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经公司2026 年10 月15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信息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直属项目部(以下统称各单位)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
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市场支持;
(三)树立尊重投资者管理理念,形成“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公司应当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法定信息披露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公司官网
在公司官网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三)新媒体平台
公司通过“中铝国际”新媒体平台主动发布和更新公司相关信息,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并及时更新。
(四)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当及时公布。
(五)上证 e互动平台
充分关注上证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 e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公司在上证 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六)股东会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七)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以投资者保护为宗旨,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5.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6.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八)路演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意见建议。参加路演的有关人员不得在沟通中发布内幕信息
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九)分析师会议、接受调研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组织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到公司参观、座谈沟通,包括线上调研形式,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
录。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负责人,公司管理层应当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主动保持与投资者及市场分析人士的接触和沟通,加强与资本市场的联系。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包括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报告等。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共同提升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提高服务投资者的能力和成效。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具体职责如下:
(一)信息披露,包括法定信息披露和自愿性信息披露。法定信息披露指公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规则以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形式向投资者、社会公众公开披露的公司信息。自愿性信息披露作为法定信息披露的有效补充,公司根据投资者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自愿向投资者、社会公众公开披露的公司信息。在按照有关规定向投资者进行充分、及时的信息披露的同时,董事会办公室应当认真收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与期望;
(二)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三)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四)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五)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六)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七)网络沟通渠道建设。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八)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九)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根据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需要,董事会办公室应当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及单位予以配合,在公司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机制,包括但不限于:
(一)协调公司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提供公司内部运营的相关资料,包括定期推介资料、股东问答资料、资本市场媒体关注事项和投资者日常关注事项所需的有关资料;
(二)参加公司内部运营的分析会以及行业有关的研讨会等活动;
(三)向公司有关部门及单位问询,有关部门及单位按要求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四)协助组织投资者开放日及投资者调研、座谈活动;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单位应当按要求参加投资者关系活动,有义务协助、密切配合董事会办公室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或协调调研场地、会议室、展厅及生产参观现场;安排相关负责人和业务人员出席;搜集、整理、审核并按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资料和数据;协助拟定问答口径;落实保密、信息隔离和合规审查要求;配合活动记录、归档及信息披露;做好后续跟踪反馈等。未经董事会办公室统一安排,不得擅自接待投资者、分析师或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专业素质和技能: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素养,诚实守信;
(二)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熟悉上市地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
(三)了解公司所在的行业背景、公司运营状况及发展战略,对公司有全面的认知和了解;
(四)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五)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六)具有较强的语言沟通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具有较强的协调和应变能力。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八条 在遇到投资者关系危机时,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全面了解危机实际情况,收集并汇总形成书面处置建议,在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后对外披露;
(二)根据危机事件性质和公司授权处置程序,以现场会议、电话会议、网络会议、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向董事会通报情况后统一对外披露;
(三)严格按照“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原则,在第一时间告知全体股东,取得股东的理解与支持;
(四)积极应对危机所涉及的各个方面的关系,了解投资者和社会舆论的反应,全面跟踪事件动态,提出应对建议;
(五)及时将事件过程及对公司影响等情况上报监管部门,同时召集证券分析师、财经媒体和公关顾问会议通报有关情况;
(六)做好危机处理的总结与善后工作,及时向董事会和股东会通报有关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程序,提高公司的诚信度。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聘请财经公关公司等专业中介机构策划和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媒体关系、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包括提供专项经费,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和便携式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保持公司网络和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者纸质形式存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办法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办法生效后颁布、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订和解释,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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