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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动力: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信達律師事務所 GNAAN UITIG SUNDIAL LAW FIR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12F.,TAIPING FINANCE TOWER,YITIAN ROAD 6001,FUTIAN, SHENZHEN,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网址(Website):https://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6)第153号

致: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根据与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智动力”)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信达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下列使用的简称分别代表如下全称或含义:

智动力、公司指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解除限售指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本次归属指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本次回购注销指回购注销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本次作废指作废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指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指《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章程》指《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区域,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达指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元指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本法律意见书指《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注:本法律意见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或四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数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法律意见书是信达律师依据出具日以前智动力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国司法管辖区域之外的事实和法律发表意见。

二、信达律师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信达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中的某些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信达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三、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取得了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相关人士出具的书面声明与承诺。

四、信达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得到智动力的如下保证:公司已向信达提供了信达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证言等文件;公司在向信达提供文件时并无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五、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备案或公开披露。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第二节 正 文

一、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归属、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作废的相关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5年7月1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5年7月1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因关联监事回避表决,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人数的半数,上述议案已提交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于2025年7月18日至2025年7月27日期间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5年7月29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5年8月4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5年9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84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784.65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向183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166.6万股,向184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618.05万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6.30元/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意见。

(五)2025年10月1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回购股份)》,完成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六)2026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并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审核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归属、回购注销及作废的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按照《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解除限售期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40%。

根据公司于2025年10月15日披露的《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回购股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授予日为2025年9月25日,登记日为2025年10月15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二)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及成就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审计报告》《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及公司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及成就情况如下:

序号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情况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左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左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5年-2027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同时设定收入和净利润作为考核指标,收入指标达成最多解锁考核期对应总数量50%,净利润指标达成最多解锁考核期对应总数量50%,两个指标分开计算,互相独立,具体如下:1收入考核指标各年度对应解除限售批次的业绩考核目标及解除限售比例如下:1收入考核指标公司2025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591,073,573.72元,未达到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考核指标的触发值(Yn)16亿元人民币,公司层面对应可解除限售比例M=0。2净利润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解除限售期考核年度目标值(Ym)触发值(Yn)
考核年度营业收入(Y)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025年度18亿元16亿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2026年度20亿元17亿元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2027年度23亿元19亿元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的“营业收入”数值作为计算依据。注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的业绩预测和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下同。各考核年度业绩完成情况及对应解除限售比例如下表所示:
考核指标各考核年度指标完成情况公司层面对应可解除限售比例(M)
考核年度营业收入(Y)Y≥YmM=50%
Yn≤YM=Y/Ym*50%
YM=0
②净利润考核指标各年度对应解除限售批次的业绩考核目标及解除限售比例如下:
考核指标解除限售期考核年度目标值(Pm)
考核年度比2024年增加的净利润(P)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025年度比2024年净利润增加1.00亿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2026年度比2024年净利润增加1.70亿元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2027年度比2024年净利润增加2.40亿元
注1:考核年度比2024年增加的净利润(P)=考核年度的净利润-2024年合并报表净利润,其中“考核年度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并剔除以本激励计划实施所产生的激励成本摊销(股份支付费用)前的数据作为计算依据,下同。注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的业绩预测和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下同。各考核年度业绩完成情况及对应解除限售比例如下表所示:
考核指标各考核年度指标完成情况公司层面对应可解除限售比例(N)
考核年度比2024年增加的净利润(P)P≥PmN=50%
0<N=P/Pm*50%N=P/Pm*50%
P≤0N=0
综上,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根据上述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公司层面对应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为分别根据上表各年度业绩考核指标“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完成情况折算为对应比例之和,即公司层面各考核期解除限售比例为上述公司层面对应可解除限售比例M和N之和。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B、C和D”四个档次,届时依据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一年度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认当期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数量×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比例(M+N)×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G)。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与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对照关系如下表所示:除已离职激励对象8名,获授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175名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130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为“A”,对应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为100%;38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为“B”,对应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为100%;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为“D”,对应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为0%。
个人考核结果ABCD
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G)100%100%70%0%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和数量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68人,可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2,029股。

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激励计划》规定的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归属的情况

(一)本次归属的归属期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归属期为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归属比例为40%。

根据公司于2025年9月25日披露的《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授予日为2025年9月25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

(二)本次归属条件及成就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审计报告》《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及公司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本次归属的条件及成就情况如下:

序号归属条件达成情况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左述情形,满足归属条件。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左述情形,满足归属条件。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12个月(含)以上的任职期限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8名已离职,剩余激励对象符合归属任职期限要求。
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期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5年-2027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同时设定收入和净利润作为考核指标,收入指标达成最多可归属对应总数量的50%,净利润指标达成最多可归属对应总数量的50%,两个指标分开计算,互相独立,具体情况如下:1收入考核指标各考核年度对应归属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及归属比例如下:1收入考核指标公司2025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591,073,573.72元,未达到第一个归属期考核指标的触发值(Yn)16亿元人民币,公司层面对应可归属比例M=0。2净利润考核指标公司2025年度实现净利润-139,512,120.88元,剔除本激励计划实施所产生的激励成本摊销(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净利润为-132,997,300.53元。以2024年净利润-153,868,163.09为基数,考核年度2025年比2024年增加的净利润(P)为20,870,862.56元。
考核指标归属期考核年度目标值(Ym)触发值(Yn)
考核年度营业收入(Y)第一个归属期2025年度18亿元16亿元
第二个归属期2026年度20亿元17亿元
第三个归属期2027年度23亿元19亿元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的“营业收入”数值作为计算依据。注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的业绩预测和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下同。各考核年度业绩完成情况及对应归属比例如下表所示:
考核指标各考核年度指标完成情况公司层面对应可归属比例(M)考核年度2025年比2024年增加的净利润(P)20,870,862.56元
考核年度营业收入Y≥YmM=50%目标值(Pm)比2024年净利润增加1.00亿元
2025年考核年度指标完成情况0
入(Y)Yn≤Y<M=Y/Ym*50%M=Y/Ym*50%
Y<M=0M=0
2净利润考核指标各年度对应归属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及归属比例如下:
考核指标归属期考核年度目标值(Pm)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N) N=P/Pm*50%=10.4354%
考核年度比2024年增加的净利润(P)第一个归属期2025年度比2024年净利润增加1.00亿元
第二个归属期2026年度比2024年净利润增加1.70亿元
第三个归属期2027年度比2024年净利润增加2.40亿元
注1:考核年度比2024年增加的净利润(P)=考核年度的净利润-2024年合并报表净利润,其中“考核年度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并剔除以本激励计划实施所产生的激励成本摊销(股份支付费用)前的数据作为计算依据,下同。注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的业绩预测和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下同。各考核年度业绩完成情况及对应归属比例如下表所示:
考核指标各考核年度指标完成情况公司层面对应可归属比例(N)
考核年度比2024年增加的净利润(P)P≥P mN=50%
0<N=P/P m*50%N=P/P m*50%
P≤0N=0
综上,各归属期内,公司根据上述业绩考核完成情况,公司层面对应各期的归属比例为分别根据上表各年度业绩考核指标“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完成情况折算为对应比例之和,即公司层面各考核期归属比例为上述公司层面对应可归属比例M和N之和。各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归属登记事宜。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与个人层面归属比例对照关系如下表所示:
个人考核结果ABCD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G)100%100%70%0%

(三)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和数量

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169人,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39,857股。

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激励计划》规定的本次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回购注销的情况

(一)回购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1、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8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需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25,000股。

2、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层面的业绩完成情况对应不同的解除限售比例,且激励对象个人层面只有在对应解除限售期的上一年度绩效考核为“C”及以上,才能全部或部分解除限售当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未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

如本法律意见书之“二、本次解除限售的情况 ”之“(二)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及成就情况”所述,鉴于上述公司业绩及个人绩效达成情况,根据《激励计划》规定,当期不得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公司需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合计594,371股。

综上,本次拟回购注销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共计619,371股。

(二)回购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上述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6.30元/股回购注销。

(三)回购资金来源

根据公司的书面说明,本次回购注销事项所需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作废的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鉴于本激励计划授予的8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合计125,000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失效。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层面的业绩完成情况对应不同的归属比例,且激励对象个人层面只有在对应归属期的上一年度绩效考核为“C”及以上,才能全部或部分归属当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未归属部分作废。

如本法律意见书之“三、本次归属的情况”之“(二)本次归属条件及成就情况”所述,鉴于上述公司业绩及个人绩效达成情况,根据《激励计划》规定,当期不得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按照作废处理,公司需作废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合计2,182,343股。

综上,本次拟作废部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共计2,307,343股。

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作废的原因和数量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六、结论性意见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一)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归属、本次回购注销、本次作废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按照《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二)《激励计划》规定的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激励计划》规定的本次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作废的原因和数量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 忠

经办律师:

罗晓丹

王健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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