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HAI RUN LAW FIRM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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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冯玫律师、汪若歆律师出席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审查,2026 年 9 月 28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作出了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决议,并以公告形式向全体股东发出了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该通知已于 2026 年 9 月 29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10 月 15 日下午 14 时 00 分在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长水街道石安路 198 号嘉富广场嘉化能源管理总部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韩建红主持。
3、本次股东会系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2026 年 10 月 15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2026 年 10 月 15 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安排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公告一致。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根据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出席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11 人,代表公司股份 578,981,1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6638%。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2、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上述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
按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采取累积投票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十一届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 提名韩建红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1.02 提名沈高庆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1.03 提名王宏亮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1.04 提名管思怡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1.05 提名王敏娟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2、采取累积投票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十一届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 提名鞠全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2.02 提名黄恺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2.03 提名杨鲁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以上议案中无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议案 2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没有新增、否决或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计算。
1、现场投票: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上,出席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对会议通知载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
2、网络投票:本次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机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二) 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
1、采取累积投票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十一届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 选举韩建红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情况:得票数577,602,248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18%;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得票数33,802,868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807%;
表决结果:韩建红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 选举沈高庆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情况:得票数577,118,366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8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得票数33,318,986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4.7053%;
表决结果:沈高庆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 选举王宏亮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情况:得票数577,114,945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76%;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得票数33,315,56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956%;
表决结果:王宏亮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 选举管思怡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情况:得票数577,115,073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77%;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得票数33,315,693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960%;
表决结果:管思怡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 选举王敏娟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情况:得票数577,200,477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24%;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得票数33,401,097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387%;
表决结果:王敏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采取累积投票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十一届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 选举鞠全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情况:得票数578,397,271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91%;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得票数34,597,891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405%;
表决结果:鞠全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 选举黄恺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情况:得票数577,113,283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73%;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得票数33,313,903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909%;
表决结果:黄恺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 选举杨鲁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情况:得票数578,271,796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74%;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得票数34,472,416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838%;
表决结果:杨鲁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以上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见证律师(签字):
颜克兵:
冯:冯玫
汪若歆:汪若额
2026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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