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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殷勇、谢申丽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6 年 10 月 15日 14 点 00 分在重庆市两江新区金开大道 99 号升伟晶石公元 11 栋 4 楼会议室召开的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6 年 9 月 29 日,公司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026 年 9 月 30 日 , 公 司 以 公 告 形 式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www.sse.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发布了《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召开股东会通知》载明了于 2026年 10月 15日召开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2026 年 10 月 10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发布了《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15 日 14 点 00 分在重庆市两江新区金开大道 99 号升伟晶石公元 11栋4 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自 2026 年 10月 15 日至 2026 年 10 月 15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等资料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参加现场会议及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15 人,代表股份数 1,180,497,1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355%。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等资料,确认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验证。

除上述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何华祥、董事会秘书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和线上参会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列席或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二)召集人资格

根据《召开股东会通知》显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召开股东会通知》所载议案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现场会议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和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统计数据。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对《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选举何华祥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票 1,176,867,3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693%;反对票 3,188,21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270%;弃权票441,5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3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即 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107,378,1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6.730%;反对票3,188,2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2.872%;弃权票441,5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398%。

2.《关于同步挂牌转让武陵锰业 100%股权及油菜沟锰渣库相关资产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票 1,178,523,0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33%;反对票 1,535,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30%;弃权票438,4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3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即 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109,033,8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8.222%;反对票1,53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383%;弃权票438,4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395%。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需经全体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审议通过。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此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此页无正文,为《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章)

图1

负责人: 程源伟程源伟

见证律师:

谢申丽十月十五

二〇二六 年 十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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