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6年10月14日
2、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00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08%
3、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6.10元/股
4、限制性股票授予人数:42人
5、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授权,公司于 2026年 10月 1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26年 10月 14日作为授予日,以 16.1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42名激励对象授予 10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1、激励工具: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3、授予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 10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9,226.67万股的1.08%。本次授予为一次授予,无预留权益。
4、授予价格: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6.10元。
5、激励对象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42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核心骨干员工。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且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6、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授予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若未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则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激励计划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 归属安排 | 归属时间 | 归属比例 |
| 第一个归属期 | 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 第二个归属期 | 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第三个归属期 | 自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份拆细、配股、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7、限制性股票归属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6年-2028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归属期 | 对应考核年度 | 营业收入增长率( $A_{基数}$ ,以2023~2025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 | |
| 目标值(Am) | 触发值(An) | ||
| 第一个归属期 | 2026年 | 45% | 35% |
| 第二个归属期 | 2026年~2027年 | 200% | 173% |
| 第三个归属期 | 2026年~2028年 | 360% | 315% |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所披露的合并报表数据为准;
2、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按照以上业绩考核目标,各归属期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与相应归属期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的实际完成情况相挂钩。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确定方法如下:
| 考核指标 | 业绩完成情况 | 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X) |
| 对应考核年度实际完成的营业收入(A) | $A \geq A_{\text{基数}} \times (1 + Am)$ | X=100% |
| $A_{\text{基数}} \times (1 + An) \leq A < A_{\text{基数}} \times (1 + Am)$ | $X = \{A / [A_{\text{基数}} \times (1 + Am)]\} \times 100\%$ | |
| $A < A_{\text{基数}} \times (1 + An)$ | X=0% |
各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若任一归属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未满足/未完全满足对应批次设定的业绩考核条件,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部分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2)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P)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 个人层面考核结果 | S≥80 | 80>S≥70 | S<70 |
|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P) | 100% | 50% | 0% |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个人层面归属比例(P)。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6年 8月 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相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2、2026年8月 19日至2026年 8月28日,公司将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通过公司内部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任何异议。2026年8月 29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6-053)。
3、2026年9月3日,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6-055)。
4、2026年 10月 1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以 2026年10月 14日作为授予日,以 16.1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42名激励对象授予 100万股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二、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综上所述,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授予日:2026年10月14日。
(二)授予价格:16.10元/股。
(三)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四)本次实际向 42名激励对象授予 100万股限制性股票,具体数量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序号 | 姓名 | 国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 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比例 |
| 1 | 沈飞 | 中国 |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6.71 | 6.71% | 0.07% |
| 2 | 徐会 | 中国 | 财务负责人 | 4.17 | 4.17% | 0.05% |
| 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核心骨干员工(40人) | 89.12 | 89.12% | 0.97% | |||
| 合计 | 100 | 100% | 1.08% | |||
注:1、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且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五、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相关规定,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于 2026年 10月 14日对授予的 10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测算。具体参数如下:
1、标的股价:31.54元/股(授予日2026年10月14日收盘价);
2、有效期: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30.1449%、30.5093%、32.7648%(采用创业板综最近 1 年、2 年、3年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1947%、1.2607%、1.2748%(分别采用中国国债 1年期、2年期、3年期收益率)。
5、股息率:0。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预计摊销的总费用(万元) | 2026年(万元) | 2027年(万元) | 2028年(万元) | 2029年(万元) |
| 100 | 1,607.62 | 222.30 | 898.99 | 355.58 | 130.76 |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1、标的股价:31.54 元/股(授予日2026 年10 月14 日收盘价);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将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薪酬结构,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六、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个月内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七、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八、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以 2026年 10月14日作为授予日,以 16.1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42名激励对象授予1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九、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核心骨干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且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五)公司确定的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以2026年 10月14日作为授予日,以 16.1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42名激励对象授予1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签署日,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认为:
(一)本次授予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公司就本次授予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还应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备查文件
1、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4、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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