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天公誠律師事務所 JINGTIAN & GONGC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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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徐建律师、李坤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就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 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27 日刊载的《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等系列公告;
2. 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27 日刊载的《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3. 公司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等。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合法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法律意见书之解释权归于本所。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6年8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作出决议,同意于2026年10月13日召开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于2026年8月27日发出《股东会通知》;同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股东会通知》。
根据《董事会决议》及《股东会通知》,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 根据《董事会决议》及《股东会通知》,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发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根据《董事会决议》及《股东会通知》,公司有关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集人、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2026年10月13日15:00在厦门市同安区后詹路1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1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13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
载的时间、地点一致。
经核查,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于2026年9月30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0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46,832,4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1,744,843股,下同)的58.6646%。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2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34,873,1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822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8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1,959,2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424%。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所律师现场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核查,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股东会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就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逐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由股东代表、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程的议案均进行了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投票活动结束后, 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提供的数据统计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具体为: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46,811,5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5%;反对 1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9%;弃权 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8,673,5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82%;反对 1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3%;弃权 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5%。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议案由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提出,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了公告;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具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与通知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共有正本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后续本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
经办律师:\_\_\_\_
徐鹏飞
徐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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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坤
日期
2026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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