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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普林: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调整及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6)-05-323

敬启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普林”或“公司”)的委托,就天津普林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调整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本次调整”)以及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查阅了《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公司相关董事会文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文件、公司书面说明以及其他与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和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天津普林本激励计划以及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天津普林为实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天津普林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前提及限定,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天津普林本激励计划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事项已履行了如下程序:

1、2026 年8月21 日,天津普林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26 年8月25 日,天津普林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在审议该等议案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进行了回避。

3、2026 年 9 月 18 日,天津普林召开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在审议该等议案时,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

4、2026 年 10 月 14 日,天津普林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5、2026 年 10 月 14 日,天津普林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在审议该等议案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进行了回避。天津普林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 关于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如下:

因 1 名激励对象在知悉本激励计划后至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基于审慎原则,公司决定取消其激励资格,另有 2 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其拟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人数由 50 人调整为 47 人,该等人员原拟获授的权益在本激励计划的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授予的权益总量不变。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认为:

本次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1、根据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天津普林于 2026 年 10 月 14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将2026 年10 月14 日作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3、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是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的交易日,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 日内。

(二)关于本次授予条件的满足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述不能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满足。

综上,本所认为:

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1、 公司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2、 本次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3、 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4、 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颜 羽

经办律师: 文梁娟

吴俊超

2026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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