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之一刘颐静女士于 2026年 6月逝世。公司实际控制人李进先生及其女儿李查德女士通过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继承方式依法取得刘颐静女士生前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为保证公司长期稳健发展,李查德女士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李进先生决定在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中保持一致意见,并就双方在公司中的一致行动事宜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协议签署情况概述
被继承人刘颐静女士生前持有公司 6,769,100 股股份, 持有中触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触媒集团”)22.4392%的股份,根据辽宁省大连市大连公证处于 2026 年 10 月 14 日出具的《公证书》((2026)辽大大证民字第 10906号、(2026)辽大大证民字第10907 号),上述股权均为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李进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份额系被继承人刘颐静女士的遗产。被继承人的女儿李查德女士表示继承上述遗产,其他法定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上述遗产继承权。因此,上述股权中的一半份额由李查德女士继承。上述股权中剩余一半份额属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李进先生所有,实际控制人李进先生基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取得该另一半份额。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李进先生、李查德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中触媒集团合计持有公司34.9408%的股份,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 序号 | 姓名/名称 | 在公司的职务 | 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股)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 1 | 李进 | 董事长、总经理 | 14,930,500 | 6.5446 |
| 2 | 李查德 | 董事 | - | - |
| 3 | 中触媒集团 | / | 64,781,928 | 28.3962 |
| 合计 | 79,712,428 | 34.9408 | ||
注: 1. 本公告披露之日的公司总股本为 228,136,294 股。 2. 李进通过中触媒集团间接持有公司 10.2442%的股份(对应公司 23,370,728 股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李查德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384,550 股,通过中触媒集团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7,268,273 股,合计持有公司 10,652,823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6695%,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
本次权益变动后,李进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8,315,050 股,通过中触媒集团间接持有公司股份30,639,001 股,合计持有公司48,954,051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1.4582%,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李进,中触媒集团、李查德为李进的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李进及其一致行动人中触媒集团、李查德合计持有公司37.9079%的股份。
为保证公司长期稳健发展,李查德女士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李进先生决定在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中保持一致意见,2026 年 10 月 14 日,李进先生与李查德女士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
二、《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6 年 10 月 14 日,李查德与李进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本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李查德
乙方:李进
一、双方确认: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管理决策、人员任命等公司章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重大事项和/或需董事会审议批准的事项时均应采取一致行动。
二、双方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为:在其向股东会和董事会行使提案权以及在相关股东会、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充分一致。本协议所述之提案权或表决权的具体行使包括任一方因直接持股直接进行提案或表决,亦包括因间接持股通过其持股的主体进行提案或表决。
三、甲乙双方任一方拟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或中触媒集团股东会、董事会提出议案以及在行使公司或中触媒集团股东会、董事会审议事项的表决权之时,须以李进意见为准;双方在公司或中触媒集团股东会、董事会上按李进意见行使表决权。甲方不得单独委托第三方行使表决权。
四、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拟质押、转让、处置其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应当事先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五、双方作出如下声明、保证和承诺:
1.其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行为能力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2.本协议构成对其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并可根据本协议条款对其强制执行。
3.其或其因间接持股控制的主体中触媒集团在本协议生效时是公司在册的合法股东,有权根据公司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完全、充分地行使股东权利。
4.双方承诺,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一方不得与签署本协议之外的第三方签订与本协议内容相同、近似的协议或达成类似约定、安排。
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约定,即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则守约方有权要求强制履行违约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且违约方应就该等违约致使守约方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成立,自甲方通过继承方式直接持有刘颐静生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之日起生效,双方应完全履行协议义务,非经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本协议不得随意变更;只要双方仍持有公司的股份或担任公司的董事,则本协议应无限制地持续有效。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李进,中触媒集团、李查德为李进的一致行动人。本协议的签署有利于维护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有利于公司保持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政策的连贯性和稳定性,不存在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或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2026 年 10 月 15 日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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