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
板块
用户
资讯
首页
天眼
自选
发现
开户
首页
天眼
自选
发现
我的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中触媒

股票代码:688267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进

住所及通讯地址:辽宁省大连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查德

住所及通讯地址:辽宁省大连市\*\*\*\*\*\*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中触媒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及通讯地址: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火炬路1 号210-1

股份变动性质:继承

签署日期:2026 年 10 月 14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无需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

第一节释义 …… 4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权益变动的目的 …… 9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 11

第五节资金来源 …… 15

第六节后续计划 …… 16

第七节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 18

第八节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 19

第九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20

第十节其他重要事项 …… 21

第十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2

第十二节备查文件 …… 23

附表 …… 24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以下释义:

中触媒、公司指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指李进、李查德
中触媒集团指中触媒集团有限公司
一致行动人指李查德、中触媒集团
本报告书指《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权益变动指李进、李查德通过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继承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之一刘颐静所持公司股份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公司的权益发生变动
《收购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注:本报告书中列示数据在尾数上如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姓名李进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432**********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居留权否
姓名李查德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210**********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

姓名中触媒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辽宁省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李进
出资额10,272.19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089683273M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技术转让;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技术进出口;经济贸易咨询;市场调查;产品设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演出除外);企业策划;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五金交电、建筑材料、非金属矿石、金属矿石、仪器仪表。(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2014-01-06 至 2034-01-05
通讯地址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火炬路1号210-1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的主要职业、职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在公司及其子公司任职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李查德最近5年未有其他任职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在公司及其子公司任职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李进最近5 年的主要任职情况如下:

序号起止日期任职单位名称职务任职单位注册地任职单位主营业务是否与任职单位存在产权关系
12020年6月至中催技术有限董事太原高新区科技街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型催化材料及助剂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否
今公司18 号1504室技术推广;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肥销售;肥料销售;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煤炭及制品销售;技术进出口;数据处理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仪器仪表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日用家电零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通讯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家用电器销售;教学专用仪器销售;实验分析仪器销售;仪器仪表修理;办公设备销售;玻璃仪器销售;光学仪器销售;软件销售;装卸搬运;通用设备修理;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智能仪器仪表销售;消防技术服务;消防器材销售;安防设备制造;企业管理咨询;合同能源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
准)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 5 年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等情形。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公司及其子公司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 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在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持股5%以上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李进系李查德的父亲,刘颐静系李查德的母亲;李进与刘颐静系夫妻关系。

刘颐静于 2026 年 6 月逝世,刘颐静生前直接持有公司 6,769,100 股股份,持有中触媒集团22.4392%的股权,2026 年10 月14 日,经辽宁省大连市大连公证处公证,上述股权均为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李进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份额系被继承人刘颐静的遗产。被继承人的女儿李查德表示继承上述遗产,其他法定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上述遗产继承权,因此,李进基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取得上述股权一半份额,即李进取得公司 3,384,550 股股份及中触媒集团 11.2196%的股权;上述股权中的另一半份额由李查德继承,即李查德取得公司3,384,550股股份及中触媒集团11.2196%的股权。

2026 年 10 月14 日,李进、李查德决定在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继续保持一致意见,并就双方在公司中的一致行动事宜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李进。中触媒集团、李进、李查德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为一致行动人。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因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之一刘颐静逝世,信息披露义务人李进、李查德通过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继承方式依法取得刘颐静生前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的公司股份的权益发生变动。

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为李进、刘颐静,基于刘颐静逝世及遗产继承的安排,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李进;中触媒集团、李查德为李进的一致行动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

2025 年11 月24 日,一致行动人中触媒集团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及对公司股票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拟自 2025 年 11 月 25 日起 12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4,200 万元(含)且不高于人民币8,000 万元(含)。本次增持计划不设置增持股票价格区间,将根据公司股票的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增持公司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 年11 月25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2)。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上述一致行动人中触媒集团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外,信息披露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李查德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前,李进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4,930,500 股,通过中触媒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23,370,728 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 228,136,294 股的16.7888%,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李进、刘颐静,中触媒集团有限公司为李进、刘颐静的一致行动人,共同实际控制人李进、刘颐静及其一致行动人中触媒集团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86,481,528 股,合计持有公司 37.9079%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图1

注:上图持股比例以截至2026 年8月20 日披露的《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半年度报告》的公司总股本228,136,294 股计算。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李查德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3,384,550 股,通过中触媒集团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7,268,273 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4.6695%,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李进的一致行动人。

本次权益变动后,李进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8,315,050 股,通过中触媒集团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30,639,001 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21.4582%,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李进,中触媒集团、李查德为李进的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李进及其一致行动人中触媒集团、李查德合计持有公司股份86,481,528 股,合计持有公司 37.9079%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图2

注:上图持股比例以截至2026 年8月20 日披露的《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半年度报告》的公司总股本228,136,294 股计算。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姓名/名称本次权益变动前本次权益变动后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表决权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表决权比例(%)
中触媒集团有限公司64,781,92828.396228.396264,781,92828.396228.3962
李进14,930,5006.54466.544618,315,0508.02818.0281
刘颐静6,769,1002.96712.9671000
李查德0003,384,5501.48361.4836
合计86,481,52837.907937.907986,481,52837.907937.9079

注:本次权益变动后李查德通过中触媒集团间接持有公司7,268,273 股股份,李进通过中触媒集团间接持有公司30,639,001 股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刘颐静生前直接持有公司 6,769,100 股股份,持有中触媒集团 22.4392%的股权,根据辽宁省大连市大连公证处于2026年10 月14 日出具的《公证书》((2026)辽大大证民字第 10906 号、(2026)辽大大证民字第10907 号),上述股权均为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李进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份额系被继承人刘颐静的遗产。被继承人的女儿李查德表示继承上述遗产,其他法定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上述遗产继承权,因此,李进基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取得上述股权一半份额,即李进取得公司3,384,550股股份及中触媒集团11.2196%的股权;上述股权中的另一半份额由李查德继承,即李查德取得公司 3,384,550 股股份及中触媒集团11.2196%的股权。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股权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综上,因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李进、李查德依法分割/继承刘颐静生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的公司股份的权益发生变动。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李进,中触媒集团、李查德为李进的一致行动人。

三、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李进、李查德因继承导致的公司股份变动,李进、李查德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超过30%。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五、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履行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李进、李查德将承继并继续履行刘颐静生前作为实际控制人或公司股东对外公开披露的仍在有效期内的相关承诺。

第五节 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遗产继承(非交易过户)所致,不涉及新股申购、增减持股票等形式导致的资金需求及相应资金安排。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是否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未来12 个月内改变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在未来12 个月内实施改变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切实保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未来 12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未来12 个月内对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也无与公司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如果在未来 12 个月内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需要策划针对公司或子公司的资产、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定程序和义务,切实保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是否拟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对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如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或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切实保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是否拟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对可能阻碍收购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如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或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切实保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对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做出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切实保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对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或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切实保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其他对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等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如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或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切实保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李进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中触媒集团、李查德为李进的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公司将持续保持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将继续保持独立。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其关联方所从事的业务与公司的主营业务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如果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生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重大交易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履行重大交易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未发生重大交易的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重大交易的情况。

三、是否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合意或者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合意或者安排的情形。

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公司于2025 年11 月 25 日披露了《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即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中触媒集团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及对公司股票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自 2025 年 11 月25 日起 12 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方式等)增持公司股份,增持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4,200 万元(含)且不高于人民币8,000 万元(含)。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一致行动人中触媒集团前六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686,899.00 股。

第十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十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李 进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李查德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盖章):中触媒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李 进

签署日期:

2026 年 10 月 14 日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备案文件目录

1.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身份证、护照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2. 辽宁省大连市大连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2026)辽大大证民字第10906号、(2026)辽大大证民字第10907 号);

3. 李查德与李进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

4.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相关承诺和声明;

5.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6.《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李进先生、李查德女士因遗产继承导致其在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权益发生变动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7. 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中触媒,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查阅本报告全文。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
股票简称中触媒股票代码688267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李进、李查德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辽宁省大连市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减少□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有无一致行动人有☑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否☑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中触媒集团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本次权益变动后,中触媒集团仍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否□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李进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李查德为李进的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是□ 否☑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是□ 否☑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继承☑ 赠与□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持股数量:38,301,228股持股比例:16.7888%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数量及变动比例变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变动数量:21,305,646股变动比例:9.3390%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时间:本次权益变动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所持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方式: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继承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是□ 否☑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否☑在未来12个月内如有继续减持股份或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否☑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是否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是□ 否☑
是否已提供《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要求的文件是☑ 否□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因继承取得股份免于提供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其他文件已提供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是□ 否☑(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遗产继承不适用)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是☑ 否□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是□ 否☑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份的表决权是□ 否☑

(本页无正文,为《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李 进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李查德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盖章):中触媒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李 进

签署日期:

2026 年 10 月 14 日

原文链接
多空观点 观点仅供交流,不构成投资建议
点赞
踩一踩
收藏
分享

评论 (0)

0/200
声明:社区内容仅代表用户个人观点,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