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君泽君(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进感应科技(十堰)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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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恒进感应科技(十堰)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恒进感应科技(十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武汉)律师事务所受恒进感应科技(十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恒进感应科技(十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系基于以下前提:(1)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且该等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2)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 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 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作其他目的或被第三方所依赖。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之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 公司已于 2026 年 9 月 22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了《恒进感应科技(十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等予以公告,通知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6年10月10日下午15:00在恒进感应科技(十堰)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周祥成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10月9日下午15:00至2026年10月10日下午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参与本次股东会现场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4名,均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年9月3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6,672,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72.1435% 。根据网络投票机构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没有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参与本次股东会现场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除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通过现场及远程通讯方式)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指派的律师等,其参与本次股东会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修改或新增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
议案 1、《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议案 2、《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上述议案不存在特别决议议案,存在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议案 2),不存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
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6,67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6,67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以上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议事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 为《北京市君泽君 (武汉) 律师事务所关于恒进感应科技 (十堰) 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君泽君(武汉)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邓泽华
邓琼华
经办律师:
邓游平
邓琼华
李想壹
202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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