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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 赛 格:中伦关于深赛格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十月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A座57/58/59层邮编:518000 57/58/59/F, Tower A, Ping An Finance Centre, 503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Guangdong 518000, China 电话/Tel: +86 755 3325 6666 传真/Fax: +86755 3320 6888 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材料。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电子数据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复印件、电子文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系由2026年9月14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十一次临时会议作出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9月16日在指定披露媒体公告了《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47,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根据《股东会通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股东会通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届次、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会议登记、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 年10 月12 日(星期一)下午14:45 在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群星广场A座31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柳青先生主持召开,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2)除现场会议外,公司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2026 年 10 月 12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2026 年 10 月 12 日)的 9:15-15:00。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等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5名,代表公司股份数 696,163,58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56.5435%。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33名,代表公司股份数1,473,780股(其中外资股312,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1197%。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1)公司董事及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或通讯的方式出席会议;

(2)公司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方式列席会议;

(3)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出席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提案进行了表决,其中就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查验公司提供的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对《股东会通知》所载明的两项议案(含逐项表决的子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选举柳青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97,147,000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983,718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7344%。

1.02《选举方建宏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97,147,001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983,719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7344%。

1.03《选举张小涛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97,147,001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983,719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7344%。

1.04《选举周洁女士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97,463,905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300,623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2329%。

2. 《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选举刘生明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97,146,895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983,613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7272%。

2.02《选举章放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97,146,891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983,609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7270%。

2.03《选举张姗姗女士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97,151,493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988,211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0392%。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同意通过。

根据有关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表决票的计票/监票结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上述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赖继红

经办律师:

宋 昆

经办律师:

后 顺

2026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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