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湖南五新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
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十月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五新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五新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五新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2026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五新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2026 年 9 月 2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6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会。
2. 2026 年 9 月 23 日,公司董事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关于召开202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时间、地点、议案、出席对象及其他事项内容,确定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9 月29 日。
3.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 10 月9日下午3点30分在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长沙经开区区块大元路 37 号五新总部办公楼一楼大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中国结算网上营业厅(网址:inv.chinaclear.cn)或关注中国结算官方微信公众号进行,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6年10月8 日下午3点至2026年10 月9 日下午3点止,会议时间、地点、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一致。
4. 本次股东会由经董事会过半数董事推举的董事张维友先生主持。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1.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76,489,6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84 27% 。
3.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统计确认,通过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进行投票的股东 0 名,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00% 。通过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验证其股东资格。
4.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4 名,代表股份数76,489,6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84 27% 。
5.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未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进行表决。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中国结算网站,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结算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
2. 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拟注销回购股份的议案》
同意 76,489,66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 0.00 00% ;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0% ,议案通过。
(2)《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修订 < 公司章程 > 的议案》
同意 76,489,66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 0.00 00% ;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0% ,议案通过。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贰份,公司与本所各留存壹份。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五新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张
签署日期:
2026年10月9日
股票
板块
用户
资讯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