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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星科技:关于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翁佳琪、吴炯仪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下称“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会议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用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文档或口头陈述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隐瞒,所有副本材料与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会议所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026年8月26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并于 2026 年 8月27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媒体上刊载了《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2026年9 月18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并于2026年9 月19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媒体上刊载了《关于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会议地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网络投票办法等事项。

(二)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仇建平主持本次会议。

1.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2026年10月12日(星期一)14:30,会议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九环路35号公司八楼会议室。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10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12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包括:

(1)截至 2026年 9月 2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2.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15 人,代表股份 817,530,8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442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 人,代表股份526,051,4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040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05 人,代表股份291,479,3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4022%。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07 人,代表股份291,856,7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33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377,3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6%。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05 人,代表股份291,479,3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4022%。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

(一)根据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媒体上刊载的《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关于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司董事会公布的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公司202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2.《关于增加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3.《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 选举仇建平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02 选举池晓蘅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03 选举李政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04 选举王玲玲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05 选举仇菲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4.01 选举蔡云峰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4.02 选举寿健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4.03 选举余伟民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经核查,上述议案与本次会议通知的相关内容相符,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投票结果:

同意 815,800,8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84%;反对 9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9%;弃权1,63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97%。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290,126,7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72%;反对9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3%;弃权1,63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95%。

2.审议通过《关于增加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投票结果:

同意 292,086,2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00%;反对 1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4%;弃权1,62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26%。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290,123,1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60%;反对 1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7%;弃权1,62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63%。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具体如下:

3.01 选举仇建平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投票结果:同意 778,716,835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253,042,726 股,累积投票超过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

3.02 选举池晓蘅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投票结果:同意 777,764,933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252,090,824 股,累积投票超过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

3.03 选举李政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投票结果:同意 778,871,931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253,197,822 股,累积投票超过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

3.04 选举王玲玲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投票结果:同意 778,871,934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253,197,825 股,累积投票超过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

3.05 选举仇菲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投票结果:同意 778,868,935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253,194,826 股,累积投票超过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具体如下:

4.01 选举蔡云峰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投票结果:同意 778,949,691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253,275,582 股,累积投票超过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

4.02 选举寿健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投票结果:同意 778,949,689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253,275,580 股,累积投票超过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

4.03 选举余伟民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投票结果:同意 778,946,488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253,272,379 股,累积投票超过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

(二)本次会议实际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告拟审议的议案一致,没有进行修改;不存在会议现场提出临时议案或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议案进行表决之情形。

(三)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并由公司股东代表、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和监票。

(四)经统计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会议的议案获有效表决权通过,且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上述表决结果为当场公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六、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签字):

姚钟炎

经办律师(签字):

翁佳琪

吴炯仪

二〇二六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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