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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 于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

之

专项法律意见书

國 國浩律師事務所GRANDALL LAW FIRM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 邮编:210036

5,7,8th Floor,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Street, Nanjing 210036, China

电话/Tel: +86 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 25 8966 0966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6 年 9 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以及《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涉及的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处理(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对公司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2、公司及相关方已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4、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合法性及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本所律师同意公司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披露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披露时,不得因引用、披露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律师对其引用、披露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律师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一、 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原因

根据公司披露的《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公告编号:2025-009),2025年3月2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通过自有资金及金融机构借款(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32.00 元股(含)。根据公司披露的《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4),2026年1月26 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上限的议案》,公司拟将回购价格上限由人民币32.00元/股(含)调整为人民币150.00元/股(含),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不高于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调整回购价格上限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根据公司披露的《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6-015),2026 年 3 月 23 日,公司已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2,100,33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3168%,公司完成本次回购。本次回购完成后,合计公司以往的回购股份 3,387,397股,并剔除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的706,800股股份,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合计共有4,780,934股股份。

根据公司披露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6-053),公司于 2026 年9月9 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 767,750 股股份过户登记工作已完成,本次归属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本次归属完成后,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合计共有4,013,184股股份。

综上所述,截至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为 4,013,184 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4,013,184股股份不参与202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即公司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差异化权益分派。

二、 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方案

根据公司披露的《关于202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9)及《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51),公司于 2026年 9月 4日召开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总股本 159,500,000 股扣减不参与利润分配的 4,780,934 股回购股份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00元(含税),总计46,415,719.80元。如在上述利润分配预案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综上,截至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一交易日,公司总股本为159,500,000股,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 4,013,184 股,拟以 155,486,816 股为基数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46,646,044.80 元(含税)。

三、 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计算依据

根据《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仅涉及现金红利分配,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其它形式的分配方案,因此公司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公司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55,486,816×0.3)÷159,500,000≈0.29 元/股。

基于上述,以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申请日前一交易日即 2026 年9月 10 日收盘价 84.15元/股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如下:

公司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1+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84.15-0.29)÷(1+0)=83.86元/股。

公司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84.15-0.3)÷(1+0)=83.85 元/股。

公司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lvert 83.85 -83.86 rvert div 83.85 approx 0.01% ,小于 1%。

公司实施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对公司股票除权(息)参考价格影响较小。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规则》《回购指引》《交易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6年9月/0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图1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经办律师:于炜

朱军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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