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10 月 09 日 14:45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09 日的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月09日的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星港路 61 号一号楼 3 楼1313会议室。
5、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6、股东会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张聪颖先生
公司董事长李小勤女士、副董事长徐梅钧先生因公出差,无法出席并主持公司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第七十二条规定:“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张聪颖先生主持。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2 人,代表股份201,341,2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7957%。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并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 人,代表股份194,698,1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459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9人,代表股份6,643,1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359%。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如下: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9 人,代表股份6,643,1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35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 人,代表股份 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9人,代表股份6,643,1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359%。
9、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列席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 提案编码 | 提案名称 | 表决分类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回避 | 表决结果 |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
| 1.00 | 《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201,216,0016,517,861 | 99.9378%98.1141% | 123,527123,527 | 0.0614%1.8595% | 1,7581,758 | 0.0009%0.0265% | 16,872,9600 | 通过 |
| 2.00 | 《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201,245,031 | 99.9522% | 94,497 | 0.0469% | 1,758 | 0.0009% | 16,872,960 | 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6,546,891 | 98.5511% | 94,497 | 1.4225% | 1,758 | 0.0265% | 0 | |||
| 3.00 |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201,245,031 | 99.9522% | 94,497 | 0.0469% | 1,758 | 0.0009% | 16,872,960 | 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6,546,891 | 98.551 1% | 94,497 | 1.4225% | 1,758 | 0.0265 | 0 | |||
议案 1.00、议案 2.00 和议案 3.00 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欢、王亚静参会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10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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