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
板块
用户
资讯
首页
天眼
自选
发现
开户
首页
天眼
自选
发现
我的

匠心家居: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15层&20层邮编:10002515 & 20/FTower 1. China Central Place.No, 81 Jianguo RoadChaoyang District,Beijing 100025, China电话/T.(86 10) 6584 6688传真/F.(86 10) 6584 6666

上海市徐汇区淮海中路999号 环贸广场办公楼一期35层&36层 邮编:200031 35 & 36/F Shanghai One ICC No, 999 Middle Huai Ha Road, Xuhui District, Shanghai 200031, China 电话/T.(86 21) 2310 8288 传真/F.(86 21) 2310 8299

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9668号 华润置地大厦B座27层 邮编:518052 27/F Tower B, China Resources Lanc Building, No. 9668 Shennan Avenue, Nansh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52, China 电话/T.(86 755) 8388 5988 传真/F.(86 755) 8388 5987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 天府国际金融中心11号楼36层&37层 邮编:610041 36 & 37/F Building 11, Tianfu International Finance Center No, 966 Tianfu Avenue North Section, High-tech Zone, Chengdu 610041, China 电话/T.(86 28) 8605 9898 传真/F.(86 28)8313 5533

苏州市姑苏区广济南路369号 苏州华贸中心写字楼1幢16层 邮编:215008 16/F Tower 1, China Central Place, Suzhou. No, 369 Guangji South Road, Gusu District, Suzhou 215008, China 电话/T.(86 512) 8218 8868 传真/F.(86 512) 8218 8808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

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GLO2026BJ(法)字第 10174 号

致: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及复印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或议案的内容及前述事项或内容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同披露。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并于 2026 年 9 月 15 日公告了《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6年10 月9 日 14:45 在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星港路 61 号一号楼 3 楼1313 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因公出差无法现场主持会议,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张聪颖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72 人,代表股份201,341,286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7957%,其中:

1、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3 人,代表股份 194,698,140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4598%。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情况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69 人,代表股份 6,643,146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359%。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身份验证系统验证其股东资格。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未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任何议案进行表决。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2、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与本所律师参加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3、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本次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1,216,0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78%;反对 123,5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4%;弃权1,7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517,8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141%;反对 123,5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95%;弃权1,7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5%。

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1,245,0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2%;反对94,4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9%;弃权1,7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546,8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511%;反对94,4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25%;弃权1,7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5%。

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1,245,0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2%;反对94,4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9%;弃权1,7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546,8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511%;反对94,4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25%;弃权1,7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5%。

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刘劲容

王亚静

高欢

年 月 日

原文链接
多空观点 观点仅供交流,不构成投资建议
点赞
踩一踩
收藏
分享

评论 (0)

0/200
声明:社区内容仅代表用户个人观点,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