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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朗进:北京植德(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植德青(会)[2026]0004 号

二〇二六年十月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岭路1号资源博雅广场4号楼10层 邮编:266000

10th Floor, Building 4, Resources Boya Plaza, No. 1 Xiangling Road, Laoshan District, Qingdao City, Shandong Province 266000 P.R.C

www.meritsandtree.com

北京植德(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青(会)[2026]0004 号

致: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朗进科技/贵公司)

北京植德(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参加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2026年9月22日召开的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朗进科技董事会于2026年9月2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开发布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10月8日14:00在朗进科技青岛分公司会议室(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软件园2号楼20层)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李敬茂主持。

朗进科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8日上午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8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朗进科技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已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披露,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及补充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朗进科技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以及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5 人,代表股份 29,960,9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5898%。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845,1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35%;反对 11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65%;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968,6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446%;反对11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李连祥先生当选为朗进科技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经查验,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朗进科技董事、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会议的朗进科技董事签署。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表决程序、表决方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表决程序、表决方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植德(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植德(青岛)律师事务所(公章)

李冰浩

负 责 人:

经办律师:

王烁君

姚晓雨

2026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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