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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6/10/15—2026/10/162026/10/16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或“公司”)2026 年 4 月 9 日召开 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 2026 年中期利润分配的议案》,同意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中期利润分配相关事宜。公司 202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2026 年 8 月 2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6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以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回购账户持有的股份数后的股本为分配基数,向全体股东(不含公司回购专户库存股)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本次利润分配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为 190,519,372 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 332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 190,519,040 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19,051,904.00 元(含税)。公司 2026 年半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 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①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公司按照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后的股份数 190,519,040 股为基数进行分配。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以权益分派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基数摊薄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现金红利=(本次参与分配的股本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金额)÷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190,519,040×0.1)÷190,519,372≈0.10 元/股。

②根据公司 202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送红股和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综上,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0)÷(1+0)=前收盘价格-0.10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6/10/15—2026/10/162026/10/1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对象为:柳庆华、王月红。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相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股息红利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 0.0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 A 股股票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 0.09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0元。

五、 相关价格和比例调整情况(如适用)

派发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需要调整的衍生品种行权(转股)价、行权(转股)比例、承诺的最低减持价情况等(如适用)。行权(转股)价格的调整以相关实施公告为准。

六、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5-84600929

特此公告。

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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