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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次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工作指引》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一致。

四、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确定2026 年10月8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66.01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602 名激励对象授予首次部分1,355.45 万股限制性股票;同意确定2026 年10月8日为预留部分授予日,以116.16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240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338.86 万股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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