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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晶科技: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26)第2295号

致: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琦律师、高金榜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有效性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6 年 9 月 19 日 在 《 证 券 时 报 》 、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及深交所网站上刊载了《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公司全体股东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10月8日下午15:00在公司会议室(浙江长兴太湖街道陆汇路59号)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徐一俊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10月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10月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限发出会议通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相符;会议审议事项与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相符。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截至2026年9月28日(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份为189,579,250股,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为189,579,250股。

(二)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且参与现场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5人,该股东持有及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8,692,1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68 43% 。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33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6,787,2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2 99% 。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限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或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 < 公司章程 geq 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403,9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0 00% ;反对53,8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7 13% ;弃权21,64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 87%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84,0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9.00 61% ;反对53,8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4.97 30% ;弃权21,64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02 09% 。

本议案系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刘 珂

经办律师:

张 琦

高金榜

二0

二六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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