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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宇股份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不存在首发战略配售股份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20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6/10/16—2026/10/192026/10/19

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 年8 月26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根据公司2026 年 4月10日召开的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2026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6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经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授权,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总股本 285,679,419 股为基数,扣除已回购股份 2,470,765股,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2.00 元(含税),合计派发 56,641,730.80 元,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公告编号:2026-046)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公司总股本285,679,419 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2,470,765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数为 283,208,654 股。

基于本次差异化分红具体分派情况,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格: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公司本次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283,208,654×0.2)÷285,679,419≈0.20 元/股。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20 元/股)÷(1+0)。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6/10/16—2026/10/192026/10/19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周晓萍、孙娥小、常州星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公司 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系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8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8 元。如 QFII 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 元。如对应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 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秦岭路182 号

联系部门: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9-85156063

特此公告。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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