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虹宏力半导体有限公司
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 管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6月6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28号),华虹宏力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775.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2.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120,300.00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以及其他交易费用共计28,232.30万元(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092,067.70万元,上述资金于2023年7月31日已全部到位,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安永华明(2023)验字第60985153_B02号”《验资报告》。
公司于2026年9月4日召开董事会、于2026年9月23日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同意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8英寸厂优化升级项目”及“特色工艺技术创新研发项目”予以结项,将上述项目结项形成的剩余募集资金252,540.87万元(包含累计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等后的净额,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及首次公开发行并募集资金之超募资金303,056.29万元(包含累计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等后的净额,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用于投资建设新项目“华虹宏力无锡三期”,新项目实施主体为无锡华虹宏力三期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华虹宏力三期”)。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保荐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或补充协议,具体如下:
| 序号 | 协议名称 | 签约主体 | ||
| 甲方 | 乙方 | 丙方 | ||
| 1 | 华虹宏力半导体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 甲方1:公司甲方2:无锡华虹宏力三期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 国泰海通 |
| 2 | 华虹宏力半导体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 | 甲方1:公司甲方2:上海华虹宏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虹宏力”)甲方3:无锡华虹宏力三期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 国泰海通 |
| 3 | 华虹宏力半导体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一 | 甲方1:公司甲方2:上海华虹宏力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张江分行 | 国泰海通 |
| 4 | 华虹宏力半导体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一 | 甲方1:公司甲方2:上海华虹宏力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分行 | 国泰海通 |
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相关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 序号 | 募投项目 |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户 |
| 1 | 华虹宏力无锡三期项目 | 无锡华虹宏力三期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 32200060001500338169 |
| 2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 32050161543609999901 | ||
| 3 | 上海华虹宏力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张江分行 | 31050161393609999988 | |
| 4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分行 | 1001280929300150002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及相关控股子公司(“甲方”)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乙方”)、国泰海通(“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用于甲方华虹宏力无锡三期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各方不得将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资金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其他方主体设定担保、抵押、质押,或设定其他使用限制。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丙方有权随时到乙方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寻国良、李淳,有权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如丙方更替保荐代表人的,则应事先获得甲方的书面认可后,才能够变更。变更后的保荐代表人有权行使前述的查询、复印权限。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 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话、邮件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或要求的除外。
11、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直接经济损失和费用(包括因此而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调查费等)。任何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或纠纷均应首先由甲乙丙各方友好协商解决。本协议任何一方认为协商不足以解决前述争议或纠纷的,均有权向上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各方同意并确认,甲方在本协议下的义务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支付或赔偿责任)是个别的,而非共同或连带的。
12、本协议一式陆/柒份,甲方持贰/叁份、乙方持壹份、丙方持壹份,其余向证券监管机关报备或留作甲方存档备用。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华虹宏力(“甲方”)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张江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分行(“乙方”)、国泰海通(“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一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原协议第一条中“该专户用于甲方‘8英寸厂优化升级’项目募集资金及投入该项目之超募资金(如有)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该专户用于甲方‘特色工艺技术创新研发’项目募集资金及投入该项目之超募资金(如有)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自本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变更为:“该专户用于甲方华虹宏力无锡三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本补充协议为原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本补充协议变更和补充的内容外,原协议其他条款继续有效。本补充协议与原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约定的事项,仍适用原协议的约定。
三、本补充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四、本补充协议一式伍份,甲方持貳份、乙方持壹份、丙方持壹份,其余向证券监管机关报备或留作甲方存档备用。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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