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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杭州华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澜微”)93.5031%股份,并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根据本次交易的实际情况作出审慎判断,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交易拟购买的标的资产为华澜微93.5031%股份,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公司已在《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中详细披露了本次交易已经履行及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标的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形。

3、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性。

4、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之签章页)

图1

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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