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天公誠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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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
致: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境内(仅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涉及法律法规适用之目的,中国境内特指中国内地)取得中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受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长源东谷”)的委托,作为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康豪机电100%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其他有关规定,就本次交易相关法律事宜出具了《关于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及承办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上市公司保证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和信息,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均分别与正本或原件一致和相符。
2、除本核查意见另有说明外,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释义及其所作的各项声明、假设等,亦适用于本核查意见。
本核查意见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核查意见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对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具体如下: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上市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了《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
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并经核查,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采取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措施如下:
1、上市公司与本次交易聘请的各中介机构签订了保密协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在签订的交易协议中约定了相应的保密条款,明确了各方的保密责任与义务。
2、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遵循上市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就本次交易采取了保密措施。
3、上市公司已制作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和交易进程备忘录,并报送上交所。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并已按照该制度对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备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负责人:1赵洋经办件师:吴AE
吴琥
经办律师:李班
李琳楚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02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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