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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2026版)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6 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不断深化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投资价值,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及内容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包括:

(一)公司投资者(包括现时的股东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基金等投资机构、行业媒体、证券分析师等专业机构和人员;

(三)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

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 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参加主持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股东会、业绩发布会、现金分红说明会、新闻发布会、重大事项说明会、路演推介、重要境内外资本市场会议和重要的财经媒体采访等。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职责包括:负责组织、拟定、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计划;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全面统筹、安排并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等。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日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在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机构推介会、分析师说明会等重大公共关系活动,或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接受媒体采访前,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对其组织培训。

第十一条 除非获得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二条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和机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为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提供信息资料和工作支持的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和机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应对所提供资料的内容负责,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和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多渠道、多层次的与投资者进行沟通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及通函(如适用);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专栏)、新媒体平台;

(四)投资者电话、电子邮箱、传真;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e互动平台;

(六)投资者实地调研和现场参观;

(七)媒体采访和新闻报道、广告和其他宣传资料;

(八)路演、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主题推介等交流活动;

(九)走访调研投资者;

(十)其他适当途径。

第十七条 和投资者的沟通应严格遵照《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保证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和一致性。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九条 公司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二十条 对于实地来访或以电话、信函、传真、网络等形式问询的投资者,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认真接待、适当回复。对于咨询公司投资信息的投资者,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公开披露信息,应及时予以准确、完整的回答;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非公开披露信息,应委婉谢绝并告知理由。对于探询公司敏感信息的投资者,如果公司有统一答复的,应按照统一答复及时回答;如果公司没有统一答复的,应委婉谢绝并告知理由。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就接访工作制作书面记录以便存查,必要时可录音或录像。

对于投资者集中问询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由其以适当方式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时,若对其问询的问题的答复内容个别的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料,均应拒绝回答。证券分析师请求提供的资料或请求就重大事项的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料,亦应拒绝回答。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应评论证券分析师的分析报告或预测。对于证券分析师定期或不定期送达公司的分析报告并要求给予意见,公司必须拒绝。对报告中载有的不正确资料,而该等资料已为公众所知悉或不属于股价敏感资料,公司应通知证券分析师;若公司认为该等资料所包含的错误信息会涉及尚未公布的股价敏感资料,应当考虑公开披露有关资料并同时要求证券分析师纠正报告。

第二十三条 证券分析师或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告或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的,应要求该证券分析师或媒体记者立即更正,并适当发布澄清公告。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可在必要时安排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但应合理、妥善安排参观沟通过程,避免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接待工作由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统一协调,公司有关部门、单位应为接待投资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根据需要参与交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在进行投资者关系交流活动前,应当核实参与交流人员的身份,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及其修订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并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版)》(中电建股〔2023〕14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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