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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股字[2026]A0374 号

致: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6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开发布了《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25日14:00在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13号楼北投投资大厦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张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5日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5日9:15-15:00。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提供的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510人,代表股份2,263,788,232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8215%。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审议<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同意2,262,534,63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446%;

反对1,106,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88%;

弃权146,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66%。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审议<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2,262,549,33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452%;

反对1,106,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88%;

弃权132,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60%。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2,262,534,33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446%;

反对1,112,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91%;弃权14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63%。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6年度中期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议案》

同意2,262,555,03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455%;

反对1,090,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81%;

弃权142,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64%。

(五)表决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6年度自营投资业务配置规模有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2,262,470,13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417%;

反对1,125,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97%;

弃权192,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86%。

(六)表决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2025年度关联交易及预计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6.01与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方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同意807,981,66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097%;

反对1,365,8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687%;

弃权173,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16%。

现场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6.02与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及其相关方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同意1,691,722,45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077%;

反对1,393,7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823%;

弃权168,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00%。

关联股东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6.03与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相关方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同意2,035,180,61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249%;

反对1,357,5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666%;

弃权170,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85%。

现场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6.04与其他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同意2,262,242,91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317%;

反对1,369,5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604%;

弃权175,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79%。

(七)表决通过了《关于审议<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2,262,480,63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422%;

反对1,129,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98%;

弃权178,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80%。

(八)表决通过了《关于审议<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同意2,262,483,73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423%;

反对1,113,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91%;

弃权191,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86%。

(九)表决通过了《关于审议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董事考核结果的议案》

同意2,262,490,93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426%;

反对1,119,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94%;

弃权178,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80%。

(十)表决通过了《关于审议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2,262,210,23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302%;

反对1,343,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93%;

弃权234,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05%。

(十一)表决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2,262,561,63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458%;

反对1,040,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59%;弃权186,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83%。

(十二)表决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实施债务融资及相关授权的议案》

同意2,262,487,73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425%;

反对1,112,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91%;弃权188,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84%。

(十三)表决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注册发行2026年公募公司债券的议案》

同意2,262,484,53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424%;

反对1,112,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91%;弃权191,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85%。

(十四)表决通过了《关于选举张小娟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2,262,154,33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278%;

反对1,400,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618%;

弃权233,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04%。

(十五)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考核及薪酬管理等制度的议案》

15.01关于修订《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2,262,241,03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316%;

反对1,310,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78%;

弃权236,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06%。

15.02关于修订《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反洗钱工作考核办法》的议案

同意2,262,584,33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468%;

反对1,043,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60%;

弃权160,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72%。

(十六)表决通过了《关于制定<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2,262,286,43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336%;

反对1,323,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84%;

弃权177,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80%。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六)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其他议案均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图1

张利国

经办律师 刘斯境 刘斯亮

钟茹雪钟茹雪

2026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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