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华大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杭州华大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大海天”)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已于2026年6月5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核通过,并于2026年7月3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杭州华大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637号),公司股票于2026年8月28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17,88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2.5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24,751,600.00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32,288,278.11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2,463,321.89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6年8月19日全部到位,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 〔2026〕294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衢州东大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衢州东大”)(前述公司共同视为甲方)已分别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乙方)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杭州华大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衢州东大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上述公司共同视为本协议的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县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释:协议甲方是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上市公司直接实施,则上市公司为协议甲方,如果由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则上市公司及该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共同为协议甲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甲方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上述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该账户可开通网银转账功能。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
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鄢让、孙泉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乙方应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继受享有。
(九)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二)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三)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北京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截至2026年9月15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放情况
| 序号 |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募集资金专户用途 |
| 1 | 华大海天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 | 8110801013103512048 | 技术创新中心及总部大楼建设项目(一期) |
| 2 | 华大海天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 | 571916017910008 | 生产平台的数字化提升与智能化建设项目 |
| 3 | 华大海天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县支行 | 19065101040069682 |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 |
| 4 | 衢州东大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 | 3301041060009415385 | 年产2.5万吨高档食品包装原纸、0.5万吨新型转移印花原纸及3万吨新型热转印功能型数码纸技改扩建项目 |
| 5 | 衢州东大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 | 338000600015003037802 | 年产2.5万吨高档食品包装原纸、0.5万吨新型转移印花原纸及3万吨新型热转印功能型数码纸技改扩建项目 |
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下级支行,由于下级支行没有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权限,因此《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由上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
四、截至2026年9月15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放情况 序 号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 账号 募集资金专户用途 1 华大海天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 州城东支行 81108010131 03512048 技术创新中心及总部大楼 建设项目(一期) 2 华大海天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 州城西支行 57191601791 0008 生产平台的数字化提升与 智能化建设项目 3 华大海天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桐庐县支行 19065101040 069682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 贷款 4 衢州东大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 庐支行 33010410600 09415385 年产2.5万吨高档食品包装 原纸、0.5万吨新型转移印 花原纸及3万吨新型热转
五、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杭州华大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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