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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发股份关于子公司建发国际集团竞得上海市静安区地块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153

股票简称:建发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6-026

债券代码:115755 债券简称:23 建发Y1

债券代码:240217 债券简称:23 建发Y2

债券代码:240650 债券简称:24 建发Y1

债券代码:241016 债券简称:24 建发Y2

债券代码:241137 债券简称:24 建发Y3

债券代码:241265 债券简称:24 建发Y4

债券代码:241266 债券简称:24 建发Y5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金额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5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6/6/23—2026/6/242026/6/24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 年5 月18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5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6 年 6 月 23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899,538,551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449,769,275.50元(含税)。

此外,公司于 2026 年2月11 日实施了2025 年度的中期分红,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 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6/6/23—2026/6/242026/6/2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现金红利的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划入其指定账户。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权激励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等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50 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0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 年1 月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4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5 元。

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5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92-2132319

特此公告。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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