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元阔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吉林元阔律师事务所
2026年9月8日
吉林元阔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元阔法意字(2026)第1号
致: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元阔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碳谷”)的委托,就公司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7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之合法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信息披露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于2026年9月8日召开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2026年8月24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了《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上述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9月8日15时在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6年9月7日15时至2026年9月8日15时。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等与上述公告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1、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7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34,603,4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0762%。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4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4,877,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320%。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4,636,2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966%。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877,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320%。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会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8 人, 出席 8 人;
(2) 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2、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 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出的议案。本次股东会未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并进行了计票和监票,表决结果当场公布;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了表决。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 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议案获得有效通过,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议案:《关于选举公司非独立董事》;
同意334,586,0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8%;反对17,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其中,同意14,618,8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9.8811%; 反对17,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118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审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相关议案对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要求。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吉林元阔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吉林元阔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签字):赵奇伟
赵宏伟
经办律师(签字):赵宏伟 赵宏伟
经办律师(签字):李明达 李明达
202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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