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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通宝光电:关于延长公司股东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常州通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长公司股东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已于2025 年 11 月 13 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出具《关于同意常州通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3020 号)同意注册,公司股票于 2026年2月26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任监事均对股份锁定作出相关承诺,现根据承诺延长股份锁定期。

二、相关承诺的具体情况

1、股份锁定期、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从未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不存在权属纠纷、质押、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后,本人所持发行人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本人将及时通知发行人并予以披露。

二、本人看好发行人发展前景,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

三、本人承诺:

1、自发行人召开审议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发行人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不减持发行人发行前股份。

2、若发行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自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持有或控制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3、若发行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36个月的锁定期满后,本人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四、如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发行人发行前股份,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并在符合以下条件的前提下进行:

1、本人承诺的锁定期届满;

2、若发生依法需本人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3、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 2 年内若减持股份,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做市交易、协议转让等;减持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将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的发行价;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公开发行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个月;

4、股份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和董事期间,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需);

5、若因违反本承诺给发行人或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对持股及减持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五、本人承诺,如在限售期满后减持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股份的,将明确并披露发行人未来 12个月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六、本人作出的上述第三条有关自愿锁定的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七、本承诺书中所称“发行价”是指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若此后期间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

(2)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时任监事

一、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从未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不存在权属纠纷、质押、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二、本人看好发行人发展前景,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

三、本人承诺:

1、自发行人召开审议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发行人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不减持发行人发行前股份。

2、若发行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自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持有或控制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3、若发行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12个月的锁定期满后,本人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四、如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发行人发行前股份,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并在符合以下条件的前提下进行:

1、本人承诺的锁定期届满;

2、若发生依法需本人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3、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 2 年内若减持股份,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做市交易、协议转让等;减持价格

(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将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的发行价;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公开发行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个月;

4、股份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事)期间,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需);

5、若因违反本承诺给发行人或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对持股及减持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五、本人作出的上述第三条有关自愿锁定的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六、本承诺书中所称“发行价”是指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若此后期间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

三、相关股东股份锁定期延长情况

现因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之情形,公司相关股东关于自愿锁定股份承诺的相关条件已触发,其公开发行前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 6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公开发行前持有股份数量(股)持有比例(%)原锁定期截止日延长后锁定期截止日
1刘国学17,554,50023.35202029年2月26日2029年8月26日
2刘威17,914,04523.83032029年2月26日2029年8月26日
3陶建芳8,930,00011.87922029年2月26日2029年8月26日
4刘震96,0000.12772027年2月26日2027年8月26日
5王波94,0000.12502027年2月26日2027年8月26日
6吴艳118,5000.15762027年2月26日2027年8月26日
7陈锋151,0000.20092027年2月26日2027年8月26日
8颜正茂84,2510.11212027年2月26日2027年8月26日
9谈志兰94,0000.12502027年2月26日2027年8月26日
10谢建毅83,2500.11072027年2月26日2027年8月26日

常州通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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