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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修订对照表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生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六)连续12个月内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八)有关部门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相关董事承担连带责任。股东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相关 |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生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相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六)连续12个月内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八)有关部门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的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相关董事承担连带的责任。股东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相关 |
| 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 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
| 第八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三)本章程的修改;(四)《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连续12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为计算标准)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五)股权激励计划;(六)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七)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八)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九)重大资产重组;(十)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前款第(六)项、第(十)项所述议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八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三)修改本章程及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四)《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连续12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为计算标准)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五)股权激励计划;(六)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七)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八)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九)重大资产重组;(十 )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前款第(六)项、第(十)项所述议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得少于公司董事人数的1/3。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即为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副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得少于公司董事人数的1/3。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即为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副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选举产生。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及以上,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5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
除上述内容修订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不变。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须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安排公司管理层办理《公司章程》工商备案等相关事项,修订后的事项最终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备案的情况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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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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