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8月1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无需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关于制定<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0票,弃权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
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报经公司审批同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委托理财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当遵循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理财产品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应为闲置自有资金或闲置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所需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须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相关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只能投资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六条 公司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具备相应业务资质且无不良诚信记录的金融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理财金额、期限、品种、双方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严格履行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义务,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投资规模。不得以委托理财名义规避资产购买或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委托理财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的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超过 1,000万元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万元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未达到上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公司总经理或由其授权相关人员,在经审议通过的委托理财额度、品种和期限范围内,负责对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审批,并签署相关协议与文件,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实施事宜。
第四章 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业务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合理、谨慎选择理财机构及理财产品;
(二)筹措委托理财业务所需资金,办理理财产品业务相关手续,及时对理财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将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保管;
(三)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报告,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四)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确保其及时、足额到账。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及其进展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开展委托理财前,财务部须审慎评估产品的风险等级、受托方履约能力及业务必要性,确保风险可控,且未挤占公司正常运营资金。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委托理财产品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七条 在委托的理财产品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报告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并采取应对措施,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要加强信息保密工作,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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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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