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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统筹煤炭行业发展和安全新规十七条》(三)

《山西省统筹煤炭行业

发展和安全新规十七条》






为推动《山西省统筹煤炭行业发展和安全新规十七条》在公司上下入脑入心、落地见效,西山煤电微信公众号自8月17日起开设专栏,连续发布“新规十七条”系列宣传海报,方便广大干部职工随时查阅学习。


煤矿企业必须确保安全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通信联络、视频监控等主要生产安全避险系统稳定可靠,覆盖井下所有作业场景;委托符合安全标准条件或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服务机构开展服务活动,不得利用甲方地位违反规定要求特定服务结果。省市县三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开展常态化巡检,发现问题及时核查处置。对查实故意堵塞、包裹或风吹、挪移甲烷传感器,调低传感器精度,修改监控数据,屏蔽报警信息,增设“一键替换”后门,遮挡摄像头,人为破坏视频数据等严重违法行为,相关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矿长、专业服务机构相关责任人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制图:李哲天(实习)编辑:柴旸责编:王彦婷 李世忠

转载西山煤电微信公众号内容,须申请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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