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刻汲取长治沁源“5·22”事故教训,推动全省煤炭行业安全发展、高质量发展,8月初,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山西省统筹煤炭行业发展和安全新规十七条》(以下简称《新规》)。《新规》涵盖警示教育、打非治违、责任落实、监管创新、基础保障等方面,构成了一套系统完整、逻辑严密的制度体系。为推动《新规》在集团公司快速落地见效,持续提升集团公司优质产能供给和本质安全水平,山西焦煤官微分6期连载刊发《新规》政策解读,请予关注。
第十二条
健全煤矿安全生产巡查制度
以往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够系统、不够常态,压力传导不到位,一些地方存在“上热中温下冷”现象。《新规》规定,借鉴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做法,建立省级煤矿安全生产巡查制度,重点检查设区市及产煤县(市、区)党委、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重点工作进展、隐患排查整治等情况。采取座谈问询、受理信访举报、调阅重点资料、约谈会商、专家指导服务等方式,开展季度明查暗访和年度考核巡查,加强警示曝光。该条款通过高位巡查,推动地方党政领导责任落实,打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的“最后一公里”。
第十三条
创新强化审计监督和税务监管
传统安全监管主要聚焦生产现场,对资金流向、发票数据等“幕后”信息关注不够,一些企业通过做假账、阴阳合同等方式掩盖非法违法生产,难以通过现场检查发现。《新规》明确,发挥审计、税务部门专业优势,开辟监管新路径。审计方面,将安全生产资金使用真实性、合规性作为产煤县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国有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重要内容,对因“阴阳合同”“阴阳账目”受处罚的企业加大审计频次,发现违纪违法线索及时移交。税务方面,依托税费征管数据,强化产量销售匹配分析,对销量明显大于核定产能的及时核查反馈,对偷逃税款的从严查处。该条款将审计监督、税务监管引入煤矿安全监管,这是监管思路的重大创新,通过资金流、发票流的分析,可以发现很多现场检查难以发现的深层次问题。
第十四条
完善“行刑纪”衔接贯通机制
煤矿安全领域存在有案不移、有案难移、移案不接、以罚代刑、纪法衔接不畅等问题,对非法违法行为震慑不足,对背后的腐败和失职渎职问题查处不力。《新规》规定:一是建立贯通机制,坚持以事立案、以事查人,规范线索登记、移送、督办、反馈闭环,建立联合调查、同步取证、会商研判制度,同步深挖背后监管失职、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等腐败问题。二是建立干预登记制度,制定煤炭安全领域打听、干预、插手“行刑纪”事项登记报告制度,对违规干预、隐瞒不报的严肃追责。三是强化责任追究,对有案不立、有案不移、移而不收、收而不办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严肃问责。四是杜绝以罚代管,对重大隐患屡查屡犯、瓦斯超限居高不下的煤矿列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持续跟踪盯办。该条款旨在形成“行刑纪”衔接合力,做到该移送的坚决移送、该追究的坚决追究,让法律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来源:山西焦煤官微
编辑:柴旸责编:王彦婷 李世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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