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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同行 | 别只盯违约金!5条容易被忽略的合同隐性风险条款

实务案例一一拆解逐项规避高频风险识风险、查条款、不踩坑

拿到合同,绝大多数业务人员,甚至部分法务,习惯性直奔违约责任章节:违约金比例、逾期处罚、解除条件反复斟酌。大家默认:只要违约条款写清楚,风险就兜得住。

但复盘众多建设工程、设备采购纠纷案例,呈现出一个残酷的现实:很多损失、败诉、合规追责,根源不在违约责任,而是藏在篇幅短小、看起来平平无奇的“隐性条款”。条款平时毫无存在感,一旦发生争议,直接扭转权责分配、抬高维权成本;等到矛盾爆发,合同早已签署,再想修改为时已晚。本次结合真实商事纠纷案例,梳理5类易被轻视的核心条款。



01

争议解决条款:

管辖约定写错,维权成本翻倍



很多人随手复制模板,草草勾选管辖法院,很少推敲细节。一旦产生纠纷,才被迫异地诉讼,时间成本、差旅成本、人力成本陡增,甚至管辖条款直接被法院认定无效。

(一)实务案例

某企业与外地设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条款简单写明:“发生争议,由当地人民法院管辖”。后期供应商逾期供货,企业准备起诉,双方对“当地”到底是甲方所在地、乙方所在地还是合同履行地各执一词。法院最终认定管辖约定不明,条款无效,只能按照法定管辖前往被告所在地起诉。来回跨城开庭,案件周期拉长半年以上,维权成本大幅上涨。

此外,部分合同约定“协商不成,提交仲裁或向法院起诉”,该或裁或诉条款因约定不明依法被认定为无效,此前缔约谈判阶段设置的管辖权益保障将全部落空。

(二)高频踩坑清单

1. 模糊表述:当地、守约方所在地、项目所在地(无精准地址);

2. 仲裁机构简写,缺少完整官方名称;

3. 同时约定仲裁和诉讼;

4. 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异地法院,违反专属管辖规定。

(三)推荐规范表述

因本合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优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____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02

通知与送达条款:

缺少这条,想解除合同却找不到对方



送达条款堪称合同中的“隐形救命条款”,90%的简易合同都会直接省略该条款。当合作方失联、刻意拒收催告函或解除通知书时,能否完成有效送达,直接决定了解除行为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一)实务案例

某企业工程项目,施工方严重工期滞后,甲方准备发函解除施工合同。但双方合同未约定送达地址,甲方邮寄解除函后,施工方刻意拒收、退回快递。后续诉讼中,施工方抗辩:从未收到解除通知,甲方单方解除行为无效。

法院认为甲方无法证明文书有效送达,不认可合同解除效力。项目无法及时止损,持续产生管理费、场地占用损失,形成经营损失风险。反之,如果合同中约定了送达地址,相关文书拒收、退回,均可视为有效送达。

(二)审查要点

1. 列明双方固定地址、联系人、手机号、电子邮箱;

2. 明确文书寄出即视为有效送达,拒收、退回不影响效力;

3. 增加变更告知义务:地址变动必须提前书面通知,否则自行承担风险。

(三)推荐规范表述

双方确认本合同载明通讯地址、电子邮箱为全部通知、催告函、法律文书有效送达地址。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提前____日书面告知对方;未及时告知导致文书无法送达的,文书寄出当日即视为有效送达。


03

价款、税费与发票条款:

回款、税务损失高发盲区



合同只会写总价,不谈含税价、开票规则,是工程、采购合同的通病。原材料涨价、税率调整、对方拒不开具专票,极易造成实际资金损失。

(一)实务案例

一家企业采购原料,合同仅约定合同总价,未写明价款是否含税、发票类型。货款全额支付后,供应商只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无法进行进项抵扣,造成十几万元税款损失。企业起诉索赔,法院认为合同未明确约定应当开具专用发票,难以全额支持损失赔偿。

此外,还有大量项目,未约定税率变动调整机制,政策下调税率后,供应商不愿调减合同价款,产生结算纠纷。

(二)审查要点

1. 清晰标注:价款为含税/不含税价,列明适用税率;

2. 明确发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节点;

3. 设置约束:逾期开票、开具不合规发票,甲方有权暂缓支付款项;

4. 预设税率政策变动后的价款调整方式。

(三)推荐规范表述

本合同价款为含税价格,适用增值税税率____%。乙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____日内】向甲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逾期开票、发票异常的,甲方有权顺延付款,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04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条款:

别当成万能免责模板



几乎所有合同都会直接套用不可抗力模板,绝大多数都只是照搬法条内容,界定的责任边界十分模糊。一旦遇到政策调整、原材料大幅涨价、行政审批延期这类情况,合同双方往往会争执不下。

很多业务人员存在误区:只要发生不可抗力,就可以全部免责,实务完全不是如此。

(一)实务案例

某企业配套项目,因地方环保政策收紧,供应商延迟交付设备。供应商直接援引合同不可抗力条款主张全部免责。

但合同仅简单罗列“不可抗力包括政策变化”,没有约定通知时限、损失分担、后续处置方案。仲裁审理认为:政策变动不等于必然免除全部责任,供应商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不能完全免责,仍需承担部分工期违约损失。

重点提醒:商业价格波动一般不属于不可抗力,不要任由对方无限扩大免责范围。

(二)审查要点

1. 约定不可抗力发生后,一方必须在____日内书面通知对方;

2. 区分:免除违约责任≠无需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损失:

3. 明确后续路径:优先延期履行;无法继续履行时,约定结算规则;

4. 审慎界定政策变动是否纳入免责范围。

(三)推荐规范表述

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一方无法履行合同的,受影响一方应于____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文件。不可抗力仅免除对应期间的违约责任,双方应积极采取措施降低损失;持续超过____日的,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并据实结算已完成工作量。


05

合同生效、终止及善后条款:

合作结束,义务未必终结



当前各方多聚焦于合同履约的全流程环节,往往忽略了即便合同期限届满或依法解除后,当事人仍需承担持续有效的附随义务。若相关事项未事先作出明确约定,资料返还、技术保密、质量保证责任等事项极易产生纠纷。

(一)实务案例

某技术服务项目,合同到期款项结清。合作终止半年后,乙方将项目内部技术方案、成本数据泄露给竞争对手。甲方维权时发现,合同仅约定合作期间保密,未写明合同终止后保密义务持续有效。虽然法律存在法定附随义务,但举证难度大幅提升,维权耗时漫长。

(二)审查要点

1. 明确:结算、争议解决、保密、知识产权条款,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

2. 区分合同履行期限与质保期限;

3. 约定解除/终止后的资料移交、现场配合义务;

4. 厘清尾款结算时限、质保责任边界。

(三)推荐规范表述

本合同无论因何种原因终止、解除,保密义务、争议解决条款、知识产权相关约定持续有效。合同终止后,乙方应于____日内返还甲方全部图纸、技术资料,不得留存复印件。质保义务按照本合同相关条款持续执行,不受合同终止影响。

合同管理要注意风险防控,但防控工作不能仅聚焦违约责任条款,隐性条款同样关乎权责划分与权益保障。商事实践中,相关人员需在合同审核的过程中对相关内容逐一核查完善,前置识别法律风险,切实化解法律隐患。


(本期素材由法律事务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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