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健华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出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审核
问询函》之回复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川天健华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健华衡”)收到贵所于2026年 7月 2日下发的《关于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出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6〕13001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问询函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关注要点》的相关要求,天健华衡对所涉及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与核查,现就相关事项回复如下。
如无特殊说明,本问询函回复所述的简称均与重组报告书中的释义内容相同,本文涉及数字均按照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合计数与分项有差异系四舍五入尾差造成。
问题2、关于拟置出资产
申请文件显示:(1)上市公司拟向四川蜀道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蜀道轨交集团)出售四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发磁浮)100%股权、对川发磁浮享有的债权以及其它与轨道交通业务有关的部分资产,向四川路桥出售成都市新筑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筑交科)100%股权以及其它与桥梁功能部件业务有关的资产和负债(以下合称拟置出资产),蜀道轨交集团和四川路桥的控股股东均为蜀道集团。(2)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显示,上市公司子公司成都长客新筑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客新筑)主营业务为轨道交通车辆制造。(3)根据本次交易相关协议,截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昕中和成都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昕中和公司)4.3554%的股权已登记至新筑交科名下。(4)交易方案第二次调整前后,拟置出资产的交易作价均发生变化。(5)截至 2025 年末,川发磁浮与上市公司存在共同融资情形,二者共同履行相关融资租赁合同。同时,川发磁浮存在其他应收新筑交科 3.46 万元。(6)根据相关协议,在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前提下,川发磁浮承担上市公司在 2018年至 2024 年间与马克思·博格国际欧洲公司签署的相关许可协议项下的主要权利和义务(部分情况除外)。(7)川发磁浮所占部分土地为上市公司所有,上市公司将从交割日起向川发磁浮收取合理租金。(8)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陆续对川发磁浮提供借款等支持,形成本次拟出售债权。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债权的账面余额为 8.94 亿元。(9)本次拟向蜀道轨交集团出售的其它与轨道交通业务有关的部分资产为部分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包括94 项专利。(10)新筑交科的部分房产、土地相关权属证书的证载权利人均仍为上市公司。(11)本次拟出售的其它与桥梁功能部件业务有关的资产和负债主要为上市公司持有的与桥梁功能部件业务有关的应收款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预付账款等资产及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负债。本次交易将新筑交科和其它与桥梁功能部件业务有关的资产和负债进行模拟合并。
请上市公司补充说明:(1)川发磁浮与上市公司存在共同融资、融资租赁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具体租赁的设备、设备的实际使用方、解决方案的可执行性、截至回函日的实际进展、涉及费用的承担方式(如有)、交易后相关资产的权属是否清晰等,并分析说明相关事项对本次交易及评估值是否存在影响。
(2)截至回函日川发磁浮相关其他应收款项的具体情况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并进一步说明上市公司与拟置出资产是否仍存在其他往来款项,相关往来款项对本次交易及评估作价有无影响。(3)相关许可协议涉及技术情况,交易完成后相关技术是否继续使用,实际使用方,上市公司是否继续提供担保,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相关事项对本次交易及评估值是否存在影响。(4)川发磁浮占用上市公司土地的具体情况,交易后占用土地是否影响上市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上市公司拟收取租金的相关情况及公允性。(5)本次交易相关方是否对部分土地、房产未办理至新筑交科名下事项进行约定具体解决措施,相关解决措施涉及费用的承担方式(如有),对本次交易及评估值是否存在影响。(6)结合相关资产负债情况、主要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补充说明模拟合并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模拟合并报表能否真实、准确、完整反映拟置出资产的财务状况。
请上市公司补充披露:(1)评估基准日至回函日,拟置出资产办理昕中和公司股权变更及其他资产变动(如有)的具体情况,后续按照协议是否存在其余资产变更或变动安排,并详细列示变动或变更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本次交易相关协议安排、变更费用及承担方式、对本次交易及评估值的影响。(2)交易方案第二次调整前后,拟置出资产交易作价变更的具体情况、合理性及公允性。(3)上市公司对川发磁浮形成债权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借款时间、借款期限、到期时间、利率、利息计提情况及公允性等,并补充披露过渡期内利息费用的具体安排及合规性。(4)其它与轨道交通业务有关的部分资产、其它与桥梁功能部件业务有关的资产和负债的具体内容及金额,相关资产负债是否可以明确区分,能否顺利完成交割转移,并结合控股股东及相关方、各子公司及相关资产的实际业务范围补充披露长客新筑与本次拟出售轨道交通业务相关资产能否独立区分,出售相关资产对上市公司(包括长客新筑)的生产经营是否存在影响,本次交易是否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核查说明事项(1)(2)(6)、披露事项(2)(3)(4)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律师核查说明事项(1)(3)(4)(5)、披露事项(1)(4)并发表明确意见,请评估师核查说明事项(1)(2)(5)、披露事项(1)(2)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上市公司补充说明
(一)川发磁浮与上市公司存在共同融资、融资租赁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具体租赁的设备、设备的实际使用方、解决方案的可执行性、截至回函日的实际进展、涉及费用的承担方式(如有)、交易后相关资产的权属是否清晰等,并分析说明相关事项对本次交易及评估值是否存在影响
1、具体租赁的设备、设备的实际使用方
截至 2025 年末,川发磁浮与新筑股份存续的共同融资租赁共 6 项,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承租人 | 出租人 | 合同名称及编号 | 租赁成本(万元) | 签订日期 | 借款/租赁期限 |
| 1 | 新筑股份、川发磁浮 | 横琴华通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 《融资租赁合同(联合承租)》2022HTFL29200202 | 5,000.00 | 2023.08.25 | 2023.08.28起三年 |
| 2 | 新筑股份、川发磁浮 | 横琴华通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 《融资租赁合同(联合承租)》2022HTFL29200203 | 5,000.00 | 2023.08.25 | 2023.08.28起三年 |
| 3 | 新筑股份、川发磁浮 | 蜀道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 《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SDZL2025LA0025.012 | 12,000.00 | 2025.01.20 | 36个月 |
| 4 | 新筑股份、川发磁浮 | 蜀道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 《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SDZL2025LA0025.013 | 4,000.00 | 2025.05.30 | 36个月 |
| 5 | 新筑股份、川发磁浮 | 蜀道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 《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SDZL2025LA0025.014 | 6,000.00 | 2025.06.30 | 36个月 |
| 6 | 新筑股份、川发磁浮 | 蜀道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 《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SDZL2025LA0025.017 | 7,020.00 | 2025.10.24 | 36个月 |
上表中共同融资租赁的具体租赁设备为川发磁浮或新筑股份拥有的设备,共95 项,以机器设备为主,设备的实际使用人均为川发磁浮或新筑股份且与所有权人一致,不存在资产借用、占用的情况,租赁物清单、租赁物所有权人、实际使用人详见本回复“附件”之“一、川发磁浮与新筑股份共同融资租赁物清单”。
2、解决方案的可执行性、截至回函日的实际进展、涉及费用的承担方式(如有)、交易后相关资产的权属是否清晰
(1)解决方案的可执行性
根据与蜀道轨交集团签署的《〈资产出售协议〉之补充协议》第十条约定,新 筑股 份与川发磁 浮共同履行的《融资租赁合同(联合承租)》(2022HTFL29200202)、《融资租赁合同(联合承租)》(2022HTFL29200203)、《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SDZL2025LA0025.012)、《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SDZL2025LA0025.013)、《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SDZL2025LA0025.014)、《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SDZL2025LA0025.017)。由蜀道轨交集团在置出资产交割日前,在债权人认可的条件下,就相关债权进行提前清偿;或由新筑股份于置出资产交割日,在债权人认可的条件下,将相关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转移至蜀道轨交集团,即由蜀道轨交集团与川发磁浮共同履行相关合同。
前述约定清楚、明确,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具备可执行性。
(2)截至回函日的实际进展、涉及费用的承担
截至回函日,上述共同融资租赁合同均以川发磁浮清偿本息的方式清偿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承租人 | 出租人 | 合同名称及编号 | 提前还款情况、费用的承担 |
| 1 | 新筑股份、川发磁浮 | 横琴华通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 《融资租赁合同(联合承租)》2022HTFL29200202 | 2026年5月27日,川发磁浮已根据相关方签署的《提前留购协议》向横琴华通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结清融资租赁剩余本金及利息,共计6,594,612.50元,相关债务已清偿 |
| 2 | 新筑股份、川发磁浮 | 横琴华通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 《融资租赁合同(联合承租)》2022HTFL29200203 | |
| 3 | 新筑股份、川发磁浮 | 蜀道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 《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SDZL2025LA0025.012 | 2026年1月30日、2026年4月29日,川发磁浮已根据蜀道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变更承租人的函》的回函,结清融资租赁剩余本金及利息,共计224,332,325.93元,相关债务已清偿 |
| 4 | 新筑股份、川发磁浮 | 蜀道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 《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SDZL2025LA0025.013 | |
| 5 | 新筑股份、川发磁浮 | 蜀道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 《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SDZL2025LA0025.014 | |
| 6 | 新筑股份、川发磁浮 | 蜀道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 《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SDZL2025LA0025.017 |
(3)交易后相关资产的权属清晰
就川发磁浮与新筑股份共同融资所涉川发磁浮租赁机器设备 83 项、电子设备 8项,新筑股份租赁电子设备3项、办公设备及其他1项,设备的所有权人均为川发磁浮或新筑股份,实际使用方与所有权人一致,不存在资产借用、占用的情况,本次交易后该等设备的所有权不发生变更,且所有权人将与使用权保持一致,资产权属清晰。
3、相关事项对本次交易及评估值不存在影响
上述共同融资租赁涉及的具体租赁设备均为川发磁浮或新筑股份自有设备,且不涉及交叉使用的情形;川发磁浮名下设备已包括在本次交易对川发磁浮的评估范围中,新筑股份名下设备未纳入评估范围;截至回函日,上述共同融资租赁合同均已清偿完毕。
综上,川发磁浮与新筑股份共同融资租赁事项对本次交易及评估值不存在影响。
(二)截至回函日川发磁浮相关其他应收款项的具体情况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并进一步说明上市公司与拟置出资产是否仍存在其他往来款项,相关往来款项对本次交易及评估作价有无影响
1、川发磁浮相关其他应收款项的具体情况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
截至 2026 年6 月末,川发磁浮相关其他应收款的具体情况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 款项性质 | 余额 | 占其他应收款总额比例(%) | 账龄 | 坏账准备金额 | 形成原因或交易背景 | 对本次交易的影响分析 |
| 上市公司合并范围内其他应收款 | 3.46 | 13.81 | - | - | - | 随置出资产川发磁浮整体评估作价,对本次交易无影响 |
| 其中:新筑交科 | 3.46 | 13.81 | 1年以内 | - | 代付社保公积金 | |
| 押金及保证金 | 18.46 | 73.66 | 1年以内 | 0.18 | 履约保证金 | |
| 其他 | 3.14 | 12.53 | 2年以内 | 0.20 | 费用款等 | |
| 合计 | 25.05 | 100.00 | - | 0.39 | - |
注:以上数据均为未经审计数据。
2、上市公司与拟置出资产的其他往来款项
2026 年 6 月末,上市公司与拟置出资产由于资金拆借、零星材料采购等而形成往来款项,为上市公司对川发检测、川发磁浮及其子公司的债权以及新筑交科、工程构件事业部对新筑股份的债权,相关往来款项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拟置出资产主体 | 拟置出资产会计科目 | 款项性质 | 余额 | 形成原因或交易背景 |
| 川发磁浮 | 应付账款 | 材料采购款 | 3.53 | 材料采购 |
| 其他应付款 | 代垫款项 | 1,640.16 | 代付技术服务费及相关税费、代扣社保公积金等 | |
| 其他流动负债 | 资金拆借本金及利息 | 32,135.79 | 资金拆借 |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资金拆借本金及利息 | 57,851.25 | 资金拆借 | |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资金拆借本金及利息 | 28,760.74 | 资金拆借 | |
| 川发轨交 | 其他应付款 | 代垫款项 | 0.09 | 代垫工资 |
| 新筑交科 | 其他应收款 | 货款 | 1,702.75 | 代收款项 |
| 川发检测 | 其他应付款 | 代垫款项 | 0.10 | 代垫款项 |
| 工程构件事业部 | 其他应收款 | 代收款项 | 4,352.94 | 新筑股份代收代付日常经营往来款 |
注:以上数据均为未经审计数据。
3、相关往来款项对本次交易及评估作价的影响
本次交易对拟置出资产的评估中,评估对象与上市公司的往来款项均采用成本法以核实后的债权余额确定评估值,往来款项期后变动不会对评估作价造成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与蜀道轨交集团签署的《〈资产出售协议〉之补充协议》,自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之日起,上市公司不再新增或减少对川发磁浮的债权;对于评估基准日至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日之间上市公司对川发磁浮债权的变动金额(如有),需相应调整蜀道轨交集团应向上市公司支付的交易总对价。根据上市公司与四川路桥签署的《〈资产出售协议〉之补充协议》;自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之日起,上市公司与向四川路桥出售的标的资产之间不再新增非经营性债权债务往来;对于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之日存在的上市公司与置出资产之间的非经营性债权债务往来或上市公司使用置出资产进行抵押融资的(如有),上市公司承诺在置出资产交割日前进行结清或解除。此外,上市公司与置出资产的经营性往来,按照约定正常结算。
综上,上市公司截至2026 年6 月末与拟置出资产相关往来款项对本次交易评估作价无影响。
(五)本次交易相关方是否对部分土地、房产未办理至新筑交科名下事项进行约定具体解决措施,相关解决措施涉及费用的承担方式(如有),对本次交易及评估值是否存在影响
1、本次交易相关方对部分土地、房产未办理至新筑交科名下事项约定的具体解决措施及费用承担
(1)具体解决措施及费用承担相关约定
根据与四川路桥签署的《资产出售协议》第5.2 条约定,自本协议约定的置出资产交割日起,全部置出资产(无论是否已实际办理完成变更登记和过户手续)的所有权归四川路桥所有,若尚有部分置出资产未办理完成相关的变更登记和过户手续,新筑股份应全面协助四川路桥继续办理完成相关的补充文件或手续、变更、备案、登记及过户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和配合其与政府部门沟通、积极妥善提供相关资料文件、配合出具所需的各种文件及其他与置出资产相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其他事宜。
根据与四川路桥签署的《资产出售协议》第十一条约定,双方同意,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由于签署以及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所有税收和政府收费,由双方根据法律法规各自承担及申报,相关法律法规未规定承担方的,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承担方式或分摊。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因准备、订立及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其他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
根据与四川路桥签署的《〈资产出售协议〉之补充协议》第六条约定:在新筑股份将置出资产涉及的不动产权属证书(需办理权属证书的相关不动产详见本补充协议附件一)依法办理至新筑交科名下且自置出资产交割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四川路桥将剩余50%交易对价付至新筑股份指定账户。第九条约定:就置出资产中涉及的本补充协议附件二所列各项不动产,若在评估基准日后基于评估基准日前的事实而导致的损失或发生债务、费用的,由新筑股份承担。
根据与四川路桥签署的《〈资产出售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第五条约定,双方同意并确认,本补充协议生效后10 个工作日内,四川路桥将交易总对价的50%即人民币 28,036.705 万元支付至新筑股份指定账户。在新筑股份将置出资产涉及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依法办理至新筑交科名下且自置出资产交割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四川路桥将剩余50%交易对价即人民币28,036.705 万元付至新筑路桥指定账户。
(2)土地、房产变更登记进展
截至回函日,相关未办证资产情况及不动产权证书办理计划安排等具体如下:
1)土地使用权
截至回函日,新筑交科实际使用的3宗土地仍未办理权利人名称变更,该等土地使用权人名称仍为新筑股份,该等土地使用权权利人变更的进度及未来计划安排如下:
| 序号 | 证号 | 坐落 | 面积(平方米) | 地类(用途) | 权利性质 | 使用期限/终止日期(至年/月/日) | 权利人变更计划及安排及费用承担 | 备注 |
| 川(2025)新津区不动产权第0010815号 | 成都市新津区五津街道希望路799号 | 118,561.65 | 工业用地 | 出让 | 2060.08.08 | 第1项土地因办理密炼厂房不动产权证书相关程序仍在推进中(具体原因见“2)自有房屋”对应表述);第2、3项土地已具备办理权利人变更的条件,计划于2026年10月31日前完成3宗土地的权利义务。 | 与四川路桥签署的《〈资产出售协议〉之补充协议》附件一:需办理权属证书不动产清单相关资产 | |
| 川(2026)新津区不动产权第0004883号 $^{1}$ | 五津镇文武村九、十、十一组 | 76,033.64 | 工业用地 | 出让 | 2058.03.24 | |||
| 川(2026) | 五津 | 36,918.51 | 工业 | 出让 | 2059.01.01 |
<sup>1</sup> 2026 年 4月 14 日,原新津国用(2008)第 167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因新增 6#车间房产信息换发为川(2026)新津区不动产权第0004883 号不动产权证书。
| 序号 | 证号 | 坐落 | 面积(平方米) | 地类(用途) | 权利性质 | 使用期限/终止日期(至年/月/日) | 权利人变更计划及安排及费用承担 | 备注 |
| 新津区不动产权第0004864号 $^{2}$ | 镇文武村九、十、十一组 | 费及工本费,由新筑股份及新筑交科按照《资产出售协议》等相关约定承担 | ||||||
| 合计 | 231,513.80 | - | - | - | - | - | ||
2)自有房屋
①未办理所有权人变更登记的房屋建筑物
截至回函日,新筑交科实际使用的 16 项房屋仍未办理权利人名称变更,该等房屋所有权人名称仍为新筑股份,该等房屋所有权权利人变更的进度及未来计划安排如下:
| 序号 | 资产名称 | 所在土地的权属证书编号 | 权证编号 | 房屋坐落 | 面积(平方米) | 权利人变更计划及安排及费用承担 | 备注 |
| 1 | 钣金车间(1#车间) | 川(2026)新津区不动产权第0004883号 | 川(2026)新津区不动产权第0004883号 | 成都市新津区五津街道希望路799号1栋1层 | 6,976.95 | 目前正在按程序推进密炼厂房(涉及川(2025)新津区不动产权第0010815号土地)竣工手续及不动产权证书办理工作,待密炼厂房不动产权证书办理完毕后,与本表中所有房屋一起办理权利人变更手续,预计2026年10月31日前完成全部手续;相关费用 | 与四川路桥签署的《〈资产出售协议〉之补充协议》附件一:需办理权属证书不动产清单相关资产 |
| 2 | 工业园区内盆支机加工车间二(2#车间) | 成都市新津区五津街道希望路799号2栋1层 | 7,376.59 | ||||
| 34 | 工业园区内盆支机加工车间一(3#车间)总装车间(4#车间) | 成都市新津区五津街道希望路799号3栋1层成都市新津区五津街道希望路799号4栋1层 | 7,376.597,452.50 | ||||
| 仅为登记费及工本费,由新筑股份及新筑交科按照《资产出售协议》等相关约定承担 | |||||||
| 5 | 机电装配楼 | 成都市新津区五津街道希望路799号 | 1,898.36 | ||||
| 6 | 食堂 | 成都市新津区五津街道希望路799号 | 1,288.38 | ||||
| 7 | 办公楼 | 成都市新津区五津街道希望路799号8栋1-4层 | 2,702.60 | ||||
| 8 | 门卫室 | 成都市新津区五津街道希望路799号5栋1层 | 46.08 | ||||
| 9 | 6#车间 | 成都市新津区五津街道6栋1-3层1号 | 8,405.10 | ||||
| 10 | 5#车间 | 川(2026)新津区不动产权第0004864号 | 川(2026)新津区不动产权第0004864号 | 成都市新津区五津街道希望路799号5栋1层1号 | 7,055.59 | ||
| 11 | 9#车间 | 川(2025)新津区不动产权第0010815号 | 津房权证监证字第0187549号 | 五津镇希望路799号10栋1层 | 4,112.15 | ||
| 12 | 10#车间 | 津房权证监证字第0187548号 | 五津镇希望路799号9栋1层 | 7,048.62 | |||
| 13 | 11#车间 | 津房权证监证字第0187546号 | 五津镇希望路799号11栋1层 | 7,380.95 | |||
| 14 | 12#车间 | 津房权证监证字第0187545号 | 五津镇希望路799号12栋1层 | 7,380.95 | |||
| 15 | 13#车间 | 津房权证监证字第0187547号 | 五津镇希望路799号13栋1层 | 5,337.95 | |||
| 16 | 14#车间 | 津房权证监证字第0187544号 | 五津镇希望路799号14栋1层 | 5,337.95 | |||
| 合计 | 87,177.31 | - | - | ||||
②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建筑物
截至回函日,新筑交科实际使用的 10 项房屋建筑物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该等房屋建筑物的不动产权证书办理的进度及未来计划安排如下:
| 序号 | 资产名称 | 所在土地的权属证书编号 | 面积(平方米) | 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原因 | 不动产权证书办理进度及安排及费用承担 | 备注 |
| 1 | 密炼厂房 | 成都市新津区希望路799号-川(2025)新津区不动产权第0010815号 | 7,913.68 | 房屋建成后规划的市政道路国土红线与最初规划建设红线冲突 | 已通过土地整合妥善解决并换领不动产权证,现正按程序推进竣工手续及不动产权证书办理程序,预计2026年10月31日前完成全部手续办理取得不动产权证并办理权利人变更手续;相关费用仅为登记费及工本费,由新筑股份及新筑交科按照《资产出售协议》等相关约定承担 | 与四川路桥签署的《〈资产出售协议〉之补充协议》附件一:需办理权属证书不动产清单相关资产 |
| 2 | 5#车间边跨附房 | 成都市新津区希望路799号-川(2026)新津区不动产权第0004864号 | 1,092.64 | 建设手续不齐全,无法办理权属证书 | 暂时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 与四川路桥签署的《〈资产出售协议〉之补充协议》附件二:其他不动产清单相关资产 |
| 3 | 混凝土公司库房 | 132.41 | ||||
| 4 | 混凝土公司临时办公室及库房 | 529.11 | ||||
| 5 | 材料库房 | 325.00 | ||||
| 6 | 混凝土公司厕所 | 69.40 | ||||
| 7 | 轨道发电机房(1车间旁边) | 34.60 | ||||
| 8 | 钢结构库房 | 370.47 | ||||
| 9 | 希望路799号厂区危废及固废库 | 640.00 | ||||
| 10 | 门卫室、过磅房 | 32.00 | ||||
| 合计 | 11,139.31 | - | - | |||
2、对本次交易及评估值不存在影响
根据与四川路桥签署的《〈资产出售协议〉之补充协议》第六条约定:在新筑股份将置出资产涉及的不动产权属证书(需办理权属证书的相关不动产详见本补充协议附件一)依法办理至新筑交科名下且自置出资产交割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四川路桥将剩余50%交易对价付至新筑股份指定账户。第九条约定:就置出资产中涉及的本补充协议附件二所列各项不动产,若在评估基准日后基于评估基准日前的事实而导致的损失或发生债务、费用的,由新筑股份承担。
截至回函日,就前述协议所约定的附件一相关资产,均预计于2026 年10 月31 日完成权利人变更手续。其余暂时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所涉资产均为前述协议所约定的附件二相关资产,新筑股份与四川路桥未约定前述协议附件二相关资产需办理证照至新筑交科名下。因此,相关土地、房产目前未办理至新筑交科名下事项对本次交易不存在实质性影响。评估报告未考虑权属瑕疵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应由置出资产承担的解决前述协议附件一权属瑕疵的潜在费用未包含在其评估值中,但是预计所需要的办证费用较少、仅为登记费及工本费,对向四川路桥出售的标的资产评估值及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影响。
二、上市公司补充披露
(一)评估基准日至回函日,拟置出资产办理昕中和公司股权变更及其他资产变动的具体情况,后续按照协议是否存在其余资产变更或变动安排,并详细列示变动或变更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本次交易相关协议安排、变更费用及承担方式、对本次交易及评估值的影响
1、拟置出资产办理昕中和公司股权变更及其他资产变动的具体情况
(1)昕中和公司股权变更具体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与四川路桥签署的《资产出售协议》第十条的约定,上市公司应督促其全资子公司新途投资(现已更名为蓉新数能)将其持有的昕中和公司4.3554%的股权转让给新筑交科,并在不晚于向四川路桥出售的标的资产交割日之前完成昕中和公司4.3554%的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上述安排,新途投资采用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并以天健华衡出具的《成都市新途投资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涉及的昕中和成都胶业有限公司 4.3554%股权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川华衡评报〔2025〕256 号)并经蜀道集团备案的评估结果(蜀道资评备〔2025〕第 83 号)为作价依据,将昕中和公司 4.3554%股权转让至新筑交科。昕中和公司4.3554%股权于2025 年8 月26 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新筑交科于2025 年10 月29 日支付完毕全部转让价款。
(2)其他资产变动情况
1)其它与轨道交通业务有关的专利
新筑股份拟出售的其它与轨道交通业务有关的 94 项专利已对应变更权利人为川发磁浮,具体明细详见《重组报告书》“附件”之“二、向蜀道轨交集团出售的其它与轨道交通业务有关的部分资产中的专利”。
2)其它与桥梁功能部件业务有关的专利、商标
新筑股份拟出售的其它与桥梁功能部件业务有关的 9 项专利、22 项注册商标已对应变更权利人为新筑交科,具体明细详见《重组报告书》“附件”之“四、向四川路桥出售的其它与桥梁功能部件业务有关的资产和负债中的商标、专利”。
3)其它与桥梁功能部件业务有关的部分流动资产
截至 2025 年末,新筑股份与桥梁功能部件业务有关的流动资产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科目名称 | 账面价值 | 主要构成 |
| 应收账款 | 4,430.92 | 应收销售货款、应收质保金款项 |
| 预付款项 | 81.93 | 预存电费、安装工程款 |
| 其他应收款 | 5,221.73 | 往来及其他、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 |
| 存货 | 7,103.14 | 发出商品、库存商品(产成品、开发产品)、材料采购 |
| 合同资产 | 2,106.43 | 质保金 |
| 其他流动资产 | 0.01 | 预缴工伤保险 |
| 合计 | 18,944.15 | - |
截至回函日,上述流动资产中,其中账面价值为 502.39 万元的应收账款、28.15万元的其他应收款及170.98万元的合同资产已通过与债务人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或通过往来沟通函确认同意债权债务履行事项转移的方式转移至新筑交科持有。
2、后续按照协议是否存在其余资产变更或变动安排
根据与蜀道轨交集团签署的《〈资产出售协议〉之补充协议》第四条以及与四川路桥签署的《〈资产出售协议〉之补充协议》第四条约定,为便于置出资产交割,新筑股份已逐步将桥梁功能部件业务有关的资产、轨道交通业务有关的资产分别注入新筑交科、川发磁浮;就因客观原因、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合理原因无法注入资产,具体交割方式届时另行商定。
新筑股份已按照上述约定实施前述资产变更,除前述已完成资产变更的相关资产外,新筑股份尚持有的与其它与桥梁功能部件业务有关的资产及其它与轨道交通业务有关的资产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存货、合同资产等流动资产以及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电子设备等非流动资产。
就相关流动资产及固定资产,鉴于新筑股份持有的相关资产中存在部分正在履行的设备销售、采购等业务相关合同,为保障相关协议的适当履行及相关业务的正常开展,新筑股份暂未就相关资产进行权属变更,后续将根据本次交易的推进另行商定资产变动及交割安排。就相关土地使用权,新筑股份正在积极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3、变动或变更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本次交易相关协议安排
| 序号 | 变动资产 | 变动原因 | 交易安排 | 交易安排符合性 | |
| 1 | 昕中和公司4.3554%股权 | 便于置出资产交割 | 《新筑交科出售协议》第十条约定,新筑股份应督促新途投资将昕中和股权转让给新筑交科,并在不晚于本次购买资产之标的资产交割日之前完成昕中和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 是 | |
| 2 | 其它与桥梁功能部件业务有关的资产 | 专利9项、商标22项、部分流动资产 | 便于置出资产交割 | 《新筑交科出售协议的补充协议》第四条约定,便于置出资产交割,新筑股份已逐步将桥梁功能部件业务有关的资产和负债注入新筑交科。就因客观原因、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合理原因无法注入新筑交科的业务合同所涉债权债务等,具体交割方式由双方届时另行商定 | 是 |
| 3 | 其它与轨道交通业务有关的资产 | 专利94项 | 便于置出资产交割 | 《川发磁浮出售协议的补充协议》第四条约定,为便于置出资产交割,新筑股份已逐步将轨道交通业务有关的部分资产注入川发磁浮,并向乙方交割川发磁浮100%股权;就因客观原因、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合理原因无法注入川发磁浮的置出资产,甲方应向乙方直接交割该等置出资产,具体交割方式由双方届时另行商定 | 是 |
3、变动或变更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本次交易相关协议安排 序 号 变动资产 变动 原因 交易安排 交易安 排符合 性 1 昕中和公司 4.3554%股权 便于 置出 资产 交割 《新筑交科出售协议》第十条约定,新筑股 份应督促新途投资将昕中和股权转让给新 筑交科,并在不晚于本次购买资产之标的资 产交割日之前完成昕中和股权转让的工商 变更登记手续 是 2 其它与 桥梁功 能部件 业务有 关的资 产 专利9 项、商 标22 项、部 分流动 资产 便于 置出 资产 交割 《新筑交科出售协议的补充协议》第四条约
4、变更费用及承担方式
根据与四川路桥签署的《资产出售协议》第十一条及与蜀道轨交集团签署的《资产出售协议》第十条约定,双方同意,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由于签署以及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所有税收和政府收费,由双方根据法律法规各自承担及申报,相关法律法规未规定承担方的,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承担方式或分摊;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因准备、订立及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其他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具体费用及承担方式如下:
| 序号 | 变动资产 | 产生费用类型(含预计费用) | 费用承担方 | |
| 1 | 昕中和公司 4.3554%股权 | 企业所得税、转让方印花税等 | 蓉新数能 | |
| 受让方印花税 | 新筑交科 | |||
| 其他准备、订立及履行协议相关费用 | 由蓉新数能、新筑交科各自承担 | |||
| 2 | 其它与桥梁功能部件业务有关的资产 | 专利、商标;土地使用权与设备等非流动资产;应收账款、存货、合同资产等流动资产 | 商标转让费、著录项目变更申报费、代理服务费 | 新筑交科 |
| 土地使用权转让税费 | 由交易相关方按法律法规各自承担 | |||
| 其他准备、订立及履行协议相关费用 | 由交易相关方各自承担 | |||
| 3 | 其它与轨道交通业务有关的资产 | 专利、软件;设备等非流动资产 | 著录项目变更申报费、代理服务费 | 川发磁浮 |
| 其他准备、订立及履行协议相关费用 | 由交易相关方各自承担 | |||
5、对本次交易及评估值的影响
昕中和公司 4.3554%股权权属变更及资金支付均在本次重组整体评估基准日(2025 年12 月31 日)前实施完毕,昕中和公司4.3554%股权已完整纳入新筑交科的评估范围。该次股权相关变更费用及交易成本已反映在新筑交科基准日的账面价值中,因此,该项资产变更不会对本次交易及置出资产评估值产生影响。
针对其它与桥梁功能部件业务有关的资产以及其它与轨道交通业务有关的资产,其涉及的商标转让费、专利及软件等著录项目变更申报费、代理服务费等变更费用,已分别明确由新筑交科、川发磁浮承担;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税费及其他因准备、订立及履行协议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交易相关方按法律法规各自承担。上述资产权属变更所产生的各项税费及交易成本,实质为本次交易过程中的交易费用,由各方按约定履行各自承担的义务。本次评估中,未考虑相关资产在未来权属变更环节由各方各自承担的税费及交易成本,上述资产变更费用的发生及分摊承担方式不会对置出资产的评估值产生影响,亦不会对本次交易的实施造成重大影响。
(二)交易方案第二次调整前后,拟置出资产交易作价变更的具体情况、合理性及公允性
本次交易拟置出资产以 2025 年 5 月31 日以及 2025 年12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分别进行了评估,以2025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的整体评估值较前次以2025年 5月 31 日为基准日的评估值有所下降,主要系评估对象的账面价值下降所致,
两次评估的账面价值及评估值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 评估对象 | 账面价值 | 评估值 | ||||
| 2025.5.31 | 2025.12.31 | 变化金额 | 2025.5.31 | 2025.12.31 | 变化金额 | |
| 川发磁浮股东全部权益(合并口径) | -9,283.40 | -18,238.05 | -8,954.65 | -11,471.98 | -20,061.15 | -8,589.17 |
| 轨道交通业务资产组权益 | 10,114.16 | 8,757.42 | -1,356.74 | 11,153.73 | 10,331.42 | -822.31 |
| 新筑股份对川发磁浮债权 | 76,392.97 | 89,416.93 | 13,023.96 | 76,392.97 | 89,416.93 | 13,023.96 |
| 桥梁功能部件业务资产组权益(合并口径) | 53,781.23 | 46,576.32 | -7,204.90 | 62,843.44 | 56,073.41 | -6,770.02 |
| 合计 | 131,004.96 | 126,512.62 | -4,492.33 | 138,918.16 | 135,760.61 | -3,157.54 |
从账面值的变化情况来看:川发磁浮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降低的原因是川发磁浮期间发生经营亏损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轨道交通业务资产组权益账面价值降低的原因是资产组累计折旧摊销金额随着时间推移而增加导致资产净值降低;桥梁功能部件业务资产组权益账面价值降低的主要原因是期间进行了利润分配导致账面所有者权益降低。另外,新筑股份对川发磁浮债权的账面价值提高是因为期间川发磁浮新增的对新筑股份的借款。
从评估值变化的情况来看:两次评估值的变化金额与账面价值的变化金额相近,因此评估值的变化主要是账面价值变化导致。川发磁浮股东全部权益、轨道交通业务资产组权益、桥梁功能部件业务资产组权益评估值的下降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下降金额,主要系对长期资产的评估所采用的经济寿命年限一般大于企业账面计提折旧的年限,即随着时间的推移,资产评估值的贬值幅度低于同等情况下账面价值的贬值幅度,但由于两次基准日相隔时间较短,变化差异不大。此外,新筑股份对川发磁浮债权采用成本法以核实后的债权余额进行评估,其评估值的变化直接由债权余额变化导致。
综上,拟置出资产交易作价变更主要系账面价值变化所致,具有合理性和公允性。
三、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1、针对说明事项(1),评估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获取并查阅新筑股份、川发磁浮共同融资的融资合同;获取并查阅蜀道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横琴华通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就《变更承租人的函》向新筑股份回函和川发磁浮向蜀道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横琴华通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融资租赁剩余本金及利息的银行回单;分析相关事项对本次交易及评估值的影响。
2、针对说明事项(2),评估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获取并检查川发磁浮其他应收款明细表;查阅新筑股份与置出资产交易对方签署的交易协议的约定情况;分析相关往来款项对本次交易及评估作价的影响。
3、针对说明事项(5),评估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查阅新筑股份与四川路桥签署的《资产出售协议》〈资产出售协议〉之补充协议》;获取相关不动产权证书,向新筑股份了解土地、房产变更登记进展,相关解决措施涉及费用的承担方式,获取并查阅《出售资产评估报告》,分析其对本次交易及评估值的影响。
4、针对披露事项(1),评估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获取并查阅昕中和公司4.3554%股权相关协议、评估报告、付款凭证等文件;获取并查阅新筑股份拟出售的其他资产涉及权属变动的包括其它与轨道交通业务有关的 94 项专利、其它与桥梁功能部件业务有关的9 项专利、22 项注册商标的权利证书及权利人变更手续(商标证明、手续合格通知书等);获取并查阅新筑股份与置出资产交易对方签署的交易协议的约定情况;获取并查阅新筑股份拟出售的资产涉及权属变动的费用相关凭证;向相关人员了解资产变动相关原因、进度及后续安排,分析相关事项对本次交易及评估值的影响。
5、针对披露事项(2),评估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核对交易方案第二次调整前后评估范围,对两次评估报告的账面值、评估值进行对比,分析变化的原因。
(二)核查意见
1、针对说明事项(1),经核查,评估师认为:
川发磁浮与上市公司存在共同融资情况,具体租赁设备为川发磁浮或新筑股份拥有的设备,设备的实际使用人为川发磁浮或新筑股份,不涉及交叉使用;上市公司与蜀道轨交集团签署的《〈资产出售协议〉之补充协议》已约定共同融资的解决方案,相关约定清楚、明确,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具备可执行性;截至回函日,共同融资租赁合同均已清偿完毕;交易后相关资产的权属清晰;共同融资租赁事项对本次交易及评估值不存在影响。
2、针对说明事项(2),经核查,评估师认为:
川发磁浮其他应收款核算清晰,随置出资产川发磁浮整体评估作价,对本次交易无影响;上市公司与拟置出资产相关往来款项将根据协议约定调整支付对价,但对本次交易评估作价无影响。
3、针对说明事项(5),经核查,评估师认为:
本次交易相关方已对部分土地、房产办理至新筑交科名下(如需)事项进行约定具体解决措施;应由置出资产承担的解决与四川路桥签署的《〈资产出售协议〉之补充协议》附件一权属瑕疵的潜在费用未包含在其评估值中,但是预计所需要的办证费用较少、仅为登记费及工本费,相关费用由新筑股份及新筑交科按照《资产出售协议》等相关约定承担,相关土地、房产目前未办理至新筑交科名下事项对本次交易不存在实质性影响,对向四川路桥出售的标的资产评估值及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影响。
4、针对披露事项(1),经核查,评估师认为:
评估基准日至回函日,按照新筑股份与蜀道轨交集团及四川路桥分别签署的《资产出售协议》及《〈资产出售协议〉之补充协议》并为便于资产交割,拟置出资产存在昕中和公司股权变更及其他资产变动情况;相关资产变动原因、合理性、费用承担等情况符合本次交易相关协议安排,对本次交易及评估值不会造成影响。
5、针对披露事项(2),经核查,评估师认为:
交易方案第二次调整前后,评估值变化的方向、金额与资产的基本情况、评估参数的内在逻辑保持一致,主要系账面价值变化所致,具有合理性和公允性。
问题 3、关于拟置出资产的评估
申请文件显示:(1)本次交易采用资产基础法对川发磁浮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采用成本法对上市公司其它与轨道交通业务有关的部分资产组权益价值、上市公司对川发磁浮享有的债权进行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收益法对新筑交科股东全部权益及其它与桥梁功能部件业务有关的资产和负债(以下简称桥梁功能部件业务资产组)进行评估,最终取资产基础法结果确定最终评估结论。(2)在对川发磁浮的评估中,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值324.56万元,减值率61.76%;专利权评估增值 1.19 亿元。对轨道交通业务资产组的技术类无形资产的评估增值 0.16 亿元。(3)在对桥梁功能部件业务资产组的评估中,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存货等数个科目的账面值同模拟合并报表存在差异。(4)在对桥梁功能部件业务资产组的评估中,长期股权投资增值率 11.77%,主要系考虑了被投资公司经营成果带来的股东权益变动。(5)在对桥梁功能部件业务资产组的评估中,对投资性房地产和桥梁功能部件资产组技术组合的评估选取收益法测算结果为评估值、对土地使用权选取市场法测算结果为评估值。(6)在对拟置出资产的评估中,未考虑存在相关产权瑕疵的资产可能发生的费用及川发磁浮信用证延期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同时,评估程序存在未对各种设备在评估基准日的技术参数和性能、各种建、构筑物的隐蔽工程及内部结构(非肉眼所能观察的部分)做技术检测的受到限制情形。
请上市公司补充披露桥梁功能部件业务资产组单体及合并层面财务报表情况及模拟合并过程,评估中利用的账面值数据是否准确。
请上市公司补充说明:(1)结合各子公司及相关资产的业务开展情况补充说明将新筑交科与其它与桥梁功能部件业务有关的资产和负债合并评估,将川发磁浮与其它与轨道交通业务有关的部分资产分别评估的原因及合理性,对拟置出资产评估方法、评估范围确定的具体过程及合理性,与拟置出资产相关特征是否匹配。(2)拟置出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的具体评估过程及增减值情况,并结合对应被投资企业的具体经营情况补充说明评估增值或减值的合理性与评估值的公允性。(3)相关专利权及技术类无形资产的具体评估过程,相关评估参数的选取依据及合理性;并结合相关专利权、技术类无形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相关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及经营业务等说明对其评估的合理性与公允性。(4)结合本次交易中对拟置出资产相关权属瑕疵的约定情况,相关产权瑕疵解决的预计费用,权属瑕疵及信用证延期事项对上市公司及拟置出资产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等,补充说明评估中未考虑拟置出资产权属瑕疵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评估值是否公允,对本次交易是否存在不利影响。(5)结合本次交易协议的约定安排及相关法规要求等说明上市公司以收益法、市场法评估结果为依据出售部分投资性房地产、桥梁功能部件资产组技术组合及部分土地使用权是否需承担额外的义务或责任,如是,补充说明相关义务或责任对上市公司及本次交易的具体影响。(6)具体说明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中未对相关资产做技术检测对评估结论的实际影响情况,相关资产的估值占比,并结合行业惯例、资产评估相关规则等说明评估程序受限是否会对本次交易的公允性产生影响。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对披露事项及说明事项(2)(3)(4)(5)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律师对说明事项(4)(5)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上市公司补充披露
(一)桥梁功能部件业务资产组单体及合并层面财务报表情况及模拟合并过程,评估中利用的账面值数据准确
1、模拟合并报表的编制基础
为满足资产重组的需要,新筑交科基于资产重组范围,按照模拟财务报表附注三所披露的各项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将新筑交科和新筑股份其它与桥梁功能部件业务有关的资产和负债进行模拟合并,假设该模拟合并自2024 年1月1 日已完成,且该架构自 2024 年 1 月 1 日业已存在,并按此架构持续经营。模拟合并报表编制时,于报告期初及报告期内,将新筑交科和新筑股份其它与桥梁功能部件业务有关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进行汇总,并抵销模拟合并范围内公司之间的所有交易产生的资产、负债、收入以及费用。
2、桥梁功能部件业务资产组单体及合并层面财务报表情况及模拟合并过程
(1)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 | |||||
| 新筑交科 | 川发检测 | 鸿鹄新材 | 工程构件事业部 | 合并抵销 | 模拟合并 | |
| 流动资产 | ||||||
| 货币资金 | 13,036.60 | 353.67 | 145.95 | - | - | 13,536.21 |
| 应收票据 | 569.46 | - | - | - | -80.67 | 488.79 |
| 应收账款 | 19,395.21 | - | 858.31 | 4,430.92 | -569.09 | 24,115.34 |
| 应收款项融资 | 232.94 | - | - | - | - | 232.94 |
| 预付款项 | 8.61 | - | - | 81.93 | - | 90.54 |
| 其他应收款 | 3,157.97 | 1.07 | 52.28 | 5,221.73 | -4,899.06 | 3,533.98 |
| 存货 | 6,319.88 | - | 703.52 | 7,103.14 | -1,657.18 | 12,469.37 |
| 合同资产 | 2,024.77 | - | - | 2,106.43 | - | 4,131.20 |
| 其他流动资产 | 179.33 | 14.69 | 12.58 | 0.01 | - | 206.61 |
| 流动资产合计 | 44,924.77 | 369.43 | 1,772.64 | 18,944.15 | -7,206.00 | 58,804.98 |
| 非流动资产 | ||||||
| 长期股权投资 | 1,471.93 | - | - | - | -900.00 | 571.93 |
|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135.00 | - | - | - | - | 135.00 |
| 投资性房地产 | 1,840.25 | - | - | - | - | 1,840.25 |
| 固定资产 | 11,835.09 | 142.53 | 12.15 | 61.27 | -149.14 | 11,901.90 |
| 在建工程 | 911.42 | - | - | - | - | 911.42 |
| 使用权资产 | 91.92 | - | - | - | - | 91.92 |
| 无形资产 | 8,811.23 | - | - | 589.96 | -1,029.48 | 8,371.71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101.86 | - | 0.34 | - | - | 102.21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195.20 | - | - | - | - | 195.20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25,393.90 | 142.53 | 12.50 | 651.22 | -2,078.62 | 24,121.53 |
| 资产总计 | 70,318.67 | 511.96 | 1,785.14 | 19,595.37 | -9,284.61 | 82,926.52 |
| 流动负债 | ||||||
| 短期借款 | 1,997.26 | - | - | - | - | 1,997.26 |
| 应付票据 | 2,208.09 | - | - | 633.43 | - | 2,841.52 |
| 应付账款 | 17,738.21 | 3.46 | 1,041.98 | 6,530.97 | -280.78 | 25,033.85 |
| 合同负债 | 127.43 | - | - | 98.83 | - | 226.26 |
| 应付职工薪酬 | 2,216.99 | 49.82 | 14.39 | - | - | 2,281.20 |
| 应交税费 | 91.78 | 0.43 | 4.93 | - | - | 97.15 |
| 其他应付款 | 5,554.31 | 137.55 | 51.32 | 461.03 | -4,966.40 | 1,237.82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2,026.80 | - | - | - | - | 2,026.80 |
| 其他流动负债 | 369.71 | - | - | 12.85 | - | 382.56 |
| 流动负债合计 | 32,330.58 | 191.27 | 1,112.61 | 7,737.10 | -5,247.17 | 36,124.40 |
| 非流动负债 | ||||||
| 长期借款 | - | - | - | - | - | - |
| 租赁负债 | 33.02 | - | - | - | - | 33.02 |
| 递延收益 | 178.98 | - | - | - | - | 178.98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13.79 | - | - | - | - | 13.79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225.79 | - | - | - | - | 225.79 |
| 负债合计 | 32,556.37 | 191.27 | 1,112.61 | 7,737.10 | -5,247.17 | 36,350.19 |
|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 37,762.30 | 320.68 | 672.52 | 11,858.26 | -4,037.44 | 46,576.32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37,762.30 | 320.68 | 672.52 | 11,858.26 | -4,037.44 | 46,576.32 |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 70,318.67 | 511.96 | 1,785.14 | 19,595.37 | -9,284.61 | 82,926.52 |
注:数据来源为新筑交科模拟合并过程,下同。(续上表)
| 项目 | 2024年12月31日 | |||||
| 新筑交科 | 川发检测 | 鸿鹄新材 | 工程构件事业部 | 合并抵销 | 模拟合并 | |
| 流动资产 | ||||||
| 货币资金 | 11,675.95 | 299.77 | - | - | - | 11,975.72 |
| 应收票据 | 108.00 | - | - | 67.61 | - | 175.61 |
| 应收账款 | 8,700.82 | 50.41 | 20,997.32 | -10.81 | 29,737.74 | |
| 应收款项融资 | 326.74 | - | - | 54.41 | - | 381.14 |
| 预付款项 | 30.76 | - | - | 90.90 | - | 121.66 |
| 其他应收款 | 16,384.28 | 0.24 | 680.52 | -14,163.90 | 2,901.13 | |
| 存货 | 6,443.37 | - | - | 8,617.40 | -1,728.71 | 13,332.06 |
| 合同资产 | 778.30 | - | - | 4,027.11 | - | 4,805.40 |
| 其他流动资产 | 102.85 | 25.12 | - | 0.01 | - | 127.99 |
| 流动资产合计 | 44,551.07 | 375.56 | - | 34,535.27 | -15,903.43 | 63,558.46 |
| 非流动资产 | ||||||
| 长期股权投资 | 850.96 | - | - | - | -300.00 | 550.96 |
|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 | - | - | - | - | - |
| 投资性房地产 | 2,556.66 | - | - | - | - | 2,556.66 |
| 固定资产 | 12,672.73 | 184.86 | 99.97 | -176.70 | 12,780.85 | |
| 在建工程 | - | - | - | - | - | - |
| 使用权资产 | - | - | - | - | - | - |
| 无形资产 | 9,242.78 | - | - | 110.50 | -1,181.71 | 8,171.57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89.64 | 0.02 | - | - | - | 89.66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568.85 | - | - | - | - | 568.85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25,981.61 | 184.88 | - | 210.47 | -1,658.41 | 24,718.54 |
| 资产总计 | 70,532.68 | 560.43 | - | 34,745.74 | -17,561.84 | 88,277.01 |
| 流动负债 | ||||||
| 短期借款 | 6,011.79 | - | - | - | - | 6,011.79 |
| 应付票据 | 4,987.69 | - | - | 218.43 | - | 5,206.13 |
| 应付账款 | 17,178.43 | - | - | 10,359.86 | - | 27,538.30 |
| 合同负债 | 193.21 | 4.20 | - | 169.67 | - | 367.08 |
| 应付职工薪酬 | 2,360.49 | 27.06 | - | - | - | 2,387.54 |
| 应交税费 | 11.86 | 0.49 | - | - | - | 12.34 |
| 其他应付款 | 987.49 | 220.46 | 14,323.32 | -14,174.72 | 1,356.54 |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520.93 | - | - | - | - | 520.93 |
| 其他流动负债 | 25.12 | 0.25 | - | 22.06 | - | 47.43 |
| 流动负债合计 | 32,277.00 | 252.46 | 25,093.34 | -14,174.72 | 43,448.07 | |
| 非流动负债 | ||||||
| 长期借款 | 980.00 | - | - | - | - | 980.00 |
| 租赁负债 | - | - | - | - | - | - |
| 递延收益 | - | - | - | - | - | -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 - | - | - | - | -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980.00 | - | - | - | - | 980.00 |
| 负债合计 | 33,257.00 | 252.46 | - | 25,093.34 | -14,174.72 | 44,428.07 |
|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 37,275.68 | 307.97 | - | 9,652.40 | -3,387.12 | 43,848.93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37,275.68 | 307.97 | - | 9,652.40 | -3,387.12 | 43,848.93 |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 70,532.68 | 560.43 | - | 34,745.74 | -17,561.84 | 88,277.01 |
(2)利润表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度 | |||||
| 新筑交科 | 川发检测 | 鸿鹄新材 | 工程构件事业部 | 合并抵销 | 模拟合并 | |
| 一、营业收入 | 27,340.97 | 277.19 | 781.64 | 18,174.37 | -12,456.11 | 34,118.06 |
| 减:营业成本 | 18,958.07 | 173.22 | 665.20 | 16,492.07 | -12,542.94 | 23,745.61 |
| 税金及附加 | 531.50 | 0.07 | 2.70 | 11.41 | - | 545.68 |
| 销售费用 | 2,788.95 | 22.37 | 10.69 | 111.00 | -0.08 | 2,932.93 |
| 管理费用 | 3,789.61 | 68.52 | 19.87 | 213.16 | -160.12 | 3,931.05 |
| 研发费用 | 1,626.64 | - | - | - | -47.98 | 1,578.66 |
| 财务费用 | 57.23 | -0.13 | 0.01 | -12.57 | - | 44.53 |
| 其中:利息费用 | 323.30 | - | - | - | - | 323.30 |
| 利息收入 | 277.80 | 0.23 | 0.06 | 11.56 | - | 289.66 |
| 加:其他收益 | 648.82 | 0.15 | - | - | - | 648.97 |
|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20.96 | - | - | - | - | 20.96 |
|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 20.96 | - | - | - | - | 20.96 |
| 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 172.30 | 0.39 | -6.84 | 847.02 | -344.13 | 668.76 |
| 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 3.08 | - | - | 3.73 | - | 6.81 |
| 资产处置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1.07 | - | - | - | -1.20 | -0.12 |
| 二、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 435.22 | 13.68 | 76.35 | 2,210.04 | -50.32 | 2,684.97 |
| 加:营业外收入 | 5.55 | - | - | 0.10 | - | 5.65 |
| 减:营业外支出 | 1.84 | - | - | 4.28 | - | 6.12 |
| 三、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 438.92 | 13.68 | 76.35 | 2,205.87 | -50.32 | 2,684.50 |
| 减:所得税费用 | 12.50 | 0.97 | 3.83 | - | - | 17.29 |
| 四、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426.42 | 12.71 | 72.52 | 2,205.87 | -50.32 | 2,667.20 |
| (一)按经营持续性分类: | ||||||
| 1.持续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426.42 | 12.71 | 72.52 | 2,205.87 | -50.32 | 2,667.20 |
| (二)按所有权归属分类: | ||||||
| 1.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426.42 | 12.71 | 72.52 | 2,205.87 | -50.32 | 2,667.20 |
| 五、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 - | - | - | - | - | - |
| 六、综合收益总额 | 426.42 | 12.71 | 72.52 | 2,205.87 | -50.32 | 2,667.20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 | 426.42 | 12.71 | 72.52 | 2,205.87 | -50.32 | 2,667.20 |
(续上表)
| 项目 | 2024年度 | |||||
| 新筑交科 | 川发检测 | 鸿鹄新材 | 工程构件事业部 | 合并抵销 | 模拟合并 | |
| 一、营业收入 | 42,944.12 | 63.64 | - | 27,111.01 | -23,234.94 | 46,883.82 |
| 减:营业成本 | 31,024.46 | 31.07 | - | 23,962.62 | -22,427.37 | 32,590.79 |
| 税金及附加 | 470.47 | 0.11 | - | 19.85 | - | 490.42 |
| 销售费用 | 3,558.16 | - | - | 238.32 | - | 3,796.48 |
| 管理费用 | 4,063.49 | 23.68 | - | 343.29 | -199.45 | 4,231.00 |
| 研发费用 | 1,958.53 | - | - | 116.32 | -5.42 | 2,069.43 |
| 财务费用 | 69.58 | -0.02 | - | -29.63 | - | 39.93 |
| 其中:利息费用 | 137.85 | - | - | - | - | 137.85 |
| 利息收入 | 75.45 | 0.06 | - | 29.67 | - | 105.18 |
| 加:其他收益 | 622.68 | - | - | 3.00 | - | 625.68 |
|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48.31 | - | - | -5.38 | - | 42.93 |
|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 48.31 | - | - | - | - | 48.31 |
| 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 -288.41 | -0.40 | - | -664.97 | - | -953.78 |
| 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 -3.64 | - | - | -15.97 | - | -19.61 |
| 资产处置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22.32 | - | - | - | -22.32 | - |
| 二、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 2,200.70 | 8.39 | - | 1,776.93 | -625.02 | 3,361.00 |
| 加:营业外收入 | 0.44 | - | - | 9.52 | - | 9.96 |
| 减:营业外支出 | 4.57 | - | - | 0.09 | - | 4.65 |
| 三、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 2,196.57 | 8.39 | - | 1,786.36 | -625.02 | 3,366.30 |
| 减:所得税费用 | 308.66 | 0.42 | - | - | - | 309.08 |
| 四、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1,887.91 | 7.97 | - | 1,786.36 | -625.02 | 3,057.23 |
| (一)按经营持续性分类: | ||||||
| 1.持续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1,887.91 | 7.97 | - | 1,786.36 | -625.02 | 3,057.23 |
| (二)按所有权归属分类: | ||||||
| 1.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1,887.91 | 7.97 | - | 1,786.36 | -625.02 | 3,057.23 |
| 五、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 - | - | - | - | - | - |
| 六、综合收益总额 | 1,887.91 | 7.97 | - | 1,786.36 | -625.02 | 3,057.23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 | 1,887.91 | 7.97 | - | 1,786.36 | -625.02 | 3,057.23 |
3、评估中利用的账面值数据准确
经评估师复核,评估中利用的桥梁功能部件业务资产组单体及合并层面财务报表数据与上述表格一致,数据准确。
(二)补充披露情况
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十章 财务会计信息”之“二、新筑交科及新筑股份其它与桥梁功能部件业务有关的资产和负债最近两年财务信息”中补充披露了桥梁功能部件业务资产组单体及合并层面财务报表情况及模拟合并过程等情况。
二、上市公司补充说明
(一)结合各子公司及相关资产的业务开展情况补充说明将新筑交科与其它与桥梁功能部件业务有关的资产和负债合并评估,将川发磁浮与其它与轨道交通业务有关的部分资产分别评估的原因及合理性,对拟置出资产评估方法、评估范围确定的具体过程及合理性,与拟置出资产相关特征是否匹配
1、将新筑交科与其它与桥梁功能部件业务有关的资产和负债合并评估,将川发磁浮与其它与轨道交通业务有关的部分资产分别评估的原因及合理性
桥梁功能部件业务资产组主要产品为桥梁构件、轨道构件、智能构件等产品,具体包括钢支座、橡胶支座、伸缩缝、锚具产品、桥梁检查车等,可应用于高速铁路、高速公路、桥梁工程和城市公共交通项目。开展桥梁功能部件业务需要的资质包括《城轨装备认证证书》《交通产品认证证书》。新筑股份构件产业链(即桥梁功能部件业务)建设于1996 年,后逐步组建成立新筑股份构件业务。2021年 7月,新筑股份在原成都新途科技有限公司的基础上,将构件业务相关资产及业务置入组建成立新筑交科。截至评估基准日,部分认证证书仍登记在新筑股份名下(评估基准日后已完成变更至新筑交科),部分业务对外开展需以新筑股份的名义进行,但相关生产能力均在新筑交科。因此从业务及资质完整性的角度,截至评估基准日需将新筑交科与其它与桥梁功能部件业务有关的资产和负债看作一个整体才能构成完整的业务,因此将其合并进行评估。
从评估方法的角度来讲,将桥梁功能部件业务资产组视作一个整体具有独立的盈利能力,可以对其模拟合并口径进行合理的盈利预测,具备收益法的适用前提。如果将新筑交科与其它与桥梁功能部件业务拆开评估,其各自不能构成完整的业务,新筑交科缺乏完整的业务资质,新筑股份构件业务缺乏自主生产能力,无法拆分对其分别进行盈利预测,将会导致收益法无法适用,因此从评估方法适用性角度,将新筑交科与其它与桥梁功能部件业务有关的资产和负债合并评估有利于满足《资产评估准则》对于评估方法选择的相关要求。
川发磁浮于2021年10月由新筑股份在原新筑股份轨道交通事业部基础上发起设立。川发磁浮主要产品为内嵌式磁浮交通系统,目前正处于研发阶段,相关技术最初于2018 年自德国马克斯·博格公司引进,其主要资产为在成都市新津区一条长度为3.6 公里的内嵌式磁浮交通系统综合试验线,川发磁浮负责该条试验线的运营及维护。轨道交通业务资产组主要资产为 100 现代城市有轨电车研制(2013S-1-38)、全程无触网100 低地板有轨电车、EI-Airbus 电动智能空中公交系统、电子轨道智能列车快运系统共4个研发项目,该4个项目与磁浮项目具有各自不同的技术路线、应用场景,与川发磁浮非上下游的产业链关系,而是平行关系,因此将川发磁浮与其它与轨道交通业务有关的部分资产分别评估。
综上,将新筑交科与其它与桥梁功能部件业务有关的资产和负债合并评估,将川发磁浮与其它与轨道交通业务有关的部分资产分别评估具有合理性。
2、对拟置出资产评估方法、评估范围确定的具体过程及合理性,与拟置出资产相关特征是否匹配
将新筑交科与其它与桥梁功能部件业务有关的资产和负债,选择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分别进行评估。将川发磁浮与其它与轨道交通业务有关的部分资产和负债,分别选择资产基础法、成本法进行评估。
桥梁功能部件业务资产组评估范围包括新筑交科的全部资产及负债,以及新筑股份构件业务的资产及负债。新筑交科为独立法人,基于新筑交科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资产评估申报表确定其资产、负债的评估范围。新筑股份构件业务虽然不是独立法人,但新筑股份将其资产、负债及损益等单独核算,基于新筑股份构件业务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资产评估申报表确定其资产、负债的评估范围。评估范围涵盖了新筑股份桥梁功能部件资产组的全部资产及负债,两者合并构成完整的桥梁功能部件业务,具有独立的生产经营和盈利能力,相关资产和负债的边界清晰、完整,具备分别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评估条件。
川发磁浮与其它与轨道交通业务的评估范围包括川发磁浮的全部资产及负债,以及轨道交通业务资产组的资产。其中川发磁浮为独立法人,基于川发磁浮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资产评估申报表确定其资产、负债的评估范围。轨道交通业务资产组的资产在新筑股份财务报表中核算,根据新筑股份提供的经审计的资产清单及资产评估申报表确定其资产的评估范围。川发磁浮与其它与轨道交通业务资产均不适用收益法评估,主要原因为受国办发〔2018〕52 号等政策文件的影响,提高了地方政府申报轨道交通建设的基本条件,相关技术尚未能实现商业化落地,无法合理预计未来的盈利时间、盈利模式、盈利水平等,无法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相关资产和负债的边界清晰、完整,具备分别采用资产基础法、成本法的评估条件。
置出资产均未选择市场法评估,主要原因为资本市场中不存在足够数量的与目标公司相同或相似的可比企业和股权交易案例,或虽有交易案例,但无法获取该等交易案例的市场信息、财务信息及其他相关资料,无法采用市场法评估。
(二)拟置出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的具体评估过程及增减值情况,并结合对应被投资企业的具体经营情况补充说明评估增值或减值的合理性与评估值的公允性
1、拟置出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的具体评估过程
对川发磁浮的2家子公司川发轨交、安徽新筑,以及对新筑交科的2家子公司川发检测、鸿鹄新材,均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其股权价值=股权比例×评估后的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人员对投资日期、投资合同(协议)、股权结构演变情况、出资证明书、被投资单位的验资报告、章程、经营状况等进行了查验。对子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及经营状况等进行了清查核实。资产基础法是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企业表内及可识别的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结合本次评估情况,被评估单位可以提供、评估师也可以从外部收集到满足资产基础法所需的资料,可以对被评估单位资产及负债展开全面的清查和评估,因此本次评估适用资产基础法。
对新筑交科的联营企业广州振宁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振宁),由于该企业主要依托新筑交科从事贸易类业务,缺乏业务上的独立性,不适用收益法或市场法进行评估,且新筑交科对该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其产生的经营损益已经反映在新筑交科的账面值中,因此对于该笔联营企业的股权投资以核实后的账面值确定评估值。
2、拟置出资产长期股权投资评估情况,评估增减值的合理性与评估值的公允性
拟置出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的评估增减值情况及其原因如下:
单位:万元
| 序号 | 被投资企业 | 关系 | 账面值 | 评估值 | 增减值 | 评估方法 | 增减值主要原因 |
| 1 | 川发轨交 | 川发磁浮子公司 | 848.81 | 632.81 | -216.00 | 资产基础法 | 企业累计亏损导致评估减值 |
| 2 | 安徽新筑 | 0.00 | -308.25 | -308.25 | 资产基础法 | 未实际开展经营业务,企业累计亏损导致评估减值 | |
| 3 | 川发检测 | 新筑交科子公司 | 300.00 | 394.85 | 94.85 | 资产基础法 | 企业累计盈利、机器设备增值导致评估增值 |
| 4 | 鸿鹄新材 | 600.00 | 678.37 | 78.37 | 资产基础法 | 产成品和发出商品评估值中包含部分未实现利润导致的评估增值 | |
| 5 | 广州振宁 | 新筑交科联营企业 | 571.93 | 571.93 | 0.00 | 核实后的账面值确定评估值 |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其产生的经营成果已及时地反映至账面,无评估增减值 |
由上表可知,拟置出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的评估增减值主要是亏损、盈利或存货中包含未实现利润等原因所致,评估值已考虑被投资企业的具体经营情况,评估增减值合理,评估值具备公允性。
(三)相关专利权及技术类无形资产的具体评估过程,相关评估参数的选取依据及合理性;并结合相关专利权、技术类无形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相关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及经营业务等说明对其评估的合理性与公允性
1、相关专利权及技术类无形资产的具体评估过程,相关评估参数的选取依据及合理性
(1)评估方法及公式的说明
本次评估采用成本法对轨道交通业务资产组的技术类无形资产进行评估,无形资产技术组合价值计算公式为:评估值=无形资产重置成本×(1-无形资产综
合贬值率)。
(2)重置成本评估过程、相关参数选取的依据及合理性
无形资产的重置成本包括合理的成本、资金成本及合理利润。通过分析历史研发费用支出情况,确定无形资产的合理成本。采用投入资本回报率(ROIC)综合测算无形资产的资金成本及合理利润。
1)合理的成本
通过分析历史研发费用支出情况,确定无形资产的合理成本。历史研发支出主要包括:研发人员薪酬支出、原料费用、燃料动力费用、咨询代理费用、研发设备的折旧摊销等。根据各类研发支出的发生时间,对历史研发支出进行价格指数的修正:无形资产合理成本=∑历史研发支出金额×对应年度价格调整系数。
参数选取及合理性:本次采用四川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指数、PPI 价格指数、CPI 价格指数分别对人工成本和其他研发成本进行修正,相关数据来自于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统计局,为权威政府部门公开发布的数据,具有较强的客观性,能够合理反映历史投入时间至评估基准日的价格指数变动情况。具体参数如下,平均工资情况:
| 年份 | 四川省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万元) | 调整系数 |
| 2017 | 6.94 | 1.67 |
| 2018 | 7.77 | 1.49 |
| 2019 | 8.34 | 1.39 |
| 2020 | 8.86 | 1.31 |
| 2021 | 9.67 | 1.20 |
| 2022 | 10.18 | 1.14 |
| 2023 | 11.02 | 1.05 |
| 2024 | 11.02 | 1.05 |
| 2025 | 11.57 | 1.00 |
CPI 情况:
| 日期 | CPI:同比 | 调整系数 |
| 2017/12 | 101.8000 | 1.1091 |
| 2018/12 | 101.9000 | 1.0884 |
| 2019/12 | 104.5000 | 1.0415 |
| 2020/12 | 100.2000 | 1.0394 |
| 2021/12 | 101.5000 | 1.0241 |
| 2022/12 | 101.8000 | 1.0060 |
| 2023/12 | 99.7000 | 1.0090 |
| 2024/12 | 100.1000 | 1.0080 |
| 2025/12 | 100.8000 | 1.0000 |
PPI 情况:
| 日期 | PPI:同比 | 调整系数 |
| 2017/12 | 104.9000 | 1.0214 |
| 2018/12 | 100.9000 | 1.0122 |
| 2019/12 | 99.5000 | 1.0173 |
| 2020/12 | 99.6000 | 1.0214 |
| 2021/12 | 110.3000 | 0.9260 |
| 2022/12 | 99.3000 | 0.9326 |
| 2023/12 | 97.3000 | 0.9584 |
| 2024/12 | 97.7000 | 0.9810 |
| 2025/12 | 98.1000 | 1.0000 |
2)资金成本及合理利润
根据一般无形资产的交易价格的组成因素,考虑适当的资金成本及合理利润。投入资本回报率(ROIC)是衡量投入资金使用效果的经济指标,等于息前税后利润与投入资本的比值,该指标反映了考虑税费因素的投入资金的回报率。因此采用ROIC 确定研发支出的年化投资回报率,考虑项目研发周期内各年度资金均匀投入,分别计算各年度所投资金的投资年限,综合测算无形资产的资金成本及合理利润。即,无形资产资金成本及合理利润=∑历史各年度无形资产合理成本$\times \left[ \left( 1 { + } \mathrm { R O I C } \right) ^ { \ddagger \ddagger { \ddagger } } { -1 } \right]$ C
ROIC 基于同行业上市公司评估基准日前3 年的平均数据确定,具体如下:
|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2022年 | 2023年 | 2024年 |
| 1 | 601390.SH | 中国中铁 | 7.21% | 7.04% | 5.58% |
| 2 | 601766.SH | 中国中车 | 6.28% | 7.00% | 7.79% |
| 3 | 600528.SH | 中铁工业 | 7.25% | 7.25% | 6.65% |
| 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投入资本回报率(ROIC) | 6.89% | ||||
采用投入资本回报率(ROIC)的理由及合理性:根据边际效益理论,企业投资于各类资产的回报率应当与企业整体投入资本回报率趋同,因此采用可比上市公司的 ROIC 确定研发支出的投资回报率可以代表无形资产合理回报率的一般市场水平。根据投入资本回报率的公式定义,ROIC 等于企业的息前税后利润与投入资本的比值,反映了企业在不考虑其资金来源的全投资口径(即债务资金来源与权益资金来源的合计)情形下获得的全部回报,其中息前税后利润等于企业利息费用与经营净利润之和。由于无形资产的开发成本是在企业全投资口径下的计算得到的,在此基础上乘以ROIC 得到的金额包含了无形资产的资金利息及合理利润。综上所述,选用ROIC 一方面合理计算了无形资产重置成本中的资金成本及合理利润,同时也反映了无形资产投资回报率的一般市场水平。
3)综合贬值率评估过程、相关参数选取的依据及合理性
对于综合贬值率,《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中规定,资产评估师运用成本法进行专利资产评估时,应当合理确定贬值。通常贬值率的计算方法如下:贬值率=实际已使用年限/(实际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其中尚可使用年限应取专利经济寿命与剩余法定保护年限的较短者。对川发磁浮技术类无形资产采用直线法计算贬值率,公式:贬值率=专利平均已申请年数/专利平均法律保护年限。对轨道交通业务资产组技术类无形资产采用加速贬值的方式计算贬值率,公式:贬值率=专利平均剩余法律保护年数之和/专利平均法律保护年限之和。
由于川发磁浮技术成果尚未实现商业化应用,技术专利经济寿命无法直接观测,只能参考国内现有正式运行或试运行的磁悬浮线路运行状况。国内正式运行的中低速磁浮线路包括长沙磁浮快线(2016 年开通)、北京地铁 S1 线(2017年开通)、凤凰磁浮观光线(2022 年开通)、清远市磁浮旅游专线(2024 年开通)。上述磁浮线路先后开通并均正常运行,侧面反映其技术迭代周期及经济寿命较长。而川发磁浮专利技术的法律保护年限在12-13 年左右,评估人员未发现上述正式运行线路存在关停迹象,表明磁浮相关技术的经济寿命预计不短于法定保护年限。综上,采用专利法律保护年限作为综合贬值率的计算参数。
2、结合相关专利权、技术类无形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相关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及经营业务等说明对其评估的合理性与公允性
(1)川发磁浮技术类无形资产实际情况及评估合理性
磁浮项目处于研发进程中,已经取得初步的研发成效,包括:已按计划完成试验线建设、全套技术图纸的消化转换,并且在评估基准日已初步完成国产化阶段,基本具备在国内自主制造车辆、轨道、桥梁的 C 型单元梁、道岔产品,并建立国内配套体系和标准体系的能力。目前正在稳步推进核心技术自主化,但国办发〔2018〕52 号等政策文件提高了地方政府申报轨道交通建设的基本条件,尚未能实现商业化落地。但是,川发磁浮技术类无形资产仍有较好的适用场景,包括“山地轨道交通、旅游轨道交通、市郊的低运量系统,产品大运量接驳线、二三线城市的骨干交通”。相较于轮轨、齿轨项目,磁浮“具有爬坡能力强、转弯半径小、振动噪声低、气候适应性好、维护成本低等优点”。川发磁浮未来在经营规划、资金筹措方面有较为完善的应对措施,逐步推进内嵌式中低速磁浮交通的商业示范项目落地实施并示范运行。综上,虽然受到政策因素等影响,商业化落地进程较慢,但川发磁浮的技术依然有较好的应用前景,且已取得一定研发成果,故评估值较账面值增值。
(2)轨道资产组技术类无形资产实际情况及评估合理性
有轨电车技术已完成产品定型研发工作,但国办发〔2018〕52 号等政策文件提高了地方政府申报轨道交通建设的基本条件。结合国内类似轨道项目的实际情况,其技术在国内较难具备落地条件。新筑股份及川发磁浮管理层当前主要针对海外市场寻求技术落地的可能性。综上所述,轨道交通业务资产组技术类无形资产相关研发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未开展进一步研发工作,且受政策影响难以实现国内商业化落地,但海外仍有一定应用空间,故评估值较账面值略有增值。
(四)结合本次交易中对拟置出资产相关权属瑕疵的约定情况,相关产权瑕疵解决的预计费用,权属瑕疵及信用证延期事项对上市公司及拟置出资产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等,补充说明评估中未考虑拟置出资产权属瑕疵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评估值是否公允,对本次交易是否存在不利影响
1、本次交易中对川发磁浮相关权属瑕疵的约定情况,相关产权瑕疵解决的预计费用
(1)本次交易中对川发磁浮相关权属瑕疵的约定情况
新筑股份与蜀道轨交集团未就川发磁浮权属瑕疵解决进行约定。
(2)相关产权瑕疵解决的预计费用,权属瑕疵事项对上市公司及川发磁浮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
截至评估基准日,川发磁浮存在产权瑕疵的4项建筑物属于本次评估范围,评估值中包含相关资产价值。由于暂无法解决产权瑕疵问题,因此预计不会发生相关费用。川发磁浮相关权属瑕疵的资产情况具体如下:
| 序号 | 名称 | 面积(m2) | 瑕疵事项 | 解决瑕疵相关工作 | 预计费用(万元) |
| 1 | 空压机房 | 58.00 | 房屋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占用土地的使用权人为新筑股份 | 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为新筑股份“川(2024)新津区不动产权证第0014889号”以及“川(2025)新津区不动产权第0010815号”部分面积,暂无法进行土地分割,新筑股份/新筑交科计划将房屋占用的土地租赁给川发磁浮继续使用,自交割日起,新筑股份/新筑交科即按协议约定的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向川发磁浮收取租金。当前暂无法办证 | - |
| 2 | 磁浮车站综合楼 | 1,285.70 | - | ||
| 3 | 磁浮2#牵引变电所 | 815.44 | 房屋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未取得土地使用权 | 当前暂无法办证 | - |
| 4 | 磁浮试验线(构筑物) | 不涉及 | 磁浮试验线沿线占用的部分土地未取得使用权 | - | |
| 预计办证费用合计 | - | ||||
上述建筑物、构筑物分别位于新筑股份自有土地、新筑交科实际持有的土地使用权上,但因该等建筑物独立于新筑股份、新筑交科办公场所且面积较小,对新筑股份、新筑交科日常生产经营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新筑股份/新筑交科计划将房屋占用的土地出租给川发磁浮继续使用,自交割日起,新筑股份/新筑交科即按协议约定的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向川发磁浮收取租金,该等建筑物瑕疵亦不会影响川发磁浮的生产经营。
根据成都市新津区规划局和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新筑股份、川发磁浮自 2023 年1 月1 日至出具日不存在因违反土地和建筑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文件而受到处罚的情形,权属登记完善之前可继续使用相关不动产。根据成都市新津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新筑股份、川发磁浮自 2023 年 1月 1日至出具日,不存在因建设工程违规行为而被其移交综合执法局进行查处的情形。
综上,该等资产产权瑕疵不会对上市公司及相关拟置出资产生产经营造成实质影响。
2、本次交易中对新筑交科相关权属瑕疵的约定情况,相关产权瑕疵解决的预计费用
(1)本次交易中对新筑交科相关权属瑕疵的约定情况
根据与四川路桥签署的《〈资产出售协议〉之补充协议》第六条约定:在新筑股份将置出资产涉及的不动产权属证书(需办理权属证书的相关不动产详见本补充协议附件一)依法办理至新筑交科名下且自置出资产交割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四川路桥将剩余50%交易对价付至新筑股份指定账户。第九条约定:就置出资产中涉及的本补充协议附件二所列各项不动产,若在评估基准日后基于评估基准日前的事实而导致的损失或发生债务、费用的,由新筑股份承担。
(2)相关产权瑕疵解决的预计费用,权属瑕疵事项对上市公司及新筑交科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
截至评估基准日,新筑交科存在产权瑕疵的26 项建筑物、1项构筑物、3项土地使用权属于本次评估范围,评估值中包含相关资产价值。其中,根据新筑股份与四川路桥签署的《〈资产出售协议〉之补充协议》第六条,对于序号为1-17的建筑物,序号为28-30 的土地使用权需办理至新筑交科名下,产权瑕疵解决的预计费用仅为登记费、工本费,预计金额为 1.12 万元,金额较小;新筑股份与四川路桥未就序号为18-27 号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瑕疵解决进行约定,且由于暂无法完善第 18-26 项建筑物的报建手续、第 27 项构筑物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取得程序,现阶段暂亦不会发生相关费用。新筑交科相关权属瑕疵的资产情况具体如下:
| 序号 | 资产名称 | 面积(m2) | 瑕疵事项 | 解决瑕疵相关工作 | 预计费用(万元) | 取费标准 | 协议约定范围 |
| 1 | 钣金车间(1车间) | 6,976.95 | 产权人为新筑股份,尚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 产权登记过户至新筑交科 | 0.06 | 产权过户涉及:办证登记费及工本费560元/件 | 与四川路桥签署的《〈资产出售协议〉之补充协议》附件一 |
| 2 | 高速铁路技改盆支机加工车间(2车间) | 7,376.59 | 0.06 | ||||
| 3 | 高速铁路技改盆支机加工车间(3车间) | 7,376.59 | 0.06 | ||||
| 4 | 高铁-总装车间(4车间) | 7,452.50 | 0.06 | ||||
| 5 | 机电装配楼 | 1,898.36 | 0.06 | ||||
| 6 | 希望路799厂区员工食堂 | 1,288.38 | 0.06 | ||||
| 7 | 园区办公楼 | 2,702.60 | 0.06 | ||||
| 8 | 搅拌事业部厂区大门及门卫室 | 46.08 | 0.06 | ||||
| 9 | 轨道9号车间 | 4,112.15 | 0.06 | ||||
| 10 | 轨道10号车间 | 7,048.62 | 0.06 | ||||
| 11 | 轨道11号车间 | 7,380.95 | 0.06 | ||||
| 12 | 轨道12号车间 | 7,380.95 | 0.06 | ||||
| 13 | 轨道13号车间 | 5,337.95 | 0.06 | ||||
| 14 | 轨道14号车间 | 5,337.95 | 0.06 | ||||
| 15 | 混凝土公司5车间 | 7,055.59 | 房屋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评估基准日后新筑股份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尚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 a.完善不动产权登记办理(新筑股份在评估基准日后已完成产权登记);b.产权登记过户至新筑交科 | 0.06 | ||
| 16 | 希望路799厂区新建6车间 | 8,405.10 | 0.06 | ||||
| 17 | 密炼厂房 | 7,913.68 | 房屋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新筑股份正在办理中,预计2026年10月31日前完成全部手续 | a.完善不动产权登记办理(新筑股份预计2026年10月31日前完成全部手续);b.产权登记过户至新筑交科 | 0.06 | ||
| 18 | 5车间边跨附房 | 1,092.64 | 房屋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建设手续不齐全,暂无法办理权属证书 | 当前暂无法办证 | - | - | 与四川路桥签署的《〈资产出售协议〉之补充协议》附件二 |
| 19 | 混凝土公司库房 | 132.41 | - | ||||
| 20 | 混凝土公司临时办公室及库房 | 529.11 | - | ||||
| 21 | 材料库房 | 325.00 | - | ||||
| 22 | 混凝土公司厕所 | 69.40 | - | ||||
| 23 | 轨道发电机房(1车间旁边) | 34.60 | - | ||||
| 24 | 钢结构库房 | 370.47 | - | ||||
| 25 | 希望路799号厂区危废及固废库 | 640.00 | - | ||||
| 26 | 物流大门工程、门卫室、过磅房、桥涵及配套附属设施 | 32.00 | - | ||||
| 27 | 试验场(构筑物) | 2,000.00 | 未取得土地使用权 | - | |||
| 建筑物、构筑物面积小计 | 100,316.62 | ||||||
| 1 | 新津国用(2008)第1679号 $^{注1}$ | 76,033.64 | 产权人为新筑股份,尚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 产权登记过户至新筑交科 | 0.06 | 产权过户涉及:办证登记费及工本费560元/件 | 与四川路桥签署的《〈资产出售协议〉之补充协议》附件一 |
| 2 | 新津国用(2009)第80号 | 36,918.51 | 0.06 | ||||
| 3 | 川(2025)新津区不动产权第0010815号 | 118,561.65 | 0.06 | ||||
| 土地使用权面积小计 | 231,513.80 | ||||||
| 预计办证费用合计 | 1.12 | ||||||
注 1:2026 年 4 月 14 日,新津国用(2008)第 1679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因新增 6#车间房产信息换发为川(2026)新津区不动产权第0004883 号不动产权证书;新津国用(2009)第 8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因新增 5#车间房产信息换发为川(2026)新津区不动产权第 0004864 号不动产权证书。 注 2:以上资产为新筑股份以实物资产出资取得,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 年第 49 号《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印花税已在出资时点完成缴纳。上述金额为预计金额,最终应以税务、不动产管理部门核定金额为准。
上述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均由新筑交科实际使用,其中,对于第18-27项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根据成都市新津区规划局和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新筑股份、新筑交科自 2023 年 1月 1 日至出具日不存在因违反土地和建筑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文件而受到处罚的情形,权属登记完善之前可继续使用相关不动产。根据成都市新津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新筑股份、新筑交科自 2023 年 1月 1 日至出具日,不存在因建设工程违规行为而被其移交综合执法局进行查处的情形。因此,该等资产产权瑕疵不会对上市公司及相关拟置出资产生产经营造成实质影响。该等建筑物与新筑股份日常经营场所新津区工业园区(兴园三路 99 号)不存在区域重合,亦不影响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
3、信用证延期事项对上市公司及拟置出资产生产经营的影响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川发磁浮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2018 年3月15 日,新筑股份公司与马克斯·博格国际欧洲公司签署《关于博格磁浮交通系统的技术许可协议》(以下简称许可协议)。2019 年 10 月 31 日,新筑股份向马克斯·博格国际欧洲公司开具 600万欧元信用证,该信用证兑付条件为:博格磁浮系统取得全部德国官方认证。2024年 7月 18 日,本公司与新筑股份、马克斯·博格国际欧洲公司签订三方协议,将上述许可协议转移至本公司,但未对该信用证进行转移,该信用证经过多次兑付、延期,截止到2025 年12 月31 日,剩余金额为30.00 万欧元,2025 年9月11 日,该信用证延期至 2026 年 9 月 30 boxed div cdots 。该信用证后续兑付方式为达到兑付条件后,由川发磁浮支付新筑股份相应款项,新筑股份再代川发磁浮进行兑付。截至评估基准日上述事项涉及的账面负债金额为人民币 247.07 万元,已纳入本次评估范围,评估结论未考虑信用证延期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信用证延期系川发磁浮应付供应商款项条件尚未成就,系正常商业行为,不影响川发磁浮正常经营,新筑股份仅协助进行代收代付,也不影响其正常经营。
4、评估中未考虑拟置出资产权属瑕疵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评估值是否公允,对本次交易是否存在不利影响
(1)未考虑权属瑕疵的原因及合理性
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以企业的持续经营为假设前提,分别对川发磁浮、桥梁功能部件业务资产组的股东全部权益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论是建立在假设评估范围内的资产权属清晰、无瑕疵,且能按现状持续使用或正常交易的基础上得出的,因此评估结论未考虑产权瑕疵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2)未考虑权属瑕疵的合理性,评估值的公允性及对交易的影响
根据当地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情况说明,相关权属瑕疵不影响被评估单位对资产的正常使用。对于上述因产权未办证或者未过户而导致的权属瑕疵事项,完善相关手续的预计费用较小,未考虑相关费用不会对被评估单位的评估值造成重大影响,不影响评估对象评估值的公允性,不会对本次交易造成不利影响。
评估报告对评估范围的产权瑕疵进行了充分的披露,符合《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存在的瑕疵予以披露”的规定。
5、信用证延期事项相关评估值是否公允,对本次交易是否存在不利影响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川发磁浮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截止到2025 年12 月31 日,剩余金额为30.00万欧元,2025 年9月11日,该信用证延期至 2026 年9月30 日。”截至评估基准日上述事项涉及的账面负债金额为人民币247.07 万元,已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川发磁浮评估值已包含信用证相关负债,信用证延期事项不影响评估值公允性,对本次交易不存在不利影响。
(五)结合本次交易协议的约定安排及相关法规要求等说明上市公司以收益法、市场法评估结果为依据出售部分投资性房地产、桥梁功能部件资产组技术组合及部分土地使用权是否需承担额外的义务或责任,如是,补充说明相关义务或责任对上市公司及本次交易的具体影响
1、上市公司以收益法、市场法评估结果为依据出售部分投资性房地产、桥梁功能部件资产组技术组合及部分土地使用权情况
(1)投资性房地产
新筑股份以收益法为依据出售的部分投资性房地产如下:
| 序号 | 所有权人 | 投资性房地产名称 | 权证编号 | 面积(平方米) | 评估值(万元) | 所在土地的权属证书编号 |
| 1 | 新筑交科 | 密炼厂房 | / | 7,913.68 | 1,796.41 | 川(2025)新津区不动产权第0010815号 |
| 2 | 新筑交科 | 试验场 | / | 2,000 | 412.00 | 占用红线外土地 |
(2)桥梁功能部件资产组技术组合
新筑股份以收益法为依据出售的桥梁功能部件资产组技术组合包括:1)新筑交科自有专利权 365 项、软件著作权 8项、专有技术 1 项;2)新筑股份拟出售的其他桥梁功能部件业务有关的专利权9项,技术组合评估值870.00 万元。
相关专利及软件著作权情况如下:
1)新筑交科专利权
详见本回复“附件”之“二、新筑交科专利权”。
2)新筑交科软件著作权
| 序号 | 证书编号 | 登记号 | 软件著作权名称 | 权利人 | 登记日期 | 法律状态 |
| 1 | 软著登字第8347454号 | 2021SR1624828 | 硫化机温度压力自动控制系统V1.0 | 新筑交科 | 2021.11.03 | 有效 |
| 2 | 软著登字第8347456号 | 2021SR1624830 | 自动喷涂控制系统V1.0 | 新筑交科 | 2021.11.03 | 有效 |
| 3 | 软著登字第9242103号 | 2022SR0287904 | 桥梁减隔震支座智能设计平台V1.0 | 中交公路长大桥建设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徐源庆;过超;张精岳;新筑交科;刘海亮;刘成;陈宏 | 2022.03.01 | 有效 |
| 4 | 软著登字第14004277号 | 2024SR1600404 | 新筑交科桥梁健康检测平台V1.0 | 广东喜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新筑交科 | 2024.10.24 | 有效 |
| 5 | 软著登字第14286492号 | 2024SR1882619 | 桥梁检查车无人巡检控制系统V1.0 | 新筑交科 | 2024.11.25 | 有效 |
| 6 | 软著登字第14927083号 | 2025SR0270885 | 新筑交科桥梁智能构件运维平台V1.0 | 新筑交科;川发轨交 | 2025.02.17 | 有效 |
| 7 | 软著登字第15424979号 | 2025SR0768781 | 新筑交科无人巡检车监控平台V1.0 | 新筑交科;川发轨交 | 2025.05.13 | 有效 |
| 8 | 软著登字第16150961号 | 2025SR1494763 | 桥梁病害识别分析软件V1.0 | 新筑交科 | 2025.08.08 | 有效 |
3)其他桥梁功能部件业务有关的专利权
| 序号 | 专利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类型 | 专利权人 | 申请日期 | 法律状态 |
| 1 | ZL201310316101.5 | 预制嵌入式轨道板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13.07.25 | 授权 |
| 2 | ZL201920231429.X | 新型纳米纤维重防腐支座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西安华捷奥海新材料有限公司 | 2019.02.25 | 授权 |
| 3 | ZL202021129754.4 | 一种桥梁伸缩装置及其减噪结构 | 实用新型 | 绍兴市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新筑交科;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 2020.06.17 | 授权 |
| 4 | ZL201910983944.8 | 一种用于大跨度桥梁梁端防坠式防水装置 | 发明专利 | 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新筑交科 | 2019.10.16 | 授权 |
| 5 | ZL202120387130.0 | 一种嵌入式轨道高分子弹性体智能清理设备及其驱动系统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四川朗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2021.02.22 | 授权 |
| 6 | ZL201710830165.5 | 一种跨座式单轨交通轨道梁防落梁伸缩装置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 2017.09.15 | 授权 |
| 7 | ZL201910524139.9 | 一种新型组合结构锚下垫板 | 发明专利 |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铁道建筑研究所;新筑交科 | 2019.06.18 | 授权 |
| 8 | ZL201910982337.X | 智能监控型桥梁散索鞍支座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四川省公路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2019.10.16 | 授权 |
| 9 | ZL202011370514.8 | 新型跨座式单轨梁承拉支座 | 发明专利 | 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新筑交科 | 2020.11.30 | 授权 |
(3)部分土地使用权
新筑股份以市场法为依据出售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如下:
| 序号 | 所有权人 | 证号 | 坐落 | 面积(平方米) | 地类(用途) | 权利性质 | 使用期限/终止日期(至年/月/日) | 评估值(万元) |
| 1 | 证载所有权人:新筑股份实际所有权人:新筑交科、新筑股份 | 川(2025)新津区不动产权第0010815号 | 五津镇文武村9、10组 | 118,561.65(其中 $9859.67 \text{m}^{2}$ 属于新筑股份拟出售的其他桥梁功能部件业务有关的资产) | 工业用地 | 出让 | 2060.08.08 | 5,291.16 |
| 2 | 证载所有权人:新筑股份实际所有权人:新筑交科 | 新津国用(2008)第1679号 | 五津镇文武村九、十、十一组 | 76,033.64 | 工业用地 | 出让 | 2058.03.24 | 3,626.80 |
| 3 | 证载所有权人:新筑股份实际所有权人:新筑交科 | 新津国用(2009)第80号 | 五津镇文武村九、十、十一组 | 36,918.51 | 工业 | 出让 | 2059.01.01 | 1,801.62 |
| 合计 | 221,654.13 | - | 10,719.59 | |||||
(4)电子设备
新筑股份以市场法为依据出售的51 项电子设备,评估值合计9.18 万。
2、结合本次交易协议的约定安排及相关法规要求等说明相关资产出售是否需承担额外的义务或责任
(1)交易协议的约定
《新筑交科出售协议》第十一条约定:
“11.1 双方同意,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由于签署以及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所有税收和政府收费,由双方根据法律法规各自承担及申报,相关法律法规未规定承担方的,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承担方式或分摊。
11.2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因准备、订立及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其他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
《新筑交科出售协议的补充协议》第九条约定:
“就置出资产中涉及的本补充协议附件二所列各项不动产,若在评估基准日后基于评估基准日前的事实而导致的损失或发生债务、费用的,由甲方承担。”
根据上述相关约定,就上市公司以收益法、市场法评估结果为依据拟出售部分投资性房地产、桥梁功能部件资产组技术组合及部分土地使用权,上市公司拟承担相关变更登记产生的费用、按照法律法规由上市公司承担的相关资产转让所涉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除前述费用外,本次交易协议的约定安排未就相关资产出售要求上市公司承担额外的义务或责任。
(2)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估值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完成资产交付或者过户后三年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或者根据相关资产的利润预测数约定分期支付安排,并就分期支付安排无法覆盖的部分签订补偿协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之“1-2 业绩补偿及奖励”规定,“以市场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估值的,每年补偿的股份数量为:期末减值额/每股发行价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当期股份不足补偿的部分,应现金补偿”。
就新筑股份向上市公司四川路桥拟出售相关资产事项,根据四川路桥发布的《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桥梁功能部件资产组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本次交易不构成四川路桥重大资产重组。由于上述规定仅适用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重大资产重组,因此,新筑股份无需因以收益法、市场法评估结果为依据出售相关资产而承担对四川路桥的补偿义务。同时,也不存在其他法律法规就相关资产出售要求上市公司承担额外的义务或责任。
(六)具体说明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中未对相关资产做技术检测对评估结论的实际影响情况,相关资产的估值占比,并结合行业惯例、资产评估相关规则等说明评估程序受限是否会对本次交易的公允性产生影响
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二条规定:“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获取评估业务需要的资料,了解评估对象现状,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本次评估人员在对建(构)筑物、机器设备进行现场调查时,主要通过观察法核实资产外观现状,现场未发现资产的结构、状态、质量等方面的总体状况与企业申报的资产状况存在重大不一致情形,相关资产的估值占比为30.24%。
相关处理及披露方式符合资产评估行业惯例,经查询,以下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评估报告存在类似情形:
| 项目名称 | 评估机构 | 报告号 | 相关披露 |
|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 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坤元评报〔2026〕221号 | 本次评估中,评估人员未对各种设备在评估基准日时的技术参数和性能做技术检测,评估人员在假定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和运行记录是真实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实地勘察作出的判断。本次评估中,评估人员未对各种建、构筑物的隐蔽工程及内部结构(非肉眼所能观察的部分)做技术检测,评估人员在假定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工程资料是真实有效的前提下,在未借助任何检测仪器的条件下,通过实地勘察作出的判断。 |
|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资产 | 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苏华评报字[2025]第107号 | 八、我们对实物资产的勘察按常规仅限于其表观的质量、使用状况等,并未触及其内部被遮盖、隐蔽及难于观察到的部位,我们没有能力也未接受委托对上述资产的内部质量进行专业技术检测和鉴定,我们的评估以被评估单位和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的资料为基础。如果这些评估对象的内在质量存在瑕疵,本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可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
| 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项目 | 四川天健华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川华衡矿权评报〔2025〕02号 | 本次评估中,评估师未对各种建、构筑物的隐蔽工程及内部结构(非肉眼所能观察的部分)做技术检测,评估师在假定企业提供的有关工程资料是真实有效的前提下,在未借助任何检测仪器的条件下,通过实地勘查做出判断。 |
以上案例的评估报告与本次评估处理基本一致,符合资产评估行业的操作惯例。本次未对设备技术参数和性能、建构筑物隐蔽工程及内部结构实施专项技术检测,主要系资产评估业务通常不以工程质量鉴定、设备性能检测或安全检测为目的。除非存在明显异常、重大瑕疵迹象或法律法规强制要求,资产评估行业通常不会采取拆解设备、结构探测等专项技术检测手段。评估机构在勤勉尽责范围内,已结合资产可观察状态、历史使用维护情况、权属及建设资料、企业说明、现场勘查结果等,对相关资产的实体情况进行了综合判断。评估人员结合现场调查情况以及自身经验可以对资产的实体状态做出判断,未发现异常情况,未做技术检测不影响评估结论的公允性。
三、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1、针对披露事项,评估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访谈新筑交科财务人员,了解模拟合并报表的编制背景、准则依据及编制基础;分析模拟合并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方法等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复核模拟合并报表编制的准确性;复核评估报告利用的桥梁功能部件业务资产组单体及合并层面财务报表数据的准确性。
2、针对说明事项(1)(6),评估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对于评估范围内的各项资产及负债,在核查资产评估申报表与审定报表一致的基础上,核实评估对象的业务发展、经营情况以及资产组之间的业务关联性,与评估方法选择的逻辑性。
(2)检查评估现场工作实施情况及相关底稿记录,检索其他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评估报告,了解行业操作惯例。
3、针对说明事项(2)(3),评估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对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式、企业的经营业务进行分析,分析评估方法选择的合理性,对评估结果的增减值情况及其合理性进行分析。
(2)结合对专利权及技术类无形资产的研发进度、应用前景的核实,分析评估方法选择、评估参数取值的合理性,并对评估增减值的合理性进行分析。
4、针对说明事项(4)(5),评估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对评估范围内不动产权属瑕疵情况进行梳理,核实权属瑕疵类型以及完善权属瑕疵相关工作及其费用;获取并查阅成都市新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成都市新津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出具的《成都市新津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关于项目验收的情况说明》;获取并查阅《出售资产审计报告》《出售资产评估报告》。
(2)查阅评估报告及评估说明,就以收益法、市场法评估结果为依据出售的相关投资性房地产、桥梁功能部件资产组技术组合及部分土地使用权进行核实;查阅《新筑交科出售协议》《新筑交科出售协议的补充协议》,分析关于资产转让相关约定;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分析关于资产转让相关权利义务或责任承担要求。
(二)核查意见
1、针对披露事项,经核查,评估师认为:
桥梁功能部件业务资产组单体及合并层面财务报表情况及模拟合并过程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反映拟置出资产的财务状况;评估中利用的桥梁功能部件业务资产组单体及合并层面财务报表数据准确。
2、针对说明事项(1)(6),经核查,评估师认为:
(1)置出资产评估范围及评估方法系基于相关业务逻辑合理确定,其确定过程和依据与相关经营状况及资产特征相匹配;
(2)评估现场工作过程未发现资产的实物状态与评估申报情况存在重大不符的情形,未做技术检测不影响评估结论的公允性,相关处理符合行业操作惯例。
3、针对说明事项(2)(3),经核查,评估师认为:
(1)长期股权投资的评估方法的选择合理,各长期股权投资的评估增减值的金额及增减值方向,可以通过核算方式、业务发展及经营业绩等客观情况分析得到合理解释,评估值合理;
(2)专利权及技术类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选择符合其使用现状,相关参数来源包括企业历史研发投入、宏观经济统计、同行业上市公司及专利法定保护年限等客观数据,结合技术的研发进展及应用前景,能够对专利权及技术类无形资产的评估增值进行合理解释,评估值合理。
4、针对说明事项(4)(5),经核查,评估师认为:
(1)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以企业的持续经营为假设前提,分别对川发磁浮、桥梁功能部件业务资产组的股东全部权益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论是建立在假设评估范围内的资产权属清晰、无瑕疵,且能按现状持续使用或正常交易的基础上得出的,因此评估结论未考虑产权瑕疵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对于因产权未办证或未过户等原因而导致的权属瑕疵事项,按交易双方约定完善相关手续的预计费用仅为登记费及工本费,金额较小,未考虑相关费用不会对被评估单位的评估值造成重大影响,不影响评估值公允性;川发磁浮评估值已包含信用证相关负债,信用证延期事项不影响评估值公允性;权属瑕疵及信用证延期事项对上市公司及拟置出资产生产经营没有实质影响,对本次交易不存在不利影响。
(2)根据本次交易协议的约定及相关法规要求,上市公司以收益法、市场法评估结果为依据出售部分投资性房地产、桥梁功能部件资产组技术组合及部分土地使用权,除依法、依协议约定承担相关变更登记费用、税费及协议明确约定的责任外,无需承担其他额外义务或责任。
问题 4、关于拟置入资产的财务数据
申请文件显示:(1)拟置入资产母公司为管理平台,具体业务由下属项目公司开展,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包括清洁能源业务及其他业务。截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拟置入资产有 22 家下属企业,申报文件仅披露六家有重大影响的子公司的相关情况。(2)拟置入资产对华电金沙江上游等三家参股企业的持股比例、实缴比例与对参股企业装机规模的权益比例存在差异。(3)基于资产重组范围,将拟置入资产及其子公司进行模拟合并、对未纳入交易范围的股权通过冲减报告期净资产的方式剥离。(4)报告期各期末,蜀道清洁能源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2.50 亿元和 3.19 亿元,其中可再生能源补贴组合余额分别为 1.74 亿元和 1.65 亿元,主要为盐源白乌光伏二期项目与盐源白乌光伏三期项目,上述项目已纳入补贴目录且享受相关补贴政策,符合新能源补贴范围。拟置入资产对相关应收账款按 1%计提坏账准备。(5)报告期各期末,拟置入资产对其他应收款中的押金保证金,按 1%计提坏账准备。(6)2025 年度,拟置入资产对固定资产中电站设备计提0.26 亿元减值准备。(7)报告期各期末,拟置入资产在建工程账面价值分别为59.25 亿元和 25.38 亿元。(8)报告期末,拟置入资产按2.12 亿元的可抵扣亏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0.32 亿元。(9)报告期内,拟置入资产与蜀道集团及其关联方之间同时存在资金归集与资金拆借,均产生利息。报告期各期,拟置入资产收到或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主要包括与关联方的往来款,主要为向蜀道集团等关联方归集资金,以及相关资金自蜀道集团等关联方返回拟置入资产形成。(10)报告期内,关联方环联巨能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联巨能)为拟置入资产提供担保并收取担保费。报告期末,拟置入资产对环联巨能的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为 0.45 亿元,账龄为 5 年以上,拟置入资产对其全额计提坏账准备。(11)报告期末,拟置入资产存在数项对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请上市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下属企业的实际情况、财务数据、对拟置入资产的影响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26 号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补充披露对下属企业的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完整。(2)详细列示报告期内同关联方资金归集、资金拆借、利率、资金往来时间、利息计提情况,同时存在资金归集与资金拆借的原因及合理性,并结合相关利率的公允性等补充说明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拟置入资产的财务及资金管理是否具备独立性,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保障资金及财务独立性拟采取的措施及有效性。(3)结合关联交易的合理性与必要性,补充披露业绩承诺期内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避免相关方通过关联交易调节业绩的具体措施及有效性。
请上市公司补充说明:(1)结合拟置入资产各细分业务的开展情况及对应的收入确认政策补充说明拟置入资产的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收入准则应用案例》的规定,拟置入资产的收入确认是否准确、完整,是否存在跨期确认收入、收入确认不及时、收入金额核算不准确等情形,如是,补充说明具体情况及整改情况。(2)对参股企业装机规模的权益比例同对参股企业持股比例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3)模拟合并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模拟合并报表能否真实、准确、完整反映拟置入资产的财务状况,并结合相关股权的经营业务同拟置入资产是否存在联系、剥离相关股权及其他权属变更的费用补充说明相关合并范围变更对本次交易及评估值的具体影响。(4)结合补贴目录及相关补贴政策的实际情况,相关项目的实际运营情况,是否存在政策变动风险及对补贴收入的实际影响,历年确认补贴收入及实际取得补贴的情况,补充说明拟置入资产对相关补贴的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按 1%计提坏账准备是否充分合理,相关款项是否存在无法收回的风险,如是,补充说明对本次交易的影响、是否存在设置保障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相关约定或安排,资产评估中对相关补贴的评估情况及评估作价的公允性、合理性。(5)结合其他应收款中的押金保证金的具体构成、形成原因、欠款方财务状况、历史回收情况等补充说明对其按 1%计提坏账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6)2025 年拟置入资产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具体过程及依据,相关资产对应的发电项目经营能力及盈利能力是否存在下滑,拟置入资产持续经营能力的是否存在不确定性。(7)拟置入资产对在建工程核算及计量的准确性,是否存在未及时暂估入账的情形,如是,补充说明具体情况及整改情况。(8)可抵扣亏损及对应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的具体情况、可实现性及评估情况。(9)对环联巨能的担保费及其他应收款形成的具体情况,交易背景及交易金额,拟置入资产在对环联巨能 5 年以上其他应收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况下向其支付担保费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10)拟置入资产对关联方主要应收应付款项的形成原因、交易背景、账龄、是否逾期,信用政策较其他交易方是否存在差异。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评估师核查说明事项(3)(4)(8)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律师核查说明事项(4)(9)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二、上市公司补充说明
(三)模拟合并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模拟合并报表能否真实、准确、完整反映拟置入资产的财务状况,并结合相关股权的经营业务同拟置入资产是否存在联系、剥离相关股权及其他权属变更的费用补充说明相关合并范围变更对本次交易及评估值的具体影响
1、模拟合并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可以真实、准确、完整反映拟置入资产的财务状况
(1)模拟合并报表的编制基础及编制方法
除下述事项外,蜀道清洁能源编制模拟合并报表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并以持续经营为编制基础。
1)新筑股份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蜀道集团购买其持有的蜀道清洁能源 60%股权,为满足资产重组的需要,蜀道清洁能源基于资产重组范围,模拟于报告期期初即已执行新筑股份的会计估计及会计政策,将蜀道清洁能源及其子公司进行模拟合并。
2)蜀道清洁能源 2025 年 10 月与天府特资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持有的路桥城乡、鑫巴河、黑水天源、彭州铁能、汉源铁能、丹巴富能及环交所全部股权;蜀道清洁能源 2026 年 5月与天府特资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转让其持有的吐鲁番恒晟全部股权。以上8家公司股权转让视同在模拟合并财务报表最早期间之期初已经完成划转交割,在模拟合并财务报表中对该等股权通过调减报告期净资产的方式剥离,不再纳入模拟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
3)鉴于模拟合并财务报表之特殊编制目的,所有者权益按“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和“少数股东权益”列示,不再区分“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明细项目。模拟合并财务报表不包括模拟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
在上述编制基础下,蜀道清洁能源对报告期末起12 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进行了评价,未发现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事项或情况,模拟资产剥离均系股权转让,剥离公司的资产均随股权剥离,未涉及资产、负债、成本、费用等的重新分配。
在编制模拟合并报表时,根据制定的模拟合并报表编制基础及假设,汇总纳入模拟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家子公司单体报表,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抵销各家公司之间的所有交易产生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以及现金流量。
(2)模拟合并报表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可以真实、准确、完整反映拟置入资产的财务状况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之规定,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
蜀道清洁能源的模拟合并报表除特殊编制基础及假设事项外,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并以持续经营为编制基础进行编制。《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系企业会计准则之纲领性文件,根据其关于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鉴于本次模拟合并报表系供新筑股份收购蜀道清洁能源使用,本次报表之使用者包括本次交易涉及之交易各方、监管机构及拟买入或卖出新筑股份股票之中小投资者,该等报表使用者有别于传统财务报表之使用者,需要根据模拟合并报表提取相关信息以判断本次交易涉及蜀道清洁能源之投资价值,为使报表更具备可比性,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各项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必要调整,不纳入本次收购范围内的股权转让视同在模拟合并财务报表最早期间之期初已经完成划转交割,不再纳入模拟合并财务报表,能够更加清晰地向财务报表使用者反映蜀道清洁能源的历史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情况。
2)模拟合并报表的编制基础具有代表性应用
对不纳入本次收购范围内的股权转让视同在模拟合并财务报表最早期间之期初已经完成划转交割的会计处理在境内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过程中具有如下代表性应用:
| 收购方 | 被收购方 | 交易类型 | 模拟合并报表的编制方法和假设 |
| 宁波建工 | 宁波交工 |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 具体编制方法:(1)根据交投集团2024年6月召开的2024年第13次党委会会议、交投集团2024年6月董事会临时会议决定,交投集团将宁波交工持有的交工矿业100%股权无偿划转给宁波交投资源有限公司。2025年5月,宁波交工与宁波交投资源有限公司签署了《股权无偿划转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安排。2025年5月,交工矿业已办理完股东变更登记手续。本次交工矿业股权划转视同在本模拟财务报表最早期间之期初已经完成相关划转,在本模拟财务报表中对该股权通过冲减报告期净资产的方式剥离,相应的该等资产相关损益直接计入净资产,不再纳入本模拟报表。(2)根据交投集团2024年9月召开的2024年第20次党委会会议、交投集团2024年9月董事会临时会议、2024年9月交投集团第11次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交投集团将宁波交工持有的宁波象山湾疏港一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18.84%股权和浙江杭甬复线宁波一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12.67%股权无偿划转给大通公司。2024年10月,宁波交工、养护公司分别与大通公司签署了《股权无偿划转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安排。2025年2月,交投集团就该次划转事项报宁波市国资委完成备案。2025年9月宁波象山湾疏港一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浙江杭甬复线宁波一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完成上述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本次股权无偿划转视同在本模拟财务报表最早期间之期初已经完成相关划转,在本模拟财务报表中对该股权通过冲减报告期净资产的方式剥离,相应的该等资产相关损益直接计入净资产,不再纳入本模拟报表。(3)根据交投集团2024年6月召开的2024年第13次党委会会议、2024年9月召开的第11次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交投集团将宁波交工间接持有的顺通贸易100%股权以8,668,607.26元转让给宁波交富商业有限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宁波路桥、宁波交富商业有限公司已就上述事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2024年12月,顺通贸易已办理完股东变更登记手续。本次股权转让视同在本模拟财务报表最早期间之期初已经存在并延续至期末,不再将顺通贸易纳入合并模拟报表。(4)根据交投集团2024年6月召开的2024年第13次党委会会议、2024年9月召开的第11次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交投集团将宁波交工间接持有的智领检测70%股权以1,906,682.35元转让给宁波交富商业有限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智能交通科技、领先建设、宁波交富商业有限公司已就上述事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2024年12月,智领检测已办理完股东变更登记手续。本次股权转让后宁波交工间接持有智领检测19%股权,不具有重大影响,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视同在本模拟财务报表最早期间之期初已经完成相关股权转让,相关会计处理视同在本模拟财务报表最早期间之期初已经存在并延续至期末,不再将智领检测纳入合并模拟报表。 |
| 中航电测 | 航空工业成飞 |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 具体编制方法:(1)对于航空工业成飞拟无偿划转给成飞企管、中航四川资产及中航资产的资产,视同于模拟财务报表最早期间之期初已经完成划转交割,模拟财务报表对该等资产通过冲减报告期净资产的方式剥离,相应的该等资产及折旧(摊销)、相关损益直接计入净资产,不再纳入模拟利润表;(2)对于航空工业成飞在报告期内已经无偿划转完成交割的资产,视同于模拟财务报表最早期间之期初已经完成划转交割,模拟财务报表对该等资产通过冲减期初至实际交割日期间净资产的方式剥离,相应的该等资产及折旧(摊销)、相关损益直接计入净资产,不再纳入模拟利润表;(3)对于航空工业成飞重组涉及的“三类人员费用”,以精算机构的精算结果为依据,视同在模拟财务报表最早期间之期初已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持续计量至期末;(4)对于航空工业成飞“三供一业”“社会职能移交”所涉及的资产,视同在模拟财务报表最早期间之期初已完成相关移交剥离,并冲减对于航空工业成飞净资产项目,相应的该等资产及其折旧(摊销)、相关损益直接计入净资产,不再纳入模拟利润表;(5)根据重组方案航空工业成飞将持有中无人机的部分股权无偿划转给航空工业集团,划转完成后航空工业成飞对中无人机的持股比例为10%,视同在模拟财务报表最早期间之期初已经完成相关划转,在模拟财务报表中对该股权通过冲减报告期净资产的方式剥离,相应的该等资产相关损益直接计入净资产,不再纳入模拟利润表;由于中无人机股权划转完成后航空工业成飞具有委派董事的权力,能够对中无人机实施重大影响,航空工业成飞对无人机的股权按照权益法核算,视同于本模拟财务报表的最早期间之期初已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持续计量至期末。 |
| 烽火电子 | 长岭科技 |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 具体编制方法如下:(1)对于长岭科技以评估值为基础非公开协议转让陕西长岭迈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51.00%的股权、陕西长岭特种设备股份有限公司47.94%的股权、西安长岭依水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46.00%的股权、陕西长岭华远空天技术有限公司34.00%的股权、西安高科智能制造创新创业产业园有限公司10.00%的股权及西安长岭冰箱股份有限公司4.59%的股权,假定于模拟财务报表最早期间之期初已经完成划转交割,相应的该等资产相关损益直接计入2022年1月1日以前净资产,不再纳入本模拟利润表;(2)对于长岭科技在报告期内通过非公开转让方式与长岭电气置换相关房产、土地使用权视同于模拟财务报表最早期间之期初已经完成划转交割。对于剥离资产,模拟财务报表对该等资产通过冲减期初至实际交割日期间净资产的方式剥离,相应的该等资产折旧(摊销)、相关损益直接计入净资产,不再纳入模拟利润表;对于上述土地房屋置换涉及的换入资产,视同于模拟财务报表最早期间之期初已经完成资产购入,相应的该等资产折旧(摊销)、相关损益计入模拟财务报表报告期各期;(3)对于长岭科技上述土地房屋置换涉及的换出资产中,在置换后长岭科技以租赁的方式继续使用的资产,以长岭电气与长岭科技签署的《房屋租赁(使用)合同》为依据,视同在模拟财务报表最早期间之期初长岭科技已租赁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持续计量至期末;(4)对于长岭科技被授权使用的5项“长岭商标”,以2023年11月30日长岭电气与长岭科技签署的《长岭商标授权使用协议》为依据,视同在模拟财务报表最早期间之期初已按1元/年的商标许可使用费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持续计量至期末。 |
综上所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关于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模拟合并报表的编制具有合理性,能够更加清晰地向财务报表使用者反映标的公司的历史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反映蜀道清洁能源的财务状况。
2、结合相关股权的经营业务同拟置入资产是否存在联系、剥离相关股权及其他权属变更的费用补充说明相关合并范围变更对本次交易及评估值的具体影响
对于剥离的 8 家公司的股权转让视同在模拟合并财务报表最早期间之期初已经完成划转交割,该等股权不再纳入本模拟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也不纳入本次评估范围,按照拟转让价格相应计提其他应收款项。剥离资产均由四川天健华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了评估,并分别出具了评估报告。
本次剥离的8家公司均为独立经营的项目公司,同拟置入资产不存在联系。剥离相关股权及其他权属变更的费用包括审计(含过渡期审计)、评估费用以及印花税等,合计金额154.63 万元,2025 年已支付69.18 万元,截至2025 年末尚未支付金额为85.45 万元。因尚未支付金额较低,本次评估未予以考虑,未考虑相关费用对本次交易及评估值无重大影响。
(四)结合补贴目录及相关补贴政策的实际情况,相关项目的实际运营情况,是否存在政策变动风险及对补贴收入的实际影响,历年确认补贴收入及实际取得补贴的情况,补充说明拟置入资产对相关补贴的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按1%计提坏账准备是否充分合理,相关款项是否存在无法收回的风险,如是,补充说明对本次交易的影响、是否存在设置保障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相关约定或安排,资产评估中对相关补贴的评估情况及评估作价的公允性、合理性
1、蜀道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补贴项目的情况
报告期内,蜀道清洁能源纳入可再生能源补贴目录的项目情况如下:
| 项目名称 | 纳入补贴目录时间 | 是否纳入合规项目清单 | 上网电价(含税)(元/千瓦时) | 并网规模(万千瓦) | 实际运营情况 |
| 盐源白乌光伏二期项目 | 2018-06-11 | 是 | 0.95 | 5 | 于2015年12月投产,2024年度结算电量为7,356.08万千瓦时,2025年度结算电量为6,082.02 万千瓦时 |
| 盐源白乌光伏三期项目 | 2020-09-30 | 是 | 0.95 | 5 | 于 2016 年 6 月投产,2024 年度结算电量为 7,734.01 万千瓦时,2025 年度结算电量为 6,488.73 万千瓦时 |
报告期内,上述项目确认及收到的补贴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名称 | 2025 年度 | 2024 年度 | ||
| 确认补贴 | 收到补贴 | 确认补贴 | 收到补贴 | |
| 盐源白乌光伏二期项目 | 3,324.96 | 3,649.36 | 4,031.53 | 2,752.13 |
| 盐源白乌光伏三期项目 | 3,557.06 | 4,192.76 | 4,277.45 | 2,899.20 |
| 合计 | 6,882.02 | 7,842.12 | 8,308.98 | 5,651.33 |
上述项目的项目公司每月根据并网发电情况以及核定上网电价与当地燃煤发电上网基准价的差额确认可再生能源补贴金额,并于每年上半年与电网企业就可再生能源补贴余额进行对账。待财政补贴款不定期拨付至电网企业后,电网企业依据具体拨付比例通知项目公司开票,电网企业在收到发票后将对应的电费补贴款及时支付给项目公司,故当期收到的补贴与当期确认的补贴存在差异。
蜀道清洁能源的盐源白乌光伏二期项目和盐源白乌光伏三期项目均已纳入补贴目录及合规项目清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财建〔2020〕4 号)、《关于<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建2020〕426 号)中关于“充分保障政策延续性和存量项目合理收益”等相关要求,其补贴标准和全生命周期补贴电量基本固定,补贴政策具备延续性,可再生能源补贴被取消或大幅削减的风险较低。但补贴资金由国家财政安排,拨付周期较长,通常在1-4 年。
2、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收入确认及坏账计提
(1)相关补贴收入确认政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及行业惯例
补贴电价是上网电价的组成部分,因此蜀道清洁能源补贴收入与电费收入确认原则一致,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相关规定。蜀道清洁能源下属项目公司根据经电网公司确认的月度实际上网电量和适用的补贴电价确认收入,与部分上市公司可再生能源补贴收入确认政策对比情况如下:
| 公司名称 | 收入确认整体政策 |
| 云南能投 | 公司标准电费销售收入在将电场所发电能输送至指定的上网电量计量点进行交割结算时确认收入,电费补贴收入与公司标准电费收入同时确认 |
| 华电新能 | 本集团主营电力销售业务,客户通常为各电厂所在地的省级电网公司。电力收入于电力供应至各电厂所在地的省级电网公司时确认,本集团根据经电网公司确认的月度实际上网电量按合同上网电价(含可再生能源补贴)确认电费收入 |
| 江苏新能 | 向电力公司的电力销售:月末,根据经电力公司确认的月度实际上网电量按合同上网电价(含国家电价补贴)确认电费收入 |
| 蜀道清洁能源 | 蜀道清洁能源的电力销售收入在电力输送至电网公司时确认,根据经电网公司确认的月度实际上网电量和相应的上网电价确认收入(含可再生能源补贴) |
综上所述,蜀道清洁能源的补贴收入在项目被列入补贴清单及合规项目清单、上网电量经电网公司确认,即满足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等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根据经电网公司确认的月度实际上网电量和适用的补贴电价确认收入,与部分上市公司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故蜀道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补贴收入确认政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符合行业惯例。
(2)相关补贴坏账准备计提充分、无法收回风险极低
蜀道清洁能源将划分为“可再生能源补贴组合”的应收账款,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该组合预期信用损失率为1%,报告期各期末,该组合应收账款余额及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末 | 2024年末 |
| 账面余额 | 16,476.18 | 17,436.28 |
| 坏账准备 | 164.76 | 174.36 |
| 计提比例(%) | 1.00 | 1.00 |
补贴资金回款来源最终为中央财政设立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基金,最终支付主体是国家财政部,其信用等级极高,违约风险极低,历史上也不存在实际坏账损失。尽管报告期内回收周期较长,但截至报告期末,相关项目的补贴收入回收情况良好,未发生实质性违约。经查询,存在较多针对可再生能源补贴款项坏账计提比例与蜀道清洁能源计提比例接近的上市公司,举例如下:
| 公司名称 | 可再生能源补贴组合坏账计提比例 | |
| 2025年末 | 2024年末 | |
| 金开新能 | 0.50% | 0.50% |
| 黔源电力 | 0.00% | 0.00% |
| 银星能源 | 0.52% | 0.44% |
| 太阳能 | 1.00% | 1.00% |
| 桂冠电力 | 0.00% | 0.00% |
| 华电新能 | 1.00% | 1.00% |
| 华能水电 | 0.00% | 0.00% |
| 云南能投 | 1.00% | 1.00% |
| 华润新能源 | 1.00% | 1.00% |
| 蜀道清洁能源 | 1.00% | 1.00% |
如上表,蜀道清洁能源针对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坏账计提比例,与较多同样存在应收可再生能源补贴的上市公司相比,不存在明显差异。
综上所述,蜀道清洁能源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符合行业惯例;蜀道清洁能源按1%计提应收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坏账准备充分,相关款项无法收回的风险较低。
3、资产评估中对相关补贴的评估情况及评估作价的公允性、合理性
(1)本次评估根据政策文件合理确定补贴上网电量及补贴单价
本次重组拟置入资产涉及可再生能源补贴的项目为盐源白乌光伏二期项目与盐源白乌光伏三期项目,白乌光伏电站二期项目于2015年5月14日备案、2015年 12 月17 日全容量并网(5万千瓦),白乌光伏电站三期项目于2015 年12 月
31 日备案、2016 年6月 30 日全容量并网(5万千瓦)。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38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044 号),四川属于Ⅱ类资源区,盐源白乌光伏二期项目与盐源白乌光伏三期项目对应的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为0.95 元/千瓦时,文件明确,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高出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等环保电价)的部分,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102 号)中,明确四川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和除尘)为每千瓦时 0.4012 元。因此,盐源白乌光伏二期项目与盐源白乌光伏三期项目补贴单价为每千瓦时0.5488 元(含税)。
根据《关于〈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盐源白乌光伏二期项目与盐源白乌光伏三期项目补贴可持续时间为项目并网20 年内且不超过26,000 小时。目前两个项目的取得的补贴均在上述时间及数量范围内。截至评估基准日,盐源白乌光伏二期项目已补贴 15,108.48小时(已补贴上网电量 75,542.38 万千瓦时),预计剩余补贴小时数为10,891.52小时;盐源白乌光伏三期项目已补贴15,027.57 小时(已补贴上网电量75,137.87万千瓦时),预计剩余补贴小时数为10,972.43 小时。
本次评估在2026 年-2033 年,预测每年补贴电费收入=上网电量\*补贴单价。
(2)本次评估对补贴电费回款预测情况
本次收益法评估选取的模型为自由现金流模型,自由现金流的计算公式如下:
公式 1):自由现金流=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他收益-所得税+利息支出×(1-所得税税率)-营运资金追加+折旧+摊销-资本性支出=营业收入-营运资金追加+……
公式 2):其中营业收入=当期补贴电费收入+当期市场化电费收入=当期补贴电费收入+……;
公式 3):其中营运资金追加=当期营运资金占用-上期营运资金占用=(当期流动资产-当期流动负债)-(上期流动资产-上期流动负债)=(当期应收补贴账款余额+其他当期流动资产-当期流动负债)-(上期应收补贴账款余额+其他上期流动资产-上期流动负债)=当期应收补贴账款余额-上期应收补贴账款余额+……=(当期补贴电费收入+上期补贴电费收入+上上期补贴电费收入当期未回款金额)-(上期补贴电费收入+上上期补贴电费收入+上上上期补贴电费收入上期未回款金额)+……=当期补贴电费收入-上上期补贴电费收入已回款金额-上上上期补贴电费收入上期未回款金额+……
将 3)和2)代入1)可得:
自由现金流=营业收入-营运资金追加+……
=(当期补贴电费收入+……)-(当期补贴电费收入-上上期补贴电费收入已 回款金额-上上上期补贴电费收入上期未回款金额+……)+……
=上上期补贴电费收入已回款金额+上上上期补贴电费收入上期未回款金额 +……
由以上收益法的测算原理可知,在测算自由现金流量时,虽然当期补贴电费收入通过营业收入体现为加项,但在测算当期营运资金追加的时候同样通过流动资产体现为加项,营业收入与营运资金追加相减,则当期补贴电费收入被抵销,不会对当期自由现金流产生影响。而评估假设往期补贴电费收入形成的应收补贴电费账面余额在后续期间陆续全额收回,已合理考虑时间价值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本次评估在2026年-2032年,对补贴电费收入的平均回款周期预测参考2025年周转率 0.37 进行预测,折算为2.70 年。因2033 年为最后一个补贴年份,补贴电费收入较以往年份有所下降,不再适用周转率进行预测,2033 年及以后年度补贴电费回款金额参考 2032 年水平,至2036 年全部回款。
(3)本次评估作价对比同样存在应收可再生能源补贴的上市公司具备公允性、合理性
经查询同样存在应收可再生能源补贴的上市公司案例,川能动力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中,川能风电最近三年的平均回款周期约 853 天,折算为 2.34 年。该项目假设标的公司的应收补贴电费的账面余额在两年后收回,本项目预测的2.7 年平均回款周期较川能动力重组项目更加谨慎且符合本项目标的实际回款情况,本次评估对于补贴电费的回款预测符合行业惯例,作价过程是公允且合理的。
(八)可抵扣亏损及对应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的具体情况、可实现性及评估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蜀道清洁能源模拟合并范围内存在可抵扣亏损的公司中仅毛尔盖公司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3,176.62 万元。针对未确认可抵扣亏损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主体,主要系基于谨慎性原则,结合相关主体的持续亏损情况及平台公司性质,判断其未来是否能产生足够应纳税所得额以弥补可抵扣亏损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此未确认相关递延所得税资产,该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所得税》的规定。
毛尔盖公司各年度可抵扣亏损及预计可抵扣金额情况如下表:
单位:亿元
| 年份 | 期初可抵扣亏损总额(1) | 评估预测当年利润总额(2) | 当年使用可抵扣亏损金额(3) | 当年到期可抵扣亏损金额(4) | 期末可抵扣亏损总额(5) |
| 2026 | 3.73 | 0.28 | 0.28 | 1.66 | 2.07 |
| 2027 | 2.07 | 0.95 | 0.95 | 1.20 | 0.87 |
| 2028 | 0.87 | 0.93 | 0.87 | 0.87 | - |
| 2029 | - | 1.07 | - | - | - |
| 2030 | - | 1.19 | - | - | - |
注 1:(3)=if[(1)≥(2),(2),else,(1)]
注 2:(5)=(1)-max[(3),(4)]
由上表,毛尔盖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以收益法评估预测数据为基础,本次评估收益法预测的合理性及可实现性详见本回复“问题5,关于拟置入资产的评估”之”二、上市公司补充披露“之”之“(四)….”相关内容,截至报告期末,未来五年可使用的可抵扣亏损金额合计2.1 亿元,对应毛尔盖公司15%所得税率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3,176.62 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账面值3,550.62 万元,对可弥补亏损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3,176.62 万元由于已在收益法评估所得税费用中考虑,因而评估值为 0,其余因其他因素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374 万元以核实后的账面值确定评估值。
综上,可抵扣亏损及对应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的具体情况合理,具有可实现性,评估预测将其纳入收益法模型中予以考虑。
三、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1、针对说明事项(3)(8),评估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了解蜀道清洁能源管理层关于模拟合并报表的编制基础及假设,评价相关编制基础及假设的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获取并复核蜀道清洁能源模拟合并过程记录,检查合并抵销事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复核有关会计处理的合理性及金额的准确性,检查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核实评估引用的财务数据是否正确。
(2)获取蜀道清洁能源合并范围内各主体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查阅其纳税申报情况;重新计算报告期内蜀道清洁能源合并范围内各主体的应纳税所得额,核查其是否产生可抵扣亏损,并判断是否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获取毛尔盖公司的盈利预测数据,复核盈利预测数据涉及的收入、成本、费用的参数选取及合理性,分析确定未来可抵扣亏损的金额。
2、针对说明事项(4),评估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查询补贴目录及合规项目清单,核查蜀道清洁能源涉及补贴的项目是否已纳入补贴目录及合规项目清单,并核对相关信息是否准确;查阅相关补贴政策,结合项目运营情况判断是否存在政策变动风险及对补贴收入的实际影响;获取并查阅蜀道清洁能源针对补贴收入的坏账计提政策,并查阅同样存在应收可再生能源补贴的上市公司对于补贴收入的坏账计提政策,判断坏账计提是否充分合理;梳理蜀道清洁能源补贴收入的回收情况,判断相关款项是否存在无法收回的风险。
(二)核查意见
1、针对说明事项(3)(8),经核查,评估师认为:
(1)蜀道清洁能源模拟合并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模拟合并报表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反映蜀道清洁能源的财务状况;对于剥离的8家公司的股权转让视同在模拟合并财务报表最早期间之期初已经完成划转交割,该等股权不再纳入本模拟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也不纳入本次评估范围,按照评估确定的拟转让价格相应计提其他应收款项,对本次交易及评估值无影响。
(2)报告期内蜀道清洁能源的可抵扣亏损及对应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严格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的规定;综合行业前景及毛尔盖公司未来的盈利预测,其可抵扣亏损及对应递延所得税资产具备可实现性;毛尔盖公司的盈利预测数据合理,未来可弥补亏损金额测算正确,账面归集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很可能在未来经营期实现抵扣,评估作价公允且合理。
2、针对说明事项(4),经核查,评估师认为:
蜀道清洁能源的发电补贴收入确认政策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并符合行业通行惯例;应收补贴款的信用风险极低,相关款项无法收回的风险较低,按 1%计提坏账准备充分合理;对铁投环联补贴收入预测的平均回款周期为2.7 年,与补贴收入实际回款情况一致,对于补贴电费的回款预测符合行业惯例,作价过程是公允且合理的。
问题 5、关于拟置入资产的评估
申请文件显示:(1)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对拟置入资产进行评估,拟置入资产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值为 93.39 亿元,上市公司购买 6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 56.03 亿元。(2)2024 年 12 月 20 日,蜀道集团出资 60.61 亿元取得拟置入资产60%股权。(3)评估中对拟置入资产下属子公司四川巴郎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郎河公司)、毛尔盖水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毛尔盖公司)水电项目的电价参照近年平均电价进行预测,假设未来电价水平保持不变;对子公司毛尔盖公司、盐源蜀道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源公司)、会东蜀道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会东公司)、若羌县同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若羌公司)等项目,机制电量部分按照当地政策规定的电量和电价进行预测;市场电量部分参照 2024-2025 年中长期交易电价,结合 2026 年的中长期合同电价进行预测,并假设弃电率影响消除后的电价保持不变。(4)评估中假设相关子公司能如期取得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所得税税率 15%,以及假设若羌公司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政策在预测年度保持不变。(5)评估中将剥离资产事项、权属瑕疵事项、抵质押担保事项等列为对拟置入资产评估的特别事项。(6)拟置入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的评估值为 81.83 亿元,约占总资产评估值的73.71%,增值额为3.48 亿元,约占拟置入资产股东权益评估增值额的 98.80%。(7)长期股权投资为对铁能电力、巴郎河公司等 16 家公司的股权投资。评估中对不同子公司选取的评估方法存在差异,最终评估结果的选用方法也存在差异。
(8)铁能电力股权的评估值为 20.09 亿元,占长期股权投资总评估值的比例约为 24.55%,申报文件中未对铁能电力的相关评估情况进行充分完整披露。(9)对 6家重要子公司的评估过程中,因铁投康巴系平台公司,主要资产为对华电金沙江上游、国家能源集团金沙江旭龙水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龙公司)、国家能源集团金沙江奔子栏水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奔子栏公司)等联营企业的投资,对其仅用资产基础法评估,评估值为 24.41 亿元,占长期股权投资总评估值的比例约为 29.84%。因对三个参股企业不具有控制权、履行评估程序受限、无法对华电金沙江上游资产进行一一核实、旭龙公司处于初步建设期、奔子栏公司项目刚通过核准而处于生产准备阶段等原因,评估中按实缴股权比例乘以被投资单位归母股东权益价值或评估后被投资单位股权价值确定评估值。(10)巴郎河公司、毛尔盖公司(除光伏发电相关资产)运营的水电项目主要在 2012 年及以前投产,因水电站来水情况受降雨等因素影响、上网电价受电力改革影响较大、运用收益法评估涉及重要参数取值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选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比收益法评估结果高约 8.59 亿元,评估增值主要系构筑物建成时间较早,人工及材料的上涨使得评估时重置成本法增值,以及评估采用的机器设备经济年限长于企业会计折旧年限导致的机器设备增值。(11)若羌公司、会东公司、盐源公司等三家公司及毛尔盖公司光伏发电相关资产主要在报告期内投产,对三家公司的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均为减值,减值率分别为19.69%、11.82%、42.69%。因相关资产组的价值体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未来经营的状况,收益法能反映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企业价值的大小的优势,相关公司拥有良好的管理、优势的风力或光伏资源、扶持的电价政策,长期经营中形成销售网络,故选取收益法评估结果为评估结论,三家公司的收益法评估结果比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高约 3.35 亿元。(12)对不同公司或资产进行收益法评估中,选取的折现率约在 4.30%-6.73%之间。(13)对毛尔盖公司光伏发电资产的评估中,根据相关方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所在地区情况等预测发电量及弃电率,参照 2024 年至 2026 年中长期交易价格预测平均市场电价,按光伏项目 25 年的使用年限折旧政策预测相关折旧费,预测中预计人工费、修理费等在 25 年间保持不变,预测2026 年应交增值税等为 0。(14)对若羌公司的收益法评估中,根据被评估企业提供的产量分析材料及所在地区情况预测发电量及限电率,预计 2026 年平均电价为 0.198 元/千瓦时(含税),根据拟置入资产的文件《生产成本标准定额(试行)》预测相关成本费用,预测 2026 年至 2034年增值税等为 0,根据与关联方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预测相关费用。根据敏感性分析,电价每变动0.01 元(含税)/千瓦时,若羌公司的评估值变动 21%。(15)对盐源公司的收益法评估中,根据被评估企业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预测发电量,根据相关地区情况预测弃电率,假设按投产起 12 年内优先上网电量和电价保持不变、2030 年以后弃电率结构及市场电价水平保持不变,按拟置入资产印发的《生产成本标准定额(试行)》预测相关成本费用,按光伏项目 25 年的使用年限折旧政策预测折旧费,预测 2026 至2031 年应交增值税等为 0。(16)对会东公司的收益法评估中,由于实际情况与可研报告有差异,重新确定发电量,根据所在地区情况预测弃电率,预测 2029 年以后弃电率结构及市场电价水平保持不变,预测人工费等维持在 2025 年水平,按收入比重的 1%预测分摊的母公司管理费用。
请上市公司补充说明:(1)拟置入资产下属企业近三年存在的交易、增资或改制相关事项的,结合相关资产评估或估值情况、与本次评估的差异原因与合理性说明本次评估的准确性与公允性。(2)基于本次交易范围的调整对拟置入资产合并范围的影响情况,对比说明本次对拟置入资产的评估同前次的差异原因及合理性,本次交易评估是否公允。(3)评估中假设相关子公司能如期取得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假设若羌公司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政策在预测年度保持不变的依据及合理性,与可比案例是否一致,通过敏感性分析测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变动对评估值的影响,并根据测算情况及政策变动风险说明相关评估假设是否准确,本次评估值是否公允。(4)结合本次交易协议中对拟置入资产剥离资产事项、权属瑕疵事项、抵质押担保事项等的解决约定、费用承担安排等补充说明相关事项对拟置入资产的影响,评估中对相关事项的考虑是否充分,资产评估值是否准确、公允。(5)对巴郎河公司、毛尔盖公司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过程中相关机器设备评估增值的具体情况,评估采用经济年限与会计折旧年限的差异及合理性,经济年限与设备实际可使用年限是否存在差异,评估结果是否公允合理。(6)结合相关子公司增值税进项及销项税的余额及预计变动情况说明评估过程中对应交增税等税费预测的准确性。(7)结合光伏发电资产的构成、类别、不同类别或细分项的使用及折旧年限等补充说明对毛尔盖光伏项目及盐源公司折旧费的预测是否准确合理,是否符合行业惯例。(8)预测毛尔盖光伏项目人工费及修理费、会东公司人工费预测期不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9)结合会东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说明按收入比重的 1%来预测分摊管理费用的合理性及公允性。(10)结合若羌公司与关联方委托管理协议的实际情况,若羌公司及委托管理项目的实际运营管理费用情况,相关费用安排的合理性与公允性,补充说明按 50%预测若羌公司的管理费用及销售费用的合理性与公允性。
请上市公司补充披露:(1)拟置入资产单体报表情况及模拟合并过程,评估中引用的账面值数据是否准确。(2)基于重要性水平、对本次交易的影响情况及《26 号准则》第二十四条的具体要求补充披露申报文件对铁能电力等长期股权投资评估情况的披露是否充分、完整,如否,请充分披露对相关长期股权投资的具体评估情况及评估的公允性。(3)评估中列示的16 家被投资单位同申报文件中披露的 22 家下属企业的具体对应关系,申报文件中关于子公司及下属企业的列报是否存在不一致的情形。(4)按照《26 号准则》的要求详细披露各重要子公司收益法评估中重要评估参数或估值参数的预测依据及合理性,包括但不限于装机容量、实际容量、发电利用小时数、弃电率、机制电量、机制电价、市场电量、市场电价、补贴收入(如有)、营业成本、折现率等,并结合发电量及成本等相关参数的选取依据文件是否客观可信,评估中利用的专业报告是否进行必要充分的验证,电量电价的预测是否符合相关新能源政策,市场电价历史期的波动情况,影响弃电率相关因素的实际情况及预计持续时间等补充披露参数的选取预测是否谨慎、客观、合理,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要求及所在地区电力市场实际情况,预测期数据与报告期、同行业可比公司、各发电项目实际运营情况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本次评估值是否公允、准确。(5)对不同子公司采用不同评估方法、选取不同方法评估结果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并结合 5家重要子公司的实际经营业务、业务开展运营时间、历史期经营业绩波动情况、各子公司新能源发电项目运营中存在的不确定性及相关不确定性对经营业绩的影响、发电量及上网电价等关键参数的变动风险及可预测性、预测的依据及准确性、不同估值结果形成差异的原因、若羌公司等三家公司资产基础法的评估减值情况、上网电价等关键参数的波动对收益法估值结果的敏感性分析情况等审慎论证并补充披露对主要发电项目投产运营时间超过 10 年的子公司选用资产基础法、对主要发电项目在报告期内投产的子公司及项目选用收益法为评估结论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申报文件中列示的原因是否合理充分,是否存在通过选取不同评估方式提高作价、逃避业绩承诺义务的情形,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本次交易作价是否公允。(6)业绩承诺资产承诺净利润的核算口径及金额同收益法评估是否一致,如否,审慎论证并补充披露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业绩承诺方案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7)结合对铁投康巴履行评估程序受限的具体情况,评估程序受限对评估值的具体影响,参股企业的经营情况与资产负债情况,本次评估对应的估值水平,可比交易案例或公司的评估情况及估值水平,铁投康巴评估值占本次交易作价的比例等审慎论证并补充披露按实缴股权比例乘以被投资单位归母股东权益价值或评估后被投资单位股权价值确定评估值的合理性、准确性、公允性,相关评估依据是否充分,以此为基础确定拟置入资产的评估值及交易作价能否保障本次交易的公允性,在评估受限的情形下仍选择将其注入上市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8)基于前述内容,结合拟置入资产及各重要子公司回函日的业务数据及经营业绩、发电项目的建设运营情况,同评估预测是否存在差异,本次评估值对应的市盈率情况、可比交易案例情况等审慎论证并补充披露本次评估相关参数选取是否谨慎、合理,预测过程是否准确、客观,本次评估结果定价是否公允、合理,依据是否充分,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律师核查说明事项(3)(4)(10)、披露事项(4)(6)(8)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核查说明事项(2)(4)(5)(6)(7)(9)(10)、披露事项(1)(4)(5)(8)并发表明确意见。同时,请相关中介机构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关注要点》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八、二十九、三十项的规定完整披露对资产评估等审核关注要点的核查情况、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回复:
一、上市公司补充说明
(一)拟置入资产下属企业近三年存在的交易、增资或改制相关事项的,结合相关资产评估或估值情况、与本次评估的差异原因与合理性说明本次评估的准确性与公允性
1、拟置入资产下属企业近三年存在的交易、增资或改制相关事项的情况
最近三年,除因本次交易而进行的资产评估外,蜀道清洁能源下属企业中存在的交易、增资或改制的情况具体如下:
| 序号 | 公司名称 | 交易、增资或改制事项 | 具体情况 | 是否进行评估 |
| 1 | 毛尔盖公司 | 收购及增资 | 2023年,蜀道清洁能源通过公开竞拍方式取得毛尔盖公司50.10%股权,并与毛尔盖公司股东按持股比例同比增资 | 是 |
| 2 | 蜀兴公司 | 无偿划转 | 2023年,蜀道集团将所持有的40%股权无偿划转至下属公司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15%股权)、四川藏区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13%股权)与四川蜀道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12%股权) | 否 |
| 员工跟投 | 2024年,为实现企业员工激励,作为试点跟投项目,蜀道清洁能源分别向四川蜀能众城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四川蜀兴益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让2.71%股权与3.87%股权 | 是 | ||
| 3 | 铁能电力 | 股权增资注入 | 2024年,蜀道集团清洁能源资产整合 | 是 |
| 4 | 铁投康巴 | 股权增资注入 | 2024年,蜀道集团清洁能源资产整合 | 是 |
| 5 | 润储汇能 | 股权收购 | 2024年,蜀道清洁能源收购润储汇能90%股权 | 是 |
| 6 | 蜀清汇储 | 股权收购 | 2024年,蜀道清洁能源收购蜀清汇储90%股权 | 是 |
| 7 | 卓运新能源 | 股权收购 | 2025年,蜀道清洁能源收购卓运新能源100%股权 | 是 |
2、相关资产评估或估值情况、与本次评估的差异原因与合理性说明本次评 估的准确性与公允性
由前表所示,最近三年蜀道清洁能源下属企业中存在交易、增资或改制情况且进行资产评估的有毛尔盖公司、蜀兴公司、铁能电力、铁投康巴、润储汇能、蜀清汇储与卓运新能源,其前次评估情况与本次交易评估的对比及差异原因具体如下:
(1)毛尔盖公司
毛尔盖水电站是四川省为数不多的具有年调节能力的统调统分电站,是阿坝州清洁能源基地内最大的优质灵活调节资源。2023 年,为推进交通领域清洁低碳转型,蜀道清洁能源集团通过股权收购+增资方式获取毛尔盖公司50.10%股权,蜀道清洁能源委托评估机构对毛尔盖公司全部权益在2022 年10 月31 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前次评估与本次评估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序号 | 评估基准日 | 评估范围 | 评估方法 | 评估结论 |
| 1 | 2022年10月31日 | 毛尔盖公司股东全部权益 | 资产基础法 | 54,681.72 |
| 2 | 2025年12月31日 | 毛尔盖公司股东全部权益 | 资产基础法 | 227,038.03 |
前次评估与本次评估估值存在差异主要系前次股权转让后,毛尔盖公司各股
东对毛尔盖公司进行同比例增资、共增资 14 亿元所致,本次评估结论较前次评估存在差异具有合理性。
(2)蜀兴公司
2024 年,为充分激发核心员工的主观能动性,达到将核心员工与企业高质量发展密切挂钩,蜀道清洁能源将蜀兴公司纳入试点跟投项目,蜀能众鑫作为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与蜀道清洁能源本部领导班子、中层正职、相关业务部门中层副职管理人员及自愿跟投人员作为有限合伙人组建四川蜀能众城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四川蜀兴益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蜀道清洁能源分别向其转让蜀兴公司2.71%股权与3.87%股权,并委托评估机构对蜀兴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 2023 年 12 月31 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前次评估与本次评估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序号 | 评估基准日 | 评估范围 | 评估方法 | 评估结论 |
| 1 | 2023年12月31日 | 蜀兴公司股东全部权益 | 收益法 | 12,162.14 |
| 2 | 2025年12月31日 | 蜀兴公司股东全部权益 | 收益法 | 12,850.27 |
本次评估较前次评估小幅增值,主要系一方面蜀兴公司的购售电业务经过长期发展,已具备良好的经营管理优势,能够更好地开拓、维系电力客户,保障蜀道清洁能源发电项目的市场化交易,实现更高的售电利润;另一方面,蜀兴公司分布式光伏项目自2022 年7 月陆续投产,截至2025 年末已投运3.35 万千瓦(对应权益装机容量1.82 万千瓦)。
(3)铁能电力与铁投康巴
2024 年,蜀道集团以现金以及持有的铁能电力 60%股权、铁投康巴 70%股权向蜀道清洁能源增资,对蜀道集团清洁能源资源进行整合,并委托评估机构对铁能电力与铁投康巴股东全部权益在2024 年 7月31 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前次评估与本次评估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序号 | 评估基准日 | 评估范围 | 评估方法 | 评估结论 |
| 1-1 | 2024年7月31日 | 铁能电力股东全部权益 | 资产基础法 | 159,863.36 |
| 1-2 | 2025年12月31日 | 铁能电力股东全部权益 | 资产基础法 | 200,922.39 |
| 2-1 | 2024年7月31日 | 铁投康巴股东全部权益 | 资产基础法 | 287,356.40 |
| 2-2 | 2025年12月31日 | 铁投康巴股东全部权益 | 资产基础法 | 331,812.13 |
铁能电力前次评估与本次评估估值存在差异主要系前后评估基准日之间,蜀道清洁能源向铁能电力拨付资本金合计77,449.9 万元、双江口因处罚事项导致亏损、工程造价指数下降等因素综合影响所致;铁投康巴的估值差异主要系前后评估基准日之间,蜀道清洁能源向铁投康巴拨付资本金37,185.4 万元以及华电金沙江上游盈利增加所致。
(4)润储汇能与蜀清汇储
2024 年,为开展四川润储汇能彭州永定桥 100MW/200MWh 电化学储能电站项目与四川蜀清汇储叙永震东100MW/200MWh 电化学储能电站项目,蜀道清洁能源收购北京奇点汇能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 90%润储汇能股权与 90%蜀清汇储股权,并委托评估机构对润储汇能与蜀清润储股东全部权益在2024 年2月29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前次评估与本次评估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序号 | 评估基准日 | 评估范围 | 评估方法 | 评估结论 |
| 1-1 | 2024年2月29日 | 润储汇能股东全部权益 | 资产基础法 | 0.00 |
| 1-2 | 2025年12月31日 | 润储汇能股东全部权益 | 资产基础法 | 5,629.64 |
| 2-1 | 2024年2月29日 | 蜀清汇储股东全部权益 | 资产基础法 | 0.00 |
| 2-2 | 2025年12月31日 | 蜀清汇储股东全部权益 | 资产基础法 | 5,597.87 |
前次评估与本次评估存在差异主要系截至前次评估基准日,即2024 年2月29 日,润储汇能与蜀清汇储尚未建账核算,评估范围内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为 0万元,经资产基础法评估,润储汇能与蜀清汇储于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为0万元。在完成收购后,蜀道清洁能源依托润储汇能与蜀清汇储,积极投入,开展储能业务,截至2025 年末净资产分别为5,663.55 万元、5,573.10万元。因此,润储汇能、蜀清汇储较前次评估值增加主要是收购后蜀道清洁能源投入增加所致,具有合理性。
(5)卓运新能源
2025 年,为进一步开发新疆新能源市场、优化蜀道清洁能源产业布局,蜀道清洁能源通过收购卓运新能源 100%股权的方式获取特变电工若羌县若羌河100 万千瓦风电及配套储能项目,并委托评估机构对卓运新能源股东全部权益在2024 年 9月30 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序号 | 评估基准日 | 评估范围 | 评估方法 | 评估结论 |
| 1 | 2024年9月30日 | 卓运新能源股东全部权益 | 资产基础法 | 83,197.70 |
| 2 | 2025年12月31日 | 卓运新能源股东全部权益 | 资产基础法 | 87,582.71 |
本次评估较前次评估略有增加,主要是随着下属子公司若羌风电项目的逐步投运,2025 年试运行期间有所盈利,进而其长期股权投资增值所致。
综上,拟置入资产下属企业近三年的相关资产本次评估与前次评估存在差异具有合理性。在本次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严格按照有关资产评估的相关规定,结合相关资产的所处行业特点及发展阶段,选择了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评估中选用的参数及预测假设合理,评估结果准确、公允地反映了评估对象的市场价值。
(二)基于本次交易范围的调整对拟置入资产合并范围的影响情况,对比说明本次对拟置入资产的评估同前次的差异原因及合理性,本次交易评估是否公允
经四川路桥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2024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蜀道集团通过非公开协议的方式以股权和货币对蜀道清洁能源进行增资。
2024年11月11日,四川天健华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川华衡评报〔2024278 号《资产评估报告》载明,截至评估基准日2024 年7月31 日,蜀道清洁能源账面净资产为 324,579.37 万元,评估价值为 371,167.53 万元,评估增值率14.35%。根据《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备案编号:蜀道资评备[2024]第52号),前述资产评估报告已于2024 年 12 月2日在蜀道集团完成备案。
上述评估与本次交易评估情况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 序号 | 评估基准日 | 评估对象 | 评估方法 | 评估结论 |
| 1 | 2024年7月31日 | 蜀道清洁能源股东全部权益 | 资产基础法 | 371,167.53 |
| 2 | 2025年12月31日 | 蜀道清洁能源股东全部权益 | 资产基础法 | 933,895.45 |
如上表,本次交易评估与蜀道清洁能源前次评估情况存在差异,主要系两者资产范围有所不同所致。2024 年 12 月,蜀道集团以铁能电力60%股权、铁投康巴 70%股权及 299,744.56 万元现金增资蜀道清洁能源并取得蜀道清洁能源 60%股权。前次评估的资产范围不包括铁能电力 60%股权、铁投康巴 70%股权以及截至 2025 年12 月 31 日蜀道集团已缴纳的现金增资 299,744.56 万元等。考虑上述资产范围差异后,两者估值对比情况如下:
| 项目 | 评估值(万元) |
| 前次评估时蜀道清洁能源股东全部权益 | 371,167.53 |
| 前次评估基准日后原股东四川路桥现金增资款 | 30,920.00 |
| 铁能电力 60%股权 | 102,237.26 |
| 铁投康巴 70%股权 | 201,149.48 |
|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蜀道集团已缴纳的现金增资款 | 299,744.56 |
| 合计 | 1,005,218.83 |
| 本次评估中蜀道清洁能源股东全部权益 | 933,895.45 |
| 差异 | 71,323.38 |
注:上表中铁能电力 60%估值系在前次评估基准日基础上考虑期后出资影响 6,319.24万元后的作价。 由上表,在同一比较口径基础上,本次评估值与前次评估值差异较小。
本次交易中,蜀道清洁能源共剥离了7家子公司及1家联营企业。对于剥离的 8 家公司的股权转让视同在模拟合并财务报表最早期间之期初已经完成划转交割,该等股权不再纳入本模拟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也不纳入本次评估范围,按照拟转让价格(评估值)相应计提其他应收款项并评估。
上述交易范围的调整以及合并范围的变化本身不影响蜀道清洁能源的评估值,但剥离的 8家公司本次剥离评估值与前次评估值之间的差异,将相应影响蜀道清洁能源本次评估值与前次评估值的差异。经分析,本次评估值减少的主要影响因素如下:
1、受电站预计修复费用增加、水电建筑及设备安装工程价格指数下降、LPR下降等影响,拟剥离资产丹巴富能本次评估中增值幅度较前次评估中增值幅度减少 21,077.81 万元。该项增值额的减少通过影响股权转让对价,进而影响蜀道清洁能源本次评估值。
2、持续亏损、指数下降的影响,黑水天源、彭州铁能、环交所、路桥城乡、鑫巴河、汉源公司等6家拟剥离控股、参股公司(按权益比例)评估值较前次评估值减少 12,306.06 万元。
3、受预计电价下降、弃电率增加、基准电量减少等影响,对铁投环联长期股权投资增值幅度较前次评估时减少6,141.35 万元。
4、受水电建筑及设备安装工程价格指数下降、LPR下降。对巴郎河的长期股权投资增值幅度较前次评估时减少6,605.15 万元。
5、受恒晟电力市场需求不足、电价下跌等的影响,资产减值14,390.66 万元。
综上,本次评估值与前次评估值之间的差异主要系相关资产经营状况及评估参数变化所致,具有合理性,本次评估作价公允。
(三)评估中假设相关子公司能如期取得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假设若羌公司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政策在预测年度保持不变的依据及合理性,与可比案例是否一致,通过敏感性分析测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变动对评估值的影响,并根据测算情况及政策变动风险说明相关评估假设是否准确,本次评估值是否公允
1、评估中假设相关子公司能如期取得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在预测年度保持不变的依据及合理性,与可比案例是否一致,通过敏感性分析测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变动对评估值的影响,并根据测算情况及政策变动风险说明相关评估假设是否准确,本次评估值是否公允
(1)评估中假设相关子公司能如期取得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在预测年度保持不变具有合理性,具有上市公司可参考案例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 2020 年第 23 号),自2021 年 1月1日至2030 年12 月31 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次收益法评估中,评估机构在 2031 年以后继续按照 15%的企业所得税率进行测算,主要系基于评估基准日可获得的信息,并综合考虑国家西部大开发及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长期性、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自实施以来的历史连续性,以及相关子公司预计能够持续符合鼓励类产业企业条件所作出的评估假设。该项假设具有合理性,具体理由如下:
1)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具有较强的历史延续性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自 2001 年实施以来,已多次获得延续。相关政策先后依据财税〔2001〕202 号、财税〔2011〕58 号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 年第 23 号等文件执行,政策实施期间保持了较强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其中,财税〔2011〕58 号规定的优惠期限于 2020 年12 月31 日届满后,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 2020 年第 23 号公告将相关政策延续至2030 年 12 月 31 日,实现了政策的有效衔接。结合历次政策延续情况,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已形成较为稳定的政策预期,为本次评估假设提供了相应的历史依据。
2)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为政策延续提供了长期支撑
西部大开发是我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长期战略地位。国家持续强调健全推动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制度和政策体系,税收优惠政策作为支持西部地区产业发展、引导产业投资的重要工具,与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密切相关。
此外,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发布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5 年本)》已于 2025 年1 月1 日起施行。新版目录进一步明确了西部地区产业鼓励和引导方向,体现出国家对西部地区产业发展的持续支持,也为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长期实施提供了产业政策基础。
3)政策实施效果良好,具备持续实施的现实基础
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以来,对促进西部地区产业发展、吸引投资及改善企业经营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实施期间,西部地区相关企业累计享受了较大规模的税收减免,政策覆盖范围较广,已成为支持西部地区产业发展的重要政策工具。
相关税收优惠已在一定程度上融入西部地区的产业发展和企业经营预期。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维护市场预期、促进区域经济持续发展,因此该政策具备继续实施的现实基础。
4)相关配套制度持续完善,为政策稳定实施提供保障
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延续不仅体现在实施期限方面,也体现在配套制度的持续优化方面。与此前政策相比,2020 年第23 号公告将鼓励类产业项目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要求由 70%降至 60%,进一步扩大了政策适用范围。
同时,税务机关与发展改革部门已建立相应的协作机制,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符合鼓励类产业认定标准进行审核和确认。相关配套制度和执行机制的不断完善,为该项政策长期、稳定实施提供了制度保障。
5)相关案例
经查询,部分涉及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评估项目,在收益法评估中亦假设相关企业长期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上市公司 | 评估报告 | 评估报告号 | 假设 |
| 1 | 甘肃能源 | 甘肃电投九甸峡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拟债转股项目涉及的甘肃电投九甸峡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 北方亚事评报字[2019]第01-280号 | 2019年至长期均按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15%税率考虑 |
| 2 | 动力新科 | 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机电控股(集团)公司、上汽依维柯商用车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股权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 东洲评报【2021】第0077号 | 2021年至长期均按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15%税率考虑 |
| 3 | 四川双马 | 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遵义砺锋水泥有限公司股权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 卓信大华评报字(2020)第8816号 | 2020年至长期均按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15%税率考虑 |
| 4 | 华电国际 |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所涉及的中国华电集团贵港发电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 中企华评报字(2024)第6537-07号 | 2024年7月至长期均按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15%税率考虑 |
| 5 | 电投水电 | 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国家电投集团广西电力有限公司所持有国家电投集团广西长洲水电开发有限公司64.93%股权而涉及该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 天兴评报字(2024)第2401号 | 2024年11月至长期均按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15%税率考虑 |
| 6 | 中船科技 |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所涉及中国船舶集团风电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资产评估报告 | 东洲评报字【2022】第0220号 | 2022年至长期均按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15%税率考虑 |
综上,基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历史延续性、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长期性、政策实施的现实基础、配套制度的持续完善,以及相关子公司预计能够持续满足鼓励类产业企业认定条件,本次评估假设相关子公司在预测期及永续期内继续按照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进行测算具有合理性。同时,该项假设与相关上市公司资产评估案例的处理方式一致,具有可比案例支持。
(2)通过敏感性分析测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变动对评估值的影响,并根据测算情况及政策变动风险说明相关评估假设是否准确,本次评估值是否公允
各单位所得税税率假设自2031 起变更为 25%的敏感性分析结果如下:
单位:万元
| 单位名称 | 所得税税率 | 评估值 | 所得税税率 | 评估值 | 增减值 | 增减率 |
| 巴郎河水电 | 15% | 77,887.00 | 25% | 69,661.00 | -8,226.00 | -10.56% |
| 毛尔盖公司 | 15% | 139,221.24 | 25% | 117,034.10 | -22,187.14 | -15.94% |
| 盐源公司 | 15% | 53,145.34 | 25% | 46,320.90 | -6,824.44 | -12.84% |
| 会东公司 | 15% | 22,850.00 | 25% | 20,853.00 | -1,997.00 | -8.74% |
| 若羌同阳 | 15% | 87,585.38 | 25% | 80,762.35 | -6,823.03 | -7.79% |
| 铁投环联 | 15% | 43,328.39 | 25% | 42,515.00 | -813.39 | -1.88% |
| 盐边公司 | 15% | 5,361.23 | 25% | 5,083.62 | -277.61 | -5.18% |
由上表,假设2031 年以后相关子公司不再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所得税率由 15%调整为 25%(盐源 2031 年享受三免三减半所得税税率为12.5%),在其他评估参数保持不变的情况下,标的公司子公司收益法评估值将有不同程度的下降,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如发生变动,对评估值有一定影响。
综上,本次评估在 2031 年以后继续按 15%企业所得税率测算,属于收益法评估中的重要假设,该假设具有政策历史、经营基础和业务持续性依据,也有上市公司可参考案例,具有合理性,不影响本次评估值的公允性;上市公司亦在重组报告书中披露了相关税收风险。
2、假设若羌公司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政策在预测年度保持不变的依据及合理性
若羌公司风电场区位于若羌县西北约15公里处(国道G218以西约10公里),场址区位于沙漠(塔克拉玛干沙漠)与湖泊平原(罗布泊)两个地貌单元过渡区,场址区地貌为荒漠滩地,不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若羌县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若税税通(2024)646 号),国家税务总局若羌 县税 务局下发通 知:“通知内容:你单位(个人)土地编号为T65282420230046389 的土地,原土地等级为县城二等地,现调整为不征税范围。执行时间:调整确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从2024 年7月 1日起执行。”
若羌公司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假设变更为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敏感性分析结果如下:
单位:万元
| 单位名称 | 是否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 股权评估值 | 是否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 股权评估值 | 增减值 | 增减率 |
| 若羌公司 | 否 | 87,585.38 | 是 | 86,720.22 | -865.16 | -0.99% |
在其他评估参数保持不变的情况下,若羌公司收益法评估值见上表,经分析,上述政策若出现变化对本次交易作价不构成重大影响。
本次评估假设该政策在预测年度保持不变,该假设符合若羌公司占用临时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及税务征收政策,是合理的。
(四)结合本次交易协议中对拟置入资产剥离资产事项、权属瑕疵事项、抵质押担保事项等的解决约定、费用承担安排等补充说明相关事项对拟置入资产的影响,评估中对相关事项的考虑是否充分,资产评估值是否准确、公允
1、拟置入资产剥离资产事项
根据新筑股份重组方案,蜀道清洁能源2025 年10 月与天府特资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持有的路桥城乡、鑫巴河、黑水天源、彭州铁能、汉源铁能、丹巴富能及环交所全部股权;蜀道清洁能源 2026 年 5 月与天府特资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转让其持有的恒晟电力全部股权。截至评估基准日,该股权转让尚未完成。以上 8 家公司股权转让视同在模拟合并财务报表最早期间之期初已经完成转让交割,在模拟合并财务报表中不包含该等股权,相应计提剥离股权对价的其他应收款,该等股权不再纳入本模拟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也不纳入本次评估范围。
剥离资产均由四川天健华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了评估,并分别出具了评估报告,评估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单位名称 | 评估基准日 | 股权账面值 | 股权评估值 | 持股比例 | 交易价格 |
| 黑水天源 | 2025/5/31 | 686.19 | 1,056.60 | 100% | 1,056.60 |
| 汉源铁能 | 2025/5/31 | -8,668.57 | -8,726.89 | 100% | -8,726.89 |
| 彭州铁能 | 2025/5/31 | 336.51 | 382.93 | 80% | 306.34 |
| 环交所 | 2025/5/31 | 176.63 | 874.76 | 40% | 349.90 |
| 丹巴富能 | 2025/5/31 | 33,190.28 | 33,972.23 | 100% | 33,972.23 |
| 鑫巴河 | 2025/5/31 | 9,660.81 | 16,477.91 | 78% | 12,852.77 |
| 恒晟电力 | 2025/10/31 | 97,306.49 | 97,320.00 | 100% | 97,320.00 |
| 路桥城乡 | 2025/3/31 | 3,733.89 | 4,928.31 | 51% | 2,513.44 |
| 合计 | - | 136,422.23 | 146,285.85 | 139,644.40 |
本次剥离的8家公司均为独立经营的项目公司。剥离相关股权及其他权属变更的费用包括审计(含过渡期审计)、评估费用以及印花税等,合计金额154.63万元,2025 年已支付 69.18 万元,截至 2025 年末尚未支付金额为 85.45 万元。因尚未支付金额较低,本次评估未予以考虑,未考虑相关费用对本次交易及评估值无重大影响。截至评估基准日,该等股权转让尚未收到的交易价格在蜀道清洁能源母公司报表以评估值挂账于其他应收款,对本次交易及评估值无影响。
2、权属瑕疵事项、抵质押担保事项
(1)权属瑕疵事项
蜀道清洁能源下属子公司存在权属瑕疵的资产详见“问题8、关于资产权属和经营合规性”之“二、上市公司补充披露”之“(二)存在产权瑕疵资产的评估值及对生产经营的重要程度,相关权证办理进展、预计办毕期限、费用承担方式,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对本次交易作价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对于存在产权瑕疵的资产,蜀道清洁能源下属子公司声明这些资产的权属为各子公司实际占有、使用并持续产生经营收益,不存在权属争议或影响资产正常运营的情形。由于权属完备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费用较低,本次评估未予以考虑,该事项对评估结论影响较小。
(2)抵、质押担保事项
截至评估基准日,清洁能源及下属子公司存在以下抵、质押担保事项:
| 序号 | 单位名称 | 借款银行 | 借款余额(万元) | 借款期限 | 抵、质押事项 |
| 1 | 清洁能源 | 中国工商银行滨江支行 | 17,069.70 | 2024/9/29~2049/9/5 | 以武侯区簇桥街道双凤社区5组建设用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武侯区蜀道清洁能源科研基地项目”租赁收入应收账款提供质押担保。 |
| 2 | 蜀兴公司 | 中信银行成都万象支行 | 357.00 | 2023/8/4~2028/8/4 | 最高额权利质押 |
| 3 | 蜀兴公司 | 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 | 3,900.00 | 2024.11.01-2039.11.1 | 应收账款质押,《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高压发用电合同》项下全部权益和收益 |
| 4 | 蜀兴公司 | 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 | 259.28 | 2025.8.25-2040.8.25 | 应收账款质押;全部经营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光伏板、储能设备和其他地上附着物) |
| 5 | 蜀兴公司 | 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 | 3,325.52 | 2025.9.19-2040.9.19 | 应收账款质押(即借款人运营贷款项目供应冷、暖、电产生的债权,及其除运营贷款项目外销售电力产生的债权);全部经营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光伏板、储能设备和其他地上附着物) |
| 6 | 巴郎河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定市支行 | 34,650.00 | 2021/12/28~2031/12/27 | 质押-电费收费权(电源(发电)项目收费权) |
| 7 | 毛尔盖公司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江区支行 | 63,633.00 | 2023/11/20~2043/11/19 | 毛尔盖水电站42万kW水光互补项目收费权提供质押担保 |
| 8 | 毛尔盖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水县支行 | 48,240.00 | 2023/11/20~2043/11/19 | 项目建设期为信用质押,运营期追加毛尔盖水电站42万kW水光互补项目收费权。 |
| 9 | 毛尔盖公司 | 阿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水支行 | 40,000.00 | 2023/12/27~2043/12/26 | 信用质押,运营期追加毛尔盖水电站42万kW水光互补项目收费权质押贷款 |
| 10 | 毛尔盖公司 | 国家开发银行四川分行 | 198,850.00 | 2024/7/30~2046/7/30 | 毛尔盖公司依法拥有的可以抵押的四川省阿坝州黑水河毛尔盖水电站项下的固定资产和水电站项目的电费收费权及其项下全部收益 |
| 11 | 毛尔盖公司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江区支行 | 148,739.80 | 2024/7/30~2046/7/30 | |
| 12 | 毛尔盖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水县支行 | 31,418.30 | 2024/7/30~2046/7/30 | |
| 13 | 毛尔盖公司 | 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黑水信用社 | 40,000.00 | 2024/7/30~2046/7/30 | |
| 14 | 毛尔盖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9,150.00 | 2024/5/20~2043/5/20 | 项目建设期为信用质押运营期追加毛尔盖水电站42万kW水光互补项目收费权 |
| 15 | 会东公司 | 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 | 60,509.00 | 2023/5/29~2039/5/29 | 以电费收费权质押担保借款 |
| 16 | 会东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会东县支行 | 12,965.91 | 2023/9/29~2043/6/12 | 项目建设期贷款为信用贷款,经营期贷款采用电站收费权质押担保 |
| 17 | 若羌公司 | 中国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 213,750.00 | 2024/1/29-2041/1/29 | 75.86%电费收费权质押 |
| 18 | 若羌公司 | 国家开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 48,190.00 | 2024/7/1-2039/7/1 | 24.14%电费收费权质押 |
| 19 | 铁能电力 | 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 | 48,600.00 | 2016/6/7-2041/6/7 | 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担保 |
| 20 | 盐源中为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 21,000.00 | 2021/7/14-2036/7/13 | 铁能电力公司担保、铁能电力公司以持有盐源中为公司10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盐源中为公司以固定资产提供抵押担保、以电费收费权提供质押担保 |
| 21 | 盐源环联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 25,400.00 | 2021/7/14-2036/7/13 | 铁能电力公司担保、铁能电力公司以持有盐源环联公司10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盐源环联以固定资产提供抵押担保、以电费收费权提供质押担保 |
| 22 | 盐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 | 87,002.52 | 2024/7/29-2044/12/20 | 盐源公司以其凉山盐源牦牛坪光伏发电项目电费收费权提供质押担保 |
| 23 | 盐源公司 | 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 | 29,600.00 | 2024/12/27-2049/12/27 | 盐源公司以其凉山盐源牦牛坪光伏发电项目电费收费权提供质押担保 |
| 24 | 润储汇能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 18,000.00 | 2025/7/31-2040/7/31 | 以与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收取的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借款 |
对于抵质押事项,相关抵质押主要系清洁能源子公司融资建设项目形成,不影响标的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仍作为独立经营主体开展业务,相关融资安排将根据交易安排进行解除、变更或继续执行。
本次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已充分关注上述事项,并结合资产权属状态、未来经营情况及相关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判断。由于收益法评估价值主要体现标的资产未来收益能力,上述事项未导致未来收益预测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因此未对收益法评估结果造成重大影响。
综上,本次评估已充分考虑拟置入资产权属瑕疵及抵质押事项的影响,评估假设合理,评估结果能够反映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项目贷款抵押、电费收费权质押属于新能源行业惯例,不影响评估作价的公允性。
(五)对巴郎河公司、毛尔盖公司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过程中相关机器设备评估增值的具体情况,评估采用经济年限与会计折旧年限的差异及合理性,经济年限与设备实际可使用年限是否存在差异,评估结果是否公允合理
1、巴郎河公司、毛尔盖公司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过程中相关机器设备评估增值的具体情况
(1)巴郎河公司设备评估具体情况
本次评估中,巴郎河公司设备评估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类别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增值额 | 增值率% | ||||
| 原值 | 净值 | 原值 | 净值 | 原值 | 净值 | 原值 | 净值 | |
| 机器设备 | 35,458.16 | 6,031.70 | 29,809.11 | 11,620.69 | -5,649.05 | 5,588.99 | -15.93 | 92.66 |
| 车辆 | 170.81 | 33.63 | 129.87 | 70.58 | -40.94 | 36.95 | -23.97 | 109.86 |
| 电子设备 | 166.98 | 22.67 | 47.65 | 24.80 | -119.32 | 2.13 | -71.46 | 9.40 |
| 合计 | 35,795.95 | 6,088.00 | 29,986.63 | 11,716.07 | -5,809.32 | 5,628.07 | -16.23 | 92.45 |
巴郎河公司机器设备的评估原值总体为减值,主要原因为:一是 2009 年以前购进设备账面原值含增值税进项税,评估为不含增值税;二是受技术进步和市场竞争使设备购置价下降叠加影响所致。巴郎河公司机器设备评估值较账面值增值,主要原因是评估采用的经济年限长于企业会计折旧年限。
(2)毛尔盖公司水力发电设备评估具体情况
本次评估中,毛尔盖公司水力发电设备评估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类别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增值额 | 增值率% | ||||
| 原值 | 净值 | 原值 | 净值 | 原值 | 净值 | 原值 | 净值 | |
| 机器设备 | 50,615.49 | 9,648.98 | 47,168.07 | 19,965.90 | -3,447.42 | 10,316.92 | -6.81 | 106.92 |
| 车辆 | 270.16 | 133.87 | 239.62 | 165.75 | -30.54 | 31.89 | -11.30 | 23.82 |
| 电子设备 | 3,042.78 | 256.02 | 404.08 | 293.67 | -2,638.71 | 37.65 | -86.72 | 14.71 |
| 合计 | 53,928.43 | 10,038.87 | 47,811.77 | 20,425.33 | -6,116.66 | 10,386.46 | -11.34 | 103.46 |
毛尔盖公司水力发电机器设备的评估原值总体为减值,主要原因为:受技术进步和市场竞争使设备购置价下降所致。毛尔盖公司水力发电机器设备的评估值较账面值增值,主要原因是评估采用的经济年限长于企业会计折旧年限。
2、评估采用经济年限与会计折旧年限的差异及合理性分析
巴郎河公司和毛尔盖公司为水力发电企业,其核心机器设备为水轮机、发电机、主变压器、GIS、压力管道、闸门、起重机、高低压配电柜、高压输电线路等电力工业发电设备,主要设备的会计折旧年限与评估采用的经济寿命年限、账面值与评估值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1)巴郎河公司机器设备
单位:万元
| 设备类别 | 启用日期 | 账面值 | 评估值 | 占总评估值的比例% | 增值额 | 增值率% | 会计折旧年限 | 经济寿命年限 |
| 水轮机 | 2010年1月、2012年7月 | 5,070.91 | 1,574.76 | 13.55 | 5,466.36 | 107.80 | 15 | 25 |
| 发电机 | 2010年1月、2012年7月 | 2,123.66 | 18.27 | 25 | ||||
| 主变压器 | 2010年1月、2012年7月 | 1,147.19 | 9.87 | 30 | ||||
| GIS | 2010年1月、2012年7月 | 397.82 | 3.42 | 20 | ||||
| 压力管道 | 2010年1月、2012年7月 | 2,544.11 | 21.89 | 30 | ||||
| 闸门 | 2010年1月、2012年7月 | 341.32 | 2.94 | 20 | ||||
| 起重机 | 2010年1月、2012年7月 | 129.82 | 1.12 | 20 | ||||
| 高低压配电柜 | 2010年1月、2012年7月 | 168.36 | 1.45 | 20 | ||||
| 高压输电线路 | 2012年7月 | 904.77 | 7.79 | 30 | ||||
| 其他 | 2010年1月、2012年7月 | 1,205.46 | 10.37 | 10-18 | ||||
| 2012年后零星采购设备 | 2012年以后 | 960.79 | 1,083.42 | 9.32 | 122.63 | 12.76 | 5-15 | 8-25 |
| 合计 | 6,031.70 | 11,620.69 | 5,588.99 |
由于巴郎河公司的核心机器设备账面价值为打包转固,故账面值无法与设备明细对应。
(2)毛尔盖公司水力发电机器设备
单位:万元
| 设备类别 | 启用日期 | 账面值 | 评估值 | 占总评估值的比例% | 增值额 | 增值率% | 会计折旧年限 | 经济寿命年限 |
| 水轮机 | 2011年12月 | 1,820.01 | 3,633.58 | 18.20 | 1,813.57 | 99.65 | 15 | 25 |
| 发电机 | 2011年12月 | 2,661.24 | 5,331.85 | 26.70 | 2,670.61 | 100.35 | 15 | 25 |
| 主变压器 | 2012年2月 | 177.83 | 1,831.32 | 9.17 | 1,653.49 | 929.81 | 10 | 30 |
| GIS | 2011年12月 | 462.34 | 1,554.20 | 7.78 | 1,091.86 | 236.16 | 10 | 20 |
| 闸门 | 2011年12月 | 1,093.28 | 1,716.75 | 8.60 | 623.47 | 57.03 | 10 | 20 |
| 起重机 | 2011年10月 | 40.20 | 235.40 | 1.18 | 195.20 | 485.57 | 10 | 20 |
| 高低压配电柜 | 2011年10月 | 205.06 | 447.22 | 2.24 | 242.16 | 118.09 | 10 | 20 |
| 高压输电线路 | 2011年4月 | 1,197.47 | 2,279.35 | 11.42 | 1,081.88 | 90.35 | 15 | 30 |
| 其他 | 2011年-2012年 | 500.37 | 1,427.97 | 7.15 | 927.60 | 185.38 | 5-10 | 10-18 |
| 2012年后零星采购设备 | 2012年以后 | 1,491.18 | 1,508.26 | 7.55 | 17.08 | 1.15 | 5-10 | 10-20 |
| 合计 | 9,648.98 | 19,965.90 | 10,316.92 |
巴郎河公司、毛尔盖公司水力发电设备的会计折旧年限为 5-15 年,设备的会计折旧年限是企业会计政策确定的。评估采用的经济年限为设备最佳使用寿命年限,根据机械工业出版社于2011 年11 月出版的《资产评估常用方法与参数手册》,电力工业发电设备的经济使用寿命年限为20-30年。评估人员通过与企业设备管理人员现场访谈了解到,巴郎河公司、毛尔盖公司建立了完善的设备日常维护和管理制度,制定了详细的日常检修和年度大修规程并严格遵照执行。巴郎河公司核心设备投入使用时间主要为2010 年至2012 年,毛尔盖公司核心设备投入使用时间主要为2011 年至2012 年,现场勘查时,各设备运转良好,综合判断后的主要设备经济寿命年限与设备实际可使用年限相符合,本次评估采用的成新率系根据经济寿命年限进行测算,测算逻辑具有合理性,由此得出的评估结果具备合理性。
(六)结合相关子公司增值税进项及销项税的余额及预计变动情况说明评估过程中对应交增税等税费预测的准确性
1、若羌同阳
若羌公司涉及的税费有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印花税等。
(1)增值税预测情况
当年应纳增值税额=当年增值税销项税额-当年增值税进项税额-账面待抵扣进项税额
待抵扣进项税额大于当年增值税销项税额-当年增值税进项税额时,留至到下一年度进行抵扣。截至评估基准日,若羌公司无增值税销项税额,待抵扣/待认证增值税进项税余额为 39,784.11 万元,主要系项目建设期形成的工程款进项税。
若羌公司涉及应税收入包括售电收入(13%)、绿证销售收入(6%)、通道租赁收入(13%)、同阳北升压站运维收入(6%),本次评估预测期各年按照上述各类收入的发生额预测增值税销项税额。
若羌公司涉及产生可抵扣进项税的成本、费用、资本性支出包括修理费(6%)、材料费(13%)、保险费(6%)、委托运营费(6%)、场地租赁费(9%)、机器设备维护性更新支出(13%),本次评估预测期各年按照上述各类成本、费用、资本性支出的发生额预测增值税进项税额。
由于评估基准日尚有 39,784.11 万元可抵扣进项税,该部分进项税可累计抵扣至2035 年,故本次预测 2026 年-2034 年均无需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本次预测期各年的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均根据各年预测明细数据详细计算得来,相关税费预测准确无误。增值税预测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6年 | 2027年 | 2028年 | 2029年 | 2030年 | 2031年 | 2032年 | 2033年 | 2034年 | 2035年 |
| 销项税 | 3,992.99 | 3,992.99 | 4,556.68 | 4,556.68 | 4,838.52 | 4,838.52 | 4,838.52 | 4,838.52 | 4,838.52 | 4,838.52 |
| 进项税 | 136.02 | 136.02 | 136.02 | 140.06 | 141.86 | 319.46 | 319.46 | 319.46 | 319.46 | 321.26 |
| 当期发生增值税 | 3,856.97 | 3,856.97 | 4,420.66 | 4,416.62 | 4,696.66 | 4,519.06 | 4,519.06 | 4,519.06 | 4,519.06 | 4,517.26 |
| 累计可抵扣增值税 | 35,927.14 | 32,070.17 | 27,649.51 | 23,232.90 | 18,536.24 | 14,017.18 | 9,498.11 | 4,979.05 | 459.99 | 0.00 |
| 当期需缴纳增值税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4,057.27 |
(续)
| 项目 | 2036 年 | 2037 年 | 2038 年 | 2039 年 | 2040 年 | 2041 年 | 2042 年 | 2043 年 | 2044 年 | 2045 年 1-9 月 |
| 销项税 | 5,120.37 | 5,120.37 | 5,120.37 | 5,120.37 | 5,120.37 | 5,402.21 | 5,402.21 | 5,402.21 | 5,402.21 | 7,809.90 |
| 进项税 | 1,528.90 | 345.90 | 345.90 | 345.90 | 347.70 | 372.34 | 372.34 | 372.34 | 372.34 | 279.24 |
| 当期发生增值税 | 3,591.47 | 4,774.47 | 4,774.47 | 4,774.47 | 4,772.67 | 5,029.88 | 5,029.88 | 5,029.88 | 5,029.88 | 7,530.66 |
| 累计可抵扣增值税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 当期需缴纳增值税 | 3,591.47 | 4,774.47 | 4,774.47 | 4,774.47 | 4,772.67 | 5,029.88 | 5,029.88 | 5,029.88 | 5,029.88 | 7,530.66 |
(2)税金及附加预测说明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当期缴纳增值税的5%进行预测;
教育费附加:按照当期缴纳增值税的3%进行预测;
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照当期缴纳增值税的2%进行预测;
房产税:公司房产税按房产余值的70%计征,年税率为1.2%;
印花税:购销合同按照0.03%进行预测、保险费按照0.1%进行预测。
税金及附加预测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6 年 | 2027 年 | 2028 年 | 2029 年 | 2030 年 | 2031 年 | 2032 年 | 2033 年 | 2034 年 | 2035 年 |
| 增值税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4,057.27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202.86 |
| 教育费附加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121.72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81.15 |
| 房产税 | 17.64 | 17.64 | 17.64 | 17.64 | 17.64 | 17.64 | 17.64 | 17.64 | 17.64 | 17.64 |
| 印花税 | 10.12 | 10.12 | 11.43 | 11.45 | 12.10 | 12.79 | 12.79 | 12.79 | 12.79 | 12.79 |
| 税金及附加合计 | 27.75 | 27.75 | 29.07 | 29.09 | 29.74 | 30.42 | 30.42 | 30.42 | 30.42 | 436.15 |
(续)
| 项目 | 2036年 | 2037年 | 2038年 | 2039年 | 2040年 | 2041年 | 2042年 | 2043年 | 2044年 | 2045年1-9月 |
| 增值税 | 3,591.47 | 4,774.47 | 4,774.47 | 4,774.47 | 4,772.67 | 5,029.88 | 5,029.88 | 5,029.88 | 5,029.88 | 7,530.66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179.57 | 238.72 | 238.72 | 238.72 | 238.63 | 251.49 | 251.49 | 251.49 | 251.49 | 376.53 |
| 教育费附加 | 107.74 | 143.23 | 143.23 | 143.23 | 143.18 | 150.90 | 150.90 | 150.90 | 150.90 | 225.92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71.83 | 95.49 | 95.49 | 95.49 | 95.45 | 100.60 | 100.60 | 100.60 | 100.60 | 150.61 |
| 房产税 | 17.64 | 17.64 | 17.64 | 17.64 | 17.64 | 17.64 | 17.64 | 17.64 | 17.64 | 17.64 |
| 印花税 | 13.54 | 13.54 | 13.54 | 13.54 | 13.54 | 14.30 | 14.30 | 14.30 | 14.30 | 10.75 |
| 税金及附加合计 | 390.33 | 508.63 | 508.63 | 508.63 | 508.45 | 534.93 | 534.93 | 534.93 | 534.93 | 781.46 |
2、毛尔盖公司
毛尔盖公司涉及的税费有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资源税等。
(1)增值税预测情况
当年应纳增值税额=当年增值税销项税额-当年增值税进项税额-账面待抵扣进项税额
待抵扣进项税额大于当年增值税销项税额-当年增值税进项税额时,留至到下一年度进行抵扣。截至评估基准日,毛尔盖公司无增值税销项税额,待抵扣待认证增值税进项税余额为 10,030.05 万元,主要系项目建设期形成的工程款进项税。
毛尔盖公司增值税销项税额涉及的应税收入为售电收入(13%),本次评估预测期各年按照收入的发生额预测增值税销项税额。
毛尔盖公司涉及的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为营业成本、资本性支出,其中营业成本中的物业费、财产保险费、草地租赁费适用税率为 6%,机物料消耗费、运行维护费、维修费、大坝维护费适用税率为13%;资本性支出中新增房屋、无形资产适用税率为9%,新增机器设备适用税率为13%,本次评估预测期各年按照上述各类成本、费用、资本性支出的发生额预测增值税进项税额。
由于评估基准日尚有 10,030.05 万元可抵扣进项税,该部分进项税可累计抵扣至2027 年,故本次预测2026 年均无需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本次预测期各年的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均根据各年预测明细数据详细计算得来,相关税费预测准确无误。增值税预测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6年 | 2027年 | 2028年 | 2029年 | 2030年 | 2031年 | 2032年 | 2033年 | 2034年 | 2035年 | 2036年 | 2037年 |
| 销项税 | 6,226.29 | 7,065.93 | 7,055.73 | 7,045.57 | 7,035.46 | 7,025.39 | 7,015.37 | 7,005.39 | 6,995.46 | 6,985.58 | 6,975.73 | 6,965.94 |
| 进项税 | 285.02 | 282.93 | 642.82 | 283.29 | 284.48 | 313.03 | 283.25 | 285.73 | 282.93 | 286.06 | 282.93 | 285.97 |
| 当期发生增值税 | 5,941.27 | 6,783.00 | 6,412.91 | 6,762.28 | 6,750.98 | 6,712.36 | 6,732.12 | 6,719.67 | 6,712.53 | 6,699.51 | 6,692.80 | 6,679.97 |
| 累计可抵扣增值税 | 4,088.78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 当期需缴纳增值税 | 0.00 | 2,694.22 | 6,412.91 | 6,762.28 | 6,750.98 | 6,712.36 | 6,732.12 | 6,719.67 | 6,712.53 | 6,699.51 | 6,692.80 | 6,679.97 |
(续)
| 项目 | 2038年 | 2039年 | 2040年 | 2041年 | 2042年 | 2043年 | 2044年 | 2045年 | 2046年 | 2047年 | 2048年 | 2049年 | 2050年 | 2051年 |
| 销项税 | 6,956.18 | 6,946.47 | 6,936.81 | 6,927.18 | 6,917.60 | 6,908.07 | 6,898.57 | 6,889.12 | 6,673.81 | 6,664.45 | 6,655.12 | 6,645.84 | 7,933.69 | 6,140.89 |
| 进项税 | 656.77 | 283.29 | 288.98 | 313.03 | 283.25 | 285.95 | 295.98 | 296.35 | 295.98 | 295.98 | 655.87 | 296.33 | 280.21 | 908.68 |
| 当期发生增值税 | 6,299.41 | 6,663.19 | 6,647.83 | 6,614.15 | 6,634.35 | 6,622.12 | 6,602.59 | 6,592.78 | 6,377.83 | 6,368.47 | 5,999.26 | 6,349.51 | 7,653.48 | 5,232.22 |
| 累计可抵扣增值税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 当期需缴纳增值税 | 6,299.41 | 6,663.19 | 6,647.83 | 6,614.15 | 6,634.35 | 6,622.12 | 6,602.59 | 6,592.78 | 6,377.83 | 6,368.47 | 5,999.2 6 | 6,349.51 | 7,653.48 | 5,232.22 |
(2)税金及附加预测说明
水资源税:按照征收标准为每万千瓦时实际发电量0.005 元进行预测;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当期缴纳增值税的1%进行预测;
教育费附加:按照当期缴纳增值税的3%进行预测;
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照当期缴纳增值税的2%进行预测;
车船税:参照历史年度缴纳标准进行预测;
土地使用税:按土地面积及税额标准进行预测;
房产税:公司房产税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年税率为12%,参照历史年度缴纳标准进行预测;
印花税:参照历史年度占营业收入比例进行预测。
税金及附加预测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6年 | 2027年 | 2028年 | 2029年 | 2030年 | 2031年 | 2032年 | 2033年 | 2034年 | 2035年 | 2036年 | 2037年 |
| 水资源税 | 745.50 | 802.25 | 802.25 | 802.25 | 802.25 | 802.25 | 802.25 | 802.25 | 802.25 | 802.25 | 802.25 | 802.2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0.00 | 26.94 | 64.13 | 67.62 | 67.51 | 67.12 | 67.32 | 67.20 | 67.13 | 67.00 | 66.93 | 66.80 |
| 教育费附加 | 0.00 | 80.83 | 192.39 | 202.87 | 202.53 | 201.37 | 201.96 | 201.59 | 201.38 | 200.99 | 200.78 | 200.40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0.00 | 53.88 | 128.26 | 135.25 | 135.02 | 134.25 | 134.64 | 134.39 | 134.25 | 133.99 | 133.86 | 133.60 |
| 车船使用税 | 1.08 | 1.08 | 1.08 | 1.08 | 1.08 | 1.08 | 1.08 | 1.08 | 1.08 | 1.08 | 1.08 | 1.08 |
| 房产税 | 21.97 | 21.97 | 21.97 | 21.97 | 21.97 | 21.97 | 21.97 | 21.97 | 21.97 | 21.97 | 21.97 | 21.97 |
| 土地使用税 | 0.89 | 0.89 | 0.89 | 0.89 | 0.89 | 0.89 | 0.89 | 0.89 | 0.89 | 0.89 | 0.89 | 0.89 |
| 印花税 | 39.21 | 44.50 | 44.43 | 44.37 | 44.31 | 44.24 | 44.18 | 44.12 | 44.05 | 43.99 | 43.93 | 43.87 |
| 税金及附加合计 | 808.65 | 1,032.34 | 1,255.40 | 1,276.29 | 1,275.55 | 1,273.17 | 1,274.29 | 1,273.48 | 1,272.99 | 1,272.15 | 1,271.69 | 1,270.85 |
(续)
| 项目 | 2038年 | 2039年 | 2040年 | 2041年 | 2042年 | 2043年 | 2044年 | 2045年 | 2046年 | 2047年 | 2048年 | 2049年 | 2050年 | 2051年 |
| 水资源税 | 802.25 | 802.25 | 802.25 | 802.25 | 802.25 | 802.25 | 802.25 | 802.25 | 802.25 | 802.25 | 802.25 | 802.25 | 802.25 | 802.2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62.99 | 66.63 | 66.48 | 66.14 | 66.34 | 66.22 | 66.03 | 65.93 | 63.78 | 63.68 | 59.99 | 63.50 | 76.53 | 52.32 |
| 教育费附加 | 188.98 | 199.90 | 199.43 | 198.42 | 199.03 | 198.66 | 198.08 | 197.78 | 191.33 | 191.05 | 179.98 | 190.49 | 229.60 | 156.97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125.99 | 133.26 | 132.96 | 132.28 | 132.69 | 132.44 | 132.05 | 131.86 | 127.56 | 127.37 | 119.99 | 126.99 | 153.07 | 104.64 |
| 车船使用税 | 1.08 | 1.08 | 1.08 | 1.08 | 1.08 | 1.08 | 1.08 | 1.08 | 1.08 | 1.08 | 1.08 | 1.08 | 1.08 | 1.08 |
| 房产税 | 21.97 | 21.97 | 21.97 | 21.97 | 21.97 | 21.97 | 21.97 | 21.97 | 21.97 | 21.97 | 21.97 | 21.97 | 21.97 | 21.97 |
| 土地使用税 | 0.89 | 0.89 | 0.89 | 0.89 | 0.89 | 0.89 | 0.89 | 0.89 | 0.89 | 0.89 | 0.89 | 0.89 | 0.89 | 0.89 |
| 印花税 | 43.81 | 43.75 | 43.68 | 43.62 | 43.56 | 43.50 | 43.44 | 43.38 | 42.03 | 41.97 | 41.91 | 41.85 | 39.65 | 28.92 |
| 税金及附加合计 | 1,247.96 | 1,269.72 | 1,268.74 | 1,266.66 | 1,267.81 | 1,267.02 | 1,265.79 | 1,265.14 | 1,250.89 | 1,250.26 | 1,228.05 | 1,249.01 | 1,325.04 | 1,169.04 |
3、盐源公司
盐源公司涉及的税费有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
(1)增值税预测情况
当年应纳增值税额=当年增值税销项税额-当年增值税进项税额-账面待抵扣进项税额
待抵扣进项税额大于当年增值税销项税额-当年增值税进项税额时,留至到下一年度进行抵扣。截至评估基准日,盐源公司待抵扣/待认证增值税进项税余额为17,768.17 万元,主要系项目建设期形成的工程款进项税。
盐源公司增值税销项税额涉及的应税收入为售电收入(13%),本次评估预测期各年按照收入的发生额预测增值税销项税额。
盐源公司涉及的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为营业成本、资本性支出,其中营业成本中的保险费、储能维持运营费等适用税率为6%,材料费等适用税率为13%;资本性支出中新增房屋适用税率为9%,新增机器设备适用税率为13%,本次评估预测期各年按照上述各类成本、费用、资本性支出的发生额预测增值税进项税额。
由于评估基准日尚有 17,768.17 万元可抵扣进项税,该部分进项税可累计抵扣至2031 年,故本次预测 2026 年-2031 年均无需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本次预测期各年的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均根据各年预测明细数据详细计算得来,相关税费预测准确无误。增值税预测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6年 | 2027年 | 2028年 | 2029年 | 2030年 | 2031年 | 2032年 | 2033年 | 2034年 | 2035年 | 2036年 | 2037年 |
| 销项税 | 1,893.76 | 2,744.40 | 3,250.31 | 3,383.94 | 3,608.70 | 3,593.93 | 3,579.22 | 3,564.58 | 3,550.01 | 3,535.50 | 3,521.06 | 3,506.68 |
| 进项税 | 981.94 | 178.49 | 176.95 | 176.95 | 178.33 | 176.95 | 176.95 | 180.13 | 176.95 | 176.95 | 196.97 | 198.51 |
| 当期发生增值税 | 911.82 | 2,565.91 | 3,073.35 | 3,206.99 | 3,430.37 | 3,416.97 | 3,402.27 | 3,384.45 | 3,373.05 | 3,358.54 | 3,324.09 | 3,308.17 |
| 累计可抵扣增值税 | 16,856.35 | 14,290.44 | 11,217.08 | 8,010.10 | 4,579.73 | 1,162.76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 当期需缴纳增值税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2,239.51 | 3,384.45 | 3,373.05 | 3,358.54 | 3,324.09 | 3,308.17 |
(续)
| 项目 | 2038年 | 2039年 | 2040年 | 2041年 | 2042年 | 2043年 | 2044年 | 2045年 | 2046年 | 2047年 | 2048年 | 2049年 | 2050年 | 2051年 |
| 销项税 | 3,329.35 | 3,152.09 | 3,137.91 | 3,123.79 | 3,109.73 | 3,095.74 | 3,081.81 | 3,067.94 | 3,054.13 | 3,040.39 | 3,026.71 | 3,013.09 | 2,999.53 | 3,264.99 |
| 进项税 | 196.97 | 196.97 | 203.93 | 196.97 | 196.97 | 196.97 | 196.97 | 196.97 | 175.82 | 177.36 | 175.82 | 175.82 | 177.20 | 89.41 |
| 当期发生增值税 | 3,132.38 | 2,955.12 | 2,933.98 | 2,926.82 | 2,912.76 | 2,898.77 | 2,884.84 | 2,870.97 | 2,878.31 | 2,863.03 | 2,850.88 | 2,837.26 | 2,822.33 | 3,175.58 |
| 累计可抵扣增值税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 当期需缴纳增值税 | 3,132.38 | 2,955.12 | 2,933.98 | 2,926.82 | 2,912.76 | 2,898.77 | 2,884.84 | 2,870.97 | 2,878.31 | 2,863.03 | 2,850.8 8 | 2,837.26 | 2,822.33 | 3,175.58 |
(2)税金及附加预测说明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当期缴纳增值税的5%进行预测;
教育费附加:按照当期缴纳增值税的3%进行预测;
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照当期缴纳增值税的2%进行预测;
印花税:参照涉税合同的0.3%进行预测。
税金及附加预测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6年 | 2027年 | 2028年 | 2029年 | 2030年 | 2031年 | 2032年 | 2033年 | 2034年 | 2035年 | 2036年 | 2037年 |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111.98 | 169.22 | 168.65 | 167.93 | 166.20 | 165.41 |
| 教育费附加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67.19 | 101.53 | 101.19 | 100.76 | 99.72 | 99.25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44.79 | 67.69 | 67.46 | 67.17 | 66.48 | 66.16 |
| 印花税 | 19.23 | 64.87 | 76.55 | 79.63 | 84.82 | 84.48 | 84.14 | 83.80 | 83.46 | 83.13 | 82.79 | 82.46 | |
| 税金及附加合计 | 19.23 | 64.87 | 76.55 | 79.63 | 84.82 | 84.48 | 308.09 | 422.24 | 420.77 | 418.98 | 415.20 | 413.28 |
(续)
| 项目 | 2038年 | 2039年 | 2040年 | 2041年 | 2042年 | 2043年 | 2044年 | 2045年 | 2046年 | 2047年 | 2048年 | 2049年 | 2050年 | 2051年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156.62 | 147.76 | 146.70 | 146.34 | 145.64 | 144.94 | 144.24 | 143.55 | 143.92 | 143.15 | 142.54 | 141.86 | 141.12 | 158.78 |
| 教育费附加 | 93.97 | 88.65 | 88.02 | 87.80 | 87.38 | 86.96 | 86.55 | 86.13 | 86.35 | 85.89 | 85.53 | 85.12 | 84.67 | 95.27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62.65 | 59.10 | 58.68 | 58.54 | 58.26 | 57.98 | 57.70 | 57.42 | 57.57 | 57.26 | 57.02 | 56.75 | 56.45 | 63.51 |
| 印花税 | 78.37 | 74.28 | 73.95 | 73.63 | 73.30 | 72.98 | 72.66 | 72.34 | 72.02 | 71.70 | 71.39 | 71.07 | 70.76 | 35.22 |
| 税金及附加合计 | 391.61 | 369.79 | 367.35 | 366.31 | 364.58 | 362.86 | 361.14 | 359.43 | 359.85 | 358.01 | 356.48 | 354.80 | 352.99 | 352.78 |
(七)结合光伏发电资产的构成、类别、不同类别或细分项的使用及折旧年限等补充说明对毛尔盖光伏项目及盐源公司折旧费的预测是否准确合理,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1、光伏发电资产的构成、类别、不同类别或细分项的使用年限与折旧年限
蜀道清洁能源光伏发电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和机器设备,毛尔盖公司和盐源公司的不同类别的折旧年限和使用年限分别为:
单位:年
| 项目 | 房屋建筑物 | 机器设备 |
| 会计折旧年限 | 30 | 25 |
| 预测折旧年限 | 50、25 | 25 |
2、光伏项目折旧费的预测的准确合理性及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本次盈利预测固定资产折旧以会计折旧年限为基础,考虑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维护保养状况进行预测。机器设备的预测折旧年限与会计折旧年限一致,房屋建筑物毛尔盖公司、盐源公司的预测折旧年限分别为50 年、25 年。如果房屋建筑物的折旧均调整为 30 年,相关资产的评估结果如下:
| 项目 | 原评估值 | 折旧调整后评估值 | 差异 | 持股比例 | 权益差异 |
| 毛尔盖公司光伏资产组 | 205,164.07 | 205,164.07 | - | 50.10% | - |
| 盐源公司 | 53,145.34 | 53,138.29 | 7.05 | 100% | 7.05 |
毛尔盖公司光伏项目收益法评估以资产组的形式采用税前现金流进行测算,房屋建筑物若采用 30 年进行折旧预测对资产组的评估值无影响;盐源公司房屋建筑物若采用30 年进行折旧预测,评估结果将减少7.05 万元。
综上,本次基于预计使用年限预测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具备一定合理性,与按照会计折旧年限测算的评估结果不存在显著差异。
(八)预测毛尔盖公司光伏项目人工费及修理费、会东公司人工费预测期不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1、人工费
预测期内,毛尔盖公司光伏和会东公司光伏项目的装机容量、运营模式及人员配置预计不会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均已进入稳定运营阶段,日常运行主要通过远程监控、定期巡检、组件清洗和常规维护完成,人工需求相对固定,与收入、发电量之间不存在直接线性关系。因此,人工费按照现有人员配置、历史水平及未来运营安排预测,在预测期内保持稳定。近三年社会平均薪酬指数上涨,主要反映单位劳动力价格变化趋势,并不必然导致项目公司人工成本总额上涨;新能源发电项目可通过集中监控、区域化运维、少人值守、外包运维及效率提升等方式消化部分人均薪酬上涨的影响。因此,人工成本预测结合项目用工人数、运维组织模式、历史发生水平及未来运营安排综合判断,未依据宏观薪酬指数逐年递增。
2、修理费
光伏项目的检修模式与火电、水电及风电存在差异,通常不存在同等规模和频率的周期性大修。日常修理主要包括升压站输变电系统年检预试、光伏场区设备维护性检修以及道路、边坡等配套设施维修。毛尔盖项目主要采取自主检修维护方式,检修人员成本已计入人工费,外部年检预试等费用相对固定。项目投运前两年虽处于设备质保期,设备本体维修支出相对较低,但毛尔盖项目属于山地光伏,光伏面板汇流可能改变局部排水路径,道路及边坡治理需求较大,相关支出可能抵消质保期内设备维修费用的下降,因此未对前两年修理费作下调。按稳定年度金额预测修理费具有合理性,符合自主运维光伏项目的成本特征。
3、行业案例
公开交易案例亦显示,新能源项目人工费或运维费预测并非必然增长。例如,在国家电投拟向电投产融转让中电投山西可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100%股权项目中,评估机构采用收益法评估光伏发电项目。相关评估说明中披露“人工工资刚性增长及被评估企业运行的稳定后,需逐步减少相关工作人员,致使职工薪酬分阶段下降;修理费用根据评估人员对被评估企业设备管理人员的交流,以固定成本计算”。
清源股份(603628)向湖南新华水利电力有限公司转让5 家光伏项目公司各80%股权的交易中,清源股份于 2021 年 6 月披露的相关监管工作函回复显示,人工成本包含在运维成本中,在第一个完整预测年度起,运维成本全周期保持不
变。
由此可见,毛尔盖光伏项目人工费及修理费、会东公司人工费预测期不变,具备合理性。
(九)结合会东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说明按收入比重的 1%来预测分摊管理费用的合理性及公允性
蜀道清洁能源从事水电、光伏及风电发电行业,母公司作为控股型管理公司的职能定位,总部的成本主要为管理人员薪酬,效益主要为现有及未来新承接的发电项目的投资收益以及相关管理运营效率的提升和新业务的获取。蜀道清洁能源作为蜀道集团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前,在发电领域唯一的业务平台,在市场经营拓展、运营成本管控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控股拟建项目权益装机容量405.60 万千瓦,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业务拓展能力。因此,清洁能源本部具有较大商业价值。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第三十八条规定,对专门从长期股权投资获取收益的控股型企业进行评估时,应当考虑控股型企业总部的成本和效益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对专门从长期股权投资获取收益的控股型企业的子公司单独进行评估时,应当考虑控股型企业管理机构分摊管理费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蜀道清洁能源采用集中采购降低采购单价节约采购成本、通过生产经营部的营销中心统一营销实现各电站间交易互补并通过蜀道集团内的产业协同锁定优质售电客户,同时通过集中授信降低融资成本。蜀道清洁能源的对外投资的管理职能包含对存量项目和增量拟建、在建项目的管理。对正常运营的存量项目,蜀道清洁能源总部主要通过运维分公司及水电分公司履行专业管理职责,对拟建及在建项目主要通过建设分公司履行管理职责,各项目公司主要侧重于建设或生产管理,降低项目公司的管理成本。
截至评估基准日,按照蜀道清洁能源管理职责的分配,母公司对水电项目巴郎河按预测营业收入的 3%缴纳管理费用,光伏项目盐源公司、会东公司按预测营业收入的1%缴纳管理费用。毛尔盖、若羌公司、蜀兴公司、盐边公司因自身管理职能较为完善未考虑管理费用。光伏项目按营业收入1%缴纳管理费用,是基于蜀道清洁能源预计存量项目、增量项目缴纳的管理费用在未来能够覆盖运维分公司的管理成本。然而新项目的承接基于政府项目批复,故未来承接新项目的数量、发电量、电价等较难量化,清洁能源的总部效益的可预测性及总部管理费的分摊对象和金额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在此情形下,本次资产基础法评估对蜀道清洁能源总部的效益和成本对企业价值的影响谨慎按母公司基准日账面资产评估值考虑,即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为蜀道清洁能源母公司基准日账面资产评估值加上下属 16 家长期股权投资项目的评估值予以确定,其中风电项目、光伏项目及光伏相关资产组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其余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为水电项目、储能建设项目、初期阶段的光伏项目、二级平台公司等)。
另一方面,从资产交易的角度上看,各项目公司具备独立运营项目的能力,单独交易项目公司时,本次评估中子公司的评估结果可以反映其市场价值。平台公司存在统筹技术、人员、资金、生产管理、并购投资等职能,具备协同各子公司创造更大价值和拓展增量项目实现持续盈利经营的能力,但是该部分效益较难采用收益法量化,在目前整合阶段采用资产基础法确认清洁能源母公司账面资产价值比较合适。因此,清洁能源资产基础法评估时,长期股权投资价值按各项目公司评估结果汇总,可以反映清洁能源的整体价值。
综上所述,在综合考虑各方面评估因素的情况下,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清洁能源母公司股权价值,以上评估处理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评估结论具有合理性。
(十)结合若羌公司与关联方委托管理协议的实际情况,若羌公司及委托管理项目的实际运营管理费用情况,相关费用安排的合理性与公允性,补充说明按50%预测若羌公司的管理费用及销售费用的合理性与公允性
1、若羌公司与关联方委托管理协议的实际情况,若羌公司及委托管理项目的实际运营管理费用情况,相关费用安排具有合理性
根据若羌公司与恒晟电力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若羌公司接受委托,对吐鲁番项目提供日常经营、安全管理、成本控制、合规管理等与项目运营相关的管理服务。协议同时明确了若羌公司的受托管理事项、权利义务及委托管理费用结算原则。主要情况如下:
(1)受托管理事项
若羌公司负责统筹项目日常生产经营,建立并执行相关管理制度,开展安全管理、成本控制、合规管理、资料管理、外部协调及审计检查配合等工作。
(2)若羌公司权利义务
若羌公司有权根据协议自主开展托管标的的全部经营管理活动并收取委托管理费用,同时承担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相应管理责任。
(3)费用结算
委托管理费用按照若羌公司相关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结算,最终分摊金额以双方确认的年度审计结果为依据。
若羌公司承担恒晟电力相关管理工作,若羌公司向恒晟电力提供与吐鲁番项目运营相关的综合管理职责,相关受托工作会占用若羌公司的资源,并形成相应成本。按照协议向恒晟电力收取委托管理费用,能够使费用承担与服务受益相匹配,具备合理性。
2、若羌公司自身项目与受托管理项目的业务规模及实际工作量相近,按50%预测若羌公司的管理费用及销售费用的合理性与公允性
(1)场站装机规模一致,业务体量对等
若羌、吐鲁番两座场站装机容量均为100 万千瓦,项目规模及整体业务体量基本相当。在其他运营条件不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下,装机规模相同意味着两座场站在生产管理、安全管理、经营协调和电力销售等方面的基础工作需求总体可比。
(2)人员配置规模基本对等
若羌公司与吐鲁番项目在生产、安全、经营及综合行政等管理岗位方面的配置标准基本一致。相关人员需同步承担两座场站的制度建设、运行管理、隐患排查、检查整改、人员培训及综合协调等工作,两座场站对管理资源的占用程度总体接近。
在电力销售方面,若羌、吐鲁番两座场站均设置2个交易单元,相关人员统一承担两地场站的中长期及现货交易、电网沟通、电费结算、考核分析等工作。两座场站的交易组织模式和销售业务流程一致,销售工作量总体相当。
(3)场站运营工作量相近
1)两座场站装机容量相同,日常设备巡检、缺陷处理、定期试验、技改检修及备品备件管理等生产运营工作量总体相当;
2)两座场站均需与属地发展改革部门、电网公司、应急管理等单位进行沟通协调,并按要求开展报表报送、现场检查及政策申报等工作,对外协调事项和频次总体可比;
3)两座场站均需开展月度、季度和年度经营分析、成本执行跟踪、生产计划管理、安全环保管理及内部报告等工作,内部经营管理事项和投入总体接近。
综合装机规模、人员投入、生产运营、外部协调及电力销售等因素,若羌公司自身项目与吐鲁番受托管理项目对管理及销售资源的占用程度总体相当。由双方各承担相关费用的50%,能够较为客观地反映双方的实际受益和资源耗用情况。同时,委托管理协议已明确以相关实际发生费用的50%作为结算基础,盈利预测按 50%分摊若羌公司的管理费用及销售费用,与现行协议安排和实际运营模式一致。因此,按50%预测若羌公司的管理费用及销售费用具备合理性与公允性。
二、上市公司补充披露
(一)拟置入资产单体报表情况及模拟合并过程,评估中引用的账面值数据是否准确
1、蜀道清洁能源单体报表情况及模拟合并过程
报告期内,蜀道清洁能源单体报表及模拟合并过程如下:
(1)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 | ||||
| 蜀道清洁能源单体数据 | 一级子公司数据合计[注] | 汇总数据 | 合并抵销 | 模拟合并 | |
| 流动资产 | |||||
| 货币资金 | 80,245.55 | 131,205.03 | 211,450.58 | 211,450.58 | |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16,900.00 | 16,900.00 | 16,900.00 | ||
| 应收账款 | 939.19 | 31,710.11 | 32,649.30 | -751.32 | 31,897.98 |
| 应收款项融资 | 267.15 | 267.15 | 267.15 | ||
| 预付款项 | 97.03 | 3,313.31 | 3,410.34 | 3,410.34 | |
| 其他应收款 | 156,019.78 | 26,184.60 | 182,204.38 | -68,493.08 | 113,711.30 |
| 存货 | 354.11 | 354.11 | 354.11 | ||
| 其他流动资产 | 2,530.57 | 80,146.18 | 82,676.75 | -2,578.50 | 80,098.25 |
| 流动资产合计 | 239,832.11 | 290,080.51 | 529,912.62 | -71,822.90 | 458,089.72 |
| 非流动资产 | |||||
| 长期股权投资 | 783,444.66 | 545,704.90 | 1,329,149.56 | -774,352.24 | 554,797.32 |
| 投资性房地产 | 837.58 | 837.58 | 327.55 | 1,165.13 | |
| 固定资产 | 1,817.07 | 1,332,500.36 | 1,334,317.42 | 82,134.52 | 1,416,451.94 |
| 在建工程 | 25,914.45 | 246,985.39 | 272,899.83 | -19,102.32 | 253,797.51 |
| 使用权资产 | 232.59 | 14,039.29 | 14,271.88 | 14,271.88 | |
| 无形资产 | 20,939.37 | 6,685.77 | 27,625.14 | 0.42 | 27,625.56 |
| 商誉 | 4,129.03 | 4,129.03 | 4,129.03 | ||
| 长期待摊费用 | 134.66 | 134.66 | 134.66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60.47 | 6,191.34 | 6,251.81 | 447.66 | 6,699.46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2,647.56 | 4,872.77 | 7,520.32 | 7,520.32 |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835,056.16 | 2,162,081.08 | 2,997,137.24 | -710,544.41 | 2,286,592.82 |
| 资产总计 | 1,074,888.27 | 2,452,161.58 | 3,527,049.85 | -782,367.31 | 2,744,682.54 |
| 流动负债 | |||||
| 短期借款 | 1,000.70 | 1,000.70 | 1,000.70 | ||
| 应付账款 | 6,478.29 | 39,690.24 | 46,168.53 | -4,717.07 | 41,451.46 |
| 预收款项 | 3.19 | 3.19 | 3.19 | ||
| 合同负债 | 7,206.59 | 7,206.59 | 7,206.59 | ||
| 应付职工薪酬 | 3,018.89 | 3,916.18 | 6,935.07 | 6,935.07 | |
| 应交税费 | 234.54 | 3,146.87 | 3,381.41 | 3,381.41 | |
| 其他应付款 | 40,674.38 | 125,838.05 | 166,512.43 | -84,361.92 | 82,150.50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21,640.07 | 102,967.84 | 124,607.91 | 124,607.91 | |
| 其他流动负债 | 37,660.37 | 37,660.37 | 37,660.37 | ||
| 流动负债合计 | 72,046.17 | 321,430.03 | 393,476.20 | -89,078.99 | 304,397.21 |
| 非流动负债 | |||||
| 长期借款 | 104,124.70 | 1,153,220.38 | 1,257,345.08 | 1,257,345.08 | |
| 租赁负债 | 10,644.60 | 10,644.60 | 10,644.60 | ||
| 长期应付款 | 11,653.33 | 11,653.33 | 11,653.33 | ||
| 递延收益 |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58.15 | 2,009.16 | 2,067.31 | -1,748.63 | 318.68 |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30,676.41 | 30,676.41 | 30,676.41 |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104,182.85 | 1,208,203.88 | 1,312,386.73 | -1,748.63 | 1,310,638.10 |
| 负债合计 | 176,229.02 | 1,529,633.91 | 1,705,862.93 | -90,827.62 | 1,615,035.31 |
|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 898,659.25 | 902,468.02 | 1,801,127.27 | -906,088.12 | 895,039.15 |
| 少数股东权益 | 20,059.66 | 20,059.66 | 214,548.43 | 234,608.08 |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898,659.25 | 922,527.67 | 1,821,186.93 | -691,539.69 | 1,129,647.23 |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 1,074,888.27 | 2,452,161.58 | 3,527,049.85 | -782,367.31 | 2,744,682.54 |
数据来源:蜀道清洁能源模拟合并过程,下同。
(续上表)
| 项目 | 2024 年 12 月 31 日 | ||||
| 蜀道清洁能源单体数据 | 一级子公司数据合计 | 汇总数据 | 合并抵销 | 模拟合并 | |
| 流动资产 | |||||
| 货币资金 | 59,837.29 | 118,314.46 | 178,151.75 | 178,151.75 | |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
| 应收账款 | 150.00 | 25,561.27 | 25,711.27 | -741.72 | 24,969.55 |
| 应收款项融资 | 371.78 | 371.78 | 371.78 | ||
| 预付款项 | 52.77 | 727.66 | 780.43 | 780.43 | |
| 其他应收款 | 152,794.80 | 88,381.28 | 241,176.08 | -52,561.06 | 188,615.02 |
| 存货 | 296.93 | 296.93 | 296.93 | ||
| 其他流动资产 | 1,712.53 | 63,432.88 | 65,145.40 | -1,819.50 | 63,325.90 |
| 流动资产合计 | 214,547.39 | 297,086.25 | 511,633.64 | -55,122.28 | 456,511.36 |
| 非流动资产 | |||||
| 长期股权投资 | 610,213.96 | 455,190.39 | 1,065,404.36 | -607,000.64 | 458,403.71 |
| 投资性房地产 | 169.76 | 169.76 | 361.92 | 531.69 | |
| 固定资产 | 2,032.14 | 766,072.81 | 768,104.95 | 84,148.72 | 852,253.67 |
| 在建工程 | 16,949.73 | 587,767.11 | 604,716.85 | -12,200.23 | 592,516.61 |
| 使用权资产 | 84.72 | 14,753.79 | 14,838.52 | 14,838.52 | |
| 无形资产 | 21,497.32 | 4,208.64 | 25,705.96 | 0.54 | 25,706.50 |
| 商誉 | 4,129.03 | 4,129.03 | 4,129.03 | ||
| 长期待摊费用 | 7.67 | 292.91 | 300.58 | 300.58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65.71 | 6,823.56 | 6,889.27 | 257.28 | 7,146.55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4,781.29 | 6,391.44 | 11,172.73 | 11,172.73 |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655,632.56 | 1,845,799.45 | 2,501,432.01 | -534,432.42 | 1,966,999.59 |
| 资产总计 | 870,179.95 | 2,142,885.69 | 3,013,065.65 | -589,554.69 | 2,423,510.96 |
| 流动负债 | |||||
| 短期借款 | 2,001.89 | 22,850.00 | 24,851.89 | 24,851.89 | |
| 应付账款 | 8,488.50 | 36,356.45 | 44,844.95 | -5,489.02 | 39,355.93 |
| 预收款项 | 323.43 | 323.43 | 323.43 | ||
| 合同负债 | 3,205.54 | 3,205.54 | 3,205.54 | ||
| 应付职工薪酬 | 2,098.33 | 2,478.13 | 4,576.47 | 4,576.47 | |
| 应交税费 | 6,971.04 | 3,584.34 | 10,555.38 | 10,555.38 | |
| 其他应付款 | 49,833.54 | 72,824.57 | 122,658.11 | -34,039.81 | 88,618.30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11,284.59 | 85,207.11 | 96,491.70 | 96,491.70 | |
| 其他流动负债 | 104,442.53 | 104,442.53 | -27,770.10 | 76,672.43 | |
| 流动负债合计 | 80,677.91 | 331,272.09 | 411,950.00 | -67,298.93 | 344,651.08 |
| 非流动负债 | |||||
| 长期借款 | 92,450.94 | 1,012,242.17 | 1,104,693.11 | 1,104,693.11 | |
| 租赁负债 | 46.66 | 10,402.74 | 10,449.41 | 10,449.41 | |
| 长期应付款 | 13,358.54 | 13,358.54 | 13,358.54 | ||
| 递延收益 | 23.33 | 23.33 | 23.33 |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21.18 | 2,176.30 | 2,197.48 | -1,737.78 | 459.70 |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30,676.41 | 30,676.41 | 30,676.41 |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92,542.11 | 1,068,856.17 | 1,161,398.28 | -1,737.78 | 1,159,660.50 |
| 负债合计 | 173,220.02 | 1,400,128.26 | 1,573,348.28 | -69,036.71 | 1,504,311.57 |
|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 696,959.93 | 718,021.49 | 1,414,981.42 | -730,910.40 | 684,071.02 |
| 少数股东权益 | 24,735.95 | 24,735.95 | 210,392.42 | 235,128.36 |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696,959.93 | 742,757.43 | 1,439,717.36 | -520,517.98 | 919,199.38 |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 870,179.95 | 2,142,885.69 | 3,013,065.65 | -589,554.69 | 2,423,510.96 |
注:系蜀道清洁能源下属一级子公司数据合计,由于子公司数量较多,为使数据更为简洁直观并易于阅读,进行了汇总简化,下同。
(2)利润表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度 | ||||
| 蜀道清洁能源单体数据 | 一级子公司数据合计 | 汇总数据 | 合并抵销 | 模拟合并 | |
| 一、营业总收入 | 2,997.60 | 100,024.06 | 103,021.66 | -2,866.13 | 100,155.52 |
| 二、营业总成本 | 13,121.67 | 83,197.04 | 96,318.71 | 1,005.21 | 97,323.92 |
| 其中:营业成本 | 734.65 | 53,058.91 | 53,793.56 | 1,520.67 | 55,314.24 |
| 税金及附加 | 469.82 | 1,559.13 | 2,028.95 | 2,028.95 | |
| 销售费用 | 1,492.63 | 1,492.63 | 1,492.63 | ||
| 管理费用 | 8,834.95 | 5,895.23 | 14,730.18 | -515.47 | 14,214.71 |
| 研发费用 | 242.16 | 7.94 | 250.10 | 250.10 | |
| 财务费用 | 2,840.08 | 21,183.21 | 24,023.29 | 24,023.29 | |
| 加:其他收益 | 196.53 | 38.78 | 235.32 | 235.32 | |
| 投资收益 | 3,820.37 | 5,352.12 | 9,172.49 | -3,855.25 | 5,317.24 |
| 信用减值损失 | -13.17 | 42.87 | 29.70 | 29.70 | |
| 资产减值损失 | -4,379.57 | -2,604.97 | -6,984.54 | 4,379.57 | -2,604.97 |
| 资产处置收益 | -31.12 | 13.62 | -17.51 | -17.51 | |
| 三、营业利润 | -10,531.04 | 19,669.44 | 9,138.41 | -3,347.02 | 5,791.39 |
| 加:营业外收入 | 39.67 | 39.67 | 39.67 | ||
| 减:营业外支出 | 2.44 | 610.21 | 612.64 | 612.64 | |
| 四、利润总额 | -10,533.47 | 19,098.91 | 8,565.43 | -3,347.02 | 5,218.42 |
| 减:所得税费用 | 42.21 | 1,904.58 | 1,946.79 | -201.22 | 1,745.57 |
| 五、净利润 | -10,575.68 | 17,194.32 | 6,618.64 | -3,145.80 | 3,472.85 |
| 六、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 |||||
| 七、综合收益总额 | -10,575.68 | 17,194.32 | 6,618.64 | -3,145.80 | 3,472.85 |
(续上表)
| 项目 | 2024年度 | ||||
| 蜀道清洁能源单体数据 | 一级子公司数据合计 | 汇总数据 | 合并抵销 | 模拟合并 | |
| 一、营业总收入 | 4,021.53 | 70,380.27 | 74,401.80 | -4,779.38 | 69,622.42 |
| 二、营业总成本 | 12,241.66 | 65,504.57 | 77,746.22 | -802.33 | 76,943.89 |
| 其中:营业成本 | 3,690.60 | 37,143.75 | 40,834.35 | -420.08 | 40,414.27 |
| 税金及附加 | 485.43 | 1,714.43 | 2,199.86 | 2,199.86 | |
| 销售费用 | 1,148.92 | 1,148.92 | 1,148.92 | ||
| 管理费用 | 6,763.97 | 5,132.98 | 11,896.95 | -382.25 | 11,514.70 |
| 研发费用 | 138.46 | 124.06 | 262.52 | 262.52 | |
| 财务费用 | 1,163.20 | 20,240.43 | 21,403.63 | 21,403.63 | |
| 加:其他收益 | 340.39 | 246.47 | 586.85 | 586.85 | |
| 投资收益 | -6.68 | 1,232.94 | 1,226.26 | 1,226.26 | |
| 信用减值损失 | 666.89 | -253.83 | 413.06 | 413.06 | |
| 资产减值损失 | |||||
| 资产处置收益 | 0.10 | 0.10 | 0.10 | ||
| 三、营业利润 | -7,219.53 | 6,101.38 | -1,118.14 | -3,977.04 | -5,095.19 |
| 加:营业外收入 | 0.60 | 57.75 | 58.35 | 1.89 | 60.25 |
| 减:营业外支出 | 11.74 | 119.82 | 131.56 | 131.56 | |
| 四、利润总额 | -7,230.67 | 6,039.32 | -1,191.35 | -3,975.15 | -5,166.51 |
| 减:所得税费用 | 5,587.63 | 1,780.80 | 7,368.43 | -249.98 | 7,118.45 |
| 五、净利润 | -12,818.30 | 4,258.52 | -8,559.79 | -3,725.17 | -12,284.95 |
| 六、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 |||||
| 七、综合收益总额 | -12,818.30 | 4,258.52 | -8,559.79 | -3,725.17 | -12,284.95 |
2、评估中引用的账面值数据准确性
经评估师复核,评估中利用的拟置入资产单体及合并层面财务报表数据与上述表格一致,数据准确。
(二)基于重要性水平、对本次交易的影响情况及《26 号准则》第二十四条的具体要求补充披露申报文件对铁能电力等长期股权投资评估情况的披露是否充分、完整,如否,请充分披露对相关长期股权投资的具体评估情况及评估的公允性
1、申报文件对铁能电力等长期股权投资评估情况的披露是否充分、完整
根据《26 号准则》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七)该交易标的的下属企业构成该交易标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净资产额或净利润来源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上述要求披露。交易标的涉及其他长期股权投资的,应当列表披露评估或估值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述规则,构成蜀道清洁能源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净资产额或净利润来源百分之二十以上的长期股权投资包括毛尔盖公司、巴郎河水电、铁投康巴、蜀兴公司、卓运新能源、若羌同阳、铁能电力、铁投环联及盐源中为,相关评估披露情况具体如下:
| 序号 | 公司名称 | 资产总额占比 | 营业收入占比 | 净资产额占比 | 净利润占比 | 长期股权投资评估披露情况 |
| 1 | 毛尔盖公司 | 27.97% | 43.25% | 11.52% | 142.18% | 已披露 |
| 2 | 巴郎河水电 | 3.05% | 13.25% | 3.70% | 105.66% | 已披露 |
| 3 | 铁投康巴 | 12.14% | 0.00% | 29.28% | 132.67% | 已披露 |
| 4 | 蜀兴公司 | 0.95% | 8.76% | 0.87% | 29.34% | 未披露 |
| 5 | 卓运新能源 | 14.92% | 10.03% | 7.79% | 134.50% | 未披露 |
| 5-1 | 若羌同阳 | 14.92% | 10.03% | 7.79% | 134.50% | 已披露 |
| 6 | 铁能电力 | 13.92% | 15.95% | 18.98% | -56.30% | 未披露 |
| 6-1 | 铁投环联 | 3.36% | 9.01% | 3.71% | 33.16% | 未披露 |
| 6-1-1 | 盐源中为 | 1.26% | 4.36% | 0.76% | 23.56% | 未披露 |
如上表所示,对于满足构成蜀道清洁能源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净资产额或净利润来源百分之二十以上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毛尔盖公司、巴郎河水电、铁投康巴及若羌同阳,上市公司已于重组报告书“第六章 交易标的评估情况”之“一、标的资产评估情况”之“(四)蜀道清洁能源及其重要子公司的具体情况”之“2、重要子公司的具体情况”中参照《26 号准则》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要求进行了充分、完整的披露,具体披露章节如下:
| 序号 | 公司名称 | 《26号准则》第二十四条相关披露要求 | |||||
| (一)评估的基本情况 | (二)对评估结论有重要影响的评估假设 | (三)选用的评估方法和重要评估参数以及相关依据 | (四)引用其他评估机构报告内容特殊类别资产相关第三方专业鉴定等资料 | (五)评估特殊处理、对评估结论有重大影响事项 | (六)评估基准日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的重要变化事项及其对评估或估值结果的影响 | ||
| 1 | 毛尔盖公司 | 1)评估概况5)评估结论6)评估结论与账面价值比较变动情况及原因 | 3)资产基础法评估具体情况4)收益法评估具体情况 | 资产评估报告不存在引用其他机构报告的情况 | 无评估特殊处理与对评估结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 自评估基准日至重组报告书签署之日,不存在可能对评估结果有影响的其他重要变化事项 | |
| 2 | 巴郎河水电 | 1)评估概况5)评估结论6)评估结论与账面价值比较变动情况及原因 | 3)资产基础法评估具体情况4)收益法评估具体情况 | 7)特别事项说明 | |||
| 3 | 铁投康巴 | 1)评估概况4)评估结论5)评估结论与账面价值比较变动情况及原因 | 3)资产基础法评估具体情况 | 无评估特殊处理与对评估结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 |||
| 4 | 若羌同阳 | 1)评估概况5)评估结论6)评估结论与账面价值比较变动情况及原因 | 3)资产基础法评估具体情况4)收益法评估具体情况 | 无评估特殊处理与对评估结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 |||
上市公司基于蜀兴公司、卓运新能源、铁能电力、铁投环联及盐源中为的实际情况,判断该等公司对蜀道清洁能源不具有重大影响,故未披露蜀兴公司、卓运新能源、铁能电力、铁投环联及盐源中为的评估情况,具体如下:
(1)蜀兴公司
蜀兴公司主要从事购售电业务,其作为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签署购售电合同,代理电力用户购电并从国网公司处结算电费收益,除部分分布式电站外,蜀兴公司并未拥有集中式电站。蜀兴公司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与净资产额占蜀道清洁能源比例分别为0.95%、8.76%与0.87%,整体规模较小。综合前述因素考虑,蜀兴公司不构成对蜀道清洁能源具有重大影响的下属企业,故未披露蜀兴公司详细评估情况。
(2)卓运新能源
截至报告期末,卓运新能源无实际业务,主要作为持股平台持有若羌同阳100%股权。报告期后,为减少持股层级,卓运新能源于2026 年1月将其持有的若羌同阳 100%股权转让给蜀道清洁能源,卓运新能源已于2026 年3 月注销。鉴于其已注销且无实质业务,不构成对蜀道清洁能源具有重大影响的下属企业,故未披露卓运新能源详细评估情况。
(3)铁能电力、铁投环联、盐源中为
铁能电力为平台公司,持有大渡河双江口33.89%股权、铁投环联53.9998%股权及国能大渡河(丹巴)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33.89%股权。其中,铁投环联主要作为持股平台,持有盐源中为 100%股权与盐源环联 100%股权,其本身无实际业务,穿透后铁投环联下属的盐源中为与盐源环联具体情况如下:
| 名称 | 盐源中为 | 盐源环联 |
| 资产总额占比 | 1.26% | 1.45% |
| 营业收入占比 | 4.36% | 4.65% |
| 净资产额占比 | 0.76% | 1.10% |
| 净利润占比 | 23.56% | 8.51% |
| 实施项目 | 盐源白乌光伏二期项目 | 盐源白乌光伏三期项目 |
| 总装机容量 | 5万千瓦 | 5万千瓦 |
| 总装机容量占蜀道清洁能源2025年末投运控股光伏项目总装机容量比例 | 3.32% | 3.32% |
铁能电力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净资产额或净利润占蜀道清洁能源 2025 年相关财务数据未到20%;由上表所示,盐源中为与盐源环联最近一期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净资产额占蜀道清洁能源比例较低,盐源中为净利润占比出现超过20%的情形,主要系蜀道清洁能源报告期内部分电站处于陆续投运中,截至报告期末尚有部分电站/机组尚未投运或仍处于并网调试阶段,整体收入规模较小,叠加财务费用、管理费用保持高位,导致其 2025 年利润水平较低所致。此外,盐源中为与盐源环联下属光伏发电项目总装机容量均为5万千瓦,占蜀道清洁能源控股光伏项目总装机容量比例较低。综合前述因素考虑,铁能电力、铁投环联及盐源中为不构成对蜀道清洁能源具有重大影响的下属企业,因此未披露铁能电力、铁投环联及盐源中为的详细评估情况。
此外,盐源公司与会东公司,相关指标虽未达到重要下属企业要求,但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为其对蜀道清洁能源具备重要影响,亦作为重要下属企业,进而对其评估情况进行了披露。
综上,申报文件中对铁能电力等长期股权投资评估情况的披露充分、完整。
(三)评估中列示的 16 家被投资单位同申报文件中披露的 22 家下属企业的具体对应关系,申报文件中关于子公司及下属企业的列报是否存在不一致的情形
1、评估中列示的 16 家被投资单位同申报文件中披露的 22 家下属企业的具体对应关系
评估报告中列示的 16 家被投资单位与申报文件(重组报告书)中披露的22家下属企业之间存在一定差异,产生差异的主要原因系两者在统计时点(评估基准日与重组报告书签署之日)及统计口径(直接被投资单位/参股与各级控股子公司)上存在不同,具体如下:
| 序号 | 公司名称 | 是否属于申报文件中披露的22家下属企业 | 是否属于评估中列示的16家被投资单位 | 差异原因 |
| 1 | 铁能电力 | √ | √ | 无差异 |
| 2 | 铁投环联 | √ | × | 为四川铁能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下属公司,属于间接持股,未纳入评估的一级被投资单位统计 |
| 3 | 盐源环联 | √ | × | 为四川铁能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下属公司,属于间接持股,未纳入评估的一级被投资单位统计 |
| 4 | 盐源中为 | √ | × | 为四川铁能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下属公司,属于间接持股,未纳入评估的一级被投资单位统计 |
| 5 | 若羌同阳 | √ | × | 截至评估基准日,乌鲁木齐卓运新能源有限公司持有若羌县同阳新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未纳入评估的一级被投资单位统计 |
| 6 | 盐源公司 | √ | √ | 无差异 |
| 7 | 毛尔盖公司 | √ | √ | 无差异 |
| 8 | 会东公司 | √ | √ | 无差异 |
| 9 | 巴郎河水电 | √ | √ | 无差异 |
| 10 | 铁投康巴 | √ | √ | 无差异 |
| 11 | 盐边公司 | √ | √ | 无差异 |
| 12 | 蜀兴公司 | √ | √ | 无差异 |
| 13 | 乌鲁木齐蜀清 | √ | × | 截至评估基准日未建账,未纳入评估的被投资单位统计范围 |
| 14 | 蜀能众鑫 | √ | √ | 无差异 |
| 15 | 四川蜀能众城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 | 为四川蜀能众鑫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公司,属于间接持股,未纳入评估的一级被投资单位统计 |
| 16 | 四川蜀兴益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 | 为四川蜀能众鑫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公司,属于间接持股,未纳入评估的一级被投资单位统计 |
| 17 | 哈密蜀清 | √ | √ | 无差异 |
| 18 | 润储汇能 | √ | √ | 无差异 |
| 19 | 蜀清汇储 | √ | √ | 无差异 |
| 20 | 道孚蜀道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 √ | √ | 无差异 |
| 21 | 阿坝县蜀道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 √ | × | 截至评估基准日未建账,未纳入评估的被投资单位统计范围 |
| 22 | 黑水县蜀道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 √ | × | 截至评估基准日未建账,未纳入评估的被投资单位统计范围 |
| 23 | 卓运新能源 | × | √ | 2026年3月,乌鲁木齐卓运新能源有限公司注销,截至重组报告书签署之日,乌鲁木齐卓运新能源有限公司未纳入披露的下属企业名单 |
| 24 | 四川阿坝华电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 × | √ | 为蜀道清洁能源参股公司,未纳入披露的下属企业名单 |
| 25 | 华电金上(甘孜)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 × | √ | 为蜀道清洁能源参股公司,未纳入披露的下属企业名单 |
2、申报文件中关于子公司及下属企业的列报存在不一致的原因
如上表所示,评估中列示的16 家被投资单位同申报文件中披露的22 家下属企业存在的数量差异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具体如下:
(1)控制层级差异(直接持股与间接持股)
评估报告的“被投资单位”统计蜀道清洁能源直接持股的一级单位;而重组报告书中披露的“22 家下属企业”系穿透至蜀道清洁能源实际控制的各级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即前述表格中第2、3、4、15、16 项差异。
(2)统计时间节点差异(评估基准日与重组报告书签署之日)
评估基准日后,蜀道清洁能源资产内部进行了股权架构梳理。2026 年1 月,卓运新能源将持有的若羌同阳 100%股权转让给蜀道清洁能源后,于 2026 年 3月注销。因此,卓运新能源在评估基准日作为被投资单位进行评估,但在重组报告书签署之日已不属于下属企业,若羌同阳成为蜀道清洁能源一级下属企业,即前述表格中第5、23 项差异。
(3)财务建账状态差异
部分下属企业在评估基准日虽已完成工商注册,但尚未实际开展业务及财务建账,故评估时未将其作为独立的被投资主体进行评估,即前述表格中第 13、21、22 项差异。
(4)控股权范围差异
四川阿坝华电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与华电金上(甘孜)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仅为蜀道清洁能源的参股企业,纳入蜀道清洁能源长期股权投资评估范围,但未纳入重组报告书“下属企业(控股子公司)”的列报范围,即前述表格中第 24、25项差异。
综上,相关明细差异均系统计口径及评估基准日与重组报告书签署之日时间不同所致,申报文件中关于子公司及下属企业的列报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实质性不一致的情形。
(四)按照《26 号准则》的要求详细披露各重要子公司收益法评估中重要评估参数或估值参数的预测依据及合理性,包括但不限于装机容量、实际容量、发电利用小时数、弃电率、机制电量、机制电价、市场电量、市场电价、补贴收入(如有)、营业成本、折现率等,并结合发电量及成本等相关参数的选取依据文件是否客观可信,评估中利用的专业报告是否进行必要充分的验证,电量电价的预测是否符合相关新能源政策,市场电价历史期的波动情况,影响弃电率相关因素的实际情况及预计持续时间等补充披露参数的选取预测是否谨慎、客观、合理,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要求及所在地区电力市场实际情况,预测期数据与报告期、同行业可比公司、各发电项目实际运营情况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本次评估值是否公允、准确
本次评估对蜀道清洁能源各重要子公司收益法评估中,收入预测涉及的重要参数包括装机容量、实际可利用容量、发电利用小时数、弃电率、机制电量、市场电量、机制电价、市场电价、补贴收入等;成本预测主要涉及运维成本、人工成本、材料费、保险费、土地租赁费、修理费、折旧摊销等预测;折现率根据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及同行业上市公司参数确定。
本次评估对蜀道清洁能源各重要子公司收益法评估中,收入、成本、折现率等相关预测依据的文件、报告客观可信且已进行必要充分的验证,电量电价的预测已考虑相关新能源政策、市场电价历史期的波动情况,影响弃电率相关因素的实际情况及预计持续时间,参数的选取预测谨慎、客观、合理,符合相关政策要求及所在地区电力市场实际情况,预测期数据与报告期、同行业可比公司、各发电项目实际运营情况不存在较大差异,本次评估值公允、准确。
各重要子公司收益法预测重要评估参数选取详细情况如下:
1、若羌县同阳新能源有限公司
(1)收入端主要参数及依据
| 参数 | 预测值 | 主要依据 |
| 装机容量\实际容量 | 100.23万kW | 《预验收证书》(设备清单)、《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关于金智洛浦独立储能一电站等5座电站满足商业运营条件的通知》(转商文件)、《特变电工若羌县若羌河100万千瓦风电及配套储能项目240小时试运行技术监督评估报告》(试运行报告)、电力业务许可证、可研报告 |
| 利用小时数 | 2,450.38小时 | 《若羌项目产量分析》(场址区域代表性测风塔测试数据) |
| 弃电率 | 2026-2027年:30%;2028-2029年:20%;2030-2035年:15%;2036-2040年:10%;2041-2045年9月:5% | 历史弃电率、电网消纳情况;疆电入川渝、疆电入湘等特高压输电线建设规划 |
| 机制电量 | 50% | 政策文件《自治区贯彻落实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新发改能价〔2025〕350号)、历史结算单 |
| 机制电价 | 0.262元/千瓦时(含税) | 政策文件《自治区贯彻落实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新发改能价〔2025〕350号)、历史结算单 |
| 市场电量 | 50%(结合装机容量、利用小时数、弃电率、机制电量测算) | 市场化交易规则、历史交易比例、年度中长期合同、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电力交易平台合同查询的正式出清结果 |
| 市场电价 | 0.134元/千瓦时(含税) | 历史交易电价、区域市场价格、历史结算单、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电力交易平台合同查询的正式出清结果 |
| 综合电价 | 0.198元/千瓦时(含税) | 根据机制电量、机制电价、市场电量和市场电价综合测算 |
(2)成本端主要参数及依据
| 参数 | 预测值 | 主要依据 |
| 修理费 | 2026-2030年:468.06万元;2031-2035年:1,560.18万元;2036-2040年:1,716.20万元;2041-2044年:1,872.22万元;2045年1-9月:1,404.17万元 | 清洁能源《生产成本标准定额(试行)》,基础定额30万元/万kW(含税);质保期内30%定额,出质保期5年内100%定额,出质保期5-10年(含)110%定额,出质保期10年以上120%定额;总装机30万kW以上调整系数50%;所属二类风资源区调整系数110% |
| 材料费 | 2026-2030年:263.44万元;2031-2035年:878.12万元;2036-2040年:965.93万元;2041-2044年:1,053.75万元;2045年1-9月:790.31万元 | 清洁能源《生产成本标准定额(试行)》,基础定额10万元/万kW(含税);质保期内30%定额,出质保期5年内100%定额,出质保期5-10年(含)110%定额,出质保期10年以上120%定额;总装机30万kW以上调整系数90%;所属二类风资源区调整系数110% |
| 运行保险费 | 2026-2044年:363.91万元;2045年1-9月:272.93万元 | 可研报告,固定资产原值的0.1% |
| 委托运营费 | 2026-2028年:781.69万元;2029-2030年:849.06万元;2031-2035年:1,415.09万元;2036-2040年:1,509.43万元;2041-2044年:1,603.77万元;2045年1-9月:1,202.83万元 | 《若羌县若羌河100万千瓦风电及配套储能项目运维技术服务协议》、质保期内风机维护和日常消缺检修均有厂家负责、质保期后风机维护和日常消缺检修将由运营单位负责 |
| 其他费用 | 2026-2030年:561.29万元;2031-2035年:792.42万元;2036-2044年:848.55万元;2045年1-9月:636.41万元 | 清洁能源《生产成本标准定额(试行)》,基础定额(与容量相关)14万元/万kW;总装机30万kW以上调整系数40%;投产年限调整系数(前5年100%,5-10年110%,10年以上120%);运营期前5年风机由厂家质保,5年后每年考虑50名人员费用(车辆使用费等,3.5万元/人) |
(3)折现率主要参数及依据
| 参数 | 预测值 | 主要依据 |
| 无风险利率 | 1.85% | 通过 wind 取得的距评估基准日超过 10 年的长期国债到期收益率 |
| 市场风险溢价 | 6.14% | 采用中国证券市场指数测算市场风险溢价,计算公式为:中国市场风险溢价=中国股票市场平均收益率-中国无风险收益率其中,中国股票市场平均收益率以沪深 300 指数月数据为基础,时间跨度从指数发布之日(2005 年 4 月 8 日)起至评估基准日止,数据来源于 Wind 资讯行情数据库 |
| 无财务杠杆的 Beta (βU) | 0.5242 | 通过 WIND 资讯查询 WIND2024 行业类-WIND 公用事业-WIND 公用事业 II -WIND 电力-WIND 新能源发电业者分类下的 23 家同行业公司,选取主营业务可比(主营业务为风力发电,业务占比超 80%)、上市时间超过 3 年、总资产小于 3000 亿元、营业收入小于 500 亿元、0<ROE<10%的上市公司龙源电力、节能风电、中闽能源、银星能源、江苏新能作为可比上市公司。查询得到上述 5 家可比上市公司的 βL 值(起始交易日期:2023 年 1 月 1 日;截至交易日期:2025 年 12 月 31 日),然后根据可比上市公司的所得税率、资本结构换算成 βU 值 |
| 资本结构 D/E | 自身动态资本结构 | 考虑到企业发展的实际融资还款情形,采用变动资本结构,同时考虑与债权期望报酬率的匹配性,采用自身动态资本结构 |
| Rd 债务资本成本 | 0%~2.75% | 基于企业自身借款合同预测债务资本成本 |
| 企业特定风险调整系数 | 1% | 结合企业规模、企业所处发展阶段、市场竞争风险、公司内部管理及控制机制、企业经营规模、对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依赖、法律、环保等方面的风险综合考虑 |
(4)预测期数据与报告期、同行业可比公司、各发电项目实际运营情况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本次评估值是否公允、准确 单位:万千瓦时、元/千瓦时、万元
| 分类 | 上网电量 | 弃电率 | 损失电量 | 含税电价 | 主营业务收入 | 主营业务成本 |
| 报告期(2025年) | 54,256.07 | 13.87% | 9,853.96 | 0.1597 | 9,642.62 | 1,441.81 |
| 预测情况(2026年) | 171,921.40 | 30.00% | 73,680.60 | 0.1980 | 30,618.96 | 19,639.00 |
| 经营实际(1-6月) | 71,272.29 | 36.86% | 43,223.54 | 0.1848 | 11,942.47 | 8,869.68 |
| 预测完成情况 | 41.46% | 39.00% |
注:2026 年 1-6 月数据未经审计,下同。
若羌公司2026 年上半年上网电量完成全年预测数的41.46%,主要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为2026年上半年风速不达预期,上半年平均风速5.23米/秒(110m),较可研两座测风塔的测风数据 7.037 米/秒(110m)、6.951 米/秒(110m)偏低1.8 米/秒左右,尤其是 2026 年2 月风况较往年降低较多,2026 年2 月发电量较预期少 40%。另一方面若羌所在风场为夏季风场,冬季为小风季,下半年较上半年大风月份多一个月,因此正常情况上半年在全年发电量占比低于下半年。
评估预测若羌公司 2026 年弃电率 30%,若羌公司上半年实际弃电率为36.86%。主要原因如下:2026 年1\~4 月若羌风电的弃电率均控制在25%\~30%,但今年冬季风速低于往年导致小风季的发电量不足;5 月份风速转好,但 5、6月断面内部分电网开展间歇性的年检预试工作减小了断面送电能力叠加若羌地区风场集中发电,导致片区内消纳不足,5 月弃电率飙升至 43.8%,6 月弃电率回落至 35%,但5、6月发电量占上半年发电量的43%,使得上半年整体弃电率超过评估预测的30%。随着电网年检预试工作的结束,弃电率正在逐渐改善。
评估预测若羌公司结算均价 0.1980 元/千瓦时(含税),若羌公司上半年实际结算均价 0.1848 元/千瓦时(含税),平均交易电价(含机制电价、中长期交易电价及现货电价)超过 0.198 元/千瓦时(含税),但由于 2026 年一季度取暖分摊、2026 年 1\~4 月系统调节费及两个细则考核及辅助服务分摊等因素导致结算电价低于评估预测值。若羌同阳正在重点进行功率预测偏差考核和辅助服务补偿等技术攻关,努力减轻市场运营费用对电价的不利影响,2026 年 6 月市场运营费(含考核)已由亏损转盈利,下一步将持续提升功率及电量预测精度降低考核费用、优化交易策略提升交易电价。
2025 年 1-9 月若羌同阳处于试运营期,故预测期与历史期不具备可比性,2026 年 1-6 月预测数据与实际运营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预测期收入主要依据项目装机容量、利用小时数、限电情况、上网电价政策、中长期合同电量及历史结算情况等因素测算。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发电业务收入变动主要受试运行负荷、上网电量、平均电价及限电影响。若羌公司 2025 年主营业务毛利率及预测期毛利率情况如下:
| 项目名称 | 2025 年 | 2026 年预测 | 预测期整体情况 |
| 毛利率 | 85.05% | 35.86% | 41.69% |
若羌公司 2025 多数月份处于试运营期间,固定资产转固前未计提折旧,毛利率较高,不具备可比性。若羌公司2026 年1-6 月主营业务毛利率25.73%,低于 2026 年预测毛利率,原因如前电价和限电率相关分析。
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如下:
| 可比公司 | 2023年 | 2024年 | 2025年 | 2026年1-3月 |
| 龙源电力 | 36% | 38% | 35% | 43% |
| 节能风电 | 54% | 49% | 41% | 42% |
| 中闽能源 | 57% | 58% | 54% | 63% |
| 银星能源 | 33% | 33% | 35% | 36% |
| 江苏新能 | 50% | 51% | 50% | 53% |
| 平均水平 | 46% | 46% | 43% | 47% |
同可比公司毛利率进行对比,预测期受到限电影响,若羌公司毛利率低于可比公司平均水平,预测期整体情况略低于可比公司水平,预测较为合理。
(5)参数选取预测谨慎、客观、合理性分析
若羌公司装机容量\实际容量通过设备清单、转商文件、试运行报告、电力业务许可证多种途径核查验证,核查依据文件客观可信,并确认各文件装机容量一致。
若羌项目场址一南部测风塔,高度80 米,编号1699#,测风设备为美国NRG型记录仪,该仪器经过美国 TOTECH 标定,场区及测风塔均位于戈壁滩,地势平坦,测风塔有较好的代表性,由此测算的年等效满负荷小时数(发电利用小时数)客观、合理。
2025 年若羌风电项目实际限电率为 13.87%,新能源大规模集中并网后,新能源装机占比将超过常规能源占比,受新能源外送及就地消纳能力不足影响,新能源限电情况进一步加剧,2026-2027 年预测弃电率上升更加谨慎、合理;2028年疆电入川渝线路的建成,缓解若羌区域限电压力,2030 年若羌-湖南通道建成,进一步缓解若羌区域限电压力,预测期随着新疆送出通道逐步建成,电网消纳情况逐步好转,预测弃电率分阶段下降符合客观实际、具备合理性。
若羌公司机制电量、机制电价参考最新政策文件进行预测,符合客观实际、具备合理性。
若羌风电项目 2025 年 9月19 日起正式转入商业运营,2025 年9-12 月的市场结算均价分别为53.887 元/兆瓦时(含税)、139.458 元/兆瓦时(含税)、143.731元/兆瓦时(含税)、214.136 元/兆瓦时(含税)。若羌公司市场电量、市场电价结合弃电率分析、新疆当地市场化交易规则、历史交易比例、历史交易电价、区域市场价格、历史结算单、年度中长期合同、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电力交易平台合同查询的正式出清结果进行预测,历史结算单客观可信、合同数据真实准确,预测数据客观谨慎、具备合理性。
若羌公司成本端主要参考标准定额、折旧摊销政策、委外运营安排等,维修及材料费充分考虑质保期影响,预测期成本考虑全面、清洁能源确定的标准定额科学合理,不存在异常情况。
综上所述,若羌公司收入及成本等相关参数的选取依据文件客观可信,评估中利用的专业报告均经过必要充分的核查验证,电量电价的预测符合相关新能源政策、市场电价历史期的波动情况、影响弃电率相关因素的实际情况及预计持续时间等,相关参数的选取预测谨慎、客观、合理,符合相关政策要求及新疆当地电力市场实际情况;若羌公司预测期数据与报告期、同行业可比公司、实际运营情况不存在较大差异,本次评估使用相关参数公允、准确。
2、四川巴郎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1)收入端主要参数及依据
| 参数 | 预测值 | 主要依据 |
| 装机容量\实际容量 | 巴郎口:9.6万kW华山沟:7.2万kW | 设备清单、设计概算报告、电力业务许可证、项目核准批复 |
| 利用小时数 | 巴郎口:4,345.92小时华山沟:3,497.16小时 | 历史年度实际平均利用小时数 |
| 厂用电率 | 巴郎口:1.02%华山沟:1.48% | 历史年度实际平均厂用电率 |
| 平均电价 | 巴郎口:0.21元/千瓦时(含税)华山沟:0.22元/千瓦时(含税) | 历史年度实际平均电价 |
(2)成本端主要参数及依据
| 参数 | 预测值 | 主要依据 |
| 人工费 | 1,596.80万元/年 | 2025年生产类职工薪酬统计 |
| 修理费 | 284.94万元/年 | 历史年度平均修理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 |
| 维护费 | 212.60万元/年 | 历史年度平均维修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 |
| 机物料消耗 | 50.21万元/年 | 历史年度平均消耗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 |
| 安全专项 | 190.07万元/年 |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 |
| 库区基金 | 528.80万元/年 | 《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26号) |
| 营销服务费 | 100万元/年 | 四川蜀道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印发的《营销管理办法》及历史年度费用情况 |
(4)预测期数据与报告期、同行业可比公司、各发电项目实际运营情况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本次评估值是否公允、准确
(3)折现率主要参数及依据
| 参数 | 预测值 | 主要依据 |
| 无风险利率 | 1.85% | 通过 wind 取得的距评估基准日超过 10 年的长期国债到期收益率 |
| 市场风险溢价 | 6.14% | 采用中国证券市场指数测算市场风险溢价,计算公式为:中国市场风险溢价=中国股票市场平均收益率-中国无风险收益率其中,中国股票市场平均收益率以沪深 300 指数月数据为基础,时间跨度从指数发布之日(2005 年 4 月 8 日)起至评估基准日止,数据来源于 Wind 资讯行情数据库 |
| 无财务杠杆的 Beta (βU) | 0.3435 | 通过 WIND 资讯查询 WIND2024 行业类-WIND 公用事业-WIND 公用事业II-WIND 电力分类下的 82 家同行业公司。选取主营业务可比(主营业务为水力发电,业务占比超 80%)、上市时间超过 3 年、总资产小于 6000 亿元、营业收入小于 1000 亿元、0 |
| 资本结构 D/E | 自身动态资本结构 | 考虑到企业发展的实际融资还款情形,采用变动资本结构,同时考虑与债权期望报酬率的匹配性,采用自身动态资本结构 |
| Rd 债务资本成本 | 3.26% | 基于企业自身借款合同预测债务资本成本 |
| 企业特定风险调整系数 | 1% | 结合企业规模、企业所处发展阶段、市场竞争风险、公司内部管理及控制机制、企业经营规模、对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依赖、法律、环保等方面的风险综合考虑 |
单位:万千瓦时、元/千瓦时、万元
| 分类 | 上网电量 | 弃电率 | 损失电量 | 含税电价 | 主营业务收入 | 主营业务成本 |
| 报告期(2025年) | 68,586.87 | 4.45% | 3,234.76 | 0.2184 | 13,255.22 | 6,948.01 |
| 预测情况(2026年) | 66,100.19 | 8.18% | 5,960.95 | 0.2138 | 12,507.43 | 7,037.23 |
| 经营实际(1-6月) | 22,175.74 | 12.69% | 3,270.20 | 0.2501 | 4,908.68 | 3,246.69 |
| 预测完成情况 | 33.55% | 39.25% |
本次评估预测巴郎河水电2026 年结算均价0.2138 元/千瓦时(含税)、上网电量66,100.19 万千瓦时;巴郎河水电2026 年 1-6 月实际结算价高于全年预测平均值、上网电量完成全年预测的 33.55%。巴郎河水电上半年发电量较少以及电价较高是由四川省电力结构和四川水电季节性特点决定,每年 1-4 月、12 月为枯水期,5 月和 11 月为平水期,6-10 月为丰水期,上半年主要为枯水期,水电发电量少但电价高,与历史年度情况不存在显著差异,具体分析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六章 交易标的评估情况”之“二、董事会对标的资产评估的合理性以及定价公允性的分析”之“(六)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分析”之“1、拟置入资产”之“(2)同行业可比交易估值水平”。
综上,巴郎河水电发电业务预测期收入与报告期及实际运营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巴郎河水电预测期收入主要依据各项目装机容量、历史发电量、利用小时数、及历史结算电价等因素测算。报告期内,巴郎河水电发电业务收入变动主要受上网电量、平均电价影响,预测期相关参数系在分析报告期实际运营数据基础上确定。巴郎河水电2025 年度主营业务毛利率及预测期毛利率情况如下:
| 项目名称 | 2025 年 | 2026 年预测 | 预测期整体情况 |
| 毛利率 | 47.58% | 43.74% | 48.33% |
巴郎河水电预测期毛利率整体情况与2025年度不存在显著差异。2026年1-6月,巴郎河水电主营业务毛利率为33.86%,低于2026 年预测毛利率高于实际情况,主要系季节性因素影响。
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如下:
| 可比公司 | 2023年 | 2024年 | 2025年 | 2026年1-3月 |
| 华能水电 | 56% | 56% | 57% | 52% |
| 长江电力 | 58% | 59% | 62% | 56% |
| 黔源电力 | 52% | 50% | 56% | 57% |
| 桂冠电力 | 30% | 45% | 54% | 56% |
| 平均水平 | 49% | 52% | 57% | 55% |
同可比公司毛利率进行对比,巴郎河预测期整体情况略低于可比公司水平,预测较为合理。
(5)参数选取预测谨慎、客观、合理性分析
巴郎河水电装机容量\实际容量通过设备清单、设计概算报告、电力业务许可证、项目核准批复多种途径核查验证,核查依据文件客观可信,并确认各文件装机容量一致。
利用小时数:报告期内,巴郎河公司水电站全年整体利用小时数波动幅度较小。本次预测巴郎口水电站和华山沟水电站分别选取 2022—2025 年平均年利用小时数 4,345.92 小时和 3,497.16 小时作为预测依据,该数值能够客观反映电站长期常态化发电能力,预测取值具备合理性。
厂用电率:2022—2025 年,巴郎口水电站厂用电率依次为 1.06%、0.98%、1.01%、1.05%,整体围绕1%小幅波动;华山沟水电站同期厂用电率分别为1.45%、
1.53%、1.45%、1.50%,各年度指标保持稳定、无明显异动。基于上述历史数据,本次预测巴郎口水电站采用四年平均厂用电率1.02%,华山沟水电站采用四年平均厂用电率1.48%,预测合理。
平均不含税电价:2022—2025 年,巴郎口水电站年度平均上网电价区间为0.18 元/kWh—0.19 元/kWh;华山沟水电站年度平均上网电价区间为 0.18 元/kWh—0.20 元/kWh,各年度电价水平整体平稳、差异较小。本次两座水电站未来年度电价均采用2022—2025 年历史均值测算,可公允反映电站常规电价基准水平,预测取值审慎恰当。
巴郎河水电成本端主要参考历史年度实际发生水平、折旧摊销政策、人员安排等,预测期成本考虑全面,不存在异常情况。
综上所述,巴郎河水电收入及成本等相关参数的选取依据文件客观可信,评估中利用的专业报告均经过必要充分的核查验证,电量电价的预测符合历史期的波动情况及市场电价运行规律,披露参数的选取预测谨慎、客观、合理,符合相关政策要求;巴郎河水电预测期数据与报告期、同行业可比公司、实际运营情况不存在较大差异,本次评估使用相关参数公允、准确。
3、毛尔盖水电有限公司
(1)收入端主要参数及依据
光伏项目:
| 参数 | 预测值 | 主要依据 |
| 装机容量\实际容量 | 42万kw | 《电力业务许可证》、《毛尔盖水电站42万kw水光互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 弃电率 | 2026年:17.80%;2027-2050年:2%; | 电网消纳情况阿坝州到成都特高压建设规划 |
| 机制电量 | 12,585千瓦时 | 《2025年全省电力电量供需平衡方案及节能调度优先电量规模计划》(川发改能源〔2024〕667号)、《四川省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川发改价格〔2025〕480号)、《购售电合同》 |
| 机制电价 | 0.4012元/千瓦时(含税) | 《四川省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川发改价格〔2025〕480号) |
| 市场电量 | 2026年:51,534.40千瓦时2027年及以后:平均为61,853.15千瓦时 | 市场化交易规则、历史交易比例、2026年中长期交易合同 |
| 市场电价 | 2026年0.2324元/千瓦时(含税)2027年及以后:0.2590元/千瓦时(含税) | 历史交易电价、历史结算单、四川省近两年中长期交易价格、毛尔盖中长期交易价格(2026) |
水电项目:
| 参数 | 预测值 | 主要依据 |
| 装机容量\实际容量 | 42.6万kw | 《电力业务许可证》 |
| 利用小时数 | 2026年:3,500小时2027年及以后:3,766.43小时 | 历史发电统计、历史多年平均水平 |
| 发电量 | 2026年:149,100千瓦时2027年及以后:160,450.06千瓦时 | 设备利用小时数*装机规模 |
| 综合厂用电率 | 0.58% | 历史近4年平均水平 |
| 上网电量 | 2026年:148,241.75千瓦时2027年及以后:159,526.48千瓦时 | 历史发电统计、历史结算单 |
| 电价 | 0.2502元/千瓦时(含税) | 历史结算单、历史近4年平均电价 |
(2)成本端主要参数及依据
光伏项目:
| 参数 | 预测值 | 主要依据 |
| 修理费 | 297.35 万元/年 | 参照白乌项目历史修理情况并结合自身项目规模确定 |
| 材料费 | 334.51 万元/年 | 生产成本标准定额(试行)》[2025]317号 |
| 运行保险费 | 164.85 万元/年 | 参照企业现有保单 |
| 其他费用 | 699.67 万元/年 | 历史人工水平及人员配置 |
水电项目:
| 参数 | 预测值 | 主要依据 |
| 修理费 | 2026年:180.05万元/年2027年及以后:193.75万元/年 | 历史支付情况 |
| 材料费 | 2026年:49.24万元/年2027年及以后:52.99万元/年 | 历史支付情况 |
| 财产保险费 | 2026年:181.32万元/年2027年及以后:195.12万元/年 | 历史支付情况 |
| 库区基金 | 2026年:1,185.93万元2027年及以后:1,276.21万元/年 | 售电量*0.008 |
| 其他费用 | 1,197.75万元/年 | 历史人工水平及人员配置 |
(3)折现率主要参数及依据
| 参数 | 预测值 | 主要依据 |
| 无风险利率 | 1.85% | 通过 wind 取得的距评估基准日超过 10 年的长期国债到期收益率 |
| 市场风险溢价 | 6.14% | 采用中国证券市场指数测算市场风险溢价,计算公式为:中国市场风险溢价=中国股票市场平均收益率-中国无风险收益率其中,中国股票市场平均收益率以沪深 300 指数月数据为基础,时间跨度从指数发布之日(2005 年 4 月 8 日)起至评估基准日止,数据来源于 Wind 资讯行情数据库 |
| 无财务杠杆的 Beta (βU) | 0.3435 | 通过 WIND 资讯选取 WIND2024 行业类-WIND 公用事业-WIND 公用事业 II-WIND 电力分类下的 82 家同行业公司,选取主营业务可比(主营业务为水力发电,业务占比超 80%)、上市时间超过 3 年、总资产小于 6000 亿元、营业收入小于 1000 亿元、0<ROE<20% 的上市公司华能水电、长江电力、黔源电力、桂冠电力作为可比上市公司。查询得到上述 5 家可比上市公司的 βL 值(起始交易日期:2023 年 1 月 1 日;截至交易日期:2025 年 12 月 31 日),然后根据可比上市公司的所得税率、资本结构换算成 βU 值 |
| 资本结构 D/E | 自身动态资本结构 | 考虑到企业发展的实际融资还款情形,采用变动资本结构,同时考虑与债权期望报酬率的匹配性,采用自身动态资本结构 |
| Rd 债务资本成本 | 0%~2.94% | 基于企业自身借款合同预测债务资本成本 |
| 企业特定风险调整系数 | 1% | 结合企业规模、企业所处发展阶段、市场竞争风险、公司内部管理及控制机制、企业经营规模、对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依赖、法律、环保等方面的风险综合考虑 |
(4)预测期数据与报告期、同行业可比公司、各发电项目实际运营情况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本次评估值是否公允、准确
单位:万千瓦时、元/千瓦时、万元
| 项目 | 分类 | 上网电量 | 弃电率 | 损失电量 | 含税电价 | 主营业务收入 | 主营业务成本 |
| 水电 | 报告期(2025年) | 141,189.73 | 1.81% | 2631.84 | 0.2537 | 31,855.42 | 16,643.35 |
| 预测情况(2026年) | 148,241.75 | 0.58% | 864.78 | 0.2502 | 32,828.10 | 18,875.64 | |
| 实际经营(1-6月) | 52,671.61 | 4.35% | 2,421.02 | 0.2691 | 12,542.55 | 7,769.07 | |
| 预测完成情况 | 35.53% | 38.21% | |||||
| 光伏 | 报告期(2025年) | 54,385.43 | 6.38% | 3754.22 | 0.2467 | 11,391.78 | 5,887.23 |
| 预测情况(2026年) | 64,119.40 | 17.80% | 13,884.74 | 0.2655 | 15,066.40 | 9,448.54 | |
| 实际经营(1-6月) | 23,398.92 | 28.16% | 9,295.53 | 0.3124 | 7,190.66 | 4,412.26 | |
| 预测完成情况 | 36.49% | 47.73% |
水电项目:本次评估预测2026 年结算均价0.2502/千瓦时(含税)、预测上网电量 148,241.75 万千瓦时,2026 年 1-6 月实际结算价较预测有所上升、2026年 1-6 月上网电量完成全年预测的 35.53%,未能实现预期效益的原因为2026 年3 月底至4 月中旬水电站全停,开展设备年检预试、检修及技改,叠加上半年整体来水偏枯,发电量同比下降。
光伏项目:本次评估预测 2026 年弃电率 17.80%、预测结算均价 0.2655 元/千瓦时(含税)、预测上网电量 64,119.40 万千瓦时,实际上网电量占预测全年上网电量比例为36.49%,未能实现预期效益的原因为2026 年3-4 月500kV 路乐Ⅰ、Ⅱ线双回及茂谭线停电检修,送出受限。
综上,毛尔盖公司发电业务预测期收入与报告期及实际运营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预测期收入主要依据各项目装机容量、历史发电量、利用小时数、设备衰减、限电情况、上网电价政策及历史结算电价等因素测算。报告期内,毛尔盖公司发电业务收入变动主要受上网电量、平均电价及限电影响,预测期相关参数系在报告期实际运营数据基础上确定,未假设明显高于历史水平的利用小时数或电价水平。毛尔盖公司2025 年主营业务毛利率及预测期毛利率情况如下:
| 项目名称 | 2025 年 | 2026 年预测 | 预测期整体情况 |
| 毛利率 | 47.90% | 40.86% | 48.69% |
毛尔盖公司预测期毛利率整体情况与 2025 年度不存在显著差异。毛尔盖公司 2026 年 1-6 月主营业务毛利率为 38.27%,低于 2026 年预测毛利率,主要系季节性因素以及发电设备、送出线路检修影响。
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如下:
| 可比公司 | 2023年 | 2024年 | 2025年 | 2026年1-3月 |
| 华能水电 | 56% | 56% | 57% | 52% |
| 长江电力 | 58% | 59% | 62% | 56% |
| 黔源电力 | 52% | 50% | 56% | 57% |
| 桂冠电力 | 30% | 45% | 54% | 56% |
| 平均水平 | 49% | 52% | 57% | 55% |
与同可比公司毛利率进行对比,毛尔盖公司预测期前三年受到限电影响,毛利率整体低于上市公司,整体预测情况略低于可比公司水平,预测较为合理。
(5)参数选取预测谨慎、客观、合理性分析
毛尔盖公司装机容量\实际容量通过转商业运营文件、试运行报告、电力业务许可证、《毛尔盖水电站42 万KW 水光互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购售电合同》等多种途径核查验证,核查依据文件客观可信,并确认各文件装机容量一致。
弃电率:2026 年受 1 月和 3 月路乐双回及茂谭线增容线检修改造,以及片区内双江口电站等集中投产影响,预计会出现送出通道容量受限,短期弃电率上升情况,2026 年预测弃电率上升更加谨慎、合理;预计2026 年底阿坝-成都东特高压项目投运后,阿坝州外送能力将增加至 1000 万千瓦以上,解决阿坝州清洁能源送出问题,电网消纳情况逐步好转,故毛尔盖公司光伏项目 2027 年及以后预计弃电率逐渐下降到 2%。预测弃电率下降符合客观实际、具备合理性。
电量电价:受2022 年以来大坝干旱导致库容不足的持续性影响,叠加2026年 1-4 月期间路乐双回及茂谭线增容线检修改造,以及片区内双江口电站等大型项目集中投产所带来的电网调度变化,预计 2026 年全年发电量将与过去两年基本持平,维持稳定态势。对于 2027 年发电小时数参考毛尔盖公司多年来水情况予以综合确定;光伏项目机制电量、机制电价参考最新政策文件进行预测,符合客观实际、具备合理性。
毛尔盖公司市场电量、市场电价结合弃电率分析、当地市场化交易规则、历史交易比例、历史交易电价、区域市场价格、历史结算单、年度中长期合同等资料进行预测,历史结算单客观可信、合同数据真实准确,预测数据客观谨慎、具备合理性。
毛尔盖公司成本端水电项目主要结合历史数据预测,光伏项目主要以清洁能源《生产成本标准定额(试行)》(蜀道洁能[2025]317 号)定额标准为上限,充分考虑项目实际运营情况、折旧摊销政策、人员规划安排,维修及材料费充分考虑质保期影响,预测期成本考虑全面、合理,不存在异常情况。
综上所述,毛尔盖公司收入及成本等相关参数的选取依据文件客观可信,评估中利用的专业报告均经过必要充分的核查验证,电量电价的预测符合相关新能源政策、市场电价历史期的波动情况、影响弃电率相关因素的实际情况及预计持续时间,相关参数的选取预测谨慎、客观、合理,符合相关政策要求及当地电力市场实际情况;毛尔盖公司预测期数据与报告期、同行业可比公司、实际运营情况不存在较大差异,本次评估使用相关参数公允、准确。
4、盐源蜀道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1)收入端主要参数及依据
| 参数 | 预测值 | 主要依据 |
| 装机容量\实际容量 | 680MW | 并网意见书、《凉山盐源牦牛坪光伏发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 利用小时数 | 1586h | 《凉山盐源牦牛坪光伏发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 弃电率 | 2026年-2027年:28%2028年:14%2029年:10%2030年及以后:3% | 历史弃电率、电网消纳情况攀西特高压工程建设规划 |
| 机制电量 | 2026年:11.79万兆瓦时2027年-2037年:23.57万兆瓦时2038年:11.79万兆瓦时 | 2026年四川省增量机制电价竞价结果 |
| 机制电价 | 372.997元/兆瓦时(含税) | 2026年四川省增量机制电价竞价结果 |
| 市场电量 | 2026年-2027年:约67万兆瓦时2028年:约77万兆瓦时2029年:约81万兆瓦时2030年-2037年:约88万兆瓦时2038年:约97万兆瓦时2039年及以后:约100万兆瓦时 | 市场化交易规则、历史交易比例、四川省近两年中长期交易价格、2026年中长期交易合同 |
| 市场电价 | 2026年:164.09元/兆瓦(含税)2027年:245.49元/兆瓦(含税)2028年:251.38元/兆瓦(含税)2029年:252.61元/兆瓦(含税)2030年及以后:252.78元/兆瓦(含税) | 历史交易电价、区域市场价格、历史结算单 |
(2)成本端主要参数及依据
| 参数 | 预测值 | 主要依据 |
| 修理费 | 513.21万元/年 | 参照白鸟项目历史修理情况并结合自身项目规模确定 |
| 材料费 | 631.86万元/年 | 光伏:生产成本标准定额(试行)》[2025]317号,配储项目 |
| 运行保险费 | 239.81万元/年 | 固定资产原值0.1% |
| 储能维持运营费 | 1、2027年-2035年:18.87万元/年2、2036年-2045年:352.45万元/年 | 储能电芯更换规则 |
(3)折现率主要参数及依据
| 参数 | 预测值 | 主要依据 |
| 无风险利率 | 1.85% | 通过 wind 取得的距评估基准日超过 10 年的长期国债到期收益率 |
| 市场风险溢价 | 6.14% | 采用中国证券市场指数测算市场风险溢价,计算公式为:中国市场风险溢价=中国股票市场平均收益率-中国无风险收益率其中,中国股票市场平均收益率以沪深 300 指数月数据为基础,时间跨度从指数发布之日(2005 年 4 月 8 日)起至评估基准日止,数据来源于 Wind 资讯行情数据库 |
| 无财务杠杆的Beta(βU) | 0.4698 | 通过WIND资讯选取WIND2024行业类-WIND公用事业-WIND公用事业II-WIND电力-WIND新能源发电业者分类下的23家同行业公司如下:绿发电力、芯能科技、晶科科技、金开新能等,进而分析对比各家可比公司与标的公司主营产品类型、资产规模、营收规模等参数是否可比,选取主营业务可比(主营业务为光伏发电,业务占比超50%)、上市时间超过3年、总资产小于1000亿元、营业收入小于100亿元、0<ROE<10%的上市公司绿发电力、芯能科技、晶科科技、金开新能作为可比上市公司。查询得到上述4家可比上市公司的βL值(起始交易日期:2023年1月1日;截至交易日期:2025年12月31日),然后根据可比上市公司的所得税率、资本结构换算成βU值 |
| 资本结构D/E | 自身动态资本结构 | 考虑到企业发展的实际融资还款情形,采用变动资本结构,同时考虑与债权期望报酬率的匹配性,采用自身动态资本结构 |
| Rd债务资本成本 | 1.83%~4.27% | 基于企业自身付息债务借款合同、租赁负债预测债务资本成本 |
| 企业特定风险调整系数 | 2% | 结合企业规模、企业所处发展阶段、市场竞争风险、公司内部管理及控制机制、企业经营规模、对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依赖、法律、环保等方面的风险综合考虑 |
(4)预测期数据与报告期、同行业可比公司、各发电项目实际运营情况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本次评估值是否公允、准确
单位:万千瓦时、元/千瓦时、万元
| 分类 | 上网电量 | 弃电率 | 损失电量 | 含税电价 | 主营业务收入 | 主营业务成本 |
| 预测情况(2026年) | 85,313.09 | 28.00% | 33,177.31 | 0.1929 | 14,740.70 | 8,087.43 |
| 经营实际(1-6月) | 35,103.73 | 32.45% | 17,234.54 | 0.2811 | 8,732.47 | 0.00 |
| 预测完成情况 | 41.15% | 59.24% |
本次评估预测盐源公司 2026 年弃电率 28.00%、上网电量 85,313.09 万千瓦时、结算均价0.1929 元/千瓦时(含税),2026 年1-6 月实际弃电率高于预测导致上网电量低于预测,但实际结算均价高于预测,收入完成情况好于预测。
盐源公司 2025 年底投运,其发电业务预测期收入与实际运营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预测期收入主要依据各项目装机容量、历史发电量、利用小时数、设备衰减、限电情况、上网电价政策及历史结算电价等因素测算。盐源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毛利率历史数据,预测期毛利率平均值为49.14%。
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如下:
| 可比公司 | 2023年 | 2024年 | 2025年 | 2026年1-3月 |
| 芯能科技 | 57% | 59% | 56% | 55% |
| 绿发电力 | 53% | 54% | 46% | 43% |
| 金开新能 | 56% | 55% | 50% | 48% |
| 晶科科技 | 40% | 39% | 41% | 42% |
| 平均水平 | 52% | 51% | 48% | 47% |
同可比公司毛利率进行对比,盐源公司整体预测情况略低于可比公司水平,预测较为合理。
(5)参数选取预测谨慎、客观、合理性分析
盐源公司装机容量\实际容量通过转商文件、《凉山盐源牦牛坪光伏发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购售电合同》等多种途径核查验证,核查依据文件客观可信,并确认各文件装机容量一致。
弃电率:根据历史弃电情况、电网消纳情况分析,2024 年11 月起受攀西断面输电线路施工影响,攀西地区出现弃电情况。攀西地区的弃电率根据不同年份和季节有所不同,最高月份弃电率约30%,全年平均弃电率受电网建设和跨区输电能力的限制,高达15%-20%。攀西1000 千伏特高压交流工程将新建攀西、川南 2座 1000 千伏变电站,新增变电容量1500 万千伏安,新建攀西—川南—天府南双回特高压线路 997 千米,计划于 2028 年 6月底建成投运。工程投运后,将满足攀西地区水电及新能源发电送出与电量消纳需求,提高成都、川南等省内负荷中心供电保障能力,为川南主网架优化创造有利条件。据蜀道清洁能源管理层综合片区内装机、片区内需求、断面输送能力、跨省跨区外送能力、片区内当前新能源消纳分析,2026 年-2027 年因受攀西断面输电线路容量限制影响限电率约在 28%,预计 2028 年中旬通道建成影响逐渐减小限电率约在14%,2029 年因国网对盐源项目变电站改接的影响弃电率约为 10%,2030 年及以后仅考虑检修及场内损弃电率约为3%。预测弃电率分阶段下降符合客观实际、具备合理性。
盐源公司机制电量、机制电价参考最新政策文件进行预测,符合客观实际、具备合理性。
盐源公司市场电量、市场电价结合弃电率分析、当地市场化交易规则、历史交易比例、历史交易电价、区域市场价格、历史结算单、年度中长期合同等资料进行预测,历史结算单客观可信、合同数据真实准确,预测数据客观谨慎、具备合理性。
盐源公司成本端主要以清洁能源《生产成本标准定额(试行)》(蜀道洁能[2025]317 号)定额标准为上限,充分考虑项目实际运营情况、折旧摊销政策、人员规划安排,维修及材料费充分考虑质保期影响,预测期成本考虑全面、合理,不存在异常情况。
综上所述,盐源公司收入及成本等相关参数的选取依据文件客观可信,评估中利用的专业报告均经过必要充分的核查验证,电量电价的预测符合相关新能源政策、市场电价历史期的波动情况、影响弃电率相关因素的实际情况及预计持续时间,参数的选取预测谨慎、客观、合理,符合相关政策要求及当地电力市场实际情况;盐源公司预测期数据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实际运营情况不存在较大差异,本次评估使用相关参数公允、准确。
5、会东蜀道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1)收入端主要参数及依据
| 参数 | 预测值 | 主要依据 |
| 装机容量\实际容量 | 200MW | 电力业务许可证、四川电力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检测并出具的《并网系统仿真报告》、设备清单 |
| 利用小时数 | 1594h | 《并网系统仿真报告》、区域平均 |
| 弃电率 | 2026年-2027年:28%2028年:14%2029年及以后:4.55% | 历史弃电率、电网消纳情况 |
| 机制电量 | 6,000万千瓦时 | 政策文件《四川省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川发改价格〔2025〕480号)、《2025年全省电力电量供需平衡方案及节能调度优先电量规模计划》(川发改能源〔2024〕667号)、与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历史结算单 |
| 机制电价 | 0.4012元/千瓦时(含税) | 《四川省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川发改价格〔2025〕480号)、历史结算单 |
| 市场电量 | 2026年-2027年:约19,000万千瓦时2028年:约24,000万千瓦时2029年及以后:平均数约27,000万千瓦时 | 市场化交易规则、历史交易比例、2026年中长期交易合同 |
| 市场电价 | 2026年-2027年:约0.245元/千瓦时(含税)2028年:约0.247元/千瓦时(含税)2029年及以后:约0.261元/千瓦时(含税) | 历史交易电价、区域市场价格、历史结算单 |
(2)成本端主要参数及依据
| 参数 | 预测值 | 主要依据 |
| 人工费 | 407.49万元/年 | 电站运营状况、历史人工水平、未来人员规划 |
| 维修及材料费 | 371.68万元/年 | 预测参照集团内部同类项目历史修理费情况,结合项目实际装机规模、运营情况,清洁能源《生产成本标准定额(试行)》 |
| 安全生产费 | 约为109万元-141万元/年 | 清洁能源安全生产费计提标准 |
| 保险费、运维服务费 | 2026年为110.68万元,2027年及之后合计为130.00万元/年 | 相关合同 |
(3)折现率主要参数及依据
| 参数 | 预测值 | 主要依据 |
| 无风险利率 | 1.85% | 通过 wind 取得的距评估基准日超过 10 年的长期国债到期收益率 |
| 市场风险溢价 | 6.14% | 采用中国证券市场指数测算市场风险溢价,计算公式为:中国市场风险溢价=中国股票市场平均收益率-中国无风险收益率其中,中国股票市场平均收益率以沪深 300 指数月数据为基础,时间跨度从指数发布之日(2005 年 4 月 8 日)起至评估基准日止,数据来源于 Wind 资讯行情数据库 |
| 无财务杠杆的 Beta (βU) | 0.4698 | 通过 WIND 资讯选取 WIND2024 行业类-WIND 公用事业-WIND 公用事业II-WIND 电力-WIND 新能源发电业者分类下的 23 家同行业公司如下:绿发电力、芯能科技、晶科科技、金开新能等,进而分析对比各家可比公司与标的公司主营产品类型、资产规模、营收规模等参数是否可比,选取主营业务可比(主营业务为光伏发电,业务占比超 50%)、上市时间超过 3 年、总资产小于 1000 亿元、营业收入小于 100 亿元、0<ROE<10%的上市公司绿发电力、芯能科技、晶科科技、金开新能作为可比上市公司。查询得到上述 4 家可比上市公司的βL 值(起始交易日期:2023 年 1 月 1 日;截至交易日期:2025 年 12 月 31 日),然后根据可比上市公司的所得税率、资本结构换算成βU 值 |
| 资本结构 D/E | 自身动态资本结构 | 考虑到企业发展的实际融资还款情形,采用变动资本结构,同时考虑与债权期望报酬率的匹配性,采用自身动态资本结构 |
| Rd 债务资本成本 | 1.83%~4.27% | 基于企业自身付息债务借款合同、租赁负债预测债务资本成本 |
| 企业特定风险调整系数 | 2% | 结合企业规模、企业所处发展阶段、市场竞争风险、公司内部管理及控制机制、企业经营规模、对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依赖、法律、环保等方面的风险综合考虑 |
(4)预测期数据与报告期、同行业可比公司、各发电项目实际运营情况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本次评估值是否公允、准确 单位:万千瓦时、元/千瓦时、万元
| 分类 | 上网电量 | 弃电率 | 损失电量 | 含税电价 | 主营业务收入 | 主营业务成本 |
| 报告期(2025年) | 22,205.60 | 18.54% | 5,235.25 | 0.3021 | 5,936.37 | 4,002.15 |
| 预测情况(2026年) | 25,273.00 | 28.00% | 9,828.30 | 0.2822 | 6,310.84 | 4,443.37 |
| 经营实际(1-6月) | 12,950.92 | 28.33% | 5,178.23 | 0.3365 | 4,558.29 | 2,068.05 |
| 预测完成情况 | 51.24% | 72.23% |
本次评估预测会东公司 2026 年弃电率 28.00%、上网电量 25,273.00 万千瓦时、结算均价 0.2822 元/千瓦时(含税),会东公司2026 年1-6 月实际情况和预测情况较为接近。
会东公司发电业务预测期收入与报告期及实际运营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预测期收入主要依据各项目装机容量、历史发电量、利用小时数、设备衰减、限电情况、上网电价政策及历史结算电价等因素测算。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发电业务收入变动主要受上网电量、平均电价及限电影响,预测期相关参数系在报告期实际运营数据基础上确定,未假设明显高于历史水平的利用小时数或电价水平。2025 年主营业务毛利率及预测期毛利率情况如下:
| 项目名称 | 2025 年 | 2026 年预测 | 预测期整体情况 |
| 毛利率 | 32.58% | 29.59% | 41.22% |
会东公司预测毛利率与报告期毛利率呈合理波动趋势,主要系限电率的合理变化;2026 年1-6 月实际毛利率54.63%,高于2026 年预测毛利率,主要系2026年 1-6 月营业收入包含2024-2025 年清算电费退回 701.35 万元(不含税),剔除该影响后毛利率为46.38%,与预测值较为接近。
可比公司毛利率如下:
| 可比公司 | 2023年 | 2024年 | 2025年 | 2026年1-3月 |
| 芯能科技 | 57% | 59% | 56% | 55% |
| 绿发电力 | 53% | 54% | 46% | 43% |
| 金开新能 | 56% | 55% | 50% | 48% |
| 晶科科技 | 40% | 39% | 41% | 42% |
| 平均水平 | 52% | 51% | 48% | 47% |
同可比公司毛利率进行对比,预测期前三年受到限电影响,会东公司毛利率整体低于上市公司,同报告期水平接近。会东公司毛利率整体预测情况略低于可比公司水平,预测较为合理。
(5)参数选取预测谨慎、客观、合理性分析
评估人员通过核查电力业务许可证、《并网系统仿真报告》等多种途径验证装机容量\实际容量、发电利用小时数准确性,《并网系统仿真报告》的编制单位四川电力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该等公司系清洁能源聘请的专业服务机构,企业信用良好,专业技术实力成熟,我们认为将其作为评估依据具有技术性、时效性和可靠性。
会东公司弃电率根据历史弃电情况、电网消纳情况分析,2024 年11 月起受攀西断面输电线路施工影响,攀西地区出现弃电情况,根据会东公司彝乡光伏电站数据统计,2025 年全年弃电率为 18.54%。攀西地区的弃电率根据不同年份和季节有所不同,最高月份弃电率约30%,全年平均弃电率受电网建设和跨区输电能力的限制,高达15%-20%。攀西 1000 千伏特高压交流工程将新建攀西、川南2 座1000 千伏变电站,新增变电容量1500 万千伏安,新建攀西—川南—天府南双回特高压线路 997 千米,计划于 2028 年6 月底建成投运。工程投运后,将满足攀西地区水电及新能源发电送出与电量消纳需求,提高成都、川南等省内负荷中心供电保障能力,为川南主网架优化创造有利条件。据公司管理层综合片区内装机、片区内需求、断面输送能力、跨省跨区外送能力、片区内当前新能源消纳分析,2026 年-2027 年因受攀西断面输电线路容量限制影响限电率约在28%,预计 2028 年中旬通道建成影响逐渐减小限电率约在14%,2029 年及以后仅考虑检修及场内损弃电率约为 4.55%。预测弃电率分阶段下降符合客观实际、具备合理性。
会东公司机制电量、机制电价参考最新政策文件、相关售电合同进行预测,及对历史结算情况校验分析,本次预测水平符合客观实际、具备合理性。
因弃电率导致市场电价波动,2026-2028 年预计限电率较高,按照企业提供的 2026 年分月交易计划电量结构确定市场电价,约为 217 元/兆瓦时(不含税),2029 年以后恢复正常运行,市场电价主要参照 2024-2026 年中长期交易合同价格的均价确定,为 231 元/兆瓦时(不含税),本次评估预测 2029 年以后该弃电率结构及市场电价水平保持不变。存量集中式新能源项目 2026 年起机制电量的分解结合年度电力电量平衡方案,原则上平均分解至 12 个月,其余部分按照电力市场交易总体相关要求参与省内市场,即市场电量。市场电量、市场电价结合弃电率分析、当地市场化交易规则、历史交易比例、历史交易电价、区域市场价格、历史结算单、年度中长期合同等资料进行预测,历史结算单客观可信、合同数据真实准确,预测数据客观谨慎、具备合理性。
会东公司成本端主要以清洁能源标准定额为上限,充分考虑项目实际运营情况、折旧摊销政策、人员规划安排,维修及材料费充分考虑质保期影响,预测期成本考虑全面、合理,不存在异常情况。
综上所述,会东公司收入及成本等相关参数的选取依据文件客观可信,评估中利用的专业报告均经过必要充分的核查验证,电量电价的预测符合相关新能源政策、市场电价历史期的波动情况、影响弃电率相关因素的实际情况及预计持续时间等,相关参数的选取预测谨慎、客观、合理,符合相关政策要求及当地电力市场实际情况;会东公司预测期数据与报告期、同行业可比公司、实际运营情况不存在较大差异,本次评估使用相关参数公允、准确。
(五)对不同子公司采用不同评估方法、选取不同方法评估结果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并结合 5家重要子公司的实际经营业务、业务开展运营时间、历史期经营业绩波动情况、各子公司新能源发电项目运营中存在的不确定性及相关不确定性对经营业绩的影响、发电量及上网电价等关键参数的变动风险及可预测性、预测的依据及准确性、不同估值结果形成差异的原因、若羌公司等三家公司资产基础法的评估减值情况、上网电价等关键参数的波动对收益法估值结果的敏感性分析情况等审慎论证并补充披露对主要发电项目投产运营时间超过10 年的子公司选用资产基础法、对主要发电项目在报告期内投产的子公司及项目选用收益法为评估结论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申报文件中列示的原因是否合理充分,是否存在通过选取不同评估方式提高作价、逃避业绩承诺义务的情形,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本次交易作价是否公允
1、对不同子公司采用不同评估方法、选取不同方法评估结果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
从评估方法的角度,收益法是从企业的未来获利能力角度考虑的,以被评估企业现实资产未来可以产生的收益,经过风险折现后的现值之和作为被评估企业股权的评估价值,但收益法受企业未来盈利能力、资产质量、企业经营能力、经营风险的影响较大,整体的经营模式可能随着市场情况而变动,因此就企业现金流来说,预测可能与未来实际经营存在差异。而资产基础法是从现时成本角度出发,以被评估单位财务报表内及可识别的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为出发点,将构成企业的各种要素资产的评估值加总减去负债评估值作为被评估企业股权的评估价值,从资产重置的角度反映了资产的公平市场价值。
本次评估方法的最终确定,主要根据业务类型、未来收益预测的可实现性等予以确定,并非以项目投运时间长短予以确定的。对于水电项目,其水电工程建筑物、机电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资产占比较高,工程量、竣工决算、设备运行及维护改造等资料较为完整;同时,其未来发电量受来水、调度、电力市场化交易等因素影响,上网电价及未来收益存在一定不确定性;资产基础法具有更为可靠的数据基础,能够更加稳健地反映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因此选取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具有合理性。对于光伏、风电项目,报告期内投产且装机容量、并网时间、上网电价、资源条件及运营成本等核心收益参数具备明确依据,采用收益法作为评估结论更能反映其未来现金流价值。按照评估方法与资产特征及其收益的确定性相匹配的原则选取不同的评估方法,相关评估方法选择具有一致标准。
2、重要子公司评估方法及评估结果选取及其合理性
(1)水电项目
水电项目重要子公司包括巴郎河水电和毛尔盖公司,各项目的实际经营业务、业务开展运营时间、历史期经营业绩波动情况及采用的评估方法如下:
| 单位名称 | 主营业务 | 运营起始日 | 运营期 | 评估方法 | 评估结论对应的方法 |
| 巴郎河水电 | 水电 | 巴郎口电站于2009年12月开始投产发电,华山沟电站于2012年12月开始投产发电。 | 永续 | 资产基础法、收益法 | 资产基础法 |
| 毛尔盖公司 | 水电 | 2012年4月 | 永续 | 资产基础法、收益法 | 资产基础法 |
水电项目均以资产基础法作为评估结果,评估方法选取原因分析如下:
1)从历史业绩和运营数据来看未来长期电量电价不确定性较大
重要水电项目公司历史经营业绩情况如下:
| 单位名称 | 收入 | 净利润 | ||||
| 2023年 | 2024年 | 2025年 | 2023年 | 2024年 | 2025年 | |
| 巴郎河水电 | 12,613.39 | 12,380.66 | 13,275.18 | 1,130.29 | 2,408.29 | 3,669.53 |
| 毛尔盖公司(水电业务) | 33,135.40 | 32,093.89 | 31,855.42 | -9,077.41 | -284.72 | 2,976.66 |
单位:万元
2023 年至 2025 年巴郎河水电和毛尔盖公司水电业务业绩存在一定波动,主要原因系受来水影响、线路检修等因素的影响。
水电项目发电量与天然来水息息相关,每年入库流量受降雨、融雪等自然因素影响,根据毛尔盖和巴郎河流域近 10 年的来水及发电量数据,可以看出发电量差异较大,巴郎口水电站、华山沟水电站、毛尔盖水电站近十年发电量最大值与最小值之间的差额占十年平均发电量的比例分别为25%、37%、43%,最高年份发电量较最低年份分别高出30%、45%、49%,甚至相邻年度来水量差异率最高分别在 24%、45%、26%,导致未来发电量和收益预测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蜀道清洁能源下属水电站近十年历史发电量数据如下:
本次水电项目评估预测期限为永续期,评估假设电价保持不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全社会电力供需,以及通货膨胀因素等都将对长期电价产生一定影响,永续期电价预测无法准确量化。
2)龙头水库流域补偿机制或容量电价标准存在政策预期,但相关影响难以量化预测
2022 年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四川省电源电网发展规划(2022—2025 年)》正式提出研究建立龙头水库电站“两部制”电价机制。2026 年5 月28 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四川省能源局印发《四川省建立健全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明确提出2027 年12 月前出台水库电站容量电价政策。制定容量电价的目的为保证水库电站回收较大的固定资产投资。如毛尔盖水电站为黑水河的龙头水库电站,其大坝坝高 147 米,水库库容 5.35 亿立方米(其中调节库容 4.43 亿立方米),具备年调节水库功能,是黑水河流域的“龙头水库”和“年调节水库”,预计满足取得水库电站容量电价的标准。但政策细则尚未颁布,当前阶段无法准确预估容量电价的标准,因此无法准确预估容量电价执行后带来的收益。
3)不同方法估值差异分析及估值结果选取依据
涉及水电项目的股权评估结果如下:
单位:万元
| 单位名称 | 账面值 | 资产基础法 | 收益法 | 最终选取评估方法 |
| 毛尔盖公司 | 130,163.53 | 227,038.03 | 139,221.24 | 资产基础法 |
| 巴郎河水电 | 41,742.61 | 75,985.48 | 77,887.00 | 资产基础法 |
毛尔盖水电项目资产基础法存在较大增值,主要系其主要资产建成于 201年,因建成时间离评估基准日时间较久,人工费、材料费均有所上涨;且评估采用的经济使用年限长于企业会计折旧年限;同时,由于毛尔盖水电项目系龙头水库类型的水电站,其前期资本性投入较大,以上因素导致房屋建筑物和机器设备评估增值金额较大。收益法评估结果较低主要系作为龙头水库的补偿收益和容量电价收益难以合理预测,为避免将尚不具备充分依据的补偿收益计入未来现金流而高估资产价值,收益法预测对该项收益采取了审慎处理,该项处理亦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收益法结果未能完整体现水库及水工建筑物所具有的长期调节价值,收益法评估结果未能充分反映资产价值。以上因素导致毛尔盖水电项目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估值存在较大差异。
巴郎河公司两种方法评估结果差异较小,主要系巴郎河公司巴郎口、华山沟水电项目均为径流电站,径流电站单位造价低于龙头水库电站,其收益法评估值和资产基础法评估值均合理反映资产价值。
收益法评估过程中,虽然评估机构已经取得水电项目的水文资料、历史发电数据、电价文件及调度协议等预测依据,但毛尔盖公司水电项目后续实施容量电价带来的收益难以合理预测,且水电项目发电量受气候条件变化影响较大,永续期电价影响因素无法量化,收益法结果的准确性相对较弱。
资产基础法评估过程中,对于主要资产如水电站枢纽工程量、移民补偿工作量及各自价格标准等评估机构均取得了较为详细的资料,相关工程量、竣工决算、设备运行、土地权属及现行造价标准等资料较为完整,能够对相关资产进行逐项识别和验证,且资产基础法评估过程中已经充分考虑资产成新率、剩余使用年限以及实体性、功能性和经济性贬值。资产基础法评估依据的数据从数量和质量方面均优于收益法,使得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各项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因此本次评估以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
综上,水电项目投产运营时间超过 10 年选用资产基础法主要系资产基础法评估依据的数据从数量和质量方面均优于收益法,使得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各项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具有合理性。本次交易不存在通过选取不同评估方式提高作价、逃避业绩承诺义务的情形,本次交易作价公允。
(2)光伏和风电项目
光伏和风电项目重要子公司的实际经营业务、业务开展运营时间、历史期经营业绩波动情况及采用的评估方法如下:
| 单位名称 | 主营业务 | 运营起始日 | 运营期 | 评估方法 | 评估结论对应的方法 |
| 毛尔盖公司(光伏项目) | 光伏 | 2025年3月 | 25 | 收益法 | 收益法 |
| 盐源公司 | 光伏 | 2026年1月 | 25 | 资产基础法、收益法 | 收益法 |
| 会东公司 | 光伏 | 2024年1月 | 25 | 资产基础法、收益法 | 收益法 |
| 若羌同阳 | 风电 | 2025年9月 | 20 | 资产基础法、收益法 | 收益法 |
光伏和风电项目重要子公司均以收益法作为评估结果,评估方法选取原因分析如下:
1)历史业绩不具有参考性
光伏和风电项目重要子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单位名称 | 收入 | 净利润 | ||||
| 2023年 | 2024年 | 2025年 | 2023年 | 2024年 | 2025年 | |
| 毛尔盖公司(光伏项目) | - | - | 11,391.78 | - | - | 1,961.03 |
| 盐源公司 | - | 0.35 | - | - | -441.66 | -49.58 |
| 会东公司 | 0.88 | 4,970.96 | 5,962.47 | 22.08 | 1,427.77 | 321.73 |
| 若羌同阳 | - | - | 10,041.84 | -146.66 | -9.06 | 4,670.94 |
光伏、风电项目因刚投入运营不久,同时受弃电因素的影响,历史业务存在一定波动,历史数据参考性较低。
2)预测期电量电价风险较小
风电、光伏预测期均为有限期,未来收益预测电价、电量相关风险较小,具体如下:
①政策变动风险较小
当前新能源电力市场化改革已经进行十年,2025 年《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 号,以下简称“136 号文”)发布,要求新能源电量不区分存量及增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通过市场化交易形成电价,存量项目与增量项目实行差异化安排。136号文的出台标志着新能源项目已经完成了全面市场化,本次评估基于136 号文的全面市场化作为政策基础,预测期后续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风险较小。
②自然资源波动幅度较小
风力和光照资源受自然条件影响,年度间存在一定波动,属于新能源发电行业的固有特征。蜀道清洁能源在投资决策前针对项目所在地资源条件充分评估,其中风电项目以多年中尺度风速数据为基础,与项目至少一年的测风数据进行修正,及周边相关风场数据进行对比,光伏项目通过NASA、Meteonorm 和Solargis三个数据库多年的辐照度进行对比分析,以降低单一数据来源可能产生的偏差。
从历史数据与项目可研报告数据对比分析,偏差幅度较小。另一方面,从跨年度及多年平均口径观察,可行性研究报告采用的长期资源参数能够较为合理地反映项目正常运营周期内的平均资源水平。
因此自然资源波动可能造成年度间电量及经营业绩的差异,但相关影响主要体现为年度间的时间分布差异。从项目全生命周期和多年平均口径看,资源波动对长期累计发电量及项目整体收益能力的影响相对有限。同时清洁能源也通过项目选址时审慎评估资源、分散化布局降低单一区域资源波动风险的影响。
③电力消纳风险已充分考虑
2025 年以来,部分区域限电率持续攀升,尤其是新疆区域平均限电率接近30%,川内攀西(攀枝花\~西昌)断面由于通道受限原因限电率也达 20%,限电直接导致可上网电量减少,进而影响收入。限电的主要原因均为区域内新能源装机增速阶段性超过用电需求增速及输送通道建设速度导致。
当前新疆区域已经出台政策加大新能源消纳同时严控新增装机增长,自治区已出台政策在消纳率低于87%的市州暂停新增新能源项目的备案和核准;同时疆电入川四通道项目计划于 2028 年底投运,而若羌风电项目位于四通道选定的汇集站旁;另外,新疆正在大力引进电解铝、煤化工、算力中心等高耗能项目,评估时对若羌项目采取 2026\~2027 年限电率 30%,2028\~2029 年限电率 20%,2030\~2035 年限电率 15%,2036\~2040 年限电率 10%,2040 年以后限电率 5%,评估预测较为审慎,相关预测依据充分。
四川当前电力供需呈现春秋两季紧平衡、夏冬两季电力和电量双缺的情况,省内整体消纳及限电情况较好,但攀西片区和甘孜部分区域由于通道原因限电较多,蜀道清洁能源当前川内项目限电主要集中在攀西片区。由于攀西片区内水电与新能源开发均已接近尾声,未开发资源有限,另一方面,通过对四川省发改委的访谈及公开信息查询,攀西 1000kV 交流特高压输电通道已经开工,预计将于2028 年 7 月投运,攀西特高压投运后将会从根本解决项目公司在攀西片区内弃电问题,因此攀西片区在2029 年前维持较高限电率,2029 年攀西特高压输电通道正式运营以后维持较低限电率。阿坝 1000kV 特高压将于 2026 年底投运,阿坝片区项目未来没有送出通道受限问题的制约,因此阿坝片区项目限电率较低且将持续维持较低水平。根据对四川省发展改革委的访谈及相关材料,当前评估针对每个项目的限电率预测合理。
④电价变动风险较小
136 号文要求新能源电量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清洁能源项目已经全部完成机制电量和机制电价的核定或竞价,在市场电价方面考虑未来市场变化评估时采用了审慎原则,评估时采用的市场电价与当前的市场电价基本一致,具备合理性。
基于以上风险因素分析,电价、电量的变动风险较小,预测的依据较为充分,不确定性对经营业绩的影响较小。
3)不同方法估值差异分析及估值结果选取依据
涉及光伏和风电项目的股权评估结果如下:
单位:万元
| 单位名称 | 账面值 | 资产基础法 | 收益法 | 最终选取评估方法 |
| 毛尔盖公司光伏资产组 | 197,917.27 | - | 205,164.07 | 收益法 |
| 会东公司 | 22,816.31 | 13,075.16 | 22,850.00 | 收益法 |
| 盐源公司 | 52,536.76 | 46,328.18 | 53,145.34 | 收益法 |
| 若羌公司 | 87,958.31 | 70,643.52 | 87,585.38 | 收益法 |
光伏、风电项目资产基础法均低于收益法,主要系两种评估方法的价值内涵及光伏项目的资产特征不同所致。资产基础法主要根据评估基准日的现行设备及工程价格测算重置成本。近年来风机、光伏组件、逆变器及相关设备价格持续下降,同时设备技术迭代较快,投产项目还存在一定的实体损耗及功能性贬值,因此相关固定资产按照现时重置成本及成新率确定的评估价值低于账面价值。上述因素导致会东公司、盐源公司和若羌公司资产基础法评估值较账面价值评估减值如下:
单位:万元
| 单位名称 | 股东权益账面值 | 股东权益评估值 | 增减值 | 增减率 |
| 会东公司 | 22,816.31 | 13,075.16 | -9,741.15 | -42.69% |
| 盐源公司 | 52,536.76 | 46,328.18 | -6,208.58 | -11.82% |
| 若羌公司 | 87,958.31 | 70,643.52 | -17,314.80 | -19.69% |
上述三个项目公司收益法评估模型以电价变动做敏感性分析如下: 单位:万元、元/千瓦时
| 会东公司 | 电价变动 | +0.01 | 电价不变 | -0.01 |
| 评估值评估值变动金额 | 25,552.002,702.00 | 22,850.00 | 20,175.00-2,675.00 | |
| 评估值变动比例 | 11.82% | -11.71% | ||
| 盐源公司 | 电价变动 | +0.01 | 电价不变 | -0.01 |
| 评估值 | 62,376.00 | 53,145.34 | 44,023.60 | |
| 评估值变动金额 | 9,230.66 | -9,121.74 | ||
| 评估值变动比例 | -17.16% | 0.00 | 17.37% | |
| 若羌同阳 | 电价变动 | '+0.01 | 电价不变 | -0.01 |
| 评估值 | 106,171.61 | 87,585.38 | 69,034.35 | |
| 评估值变动金额 | 18,586.23 | -18,551.03 | ||
| 评估值变动比例 | 21.22% | -21.18% |
电力交易中电价一般精确到万分位,本次评估对三家资产基础法评估出现减值的项目公司预测电价在 0.24-0.27 元/千瓦时之间,按照 pm 0.01 元/千瓦时进行敏感性分析显示,电价波动达到该数量级时对该些项目公司评估值有显著影响。但本次收益法采用的上网电价系依据项目适用的电价政策、历史结算电价、已签订交易合同及项目所在区域电力市场规则确定,具有相应事实依据,不存在通过调节预测电价导致收益法评估值高于资产基础法的情形。
企业价值的大小不完全是由构成企业的各单项要素资产的价值之和决定的,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除单项要素资产能够产生价值以外,其合理的资源配置、管理、经验、经营形成的商誉等综合因素形成的各种无形资产也是企业价值不可忽略的组成部分,这是收益法评估的优势,也是资产基础法所无法完全覆盖的。风光项目在预测期内电量电价风险较小,采用收益法评估,则更能体现其企业价值,故本次评估最终采用收益法评估结论。
综上,风光主要发电项目在报告期内投产选用收益法为评估结论的具体原因为未来预测电价电量风险较小,相较资产基础法更能体现其企业价值,申报文件已补充披露上述情形,不存在通过选取不同评估方式提高作价的情形,本次交易作价公允。
(3)水电与风光横向对比具有合理性,符合行业惯例
水电与风光评估方法选择横向对比分析如下:
| 维度 | 水电 | 风电、光伏 |
| 预测期限 | 永续期 | 20~25年 |
| 资源波动周期 | 可能存在丰枯周期,历史数据年度波动明显 | 资源存在一定波动,但资源情况年度差异一般10%以内,偏差幅度较小 |
| 发电量影响因素 | 来水、库容、水头等,可能承担防洪、航运、灌溉、生态调度,预测难度较大 | 资源条件、设备效率、限电率 |
| 电价体系 | 不同电量结算结构可能随来水、调度安排和市场化交易比例变化 | 项目适用的机制电价或补贴电价政策通常较明确;市场化交易价格仍存在不确定性,但可结合合同及区域历史数据预测 |
| 资产基础法资料 | 工程量、决算、设备资料完整 | 设备价格下降快,账面投入未必体现资源价值 |
| 收益法预测核心 | 需结合政策、多年水文、调度及水头模型,波动大,长期难以预测 | 可研、仿真评估、功率曲线及实际运行数据,预测有较强的数据支撑,且具备检验性 |
本次评估方法的最终确定,主要根据业务类型、未来收益预测的可实现性等予以确定,并非以项目投运时间长短予以确定的。对水电项目,采用资产基础法测算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对光伏项目采用收益法测算结果为最终评估结论。选取不同方法评估的原因在于未来收益的可预测性存在差异,按照评估方法与资产特征及其收益的确定性相匹配的原则选取不同的评估方法。本次交易评估方法选择符合行业惯例,具体如下:
| 案例 | 标的业务类型 | 评估基准日 | 评估方法选择 | 最终结果对应的评估方法 |
| 湖南发展发行股份并购铜湾水电、清水塘水电、筱溪水电、高滩水电项目 | 水电 | 2025/3/31 | 资产基础法、收益法 | 资产基础法 |
| 川投能源收购大渡河10%股权项目 | 水电 | 2022/5/31 | 水电项目均采用资产基础法、收益法 | 资产基础法 |
| 长江电力并购三峡金沙江云川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项目 | 水电 | 2022/1/31 | 资产基础法、收益法 | 资产基础法 |
| 内蒙华电发行股份并购正蓝旗风电、北方多伦项目 | 风电 | 2024/12/31 | 收益法、市场法 | 收益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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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分析,本次交易不存在通过选择不同评估方法提高交易作价或逃避业绩承诺义务的情形。相关评估方法选择具有统一标准,与各子公司资产状态、项目投产时间及未来收益可预测性相匹配;资产基础法下已充分反映相关资产减值,收益法下已对关键参数进行审慎预测并开展敏感性分析。业绩承诺安排与评估方法及交易作价具有匹配关系,不存在规避业绩承诺义务的安排。
(六)业绩承诺资产承诺净利润的核算口径及金额同收益法评估是否一致,如否,审慎论证并补充披露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业绩承诺方案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1、承诺净利润核算金额与收益法评估一致
根据公司与蜀道集团签订的《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和《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在天健华衡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记载的业绩承诺资产预测净利润基础上,如本次交易于 2026 年实施完毕,乙方向甲方承诺的业绩承诺资产于 2026 年、2027 年、2028 年的净利润为人民币 9,933.67 万元、11,507.79万元、21,667.83 万元;如本次交易于 2027 年实施完毕,乙方向甲方承诺的业绩承诺资产于 2027 年、2028 年、2029 年的净利润为人民币 11,507.79 万元、21,667.83万元、23,877.41 万元。以上业绩承诺期内各年度承诺净利润单称“当期承诺净利润”,合称“承诺净利润总额”。业绩承诺资产当期承诺净利润=∑(业绩承诺资产范围中的单个资产当年度预测的净利润×本次交易该资产的置入比例)。
根据天健华衡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收益法预测明细表,业绩承诺资产各单体预测净利润如下表:
| 序号 | 业绩承诺资产 | 单体预测净利润(万元) | |||
| 2026年 | 2027年 | 2028年 | 2029年 | ||
| 1 | 盐边蜀道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 289.65 | 308.24 | 313.52 | 285.42 |
| 2 | 盐源蜀道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 3,170.66 | 2,508.66 | 6,897.60 | 7,863.96 |
| 3 | 会东蜀道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 780.91 | 461.48 | 1,476.15 | 2,472.86 |
| 4 | 四川蜀兴智慧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 1,049.70 | 1,269.00 | 1,461.17 | 1,569.83 |
| 5 | 四川铁投环联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2,674.79 | 2,693.76 | 3,489.67 | 3,795.18 |
| 6 | 若羌县同阳新能源有限公司 | 2,780.75 | 3,162.94 | 7,394.22 | 7,830.91 |
| 7 | 毛尔盖水电有限公司(与光伏发电相关的资产组) | 1,895.63 | 5,947.81 | 5,924.28 | 5,147.26 |
根据协议约定的公式测算承诺净利润过程如下:
如上表,业绩承诺资产承诺净利润的核算金额同收益法评估一致。
| 序号 | 业绩承诺资产 | 置入比例 | 置入比例 预测净利润(万元) | |||
| 2026年 | 2027年 | 2028年 | 2029年 | |||
| 1 | 盐边蜀道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 85.11% | 246.51 | 262.33 | 266.83 | 242.91 |
| 2 | 盐源蜀道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 100% | 3,170.66 | 2,508.66 | 6,897.60 | 7,863.96 |
| 3 | 会东蜀道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 100% | 780.91 | 461.48 | 1,476.15 | 2,472.86 |
| 4 | 四川蜀兴智慧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 53.42% | 560.75 | 677.90 | 780.56 | 838.60 |
| 5 | 四川铁投环联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54.00% | 1,444.38 | 1,454.63 | 1,884.42 | 2,049.39 |
| 6 | 若羌县同阳新能源有限公司 | 100% | 2,780.75 | 3,162.94 | 7,394.22 | 7,830.91 |
| 7 | 毛尔盖水电有限公司(与光伏发电相关的资产组) | 50.10% | 949.71 | 2,979.85 | 2,968.06 | 2,578.78 |
| 承诺净利润 | - | 9,933.67 | 11,507.79 | 21,667.83 | 23,877.41 | |
2、承诺净利润核算口径与收益法评估一致
根据公司与蜀道集团签订的《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和《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业绩承诺资产当期实现净利润=∑(业绩承诺资产范围公司中的单个资产经专项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母净利润×本次交易该资产的置入比例),实现净利润指的是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母净利润。本次业绩承诺资产收益法预测净利润也未考虑非经常损益的情形,因此承诺净利润核算口径与收益法评估一致。
综上,业绩承诺资产承诺净利润的核算口径和金额同收益法评估一致,业绩承诺方案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七)结合对铁投康巴履行评估程序受限的具体情况,评估程序受限对评估值的具体影响,参股企业的经营情况与资产负债情况,本次评估对应的估值水平,可比交易案例或公司的评估情况及估值水平,铁投康巴评估值占本次交易作价的比例等审慎论证并补充披露按实缴股权比例乘以被投资单位归母股东权益价值或评估后被投资单位股权价值确定评估值的合理性、准确性、公允性,相关评估依据是否充分,以此为基础确定拟置入资产的评估值及交易作价能否保障本次交易的公允性,在评估受限的情形下仍选择将其注入上市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1、按实缴股权比例乘以被投资单位归母股东权益价值或评估后被投资单位股权价值确定评估值的合理性、准确性、公允性
(1)铁投康巴履行评估程序受限的具体情况及对评估值的具体影响
铁投康巴参股企业为华电金沙江上游、国能金沙江旭龙、国能金沙江奔子栏。参股公司均主要开展水利资源投资与开发、电站运营业务,所投项目均为大型发电项目。其中,华电金上公司已取得国家能源局签发的华电金上公司水风光一体化基地规划文件;旭龙公司涉及的项目为金沙江上游规划的 13 个梯级电站中的第 12 级电站,是《长江保护法》正式实施后,国家首次核准批复建设的长江流域大型水电项目;奔子栏公司为金沙江上游水电规划的13 个梯级电站中的第13级电站,是国家《“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规划》和《“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重点推动的项目。
铁投康巴公司对三个参股企业均不具有控制权,客观上无法直接取得内部核心财务数据、细化的成本明细等资料,无法对参股企业底层项目的项目现场进行逐一全覆盖的实地勘察,履行评估程序受限,经多次沟通后,评估人员基于能获取到的资料选择评估方法。针对受限情况,评估机构尽可能履行必要的替代核查程序,查阅了参股企业的工商档案、章程、合资协议、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确认了投资平台的实缴出资比例;对其余各方股东的资信状况、行业地位进行了穿透核查;了解工程最新进度、资质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本次评估方法选择符合相关准则,结合已实施的替代程序及相关参股企业项目进展情况,评估机构依据获取的资料做出的价值判断合理。
(2)参股企业的经营情况与资产负债情况,估值水平与可比交易和可比公司对比情况
1)参股企业的经营情况与资产负债情况
①华电金沙江上游
华电金沙江上游主要开展风光水利资源投资与开发、电站运营业务。2025年 10 月 22 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华电金沙江上游水风光一体化基地规划;2026年 6月 16 日,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与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签署金沙江上游水风光一体化基地投资开发协议。华电金沙江上游水电板块涉及岗托、波罗、叶巴滩、拉哇、巴塘、苏洼龙、昌波7 级水电站,项目总装机917.6 万千瓦。目前,苏洼龙水电站于2022 年投产发电,巴塘水电站于2025 年7月全容量投产发电,叶巴滩水电站于 2025 年 12 月投产装机 102 万千瓦,拉哇水电站 2027 年具备投产条件,昌波水电站计划2030 年投产,波罗水电站计划 2033 年-2034 年投产发电,岗托仍在开展前期工作中。华电金沙江上游光伏板块总装机350 万千瓦,2025年 12 月投产装机120 万千瓦。
华电金沙江上游最近两年的资产负债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 年 | 2024 年 |
| 资产合计 | 6,699,761.67 | 5,746,442.66 |
| 股东权益 | 1,247,826.89 | 1,070,711.56 |
| 营业收入 | 128,762.61 | 112,091.16 |
| 净利润 | 33,407.26 | 34,206.27 |
注:上表数据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②国能金沙江旭龙
旭龙水电站装机容量240 万千瓦,正常蓄水位2302 米,总库容8.47 亿立方米,具有日调节能力。旭龙水电站2022 年核准并开工建设,2023 年截流,计划2029 年 6月首台机组投产发电,2029 年内全部机组投产。目前正在开展底坝肩开挖、主厂房建设。
国能金沙江旭龙最近两年的资产负债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 年 | 2024 年 |
| 资产合计 | 858,244.10 | 661,625.07 |
| 股东权益 | 242,952.98 | 246,005.94 |
| 营业收入 | 47.97 | 54.87 |
| 净利润 | -3,052.96 | 18.82 |
注:上表数据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③国能金沙江奔子栏
奔子栏水电站设计装机260 万千瓦,正常蓄水位2148 米。2025 年6月核准并开工,计划2027 年截流,2033 年投产发电。
综上,上述参股企业多数项目仍处于在建或筹建阶段,财务数据主要体现为较大金额的资产负债但损益科目金额较小。对于已能取得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的被投资单位,评估机构以其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价值为基础,并结合被投资单位资产负债情况、经营情况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数据来源于被投资单位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公司章程、工商资料、投资协议、出资证明、历史分红资料等,具备较强的客观性和可核验性。评估机构基于替代程序及相关参股企业项目经营情况得出的评估值具备合理性、准确性。
2)估值水平与可比交易和可比公司对比情况
铁投康巴为投资平台公司,截至评估基准日股东全部权益账面值330,758.52万元、评估值 331,812.13 万元,增值 1,053.61 万元、增值率 0.34%。主要增值原因为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值较账面值评估增值,具体系旭龙公司在建工程重置成本有所上升。各参股企业评估值具体如下表:
单位:万元
| 序号 | 被投资单位名称 | 投资比例 | 账面值 | 评估值 | 增值额 | 增值率 |
| 1 | 华电金上公司 | 20.00% | 220,769.88 | 220,925.45 | 155.57 | 0.07% |
| 2 | 旭龙公司 | 34.00% | 82,678.70 | 83,569.75 | 891.05 | 1.08% |
| 3 | 奔子栏公司 | 15.00% | 10,187.10 | 10,194.09 | 6.99 | 0.07% |
| 合计 | 313,635.68 | 314,689.29 | 1,053.61 | 0.34% | ||
鉴于评估所需详细资料受限且参股公司大部分项目处于施工期或前期准备阶段,评估机构对于能够提供资产明细的旭龙公司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整体估值对应市净率为1.01;对未能提供资产明细的华电金上公司和奔子栏公司采用评估基准日被投资单位归母股东权益账面价值作为评估值,铁投康巴整体估值对应市净率为 1.003,经查询,截至评估基准日,近年来可比交易估值水平如下:
| 交易案例 | 股东全部权益评价值(亿元) | 账面净资产(亿元) | 市净率 |
| 湖南发展定增收购铜湾水电90%股权,清水塘水电90%股权,筱溪水电88%股权及高滩水电85%股权 | 17.08 | 12.17 | 1.40 |
| 远达环保定增收购长洲水电64.93%股权 | 47.25 | 14.69 | 3.21 |
| 长江电力收购金沙江云川水电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 | 804.84 | 568 | 1.42 |
截至评估基准日,申万行业“SW 水电”22 家可比公司市净率(MRQ)区间范围为 0.92-3.91,其中21 家可比公司市净率在1 以上,中位数为1.79。
综上,铁投康巴及各参股企业评估增值较小,市净率约为1,估值水平相较于可比交易和可比公司更为谨慎,具备公允性。
(3)铁投康巴评估值占本次交易作价的比例
铁投康巴股东全部权益本次交易评估值331,812.13 万元,按照实缴出资比例73.58%计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值为244,147.37 万元,按照蜀道清洁能源本次交易股权比例60%计算对交易作价的影响金额为 146,488.42 万元,占本次交易拟置入资产蜀道清洁能源 60%股权交易作价 560,337.27 万元的比例为 26.14%,对蜀道清洁能源交易作价存在一定重要性影响。
(4)按实缴股权比例确认被投资单位股权价值的合理性
根据获取到的投资协议、公司章程、审计报告等交叉验证,铁投康巴三家参股企业中仅华电金上公司存在实缴与认缴比例不一致的情况,华电金上公司的章程约定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分红,报告期内也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红。
实缴出资比例和认缴出资比例不一致时,评估准则对估值方法无具体规定,实践中两种计算方法较为常见,即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值=参股企业评估值 实缴出资比例,或者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值=(参股企业评估值+其他股东尚未实缴出资)认缴出资比例,当参股企业评估值对应市净率接近于 1 时,长期股权投资两种计算方法得出结论无显著差异。
由于大型水电投资项目通常具有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公司股东一般根据项目建设进度、资金需求及股东协议约定分期实缴出资。各股东出资时间不确定性导致认缴出资比例与实际实缴出资比例可能存在不一致的情形。因此,考虑到大型水电项目分期投资、分期实缴的行业特征,以及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的约定,本次评估采用实缴股权比例作为权益价值分配基础,具有合理性和审慎性,符合水电项目投资建设及股东出资安排的实际情况。
(5)按实缴股权比例乘以被投资单位归母股东权益价值或评估后被投资单位股权价值确定评估值的合理性、准确性、公允性
由上述分析可知,铁投康巴参股企业虽然评估受限,但评估机构已履行充分替代程序,不影响评估值的合理性;评估结果相较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及可比交易估值水平谨慎合理,评估值具备公允性;虽然铁投康巴对拟置入资产交易作价存在一定重要性影响,但不影响拟置入资产交易作价公允性;同时,考虑到参股企业的行业特点和章程约定,按照实缴出资比例乘以被投资单位归母股东权益价值或评估后被投资单位股权价值确定评估值具备合理性。
因此,本次交易对于铁投康巴参股企业,按实缴股权比例乘以被投资单位归母股东权益价值或评估后被投资单位股权价值确定评估值的合理性、准确性、公允性,相关评估依据充分,以此为基础确定拟置入资产的评估值及交易作价能够保障本次交易的公允性。
2、在评估受限的情形下仍选择将其注入上市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
铁投康巴主要持有的资产为央企控股的金沙江上游若干个梯级水电站的参股权,相关电站资产为国家级能源规划项目。由于大型水电涉及国家能源安全、流域统筹调度且投资规模巨大,实践中大型水电站一般由央企控股,地方参股模式开发,如金沙江下游的乌东德、白鹤滩、溪洛渡、向家坝等巨型梯级电站,蜀道清洁能源通过参股方式参与大型水电项目建设投资符合行业惯例。
由以上分析可知,虽然评估受限,但不影响评估机构对铁投康巴参股企业评估价值的公允性。水电业务为拟置入资产主营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即是上市公司未来主营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将铁投康巴纳入拟注入资产范围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帮助上市公司做大做强清洁能源发电主业。
综上,鉴于参股企业性质导致评估受限的情形不影响评估价值公允性,以参股方式参与大型水电项目符合行业惯例,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并做大做强上市公司主业,在评估受限的情形下仍选择将其注入上市公司具备合理性。
(八)基于前述内容,结合拟置入资产及各重要子公司回函日的业务数据及经营业绩、发电项目的建设运营情况,同评估预测是否存在差异,本次评估值对应的市盈率情况、可比交易案例情况等审慎论证并补充披露本次评估相关参数选取是否谨慎、合理,预测过程是否准确、客观,本次评估结果定价是否公允、合理,依据是否充分,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拟置入资产及各重要子公司的业务数据及经营业绩、发电项目的建设运营情况,同评估预测是否存在差异
本次评估对清洁能源具备盈利能力的子公司单独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清洁能源本部为平台公司,无具体经营业务,不具有独立的获利能力,未来收益无法合理预测,因此本次评估未采用收益法。拟置入资产重要子公司包括巴郎河水电、毛尔盖公司、若羌同阳、铁投康巴、盐源公司和会东公司,由于铁投康巴系平台公司,主要资产为少数股权投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权,未来收益难以合理预测,本次评估未采用收益法。
拟置入资产采用收益法评估的各重要子公司2026 年1-6月的业务数据及未经审计的经营业绩、发电项目的建设运营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千瓦时、万元、%
| 公司名称 | 电站类型 | 上网电量 | 主营业务收入 | 净利润 | ||||||
| 全年预测 | 上半年实际 | 完成率 | 全年预测 | 上半年实际 | 完成率 | 全年预测 | 上半年实际 | 完成率 | ||
| 巴郎河水电 | 水电 | 66,100.19 | 22,175.41 | 33.55 | 12,507.43 | 4,908.68 | 39.25 | 3,060.74 | 559.74 | 18.29 |
| 毛尔盖公司 | 水电 | 148,241.75 | 52,671.61 | 35.53 | 32,828.10 | 12,542.55 | 38.21 | 861.89 | -1,178.74 | -136.76 |
| 毛尔盖公司 | 光伏 | 64,119.40 | 23,398.92 | 36.49 | 15,066.40 | 7,190.66 | 47.73 | 1,895.63 | 646.20 | 34.09 |
| 若羌同阳 | 风电 | 171,921.40 | 71,272.29 | 41.46 | 30,618.96 | 11,942.47 | 39.00 | 2,780.75 | 1,213.85 | 43.65 |
| 盐源公司 | 光伏 | 85,313.09 | 35,103.73 | 41.15 | 14,740.70 | 8,732.47 | 59.24 | 3,170.66 | 7,409.83 | 233.70 |
| 会东公司 | 光伏 | 25,273.00 | 12,950.92 | 51.24 | 6,310.84 | 4,558.29 | 72.23 | 780.91 | 1,655.47 | 211.99 |
| 合计 | 560,968.83 | 217,572.88 | 38.79 | 112,072.43 | 49,875.12 | 44.50 | 12,550.58 | 10,306.35 | 82.12 | |
四川水电具有季节性特点,每年1-4 月、12 月为枯水期,5 月和11月为平水期,6-10 月为丰水期,因而下半年上网电量和实现收入显著高于上半年,巴郎河和毛尔盖水电最近三年上半年上网电量以及占全年比例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千瓦时、万元、%
| 公司名称 | 电站类型 | 2023年度 | 2024年度 | 2025年度 | 上半年占比平均值 | ||||||
| 全年售电量 | 上半年售电量 | 上半年占比 | 全年售电量 | 上半年售电量 | 上半年占比 | 全年售电量 | 上半年售电量 | 上半年占比 | |||
| 巴郎河水电 | 水电 | 65,770.00 | 17,707.96 | 26.92 | 66,490.00 | 26,270.66 | 39.51 | 68,586.87 | 31,665.50 | 46.17 | 37.53 |
| 毛尔盖公司 | 水电 | 150,249.97 | 57,243.16 | 38.10 | 147,876.50 | 66,608.98 | 45.04 | 141,189.73 | 48,650.66 | 34.46 | 39.20 |
上半年巴郎河水电所属华山沟和巴郎口两个水电站平均入库流量为18.44m<sup>3</sup>/s 为巴郎河流域两个水电站上半年近五年平均入库流量均值 18.654m<sup>3</sup>/s的 98%,上半年完成上网电量 22,175.41 万千瓦时,较预测值(即上半年上网电量近五年均值 23,678.486 万千瓦时)少 1,500 万千瓦时,考虑 6 月 30 日两个电站库水位折合蓄能值较五年均值高约 800 万千瓦时,折合入库流量减少2%折合约 400 万千瓦时,上半年发电量基本无偏差。由于四川水电汛期为 6\~10 月,枯水期为 12 月\~次年4月,汛期发电量占全年发电量的6 成左右,所以上半年发电量在全年电量占比较低,全年电量完成率进度落后于时间进度。
上半年毛尔盖水电站平均入库流量为 84.73m<sup>3</sup>/s 较上半年近五年平均入库流量均值 80.3m<sup>3</sup>/s 高5.5%,上半年完成上网电量 52,671 万千瓦时,较预测值(即上半年上网电量近五年均值53,273 万千瓦时)少600 万千瓦时,考虑6月30 日两个电站库水位折合蓄能值较五年均值高约800 万千瓦时,上半年毛尔盖水电电量基本无偏差。由于四川水电汛期为 6\~10 月,枯水期为 12 月\~次年4月,汛期发电量占全年发电量的 6成左右,所以上半年发电量在全年电量占比较低,全年电量完成率进度落后于时间进度。
上述光伏项目2026 年上半年及全年上网电量预测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千瓦时、万元、%
| 公司名称 | 电站类型 | 2026上半年预测售电量 | 2026上半年实际售电量 | 完成率 |
| 毛尔盖 | 光伏 | 30,313.28 | 23,398.92 | 77.19 |
| 盐源公司 | 光伏 | 42,591.13 | 35,103.73 | 82.42 |
| 会东公司 | 光伏 | 14,156.10 | 12,950.92 | 91.49 |
2026 年上半年毛尔盖光伏电站完成上网电量23,398.92 万千瓦时,较评估预测上半年上网电量 30,313.28 万千瓦时少 6,914 万千瓦时,主要是因为毛尔盖电站受到送出通道阿坝特跨线停电、茂谭线检修等因素影响,2026 年 1 月和 3 月两次长时间全厂停电无法送出。虽然年初光伏已预计该工作带来的光伏电量损失,但是为避免线路检修期间水电站弃水,在 2026 年2 月份检修间隔期间毛尔盖水电站需在 2026 年3月检修前保持大负荷出力拉低水位,由于上游电站2026 年2月也在趁线路检修间歇大发降低水位,导致毛尔盖水电站 2026 年2 月来水较多年均值多,水电一直需要大负荷出力,结合 2026 年2 月受春节停工停产全网消纳不理想影响,无多余负荷分配光伏导致光伏在 2026 年2 月弃电量较预测值偏多。另一方面,原计划于2026 年3月初与电网线路停电检修同步开展500kV 升压站年检预试及500kVPT改造工作;因电网出于安全考虑,相关工作延期至2026年 3 月28 日才获准开工,并于 2026 年4月 18 日完工;由于电网线路检修结束时 PT 改造工作尚未完成,毛尔盖光伏电站产生计划外弃电 4,082 万千瓦时,致使其上半年发电量大幅低于预测值。
2026年上半年,盐源光伏完成上网电量35,103.73万千瓦时,较评估预测2026年上半年上网电量42,591.13 万千瓦时少7,487 万千瓦时。主要原因为2026 年上半年盐源公司未完成涉网试验,2026 年初预测时按区域平均弃电率进行预测,但今年四川电网执行新的调度策略,针对未完成涉网试验的新能源厂站,由于送出通道受阻在片区内发生限电时,优先限制未完成涉网试验的新能源厂站,导致盐源项目限电率高于区域内新能源厂站,但随着盐源公司7 月涉网试验全部完成,调度方式将会回归正常。
综上,由于自然条件和阶段性电力送出能力不足,2026 年上半年拟置入资产及重要子公司经营情况和实现业绩与预测值存在一定差异,但差异系偶发性因素影响,差异仍处于合理范围,不会对拟置入资产定价公允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本次评估值对应的市盈率情况、可比交易案例情况
本次交易中以收益法作价的资产为光伏和风电资产,交易对方根据评估预测数据进行了业绩承诺,以业绩承诺资产交易作价及业绩承诺金额计算市盈率如下:
本次交易中业绩承诺资产范围具体如下:
| 序号 | 业绩承诺资产 | 置入比例 | 交易对价(万元) |
| 1 | 盐边蜀道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 85.11% | 2,737.65 |
| 2 | 盐源蜀道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 100.00% | 31,887.20 |
| 3 | 会东蜀道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 100.00% | 13,710.00 |
| 4 | 四川蜀兴智慧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 53.42% | 4,118.77 |
| 5 | 四川铁投环联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54.00% | 14,038.35 |
| 6 | 若羌县同阳新能源有限公司 | 100.00% | 52,551.23 |
| 7 | 毛尔盖水电有限公司(与光伏发电相关的资产组) | 50.10% | 61,672.32 |
| 合计(乙方业绩承诺资产交易对价) | - | 180,715.52 | |
交易对方承诺的业绩承诺资产于2026 年、2027 年、2028 年的净利润为人民币 9,867.15 万元、11,517.83 万元、21,677.30 万元;如本次交易于 2027 年实施完毕,乙方向甲方承诺的业绩承诺资产于2027 年、2028 年、2029 年的净利润为人民币 11,517.83 万元、21,677.30 万元、23,886.23 万元。以上业绩承诺期内各年度承诺净利润单称“当期承诺净利润”,合称“承诺净利润总额”。业绩承诺资产当期承诺净利润=∑(业绩承诺资产范围中的单个资产当年度预测的净利润×本次交易该资产的置入比例)。
业绩承诺资产交易对价相较2026 年-2028 年平均承诺净利润市盈率为12.59倍,业绩承诺资产交易对价相较 2027 年-2029 年平均承诺净利润市盈率为 9.50倍。近年来光伏和风电可比交易市盈率水平如下:
| 收购方 | 标的资产 | 评估基准日 | 市盈率 |
| 金开新能 | 菏泽智晶 90%股权 | 2021 年 6 月 30 日 | 7.21 |
| 新筑股份 | 晟天新能源 51.60%股权 | 2021 年 12 月 31 日 | 15.55 |
| 宝塔实业 | 电投新能源 100%股权 | 2025 年 3 月 31 日 | 10.41 |
| 平均值 | 11.06 | ||
| 中位数 | 10.41 | ||
| 蜀道清洁能源收益法作价资产 | 9.50-12.59 | ||
注:可比交易市盈率=标的资产评估值/承诺期年均净利润
由上表可知,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以收益法作价部分的市盈率与可比交易不存在显著差异。
综上,鉴于拟置入资产及各重要子公司回函日的经营情况和实现的业绩与评估预测不存在显著差异,本次收益法作价资产的评估值对应的市盈率情况与可比交易案例情况不存在显著差异,因此本次评估相关参数选取具备合理性,各参数具体选取依据详见本题前述回复内容,预测过程客观准确,本次评估结果定价具备公允性,评估依据充分,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请相关中介机构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 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关注要点》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八、二十九、三十项的规定完整披露对资产评估等审核关注要点的核查情况、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评估师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关注要点》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八、二十九、三十项的规定,于评估机构关于问询函的核查意见中完善了对资产评估等审核关注要点的核查情况、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的披露。
四、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1、针对说明事项(1)(8),评估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并查阅了蜀道清洁能源下属企业最近三年的投资决策文件、股权转让协议;获取并查阅了毛尔盖公司、蜀兴公司、铁能电力等7家下属企业在历史交易环节的资产评估报告,分析历史评估与本次评估存在差异的具体原因。
(2)分析毛尔盖和会东公司人工费、修理费预测不考虑增长的合理性;查看行业案例情况。
2、针对说明事项(2)(5)(6)(7)(9),评估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对蜀道清洁能源最近两次评估结果进行了对比,分析账面值差异原因及评估增减值原因。
(2)对巴郎河公司、毛尔盖公司机器设备明细账和报表数据核对一致的基础上,对设备进行了现场勘察,了解资产的使用状况和维护保养情况,获取了部分机器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和结算资料,确认了各项设备的会计折旧年限,分析了各项设备的预计经济使用年限和预计的重置成本。
(3)对子公司若羌同阳、盐源公司和毛尔盖公司账面归集的待抵扣增值税的形成原因进行了核实,抽查了相关记账凭证,对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形成因素进行了逐一核实,并对税金及附加预测的合理性进行了分析;复核对应交增税等税费预测的准确性。
(4)对蜀道清洁能源光伏项目不同资产的折旧年限和预计经济使用年限进行了核查,对收益法评估采用的折旧年限进行了复核,评估其对估值的影响。
(5)取得了清洁能源关于管理费用分摊情况说明,结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的相关规定核实管理费用分摊的依据合理性。
3、针对说明事项(3),评估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对西部大开发实施的相关政策进行了查阅,分析政策后续延续的可行性,查阅了西部大开发延续的相关评估案例;查阅了若羌公司土地所处的位置,取得税务机关不缴纳土地使用税的相关文件;就西部大开发税收优化政策、若羌同阳土地使用税政策变化对估值的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
4、针对说明事项(4)(10),评估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梳理了剥离资产事项、权属瑕疵事项、抵质押担保事项的清单,核查该等事项存在的原因以及预计产生的费用;分析相关事项对蜀道清洁能源及其评估值的影响。
(2)获取若羌同阳与恒晟电力的委托管理协议,查阅其中关于委托内容、费用安排等相关核心条款;向蜀道清洁能源管理层了解若羌项目及受托管理项目的规模、实际管理内容、管理工作量等情况,评估费用划分的合理性及公允性。
5、针对披露事项(1),评估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了解蜀道清洁能源管理层关于模拟合并报表的编制基础及假设,评价相关编制基础及假设的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获取并复核蜀道清洁能源模拟合并过程记录,检查合并抵销事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复核有关会计处理的合理性及金额的准确性,检查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将蜀道清洁能源及子公司申报的评估明细表与审计数据进行了核对,对各项资产及负债进行了账务核实,核查评估数据与审计数据的一致性。
6、针对披露事项(2)(3)(7),评估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蜀道清洁能源及其下属公司财务报表,核查相关财务数据;向蜀道清洁能源了解各下属企业业务情况,评估其对蜀道清洁能源的影响;结合《26号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复核长期股权投资评估情况披露的充分性、完整性。
(2)获取并查阅了重组报告书及蜀道清洁能源的《审计报告》,复核子公司披露差异情况并核实原因。
(3)分析评估受限的具体情形及对评估值的影响,收集查阅参股企业的公司章程、财务报表和经营情况的相关资料,查阅拟置入资产评估明细表。
7、针对披露事项(4)(8),评估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复核各重要子公司收入、成本、折现率涉及的重要参数选取依据,分析其合理性;获取相关政策文件;查询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
1)收入方面获取转商文件、试运行报告、电力业务许可证、可研报告、专业的产量分析报告、历史弃电率、电网消纳情况数据;省内及跨区域等特高压输电线建设规划;项目所在省份的电价最新政策文件、电力交易规则、中长期合同、电力交易中心相关合同、历史结算单等;
2)成本方面获取生产成本标准定额(试行)》[2025]317 号、历史成本数据、相关成本合同等;
3)折现率方面复核关键参数计算过程。
(2)查阅各公司2026 年1-6 月经营数据和财务数据;查阅并对比可比交易的估值情况;分析各评估参数合理性。将 2026 年 1-6 月经营数据和财务数据与2026 年1-6 月,2026 年预测数据进行对比分析,落实预测数据与实际数据的差异原因,分析评估参数的合理性。将可比交易的估值情况与本次评估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判断评估作价的合理性。
8、针对披露事项(5),评估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查阅评估说明,分析不同子公司采用不同评估方法、选取不同方法评估结果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收集水电项目近十年发电量数据并分析其变动情况;获取《四川省电源电网发展规划(2022—2025 年)》《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四川省能源局印发<四川省建立健全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分析水电项目收益法、资产基础法评估差异及原因以及水电项目采资产基础法测算结果为最终评估结果及不采用收益法评估的理由,对评估结果的合理性进行分析;收集新能源项目预测依据文件,分析采用收益法测算结果为最终评估结果及不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的理由;对新能源项目进行电价敏感性分析,分析电价波动对交易对价的影响;收集上市公司类似评估方法选择的案例,佐证评估方法选择的合理性。
9、针对披露事项(6),评估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查阅公司与蜀道集团签订的《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和《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天健华衡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收益法预测明细表,复核业绩承诺金额的测算底表。
(二)核查意见
1、针对说明事项(1)(8),经核查,评估师认为:
(1)拟置入资产下属企业近三年发生的股权转让及增资相关交易评估与本次交易评估存在差异具有合理性;本次评估过程契合相关资产当前的实际经营状态,评估结论准确、公允。
(2)毛尔盖和会东公司预测期人工费和修理费不考虑增加,具有合理性。
2、针对说明事项(2)(5)(6)(7)(9),经核查,评估师认为:
(1)本次交易评估与蜀道清洁能源前次评估情况存在差异,主要系两者资产范围有所不同所致。在同一比较口径基础上,本次评估值与前次评估值差异较小。本次评估结果公允,作价合理。
(2)巴郎河公司、毛尔盖公司设备的会计折旧年限为5-15年,评估采用的经济年限为设备最佳使用寿命年限,电力工业发电设备的经济使用寿命年限为20-30 年。本次评估采用的成新率根据经济寿命年限进行测算,测算逻辑具有合理性,由此得出的评估结果具备合理性。
(3)本次预测期各年的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均根据各年预测明细数据详细计算得来,相关税费预测准确无误。
(4)本次基于预计使用年限预测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具备一定合理性,与按照会计折旧年限测算的评估结果不存在显著差异。
(5)会东光伏项目按营业收入1%缴纳管理费用,是基于清洁能源预计存量项目和增量项目缴纳的管理费用在未来能够覆盖运维分公司的管理成本。然而新项目的承接基于政府项目批复,故未来承接新项目的数量、发电量、电价等较难量化,清洁能源的总部效益的可预测性及总部管理费的分摊对象和金额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在此情形下,本次资产基础法评估对清洁能源总部的效益和成本对企业价值的影响谨慎按母公司基准日账面资产评估值考虑,即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为清洁能源母公司基准日账面资产评估值加上下属 16 家长期股权投资项目的评估值予以确定,其中光伏项目及伏相关资产组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其余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为水电项目、储能建设项目、初期阶段的光伏项目、二级平台公司等)。本次会东公司光伏项目按营业收入1%具备合理性。
3、针对说明事项(3),经核查,评估师认为:
本次评估在 2031 年以后继续按15%企业所得税率测算,属于收益法评估中的重要假设。该假设具有政策历史、经营基础和业务持续性依据;评估机构已通过敏感性分析提示假设变化对评估结论的影响,上市公司亦将在重组报告书中补充披露相关风险。若羌公司土地为不征税范围,不缴纳土地使用税。
4、针对说明事项(4)(10),经核查,评估师认为:
(1)本次评估已充分考虑拟置入资产权属瑕疵及抵质押事项的影响,评估假设合理,评估结果能够反映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项目贷款抵押、电费收费权质押属于新能源行业惯例,不影响评估作价的公允性。
(2)若羌公司与受托管理的恒晟电力相关工作由同一批人员负责两个项目管理,若羌公司确为管理恒晟电力发生了相关费用,因此若羌公司向关联方收取管理费用具备合理性,避免后续上市公司为关联方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发生。双方公司各自管理的工作量接近,所需耗用的人力、物力等相关费用无明显差异,因此按 50%预测若羌公司的管理费用及销售费用具备合理性与公允性。
5、针对披露事项(1),评估师认为:
模拟合并报表过程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评估利用的拟置入资产单体及合并层面财务报表数据与审计数据一致,数据准确。
6、针对披露事项(2)(3)(7),评估师认为:
(1)申报文件中对铁能电力等长期股权投资评估情况的披露充分、完整。
(2)评估中列示的 16 家被投资单位同申报文件中披露的 22 家下属企业存在的差异主要系统计口径及评估基准日与重组报告书签署之日时间不同所致,申报文件中关于子公司及下属企业的列报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实质性不一致的情形。
(3)本次交易对于铁投康巴参股企业,按实缴股权比例乘以被投资单位归母股东权益价值或评估后被投资单位股权价值确定评估值的合理性、准确性、公允性,相关评估依据充分,以此为基础确定拟置入资产的评估值及交易作价能够保障本次交易的公允性;鉴于参股企业性质导致评估受限的情形不影响评估价值公允性,以参股方式参与大型水电项目符合行业惯例,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并做大做强上市公司主业,在评估受限的情形下仍选择将其注入上市公司具备合理性。
7、针对披露事项(4)(8),评估师认为:
(1)本次收益法评估中涉及的装机容量/实际容量、发电利用小时数、弃电率、机制电量/电价、市场电量/电价及营业成本等关键参数的预测,均已建立在各项目可研报告、仿真报告、测风/测光数据、历史结算单、中长期交易合同、现行有效的电价改革政策文件、蜀道清洁能源内部定额标准等依据文件之上;评估中利用的专业报告,包括可研报告、并网系统仿真报告等,均已由具备相应资质和行业经验的专业机构出具,评估师已对其进行了必要且充分的核查验证,相关结论可作为评估参数选取的技术支撑;电量电价的预测充分考虑了各省区最新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等政策要求;弃电率的阶段划分及逐年递减趋势,符合送出通道逐步建成投运、断面消纳能力改善的实际预期,与所在地区电力市场运行现实相符;市场电价的预测考虑了历史期波动情况及现有中长期合同锁定水平;各重要子公司的预测数据,与自身报告期历史数据及 2026 年上半年实际运营情况相比,差异原因合理(主要受季节性来风/来水波动、线路停电年检、断面容量受限等客观因素影响);预测期整体毛利率水平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相比,处于或略低于可比区间,预测取值谨慎。综上,本次收益法评估的参数选取谨慎、客观、合理,符合相关新能源政策要求及项目所在地区电力市场实际情况,预测期数据与报告期、同行业可比公司及各发电项目实际运营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本次评估值公允、准确。鉴于拟置入资产及各重要子公司回函日的经营情况和实现的业绩与评估预测差异处于合理水平,本次收益法作价资产的评估值对应的市盈率情况与可比交易案例情况不存在显著差异,因此本次评估相关参数选取具备合理性,预测过程客观准确,本次评估结果定价具备公允性,评估依据充分,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2)由于自然条件和阶段性电力送出能力不足,2026 年上半年拟置入资产及重要子公司经营情况和实现业绩与预测值存在一定差异,但差异系偶发性因素影响,差异仍处于合理范围,不会对拟置入资产定价公允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收益法作价资产的评估值对应的市盈率情况与可比交易案例情况不存在显著差异,本次评估相关参数选取具备合理性,本次评估结果定价具备公允性,评估依据充分,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8、针对披露事项(5),评估师认为:
本次评估方法的最终确定,主要根据业务类型、未来收益预测的可实现性及资产状态等予以确定,并非以项目投运时间长短予以确定的。本次对光伏项目采用收益法结果为最终评估结论,对水电项目采用资产基础法结果为最终评估结论。经分析,评估结果合理。本次交易不存在通过选择不同评估方法提高交易作价或逃避业绩承诺义务的情形。相关评估方法选择具有统一标准,与各子公司资产状态、项目投产时间及未来收益可预测性相匹配;资产基础法下已充分反映相关资产减值,收益法下已对关键参数进行审慎预测并开展敏感性分析。业绩承诺安排与评估方法及交易作价具有匹配关系,不存在规避业绩承诺义务的安排。
9、针对披露事项(6),评估师认为:
业绩承诺资产承诺净利润的核算口径及金额同收益法评估一致,业绩承诺方案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10、评估师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关注要点》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八、二十九、三十项的规定,于评估机构关于问询函的回复意见中完善了对资产评估等审核关注要点的核查情况、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的披露。
问题 6、关于持续经营能力及本次交易的必要性
申请文件显示:(1)拟置入资产主要通过下属项目公司从事水力发电、风力发电、光伏发电项目的投资、开发和运营。(2)2025 年发布的《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文)及各地《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的实施对新能源项目发电上网、上网价格、保量保价利用小时数等产生一定影响。(3)截至报告期末,拟置入资产已投运及在建的控股发电项目已基本投产,约 70%以上的参股发电项目尚未投运,同时拟置入资产拟通过本次募投配套资金投资建设新能源发电项目。(4)报告期内,拟置入资产发电量与固定资产原值比例低于同行业其他公司。(5)报告期内,蜀道清洁能源部分发电项目限电率较高,导致项目经营业绩未充分释放。(6)2025 年度,由于部分项目运行期间未达到转固条件无折旧费用,整体发电平均成本也有所下降,毛利率较去年同期小幅增长。2025 年度,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的金额为 59.74 亿元。(7)报告期各期,拟置入资产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36.74 亿元和-24.94 亿元。本次重组完成后将不断扩大清洁能源发电装机规模,在新项目投建方面存在一定的资本性支出。(8)报告期各期,拟置入资产净利润分别为-1.23 亿元和 0.35 亿元,投资收益分别为0.12 亿元和 0.53 亿元,主要来自于参股的金沙江上游。(9)报告期内,拟置入资产长期借款呈增长趋势,报告期末,拟置入资产负债总额为 161.50 亿元,其中长期借款占比 77.85%。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负债总额将增至 278.46 亿元,增幅为 145.41%。(10)报告期内,因部分电站尚在陆续投运、产生收入规模较小等原因,拟置入资产财务费用率与管理费用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
请上市公司补充披露:(1)各控股参股公司投产运营的发电项目的具体情况与经营业绩,并结合所在地区、相关新能源政策的具体要求、各地区机制电价电量及市场电价电量等情况,以表格方式详细列示相关政策对各发电的项目发电利用小时数、上网电量、上网电价、相关补贴收入的具体影响,同报告期及历史期的发电量及电价是否存在差异,相关政策对各发电项目的持续运营及盈利能力是否存在不利影响。(2)结合在建及拟建项目的投资进度、投资安排等,详细列示后续控股、参股项目的投资金额、具体投资时间,并结合拟置入资产的资产负债情况,补充披露拟置入资产对后续资金投入的筹措安排及可行性。(3)
基于前述内容,进一步结合发电量与固定资产原值比例低于同行业其他公司的具体原因、限电率较高的原因及持续性、财务及管理费用率高于同行业公司的实际情况、报告期内扣除投资收益后为亏损的情况、新能源政策对发电项目的具体影响、后续相关补贴收入的取得是否存在不确定性、后续年度固定资产折旧摊销对拟置入资产盈利能力的影响、各发电项目预计正式运营投产后的经营业绩及预计盈利时点、拟置入资产在建及拟建的发电项目(控股及参股)情况及投资安排、上市公司及拟置入资产是否具备足够的资源同时开展数个发电项目的建设、本次交易及后续资本性支出对上市公司及拟置入资产资产负债及流动性的影响、利息支出对盈利能力的影响、对拟置入资产评估的公允性与依据的充分性、对各下属企业评估方法选取的合理性、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相关安排等审慎论证并补充披露本次交易的必要性及合理性,拟置入资产的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不确定性,相关发电项目是否具备稳定盈利能力,盈利能力或运营水平是否弱于可比公司或类似项目,将在建项目或尚未盈利项目注入上市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构成由上市公司替相关方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拟置入资产的交易价格是否公允,是否构成利益输送,购买拟置入资产是否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增强持续经营能力,购买拟置入资产是否会导致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是否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本次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律师核查(1)(3)并发表明确意见,请评估师核查(3)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上市公司补充披露
(三)基于前述内容,进一步结合发电量与固定资产原值比例低于同行业其他公司的具体原因、限电率较高的原因及持续性、财务及管理费用率高于同行业公司的实际情况、报告期内扣除投资收益后为亏损的情况、新能源政策对发电项目的具体影响、后续相关补贴收入的取得是否存在不确定性、后续年度固定资产折旧摊销对拟置入资产盈利能力的影响、各发电项目预计正式运营投产后的经营业绩及预计盈利时点、拟置入资产在建及拟建的发电项目(控股及参股)情况及投资安排、上市公司及拟置入资产是否具备足够的资源同时开展数个发电项目的建设、本次交易及后续资本性支出对上市公司及拟置入资产资产负债及流动性的影响、利息支出对盈利能力的影响、对拟置入资产评估的公允性与依据的充分性、对各下属企业评估方法选取的合理性、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相关安排等审慎论证并补充披露本次交易的必要性及合理性,拟置入资产的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不确定性,相关发电项目是否具备稳定盈利能力,盈利能力或运营水平是否弱于可比公司或类似项目,将在建项目或尚未盈利项目注入上市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构成由上市公司替相关方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拟置入资产的交易价格是否公允,是否构成利益输送,购买拟置入资产是否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增强持续经营能力,购买拟置入资产是否会导致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是否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本次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1、发电量与固定资产原值比例低于同行业其他公司的具体原因
2024 年及 2025 年,蜀道清洁能源发电量与固定资产原值比例与同行业其他公司比较情况如下:
| 项目 | 公司名称 | 2025年度/2025年末 | 2024年度/2024年末 |
| 发电量(万千瓦时)/固定资产原值(万元) | 浙江新能 | 0.22 | 0.22 |
| 金开新能 | 0.30 | 0.29 | |
| 黔源电力 | 0.48 | 0.29 | |
| 银星能源 | 0.27 | 0.25 | |
| 江苏新能 | 0.23 | 0.24 | |
| 立新能源蜀道清洁能源 | 0.310.21 | 0.330.22 |
蜀道清洁能源发电量与固定资产原值比例略低于同行业其他公司,但不存在明显差异,且与浙江新能、江苏新能、银星能源等较为接近,其发电量与固定资产原值比例略低主要系新疆若羌项目、凉山会东彝乡光伏项目及毛尔盖光伏项目等项目在报告期内陆续投运,发电能力尚未完全释放,而固定资产规模已随项目转固一次性体现所致。随着项目逐步稳定运营,蜀道清洁能源发电量与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有望上升,相关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名称 | 投运日期 | 2025年末 | 2024年末 | ||
| 固定资产原值 | 占蜀道清洁能源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 | 固定资产原值 | 占蜀道清洁能源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 | ||
| 新疆若羌项目 | 2024年12月底、2025年3月分批投产 | 363,908.16 | 20.61% | - | - |
| 凉山会东彝乡光伏项目 | 2023年12月、2024年1月、2024年4月分批投产 | 80,475.21 | 4.56% | 80,109.21 | 6.86% |
| 毛尔盖光伏项目 | 2025年3月 | 200,285.17 | 11.34% | - | - |
2、限电率较高的原因及持续性
清洁能源发电项目的限电率受地区新能源消纳、电网调峰、送出能力及输送线路工程检修等多重因素影响。报告期内,蜀道清洁能源部分发电项目限电率较高,如新疆若羌项目、盐源白乌光伏二期项目、盐源白乌光伏三期项目以及凉山会东彝乡光伏项目,主要系地区新能源消纳及送出能力影响,但相关消纳及送出限制系清洁能源发电行业发展过程中的阶段性问题,随着当地送出通道的建设,预计限电影响将大幅改善,不具有长期不可改善的持续性,具体情况如下:
| 项目名称 | 限电率较高的原因 | 持续性影响 |
| 新疆若羌项目 | 受巴州地区新能源电站集中并网、当地消纳有限以及外送能力不足影响 | 当地新能源大规模集中并网后,受新能源外送及就地消纳能力不足影响,新能源限电情况或进一步加剧,预测2026-2027年限电率有所上升;2028年疆电入川渝线路建成后,将缓解若羌区域限电压力,2030年若羌-湖南通道建成,将进一步缓解若羌区域限电压力 |
| 盐源白乌光伏二期项目 | 主要受攀西断面输电线路施工以及外送能力不足影响 | 攀西1,000千伏特高压交流工程将新建攀西、川南2座1,000千伏变电站,新增变电容量1,500万千伏安,新建攀西-川南-天府南双回特高压线路,计划于2028年6月建成投运。工程投运后,将满足攀西地区水电及新能源发电送出与电量消纳需求,相关项目限电情况有望大幅改善 |
| 盐源白乌光伏三期项目 | ||
| 凉山会东彝乡光伏项目 |
3、财务及管理费用率高于同行业公司的实际情况
报告期内,蜀道清洁能源及同行业公司财务及管理费用率情况如下:
| 公司名称 | 财务费用率 | 管理费用率 | ||
| 2025年 | 2024年 | 2025年 | 2024年 | |
| 浙江新能 | 19.75% | 19.84% | 5.81% | 6.15% |
| 金开新能 | 23.30% | 22.69% | 7.11% | 5.95% |
| 黔源电力 | 6.55% | 14.52% | 4.44% | 6.82% |
| 银星能源 | 8.78% | 10.77% | 5.17% | 4.59% |
| 江苏新能 | 9.91% | 11.75% | 6.93% | 6.70% |
| 立新能源 | 18.95% | 19.67% | 3.96% | 3.35% |
| 平均值 | 14.54% | 16.54% | 5.57% | 5.59% |
| 蜀道清洁能源 | 23.99% | 30.74% | 14.19% | 16.54% |
同行业公司数据来源:Wind
报告期内,蜀道清洁能源财务费用率相较于同行业公司较高,主要系蜀道清洁能源主要通过银行长期借款方式筹备项目建设资金,借款金额较高,同时蜀道清洁能源目前部分电站尚在陆续投运中,产生收入规模较小所致;蜀道清洁能源报告期内管理费用率高于同行业公司,主要系蜀道清洁能源 2024 年完成同一控制下企业整合后,管理人员较多,管理人员薪酬较多;同时蜀道清洁能源目前部分电站尚在陆续投运中,产生收入规模较小所致。
2025 年,随着蜀道清洁能源收入的提升,其财务费用率、管理费用率均较2024 年有所下降。
因此,蜀道清洁能源财务及管理费用率高于同行业公司的情形,以及发电量与固定资产原值比例较低,主要系蜀道清洁能源处于项目集中投产的阶段。随着已投运项目进入完整运营年度,蜀道清洁能源的发电量及收入规模将显著扩大,财务及管理费用率、发电量与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预计将向同行业公司平均水平趋同。
4、报告期内扣除投资收益后为亏损的情况
2024 年及 2025 年,蜀道清洁能源扣除投资收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13,511.22万元、-1,844.40 万元,主要系蜀道清洁能源报告期内部分电站处于陆续投运中,截至报告期末尚有部分电站/机组尚未投运或仍处于并网调试阶段,整体收入规模较小,叠加财务费用、管理费用保持高位,导致其利润水平较低。随着蜀道清洁能源发电项目的逐步稳定经营、售电收入提升及期间费用率下降,扣除投资收益后的净利润已显著改善,并有望扭亏为盈。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 年度 | 2024 年度 | ||
| 金额 | 占营业收入比例 | 金额 | 占营业收入比例 | |
| 营业收入 | 100,155.52 | 100.00% | 69,622.42 | 100.00% |
| 营业成本 | 55,314.24 | 55.23% | 40,414.27 | 58.05% |
| 期间费用 | 39,980.73 | 39.92% | 34,329.76 | 49.31% |
| 其中:销售费用 | 1,492.63 | 1.49% | 1,148.92 | 1.65% |
| 管理费用 | 14,214.71 | 14.19% | 11,514.70 | 16.54% |
| 研发费用 | 250.10 | 0.25% | 262.52 | 0.38% |
| 财务费用 | 24,023.29 | 23.99% | 21,403.63 | 30.74% |
| 投资收益 | 5,317.24 | 5.31% | 1,226.26 | 1.76% |
| 净利润 | 3,472.85 | 3.47% | -12,284.95 | -17.65 |
| 扣除投资收益的净利润 | -1,844.40 | -1.84% | -13,511.22 | -19.41% |
5、新能源政策对发电项目的具体影响
新能源政策调整未对蜀道清洁能源持续运营及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具体内容详见重组报告书之“第四章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三、向蜀道集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的资产”之“(五)主营业务情况”之“4、主营业务的经营模式”之“(4)销售模式”之“3)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之“③新能源政策调整对蜀道清洁能源发电项目的具体影响”。
6、后续相关补贴收入的取得是否存在不确定性
报告期内,蜀道清洁能源涉及补贴的项目仅盐源白乌光伏二期、盐源白乌光伏三期,相关项目均已纳入电网企业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补贴清单及合规项目清单。报告期内,蜀道清洁能源应收补贴款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4年度 | |||
| 期初余额 | 本期增加 | 本期减少 | 期末余额 | |
| 盐源白乌光伏二期 | 6,926.93 | 4,031.53 | 2,752.13 | 8,206.33 |
| 盐源白乌光伏三期 | 7,851.70 | 4,277.45 | 2,899.20 | 9,229.95 |
| 合计 | 14,778.63 | 8,308.98 | 5,651.33 | 17,436.28 |
| 项目 | 2025年度 | |||
| 期初余额 | 本期增加 | 本期减少 | 期末余额 | |
| 盐源白乌光伏二期 | 8,206.33 | 3,324.96 | 3,649.36 | 7,881.93 |
| 盐源白乌光伏三期 | 9,229.95 | 3,557.06 | 4,192.76 | 8,594.25 |
| 合计 | 17,436.28 | 6,882.02 | 7,842.12 | 16,476.18 |
2024 年末和 2025 年末,蜀道清洁能源应收补贴款余额分别为 17,436.28 万元和 16,476.18 万元,主要系受可再生能源补贴财政缺口、国内可再生能源政策优化调整等因素影响,当前可再生能源补贴电费发放周期相对较长。但考虑到相关项目已纳入补贴清单及合规项目清单,补贴收入确认基础较为明确,后续相关补贴收入不能取得或补贴款项不能收回的可能性较小。尽管补贴款实际回收时间仍可能受财政拨付节奏影响,但考虑补贴项目范围较小、2025 年末应收补贴款余额较 2024 年末已有下降,补贴回款节奏不会对蜀道清洁能源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7、后续年度固定资产折旧摊销对拟置入资产盈利能力的影响
清洁能源发电业务属于重资产行业,电站项目营业成本主要为固定资产折旧以及电站日常运维费用。随着蜀道清洁能源新建项目的投产、转固,后续年度固定资产折旧预计将进一步增加。
结合蜀道清洁能源已投运及在建的控股发电项目情况,2026 年新增固定资产折旧主要为 2025 年末已投产、尚未转固的盐源牦牛坪光伏项目。根据本次交易收益法评估预测,盐源牦牛坪光伏项目未来三年的预期经营情况如下:
| 项目 | 2026 年度 | 2027 年度 | 2028 年度 |
| 营业收入 | 14,740.70 | 21,399.65 | 25,291.23 |
| 营业成本 | 8,087.43 | 13,154.88 | 13,154.88 |
| 其中:折旧摊销 | 5,602.55 | 10,651.14 | 10,651.14 |
| 净利润 | 3,170.66 | 2,508.66 | 6,897.60 |
单位:万元
此外,蜀道清洁能源拟建项目正式实施前将经过详细的投资论证,项目收益测算已将折旧摊销、运维成本、融资成本、利用小时数及电价假设等因素纳入考虑,在新建项目达到稳定运营后,新增利润水平可有效覆盖相应资产的折旧摊销金额,预计后续新增的折旧摊销不会对蜀道清洁能源未来盈利能力及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8、各发电项目预计正式运营投产后的经营业绩及预计盈利时点
报告期内,蜀道清洁能源各控股参股公司投产运营的发电项目盈利情况良好,不存在大额亏损情形,具体内容详见重组报告书之“第四章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三、向蜀道集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的资产”之“(五)主营业务情况”之“2、主营业务介绍”之“(3)项目经营情况”。
此外,蜀道清洁能源在建及拟建的发电项目预期收益良好,其预期经营业绩及预计盈利时点具体如下:
单位:亿元
| 阶段 | 类型 | 项目名称 | 总装机容量 | 权益比例 | 预计投运日期 | 达产后项目预计年均收入 | 达产后项目预计年均净利润 | 预计盈利时点 |
| 在建 | 参股 | 叶巴滩水电站 | 224.00 | 14% | 预计2025年底-2026年,截至2025年末,已投运102万千瓦 | 29.66 | 11.02 | 2026年 |
| 拉哇水电站 | 200.00 | 14% | 预计2027年 | 35.51 | 13.38 | 2028年 | ||
| 昌波水电站 | 82.60 | 14% | 预计2030年 | 13.68 | 4.70 | 2030年 | ||
| 双江口水电站 | 200.00 | 34% | 预计2026年 | 20.76 | 4.98 | 2029年 | ||
| 旭龙水电站 | 240.00 | 24% | 预计2029年 | 28.37 | 8.66 | 2030年 | ||
| 奔子栏水电站 | 260.00 | 11% | 预计2033年 | 34.09 | 10.18 | 2033年 | ||
| 拟建 | 控股 | 阿坝县“光热+”200万千瓦项目 | 200 | 55.00% | 预计2028年 | 4.23 | 0.82 | 2028年 |
| 道孚县亚日二期50万千瓦光伏项目 | 50 | 100.00% | 预计2027年 | 1.66 | 0.47 | 2028年 | ||
| 道孚县格哈普一期50万千瓦光伏项目 | 50 | 100.00% | 预计2028年 | 4.25 | 1.21 | 2029年 | ||
| 道孚县龚吕二期130万千瓦光伏项目 | 130 | 100.00% | 预计2028年 | 1.66 | 0.47 | 2029年 | ||
| 黑水仁恩塘25万光伏 | 25 | 100.00% | 预计2027年 | 0.80 | 0.23 | 2028年 | ||
| 金西昭普-布拖2#地26万光伏 | 26 | 100.00% | 预计2027年 | 0.81 | 0.22 | 2028年 | ||
| 金西昭普-普格东山10万风电 | 10 | 100.00% | 预计2027年 | 0.63 | 0.11 | 2028年 | ||
| 金西昭普-普格乌科梁子4.6万风电 | 4.6 | 100.00% | 预计2027年 | |||||
| 参股 | 金沙江上游川藏段四川侧水光互补项目 | 230 | 10.00% | 预计2026年 | 11.36 | 1.72 | 2028年 | |
| 波罗水电站 | 96.00 | 14% | 预计2033年-2034年 | 12.51 | 4.07 | 2034年 | ||
| 岗托水电站 | 120 | 14.00% | 预计2035年 | 19.73 | 7.56 | 2035年 | ||
| 丹巴水电站 | 115 | 33.89% | 预计2032年 | 11.89 | 3.50 | 2032年 | ||
| 阿坝州阿坝茸安光伏项目 | 115 | 35.00% | 预计2027年 | 3.45 | 0.86 | 2027年 |
注:清洁能源发电项目实际经营情况受到水能、光照等自然资源,项目实际运行及检修情况,配套电网建设情况以及市场交易电价等多种因素影响,具有一定不确定性;以上项目达产后预计年均收入、达产后预计年均净利润和预计盈利时点系基于项目可研报告及蜀道清洁能源当前内部测算,不构成蜀道清洁能源或上市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9、拟置入资产在建及拟建的发电项目(控股及参股)情况及投资安排
蜀道清洁能源已就后续项目建设形成详细的投资计划,后续资金投出的筹措安排具备可行性。拟置入资产在建及拟建的发电项目(控股及参股)情况及投资安排详见重组报告书之“第四章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三、向蜀道集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的资产”之“(五)主营业务情况”之“2、主营业务介绍”之“(4)在建及拟建项目的投资安排”。
考虑蜀道清洁能源在建及拟建项目的预期经营情况良好,随着相关项目的逐步投运,其盈利能力及持续经营能力有望显著增强。
10、上市公司及拟置入资产是否具备足够的资源同时开展数个发电项目的建设
(1)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能够为蜀道清洁能源项目建设提供资金支持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规模计划为 280,000.00 万元,拟用于阿坝县“光热+”一期 100 万千瓦项目、道孚230 万光伏项目的建设以及支付中介机构费用和相关税费等费用。通过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能够满足蜀道清洁能源及下属公司正在推进的重大项目资本金需求。
(2)上市公司及拟置入资产具备丰富的清洁能源发电项目投资运营经验
上市公司以晟天新能源为主体,开展光伏电站投资建设及运营业务,已探索出“光伏+牧业”“光伏+渔业”“光伏+农业”等发展模式。截至2025 年末,上市公司已在全国范围内投资建设20 座光伏电站,总装机规模175.73 万千瓦(含在建项目)。拟置入资产蜀道清洁能源亦深耕清洁能源发电行业多年,截至2025年末,蜀道清洁能源投运及在建项目权益装机约 539.68 万千瓦,控股权益装机约 254.26 万千瓦,其中投运权益装机250.61 万千瓦,在建权益装机3.65 万千瓦。因此,上市公司及拟置入资产均具备丰富的清洁能源发电项目投资运营经验,能够有序推动多个发电项目的建设及运营。
(3)上市公司及置入资产经营管理团队成熟,并配置专业售电平台
上市公司及拟置入资产核心管理团队、运营团队人员拥有良好的教育背景和多年的行业从业和管理经验,能够洞悉行业态势、把握行业发展方向,熟悉行业的管理模式。公司专业、成熟的人才队伍有利于清洁能源发电项目的投资建设及后续运营的顺利推进。
此外,蜀道清洁能源通过子公司蜀兴智慧开展购售电业务,一方面通过专业化的售电公司,能够更好地开拓、维系电力客户,更好地保障下属发电项目的市场化交易,实现更高的售电利润;另一方面,蜀道清洁能源能够更加深入地参与电力市场,获取到更多的电力市场供需信息,有助于整体投资及经营策略的调整,为新建项目的顺利投产及电力销售提供保障。
综上所述,从资金、项目经验、管理团队和市场化售电能力四个维度看,上市公司及拟置入资产并非单纯依靠新增融资推动项目建设,而是已具备覆盖项目筛选、投资决策、建设管理及后续运营的资源及能力,能够支持同时开展数个发电项目的建设。
11、本次交易及后续资本性支出对上市公司及拟置入资产资产负债及流动性的影响
(1)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及拟置入资产资产负债及流动性的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及《备考审阅报告》,在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2025年度 | ||
| 交易前 | 交易后(备考) | 变动 | |
| 总资产 | 1,343,482.88 | 4,050,766.92 | 201.51% |
| 总负债 | 1,134,675.96 | 2,784,629.89 | 145.41%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 84,408.36 | 549,114.72 | 550.55% |
| 资产负债率 | 84.46% | 68.74% | -15.71% |
注:总资产、总负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变动为变动率,资产负债率的变动为变动绝对值。
如上表所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规模均得以提升,不考虑配套融资的影响,2025 年末,上市公司的总资产、总负债和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权益将由交易前的 1,343,482.88 万元、1,134,675.96 万元和 84,408.36 万元,分别增至 4,050,766.92 万元、2,784,629.89 万元和 549,114.72 万元;资产负债率方面,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由84.46%下降至68.74%,实现显著改善。
同时,考虑资产出售及购买资产的现金对价,上市公司将获取现金47,505.25万元,有助于进一步改善上市公司的流动性水平。
(2)后续资本性支出对上市公司及拟置入资产资产负债及流动性的影响
根据蜀道清洁能源当前项目投资安排,2026 年至2028 年,其资本性支出分别为 101,922.20 万元、259,380.72 万元和 143,647.92 万元,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国家政策性金融工具以及自有资金。截至 2025 年末,蜀道清洁能源货币资金余额为 211,450.58 万元,且于 2026 年上半年收回部分剥离资产股权转让款,并考虑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规模,已能基本覆盖相应支出。因此,后续资本性支出预计不会对上市公司及拟置入资产的资产负债及流动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有助于改善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以及流动性水平,后续资本性支出已存在相对明确的资金来源,不会对上市公司和拟置入资产的资产负债及流动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12、利息支出对盈利能力的影响
2024 年及 2025 年,蜀道清洁能源利息费用分别为 23,026.94 万元、25,473.87万元,在一定程度上拖累了蜀道清洁能源的利润水平,其利息费用较高主要系蜀道清洁能源主要通过银行长期借款方式筹备项目建设资金,借款金额较高所致。
由于清洁能源发电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投资规模较大,水、风电、光伏项目投资规模通常从数亿至数十亿不等。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的规定,水电、风电、光伏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要求为 20%,开发企业前期需要筹集大量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而作为非上市企业,蜀道清洁能源的融资渠道有限,较多依赖债务融资,其借款规模及利息支出较高具有合理性。
本次交易完成后,蜀道清洁能源纳入上市公司体系,融资渠道和资本补充能力将有所改善;同时,随着已投运项目收入和现金流提升,利息支出对利润的阶段性拖累有望被新增发电收益逐步消化。因此,现阶段较高的利息支出不会对拟置入资产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13、对拟置入资产评估的公允性与依据的充分性、对各下属企业评估方法选取的合理性
拟置入资产评估具有公允性,对各下属企业的评估方法选取具有合理性,具体内容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六章 交易标的评估情况”之“二、董事会对标的资产评估的合理性以及定价公允性的分析”之“(八)对不同子公司采用不同评估方法、选取不同方法评估结果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对主要发电项目投产运营时间超过 10 年的子公司选用资产基础法、对主要发电项目在报告期内投产的子公司及项目选用收益法为评估结论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
14、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相关安排
为充分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本次交易已设置如下利益保护措施:
(1)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进行表决、披露。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针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召开了专门会议并形成审核意见。对于本次交易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已经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则要求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使投资者及时、公平地知悉本次交易相关信息。
上市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为给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提供便利,除现场投票外,已就本次重组方案的表决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直接通过网络进行投票表决。上市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
此外,根据《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本次交易时,已提请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充分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设置业绩承诺、减值补偿及锁定期安排
本次交易中的拟置入资产蜀道清洁能源依据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定价,其中部分资产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并定价、部分资产采用市场法评估并定价,上市公司已与蜀道集团就采用收益法、市场法评估并定价的资产签订了《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就业绩承诺和补偿安排进行了约定。
在天健华衡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记载的业绩承诺资产预测净利润基础上,如本次交易于 2026 年实施完毕,蜀道集团向上市公司承诺的业绩承诺资产于 2026 年、2027 年、2028 年的净利润为人民币 9,933.67 万元、11,507.79 万元、21,667.83 万元;如本次交易于2027 年实施完毕,蜀道集团向上市公司承诺的业绩承诺资产于 2027 年、2028 年、2029 年的净利润为人民币 11,507.79 万元、21,667.83 万元、23,877.41 万元。以上业绩承诺期内各年度承诺净利润单称“当期承诺净利润”,合称“承诺净利润总额”。业绩承诺资产当期承诺净利润=∑(业绩承诺资产范围中的单个资产当年度预测的净利润×本次交易该资产的置入比例)。业绩补偿应当优先以股份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
减值补偿方面,在业绩承诺期最后一个会计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后 30 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审计机构对业绩承诺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意见。如果业绩承诺期届满时业绩承诺资产减值额>业绩承诺期内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发行股份价格+业绩承诺期内已补偿现金,则蜀道集团还需另行向上市公司补偿差额部分。
股份锁定期方面,蜀道集团承诺对其本次认购的新筑股份发行的股票自股票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进行交易或转让,自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或者自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的,则蜀道集团对其本次认购的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 个月(期间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相应调整)。锁定期内,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导致蜀道集团所持股份增加的部分,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3)本次交易是否导致上市公司出现每股收益被摊薄的情形
根据《备考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每股收益得到提高,本次交易不存在摊薄每股收益的情况。但为避免本次交易摊薄每股收益的风险,上市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均出具了关于确保本次交易填补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的承诺。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得动用上市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支持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修改公司薪酬制度时,
应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在本人合法权限范围内,促使拟公告的股权激励计划设置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签署日后至本次交易完成前,若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蜀道集团承诺如下:
“1、本公司承诺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2、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本次交易中作出的业绩承诺(如有),以及如业绩承诺未达成时的补偿责任。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促使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且当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本公司承诺切实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违反所作出的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上市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5、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在本人合法权限范围内,促使拟公告的 股权激励计划设置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签署日后至本次交易完成前,若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作出关于 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 监会、深交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最新规定 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 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蜀道集团承诺如下: “1、本公司承诺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上市公司利 益;
15、审慎论证并补充披露本次交易的必要性及合理性,拟置入资产的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不确定性,相关发电项目是否具备稳定盈利能力,盈利能力或运营水平是否弱于可比公司或类似项目,将在建项目或尚未盈利项目注入上市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构成由上市公司替相关方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拟置入资产的交易价格是否公允,是否构成利益输送,购买拟置入资产是否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增强持续经营能力,购买拟置入资产是否会导致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是否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本次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1)本次交易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1)上市公司长期亏损,或存在退市风险,存在交易迫切性
近年来,上市公司磁浮技术转化效率低,迟迟未实现市场突破,磁浮业务长期亏损,2024 年及 2025 年,川发磁浮分别亏损-1.53 亿元、-1.51 亿元;桥梁功能部件业务虽为传统主业,但行业竞争呈现逐渐加剧的态势。虽然上市公司通过加强技术创新,加大技术营销等方式推动业务发展,但业务调整尚未取得预期的效果。
在此背景下,上市公司自 2021 年以来持续亏损。2024 年度及 2025 年度,上市公司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40,914.60 万元、-16,845.70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为-42,794.89 万元、-32,566.55 万元;截至2025 年末,上市公司归属母公司股东的权益仅为84,408.36万元,已较2020 年末大幅减少187,703.08 万元,降幅高达68.98%。上市公司存在因持续亏损最终导致退市的可能性。
因此,上市公司亟需从根本上改善经营状况,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将剥离长期亏损与传统主业资产,注入资源优势明显、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优质资产,提升净资产规模,增强持续经营能力和发展潜力,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本次收购有助于上市公司打造以风光水电为核心的清洁能源平台,夯实资产规模,提高资产质量
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将剥离长期亏损与传统主业资产,注入资源优势明显的清洁能源发电资产。以晟天新能源的光伏业务为基础,叠加蜀道清洁能源的优质项目资源,上市公司清洁能源装机规模与资源储备将大幅提升,形成“水风光储”一体化布局,将从根本上改善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增强公司的发展潜力,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
根据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及《备考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基本每股收益得以提升,资产负债率显著下降,相较于本次交易前亏损规模收窄,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2025年度 | ||
| 交易前 | 交易后(备考) | 变动 | |
| 总资产 | 1,343,482.88 | 4,050,766.92 | 201.51% |
| 总负债 | 1,134,675.96 | 2,784,629.89 | 145.41%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 84,408.36 | 549,114.72 | 550.55% |
| 营业收入 | 149,089.43 | 215,123.04 | 44.29% |
| 净利润 | -12,484.34 | 5,496.90 | 17,981.24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16,845.70 | -3,197.56 | 13,648.15 |
| 资产负债率 | 84.46% | 68.74% | -15.71%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22 | -0.02 | 0.20 |
注:总资产、总负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的变动为变动率,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资产负债率、基本每股收益的变动为变动绝对值。
(2)拟置入资产的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不确定性,相关发电项目是否具备稳定盈利能力,盈利能力或运营水平是否弱于可比公司或类似项目
报告期内,蜀道清洁能源各控股参股公司投产运营的发电项目盈利情况良好,不存在大额亏损情形,相关项目经营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之“第四章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三、向蜀道集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的资产”之“(五)主营业务情况”之“2、主营业务介绍”之“(3)项目经营情况”。
2024 年及 2025 年,蜀道清洁能源的净利润分别为-12,284.95 万元、3,472.85万元,主要系蜀道清洁能源报告期内部分电站处于陆续投运中,截至报告期末尚有部分电站/机组尚未投运或仍处于并网调试阶段,整体收入规模较小,叠加财务费用、管理费用保持高位,导致其利润水平较低。随着蜀道清洁能源发电项目的逐步稳定经营,拟置入资产的盈利能力及持续经营能力有望持续加强。
此外,报告期内,蜀道清洁能源控股、参股项目的利用小时数与当地同类发电项目平均利用小时数的比较情况如下:
单位:小时
| 发电类型 | 项目类型 | 项目名称 | 投运日期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
| 利用小时数 | 当地同类发电项目平均利用小时 | 利用小时数 | 当地同类发电项目平均利用小时 | ||||
| 水电项目 | 控股 | 巴郎口水电站项目 | 2009年12月 | 4,487.65 | 4,061.73 | 4,397.14 | 4,112.04 |
| 华山沟水电站项目 | 2011年12月至2012年1月 | 3,660.48 | 3,599.73 | ||||
| 毛尔盖水电站项目 | 2011年10月、2012年5月、2012年4月、2012年12月分批投产 | 3,345.48 | 3,500.03 | ||||
| 参股 | 苏洼龙水电站 | 2022年7月 | 3,365.37 | 3,785.49 | |||
| 巴塘水电站 | 2025年5-7月 | 1,606.80 | - | ||||
| 叶巴滩水电站 | 预计2025年底-2026年,截至2025年末,已投运102万千瓦 | 20.28 | - | ||||
| 风电项目 | 控股 | 新疆若羌项目 | 2024年12月底、2025年3月分批投产 | 612.14 | 1,506.15 | - | - |
| 光伏项目 | 控股 | 盐源白乌光伏二期项目 | 2015年12月 | 1,216.40 | 1,201.55 | 1,471.22 | 1,184.32 |
| 盐源白乌光伏三期项目 | 2016年6月 | 1,297.75 | 1,546.80 | ||||
| 凉山会东彝乡光伏项目 | 2023年12月、2024年1月、2024年4月分批投产 | 1,151.54 | 1,207.31 | ||||
| 毛尔盖光伏项目 | 2025年3月 | 1,312.99 | - | ||||
| 蜀兴公司分布式光伏项目 | 自2022年7月陆续投产,截至2025年末已投运3.35万千瓦(对应权益装机容量1.79万千瓦) | 684.21 | 644.12 | ||||
| 攀枝花盐边工商业分布式光储项目 | 自2023年11月陆续投产,截至2025年末已投运2.37万千瓦(对应权益装机容量2.13万千瓦) | 931.84 | 765.70 | ||||
注 1:利用小时数=发电量/期末装机容量。
注 2:盐源白乌光伏二期、三期项目与盐源县白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属凉山州盐源县三棵树 50MWp 光伏电站项目使用同一升压站,无法区分发电量,此处以结算电量计算。注 3:当地同类发电项目平均利用小时来源于 Wind 统计的四川水电、四川太阳能发电以及新疆风电平均利用小时数。
水电项目利用小时数受河流水流量影响较大,由于不同水电项目的水能资源禀赋、项目设计不同,导致利用小时数有所差异。报告期内,蜀道清洁能源控股的水电项目及参股苏洼龙水电站利用小时数相对稳定,参股的巴塘水电站、叶巴滩水电站因分别于年中、年末投运,未完整运营年度,其 2025 年度利用小时数偏低;此外,2025 年度新疆若羌项目主要处于调试发电阶段,而蜀兴公司分布式光伏项目、攀枝花盐边工商业分布式光储项目陆续投产,相关项目利用小时数偏低具有合理性。
综上,报告期内,除水电项目及陆续投运项目外,蜀道清洁能源控股项目的利用小时数与当地同类发电项目平均利用小时数不存在显著差异。
(3)将在建项目或尚未盈利项目注入上市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构成由上市公司替相关方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报告期内,蜀道清洁能源控股及参股发电项目已逐步释放利润,整体经营业绩良好,其利润水平较低主要系截至报告期末尚有部分电站/机组尚未投运或仍处于并网调试阶段,整体收入规模较小,叠加财务费用、管理费用保持高位所致。将在建项目一并注入上市公司,主要系该等项目与已投产项目同属蜀道清洁能源的发电业务体系,项目资源、建设管理、融资安排、消纳安排及后续运营具有整体性,且相关项目具有较为良好的收益预期,有望增强上市公司未来盈利能力。
同时,截至2025 年末,蜀道清洁能源在建控股项目权益装机容量为3.65 万千瓦,在建参股项目权益装机容量为 245.28 万千瓦,拟建控股及参股项目权益装机容量为515.06 万千瓦,涉及后续主要出资的控股项目如阿坝县“光热+”200万千瓦项目、道孚230 万光伏项目等可通过自有资金、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筹措,主要出资的参股项目如叶巴滩水电站、波罗水电站、拉哇水电站、昌波水电站、旭龙水电站以及奔子栏水电站等可通过自有资金、国家政策性金融工具以及已投运项目分红筹措资金,不会给上市公司造成较大的资本性支出压力,且参股项目公司各股东将按持股比例履行股东义务及出资,不涉及上市公司替蜀道清洁能源参股公司小股东或其他相关方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4)拟置入资产的交易价格是否公允,是否构成利益输送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经四川省国资委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及经办人员与上市公司、标的公司、交易对方均没有利益关系或冲突,其出具的评估报告符合客观、公正、独立、科学的原则。结合评估方法选取、对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相关安排以及将在建项目注入上市公司的合理性,本次交易不涉及利益输送的情形。
(5)购买拟置入资产是否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增强持续经营能力,购买拟置入资产是否会导致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是否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本次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受限于报告期内部分大型电站陆续投运,蜀道清洁能源报告期整体收入规模仍较小,叠加财务费用、管理费用保持高位,导致利润水平较低。但整体而言,蜀道清洁能源具备较好的未来业绩增长条件,具体分析如下:
其一,蜀道清洁能源控股项目集中于2024 年至2025 年末期间投运,随着项目调试运行结束并稳定运营,蜀道清洁能源的发电量规模有望实现显著增长。同时,随着新疆巴州、四川攀西等地的电力送出通道建设,相关项目的限电率预计将大幅改善,将进一步推动项目业绩的充分释放。
其二,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等新能源政策、拟置入资产后续年度固定资产折旧摊销及资本性支出预计不会对其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且通过本次交易及配套募集资金,上市公司及拟置入资产的资产负债情况及流动性水平有望实现显著改善,融资渠道的拓展也将降低利息支出对拟置入资产未来盈利能力的不利影响。
其三,上市公司及拟置入资产具备足够的资源同时开展数个发电项目的建设,随着阿坝县“光热+”一期 100 万千瓦项目和道孚 230 万光伏项目等项目,以及储备项目的逐步实施,蜀道清洁能源的装机容量及收入利润规模均将实现大幅提升。
此外,本次拟置入资产评估具有公允性,对各下属企业的评估方法选取具有合理性,且为充分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上市公司已就本次交易设置充分的利益保护措施。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以剥离低效亏损资产、注入清洁能源发电资产为核心,交易后上市公司资产负债情况、盈利基础均将改善;拟置入资产虽存在投产爬坡、限电、折旧摊销及利息支出等阶段性影响因素,但随着相关发电项目的逐步稳定经营,将显著改善上市公司经营情况。同时,本次交易定价以经备案评估结果为依据,并设置业绩承诺、减值补偿等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安排,不存在利益输送或由上市公司替相关方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因此,购买拟置入资产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增强持续经营能力,购买拟置入资产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二、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1、针对披露事项(3),评估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向蜀道清洁能源管理层了解发电量与固定资产原值比例较低、限电率较高、财务及管理费用率高于同行业公司、报告期内扣除投资收益后为亏损、利息支出较高等情况的具体原因及其预期改善情况;
(2)查阅相关新能源政策并分析其对蜀道清洁能源发电项目的影响;
(3)查询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补贴清单及合规项目清单,获取盐源白乌光伏二期、盐源白乌光伏三期的应收补贴款明细;
(4)查阅盐源牦牛坪光伏项目的收益法评估预测明细及项目可研,分析蜀道清洁能源后续新增的重大固定资产折旧摊销对蜀道清洁能源盈利能力的影响;
(5)查阅蜀道清洁能源在建及拟建发电项目的可研报告及收益预测资料;
(6)获取蜀道清洁能源在建及拟建项目的后续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
(7)向蜀道清洁能源及上市公司管理层了解是否具备足够的资源同时开展数个发电项目的建设,并了解本次交易的背景及其必要性、合理性;
(8)查阅蜀道清洁能源的评估报告及评估说明;
(9)查阅重组报告书,了解对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等相关安排。
(二)核查意见
1、经核查,针对披露事项(3),评估师认为:
(1)上市公司长期亏损,存在退市风险,本次收购有助于上市公司打造以风光水电为核心的清洁能源平台,夯实资产规模,提高资产质量,交易具有必要性;
(2)报告期内,除水电项目及陆续投运项目外,蜀道清洁能源控股项目的利用小时数与当地同类发电项目平均利用小时数不存在显著差异;
(3)拟置入资产的交易价格公允,不涉及利益输送的情形;
(4)购买拟置入资产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增强持续经营能力,购买拟置入资产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问题 7、关于业绩承诺
申请文件显示:(1)如本次交易于2026 年实施完毕,蜀道集团承诺的业绩承诺资产于 2026 年、2027 年、2028 年的净利润为人民币 9,933.67 万元、11,507.79万元、21,667.83 万元;如本次交易于2027 年实施完毕,蜀道集团承诺的业绩承诺资产于 2027 年、2028 年、2029 年的净利润为人民币 11,507.79 万元、21,667.83万元、23,877.41 万元。以上业绩承诺期内各年度承诺净利润单称“当期承诺净利润”,合称“承诺净利润总额”。前述业绩承诺资产包括盐边蜀道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盐源公司、会东公司、四川蜀兴智慧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铁投环联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若羌公司、毛尔盖公司(与光伏发电相关的资产组)。(2)本次交易对毛尔盖公司持有的1宗位于成都市青羊区望仙场街1号的投资性房地产(产权证号:青羊国用(2005)第 3042 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 1177409 号)采用收益法评估,蜀道集团承诺,如本次交易于 2026 年实施完毕,则上述投资性房地产于2026 年、2027 年、2028 年实现的净收益分别不低于人民币 40.97 万元、41.90 万元和41.90 万元;如本次交易于 2027 年实施完毕,则上述投资性房地产于 2027 年、2028 年、2029 年实现的净收益分别不低于人民币 41.90 万元、41.90 万元和 44.31 万元。(3)本次交易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过程中利用市场法对部分资产进行评估并定价,该部分资产的交易对价为 13,209.97 万元,蜀道集团就该部分资产减值作出补偿承诺。
请上市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业绩承诺资产(包括投资性房地产)在收益法预测下未来业绩情况、蜀道清洁能源持股情况等,披露业绩承诺金额的具体计算过程及依据。(2)列表披露本次交易资产基础法评估过程中采用收益法、市场法进行评估的资产情况,是否全部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号》的相关规定设置业绩承诺、减值测试并作出补偿承诺。(3)结合蜀道集团的业绩承诺为对多项资产净利润合并承诺的情况,补充披露相关原因及合理性,是否能够充分保障上市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核查(3)并发表明确意见,请评估师核查(2)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上市公司补充披露
(二)列表披露本次交易资产基础法评估过程中采用收益法、市场法进行评估的资产情况,是否全部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号》的相关规定设置业绩承诺、减值测试并作出补偿承诺
1、本次交易资产基础法评估过程中采用收益法、市场法进行评估的资产情况
本次交易中的置入标的公司蜀道清洁能源依据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定价,其中部分资产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并定价、部分资产采用市场法评估并定价。其中,采用收益法评估的具体资产(除投资性房地产外)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序号 | 被投资单位名称 | 置入比例 | 账面值 | 评估值 | 交易对价 |
| 1 | 盐边公司 | 85.11% | 4,000.00 | 5,361.23 | 2,737.65 |
| 2 | 盐源公司 | 100.00% | 53,028.00 | 53,145.34 | 31,887.20 |
| 3 | 会东公司 | 100.00% | 21,000.00 | 22,850.00 | 13,710.00 |
| 4 | 蜀兴公司 | 53.42% | 5,296.74 | 12,850.27 | 4,118.77 |
| 5 | 铁投环联 | 54.00% | 41,949.13 | 43,328.39 | 14,038.36 |
| 6 | 若羌同阳 | 100.00% | 83,379.00 | 87,585.38 | 52,551.23 |
| 7 | 毛尔盖公司(与光伏发电相关的资产组) | 50.10% | 197,917.27 | 205,164.07 | 61,672.32 |
| 合计 | 406,570.14 | 430,284.68 | 180,715.53 | ||
注:交易对价=评估值×本次交易该资产的置入比例×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购买的蜀道清洁能源股权比例(即 60%)。 采用收益法评估的投资性房地产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投资性房地产名称 | 建成时间 | 面积( $m^{2}$ ) | 账面值 | 评估值 |
| 青羊区望仙场街1号百花商务楼4楼1号 | 2005/6/30 | 866.88 | 151.17 | 527.06 |
采用市场法评估的具体资产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序号 | 资产简称 | 产权证号 | 账面值 | 评估值 | 交易对价 |
| 1 | 武侯办公楼土地 | 川(2024)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013039号 | 20,926.04 | 21,076.98 | 12,646.19 |
| 2 | 青羊区望仙场街1号地下车库-1层65号 | 青羊国用(2005)第13854号、青羊国用(2005)第13855号、青羊国用(2005)第13856号、青羊国用(2005)第13857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1278907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1278910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1278912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1278914号 | 2.76 | 16.00 | 4.81 |
| 3 | 青羊区望仙场街1号地下车库-1层66号 | 2.76 | 16.00 | 4.81 | |
| 4 | 青羊区望仙场街1号地下车库-1层68号 | 3.04 | 16.00 | 4.81 | |
| 5 | 青羊区望仙场街1号地下车库-1层83号 | 3.17 | 16.30 | 4.90 | |
| 6 | 高新区天府二街139号1栋26层2号(中国水电大厦(四川)办公楼) | 川(2019)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386025号 | 214.71 | 270.89 | 81.43 |
| 7 | 高新区天府二街139号1栋18层2号(中国水电大厦(四川)办公楼) | 川(2019)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385845号 | 240.54 | 303.48 | 91.23 |
| 8 | 高新区天府二街139号1栋18层1号(中国水电大厦(四川)办公楼) | 川(2019)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385841号 | 597.30 | 753.57 | 226.52 |
| 9 | 1,885项原材料 | - | 316.84 | 316.84 | 99.82 |
| 10 | 541项电子设备 | - | 146.24 | 150.17 | 45.45 |
| 合计 | 22,453.40 | 22,936.24 | 13,209.97 | ||
注:(1)市场法承诺资产交易对价=∑(市场法承诺资产范围中的单个资产交易评估值×本次交易该资产的置入比例×60%);(2)对序号 1 资产而言,本次交易该资产的置入比例为 100%;对序号 2-8 资产而言,本次交易该资产的置入比例为 50.10%;(3)对序号9-10 资产而言,其构成明细以及相应置入比例以天健华衡出具的书面文件为准。
2、交易对方已就上述资产设置业绩承诺、减值测试并作出补偿承诺
上市公司已与交易对方蜀道集团就采用收益法、市场法评估的全部资产签署《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严格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的相关规定设置了业绩承诺、减值测试机制并作出了明确的补偿承诺。上述安排已于重组报告书“第七章 本次交易主要合同”之“四、与蜀道集团签署的《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中进行了详细披露。
二、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1、针对披露事项(2),评估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获取并查阅天健华衡出具的评估报告及其评估说明、采用收益法及市场法评估并定价的资产明细;获取并查阅了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蜀道集团签署的《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核查业绩承诺资产、减值测试资产范围,复核其完整性。
(二)核查意见
1、针对披露事项(2),经核查,评估师认为:
上市公司已披露本次交易资产基础法评估过程中采用收益法、市场法进行评估的具体资产情况。针对采用收益法、市场法进行评估作价的相关资产,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蜀道集团已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的相关规定,就相关资产设置了业绩承诺、减值测试并作出了补偿承诺。
附 件
一、川发磁浮与新筑股份共同融资租赁物清单
| 序号 | 卡片编号 | 资产编号 | 资产名称 | 所有权人 | 实际使用人 | 资产类别 | 单位 | 资产数量 | 合同号 |
| 1 | KP-2019030006 | zhuxie | 轨道梁装卸设备 | 川发磁浮 | 川发磁浮 | 机器设备 | 台 | 1 | SDZL2025LA0025.017 |
| 2 | KP-2022050012 | 711-052-04 | 磁浮2#牵引变电所(磁浮试验线直流供电线路及轨旁设备主电源线路) | 川发磁浮 | 川发磁浮 | 机器设备 | 套 | 1 | |
| 3 | KP-2022050013 | 711-051-03 | 磁浮1#牵引变电所(配电设备) | 川发磁浮 | 川发磁浮 | 机器设备 | 套 | 1 | |
| 4 | KP-2022050014 | 711-051-02 | 磁浮1#牵引变电所(吸能装置) | 川发磁浮 | 川发磁浮 | 机器设备 | 套 | 1 | |
| 5 | KP-2022110003x | CF-001 | 磁浮车辆 | 川发磁浮 | 川发磁浮 | 机器设备 | 套 | 1 | |
| 6 | KP-2020090010 | 212-134 | 起重机 | 川发磁浮 | 川发磁浮 | 机器设备 | 台 | 1 | SDZL2025LA0025.014 |
| 7 | KP-2020090011 | 212-135 | 起重机 | 川发磁浮 | 川发磁浮 | 机器设备 | 台 | 1 | |
| 8 | KP-2020100009 | / | 磁悬浮维修支架和滑撬工装 | 川发磁浮 | 川发磁浮 | 机器设备 | 套 | 1 | |
| 9 | KP-2021100001 | 212-138 | 欧式葫芦双梁起重机 | 川发磁浮 | 川发磁浮 | 机器设备 | 台 | 1 | |
| 10 | KP-2021100002 | 212-139 | 欧式葫芦双梁起重机 | 川发磁浮 | 川发磁浮 | 机器设备 | 台 | 1 | |
| 11 | KP-2021100003 | 212-140 | 欧式葫芦双梁起重机 | 川发磁浮 | 川发磁浮 | 机器设备 | 台 | 1 | |
| 12 | KP-2021100004 | 212-141 | 欧式葫芦双梁起重机 | 川发磁浮 | 川发磁浮 | 机器设备 | 台 | 1 | |
| 13 | KP-2021100020 | 939-018 | 联合库III(总装调试车间)一期及附属配套工程压力空气管道 | 川发磁浮 | 川发磁浮 | 机器设备 | 套 | 1 | |
| 14 | KP-2021100021 | 711-089 | 联合库III(总装调试车间)一期及附属配套工程动力工艺供电工程 | 川发磁浮 | 川发磁浮 | 机器设备 | 套 | 1 | |
| 15 | KP-2022050005 | 711-051-01 | 磁浮1#牵引变电所(磁浮控制供电系统) | 川发磁浮 | 川发磁浮 | 机器设备 | 套 | 1 | |
| 16 | KP-2022050006 | 711-052-03 | 磁浮2#牵引变电所(磁浮控制供电系统) | 川发磁浮 | 川发磁浮 | 机器设备 | 套 | 1 | |
| 17 | KP-2022050015 | 711-052-02 | 磁浮2#牵引变电所(变配电设备) | 川发磁浮 | 川发磁浮 | 机器设备 | 套 | 1 | |
| 18 | KP-2022050016 | 711-052-01 | 磁浮2#牵引变电所(10KV高压线路和供电控制通道) | 川发磁浮 | 川发磁浮 | 机器设备 | 套 | 1 | |
| 19 | KP-2022010015 | XZ2804 | 服务器 | 新筑股份 | 新筑股份 | 电子设备 | 台 | 1 | |
| 20 | KP-2022110008z | CF-002 | 国产磁悬浮车辆 | 川发磁浮 | 川发磁浮 | 机器设备 | 列 | 1 | |
| 21 | / | GD-G-43-6 | 磁悬浮通讯系统测试系统 | 川发磁浮 | 川发磁浮 | 电子设备 | 套 | 1 | |
| 22 | KP-2021080023 | XZ2786 | LED显示屏 | 新筑股份 | 新筑股份 | 办公设备及其他 | 台 | 1 | SDZL2025LA0025.013SDZL2025LA0025.017 |
| 23 | / | GD-G-43-7 | 磁悬浮信号系统测试平台 | 川发磁浮 | 川发磁浮 | 电子设备 | 套 | 1 | SDZL2025LA0025.013 |
| 24 | / | GD-G-43-8 | 磁悬浮道岔系统测试平台 | 川发磁浮 | 川发磁浮 | 电子设备 | 套 | 1 | |
| 25 | KP-1708000582 | XZ2074 | 联想服务器 | 新筑股份 | 新筑股份 | 电子设备 | 台 | 1 | SDZL2025LA0025.012 |
| 26 | / | GD-G-43-1 | 磁悬浮车辆静态测试平台 | 川发磁浮 | 川发磁浮 | 电子设备 | 套 | 1 | |
| 27 | / | GD-G-43-2 | 磁悬浮车辆动态测试平台 | 川发磁浮 | 川发磁浮 | 电子设备 | 套 | 1 | |
| 28 | / | GD-G-43-3 | 磁悬浮控制系统测试设备 | 川发磁浮 | 川发磁浮 | 电子设备 | 套 | 1 | |
| 29 | / | GD-G-43-4 | 磁悬浮运行系统测试设备 | 川发磁浮 | 川发磁浮 | 电子设备 | 套 | 1 | |
| 30 | / | GD-G-43-5 | 磁悬浮供电系统测试系统 | 川发磁浮 | 川发磁浮 | 电子设备 | 套 | 1 | |
| 31 | KP-202406001x | CF-003 | 新型磁悬浮车辆 | 川发磁浮 | 川发磁浮 | 机器设备 | 列 | 1 | |
| 32 | KP-2021010005 | XZ2684 | 彩色打印复印一体机 | 新筑股份 | 新筑股份 | 电子设备 | 台 | 1 | 2022HTFL29200202 |
| 33 | KP-2022110004 | MH-GDL-001 | 半柔性轨道梁浇筑模具 | 川发磁浮 | 川发磁浮 | 机器设备 | 套 | 1 | |
| 34 | KP-2022110005 | MH-GDL-002 | 半柔性轨道梁浇筑模具 | 川发磁浮 | 川发磁浮 | 机器设备 | 套 | 1 | |
| 35 | KP-2022110006 | MH-GDL-003 | 半柔性轨道梁浇筑模具 | 川发磁浮 | 川发磁浮 | 机器设备 | 套 | 1 | |
| 36 | KP-2022110007 | MH-GDL-004 | 半柔性轨道梁浇筑模具 | 川发磁浮 | 川发磁浮 | 机器设备 | 套 | 1 | |
| 37 | KP-2021020108 | 026-008 | 进口多轴数控铣磨设备 | 川发磁浮 | 川发磁浮 | 机器设备 | 套 | 1 | |
| 38 | KP-2019090015 | FZP-GDL-001 | 轨道梁组装工装 | 川发磁浮 | 川发磁浮 | 机器设备 | 台 | 1 | |
| 2022HTFL29200203 | |||||||||
| 39 | KP-2019090016 | FZP-GDL-002 | 轨道梁组装工装 | 川发磁浮 | 川发磁浮 | 机器设备 | 台 | 1 | |
| 40 | KP-2019050005 | 004 | 轨道梁组装工装 | 川发磁浮 | 川发磁浮 | 机器设备 | 套 | 1 | |
| 41 | KP-2019050006 | 006 | 轨道梁组装工装 | 川发磁浮 | 川发磁浮 | 机器设备 | 套 | 1 | |
| 42 | KP-2019100004 | FZP-CXF-004~007 | 1套走行机构单元生产及组装设备 | 川发磁浮 | 川发磁浮 | 机器设备 | 套 | 1 | |
| 43 | KP-2019100012 | FA-GDL-001 | 工装总成 | 川发磁浮 | 川发磁浮 | 机器设备 | 套 | 1 | |
| 44 | KP-2020050004 | 239-037 | 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 | 川发磁浮 | 川发磁浮 | 机器设备 | 台 | 1 | |
| 45 | KP-2020050005 | 591-025 | 立轴行星式搅拌机 | 川发磁浮 | 川发磁浮 | 机器设备 | 台 | 1 | |
| 46 | KP-2020050006 | 591-030 | 高速数控调直机 | 川发磁浮 | 川发磁浮 | 机器设备 | 台 | 1 | |
| 47 | KP-2020050021 | 591-027 | 微机控制压力试验机 | 川发磁浮 | 川发磁浮 | 机器设备 | 台 | 1 | |
| 48 | KP-2020050022 | 591-028 | 全自动抗压抗折试验机 | 川发磁浮 | 川发磁浮 | 机器设备 | 台 | 1 | |
| 49 | KP-2020050023 | 591-029 | 全自动标准养护室 | 川发磁浮 | 川发磁浮 | 机器设备 | 台 | 1 | |
| 50 | KP-2020060040 | 129-040 | 单柱液压机 | 川发磁浮 | 川发磁浮 | 机器设备 | 台 | 1 | |
| 51 | KP-2020070001 | 169-028 | 等离子切割机 | 川发磁浮 | 川发磁浮 | 机器设备 | 台 | 1 | |
| 52 | KP-2020070009 | 599-039 | 双面线号打印机 | 川发磁浮 | 川发磁浮 | 机器设备 | 套 | 1 | |
| 53 | KP-2020080009 | 571-100 | 兴隆湖办公楼UPS及附属设施 | 川发磁浮 | 川发磁浮 | 机器设备 | 套 | 1 | |
| 54 | KP-2020090001 | 599-041 | Norbar 扭矩测试机 | 川发磁浮 | 川发磁浮 | 机器设备 | 套 | 1 | |
| 55 | KP-2020090014 | 599-040 | 绝缘耐压仪 | 川发磁浮 | 川发磁浮 | 机器设备 | 台 | 1 | |
| 56 | KP-2020100004 | 641-119 | 变频双螺杆空压机 | 川发磁浮 | 川发磁浮 | 机器设备 | 台 | 1 | |
| 57 | KP-2020100005 | 641-120 | 储气罐 | 川发磁浮 | 川发磁浮 | 机器设备 | 个 | 1 | |
| 58 | KP-2020100007 | 599-109 | 钢筋笼吊具 | 川发磁浮 | 川发磁浮 | 机器设备 | 套 | 1 | |
| 59 | KP-2020100015 | 641-121 | 冷冻式干燥机 | 川发磁浮 | 川发磁浮 | 机器设备 | 套 | 1 | |
| 60 | KP-2020100017 | 571-101 | UPS系统 | 川发磁浮 | 川发磁浮 | 机器设备 | 套 | 1 | |
| 61 | KP-2020110009 | 212-130 | 蓄电池轨道平车 | 川发磁浮 | 川发磁浮 | 机器设备 | 台 | 1 | |
| 62 | KP-2020110010 | 212-131 | 蓄电池轨道平车 | 川发磁浮 | 川发磁浮 | 机器设备 | 台 | 1 | |
| 63 | KP-2020110011 | 212-132 | 蓄电池轨道平车 | 川发磁浮 | 川发磁浮 | 机器设备 | 台 | 1 | |
| 64 | KP-2020110012 | 212-133 | 蓄电池轨道平车 | 川发磁浮 | 川发磁浮 | 机器设备 | 台 | 1 | |
| 65 | KP-2020110035 | 939-017 | 压缩空气管道 | 川发磁浮 | 川发磁浮 | 机器设备 | 套 | 1 | |
| 66 | KP-2020110036 | 599-110 | 料斗 | 川发磁浮 | 川发磁浮 | 机器设备 | 套 | 1 | |
| 67 | KP-2020120030 | 739-032 | 碳钢带式增压浓缩泥水分离机 | 川发磁浮 | 川发磁浮 | 机器设备 | 套 | 1 | |
| 68 | KP-2021040001 | 649-054 | 梁岔车间搅拌站防雷系统 | 川发磁浮 | 川发磁浮 | 机器设备 | 套 | 1 | |
| 69 | KP-2021040132 | 571-104 | 工控机 | 川发磁浮 | 川发磁浮 | 机器设备 | 套 | 1 | |
| 70 | KP-2021040133 | 591-031 | 分析仪 | 川发磁浮 | 川发磁浮 | 机器设备 | 套 | 1 | |
| 71 | KP-2021040134 | 591-032 | 分析仪 | 川发磁浮 | 川发磁浮 | 机器设备 | 套 | 1 | |
| 72 | KP-2021040135 | 591-033 | 调理器 | 川发磁浮 | 川发磁浮 | 机器设备 | 套 | 1 | |
| 73 | KP-2021050009 | 599-112 | 思仪光纤熔接机(含光纤跳线) | 川发磁浮 | 川发磁浮 | 机器设备 | 台 | 1 | |
| 74 | KP-2021050014 | 571-105 | DC24V直流电源 | 川发磁浮 | 川发磁浮 | 机器设备 | 台 | 1 | |
| 75 | KP-2021050016 | 239-038 | 工程推车 | 川发磁浮 | 川发磁浮 | 机器设备 | 套 | 1 | |
| 76 | KP-2021060012 | 558-004 | 搅拌机 | 川发磁浮 | 川发磁浮 | 机器设备 | 套 | 1 | |
| 77 | KP-2021080011 | 565-008 | 红外热像仪 | 川发磁浮 | 川发磁浮 | 机器设备 | 套 | 1 | |
| 78 | KP-2021080012 | 565-009 | 任意函数发生器 | 川发磁浮 | 川发磁浮 | 机器设备 | 套 | 1 | |
| 79 | KP-2021080013 | 565-007 | 磁场强度测量仪(高斯计) | 川发磁浮 | 川发磁浮 | 机器设备 | 台 | 1 | |
| 80 | KP-2021080014 | 558-005 | 混泥土研磨机 | 川发磁浮 | 川发磁浮 | 机器设备 | 台 | 1 | |
| 81 | KP-2021080015 | 558-006 | 混泥土研磨机 | 川发磁浮 | 川发磁浮 | 机器设备 | 台 | 1 | |
| 82 | KP-2021080016 | JH-CFDC-010 | 1#-10#、GW、11YD(A、B、C、D)钢结构立柱拼点夹具 | 川发磁浮 | 川发磁浮 | 机器设备 | 套 | 1 | |
| 83 | KP-2021080017 | JH-CFDC-011 | 1#-10#钢结构底座拼点夹具 | 川发磁浮 | 川发磁浮 | 机器设备 | 套 | 1 | |
| 84 | KP-2021080018 | JH-CFDC-012 | GML、GMR、GM钢结构底座拼点夹具 | 川发磁浮 | 川发磁浮 | 机器设备 | 套 | 1 | |
| 85 | KP-2021080019 | JH-CFDC-013 | 11YD(A、B、C、D)钢结构底座拼点夹具 | 川发磁浮 | 川发磁浮 | 机器设备 | 套 | 1 | |
| 86 | KP-2021080020 | JH-CFDC-014 | 通用变位机焊接夹具 | 川发磁浮 | 川发磁浮 | 机器设备 | 套 | 1 | |
| 87 | KP-2021080022 | 565-010 | 双冗余TRDP网关 | 川发磁浮 | 川发磁浮 | 机器设备 | 套 | 1 | |
| 88 | KP-2021100025 | 565-011 | TCMS平台 | 川发磁浮 | 川发磁浮 | 机器设备 | 套 | 1 | |
| 89 | KP-2021120013 | 711-090 | 静调库直流供电系统 | 川发磁浮 | 川发磁浮 | 机器设备 | 套 | 1 | |
| 90 | KP-2022050011 | 799-001 | 磁浮试验线运控系统 | 川发磁浮 | 川发磁浮 | 机器设备 | 套 | 1 | |
| 91 | KP-2022050019 | 749-001 | 磁浮车站安全用电管理系统 | 川发磁浮 | 川发磁浮 | 机器设备 | 套 | 1 | |
| 92 | KP-2022050020 | 999-001 | 磁浮车站屏蔽门 | 川发磁浮 | 川发磁浮 | 机器设备 | 套 | 1 | |
| 93 | KP-2022050021 | 779-001 | 运控中心监控系统 | 川发磁浮 | 川发磁浮 | 机器设备 | 套 | 1 | |
| 94 | KP-2022120001 | FQ-TY-175 | 磁浮车辆登顶平台车 | 川发磁浮 | 川发磁浮 | 机器设备 | 套 | 1 | |
| 95 | KP-2022110008 | MH-GDL-005 | 全柔性轨道梁浇筑模具 | 川发磁浮 | 川发磁浮 | 机器设备 | 套 | 1 |
| 序号 | 卡片编号 | 资产编号 | 资产名称 | 所有权人 | 实际使用人 | 资产类别 | 单位 | 资产数量 | 合同号 |
| 79 | KP-2021080013 | 565-007 | 磁场强度测量仪(高斯计) | 川发磁浮 | 川发磁浮 | 机器设备 | 台 | 1 | |
| 80 | KP-2021080014 | 558-005 | 混泥土研磨机 | 川发磁浮 | 川发磁浮 | 机器设备 | 台 | 1 | |
| 81 | KP-2021080015 | 558-006 | 混泥土研磨机 | 川发磁浮 | 川发磁浮 | 机器设备 | 台 | 1 | |
| 82 | KP-2021080016 | JH-CFDC-010 | 1#-10#、GW、11YD(A、B、C、D)钢结构立柱拼点夹具 | 川发磁浮 | 川发磁浮 | 机器设备 | 套 | 1 | |
| 83 | KP-2021080017 | JH-CFDC-011 | 1#-10#钢结构底座拼点夹具 | 川发磁浮 | 川发磁浮 | 机器设备 | 套 | 1 | |
| 84 | KP-2021080018 | JH-CFDC-012 | GML、GMR、GM钢结构底座拼点夹具 | 川发磁浮 | 川发磁浮 | 机器设备 | 套 | 1 | |
| 85 | KP-2021080019 | JH-CFDC-013 | 11YD(A、B、C、D)钢结构底座拼点夹具 | 川发磁浮 | 川发磁浮 | 机器设备 | 套 | 1 | |
| 86 | KP-2021080020 | JH-CFDC-014 | 通用变位机焊接夹具 | 川发磁浮 | 川发磁浮 | 机器设备 | 套 | 1 | |
| 87 | KP-2021080022 | 565-010 | 双冗余TRDP网关 | 川发磁浮 | 川发磁浮 | 机器设备 | 套 | 1 | |
| 88 | KP-2021100025 | 565-011 | TCMS平台 | 川发磁浮 | 川发磁浮 | 机器设备 | 套 | 1 | |
| 89 | KP-2021120013 | 711-090 | 静调库直流供电系统 | 川发磁浮 | 川发磁浮 | 机器设备 | 套 | 1 | |
| 90 | KP-2022050011 | 799-001 | 磁浮试验线运控系统 | 川发磁浮 | 川发磁浮 | 机器设备 | 套 | 1 | |
| 91 | KP-2022050019 | 749-001 | 磁浮车站安全用电管理系统 | 川发磁浮 | 川发磁浮 | 机器设备 | 套 | 1 | |
| 92 | KP-2022050020 | 999-001 | 磁浮车站屏蔽门 | 川发磁浮 | 川发磁浮 | 机器设备 | 套 | 1 | |
| 93 | KP-2022050021 | 779-001 | 运控中心监控系统 | 川发磁浮 | 川发磁浮 | 机器设备 | 套 | 1 | |
| 94 | KP-2022120001 | FQ-TY-175 | 磁浮车辆登顶平台车 | 川发磁浮 | 川发磁浮 | 机器设备 | 套 | 1 | |
| 95 | KP-2022110008 | MH-GDL-005 | 全柔性轨道梁浇筑模具 | 川发磁浮 | 川发磁浮 | 机器设备 | 套 | 1 |
二、新筑交科专利权
| 序号 | 专利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类型 | 专利权人 | 申请日期 | 法律状态 |
| 1 | ZL 201320226709.4 | 一种组合折臂式声屏障 | 实用新型 | 新筑股份 | 2013.04.28 | 失效 |
| 2 | ZL 201320226421.7 | 一种定向透光吸声屏障 | 实用新型 | 新筑股份 | 2013.04.28 | 失效 |
| 3 | ZL 201320441661.9 | 嵌入式道板 | 实用新型 | 新筑股份 | 2013.07.24 | 失效 |
| 4 | ZL 201320517695.1 | 用于桥梁滑移施工的支座 | 实用新型 | 新筑股份 | 2013.08.23 | 失效 |
| 5 | ZL 201320589959.4 | 大跨度桥梁的水平弹性阻尼系统 | 实用新型 | 新筑股份 | 2013.09.24 | 失效 |
| 6 | ZL 201320588879.7 | 大跨度桥梁水平减震装置 | 实用新型 | 新筑股份 | 2013.09.24 | 失效 |
| 7 | ZL 201420179822.6 | 一种减振钢支座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14.04.15 | 失效 |
| 8 | ZL 201420180514.5 | 免维护支座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14.04.15 | 失效 |
| 9 | ZL 201420720060.6 | 一种简支T梁减震结构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14.11.26 | 失效 |
| 10 | ZL 201420801294.3 | 一种分体式连续支撑道床系统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14.12.18 | 失效 |
| 11 | ZL 201420801090.X | 分体式连续支撑无扣件道床系统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14.12.18 | 失效 |
| 12 | ZL 201520244006.3 | 一种绿色生态景观声屏障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15.04.22 | 失效 |
| 13 | ZL 201520243985.0 | 一种声屏障用非金属复合吸隔声板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15.04.22 | 失效 |
| 14 | ZL 201520293656.7 | 一种通风消声单元板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15.05.08 | 失效 |
| 15 | ZL 201520293632.1 | 一种通风隔声器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15.05.08 | 失效 |
| 16 | ZL 201520468802.5 | 一种用于市政道路的光伏发电声屏障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15.07.03 | 失效 |
| 17 | ZL 201520763459.7 | 一种框架平板预制轨道板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15.09.30 | 失效 |
| 18 | ZL 201520763609.4 | 一种嵌入式轨道系统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15.09.30 | 失效 |
| 19 | ZL 201520764332.7 | 一种适合中小跨度桥梁的嵌入式轨道结构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15.09.30 | 失效 |
| 20 | ZL 201520763960.3 | 一种用于隧道内的嵌入式轨道系统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15.09.30 | 失效 |
| 21 | ZL 201520674035.3 | 一种用于包覆钢轨的弹性高分子预制构件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15.09.02 | 失效 |
| 22 | ZL 201520810293.x | 一种适合桥梁的嵌入式轨道结构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15.10.20 | 失效 |
| 23 | ZL 201520764781.1 | 一种用于隧道内的嵌入式轨道结构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15.09.30 | 失效 |
| 24 | ZL 201520851277.5 | 一种具有防滑移功能的悬索桥主缆索夹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15.10.30 | 失效 |
| 25 | ZL 201521022653.6 | 一种钢轨除锈装置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15.12.10 | 失效 |
| 26 | ZL 201521073700.X | 一种用于嵌入式轨道系统的防水减振复合结构 | 实用新型 | 新筑股份 | 2015.12.22 | 授权 |
| 27 | ZL 201721180938.1 | 一种旋转阻尼器 | 实用新型 | 新筑股份 | 2017.09.15 | 无效 |
| 28 | ZL 201721274686.9 | 一种拉压轴式单轨梁支座 | 实用新型 | 新筑股份 | 2017.09.30 | 无效 |
| 29 | ZL 201721764578.X | 一种减压缓冲装置 | 实用新型 | 新筑股份 | 2017.12.18 | 无效 |
| 30 | ZL 201820768939.6 | 磁悬浮承拉支座 | 实用新型 | 新筑股份 | 2018.05.23 | 无效 |
| 31 | ZL 201921185496.9 | 一种适用于变坡度行走的桥检车门架系统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19.07.25 | 无效 |
| 32 | ZL 201521082681.7 | 用于防护网钢柱与基座间的新型连接结构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四川睿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铁创科技有限公司 | 2015.12.22 | 失效 |
| 33 | ZL 201521074208.4 | 一种有轨电车及其嵌入式轨道耦合动力学测试装置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15.12.22 | 失效 |
| 34 | ZL 201521073569.7 | 一种采用预制弹性体的嵌入式轨道结构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15.12.22 | 失效 |
| 35 | ZL 201521113529.0 | 一种轨道结构工作状态监测系统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15.12.29 | 失效 |
| 36 | ZL 200910312614.2 | 一种用于高速铁路的声屏障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09.12.30 | 授权 |
| 37 | ZL 201010300840.1 | 一种用于桥梁的刚性铰支座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10.01.28 | 授权 |
| 38 | ZL 201010114209.2 | 一种用于桥梁的减隔震阻尼支座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10.01.28 | 授权 |
| 39 | ZL 201010114828.1 | 一种桥梁的减隔震结构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10.02.26 | 授权 |
| 40 | ZL 201010229360.0 | 一种桥梁的减隔震结构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10.07.16 | 授权 |
| 41 | ZL 201010291625.X | 一种用于轨道交通的隔振装置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10.09.26 | 授权 |
| 42 | ZL 201010293829.7 | 一种用于桥梁的单向活动减震器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10.09.28 | 授权 |
| 43 | ZL 201010239643.3 | 一种整体式声屏障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10.07.29 | 授权 |
| 44 | ZL 201110377887.2 | 一种橡胶履带板磨耗性能的测试装置及方法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11.11.24 | 授权 |
| 45 | ZL 201010291653.1 | 一种碳素结构钢的热处理工艺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10.09.26 | 授权 |
| 46 | ZL 201010561142.7 | 一种浮置板隔振装置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10.11.26 | 授权 |
| 47 | ZL 201110270119.7 | 一种桥梁转体施工结构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11.09.14 | 授权 |
| 48 | ZL 201110129969.5 | 一种多向变位大位移梳齿形桥梁伸缩装置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11.05.19 | 授权 |
| 49 | ZL 201110359022.3 | 桥检车安全挡块自动自锁装置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11.11.14 | 授权 |
| 50 | ZL 201110422253.4 | 一种超大位移量桥梁伸缩装置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11.12.16 | 授权 |
| 51 | ZL 201210107570.1 | 用于桥梁抗震的速度锁定装置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12.04.13 | 授权 |
| 52 | ZL 201210163263.5 | 隐埋隔离式钢-混组合梁专用伸缩装置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12.05.24 | 授权 |
| 53 | ZL 201210303940.9 | 旋转升降检修平台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12.08.24 | 授权 |
| 54 | ZL 201010582076.1 | 一种用于铁路桥梁梁端的密封结构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10.12.10 | 授权 |
| 55 | ZL 201210016049.7 | 桥梁限位结构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12.01.19 | 授权 |
| 56 | ZL 201210565144.2 | 一种可定位式多通路旋转接头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12.12.24 | 授权 |
| 57 | ZL 201210255872.3 | 一种大转角安装支座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12.07.24 | 授权 |
| 58 | ZL 201310311983.6 | 一种嵌入式轨道系统的快速施工方法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13.07.24 | 授权 |
| 59 | ZL 201210332238.5 | 用于悬挂式轨道车的防倾翻装置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12.09.11 | 授权 |
| 60 | ZL 201310186412.4 | 一种桥梁水平弹性阻尼装置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13.05.20 | 授权 |
| 61 | ZL 201310312055.1 | 嵌入式轨道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13.07.24 | 授权 |
| 62 | ZL 201310114671.6 | 一种用于结构支座的预偏装置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13.04.03 | 授权 |
| 63 | ZL 201310311966.2 | 用于嵌入式轨道系统的高分子复合材料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13.07.24 | 授权 |
| 64 | ZL 201310189162.X | 一种单元式抗挠变多向变位梳齿型桥梁伸缩装置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13.05.21 | 授权 |
| 65 | ZL 201310619568.7 | 一种金属轴向辊碾成形机及其辊碾成型工艺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13.11.29 | 授权 |
| 66 | ZL 201310281222.0 | 一种用于桥梁的联动装置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13.07.05 | 授权 |
| 67 | ZL 201310744970.8 | 无缝式大位移公路步行桥梁伸缩装置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13.12.31 | 授权 |
| 68 | ZL 201310020642.3 | 钢箱梁检查车变轨运行控制电路、检测装置及控制方法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13.01.21 | 授权 |
| 69 | ZL 201310189240.6 | 一种集中排水梳齿型桥梁伸缩装置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13.05.21 | 授权 |
| 70 | ZL 201310436594.6 | 大跨度桥梁水平减震装置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13.09.24 | 授权 |
| 71 | ZL 201310189290.4 | 一种分体式抗挠变多向变位桥梁伸缩装置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13.05.21 | 授权 |
| 72 | ZL 201210316325.1 | 一种新型防风板的连接结构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12.08.31 | 授权 |
| 73 | ZL 201310020604.8 | 钢梁箱外桥检车回转变轨的控制方法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13.01.21 | 授权 |
| 74 | ZL 201410104313.1 | 齿条式桥梁伸缩装置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14.03.20 | 授权 |
| 75 | ZL 201310020602.9 | 桥检车直线回转变轨的位置检测判定方法及控制装置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13.01.21 | 授权 |
| 76 | ZL 201210332258.2 | 用于轨道小车的电磁制动装置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12.09.11 | 授权 |
| 77 | ZL 201310436502.4 | 大跨度桥梁的水平弹性阻尼系统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13.09.24 | 授权 |
| 78 | ZL 201510045484.6 | 一种支座滑动副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15.01.29 | 授权 |
| 79 | ZL 201410690678.7 | 大吨位防海洋腐蚀金属阻尼减隔震钢支座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14.11.26 | 授权 |
| 80 | ZL 201510090410.4 | 一种用于钢桁梁悬挂式检查车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15.02.28 | 授权 |
| 81 | ZL 201521022652.1 | 一种隧道内道床板运输装置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16.03.14 | 授权 |
| 82 | ZL 201410785188.5 | 分离式轨道结构预制及施工方法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14.12.18 | 授权 |
| 83 | ZL 201620090940.9 | 一种钢轨推送用滚轮装置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16.01.29 | 授权 |
| 84 | ZL 201620090944.7 | 一种地铁管壁上的走行轨道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16.01.29 | 授权 |
| 85 | ZL 201620093869.X | 一种具有自回复功能的桥梁主索鞍座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16.01.29 | 授权 |
| 86 | ZL 201410722161.1 | 一种聚氨酯的称重计量系统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14.12.03 | 授权 |
| 87 | ZL 201620090934.3 | 一种用于狭小空间内锯轨的装置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16.01.29 | 授权 |
| 88 | ZL 201620093308.X | 一种桥梁用大位移伸缩装置的监测装置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16.01.29 | 授权 |
| 89 | ZL 201620124083.X | 一种嵌入式轨道铺设装置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16.02.17 | 授权 |
| 90 | ZL 201620144819.X | 一种承轨槽钢轨调整及锁定装置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16.02.26 | 授权 |
| 91 | ZL 201310354958.6 | 一种低合金结构钢和低碳结构钢热处理工艺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13.08.15 | 授权 |
| 92 | ZL 201510034527.0 | 一种降噪块的成型制备方法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15.01.23 | 授权 |
| 93 | ZL 201620469979.1 | 一种大型硫化机温控系统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16.05.20 | 授权 |
| 94 | ZL 201620462214.5 | 一种变刚度阻尼支承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16.05.20 | 授权 |
| 95 | ZL 201620462211.1 | 单向活动三层复合减震装置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16.05.20 | 授权 |
| 96 | ZL 201620461993.7 | 一种新型大吨位活动拱铰支座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16.05.20 | 授权 |
| 97 | ZL 201620462215.X | 双向活动三层复合减震装置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16.05.20 | 授权 |
| 98 | ZL 201510678558.x | 一种适合桥梁的嵌入式轨道结构及施工方法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15.10.20 | 授权 |
| 99 | ZL 201410690861.7 | 一种U形阻尼器支座减震结构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14.11.26 | 授权 |
| 100 | ZL 201511004816.2 | 一种多级减振的嵌入式轨道系统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15.12.29 | 授权 |
| 101 | ZL 201510553112.4 | 一种嵌入式轨道系统由上至下的快速施工方法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15.09.02 | 授权 |
| 102 | ZL 201510966524.0 | 一种用于嵌入式轨道系统的防水减振复合结构及施工方法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15.12.22 | 授权 |
| 103 | ZL 201510632858.4 | 一种适合中小跨度桥梁的嵌入式轨道结构及施工方法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15.09.30 | 授权 |
| 104 | ZL 201621001047.0 | 一种非金属声屏障结构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16.08.31 | 授权 |
| 105 | ZL 201510949001.5 | 一种嵌入式轨道高分子复合材料修补方法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15.12.18 | 授权 |
| 106 | ZL 201510633562.4 | 一种用于绿化段的嵌入式无砟轨道系统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15.09.30 | 授权 |
| 107 | ZL 201511004712.1 | 一种维护方便的嵌入式轨道结构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15.12.29 | 授权 |
| 108 | ZL 201720149617.9 | 一种变截面桥梁梁底检查车左右升降检测装置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17.02.20 | 授权 |
| 109 | ZL 201720242712.3 | 一种槽型轨精调装置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17.03.14 | 授权 |
| 110 | ZL 201610336316.7 | 固定三层复合减震装置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16.05.20 | 授权 |
| 111 | ZL 201720285760.0 | 一种新型单轨交通轨道梁单元及系统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17.03.22 | 授权 |
| 112 | ZL 201720432171.0 | 一种槽型轨锁定装置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17.04.24 | 授权 |
| 113 | ZL 201720432098.7 | 一种板缝处槽型轨精调装置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17.04.24 | 授权 |
| 114 | ZL 201720431310.8 | 一种新型的嵌入式轨道结构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17.04.24 | 授权 |
| 115 | ZL 201510745044.1 | 用于隧道出入口的光格栅单元板及光线调节装置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15.11.05 | 授权 |
| 116 | ZL 201720574597.X | 新型抗振减噪多向变位梳齿板式伸缩装置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17.05.23 | 授权 |
| 117 | ZL 201610716404.X | 嵌入式连续支撑无砟轨道系统的无缝线路锁定施工方法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16.08.24 | 授权 |
| 118 | ZL 201721148023.2 | 一种嵌入式预制轨道板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17.09.08 | 授权 |
| 119 | ZL 201721148024.7 | 一种用于隧道内的新型嵌入式轨道系统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17.09.08 | 授权 |
| 120 | ZL 201721148568.3 | 新型预制轨道板的嵌入式轨道结构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17.09.08 | 授权 |
| 121 | ZL 201721148589.5 | 一种用于隧道内的新型嵌入式轨道系统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17.09.08 | 授权 |
| 122 | ZL 201510976026.4 | 一种有轨电车及其嵌入式轨道耦合动力学测试装置及方法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15.12.22 | 授权 |
| 123 | ZL 201611206967.0 | 一种方便调整及更换的曲线段轨道系统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16.12.23 | 授权 |
| 124 | ZL 201721522364.1 | 一种便于施工与维护的新型嵌入式连续支承无砟轨道结构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17.11.15 | 授权 |
| 125 | ZL 201610022638.4 | 一种预制降噪块的高分子复合材料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16.01.14 | 授权 |
| 126 | ZL 201721522853.7 | 一种便于施工与维护的新型嵌入式轨道系统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17.11.15 | 授权 |
| 127 | ZL 201710148594.4 | 一种承轨槽精调装置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17.03.14 | 授权 |
| 128 | ZL 201721685037.8 | 一种桥梁伸缩缝装置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17.12.07 | 授权 |
| 129 | ZL 201721750597.7 | 一种用于嵌入式轨道的功能分离的槽内高分子结构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17.12.15 | 授权 |
| 130 | ZL 201710148635.X | 一种轨道板精调装置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17.03.14 | 授权 |
| 131 | ZL 201510966628.1 | 一种用于极寒地区的低温浇注材料及其制造方法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15.12.22 | 授权 |
| 132 | ZL 201710148629.4 | 一种基于嵌入式轨道的空轨交通系统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17.03.14 | 授权 |
| 133 | ZL 201710307488.6 | 跨座式单轨交通轨道梁承拉支座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17.05.04 | 授权 |
| 134 | ZL 201820168038.3 | 一种减振多向大变位大位移伸缩装置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18.01.31 | 授权 |
| 135 | ZL 201820167815.2 | 一种减振多向变位支承结构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18.01.31 | 授权 |
| 136 | ZL 201820192635.X | 一种三角减震支座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18.02.05 | 授权 |
| 137 | ZL 201820357755.0 | 一种嵌入式道岔系统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18.03.16 | 授权 |
| 138 | ZL 201820382610.6 | 一种集成式单轨梁端部预埋装置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18.03.21 | 授权 |
| 139 | ZL 201721148570.0 | 用于隧道内的低高度嵌入式轨道系统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17.09.08 | 授权 |
| 140 | ZL 201710351633.0 | 一种复合阻尼材料及其在隔震支座中的应用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17.05.18 | 授权 |
| 141 | ZL 201820874331.1 | 一种方便维修的连续支承轨道承轨槽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18.06.07 | 授权 |
| 142 | ZL 201710805080.1 | 隧道内嵌入式轨道系统的快速施工方法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17.09.08 | 授权 |
| 143 | ZL 201820874330.7 | 一种承轨槽式连续支承轨道系统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18.06.07 | 授权 |
| 144 | ZL 201821037124.7 | 一种拼装化连续支承轨道结构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18.07.03 | 授权 |
| 145 | ZL 201820874328.X | 一种用于连续支承轨道的折弯钢制承轨槽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18.06.07 | 授权 |
| 146 | ZL 201821428676.0 | 一种速度锁定摩擦摆减震支座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18.09.03 | 授权 |
| 147 | ZL 201821428721.2 | 嵌入式速度锁定摩擦摆减震支座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18.09.03 | 授权 |
| 148 | ZL 201810216788.8 | 一种嵌入式道岔系统的快速施工方法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18.03.16 | 授权 |
| 149 | ZL 201821608279.1 | 一种嵌入式轨道钢轨纵向约束结构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18.09.30 | 授权 |
| 150 | ZL 201822184673.3 | 一种新型嵌入式连续支承无砟轨道结构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18.12.25 | 授权 |
| 151 | ZL 201920433724.3 | 一种连续支承的纵向轨道结构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19.04.02 | 授权 |
| 152 | ZL 201920739906.3 | 一种大水平力拉压支座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19.05.22 | 授权 |
| 153 | ZL 201920749767.2 | 一种可紧凑折叠的吊篮装置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19.05.23 | 授权 |
| 154 | ZL 201921221036.7 | 一种新型摩擦摆支座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19.07.31 | 授权 |
| 155 | ZL 201921577279.4 | 一种新型变刚度减隔震支座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19.09.20 | 授权 |
| 156 | ZL 201710175454.6 | 一种单轨交通轨道梁支座体系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17.03.22 | 授权 |
| 157 | ZL 201921154620.5 | 一种用于桥梁构件受力工况下便捷更换传感器的精确测力模块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19.07.22 | 授权 |
| 158 | ZL 201921942350.4 | 一种弹性体材料切割设备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19.11.12 | 授权 |
| 159 | ZL 201921201468.1 | 一种上承式铁路拱桥过墩桥检车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19.07.29 | 授权 |
| 160 | ZL 201921136527.1 | 一种嵌入式轨道弹性约束体清理设备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19.07.19 | 授权 |
| 161 | ZL 201921939425.3 | 一种快速更换和锁紧胶条的铁路桥梁伸缩装置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19.11.12 | 授权 |
| 162 | ZL 201922006160.8 | 一种连续支承轨道结构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19.11.19 | 授权 |
| 163 | ZL 201921879300.6 | 一种槽内调轨装置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19.11.04 | 授权 |
| 164 | ZL 201922006849.0 | 一种用于爬坡桥梁检查车的多向活动连接机构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19.11.19 | 授权 |
| 165 | ZL 201922195996.7 | 一种梁底悬挂式检查车断轨检测保护装置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19.12.10 | 授权 |
| 166 | ZL 201922321022.9 | 一种新型的旋转挤压式阻尼器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19.12.20 | 授权 |
| 167 | ZL 201922319305.X | 一种具有防陷功能的新型伸缩装置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19.12.20 | 授权 |
| 168 | ZL 201711345174.1 | 一种用于嵌入式轨道的弹性混凝土及其制备方法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17.12.15 | 授权 |
| 169 | ZL 202020243874.0 | 一种能过桥墩的梁底检查车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20.03.03 | 授权 |
| 170 | ZL 202020764184.X | 一种装配式连续支承轨道结构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20.05.11 | 授权 |
| 171 | ZL 201811393185.1 | 用于盆式支座且能够精确测力的橡胶垫及其盆式支座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18.11.21 | 授权 |
| 172 | ZL 202021156786.3 | 一种用于既有线路轨道减振降噪治理的结构组件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20.06.19 | 授权 |
| 173 | ZL 202021934396.4 | 旋转摩擦阻尼器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20.09.07 | 授权 |
| 174 | ZL 201911103817.0 | 一种加强型无缝式弹性体伸缩装置及其施工方法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19.11.13 | 授权 |
| 175 | ZL 202021774800.6 | 一种便于钢轨维护的嵌入式轨道结构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20.08.24 | 授权 |
| 176 | ZL 202010016362.5 | 一种针对嵌入式轨道钢槽式道床路基不均匀沉降的维修方法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20.01.08 | 授权 |
| 177 | ZL 202022390924.0 | 一种对合式软钢减震阻尼器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20.10.23 | 授权 |
| 178 | ZL 202023171661.0 | 一种用于嵌入式轨道施工的便携式搅拌设备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20.12.24 | 授权 |
| 179 | ZL 202023165126.4 | 一种用于嵌入式轨道高分子材料切割修补的移动式设备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20.12.24 | 授权 |
| 180 | ZL 202023346422.4 | 一种长效润滑散索鞍支座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20.12.31 | 授权 |
| 181 | ZL 202121255694.5 | 一种新型的具有自复位剪切型铅阻尼器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21.06.07 | 授权 |
| 182 | ZL 202010558428.3 | 一种新型梁式嵌入式轨道系统及其施工和维护工艺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20.06.18 | 授权 |
| 183 | ZL 202120417365.X | 一种新型锚下垫板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21.02.25 | 授权 |
| 184 | ZL 202121092757.X | 一种加固型剪切弹簧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21.05.20 | 授权 |
| 185 | ZL 202121127243.3 | 一种铁路桥梁伸缩装置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21.05.25 | 授权 |
| 186 | ZL 202011553373.3 | 一种流体材料浇筑小车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20.12.24 | 授权 |
| 187 | ZL 201720641997.8 | 落石柔性分导系统 | 实用新型 | 四川睿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奥思特边坡防护工程有限公司;新筑交科 | 2017.06.05 | 授权 |
| 188 | ZL 201820876281.0 | 一种桥检车升降桁架平台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18.06.07 | 授权 |
| 189 | ZL 201820876260.9 | 一种带外包式伸缩桁架的桥检车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18.06.07 | 授权 |
| 190 | ZL 201820877085.5 | 用于设有连续斜撑杆桥梁侧面弦杆检查的桥梁检查车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18.06.07 | 授权 |
| 191 | ZL 201820884980.X | 一种桥梁桁内检查车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18.06.08 | 授权 |
| 192 | ZL 201820885560.3 | 一种铺设于钢桁梁上弦的卡扣式桥检车轨道系统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18.06.08 | 授权 |
| 193 | ZL 201820881767.3 | 一种四点悬挂同步行走的桥梁检查车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18.06.07 | 授权 |
| 194 | ZL 201820913327.1 | 梁底检查车防脱空腹板检测装置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18.06.13 | 授权 |
| 195 | ZL 201720686272.0 | 柔性分导系统 | 实用新型 | 四川睿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奥思特边坡防护工程有限公司;新筑交科 | 2017.06.13 | 授权 |
| 196 | ZL 202021157051.2 | 一种轨道式检查车的轮轨系统及一种轨道式检查车 | 实用新型 | 新筑股份;新筑交科 | 2020.06.19 | 授权 |
| 197 | ZL 202021362493.0 | 一种用于在空间曲线轨道上行进的检查车 | 实用新型 | 新筑股份;新筑交科 | 2020.07.13 | 授权 |
| 198 | ZL 202022083121.0 | 一种方便安装及更换的减振球型支座 | 实用新型 | 新筑股份;新筑交科 | 2020.09.21 | 授权 |
| 199 | ZL 202022345085.0 | 机械式锁定摩擦摆减隔震支座 | 实用新型 | 新筑股份;新筑交科 | 2020.10.20 | 授权 |
| 200 | ZL 202022587222.1 | 一种钢桥梁检查车充电控制电路 | 实用新型 | 新筑股份;新筑交科 | 2020.11.10 | 授权 |
| 201 | ZL 202022613537.9 | 一种耐压缓冲的桥梁的伸缩缝结构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20.11.12 | 授权 |
| 202 | ZL 202022322819.3 | 一种桥梁抗震支座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20.10.19 | 授权 |
| 203 | ZL 202022590808.3 | 一种桥梁支座用防尘围板装置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20.11.10 | 授权 |
| 204 | ZL 202022091588.X | 一种铁路桥梁自调节升降支座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20.09.22 | 授权 |
| 205 | ZL 202120009100.6 | 一种桥梁检查车非同步自适应装置 | 实用新型 | 新筑股份;新筑交科 | 2021.01.04 | 授权 |
| 206 | ZL 202120412954.9 | 快换车轮结构及应用该结构的桥梁检查车 | 实用新型 | 新筑股份;新筑交科 | 2021.02.25 | 授权 |
| 207 | ZL 202023249046.7 | 一种用于桥梁支座调高的锚固装置 | 实用新型 | 新筑股份;新筑交科 | 2020.12.29 | 授权 |
| 208 | ZL 202121094116.8 | 一种具备竖向抗拉拔功能的复合减震支座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新筑股份 | 2021.05.20 | 授权 |
| 209 | ZL 202121127320.5 | 一种具备防水功能的支座防尘装置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新筑股份 | 2021.05.25 | 授权 |
| 210 | ZL 202121189123.6 | 一种桥梁拱肋检查车行走装置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新筑股份 | 2021.05.31 | 授权 |
| 211 | ZL 202121199058.5 | 一种能避让障碍物的拱肋检修车桁架结构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新筑股份 | 2021.05.31 | 授权 |
| 212 | ZL 202120875713.8 | 一种高度可调的球型抗风支座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新筑股份 | 2021.04.26 | 授权 |
| 213 | ZL 202121150193.0 | 一种功能分离式摩擦摆支座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新筑股份 | 2021.05.26 | 授权 |
| 214 | ZL 202121198497.4 | 一种适用于箱型拱肋检查的拱肋检修车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新筑股份 | 2021.05.31 | 授权 |
| 215 | ZL 202121480284.0 | 一种安装有安全检测装置的悬挂式桥梁检查车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新筑股份 | 2021.06.30 | 授权 |
| 216 | ZL 202121606476.1 | 一种可调摩擦阻尼器 | 实用新型 | 新筑股份;新筑交科 | 2021.07.15 | 授权 |
| 217 | ZL 202121826317.2 | 一种超高性能减隔震支座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新筑股份 | 2021.08.05 | 授权 |
| 218 | ZL 202121605690.5 | 一种复合型阻尼器 | 实用新型 | 新筑股份;新筑交科 | 2021.07.15 | 授权 |
| 219 | ZL 202121904127.8 | 一种具有位移锁定功能的球型减隔震支座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新筑股份 | 2021.08.13 | 授权 |
| 220 | ZL 202121904462.8 | 一种新型摩擦摆支座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新筑股份 | 2021.08.13 | 授权 |
| 221 | ZL 202121917792.0 | 一种分体式检查车的行走机构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新筑股份 | 2021.08.16 | 授权 |
| 222 | ZL 202121949478.0 | 一种新型的地震发生时约束解除的支座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新筑股份 | 2021.08.18 | 授权 |
| 223 | ZL 202122158523.7 | 一种直线穿越桥梁横断面三角区域的回转式桥梁检查车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新筑股份;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 2021.09.07 | 授权 |
| 224 | ZL 202122641023.9 | 一种桥梁检查车移动式上下通道结构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新筑股份 | 2021.11.01 | 授权 |
| 225 | ZL 202122571826.1 | 一种竖向拉压弹性结构及竖向拉压弹性支座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新筑股份 | 2021.10.25 | 授权 |
| 226 | ZL 202123430588.9 | 一种桥梁检查车驱动箱驻车装置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21.12.30 | 授权 |
| 227 | ZL 202122574837.5 | 一种竖向弹性结构及竖向弹性支座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新筑股份 | 2021.10.25 | 授权 |
| 228 | ZL 202122641092.X | 一种耗能型边坡防护系统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新筑股份 | 2021.11.01 | 授权 |
| 229 | ZL 202123297598.X | 一种桥梁检修用变轨距履带式走行机构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21.12.24 | 授权 |
| 230 | ZL 202123316717.1 | 一种桥梁检修设备的折叠升降机构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21.12.24 | 授权 |
| 231 | ZL 202220176837.1 | 一种抗拉摩擦摆支座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中交公路长大桥建设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 2022.01.21 | 授权 |
| 232 | ZL 202220402031.X | 一种桥梁支座防水装置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2.02.25 | 授权 |
| 233 | ZL 202220406297.1 | 一种适用于支座的防水装置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2.02.25 | 授权 |
| 234 | ZL 202220420335.9 | 一种铁路梁端大位移伸缩装置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22.02.28 | 授权 |
| 235 | ZL 202220661371.4 | 一种适用于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的长效耐磨支座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22.03.22 | 授权 |
| 236 | ZL 202123316653.5 | 一种间断轨道变形履带式桥梁检查车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21.12.24 | 授权 |
| 237 | ZL 202220841344.5 | 一种全自动调节高度的支座 | 实用新型 | 新筑股份;新筑交科;湖北交投十浙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湖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 2022.04.12 | 授权 |
| 238 | ZL 202220829775.X | 一种智能支座测力模块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新筑股份 | 2022.04.11 | 授权 |
| 239 | ZL 202220853017.1 | 一种固定与滑动可转换的支座 | 实用新型 | 新筑股份;新筑交科;湖北交投十浙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湖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 2022.04.11 | 授权 |
| 240 | ZL 202220866462.1 | 一种多功能耗能装置 | 实用新型 | 新筑股份;河南省黄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中交公路长大桥建设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新筑交科 | 2022.04.14 | 授权 |
| 241 | ZL 202221233006.X | 一种长效耐磨减震抗风球型支座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中交公路长大桥建设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 2022.05.20 | 授权 |
| 242 | ZL 202221481791.0 | 一种道路模数式伸缩装置位移控制箱支承快速更换工装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22.06.14 | 授权 |
| 243 | ZL 202221536566.2 | 一种便于更换滑动副的抗风支座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中铁大桥勘测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新筑股份 | 2022.06.20 | 授权 |
| 244 | ZL 202221471974.4 | 一种弹性体伸缩装置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杭州市交通运输发展保障中心;杭州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 2022.06.14 | 授权 |
| 245 | ZL 202221315560.2 | 一种基于物联网的检查车远程监控系统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22.05.27 | 授权 |
| 246 | ZL 202221748945.8 | 一种便于安装、更换的弹性体预制型填充式伸缩装置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杭州市交通运输发展保障中心;杭州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 2022.07.08 | 授权 |
| 247 | ZL 202222254319.X | 一种桥梁检查车的防坠落装置 | 实用新型 | 广东湾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中交公路长大桥建设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新筑股份;新筑交科 | 2022.08.25 | 授权 |
| 248 | ZL 202222050408.2 | 一种桥梁拱肋检查车轨道系统链条链盒快速安装工装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22.08.04 | 授权 |
| 249 | ZL 202222047581.7 | 一种主缆检查车自动纠偏系统 | 实用新型 | 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南京铁路枢纽工程建设指挥部;中铁大桥勘测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新筑股份;新筑交科 | 2022.08.04 | 授权 |
| 250 | ZL 202120544396.1 | 一种速度锁定型摩擦摆支座 | 实用新型 | 四川铁拓科技有限公司;新筑交科 | 2021.03.16 | 授权 |
| 251 | ZL 202110800711.7 | 一种改进型轨道结构及其施工方法 | 发明专利 | 广州振宁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新筑交科;新筑股份;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 2021.07.15 | 授权 |
| 252 | ZL 201710589239.0 | 一种剪切式铅芯阻尼器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17.07.19 | 授权 |
| 253 | ZL 202222174192.0 | 一种防风防坠型梳齿式伸缩装置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22.08.17 | 授权 |
| 254 | ZL 202223023330.1 | 一种便于更换的铁路桥梁梁端防水装置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中铁第五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 2022.11.14 | 授权 |
| 255 | ZL 202223021230.5 | 一种耐久型铁路桥梁梁端防水装置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中铁第五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 2022.11.14 | 授权 |
| 256 | ZL 202223033314.0 | 一种用于桥梁拓宽的接缝密封装置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22.11.14 | 授权 |
| 257 | ZL 202223023449.9 | 一种高性能减振支座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中铁第五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 2022.11.14 | 授权 |
| 258 | ZL 202223023471.3 | 一种便于安装更换的铁路桥梁梁端防水装置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22.11.14 | 授权 |
| 259 | ZL 202223020846.0 | 一种装配化支座三维可调结构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中铁第五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 2022.11.14 | 授权 |
| 260 | ZL 202223039095.7 | 一种桥梁梁底检查车轨道及附属件安装工装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22.11.15 | 授权 |
| 261 | ZL 201810110733.9 | 一种三角减震支座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18.02.05 | 授权 |
| 262 | ZL 202223451461.X | 一种桥梁检查车用应急逃生车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22.12.23 | 授权 |
| 263 | ZL 202223472679.3 | 一种可方便主缆检查车通过的主缆扶手绳支架 | 实用新型 | 新筑股份;广东湾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中交公路长大桥建设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新筑交科 | 2022.12.26 | 授权 |
| 264 | ZL 201710830171.0 | 一种旋转阻尼器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17.09.15 | 授权 |
| 265 | ZL 202223450532.4 | 一种钢槽内钢轨固定结构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22.12.23 | 授权 |
| 266 | ZL 201810366937.9 | 一种钢轨临时固定装置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18.04.23 | 授权 |
| 267 | ZL 202011374015.6 | 一种弹性短轨枕快速改造方法 | 发明专利 | 广州振宁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新筑交科 | 2020.11.30 | 授权 |
| 268 | ZL 201710366262.3 | 新型抗振减噪多向变位梳齿板式伸缩装置及其安装方法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17.05.23 | 授权 |
| 269 | ZL 201711092991.0 | 跨座式单轨交通轨道梁承拉铰轴柱面支座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17.11.08 | 授权 |
| 270 | ZL 202320034489.9 | 一种集水平变形协调和竖向限位于一体的桥梁抗震系统 | 实用新型 | 中交公路长大桥建设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广东湾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新筑交科 | 2023.01.05 | 授权 |
| 271 | ZL 201811017143.8 | 一种速度锁定摩擦摆减震支座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18.09.03 | 授权 |
| 272 | ZL 202320199992.X | 一种钢轨件调整装置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 2023.02.07 | 授权 |
| 273 | ZL 201811017068.5 | 嵌入式速度锁定摩擦摆减震支座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18.09.03 | 授权 |
| 274 | ZL 202223528625.4 | 一种用于在扶手绳上自行走的主缆检查车 | 实用新型 | 新筑股份;广东湾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中交公路长大桥建设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新筑交科 | 2022.12.29 | 授权 |
| 275 | ZL 201810232858.9 | 一种集成式单轨梁端部预埋装置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18.03.21 | 授权 |
| 276 | ZL 201810498314.7 | 磁悬浮承拉支座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18.05.23 | 授权 |
| 277 | ZL 201810095562.7 | 一种减振多向变位支承结构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18.01.31 | 授权 |
| 278 | ZL 201810711187.4 | 一种拼装化连续支承轨道结构及其施工、维护方法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18.07.03 | 授权 |
| 279 | ZL 201711360991.4 | 一种减压缓冲装置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17.12.18 | 授权 |
| 280 | ZL 202320876954.3 | 一种桥梁检查车用自动充电装置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23.04.18 | 授权 |
| 281 | ZL 201710914173.8 | 一种拉压轴式单轨梁支座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17.09.30 | 授权 |
| 282 | ZL 202321058439.0 | 一种适用于锚头维护的检查车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23.05.06 | 授权 |
| 283 | ZL 201910433979.4 | 一种可紧凑折叠的吊篮装置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19.05.23 | 授权 |
| 284 | ZL 201910675282.8 | 一种适用于变坡度行走的桥检车门架系统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19.07.25 | 授权 |
| 285 | ZL 202322338530.4 | 一种复合减振盘以及可减振与测力的支座模块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23.08.29 | 授权 |
| 286 | ZL 202311045822.7 | 一种快速施工的预制模块化桥梁伸缩装置及其安拆方法 | 发明专利 | 中交公路长大桥建设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新筑交科 | 2023.08.18 | 授权 |
| 287 | ZL 202322470475.4 | 一种便于安装维护的梁端伸缩装置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23.09.12 | 授权 |
| 288 | ZL 202322645509.9 | 一种可减振的支座底盆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23.09.27 | 授权 |
| 289 | ZL 202322997443.X | 一种桥梁检查车的双回转框架结构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23.11.06 | 授权 |
| 290 | ZL 202322384138.3 | 一种铁路屏障安全门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23.09.01 | 授权 |
| 291 | ZL 202322997710.3 | 一种可跨越扶手绳支架的主缆扶手绳行走装置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23.11.06 | 授权 |
| 292 | ZL 202323297526.4 | 一种基于云平台的桥梁无人巡检车控制系统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23.12.04 | 授权 |
| 293 | ZL 202010927028.5 | 旋转摩擦阻尼器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20.09.07 | 授权 |
| 294 | ZL 202323120081.2 | 一种桥梁检查车双层驱动电气连接装置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23.11.17 | 授权 |
| 295 | ZL 202323229242.1 | 一种可主动变轨距行走的桥梁检查车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23.11.27 | 授权 |
| 296 | ZL 202322997738.7 | 一种桥梁检查车用桁架单元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23.11.06 | 授权 |
| 297 | ZL 202322997775.8 | 一种桥梁巡检用履带式走行机构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23.11.06 | 授权 |
| 298 | ZL 202011339336.2 | 一种能够保持滑板外露高度的桥梁支座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20.11.25 | 授权 |
| 299 | ZL 202322988807.8 | 一种移动式图像采集设备的运载系统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23.11.06 | 授权 |
| 300 | ZL 202420060725.9 | 一种插销式轨距调节机构 | 实用新型 | 广州振宁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新筑交科 | 2024.01.10 | 授权 |
| 301 | ZL 202011129888.0 | 一种用于大坡度桥梁的支座 | 发明专利 | 四川铁拓科技有限公司;新筑交科 | 2020.10.21 | 授权 |
| 302 | ZL 202111603684.0 | 一种桥梁检修用变轨距履带式走行机构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21.12.24 | 授权 |
| 303 | ZL 202420178869.4 | 一种用于连续支承式轨道的轨距拉杆机构 | 实用新型 | 广州振宁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新筑交科 | 2024.01.25 | 授权 |
| 304 | ZL 202420179270.2 | 一种用于地铁车辆段检查坑的嵌入式轨道 | 实用新型 | 广州振宁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新筑交科 | 2024.01.25 | 授权 |
| 305 | ZL 202323240788.7 | 一种钢轨固定结构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23.11.29 | 授权 |
| 306 | ZL 201911064903.5 | 一种槽内调轨装置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19.11.04 | 授权 |
| 307 | ZL 201911325115.7 | 一种新型的旋转挤压式阻尼器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19.12.20 | 授权 |
| 308 | ZL 202011143253.6 | 一种对合式软钢减震阻尼器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20.10.23 | 授权 |
| 309 | ZL 202110575790.6 | 一种功能分离式摩擦摆支座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新筑股份 | 2021.05.26 | 授权 |
| 310 | ZL 201911098260.6 | 一种快速更换和锁紧胶条的铁路桥梁伸缩装置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19.11.12 | 授权 |
| 311 | ZL 202010141622.1 | 一种轻量化的梁底检查车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武汉中交沌口长江大桥投资有限公司 | 2020.03.03 | 授权 |
| 312 | ZL 202011633668.1 | 一种长效润滑散索鞍支座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20.12.31 | 授权 |
| 313 | ZL 202110552808.0 | 一种加固型剪切弹簧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21.05.20 | 授权 |
| 314 | ZL 202110598655.3 | 一种适用于箱型拱肋检查的拱肋检修车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新筑股份 | 2021.05.31 | 授权 |
| 315 | ZL 202110629205.6 | 一种新型的具有自复位剪切型铅阻尼器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21.06.07 | 授权 |
| 316 | ZL 202110895976.X | 一种超高性能减隔震支座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新筑股份 | 2021.08.05 | 授权 |
| 317 | ZL 202110937685.2 | 一种分体式检查车的行走机构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新筑股份 | 2021.08.16 | 授权 |
| 318 | ZL 202110948866.5 | 一种新型的地震发生时约束解除的支座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新筑股份 | 2021.08.18 | 授权 |
| 319 | ZL 202111043400.7 | 一种直线穿越桥梁横断面三角区域的回转式桥梁检查车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新筑股份;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 2021.09.07 | 授权 |
| 320 | ZL 202111238631.3 | 一种弹性体、竖向弹性结构及竖向弹性支座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新筑股份 | 2021.10.25 | 授权 |
| 321 | ZL 202111238669.0 | 一种竖向拉压弹性结构及竖向拉压弹性支座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新筑股份 | 2021.10.25 | 授权 |
| 322 | ZL 202420178395.3 | 一种用于弹性短轨枕改造材料灌注的封挡装置 | 实用新型 | 广州振宁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新筑交科 | 2024.01.25 | 授权 |
| 323 | ZL 202420127150.8 | 桥梁检测机器人定位装置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广东喜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2024.01.18 | 授权 |
| 324 | ZL 202323559867.4 | 一种桥梁检查车沿纵桥向绝对位置坐标检测装置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23.12.25 | 授权 |
| 325 | ZL 202210683235.X | 一种地震识别多级缓冲构造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新筑股份 | 2022.06.17 | 授权 |
| 326 | ZL 202323400105.X | 一种桥梁自动巡检机器人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23.12.13 | 授权 |
| 327 | ZL 202420621105.8 | 一种用于漂浮体系的高阻尼摩擦型支座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24.03.28 | 授权 |
| 328 | ZL 202210683328.2 | 一种地震识别型抗冲击支座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中铁大桥勘测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新筑股份 | 2022.06.17 | 授权 |
| 329 | ZL 202323596873.7 | 桥梁梁底检查车驻车锚固装置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23.12.27 | 授权 |
| 330 | ZL 202420137318.3 | 一种减震耗能防落梁支座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中铁大桥勘测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 2024.01.19 | 授权 |
| 331 | ZL 202420295316.7 | 一种一体化减振垫轨道板系统 | 实用新型 | 广州振宁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新筑交科 | 2024.02.18 | 授权 |
| 332 | ZL 202110798668.5 | 一种复合型阻尼器 | 发明专利 | 新筑股份;新筑交科 | 2021.07.15 | 授权 |
| 333 | ZL 202010138814.7 | 一种能过桥墩的梁底检查车 | 发明专利 | 新筑股份;新筑交科 | 2020.03.03 | 授权 |
| 334 | ZL 202010667381.4 | 一种用于在空间曲线轨道上行进的检查车 | 发明专利 | 新筑股份;新筑交科 | 2020.07.13 | 授权 |
| 335 | ZL 202110001544.X | 一种桥梁检查车非同步自适应装置 | 发明专利 | 新筑股份;新筑交科 | 2021.01.04 | 授权 |
| 336 | ZL 202210180049.4 | 一种适用于支座的防水装置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2.02.25 | 授权 |
| 337 | ZL 202420277821.9 | 一种便于施工维护的铁路梁端防水装置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24.02.05 | 授权 |
| 338 | ZL 202420568111.1 | 一种带弹性位移球型钢支座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24.03.22 | 授权 |
| 339 | ZL 202420572805.2 | 一种具备防风沙功能的支座防尘装置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24.03.22 | 授权 |
| 340 | ZL 202420620942.9 | 一种用于漂浮体系的摩擦型支座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24.03.28 | 授权 |
| 341 | ZL 202420621350.9 | 一种用于漂浮体系的纵向抑振支座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24.03.28 | 授权 |
| 342 | ZL 202420968278.7 | 一种窄空间铝热焊接用钢轨对轨平衡升降装置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江苏保鸿建设有限公司 | 2024.05.07 | 授权 |
| 343 | ZL 202011591864.7 | 一种用于桥梁支座调高的锚固装置 | 发明专利 | 新筑股份;新筑交科 | 2020.12.29 | 授权 |
| 344 | ZL 202421945457.5 | 一种铁路桥梁底检查车轨道拆除工装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24.08.12 | 授权 |
| 345 | ZL 202422347020.8 | 一种便于施工维护的铁路桥梁梁端防水装置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24.09.25 | 授权 |
| 346 | ZL 202310531451.7 | 一种纵向轨排结构及其施工方法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中铁一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 | 2023.05.11 | 授权 |
| 347 | ZL 202311102817.5 | 一种复合减振盘以及可减振与测力的支座模块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23.08.29 | 授权 |
| 348 | ZL 202311470405.7 | 一种可跨越扶手绳支架的主缆扶手绳行走装置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23.11.06 | 授权 |
| 349 | ZL 202422468235.5 | 一种可变轨距的悬挂式检查车龙门架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24.10.12 | 授权 |
| 350 | ZL 202210072287.3 | 一种抗拉摩擦摆支座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中交公路长大桥建设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 2022.01.21 | 授权 |
| 351 | ZL 202210188593.3 | 一种铁路梁端大位移伸缩装置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22.02.28 | 授权 |
| 352 | ZL 202422320827.2 | 一种桥梁梁底检查车拆装工装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24.09.23 | 授权 |
| 353 | ZL 202211424309.4 | 一种桥梁梁底检查车轨道及附属件安装工装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22.11.15 | 授权 |
| 354 | ZL 202210550443.2 | 一种长效耐磨减震抗风球型支座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中交公路长大桥建设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 2022.05.20 | 授权 |
| 355 | ZL 202211421206.2 | 一种便于安装更换的铁路桥梁梁端防水装置 | 发明专利 | 新筑交科 | 2022.11.14 | 授权 |
| 356 | ZL 202423155214.4 | 一种隧道衬砌自适应节段柔性连接结构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24.12.20 | 授权 |
| 357 | ZL 202422556131.X | 一种滑槽式防落梁装置 | 实用新型 | 中交公路长大桥建设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新筑交科 | 2024.10.22 | 授权 |
| 358 | ZL 202423143140.2 | 一种易于调节的分段拼接槽体式连续支承轨道结构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24.12.19 | 授权 |
| 359 | ZL 202423185261.3 | 一种大位移齿板式伸缩装置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24.12.23 | 授权 |
| 360 | ZL 202520097178.6 | 一种磁吸式主塔巡检爬壁机器人 | 实用新型 | 江苏省交通工程建设局,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新筑股份,新筑交科 | 2025.01.15 | 授权 |
| 361 | ZL 202423073517.1 | 一种桥梁拼宽用伸缩装置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24.12.12 | 授权 |
| 362 | ZL 202423139224.9 | 一种拼装板缝连续支承轨道结构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振宁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 2024.12.19 | 授权 |
| 363 | ZL 202520033722.0 | 一种适用于大跨度桥梁的弹性摩擦复合支座及约束体系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25.01.07 | 授权 |
| 364 | ZL 202520058823.3 | 一种检查车驻车装置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25.01.10 | 授权 |
| 365 | ZL 202520095782.5 | 一种铁路桥梁梁端伸缩装置 | 实用新型 | 新筑交科 | 2025.01.15 | 授权 |
四川天健华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出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审核关注要点之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关注要点》,我们对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出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意见如下:
一、审核关注要点 25:本次交易是否以资产评估结果或估值报告结果作为定价依据
(1)评估或估值的基本情况(包括账面价值、所采用的评估或估值方法、评估或估值结果、增减值幅度等),并结合不同评估或估值结果的差异情况、差异的原因、业绩承诺及业绩补偿安排设置等因素,对本次最终确定评估或估值结论的原因及合理性进行审慎核查;如仅采用一种评估或估值方法,核查相关情况合理性、评估或估值方法的适用性、与标的资产相关特征的匹配性。
【蜀道清洁能源】
①评估概况
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对蜀道清洁能源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我公司出具并经四川省国资委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川华衡评报〔2026〕82号),以 2025 年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蜀道清洁能源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933,895.45 万元,较合并口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账面值增值38,856.30 万元、增值率4.34%。
②评估方法的选择及依据
以持续经营为前提,采用资产基础法对清洁能源的股权价值进行评估。
资产基础法是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企业表内及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结合本次评估情况,清洁能源可以提供、评估师也可以从外部收集到满足资产基础法所需的资料,可以对清洁能源资产及负债展开全面的清查和评估,因此本次评估适用资产基础法;
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通常是按照股利/现金流折现模型确定评估价值。收益法的基础是经济学的预期效用理论,即对投资者来讲,企业的价值在于预期企业未来所能够产生的收益。从收益法适用条件来看,对清洁能源具备盈利能力的子公司单独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清洁能源本部为平台公司,无具体经营业务,不具有独立的获利能力,未来收益无法合理预测,因此本次评估不适用于收益法。
基于以下理由,不采用市场法评估:资本市场中没有足够数量的与目标公司相同或相似的可比上市公司和股权交易案例,或虽有类似的可比上市公司,但资产状况差异较大,难以合理进行差异因素修正。
③增减值情况
在满足评估假设前提下,清洁能源的股东权益账面值898,659.25万元、评估值933,895.45万元、增值率3.92%。主要增减值原因分析如下:
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值为818,257.36 万元,较账面值783,444.65 万元评估增值34,812.71 万元,增值率4.44%。铁能电力因子公司铁投环联经营利润累积,双江口因主要资产重置成本上升、使得股权评估增值。巴郎河公司主营水电业务,成立时间较为久远。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结果,因建筑市场人工、材料、机械费用上涨,造成工程造价上涨,故其固定资产重置成本增值较高,导致本次评估增值。卓运公司因子公司若羌公司主营风电业务,具有一定的盈利能力,导致评估增值。蜀兴公司主营购售电业务,近年来购售电业务增值,导致评估增值。会东公司主营光伏业务,具有一定的盈利能力,导致评估增值。铁投康巴主要投资水电项目,评估增值的主要原因系长期股权投资单位旭龙公司在建工程评估增值所致。
固定资产—机器设备:设备类固定资产评估值1,834.06万元,较账面值1,817.07万元增值16.99 万元,增值率0.94%。主要原因评估采用的经济年限长于会计采用的折旧年限。
在建工程—土建工程的评估值为人民币26,171.98万元,较账面值25,914.45万元增值257.53万元、增值率0.99%。增值原因在于本次申报的在建工程账面值仅包含部分的资金成本,而本次评估计算了整个项目的资金成本,故导致评估略有增值。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土地评估值为21,076.98万元,较账面价值20,926.04万元增值 150.94万元,增值率为0.72%。
④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核查程序:根据资产的特征及评估资料获取的情况,核实评估方法的适用性及方法选择的合理性。核实评估结论增减值情况与资产特征的匹配性。
核查意见:评估方法的选择合理,不选择收益法、市场进行评估的理由为政策因素、客观条件限制导致,依据充分。评估增减值情况符合其业务及资产的特征。
【川发磁浮股权】
①评估概况
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对川发磁浮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我公司出具并经四川省国资委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川华衡评报〔2026〕83 号),以 2025 年12 月31 日为基准日,川发磁浮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20,061.15 万元,较合并口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账面值减值1,823.10 万元。
②评估方法的选择及依据
以持续经营为前提,采用资产基础法对川发磁浮的股权价值进行评估。
资产基础法是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逐项评估表内及表外各项资产及负债价值,并汇总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被评估单位可以提供,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从外部收集到满足资产基础法所需的资料,可以对被评估单位资产及负债展开全面的清查和评估,符合资产基础法的适用前提;
基于以下理由,不采用收益法评估:由于被评估单位磁浮项目处于研发进程中,已经取得初步的研发成效,但受国办发〔2018〕52 号等政策文件的影响,提高了地方政府申报轨道交通建设的基本条件,尚未能实现商业化落地,无法合理预计截至评估基准日磁浮项目未来的盈利时间、盈利模式、盈利水平等,无法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基于以下理由,不采用市场法评估:资本市场中不存在足够数量的与目标公司相同或相似的可比企业和股权交易案例,或虽有交易案例,但无法获取该等交易案例的市场信息、财务信息及其他相关资料。
③评估增减值合理性分析
川发磁浮的总资产评估减值是减值的主要原因。川发磁浮总资产的评估值97,657.23 万元,较账面值减值2,800.55 万元,减值率2.79%。一方面由于磁浮项目研发成果带来的无形资产的评估增值。另一方面正因为磁浮项目研发成果显化,磁浮试验线的进口轨道梁可以进行国产化替代,使得固定资产的重置成本降低导致固定资产评估减值。以上两者综合导致川发磁浮总资产评估减值幅度为2.79%,减值幅度较小。
川发磁浮主要产品为内嵌式磁浮交通系统,目前正处于研发阶段,相关技术最初于2018年自德国马克斯博格公司引进,在成都市新津区建有一条长度为3.6公里的内嵌式磁浮交通系统综合试验线,于2021 年和2024 年连续分别创造了169km/h 和 181km/h 速度记录,具有安全可靠、舒适快捷、绿色环保、灵活适用、经济节约的特点,能广泛应用于市域(郊)轨道交通、城市轻轨交通、旅游轨道交通等市场。截至评估基准日,磁浮研发项目尚未实现商业化应用。综上,基于研发项目已取得一定的研发成果,符合无形资产评估增值的情况。但项目尚未商业化落地,主要固定资产只有一条试验线,且试验线因为国产化替代重置成本降低,符合固定资产评估减值的情况。
④评估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核查程序:根据资产的特征及评估资料获取的情况,核实评估方法的适用性及方法选择的合理性。核实评估结论增减值情况与资产特征的匹配性。
核查意见:评估方法的选择合理,不选择收益法、市场进行评估的理由为政策因素、客观条件限制导致,依据充分。评估增减值情况符合其业务及资产的特征。
【新筑股份轨道交通业务资产组】
①评估概况
本次评估采用成本法对轨道交通业务资产组价值进行评估。我公司出具并经四川省国资委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川华衡评报〔2026〕84 号),以2025年 12 月31 日为基准日,新筑股份轨道交通业务资产组权益账面值8,757.42 万元、评估值 10,331.42 万元、增值率 17.97%。
②评估方法的选择及依据
以持续经营为前提,采用成本法对轨道交通业务资产组价值进行评估。
选择成本法的理由:对于评估范围内的资产,产权持有人可以提供,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从外部收集到满足成本法所需的资料,可以对评估对象展开清查和评估,符合成本法的适用前提。
基于以下理由,不采用收益法评估:由于轨道交通业务项目处于研发进程中,已经取得初步的研发成效,但受国办发〔2018〕52 号等政策文件的影响,提高了地方政府申报轨道交通建设的基本条件,尚未能实现商业化落地,无法合理预计截至评估基准日轨道交通业务项目未来的盈利时间、盈利模式、盈利水平等,无法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基于以下理由,不采用市场法评估:资本市场中不存在足够数量的与目标公司相同或相似的可比企业和股权交易案例,或虽有交易案例,但无法获取该等交易案例的市场信息、财务信息及其他相关资料。
③评估增减值合理性分析
轨道交通业务资产组技术类无形资产评估增值是增值的主要原因。轨道交通业务资产组技术类无形资产的评估值10,045.88 万元,较账面值增值1,575.52,增值率 18.60%。增值原因为已形成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无形资产,对应产品有一定的市场前景,实际研发投入时点到评估基准日社平工资、物价指数等上升导致无形资产价值有所增长。
技术类无形资产主要为有轨电车“100现代城市有轨电车研制(2013S-1-38)”和“全程无触网100 低地板有轨电车”两个研发项目。经过有轨电车研发,公司形成了有接触网和无接触网的100%低地板有轨电车产品研制,掌握了100%低地板有轨电车的车体、转向架等核心设计技术,形成了独立自主的知识产权和产品应用条件。基于研发项目已取得一定的研发成果,符合无形资产评估增值的情况。
④评估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核查程序:根据资产的特征及评估资料获取的情况,核实评估方法的适用性及方法选择的合理性。核实评估结论增减值情况与资产特征的匹配性。
核查意见:评估方法的选择合理,不选择收益法、市场进行评估的理由为政策因素、客观条件限制导致,依据充分。评估增减值情况符合其业务及资产的特征。
【川发磁浮债权】
①评估概况
本次评估采用成本法对川发磁浮债权价值进行评估。我公司出具并经四川省国资委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川华衡评报〔2026〕85 号),以2025 年12月 31 日为基准日,新筑股份轨道交通业务资产组权益账面值 89,416.93 万元、评估值 89,416.93 万元、无评估增减值。
②评估方法的选择及依据
以持续经营为前提,采用成本法对新筑股份持有川发磁浮的债权进行评估。
选择成本法的理由:对于评估范围内的债权,产权持有人可以提供满足成本法所需的资料,可以对评估对象展开清查和评估,符合成本法的适用前提。
基于以下理由,不采用收益法评估:评估对象为产权持有人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的内部往来形成的债权,暂无明确的收款计划,且考虑到债务人的磁浮项目处于研发进程中,已经取得初步的研发成效,但受国办发〔2018〕52 号等政策文件的影响,提高了地方政府申报轨道交通建设的基本条件,尚未能实现商业化落地,无法合理预计川发磁浮未来的还款进度,因此无法对债权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基于以下理由,不采用市场法评估:资本市场中不存在足够数量的与目标公司相同或相似的可比债权交易案例,或虽有交易案例,但无法获取该等交易案例的市场信息、财务信息及其他相关资料。
③评估增减值合理性分析
采用成本法评估,以核实后的债权余额确定评估值,无评估增减值。评估范围内的债权为其他应收款,包括新筑股份应收川发磁浮的往来款及借款等。由于评估对象为新筑股份与川发磁浮的内部往来款项,在川发磁浮持续经营的假设前提下,且考虑到重组项目交易方案将川发磁浮的股权及债权一并转让至蜀道轨交集团,从交易方案角度来看该债权属于上述一揽子交易中的内部往来,不存在款项收回的风险,符合评估无增减值的情况。
④评估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核查程序:根据资产的特征及评估资料获取的情况,核实评估方法的适用性及方法选择的合理性。核实评估结论增减值情况与资产特征的匹配性。
核查意见:评估方法的选择合理,不选择收益法、市场进行评估的理由为政策因素、客观条件限制导致,依据充分。评估增减值情况符合其业务及资产的特征。
【新筑股份桥梁功能部件业务资产组】
①评估概况
本次评估采用成本法对桥梁功能部件业务资产组价值进行评估。我公司出具并经四川省国资委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川华衡评报〔2026〕86 号),以2025 年 12 月31 日为基准日,新筑股份桥梁功能部件业务资产组权益评估值56,073.41 万元,较模拟合并口径账面值增值 9,497.09 万元,增值率 20.39%。
②评估方法的选择及依据
以持续经营为前提,采用资产基础法、收益法对桥梁功能部件业务资产组价值进行评估。
选择资产基础法的理由:资产基础法是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逐项评估表内及表外各项资产及负债价值,并汇总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被评估单位可以提供,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从外部收集到满足资产基础法所需的资料,可以对被评估单位资产及负债展开全面的清查和评估,符合资产基础法的适用前提。
选择收益法的理由:收益法从预期未来收益的角度评价资产的合理价值,在企业价值评估中能够完整的体现构成企业整体的全要素价值,是一种被市场参与者广泛接受的评估方法。从收益法适用条件来看,由于被评估单位具有独立的获利能力且被评估单位管理层提供了桥梁功能部件业务资产组未来年度的盈利预测数据,根据其历史经营数据、内外部经营环境能够合理预计未来的盈利水平,并且未来收益的风险可以合理量化,符合收益法的适用前提。
基于以下理由,不采用市场法评估:资本市场中不存在足够数量的与目标公司相同或相似的可比企业和股权交易案例,或虽有交易案例,但无法获取该等交易案例的市场信息、财务信息及其他相关资料。
③两种评估方法的差异情况及合理性分析
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新筑股份桥梁功能部件业务资产组权益评估值56,073.41 万元,较模拟合并口径账面值增值 9,497.09 万元,增值率 20.39%。采用收益法评估,梁功能部件业务资产组权益评估值55,870.00 万元,较模拟合并口径账面值增值9,293.68 万元,增值率19.95%。
两种方法测算结果相差203.41 万元,差异率为0.36%,主要原因:收益法与资产基础法的主要差异在于,资产基础法是对单项要素资产价值的累加,而收益法将企业视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对将企业未来收益形成的现金流进行折现得到价值。两种评估方法的结果趋同,可以互相验证。比起资产基础法,收益法评估需要更多的假设前提。考虑到:1)桥梁功能部件资产组业务主要销往下游基建行业,而客观上最近几年基建行业波动较大;2)收益法假设新筑交科、新筑股份构件事业部为一个模拟的合并整体,并且假设业务的整合不会影响当前业务的正常经营,整合后的业务范围与当前模拟合并后的业务范围保持一致,但整合过程中可能无法避免预料之外的状况,也难以准确预计具体整合完成的时间。因此就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分析,资产基础法结果的可靠性更高于收益法,采用资产基础法结果更能够合理反映评估对象的市场价值。
新筑股份桥梁功能部件业务资产组资产基础法评估增值19.95%,主要为投资性房地产、房屋建筑物及土地等不动产评估增值,原因为房屋建筑物造价指数、土地出让市场价上升等客观市场因素导致,符合不动产类资产评估增值的情况。
④评估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核查程序:根据资产的特征及评估资料获取的情况,核实评估方法的适用性及方法选择的合理性。核实两种评估方法的差异原因及合理性。核实评估结论增减值情况与资产特征的匹配性。
核查意见:评估方法的选择合理,不选择市场进行评估的理由为企业与上市公司可比性等客观条件限制导致,依据充分。资产基础法及收益法两种方法结果差异较小,可以互相印证评估结果的合理性。评估结论增减值情况符合其业务及资产的特征。
(2)对评估或估值结论有重要影响的评估或估值假设合理性,如宏观和外部环境假设及根据交易标的自身情况所采用的特定假设等。
【蜀道清洁能源】评估师根据评估准则,认定下列假设在评估基准日时成立,当未来经济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将不承担由于假设改变而推导出不同评估结论的责任。
1)交易假设:假定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过程中,评估师根据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
2)公开市场假设:公开市场假设是对资产拟进入的市场的条件以及资产在这样的市场条件下接受何种影响的一种假定。公开市场是指充分发达与完善的市场条件,是指一个有自愿的买方和卖方的竞争性市场,在这个市场上,买方和卖方的地位平等,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买卖双方的交易都是在自愿的、理智的、非强制性或不受限制的条件下进行。
3)假设清洁能源及子公司将保持持续经营状态。
4)假设清洁能源及子公司租赁的经营场所未来仍以租赁方式取得;
5)清洁能源经审计后的账面数据为剥离部分资产后的模拟报表数据,即长期股权投资剥离了恒晟电力的权益。本次评估假设剥离资产能够顺利实施完成。
6)电价假设
清洁能源下属子公司巴郎河公司、毛尔盖公司水电项目均参照近年平均电价进行预测,假设未来电价水平保持不变。
子公司毛尔盖公司、盐源公司、会东公司、铁投环联、若羌公司等项目的电量和电价对机制部分和市场部分分别进行预测。其中:机制部分按照当地政策规定的电量和电价进行预测;市场电价参照2024-2025 年中长期交易电价,结合2026 年的中长期合同电价进行预测,并假设弃电率影响消除后的电价保持不变。
7)税务假设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 号)有关规定,若羌公司、盐源公司、会东公司、盐边公司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即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次假设被评估企业预测年度可以按规定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 年第23 号),清洁能源子公司毛尔盖公司、巴郎河公司、盐源巨能、盐源中为、会东公司、若羌公司、盐源公司、盐边公司享有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所得税税率为15%。因该项税收优惠政策已延续两次,本次评估假设该项税收优惠政策能够如期取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若羌县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若税 税通〔2024〕646号)被评估单位临时建设用地土地编号 T65282420230046389 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若羌公司不征收土地使用税。本次评估假设该政策在预测年度保持不变。
8)假设清洁能源下属子公司的电力经营许可证、取水许可证等资质证书在有效期满后,仍可持续取得同等资质证书。
9)除非另有说明,假设清洁能源完全遵守所有有关的法律法规,并假定清洁能源管理层负责任地履行资产所有者的义务并称职地对相关资产实行了有效的管理。
10)假定目前行业的产业政策不会发生重大变化,没有新的法律法规(不论有利或不利)将会颁布。
11)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国家宏观经济形势无重大变化,本次交易各方所处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无其他不可预测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12)评估师充分了解现阶段的宏观经济形势,人民币利率和汇率处于波动中,但限于职业水平和能力,无法预测其未来走势,因此评估师假设人民币利率和汇率在现有水平上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13)对于评估结论所依据而由委托人及其他各方提供的信息资料,评估师假定其为可信并根据评估程序进行了必要的验证,但评估师对这些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不做任何保证。
14)对于本次评估所依据的资产使用方式所需由有关地方、国家政府机构、私人组织或团体签发的一切执照、使用许可证、同意函或其他法律性或行政性授权文件假定已经或可以随时获得更新。
核查程序:核查评估假设的合规性、合理性和相关性,以及评估假设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核查意见:评估假设前提设定符合国家有关法规与规定,遵循市场通用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无重大影响评估结果的假设。
【川发磁浮股权】
资产评估师根据评估准则,认定下列假设在评估基准日时成立,当未来经济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将不承担由于假设改变而推导出不同评估结论的责任。
1)以持续经营为假设前提。持续经营在此是指假设川发磁浮的生产经营业务可以按其现状持续经营下去,并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发生重大改变;
2)假设川发磁浮的管理层(或未来的管理层)尽职履行其经营管理义务并称职地对相关资产实行了有效地管理;
3)除另有说明,假设川发磁浮所在公司完全遵守所有相关的法律法规;
4)基于现有的国家法律法规环境、外部政治环境、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环境、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税收政策以及其他政策性收费,不考虑评估基准日后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
5)假定目前所处轨道交通行业的产业政策不会发生重大变化,没有新的法律法规(不论有利或不利的)将会颁布;
6)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及不可预见因素对川发磁浮造成重大影响(不论有利或不利的);
7)假设所提供的相关基础资料、财务资料和技术资料真实、准确、完整。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假定其为可信,并在切实可行的前提下勤勉尽责地对其进行了验证,但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这些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不做任何保证;
8)对于本项目所依据的资产使用方式所需由有关政府机构、私人组织或团体签发的一切执照、使用许可证、同意函或其他法律性或行政性授权文件假定已经或可以随时获得更新;
9)本项目,除特殊说明外,未考虑评估对象或评估范围内的相关资产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或租赁事宜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10)本项目的价值类型是市场价值,不考虑本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实现后,对川发磁浮经营情况可能带来的特殊协同效应的影响;
11)假设川发磁浮未来将采取的会计政策和编写此份报告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在重要方面基本一致。
核查程序:核查评估假设的合规性、合理性和相关性,以及评估假设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核查意见:评估假设前提设定符合国家有关法规与规定,遵循市场通用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无重大影响评估结果的假设。
【新筑股份轨道交通业务资产组】
资产评估师根据评估准则,认定下列假设在评估基准日时成立,当未来经济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将不承担由于假设改变而推导出不同评估结论的责任。
1)以持续经营为假设前提。持续经营在此是指假设轨道交通业务资产组的生产经营业务可以按其现状持续经营下去,并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发生重大改变;
2)假设轨道交通业务资产组的管理层(或未来的管理层)尽职履行其经营管理义务并称职地对相关资产实行了有效地管理;
3)除另有说明,假设轨道交通业务资产组所在公司完全遵守所有相关的法律法规;
4)基于现有的国家法律法规环境、外部政治环境、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环境、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税收政策以及其他政策性收费,不考虑评估基准日后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
5)假定目前所处轨道交通行业的产业政策不会发生重大变化,没有新的法律法规(不论有利或不利的)将会颁布;
6)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及不可预见因素对轨道交通业务资产组造成重大影响(不论有利或不利的);
7)假设所提供的相关基础资料、财务资料和技术资料真实、准确、完整。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假定其为可信,并在切实可行的前提下勤勉尽责地对其进行了验证,但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这些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不做任何保证;
8)对于本项目所依据的资产使用方式所需由有关政府机构、私人组织或团体签发的一切执照、使用许可证、同意函或其他法律性或行政性授权文件假定已经或可以随时获得更新;
9)本项目,除特殊说明外,未考虑评估对象或评估范围内的相关资产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或租赁事宜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10)本项目的价值类型是市场价值,不考虑本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实现后,对轨道交通业务资产组经营情况可能带来的特殊协同效应的影响;
11)假设轨道交通业务资产组未来将采取的会计政策和编写此份报告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在重要方面基本一致。
核查程序:核查评估假设的合规性、合理性和相关性,以及评估假设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核查意见:评估假设前提设定符合国家有关法规与规定,遵循市场通用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无重大影响评估结果的假设。
【川发磁浮债权】
资产评估师根据评估准则,认定下列假设在评估基准日时成立,当未来经济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将不承担由于假设改变而推导出不同评估结论的责任。
1)持续经营假设。基于本次评估范围内的债权所涉及的债务人仍在持续经营,本次评估假设未来将保持持续经营状态。
2)交易假设。本次评估按照资产重组项目交易方案,假设将川发磁浮的股权及债权一并转让至蜀道轨交集团,从交易方案角度来看该债权属于上述一揽子交易中的内部往来。
3)公开市场假设。公开市场假设,是假定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或拟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交易双方彼此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以便于对资产的功能、用途及其交易价格等做出理智的判断。
4)外部环境假设。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国家宏观经济形势无重大变化;本次交易各方所处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有关利率、汇率、赋税基准及税率、政策性征收费用等不发生重大变化;无其他不可预测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5)资料真实性假设。对于评估结论所依据而由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资料,资产评估师假定其为可信并根据评估程序进行了必要的验证,但资产评估师对这些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不做任何保证。
核查程序:核查评估假设的合规性、合理性和相关性,以及评估假设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核查意见:评估假设前提设定符合国家有关法规与规定,遵循市场通用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无重大影响评估结果的假设。
【新筑股份桥梁功能部件业务资产组】
资产评估师根据评估准则,认定下列假设在评估基准日时成立,当未来经济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将不承担由于假设改变而推导出不同评估结论的责任。
1)以持续经营为假设前提。持续经营在此是指假设桥梁功能部件业务资产组的生产经营业务可以按其现状持续经营下去,并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发生重大改变;
2)假设桥梁功能部件业务资产组的管理层(或未来的管理层)尽职履行其经营管理义务并称职地对相关资产实行了有效地管理;
3)除另有说明,假设桥梁功能部件业务资产组所在公司完全遵守所有相关的法律法规;
4)基于现有的国家法律法规环境、外部政治环境、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环境、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税收政策以及其他政策性收费,不考虑评估基准日后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
5)假定目前所处桥梁功能部件行业的产业政策不会发生重大变化,没有新的法律法规(不论有利或不利的)将会颁布;
6)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及不可预见因素对桥梁功能部件业务资产组造成重大影响(不论有利或不利的);
7)假设所提供的相关基础资料、财务资料和技术资料真实、准确、完整。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假定其为可信,并在切实可行的前提下勤勉尽责地对其进行了验证,但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这些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不做任何保证;
8)对于本项目所依据的资产使用方式所需由有关政府机构、私人组织或团体签发的一切执照、使用许可证、同意函或其他法律性或行政性授权文件假定已经或可以随时获得更新;
9)本项目,除特殊说明外,未考虑评估对象或评估范围内的相关资产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或租赁事宜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10)本项目的价值类型是市场价值,不考虑本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实现后,对桥梁功能部件业务资产组经营情况可能带来的特殊协同效应的影响;
11)假设桥梁功能部件业务资产组未来将采取的会计政策和编写此份报告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在重要方面基本一致;
12)假设新筑交科的高新技术证书到期后可顺利延续,未来可持续的享有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新筑股份构件业务不是独立的纳税主体,其业务适用新筑股份的税收政策,考虑到本项目交易背景,收益法按照模拟合并口径预测桥梁功能部件业务资产组未来整体收益,以新筑交科作为模拟合并的法人主体,假设所有桥梁功能部件业务适用新筑交科的所得税政策;
13)由于新筑股份构件业务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其经营所必需的业务资质、客户资源等无法作为直接交易对象,因此假设新筑股份构件业务所有的桥梁功能部件业务相关资质、客户资源等能顺利地整合至新筑交科,整合过程中不存在任何实质性障碍,也不会对相关业务的正常开展造成不利影响。业务完全整合至新筑交科后,未来新筑交科的业务范围与当前桥梁功能部件业务资产组模拟合并的业务范围保持一致。本报告评估结论未考虑业务整合过程中的风险、整合时间等
因素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14)假设未来经营期间的现金流在某个预测期间均匀发生。
核查程序:核查评估假设的合规性、合理性和相关性,以及评估假设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核查意见:评估假设前提设定符合国家有关法规与规定,遵循市场通用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无重大影响评估结果的假设。
(3)存在评估或估值特殊处理、对评估或估值结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核查相关事项是否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及其对评估或估值结论的影响,对评估或估值结论的审慎性发表明确意见。
【蜀道清洁能源】经核查,本次评估不涉及评估特殊处理,对评估结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川发磁浮股权】经核查,本次评估不涉及评估特殊处理,对评估结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新筑股份轨道交通业务资产组】经核查,本次评估不涉及评估特殊处理,对评估结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川发磁浮债权】经核查,本次评估不涉及评估特殊处理,对评估结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新筑股份桥梁功能部件业务资产组】经核查,本次评估不涉及评估特殊处理,对评估结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二、审核关注要点 26:本次交易标的是否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
【蜀道清洁能源】蜀道清洁能源下属子公司铁投环联、盐源公司、盐边公司、会东公司、蜀兴公司、若羌公司等的股权价值及毛尔盖光伏资产组、毛尔盖公司一处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
【川发磁浮股权】不适用收益法评估。
【新筑股份轨道交通业务资产组】不适用收益法评估。
【川发磁浮债权】不适用收益法评估。
【新筑股份桥梁功能部件业务资产组】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确定最终评估结论。
(1)核查并说明销售单价预测的合理性:结合标的资产主要核心产品所处生命周期、可替代性、市场竞争程度、报告期内售价水平、可比产品售价水平等,核查并说明预测期各期销售单价变动的合理性。
【蜀道清洁能源】
蜀道清洁能源主营清洁能源发电业务,电站类型包括水电、光伏和风电。中国电力行业正处于清洁化、智能化和市场化转型的关键阶段,新能源快速增长,火电结构优化,电网升级与市场机制改革同步推进。电力行业正推进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完善现货市场和中长期市场交易机制,支持分布式新能源、储能、虚拟电厂等新型主体参与市场 。政策明确推动绿电直连发展,实现“点对点”物理溯源,保障出口型企业对绿色电力的需求。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发展清洁能源,蜀道清洁能源的光伏项目大多刚投入运营不久,水电项目运营期较久,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蜀道清洁能源下属发电子公司销售单价预测如下:
毛尔盖公司:光伏电站未来年度的优先电量电价为合同价 0.4012 元/千瓦时(含税),市场化部分上网电价 2026 年参考毛尔盖长期交易合同价格0.2057 元/千瓦时(不含税),2027 年及以后年度市场化部分上网电价参考 2024-2025 年四川省中长期交易价格与毛尔盖2026 年中长期交易合同价格的均价,为0.2292 元/千瓦时(不含税),不发生变化。
盐边公司:为分布式光伏,根据协议价格进行预测。
若羌公司: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件,机制电价执行期限取项目剩余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对应年限和投产满20 年剩余年限中的较小者,若羌公司风电项目运营期内均可享受机制电价,本次评估假设运营期20 年内电量消纳结构保持不变。管理层结合2026 年中长期交易合同电量及均价、外送交易合同电量及均价预测2026 年全年平均电价为含税价 0.198 元/千瓦时,本次评估假设机制电价政策执行期内的电价水平不变。
盐源公司:光伏电站未来年度的优先电量电价以竞价方式确认为372.997 元/兆瓦时(含税),市场化部分上网电价因弃电率影响存在波动,2026 年盐源公司处于试运行期,故采用调试电价;2027 年参考 2024-2025 年四川省中长期交易价格与同一断面的会东公司2026 年中长期交易合同价格的均价 217.25 元/兆瓦时(不含税);2028 年因攀西断面影响逐渐减小,弃电率有所下降,经测算市场电价为 222.46 元/兆瓦时(不含税);2029 年预计因国网对盐源项目变电站改接的要求影响,市场电价预计为 223.55 元/兆瓦时(不含税);2030 年以后正常情况下电价为 223.70 元/兆瓦时(不含税),并假设2030 年以后该弃电率结构及市场电价水平保持不变。
会东公司:因弃电率导致市场电价波动,2026-2028 年限电率较高,按照企业提供的 2026 年分月交易计划电量结构确定市场电价,约为217 元/兆瓦时(不含税);2029 年以后恢复正常运行,市场电价主要参照2024-2026 年中长期交易合同价格的均价确定,为231 元/兆瓦时(不含税),本次评估假设2029 年以后该弃电率结构及市场电价水平保持不变。
铁投环联:因弃电率导致市场电价波动,2026-2027 年限电率较高,按照企业提供的 2026 年中长期交易计划电量结构确定市场电价,约为 210.8 元/兆瓦时(不含税);2028 年限电率有所改善,参考2023-2025 年分月度上网电量结构、2024-2026 年分月度中长期交易平均电价确定市场电价,约为216.5 元/兆瓦时(不含税);2029 年以后恢复正常运行,弃电率稳定在2%的水平,参考2023-2025年分月度上网电量结构、2024-2026 年分月度中长期交易平均电价确定市场电价,约为217.1 元/兆瓦时(不含税),本次假设2029 年及以后年度弃电率及市场电价水平保持不变。
【评估机构核查情况】
核查程序 :本次评估获取了电价体系相关政策文件、历史年度结算单、收入统计明细和2026 年中长期交易明细,抽查了部分购售电合同;与管理层沟通弃电率波动的原因,市场电价与中长期交易电价的变动逻辑,查询历史年度区域市场的中长期交易电价水平。
核查意见:本次各单位预测电价测算依据充分,弃电率考虑符合区域市场的需求情况及送出通道容量,电价预测符合逻辑,具备合理性。
(2)核查并说明销售数量预测的合理性:结合标的资产主要产品或所处行业未来年度市场容量发展情况、标的资产的行业地位、现有客户关系维护及未来年度需求增长情况、新客户拓展、现有合同签订情况等,核查并说明预测期内各期销售数量的合理性及可实现性;结合标的资产的现有产能和产能利用率、未来年度产能扩张计划等,核查并说明预测期内销售数量与产能水平的匹配性。
【蜀道清洁能源】主要光伏和风电项目的发电量预测情况如下:
毛尔盖公司:光伏发电量预测根据可研报告确定的预计发电量考虑弃电率和合理损耗予以确定。弃电率根据区域市场需求情况及送出通道容量等因素予以确定。毛尔盖光伏处于阿坝片区,截至 2026 年1月,阿坝电网总装机1040 万千瓦,其中水电 740 万千瓦,光伏300 万千瓦,片区内新能源消纳能力弱,2026 年受1月和3月路乐双回及茂谭线增容线检修改造,以及片区内双江口电站等集中投产影响,预计会出现送出通道容量受限,毛尔盖光伏2026年预计弃电率达到17.80%。预计2026 年底阿坝-成都东特高压项目投运后,阿坝州外送能力将增加至1000万千瓦以上,解决阿坝州清洁能源送出问题,故毛尔盖光伏2027 年及以后预计弃电率逐渐下降到2%。
若羌公司:上网电量预测根据总装机容量、年等效满负荷小时数计算出理论满负荷发电量,并在此基础上考虑弃电率予以确定。弃电率根据区域市场需求情况及送出通道容量等因素予以确定。2026-2027 年巴州地区新能源电站集中并网,2027 年南疆750KV 环网运行稳定,巴州电网消纳负荷增加,2026-2027 年若羌项目限电率预计保持在 30%的水平;2028 年疆电入川渝线路的建成,缓解若羌区域限电压力,2028-2029 年若羌公司限电率预计保持在20%的水平;2030 年若羌-湖南通道建成,进一步缓解若羌区域限电压力,2030-2035 年若羌公司限电率预计保持在15%的水平;2036-2040 年,预计若羌公司限电率维持在10%的水平;2041-2045 年9月,预计若羌公司限电率维持在5%的水平。
盐源公司:上网电量预测根据可研报告确定的预计发电量考虑弃电率和合理损耗予以确定。弃电率根据区域市场需求情况及送出通道容量等因素予以确定。预计2026 年-2027 年因受攀西断面输电线路容量限制影响限电率约为28%;预计 2028 年6月攀西1000 千伏特高压交流工程建成投运,影响逐渐减小,限电率约为14%;2029 年因国网对盐源项目变电站改接的影响弃电率约为10%,假设2030 年及以后年度考虑检修及场内损耗弃电率约为3%并保持不变。
会东公司:上网电量预测根据并网系统仿真报告确定的预计发电量考虑弃电率和合理损耗予以确定。实际直流侧装机220MWp,根据四川电力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检测并出具的并网系统仿真报告确定首年发电量约为 35.43 万兆瓦时,考虑0.45%的年衰减率,确定每年预计发电量。弃电量结合区域市场需求情况和送出通道容量予以确定。预计2026 年-2027 年因受攀西断面输电线路容量限制影响限电率约为28%,预计2028 年中旬通道建成影响逐渐减小限电率约为14%,2029 年及以后仅考虑检修及场内损弃电率约为4.55%。
铁投环联:上网电量预测根据每年0.7%衰减率预计的理论发电量考虑弃电率和综合厂用电率予以确定。弃电量结合区域市场需求情况和送出通道容量予以确定。预计2026 年-2027 年因受攀西断面输电线路容量限制影响限电率约为12.95%,预计2028 年中旬通道建成影响逐渐减小限电率约为5%,2029 年及以后仅考虑检修及场内损耗弃电率约为2%。
【评估机构核查情况】
①核查程序
本次评估获取了各单位的可研报告或并网系统仿真报告、历史年度结算单、发电量统计明细和2026 年中长期交易明细,抽查了部分购售电合同;与管理层沟通弃电率波动的原因,分析预计弃电率的合理性。
②核查意见
本次各单位预测发电量测算依据充分,弃电率考虑符合区域市场的需求情况
及送出通道容量,上网电量预测具备合理性。
(3)核查并说明营业成本预测的合理性:结合报告期内原材料的采购来源、原材料价格波动情况、市场供需情况、与原材料主要供应商的关系稳定性等,核查并说明预测期内营业成本预测的合理性。
【蜀道清洁能源】蜀道清洁能源采用收益法测算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包括光伏和风电项目,材料成本占比较少,营业成本预测情况如下:
①光伏项目的营业成本主要包括人工费、委托运营、折旧费、维修费、保险费、材料费、下网电费、其他费用等。以会东公司为例说明营业成本预测的合理性:
会东公司营业成本包括人工费、折旧费、维修费及材料费、安全生产费、运维服务费、下网电费、电力营销服务费、其他费用、光伏区占用土地租金构成。评估人员收集了有关合同、发票,核实了相关支出的真实性及公允性。新增光伏区土地租金为项目稳定运行后由凉山州林业规划设计院确定的新增林草费用,独立于使用权资产中的土地租赁,以付现的方式在成本中体现。
人工费:由于会东公司目前生产运营状态在未来期间可保持,人工费在预测期间维持 2025 年水平。
折旧费:折旧涉及存量和新增的固定资产折旧、使用权资产摊销、无形资产摊销,依据会东公司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政策、使用权资产摊销政策和各类无形资产的摊销政策,参考历史情况生产成本中的折旧摊销占总折旧摊销的比例进行预测。
维修费及材料费:会东投运两年,由于受到工程缺陷责任及保修责任期(1年)影响,历史维修材料费偏低,本次预测参照白乌项目历史修理费情况,结合项目装机规模、运营情况,会东公司光伏项目的材料费按照9 元/KW,修理费按照 12 元/KW 考虑预测。
保险费:会东公司 2025 年保险费总额60.74 万元,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期间为 2025 年4月-2026 年3月本次考虑在剩余期间内正常摊销,后续保险费参照2025 年金额在成本中预测。
安全生产费:按照规定预测。
运维服务费:参照合同预测。
下网电费:主要发生在夜间及光伏项目未运行期间,下网电量预测按照集线电路全部并网发电后2025 年的下网电量预测,下网电价按照2025 年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凉山供电公司的结算单价确定。
电力营销服务费:主要为支付给蜀兴公司的营销服务费,参照《电力营销管理办法》确认为2元/千瓦。
其他费用:主要为少额办公、会东现场人员房租支出,比较固定,参照历史情况及电站运营需要预测。
光伏区占用土地租金: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预测。
②若羌项目主营业务成本主要为:材料费、修理费、保险费、委托运营费和其他费用。本次材料费、修理费和其他费用参考清洁能源《生产成本标准定额(试行)》(蜀道洁能[2025]317 号)进行预测,具体如下:
材料费:参考清洁能源《生产成本标准定额(试行)》:材料费基础定额10万元/万kW(含税);质保期内30%定额,出质保期5年内100%定额,出质保期5-10 年(含)110%定额,出质保期 10 年以上120%定额;总装机30 万kW 以上调整系数 90%;所属二类风资源区调整系数110%。
修理费:参考清洁能源《生产成本标准定额(试行)》:修理费基础定额30万元/万kW(含税);质保期内30%定额,出质保期5年内100%定额,出质保期5-10 年(含)110%定额,出质保期 10 年以上120%定额;总装机30 万kW 以上调整系数 50%;所属二类风资源区调整系数110%。
保险费:保险费是指项目运行期的固定资产保险。保险费取固定资产原值的0.1%。
委托运营费:根据若羌公司2026 年3月与江苏林洋智维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若羌县若羌河100万千瓦风电及配套储能项目运维技术服务协议》,2026-2028年委托运营费为828.59 万元/年(含税);考虑到五年质保期内风机维护和日常消缺检修均有厂家负责,当前委托运营合同到期后可能有一定上涨,因此预计
2029-2030 年委托运营费为900 万元/年(含税);五年质保期后风机维护和日常消缺检修将由运营单位负责,维护人员增加预计费用增加至1500 万元/年(含税),以后每 5年增加100 万元(含税)。
折旧摊销费:折旧和摊销涉及存量以及预测期转固的固定资产折旧、使用权资产折旧、土地使用权摊销,依据若羌公司各类固定资产、使用权资产的折旧政策和土地使用权的摊销政策进行预测。
其他费用:参考清洁能源《生产成本标准定额(试行)》:其他费用基础定额(与容量相关)14 万元/万 kW;总装机30 万kW 以上调整系数40%;投产年限调整系数(前 5 年 100%,5-10 年 110%,10 年以上 120%);运营期前 5 年风机由厂家质保,5 年后每年考虑50 名人员费用(车辆使用费等,3.5 万元/人)。
以上成本要素预测合理,营业成本预测具备合理性。
【评估机构核查情况】
①核查程序
本次评估获取了各单位的历史期成本要素明细,核查了历史期各项成本变动情况、折旧摊销政策、生产成本定额标准,抽查了部分合同、发票,如运维合同、土地租金合同等;与管理层沟通历史期各成本要素变动的原因,分析各项成本要素预测数据的合理性。
②核查意见
本次各单位预测成本要素测算依据充分,各电站成本要素考虑齐全,符合运营期实际支出需要,营业成本预测具备合理性。
(4)核查并说明毛利率预测的合理性:结合标的资产各主要产品报告期内毛利率水平、标的资产的核心竞争优势、原材料成本的预测情况、可比公司可比产品的毛利率情况、市场竞争程度、产品的可替代性、行业进入壁垒情况等,核查并说明预测期内毛利率水平的预测依据及合理性。
【蜀道清洁能源】
本次评估涉及采用收益法评估的标的公司预测期毛利率水平主要系通过预测各项成本要素予以确定的,根据前述核查意见回复内容,在各项成本要素预测合理的前提下,各标的公司预测期毛利率具备合理性。
以下列举发电类型为光伏(会东)、水光互补(毛尔盖)、风电(若羌)的三家标的公司的历史期、预测期毛利率与可比公司的历史期毛利率对比分析如下:
| 毛利率 | 2023年 | 2024年 | 2025年 | 预测期平均水平 |
| 会东(标的公司) | - | 50.48% | 32.88% | 41.22% |
| 绿发电力(000537.SZ) | 53.54% | 54.71% | 47.10% | |
| 芯能科技(603105.SH) | 57.38% | 58.82% | 56.05% | |
| 晶科科技(601778.SH) | 40.37% | 39.24% | 41.82% | |
| 金开新能(600821.SH) | 56.99% | 55.11% | 50.32% |
经核查,会东公司 2024 年、2025 年毛利率分别为 50.48%、32.88%,2024年毛利率较高因为项目于当年6月转固,2024 年发生的大部分成本费用计入在建工程核算,2025 年受到攀西断面限电影响,毛利率大幅下降,后续随着攀西断面工程竣工,毛利恢复到41.35%的水平,略低于行业可比公司,具备合理性。
| 毛利率 | 2023年 | 2024年 | 2025年 | 预测期平均水平 |
| 毛尔盖(标的公司) | 46.79% | 48.54% | 47.79% | 48.69% |
| 华能水电(600025.SH) | 56.36% | 56.13% | 56.98% | |
| 长江电力(600900.SH) | 57.83% | 59.13% | 61.67% | |
| 黔源电力(002039.SZ) | 51.60% | 49.64% | 56.21% | |
| 桂冠电力(600236.SH) | 30.08% | 44.70% | 53.98% |
经核查,毛尔盖 2024 年 、2025 年毛利率分别为 48.54%、 47.79%,近两年来毛利率略有下降,主要原因系近年水电来水情况有所减少导致收入下降,预测期毛利率平均水平(48.69%)略低于可比上市公司近三年平均水平(52.86%),具备合理性。
| 毛利率 | 2023年 | 2024年 | 2025年 | 预测期平均水平 |
| 若羌(标的公司) | - | - | 85.64% | 42.27% |
| 龙源电力(001289.SZ) | 36.36% | 37.55% | 34.79% | |
| 节能风电(601016.SH) | 53.64% | 49.38% | 41.34% | |
| 中闽能源(600163.SH) | 56.68% | 57.64% | 54.40% | |
| 银星能源(000862.SZ) | 32.59% | 33.47% | 35.14% | |
| 江苏新能(603693.SH) | 49.72% | 51.43% | 49.98% |
经核查,若羌2025 年毛利率相较于可比上市公司,处于较高水平,主要原因系若羌项目在2025 年 12 月前处于试运行阶段,项目未转固,试运营期内发生的大部分成本费用计入在建工程核算。预测期毛利率水平(42.27%)低于历史期水平及可比上市公司近三年的平均水平(44.94%),主要原因系若羌项目地处五类偏远地区,工作条件艰苦,人工等成本较高,同时受新疆限电影响,使得预测期整体毛利率较低,故若羌预测期毛利率具备合理性。
(5)核查并说明期间费用预测的合理性:结合销售费用率与管理费用率、研发费用率(如有)水平、构成情况及其与报告期内的差异情况等,核查并说明销售费用及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率(如有)中的重要构成项目的预测依据是否充分、合理,是否与预测期内业务增长情况相匹配。
【蜀道清洁能源】若羌公司涉及销售费用预测,其他公司不涉及销售费用和研发费用。
若羌公司销售费用主要为销售人员薪酬、办公费、差旅费、车辆使用费及其他费用,若羌公司配置8名销售人员(2026 年新增 1人)。根据若羌公司与吐鲁番恒晟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吐鲁番恒晟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若羌公司负责吐鲁番100 万千瓦光伏+光热一体化项目的运营托管,包括但不限于对托管项目的日常协调管理、运营监督考核、相关资料管理等,吐鲁番恒晟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每年向若羌公司支付委托管理费,委托管理费用分为五部分,分别为日常经营管理费、成本控制管理费、安全控制管理费、财务管控费、合规经营管理费,上述五部分费用均按若羌公司实际发生额的50%结算。故本次评估按照市场营销部预算费用的50%预测若羌公司的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主要为管理人员薪酬、折旧费及其他等。管理人员薪酬根据各单位人员配置、薪酬水平予以确定。
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核查程序 :本次评估获取了各单位的历史期期间费用明细,核查了销售及管理人员配置、平均薪酬水平,查验了若羌公司与恒晟电力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与管理层沟通历史期期间费用变动的原因,分析期间费用预测数据的合理性。
核查意见:本次各单位预测期间费用测算依据充分,薪酬预测符合各单位人员配置、薪酬水平,其他费用符合运营期实际支出需要,期间费用预测具备合理性。
(6)核查并说明营运资金增加额预测的合理性:核查并说明营运资金增加额的计算过程,是否与标的资产未来年度的业务发展情况相匹配。
【蜀道清洁能源】营运资金增加额的预测过程如下:本次评估时通过分析公司的历史财务数据,结合对未来成本的预测对企业的各项付现成本进行测算,进而对预测期内的营运资金的增加额进行测算。
营运资金增加额=本期营运资金-期初营运资金
其中营运资金=营运流动资产-营业流动负债
以若羌公司为例:
最佳现金余额参考企业现金需求额进行预测,预计周转率为12;
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期末额=营业收入/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周转率
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周转率参考电费月结,预计周转率为 12;
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期末额=营业成本(不含折旧摊销)/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周转率
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周转率参考成本费用月结,预计周转率为12;
应付职工薪酬基于职工薪酬预测数据预测,应交税费基于税金及附加、所得税费用预测数据预测。
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核查程序 :本次评估获取了各单位历史年度财务报表、营运资金明细;复核了企业历史各期的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等项目的实际周转率,并与管理层就预测期采用的周转次数(如12 次/年)进行了访谈,了解其参考电费月结、成本费用月结等业务结算周期的合理性;取得了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不含折旧摊销)、职工薪酬、税金及附加及所得税费用等预测数据,核实营运资金各项目期末余额的计算是否以对应的损益预测为依据;重新测算了预测期内各年的营运资金及营运资金增加额,检查勾稽关系的正确性。
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次营运资金增加额的测算方法符合资产评估准则的相关要求。以若羌公司为例,最佳现金余额按现金需求并参考月周转(12 次)确定,应收项目按电费月结(12 次)确定,应付项目按成本费用月结(12 次)确定,周转率取值与企业实际经营模式及行业结算惯例相符;预测期各年营运资金增加额的计算过程准确,整体测算结果具备合理性。
(7)核查并说明资本性支出预测的合理性:结合标的资产现有主要设备的成新率情况、未来厂房及产能扩建及更新计划等,核查并说明预测期内资本性支出预测的合理性。
【蜀道清洁能源】资本性支出包括维持和更新资本性支出。预测期维持更新资本性支出按照固定资产的经济寿命年限计算。
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核查程序 :本次评估获取了各单位的固定资产明细台账、资产分类及经济寿命年限表,与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和财务人员就各类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状况、更新周期及维护计划进行了访谈;复核了预测期维持和更新资本性支出的测算底稿,检查各年度支出是否严格按照对应资产的经济寿命年限计算重置时间点;将预测的资本性支出金额与历史年度实际维护、更新支出水平以及同行业类似项目的一般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其合理性。
核查意见:各单位预测期资本性支出明确包含维持和更新支出,系根据各项固定资产的经济寿命年限逐类测算。经济寿命年限的选取依据了资产技术特性、历史使用经验和行业惯例,依据充分;预测期各年资本性支出金额符合企业现有资产的成新状况及持续运营需求,整体测算方法和结果具备合理性。
(8)核查并说明折现率预测的合理性:结合折现率计算过程中主要参数的取值依据及合理性,核查并说明相关参数是否反映了标的资产所处行业的特定风险及自身财务风险水平,折现率取值是否合理。
【蜀道清洁能源】清洁能源下属子公司涉及收益法评估的折现率数据如下:
| 公司名称 | 发电类型 | 折现率区间 |
| 巴郎河公司 | 水 | 4.85%-4.96% |
| 毛尔盖公司 | 水+光 | 4.30%-4.96% |
| 若羌公司 | 风 | 5.13%-6.07% |
| 铁投环联 | 光 | 5.17%-5.73% |
| 会东公司 | 光 | 5.04%-6.73% |
| 盐边公司 | 光(分布式) | 5.13%-5.73% |
| 盐源公司 | 光 | 5.82%-6.73% |
| 蜀兴公司 | 购售电+光(分布式) | 5.57%-7.24% |
主要参数选择过程如下:
(1)无风险利率方面,受到降息等货币政策影响,国债收益率有所下降。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评估类第1号》,“关注国债剩余到期年限与企业现金流时间期限的匹配性,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应当选择剩余到期年限10 年期或10 年期以上的国债。”本次评估参考10 年期国债在评估基准日的到期年收益率1.85%为无风险收益率,符合指引要求,具有合理性。
(2)资本结构方面,本次评估考虑到被评估单位在明确预测期的实际经营过程中将根据融资还款计划陆续偿还付息债务,使得权益债务比不断变化,直至业务稳定经营后,被评估单位选取最优资本结构进行持续经营。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评估类第1号》,“资本结构一般可以采用标的公司评估基准日的真实资本结构,也可以参考可比公司、行业资本结构水平采用目标资本结构;债权和股权的比例,建议采用市场价值计算。”本次评估考虑到企业发展的实际融资还款情形,采用变动资本结构,同时考虑与债权期望报酬率的匹配性,且涉及收益法评估的各个标的一致采用自身动态资本结构。基于此,本次评估结合标的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参考自身动态资本结构,符合指引要求,具有合理性。
(3)债务成本方面,基于货币政策调整、经济下行压力及银行负债成本降低等多重因素,贷款利率有所下降。本次评估折现率测算中付息债务资本成本处于较低水平。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评估类第1 号》,“债权期望报酬率一般可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IPR)为基础调整得出;也可以采用被评估企业的实际债务利率,但其前提是其利率水平与市场利率不存在较大偏差。” 本次评估参考企业自身债务成本,符合指引要求,具有合理性。
(4)个性风险系数方面,本次评估对上述标的公司确定的个性风险系数1.00%-3.50%。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评估类第1 号》,“特定风险报酬率一般可以通过多因素回归分析等数理统计方法计算得出,也可以拆分为规模溢价和其他特定风险溢价进行确定,还可以在综合分析企业规模、核心竞争力、大客户和关键供应商依赖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经验进行判断。”本次评估结合上述被评估单位业务规模、市场竞争、大客户和关键供应商依赖等情形对企业风险的影响,确定该公司的个性风险系数为1.00%-3.50%,符合指引要求,具有合理性。
综上,本次评估折现率采用行业通用的WACC 模型,本次评估折现率相关参数的选取过程遵循《资产评估准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评估类第1 号》相关规定,折现率取值具备合理性。
(9)核查并说明预测期期限的合理性:结合详细预测期期限及预测期内各年经营业绩增速情况等,核查并说明是否存在为提高估值水平而刻意延长详细评估期间的情况,如存在详细评估期限较长的,核查并说明详细评估期较长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谨慎性原则。
【蜀道清洁能源】本次收益法预测期限均采用有限年期模型进行预测,根据光伏项目和风电项目资产的经济使用年限。其中光伏项目预测期为正式转商业运行起25 年,风电项目预测期为正式转商业运行起20年。
经核查,各年的经营业绩增幅较小,不存在为提高估值水平而刻意延长详细评估期间的情况。
三、审核关注要点 28:本次交易是否以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
(1)本次交易以资产基础法为评估定价依据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规避业绩承诺补偿的情形;
【蜀道清洁能源】对子公司若羌同阳、盐边公司、盐源公司、会东公司、蜀兴公司、铁投环联、毛尔盖公司(光伏资产组)以及毛尔盖公司一处投资性房地产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并进行业绩承诺。清洁能源本部为平台公司,无具体经营业务,不具有独立的获利能力,未来收益无法合理预测,因此本次评估不适用于收益法。基于以下理由,不采用市场法评估:资本市场中没有足够数量的与目标公司相同或相似的可比上市公司和股权交易案例,或虽有类似的可比上市公司,但资产状况差异较大,难以合理进行差异因素修正。清洁能源可以提供、评估师也可以从外部收集到满足资产基础法所需的资料,可以对清洁能源资产及负债展开全面的清查和评估,因此本次采用资产基础法作为定价依据。
核查程序:核实不选择收益法和市场法评估的理由及合理性。
核查结论:受客观政策限制导致无法对企业未来盈利进行合理预测,无法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评估的依据充分,不存在规避业绩承诺补偿的情形。
【川发磁浮股权】不适用收益法或市场法进行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基于以下理由,不采用收益法评估:由于被评估单位磁浮项目处于研发进程中,已经取得初步的研发成效,但受国办发〔2018〕52 号等政策文件的影响,提高了地方政府申报轨道交通建设的基本条件,尚未能实现商业化落地,无法合理预计截至评估基准日磁浮项目未来的盈利时间、盈利模式、盈利水平等,无法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核查程序:核实不选择收益法评估的理由及合理性。
核查结论:受客观政策限制导致无法对企业未来盈利进行合理预测,无法采用收益法的依据充分,不存在规避业绩承诺补偿的情形。
【新筑股份轨道交通业务资产组】不适用收益法或市场法进行评估,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基于以下理由,不采用收益法评估:由于轨道交通业务项目处于研发进程中,已经取得初步的研发成效,但受国办发〔2018〕52 号等政策文件的影响,提高了地方政府申报轨道交通建设的基本条件,尚未能实现商业化落地,无法合理预计截至评估基准日轨道交通业务项目未来的盈利时间、盈利模式、盈利水平等,无法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核查程序:核实不选择收益法评估的理由及合理性。
核查结论:受客观政策限制导致无法对资产组未来盈利进行合理预测,无法采用收益法的依据充分,不存在规避业绩承诺补偿的情形。
【川发磁浮债权】不适用收益法或市场法进行评估,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基于以下理由,不采用收益法评估:评估对象为产权持有人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的内部往来形成的债权,暂无明确的收款计划,且考虑到债务人的磁浮项目处于研发进程中,已经取得初步的研发成效,但受国办发〔2018〕52 号等政策文件的影响,提高了地方政府申报轨道交通建设的基本条件,尚未能实现商业化落地,无法合理预计川发磁浮未来的还款进度,因此无法对债权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核查程序:核实不选择收益法评估的理由及合理性。
核查结论:受债权性质、客观政策限制导致无法对未来现金流进行合理预测,无法采用收益法的依据充分,不存在规避业绩承诺补偿的情形。
【新筑股份桥梁功能部件业务资产组】分别采用资产基础法、收益法进行评估,并选取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确定最终评估结论。两种方法测算结果相差433.44 万元,差异率为 0.7%,主要原因:
收益法与资产基础法的主要差异在于,资产基础法是对单项要素资产价值的累加,而收益法将企业视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对将企业未来收益形成的现金流进行折现得到价值。两种评估方法的结果趋同,可以互相验证。
比起资产基础法,收益法评估需要更多的假设前提。考虑到:1)桥梁功能部件资产组业务主要销往下游基建行业,而客观上最近几年基建行业波动较大;2)收益法假设新筑交科、新筑股份构建事业部为一个模拟的合并整体,并且假设业务的整合不会影响当前业务的正常经营,整合后的业务范围与当前模拟合并和的业务范围保持一致,但整合过程中可能无法避免预料之外的状况,也难以准确预计具体整合完成的时间。因此就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分析,资产基础法结果的可靠性更高于收益法,采用资产基础法结果更能够合理反映评估对象的市场价值。
核查程序:核实选择资产基础法作为最终评估结论的理由及合理性。
核查结论:资产基础法、收益法两种评估方法的结论互相匹配,收益法采用模拟合并口径而非实际的经营主体,选择方法可靠性更优的资产基础法作为最终评估结论,理由依据充分,评估结论的确定方式合理。
(2)核查标的资产各项目的账面价值与本次评估值情况,评估增值率情况,各资产评估值与账面值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重点核查评估增值类科目的评估过程,主要评估参数的取值依据及合理性。
【蜀道清洁能源】在满足评估假设前提下,清洁能源资产账面值1,074,888.27万元、评估值 1,110,124.47 万元、增值率 3.28%,负债账面值 176,229.02 万元、评估值 176,229.02 万元、无评估增减值,股东权益账面值898,659.25 万元、评估值 933,895.45 万元、增值率3.92%;较合并口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账面值895,039.15 万元评估增值 38,856.30 万元、增值率 4.34%。增值原因在于:
1)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值为818,257.36 万元,较账面值783,444.65 万元评估增值34,812.71 万元,增值率4.44%。主要增减值原因分析如下:
铁能电力因子公司铁投环联经营利润累积,双江口因主要资产重置成本上升、使得股权评估增值。
巴郎河公司主营水电业务,成立时间较为久远。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结果,因建筑市场人工、材料、机械费用上涨,造成工程造价上涨,故其固定资产重置成本增值较高,导致本次评估增值。
卓运公司因子公司若羌公司主营风电业务,具有一定的盈利能力,导致评估增值。
蜀兴公司主营购售电业务,近年来购售电业务增值,导致评估增值。
会东公司主营光伏业务,具有一定的盈利能力,导致评估增值。
铁投康巴主要投资水电项目,评估增值的主要原因系长期股权投资单位旭龙公司在建工程评估增值所致。
2)固定资产—机器设备
设备类固定资产评估值1,834.06 万元,较账面值1,817.07 万元增值16.99 万元,增值率0.94%。主要原因:
机器设备重置成本较账面原价减值17.70 万元,减值率0.92%,主要原因为:受技术进步和市场竞争影响设备购置价下降所致。机器设备评估值较账面值增值1.12 万元,增值率0.07%,主要原因为:评估采用的成新率为取整数,导致了尾差影响。
车辆重置成本较账面原价减值15.47 万元,减值率12.82%,主要原因为:受技术进步和市场竞争影响车辆购置价逐年下降所致。车辆评估值较账面值增值17.43 万元,增值率26.70%,主要原因为:评估采用的经济年限长于会计采用的折旧年限。
电子设备重置成本较账面原价减值4.53 万元,减值率4.71%,主要原因为:受技术进步和市场竞争影响电子设备购置价逐年下降所致。电子设备评估值较账面值减值 1.56 万元,减值率 3.01%,主要原因为:重置成本减值所致。
3)在建工程—土建工程
在建工程—土建工程的评估值为人民币26,171.98 万元,较账面值25,914.45万元增值 257.53 万元、增值率0.99%。增值原因:
由于本次申报的在建工程账面值仅包含部分的资金成本,而本次评估计算了整个项目的资金成本,故导致评估略有增值。
4)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土地评估值为 21,076.98 万元,较账面价值 20,926.04 万元增值 150.94 万元,增值率为 0.72%。主要原因:
由于该宗土地为企业近期取得,评估基准日成都市土地市场有小幅度的上涨,从而导致土地评估值增值。
5)其他无形资产
其他无形资产评估值11.37 万元,较账面值13.34 万元评估减值1.97 万元,主要减值原因在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格考虑贬值因素后的评估值低于企业账面摊余价值。
核查程序:分析导致增减值的主要资产的评估方法选择的合理性,主要评估参数的取值依据及合理性。评估增减值与业务及资产特征的匹配性。
核查意见:评估方法的选择合理,不选择收益法、市场进行评估的理由为政策因素、客观条件限制导致,依据充分。评估参数的取值客观、合理,符合操作惯例及准则规范。评估参数评估增减值情况符合其业务及资产的特征。
【川发磁浮股权】
川发磁浮股东全部权益账面值-17,260.60 万元、评估值-20,061.15 万元。主要增减值原因如下:
1)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评估值 31,793.72 万元,较账面值48,081.34 万元减值16,287.62 万元,减值率33.88%。主要原因:①房屋重置成本较账面原价增值 68.86 万元,增值率3.23%,主要原因为:房屋建成至本次评估基准日,整体造价水平呈上涨趋势,工程造价上涨导致房屋重置成本较账面原值增值。房屋评估值较账面值增值369.41 万元,增值率22.64%,原因为:评估原值增值以及评估中采用的房屋经济耐用年限长于会计中采用的房屋折旧年限。②构筑物重置成本较账面原价减值29,695.20 万元,减值率47.79%,主要原因为:测算构筑物磁浮试验线基准日造价时,由于技术进步,其进口的“磁悬浮轨道梁”可采用国产磁悬浮轨道梁替代,材料价格大幅下跌,导致工程造价大幅下降,故构筑物重置成本较账面原值减值。构筑物评估值较账面值减值16,657.03万元,减值率35.86%,主要原因为:评估原值减值。
2)川发磁浮设备类固定资产评估值12,358.67 万元,较账面值10,286.21 万元增值 2,072.46 万元,增值率20.15%。主要原因:①机器设备重置成本较账面原价增值 891.99 万元,增值率5.07%,主要原因:一是人民币贬值导致进口设备的重置成本增加;二是部分设备为转入的二手设备,以账面净值入账。机器设备评估值较账面值增值2,025.64 万元,增值率19.74%,主要是设备评估的综合贬值率低于账面综合累计折旧率所致。②车辆重置成本较账面原价增值108.83 万元,增值率978.21%,主要原因是车辆为母公司转入的二手车以账面净值入账所致。车辆评估值较账面值增值22.83 万元,增值率4,105.17%,主要是车辆评估的综合贬值率低于账面综合累计折旧率所致。③电子设备重置成本较账面原价减值 3.06 万元,减值率1.15%,主要原因是受技术进步和市场竞争影响设备购置价下降。电子设备评估值较账面值增值23.99 万元,增值率104.19%,主要原因是电子设备评估的综合贬值率低于账面综合累计折旧率所致。
3)川发磁浮的专利权评估值为51,023.73 万元,较账面值评估增值11,938.86 万元。增值原因为研发项目已形成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无形资产,对应产品有一定的市场前景,实际研发投入时点到评估基准日社平工资、物价指数等上升导致无形资产价值有所增长。
核查程序:分析导致增减值的主要资产的评估方法选择的合理性,主要评估参数的取值依据及合理性。评估增减值与业务及资产特征的匹配性。
核查意见:评估方法的选择合理,不选择收益法、市场进行评估的理由为政策因素、客观条件限制导致,依据充分。评估参数的取值客观、合理,符合操作惯例及准则规范。评估参数评估增减值情况符合其业务及资产的特征。
【新筑股份轨道交通业务资产组】
新筑股份轨道交通业务相关资产账面值8,757.42 万元、评估值10,331.42万元、增值率17.97%。主要增值原因为已形成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无形资产,对应产品有一定的市场前景,实际研发投入时点到评估基准日社平工资、物价指数等上升导致无形资产价值有所增长。
核查程序:分析导致增减值的主要资产的评估方法选择的合理性,主要评估参数的取值依据及合理性。评估增减值与业务及资产特征的匹配性。
核查意见:评估方法的选择合理,不选择收益法、市场进行评估的理由为政策因素、客观条件限制导致,依据充分。评估参数的取值客观、合理,符合操作惯例及准则规范。评估参数评估增减值情况符合其业务及资产的特征。
【川发磁浮债权】
新筑股份持有的川发磁浮的债权账面值89,416.93 万元、评估值89,416.93 万元、无评估增减值。
核查程序:分析导致增减值的主要资产的评估方法选择的合理性,主要评估参数的取值依据及合理性。评估增减值与业务及资产特征的匹配性。
核查意见:评估方法的选择合理,不选择收益法、市场进行评估的理由为政策因素、客观条件限制导致,依据充分。评估增减值情况符合其业务及资产的特征。
【新筑股份桥梁功能部件业务资产组】
新筑交科股东权益账面值37,762.30 万元、评估值43,350.38 万元、增值率14.80%。新筑股份构件业务净资产账面值 11,858.26 万元、评估值 12,723.04 万元、增值率 7.29%。主要增减值原因如下:
1)新筑交科存货评估值7,209.16 万元,较账面值评估增值889.27 万元,增值率14.07%。新筑股份构件业务存货评估值7,877.18 万元,较账面值评估增值774.05 万元,增值率10.90%。增值主要原因为:产成品和发出商品评估值中包含部分未实现利润;原材料账面值已全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本次评估按可变现净值评估增值所致。
2)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评估值 9,302.96 万元,较账面值 8,199.95 万元增值 1,103.01 万元,增值率13.45%。主要原因:由于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账面值为评估净值入账,而房屋建设时间较早,评估基准日工料机上涨较多,从而导致重置成本评估增值。
3)新筑交科土地评估值为10,214.77 万元,较账面价值7,570.42 万元增值2,644.35 万元,增值率为34.93%。主要原因:由于土地取得时间较早,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成都市新津区存量土地不断减少,可出让土地的不断减少,新津区土地出让市场价有较大幅度的上涨,从而导致土地评估增值。
核查程序:分析导致增减值的主要资产的评估方法选择的合理性,主要评估参数的取值依据及合理性。评估增减值与业务及资产特征的匹配性。
核查意见:评估方法的选择合理,不选择收益法、市场进行评估的理由为政策因素、客观条件限制导致,依据充分。评估参数的取值客观、合理,符合操作惯例及准则规范。评估参数评估增减值情况符合其业务及资产的特征。
四、审核关注要点 29:本次交易标的是否以其他方法评估结果或者估值报告结果作为定价依据
(1)评估或估值方法、假设、重要参数选择及评估或估值过程,是否符合评估相关规定和要求,其他方法评估结果或估值结果与另一种方法存在差异的原因,对其他方法评估结果或者估值结果的公允性发表明确意见;
【蜀道清洁能源】本次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评估方法、假设、重要参数选择及评估或估值过程,符合评估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涉及其他评估方法。
【川发磁浮股权】本次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评估方法、假设、重要参数选择及评估或估值过程,符合评估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涉及其他评估方法。
【新筑股份轨道交通业务资产组】本次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评估方法、假设、重要参数选择及评估或估值过程,符合评估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涉及其他评估方法。
【川发磁浮债权】本次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评估方法、假设、重要参数选择及评估或估值过程,符合评估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涉及其他评估方法。
【新筑股份桥梁功能部件业务资产组】本次采用资产基础法、收益法进行评估,评估方法、假设、重要参数选择及评估或估值过程,符合评估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涉及其他评估方法。
(2)采用其他方法评估结果或估值报告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原因和合理性,是否与标的资产所处行业特征、业务特点、发展阶段、财务数据等匹配;
【蜀道清洁能源】经核查,不涉及其他评估方法。
【川发磁浮股权】经核查,不涉及其他评估方法。
【新筑股份轨道交通业务资产组】经核查,不涉及其他评估方法。
【川发磁浮债权】经核查,不涉及其他评估方法。
【新筑股份桥梁功能部件业务资产组】经核查,不涉及其他评估方法。
(3)本次评估或估值方法、重要参数选择、评估或估值过程等与可比交易的对比情况,核查差异原因及合理性。
【蜀道清洁能源】通过资本市场查询到近两年内发生的四个重组标的相似的可比交易案例,对比分析评估方法选取情况如下:
| 项目 | 新筑股份(蜀道清洁能源) | *ST宝实 | 远达环保 | 湖南发展 | 内蒙华电 |
| 发电类型 | 水电、风电、光伏、储能等 | 光伏、风电 | 水电、光伏 | 水电 | 风电 |
| 评估基准日 | 2025/12/31 | 2025/3/31 | 2024/10/31 | 2025/3/31 | 2024/12/31 |
| 评估方法 | 资产基础法 | 收益法、市场法 | 资产基础法、收益法 | 资产基础法、收益法 | 收益法、市场法 |
| 评估方法选择理由 | 结合本次评估情况,清洁能源可以提供、评估师也可以从外部收集到满足资产基础法所需的资料,可以对清洁能源资产及负债展开全面的清查和评估,因此本次评估适用资产基础法。从收益法适用条件来看,对蜀道清洁能源具备盈利能力的子公司单独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清洁能源本部为平台公司,无具体经营业务,不具有独立的获利能力,未来收益无法合理预测,因此本次评估不适用于收益法。资本市场中没有足够数量的与目标公司相同或相似的可比上市公司和股权交易案例,或虽有类似的可比上市公司,但资产状况差异较大,难以合理进行差异因素修正。 | 由于可以搜集到适量的、与被评估对象可比的上市公司,以及将其与评估对象对比分析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具备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的操作条件,本次评估能够采用市场法。由于能够收集到分析被评估对象历史状况、预测其未来收益及风险所需的必要资料,具备采用收益法实施评估的操作条件,本次评估可以采用收益法。被评估单位主营业务为风力发电和光伏发电业务等,企业核心资产为发电资产,近年来随着新技术的发展,新能源项目重置造价不断走低,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与该等实物资产的重置价值,难以准确反映被评估单位各项资产和负债作为一个企业整体未来的综合获利能力,故本次不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 | 结合本次评估情况,被评估单位可以提供、评估师也可以从外部收集到满足资产基础法所需的资料,可以对被评估单位资产及负债展开全面的清查和评估,因此本次评估适用资产基础法。从收益法适用条件来看,由于被评估单位已并网发电,电站运行正常,其管理团队和其他主要职员及经营环境等均相对稳定,相关收益的历史数据能够获取被评估单位管理层可以根据企业历史经营数据、内外部经营环境能够合理预计企业未来的盈利水平,并且未来收益的风险可以合理量化,因此本次评估适用收益法。市场法是以现实市场上的参照物来评价评估对象的现行公平市场价值,它具有评估角度和评估途径直接、评估过程直观、评估数据直接取材于市场、评估结果说服力强的特点。因与被评估单位在经营模式、资产构成结构等趋同的可比上市公司少,交易案例难搜集,因此本次评估未采用市场法。 | 结合本次评估情况,被评估单位可以提供、评估师也可以从外部收集到满足资产基础法所需的资料,可以对被评估单位资产及负债展开全面的清查和评估,因此本次评估适用资产基础法。从收益法适用条件来看,由于企业具有独立的获利能力且被评估单位管理层提供了未来年度的盈利预测数据,根据企业性质、历史经营数据、内外部经营环境能够合理预计企业未来的盈利水平,并且未来收益的风险可以合理量化,因此本次评估适用收益法。由于被评估单位属非上市公司,同一行业的上市公司业务结构、经营模式、企业规模、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企业所处的经营阶段、成长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因素与被评估企业相差较大,且评估基准日附近中国同一行业的可比企业的买卖、收购及合并案例较少,所以相关可靠的可比交易案例的经营和财务数据很难取得,无法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故本次评估不适用市场法。 | 从收益法适用条件来看,由于标的公司具有独立的获利能力且标的公司管理层提供了未来年度的盈利预测数据,根据标的公司历史经营数据、内外部经营环境能够合理预计企业未来的盈利水平,并且未来收益的风险可以合理量化,因此本次评估适用收益法。由于资本市场上有较多与标的公司相同或相似行业的上市公司,其市场定价可以作为标的公司市场价值的参考,因此本次评估适用市场法。资产基础法在企业价值评估时容易忽略各项资产综合的获利能力,根据行业特点,采用资产基础法计算重置成本,与未来收益不相关,难以反映企业的获利水平,同时结合本次经济行为、评估目的,本次评估不宜采用资产基础法。 |
经核查,蜀道清洁能源本部为平台公司,无具体经营业务,不具有独立的获利能力,未来收益无法合理预测,且难以在资本市场中获取标的公司发电类型如此多样的可比公司或交易案例,因此本次评估不适用于收益法、市场法。蜀道清洁能源下属子公司中,对于平台公司仍仅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对于项目在建公司考虑到未来收益存在不确定性,也仅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对于能够合理预测未来收益的其他公司采用资产基础法、收益法进行评估。具体评估方法与定价方法如下:
| 序号 | 被投资单位名称 | 评估方法 | 最终评估结果的选用方法 |
| 1 | 铁能电力 | 资产基础法 | 资产基础法 |
| 1.1 | 双江口 | 资产基础法 | 资产基础法 |
| 1.2 | 铁投环联 | 资产基础法、收益法 | 收益法 |
| 2 | 巴郎河公司 | 资产基础法、收益法 | 资产基础法 |
| 3 | 毛尔盖公司 | 资产基础法、收益法 | 资产基础法 |
| 4 | 会东公司 | 资产基础法、收益法 | 收益法 |
| 5 | 卓运公司 | 资产基础法 | 资产基础法 |
| 5.1 | 若羌公司 | 资产基础法、收益法 | 收益法 |
| 6 | 哈密蜀清 | 资产基础法 | 资产基础法 |
| 7 | 铁投康巴 | 资产基础法 | 资产基础法 |
| 8 | 盐源公司 | 资产基础法、收益法 | 收益法 |
| 9 | 盐边公司 | 资产基础法、收益法 | 收益法 |
| 10 | 蜀兴公司 | 资产基础法、收益法 | 收益法 |
| 11 | 蜀能众鑫 | 资产基础法 | 资产基础法 |
| 12 | 润储汇能 | 资产基础法 | 资产基础法 |
| 13 | 蜀清汇储 | 资产基础法 | 资产基础法 |
| 14 | 阿坝华电 | 成本法 | 成本法 |
| 15 | 华电甘孜 | 成本法 | 成本法 |
| 16 | 道孚蜀道 | 资产基础法 | 资产基础法 |
蜀道清洁能源项目与可比交易案例定价方法分析如下:
\*ST 宝实重组标的主营业务为光伏、风电,定价方法为收益法,与涉及同类业务的蜀道清洁能源下属子公司定价方法一致。
远达环保重组标的主营业务为水电、光伏,其中涉及水电的标的公司中定价方法有所差异,分为两种情形:由于水电资产的盈利能力受来水、发电量等不确定因素影响较大,通常导致收益预测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在此情形下,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较为稳健、可靠,因此采用资产基础法定价;但对于历史年度经营稳定、未来的收益及风险能可靠地进行计算量化等的水电资产,收益法的评估结论能更好体现企业整体的成长性和盈利能力,而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无法体现企业整体持续获利的能力,因此采用收益法定价。本次评估涉及水电的标的公司为毛尔盖、巴郎河,与远达环保同经营背景标的定价方法一致,均为资产基础法:毛尔盖水电站处于黑水河干流,是黑水河干流"二库五级"梯级开发中的第三级电站。流域的来水情况会直接影响水电站发电量,而来水情况受降雨、融雪、黑水河上游水库的调蓄等主要因素的影响,同时上网电价受电力市场改革等国家政策影响较大,使得运用收益法评估涉及重要参数取值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龙头水库流域补偿机制或容量电价标准存在政策预期,但相关影响难以量化预测。2022 年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四川省电源电网发展规划(2022—2025 年)》正式提出研究建立龙头水库电站“两部制”电价机制。2026 年5 月28 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四川省能源局印发《四川省建立健全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明确提出2027 年12 月前出台水库电站容量电价政策。制定容量电价的目的为保证水库电站回收较大的固定资产投资。如毛尔盖水电站为黑水河的龙头水库电站,其大坝坝高 147 米,水库库容 5.35 亿立方米(其中调节库容 4.43 亿立方米),具备年调节水库功能,是黑水河流域的“龙头水库”和“年调节水库”,预计满足取得水库电站容量电价的标准。但政策细则尚未颁布,当前阶段无法准确预估容量电价的标准,因此无法准确预估容量电价执行后带来的收益。巴郎河公司运营的巴郎口水电站、华山沟水电站,系巴郎河流域梯级电站的第一级、第二级电站。流域的来水情况会直接影响水电站发电量,而来水情况受降雨、融雪、水库的调蓄等主要因素的影响,同时上网电价受电力市场改革等国家政策影响较大,使得运用收益法评估涉及重要参数取值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未来收益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湖南发展重组标的主营业务为水电,定价方法为资产基础法,定价方法确定的理由与毛尔盖、巴郎河分析思路一致。
内蒙华电重组标的主营业务为风电,定价方法为收益法,与涉及同类业务的蜀道清洁能源下属子公司定价方法一致。
综上所述,蜀道清洁能源项目选用评估方法具备合理性。
五、审核关注要点 30:本次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1)结合标的资产最近三年内股权转让或增资的原因和交易背景,转让或增资价格,对应的标的资产作价情况,核查并说明本次交易中评估作价与历次股权转让或增资价格的差异原因及合理性;
【蜀道清洁能源】2024 年 11 月 11 日,四川天健华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川华衡评报〔2024〕278 号《资产评估报告》载明,截至评估基准日 2024年 7 月 31 日,蜀道清洁能源账面净资产为 324,579.37 万元,评估价值为371,167.53 万元,评估增值率 14.35%。根据《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备案编号:蜀道资评备[2024]第 52 号),前述资产评估报告已于 2024 年 12 月 2日在蜀道集团完成备案。上述评估与本次交易评估情况对比如下:
| 序号 | 评估基准日 | 评估范围 | 评估方法 | 评估结论 |
| 1 | 2024年7月31日 | 蜀道清洁能源股东全部权益 | 资产基础法 | 371,167.53万元 |
| 2 | 2025年12月31日 | 蜀道清洁能源股东全部权益 | 资产基础法 | 933,895.45万元 |
如上表,本次交易评估与蜀道清洁能源最近三年内评估情况存在差异,主要系两者资产范围有所不同所致。2024 年12 月,蜀道集团以铁能电力60%股权、铁投康巴 70%股权及299,744.56 万元现金增资蜀道清洁能源取得蜀道清洁能源60%股权。前次资产范围不包括铁能电力60%股权、铁投康巴70%股权以及截至2025 年 12 月31 日蜀道集团已缴纳的现金增资299,744.56 万元等。考虑上述资产范围差异后,比情况如下:
| 项目 | 评估值(万元) |
| 前次评估时蜀道清洁能源股东全部权益 | 371,167.53 |
| 前次评估基准日后原股东四川路桥现金增资款 | 30,920.00 |
| 铁能电力 60%股权 | 102,237.26 |
| 铁投康巴 70%股权 | 201,149.48 |
|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蜀道集团已缴纳的现金增资款 | 299,744.56 |
| 合计 | 1,005,218.83 |
| 本次评估中蜀道清洁能源股东全部权益 | 933,895.45 |
| 差异 | 71,323.38 |
注:上表中铁能电力 60%估值系在前次评估基准日基础上考虑期后出资影响 6,319.24
万元后的作价。
由上表,在同一比较口径基础上,本次评估值与前次评估值差异较小。
(2)结合本次交易市盈率、市净率、评估增值率情况,综合考虑标的资产运营模式、研发投入、业绩增长、同行业可比公司及可比交易定价情况等,多角度核查并购标的定价公允性,可比上市公司、可比交易的可比性;
【蜀道清洁能源】
1)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
评估机构采用资产基础法对拟置入蜀道清洁能源60%股权进行评估。本次交易选取以下业务相同或相近的A股上市公司作为可比公司,可比公司的市盈率、市净率情况如下表所示:
| 序号 |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市盈率 | 市净率 |
| 1 | 600032.SH | 浙江新能 | 35.22 | 1.39 |
| 2 | 600821.SH | 金开新能 | 100.59 | 1.13 |
| 3 | 002039.SZ | 黔源电力 | 12.95 | 1.75 |
| 4 | 000862.SZ | 银星能源 | 120.56 | 1.25 |
| 5 | 603693.SH | 江苏新能 | 20.84 | 1.50 |
| 6 | 001258.SZ | 立新能源 | 78.00 | 2.18 |
| 平均值 | 61.36 | 1.53 | ||
| 中位数 | 56.61 | 1.44 | ||
| 蜀道清洁能源 | / | 1.04 | ||
注1:上市公司市盈率=2025年12月31日公司市值/2025年度归母净利润;市净率=2025年 12 月 31 日公司市值/2025 年末归母净资产;
注 2:蜀道清洁能源市净率=股权评估价值/2025 年末模拟合并口径归母净资产;由于蜀道清洁能源报告期各期归母净利润均为负,可比交易估值未列示市盈率指标;
如上表,蜀道清洁能源市净率低于同行业平均值及中位值,但不存在显著偏离,与同行业上市公司金开新能、银星能源水平接近。
2)同行业可比交易估值水平
本次拟置入标的蜀道清洁能源主要从事光伏、风力、水力发电业务,经查询近年的交易案例,A股市场中可比交易估值水平如下:
注 1:蜀道清洁能源市净率=股权评估价值/2025 年末合并口径归母净资产
| 收购方 | 标的资产 | 评估基准日 | 市净率 |
| 津劝业 | 国开新能源 100%股权 | 2019 年 8 月 31 日 | 1.16 |
| 华电国际 | 蒙东能源 45.15%股权 | 2020 年 6 月 30 日 | 1.00 |
| 新筑股份 | 晟天新能源 51.60%股权 | 2021 年 12 月 31 日 | 1.06 |
| 长江电力 | 三峡金沙江云川水电 100%股权 | 2022 年 1 月 31 日 | 1.42 |
| 平均值 | 1.16 | ||
| 中位数 | 1.11 | ||
| 蜀道清洁能源 | 1.04 | ||
注 2:由于蜀道清洁能源报告期各期归母净利润均为负,可比交易估值未列示市盈率指标
如上表,本次交易拟置入标的蜀道清洁能源市净率略低于可比交易平均数和中位数,与华电国际收购蒙东能源45.15%股权交易估值、新筑股份收购晟天新能源51.60%股权交易估值接近,整体处于可比交易区间范围内,具备合理性。
【川发磁浮】
本次拟置出资产川发磁浮主要从事内嵌式中低速磁悬浮交通系统的制造。川发磁浮最近两年净利润为负,归母净资产为负,且尚未形成规模化销售,故不适用于市盈率、市净率及市销率指标。
【新筑交科、其它与桥梁功能部件业务有关的资产和负债】
本次拟置出资产新筑交科主要从事桥梁支座、桥梁伸缩装置、预应力锚具等桥梁功能部件产品的生产。本次交易选取以下业务相同或相近的公司作为可比公司,可比公司的市盈率、市净率情况如下表所示:
| 序号 |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市盈率 | 市净率 |
| 1 | 600458.SH | 时代新材 | 24.06 | 1.56 |
| 2 | 835415.NQ | 海德科技 | 70.52 | 3.47 |
| 3 | 688569.SH | 铁科轨道 | 27.02 | 1.57 |
| 平均值 | 40.53 | 2.20 | ||
| 中位数 | 27.02 | 1.57 | ||
| 新筑交科、其它与桥梁功能部件业务有关的资产和负债 | 21.02 | 1.20 | ||
注1:上市公司市盈率=2025年12月31日公司市值/2025年度归母净利润;市净率=2025年 12 月 31 日公司市值/2025 年末归母净资产;
注 2:新筑交科、其它与桥梁功能部件业务有关的资产和负债市盈率=股权评估价值/2025 年度模拟合并口径归母净利润;新筑交科、其它与桥梁功能部件业务有关的资产和负债市净率=股权评估价值/2025 年末模拟合并口径归母净资产
如上表,新筑交科、其它与桥梁功能部件业务有关的资产和负债市盈率指标小幅低于同行业平均值/中位数、市净率指标小幅低于同行业平均值/中位数水平,主要系与同行业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存在差异所致,偏离幅度较小,具备合理性。
(3)评估或估值的基本情况(包括账面价值、所采用的评估或估值方法、评估或估值结果、增减值幅度等),并结合不同评估或估值方法的结果差异情况、差异的原因、业绩承诺及业绩补偿安排设置等因素,对本次最终确定评估或估值结论的原因及合理性进行审慎核查;
本次交易评估机构以2025 年12 月31 日为评估基准日,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的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川华衡评报〔2026〕83 号、川华衡评报〔2026〕84 号、川华衡评报〔2026〕85 号、川华衡评报〔2026〕86 号、川华衡评报〔2026〕82 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具体如下:
| 评估对象 | 归属母公司股东净资产(万元) | 评估方法 | 评估价值(万元) | 评估增值(万元) | 评估增值率(%) | 收购/出售比例(%) | 对应评估值(万元) | 期后分红(万元) | 交易作价(万元) |
| 川发磁浮100%股权 | -18,238.05 | 资产基础法 | -20,061.15 | -1,823.10 | N/A | 100 | -20,061.15 | - | - |
| 其它与轨道交通业务有关的部分资产 | 8,757.42 | 成本法 | 10,331.42 | 1,574.00 | 17.97 | 100 | 10,331.42 | - | |
| 上市公司对川发磁浮享有的债权 | 89,416.93 | 成本法 | 89,416.93 | - | - | 100 | 89,416.93 | - | 89,416.93 |
| 新筑交科100%股权、其它与桥梁功能部件业务有关的资产和负债 | 46,576.32 | 资产基础法 | 56,073.41 | 9,497.09 | 20.39 | 100 | 56,073.41 | - | 56,073.41 |
| 置出资产合计 | 135,760.61 | - | 145,490.34 | ||||||
| 蜀道清洁能源100%股权 | 895,039.15 | 资产基础法 | 933,895.45 | 38,856.30 | 4.34 | 60 | 560,337.27 | - | 560,337.27 |
| 置入资产合计 | - | 560,337.27 | |||||||
(4)评估或估值基准日后重要变化事项,例如行业发展趋势、技术迭代、市场供求关系、标的资产经营管理情况、主要产品的销售价格、数量、毛利率等发生的重要变化,对评估或估值结果的影响;
【蜀道清洁能源】不涉及期后重要变化事项。
【川发磁浮股权】不涉及期后重要变化事项。
【新筑股份轨道交通业务资产组】不涉及期后重要变化事项。
【川发磁浮债权】不涉及期后重要变化事项。
【新筑股份桥梁功能部件业务资产组】不涉及期后重要变化事项。
(5)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的,核查是否存在收益法评估结果低于资产基础法的情形,如是,核查标的资产是否存在经营性减值,对相关减值资产的减值计提情况及会计处理合规性。
【蜀道清洁能源】
经核查,对子公司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的,毛尔盖公司资产基础法的评估值为227,038.03 万元,收益法的评估值为139,221.24 元,收益法评估结果低于资产基础法。
毛尔盖公司收益法评估结果低于资产基础法,主要系受未来发电量及电力交易价格波动等因素影响。同时,毛尔盖公司的各项经营性资产均为正常使用的资产,各项资产市场价格在基准日无大幅度下跌的情况;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评估基准日近期未发生重大变化或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综上,毛尔盖公司不存在经营性减值。
【新筑股份桥梁功能部件业务资产组】
对桥梁功能部件业务资产组模拟合并主体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收益法结果低于资产基础法结果,但差异较小。桥梁功能部件资产组业务主要销往下游基建行业,而客观上最近几年基建行业波动较大,因此管理层降低了未来近几年业务收入的预期。与此同时,资产基础法的增值主要是土地使用权的增值,原因是所在地新津区政府 2025 年公布了最新的基准地价,为外部非经营性因素导致的增值。且两种方法测算结果相差 433.44 万元,差异率仅为0.7%,因此不存在经营性减值的情况。
(此页无正文,为四川天健华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出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审核问询函》所涉及问题的回复之签音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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