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佳合科技
公告编号:2026-099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GRANDALL LAW FIRM (SHANG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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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并于 2026年7月 10日发布《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事项及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共8名,代表股份56,657,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3.89%。其中:
(1)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及通讯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6,657,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3.89%。
(2)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统计,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0名。
2、列席会议的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亦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验证,列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无临时提案,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
(二)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且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拟回购注销 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联股东陈玉传、张毅、昆山佳运源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8,187,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关于拟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56,657,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
3.01 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56,657,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02 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56,657,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03 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56,657,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04 修订《征集投票权实施细则》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56,657,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经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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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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