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纺标检验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七月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纺标检验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之法律意见书
致:中纺标检验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纺标检验认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见证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纺标检验认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纺标检验认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2026年7月2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7 月 3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和其他投票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7月20日15: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马咏梅女士主持。
2、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起止时间为:2026年7月19日15:00—2026年7月20日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2026年7月15日收市后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及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3,058,9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20% 。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4,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54% ;(2)根据中国结算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9,058,9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66% 。
(二)参加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和其他投票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中国结算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形成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
(二) 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非独立董事3名,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1《选举马咏梅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票表决权数 73,058,914 股,反对票表决权数 0 股,弃权票表决权数 0 股,同意票表决权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表决权数 48,200 股,同意票表决权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1.02《选举李斌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票表决权数 73,058,914 股,反对票表决权数 0 股,弃权票表决权数 0 股,同意票表决权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表决权数 48,200 股,同意票表决权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1.03《选举周冬君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票表决权数 73,058,914 股,反对票表决权数 0 股,弃权票表决权数 0 股,同意票表决权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表决权数 48,200 股,同意票表决权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独立董事2名,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01《选举王玉萍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票表决权数 73,058,914 股,反对票表决权数 0 股,弃权票表决权数 0 股,同意票表决权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表决权数 48,200 股,同意票表决权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02《选举吕怀立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票表决权数 73,058,914 股,反对票表决权数 0 股,弃权票表决权数 0 股,同意票表决权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表决权数 48,200 股,同意票表决权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该等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1、议案2采用累积投票表决。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1、议案2已对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不存在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上法律意见仅供公司随本次股东会决议公告予以公告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此页无正文, 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纺标检验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负责人:陈永学
经办律师:
王庭
王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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