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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华岭股份: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华岭集成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华岭集成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 RONLY & TENWEN PARTNERS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58楼

电话:021-68407858 邮编:200120

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华岭集成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华岭集成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华岭集成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华岭集成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有关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资料。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承诺:公司所提供的资料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无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依照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6年6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2026年6月30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s://www.bse.cn)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2026 年 7 月 17 日 14:30,本次股东会于上海市郭守敬路 351 号 2 号楼 6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2026年7月16日15:00—2026年7月17日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1. 于股权登记日2026年7月1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在股权登记日买入证券的投资者享有此权利,在股权登记日卖出证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此权利),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其中,不包含优先股股东,不包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 本所指派的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所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20,935,0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8726% 。具体情况如下:

(1) 现场出席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所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20,930,4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8709%。

经本所律师核查,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理的股东均登记在册,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2) 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中国结算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1人,所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6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所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760,0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73%。

2.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指派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中国结算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资格认证),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统计和公布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中国结算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中国结算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形成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议案共二项,经合并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01《选举沈磊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共获得 120,930,404 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99.9962%。沈磊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共获得 5,755,398 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99.9192%。

1.02《选举纪兰花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共获得 120,930,404 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99.9962%。纪兰花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共获得 5,755,398 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99.9192%。

1.03《选举徐烈伟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共获得 120,930,404 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99.9962%。徐烈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共获得 5,755,398 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99.9192%。

1.04《选举李桂华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共获得 120,930,404 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99.9962%。李桂华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共获得 5,755,398 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99.9192%。

1.05《选举周军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共获得 120,930,404 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99.9962%。周军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共获得 5,755,398 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99.9192%。

2.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2.01《选举毛志刚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共获得 120,935,059 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100%。毛志刚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共获得 5,760,053 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100%。

2.02《选举王频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共获得 120,935,059 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100%。王频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共获得 5,760,053 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100%。

2.03《选举陈駁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共获得 120,935,059 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100%。陈駁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共获得 5,760,053 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1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表决议案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华岭集成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图1

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周可会

经办律师:叶昕

2026年7月20日

图2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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