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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高铁: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国投高新

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神州高铁

股票代码:000008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国投高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中关村软件园信息中心201B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南滨河路1号高新大厦 23 层

股权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七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其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因本次交易在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直接持有的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次权益变动尚需有权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本次交易能否取得批准,以及最终取得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后续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披露进展情况,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目 录

释义....3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4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4

(一)基本情况....4

(二)董事及主要负责人....4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5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后续计划....6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6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7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7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7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交易协议有关情况....7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15

五、本次权益变动履行的相关程序....15

(一)已履行的相关程序....15

(二)尚需履行的相关程序....15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当披露的情况....15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受让方的调查情况....1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未清除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等有损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16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17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18

第六节 备查文件....19

一、备查文件....19

二、备查地点....19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20

附表:....22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书指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国投高新、信息披露义务人指中国国投高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神州高铁、上市公司指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008)
国投集团指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交通集团指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经投指浙江省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智新、受让方指浙江智新轨道产业有限公司
国务院国资委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浙江省国资委指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易指国投高新以其持有的神州高铁600,000,000股股份对浙江智新进行增资,增资完成后,浙江智新持有神州高铁600,000,000股股份,占神州高铁股份总数的22.09%,从而成为神州高铁控股股东的行为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增资合同》指《浙江智新轨道产业有限公司增资合同》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亿元指如无特别说明,为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除特别说明外,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国国投高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中关村软件园信息中心201B
成立日期1989年4月19日
法定代表人丁后稳
注册资本344,840.345115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10089M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资产管理;资产受托管理;物业管理;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用房。(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2017年11月14日至无固定期限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南滨河路1号高新大厦23层
主要股东国投集团持股72.36%;深圳华康创展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5.00%;农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持股5.06%;工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持股5.06%;国新双百壹号(杭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2.53%。

(二)董事及主要负责人

序号姓名职务性别国籍长期居住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1丁后稳董事长男中国中国北京市否
2王建文副董事长男中国中国深圳市否
3谢小兵董事男中国中国北京市否
4杨成省董事男中国中国北京市否
5孙梦蛟董事、总经理男中国中国北京市否
6刘云董事男中国中国北京市否
7郑宇董事男中国中国北京市否
8李威董事男中国中国北京市否
9胡伟职工董事男中国中国北京市否
10徐从瑞总会计师男中国中国北京市否
11彭慈湘副总经理男中国中国北京市否
12姜林副总经理男中国中国北京市否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到任何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或间接在 A 股上市公司(除神州高铁外)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序号上市公司名称证券代码持股比例
1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603013.SH50.01%
2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600216.SH15.61%
3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323.SH10.36%
4天津膜天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00334.SZ6.26%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后续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是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国投高新国有资本投资及浙江交通集团产业背景优势,全面赋能上市公司,打造轨道交通产业“央地合作”的典范,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价值。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将由国投高新变更为浙江智新,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国投集团变更为浙江省国资委,上市公司将纳入浙江交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 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 个月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未来12 个月内如有其他增持或减持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国投高新以其持有的 600,000,000 股神州高铁股份向浙江智新增资,浙江经投以现金方式对浙江智新增资。增资完成后,浙江经投持有浙江智新 51%股权,国投高新持有浙江智新 49%股权。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将由国投高新变更为浙江智新,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国投集团变更为浙江省国资委,上市公司将纳入浙江交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 712,418,457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6.23%。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 112,418,457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14%。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本次权益变动前本次权益变动后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股本总额2,716,377,683100.00%2,716,377,683100.00%
国投高新712,418,45726.23%112,418,4574.14%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交易协议有关情况

2026 年7月13日,国投高新与浙江交通集团全资子公司浙江经投和浙江智新签署了《增资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中国国投高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浙江省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丙方(目标公司):浙江智新轨道产业有限公司

甲方和乙方以下合称为“股东方”。甲方、乙方和丙方以下合称为“各方”,单独称为“一方”。

鉴于:

1.截至本合同签署日,甲方为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008)(“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有上市公司 712,418,457 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6.23%。

2.目标公司为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截至本合同签署日,乙方持有目标公司50,000,000 元注册资本(其中,已实缴出资0元,对应目标公司100%股权)。

3.甲方与乙方拟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目标公司增资,其中,甲方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作价出资,乙方以现金出资。上述增资完成后,甲方持有目标公司49%股权,乙方持有目标公司51%股权;目标公司成为上市公司新的控股股东,乙方的实际控制人浙江省国资委通过乙方及目标公司成为上市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

因此,各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一致同意签署本合同并按本合同项下规定的条款与条件完成本次交易,并对本次交易完成后目标公司的法人治理、各方的权利义务等事宜作出安排:

1 本次交易目的

1.1 各方理解并同意,各方签署本合同及实施本次交易的目的为:

(a) 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甲方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和乙方产业背景优势,全面赋能上市公司,打造轨道交通产业“央地合作”的典范,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价值。

(b) 甲方和乙方通过增资目标公司使丙方成为上市公司新的控股股东,浙江省国资委通过目标公司成为上市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并将上市公司纳入浙江交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2 本次交易

2.1 截至本合同签署日,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50,000,000 元(其中,已实缴出资0 元);乙方持有目标公司50,000,000 元注册资本(其中,已实缴出资0元,对应目标公司100%股权)。

2.2 各方同意,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及条件:

2.2.1 根据本次交易,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由 50,000,000 元增加至 100,000,000元。

2.2.2 甲方认缴目标公司新增注册资本 49,000,000 元;甲方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600,000,000 股股份(“出资股份”,约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2.09%)作价 1,488,000,000 元对其认缴的合计 49,000,000 元注册资本进行出资,其中,49,000,000 元计入注册资本,1,439,000,000 元计入资本公积。

2.2.3 乙方认缴目标公司新增注册资本 1,000,000 元;乙方以现金1,548,734,694 元(“出资现金”)对其认缴的合计51,000,000 元注册资本进行出资,其中,51,000,000 元计入注册资本,1,497,734,694 元计入资本公积。

2.2.4 本次交易完成后,甲方持有目标公司 49,000,000 元注册资本,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的49%(即对应目标公司 49%股权);乙方持有目标公司51,000,000元注册资本,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的51%(即对应目标公司51%股权)。

2.3 本次交易完成后,若目标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注册资本的,除股东方另行协商一致同意外,股东方应按认缴注册资本的比例认缴增加的注册资本。

2.4 本次交易完成后:

2.4.1 目标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轨道交通专用设备、关键系统及部件销售;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系统开发;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4.2 目标公司的经营期限为自目标公司成立之日起十五(15)年。

3 交割

3.1 自本次交易获得股东方有权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并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查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

3.1.1 目标公司应向有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本次交易涉及的工商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变更注册资本、变更股东及其出资金额、变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登记手续,并尽最大努力尽快取得有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换发的《营业执照》。

3.1.2 目标公司应开立可根据本合同约定用于接收并持有甲方出资股份的证券账户(“指定证券账户”)及用于收取乙方出资现金的银行账户(“指定银行账户”),并将指定证券账户、指定银行账户相关信息书面告知甲方和乙方。

3.2 自目标公司指定证券账户开立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甲方、目标公司应向深交所办理甲方出资股份作价出资至目标公司涉及的股份协议转让合规确认。

3.3 交割条件

3.3.1 本次交易的交割(定义见下文)应以以下条件(“各方交割条件”)得以满足为前提:

(a) 各方已各自获得本次交易所需的所有内部批准和同意,包括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如适用)。

(b) 本次交易已获得甲方和乙方有权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c) 本次交易已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查。

(d) 本次交易已获得深交所关于股份协议转让合规的确认。

(e) 本次交易未导致或面临有权政府机构或监管机关的限制、禁止或取消,或司法机构作出与本次交易有关的限制性或禁止性判决/裁定。

(f) 目标公司就本次交易办理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完成并已取得有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换发《营业执照》,甲方与乙方已按本次交易完成后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被相应登记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并认缴目标公司对应数量注册资本。

(g) 目标公司指定证券账户及指定银行账户已经开立完毕。

3.3.2 本合同项下的交割条件涉及任何必须在交割前取得或完成政府机关的批准、同意、许可或备案时,任何一方不得对其予以豁免。

3.4 自交割条件全部满足或被豁免之日起三十(30)日内,各方应友好协商,依序办理以下交割事项:

3.4.1 自交割条件全部满足或被豁免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全部出资现金一次性足额汇入指定银行账户。

3.4.2 自乙方向目标公司出资金额全部到位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甲方及目标公司应向结算公司办理出资股份过户登记。为办理出资股份过户登记目的,甲方应自交割条件全部满足或被豁免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与目标公司另行签署《股份转让暨股份出资协议》(如需)。

3.4.3 自目标公司取得结算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之日(“交割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目标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向甲方、乙方签发或换发《出资证明书》。

4 交割后安排

4.1 上市公司法人治理安排

4.1.1 本次交易交割完成后,上市公司董事会 6 名非独立董事及 3 名独立董事中,甲方有权向上市公司提名1名非独立董事,由乙方提名 3名非独立董事及3名独立董事。

4.1.2 自交割日起三十(3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采取适当措施,促使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董事会改组及公司章程修订(如有)等议案并发出股东会通知。

4.1.3 本次交易交割完成后,甲方根据本合同第4.1.1 条提名并经上市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的非独立董事,应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各方促使其提名或推荐的上市公司董事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相关会议上投赞成票,以实现前述安排。

4.2 支持上市公司发展

4.2.1 本次交易交割完成后,乙方及其关联方应支持上市公司业务发展,尽最大商业努力推广和落实上市公司产品及服务的使用,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自身业务订单、促成外部业务合作等方式为上市公司提供战略协同及业绩增量。

4.2.2 自交割日起三十六(36)个月内,乙方或其关联方应牵头筹划并促使上市公司向深交所提交向乙方及/或其关联方定向发行股票申报,以提升上市公司资产质量、业绩水平和盈利能力,进一步巩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股东方应共同就上述事项提供必要支持。如因监管条件、市场环境等客观原因不利于上市公司在前述期限内筹划实施上述交易的,经股东方协商一致后,可适当延长前述期限。

4.2.3 本次交易交割完成后、且在乙方或其关联方认购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前,在符合国资监管要求下,目标公司应通过股东借款形式向上市公司提供财务支持。财务支持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3.85 亿元且不高于乙方出资现金,借款利息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4.2.4 本次交易交割完成后,在符合适用法律及目标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并完成上市公司经营目标的前提下,乙方应促使目标公司维护上市公司员工权益稳定、员工队伍稳定和经营管理团队稳定。

5 过渡期

5.1 于签署日至交割日之间的过渡期间(“过渡期”),甲方将按其以往惯常的方式继续合法合规、合理谨慎地行使上市公司股东权利、参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过渡期内,下列事项的提案由股东方沟通达成一致后,甲方方可向上市公司股东会提交下列事项的提案,及/或在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下列事项时投赞成票:

(a) 变更主营业务或发生重大的经营方针变化。

(b) 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动,或进行重大的新增对外投资。

(c) 补充、变更或修改章程、合伙协议或其他组织性文件,且该等补充、变更或修改将对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产生重大影响。

(d) 出售、转让、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重大资产或业务。

(e) 向现有股东分红或以任何方式分配收益。

(f) 收购第三方重大资产,向第三方提供任何重大借款或担保,或为第三方承担任何重大负债及责任。

(g) 与第三方订立任何可能对上市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战略合作、经营合作等类似协议。

(h) 在涉及重大利益的诉讼、仲裁或争议中,擅自放弃权利、接受或承认对方的请求,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维护上市公司利益的除外。

(i) 从事任何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业务、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活动。

5.2 为免疑义,上市公司发生或进行的以下事项不受本合同第 5.1 条的限制:

(a) 在惯常业务运营范围内的事项。

(b) 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相互间的协议、交易或其他安排。

(c) 根据在本合同签署日前已签署的合同的约定而完成或履行义务。

(d) 在紧急或灾难情况下为尽量减少此类情况的不利影响而善意合理开展的任何事项(即便不在其正常业务运营范围内),但应当在采取相关行动之前或在紧急情况下于采取行动之后尽快,就发生的紧急情况以及具体采取的行动(如适用,包括已经发生或预计发生的相关费用)在获知相关信息后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e) 为遵守适用法律或任何政府机关的要求所需采取的任何作为、不作为或其他事项,但甲方在获知相关信息后应在该等法律允许的范围以及时间内,将相关情形书面通知乙方。

(f) 为完成本合同约定或为履行本合同目的而采取相关行动。

5.3 过渡期内,股东方可就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相关事项进行沟通。对于股东方经协商一致的事项(如有),甲方应在符合适用法律、上市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合法合规方式促使上市公司予以实施。

5.4 过渡期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或为履行本合同目的,甲方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就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相关的任何交易事宜签署书面协议。

5.5 过渡期内,任何一方在相关重要方面未能遵守或未满足其依照本合同应遵守或满足的任何约定、条件或协议或任何先决条件无法满足,该方应于前述情形发生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通知另一方。

6 合同的成立、生效

6.1 本合同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其中,本次交易目的等条款自本次交易获得甲方和乙方有权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之日起生效,其他条款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

6.2 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各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 违约责任

7.1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或目标公司章程项下的重要义务,或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陈述或保证在重大方面不真实或不准确,则构成对本合同的违约(该方为“违约方”)。

7.2 本合同违约方应就其违约行为造成的目标公司和/或守约方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7.3 本条约定不影响非违约方依据本合同其他条款及适用法律规定主张其他权利或者享有其他救济。

7.4 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合同的规定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免除。

除上述主要内容外,《增资合同》还对目标公司法人治理、股权转让、经营管理、利润分配、解散和清算,合同保密、变更与终止、不可抗力、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等事项做了相关约定。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 712,418,457 股,均为无限售流通股,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受限制的情况。

五、本次权益变动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国投高新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审批程序。

(二)尚需履行的相关程序

1、本次交易尚需取得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

2、本次交易尚需取得浙江省国资委的批准;

3、本次交易尚需完成深交所的合规性审查;

4、本次交易尚需完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查;

5、本次交易尚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股份过户相关手续;

6、其他必要的程序。

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批准,以及最终取得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后续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披露进展情况,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当披露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受让方的调查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受让方具备收购人的资格条件,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未清除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等有损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神州高铁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违背信息披露义务人此前承诺的情形;

2、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因本次交易所导致的权益变动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其他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增资合同》;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交易的内部决策文件;

(五)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已备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以备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中国国投高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丁后稳

签署日期 2026 年 7 月 13 日

(此页无正文,为《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 中国国投高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丁后稳

签署日期 2026 年 7 月 13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59号院1号楼中坤大厦16层
股票简称神州高铁股票代码000008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中国国投高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中关村软件园信息中心201B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减少☑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否□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否☑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继承□ 赠与□ 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股票种类:A股普通股股票持股数量:712,418,457股持股比例:26.23%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股票种类:A股普通股股票变动数量:减少600,000,000股变动比例:减少22.09%变动后持股数量:112,418,457股变动后持股比例:4.14%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时间:本次协议转让股份过户之日方式:协议转让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是□ 否□ 不适用☑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或增持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是□ 否☑
市公司股票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 □ 否☑ 不适用□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是 □ 否☑ 不适用□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 否□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 □ 否☑

(此页无正文,为《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中国国投高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丁后稳

签署日期 2026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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