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的召开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7月10 日(星期五)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 7月10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7月 1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10日上午9:15至2026年7月10日下午 15:00。
(2)现场会议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62 号新华都大厦北楼 7层;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倪国涛先生;
(6)会议通知情况:公司已于 2026 年 6 月 25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31)。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15 人,代表股份318,108,3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11,982,472 股<sup>1</sup>的 44.6792%。
(1)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7,786,2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711,982,472 股的 2.4981%。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13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300,322,0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711,982,472股的 42.1811%。
(3)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209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4,198,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711,982,472 股的 0.5896%。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会秘书)及董事候选人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本次股东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7,036,2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30%;反对 1,02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30%;弃权 4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
同意 3,12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4616%;反对1,02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4759%;弃权4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24%。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符合《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2、以累积投票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选举陈船筑先生为公司第七届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4,165,9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6069%;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90,5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1814%。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2)选举邬海波先生为公司第七届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4,164,3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6064%;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88,9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1429%。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3)选举黄璇女士为公司第七届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4,218,3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6234%;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242,9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4291%。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3、以累积投票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选举张会丽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4,166,9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6072%;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91,5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2049%。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2)选举张斌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4,204,3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6190%;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228,9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0956%。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7,002,9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25%;反对 1,03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50%;弃权7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09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6684%;反对1,03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260%;弃权7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56%。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泰和泰(福州)律师事务所蔡顺梅律师、江建华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泰和泰(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六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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