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71
证券简称:德力股份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修订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R CHANGJIANG FINANCINGSERVICES CO.,LIMITED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北张家浜路128 号302-1、302-2、
303-3 室
二〇二六年六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2026 年2月 12 日出具的《关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6〕120010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已收悉。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德力股份”)会同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长江保荐”)、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律师”“锦天城”)、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发行人会计师”“会计师”“天职国际”)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对问询函所涉及的问题认真进行了逐项核查和落实,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的简称或释义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说明书中的相同。本回复中,若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本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 字体 | 含义 |
| 黑体、加粗 |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 |
| 宋体 | 对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保荐人核查意见 |
| 楷体、加粗 | 对募集说明书内容的修改、补充及对回复的修订、财务数据更新 |
目录
问题 1....4
问题 2....64
问题1
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88,541.66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本次发行方式为定价,发行对象为辽宁翼元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翼元航空)。按照发行上限,本次发行完成后,翼元航空将合计持有公司不超过 117,585,200 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 23.08%,本次发行将导致公司实控人发生变化,实际控制人变更为王天重、徐庆华。公司实控人施卫东同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的放弃弃权股份对应提案权、表决权、召集权等全部非财产性权利。
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由翼元航空提名,施卫东有权提名1名常务副总经理及1名财务副总监负责上市公司日用玻璃业务。
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包括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 10.56%;新余德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 5%。截至目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施卫东其持有的 4,900 万股股权质押给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本次发行认购对象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情形,本次再融资方案发行人及实控人与发行对象就控制权转让、经营安排、业绩承诺等相关安排,是否存在不当利益输送、变相担保或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是否存在后续控制权不稳定或发行对象无法获取实际控制权的风险。(2)根据发行前后相关安排分别说明:结合股权变动情况、董事和高管提名的选任情况、公司实际经营及日常管理情况、公司其他重要股东是否谋求取得发行人控制权情况等,说明发行完成后王天重、徐庆华是否具备实际控制、经营管理上市公司的能力,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翼元航空,实际控制人变更为王天重、徐庆华的依据及充分性,翼元航空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是否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并结合王天重、徐庆华一致行动协议签署情况、发行完成后对发行人的管理安排等,说明发行后王天重、徐庆华为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依据。
(3)结合翼元航空、王天重、徐庆华相关情况说明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4)结合施卫东被质押、冻结股份的最新进展情况说明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是否存在较高被强制处置的风险,如是,其放弃表决权事项是否有效、可行,以及公司原实控人、其他5%以上股东是否存在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其他可能会导致控制权不稳定的安排,并结合上述情况说明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制权是否稳定。(5)结合翼元航空股权结构及第三方股东、公司治理、日常经营、是否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及协议具体内容等,说明王天重、徐庆华控制翼元航空的依据,以及是否具备独立有效控制、实际经营管理上市公司的能力。(6)结合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六个月至今翼元航空及其穿透后各层级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及原因、未来拟引入其他股东或现有股东退出计划等,说明是否符合《注册办法》关于发行对象、发行定价、锁定期安排等相关规定。(7)结合翼元航空的经营情况、资金实力等,说明本次认购资金的具体来源,后续还款能力和安排,认购资金是否来源于股权质押,是否存在无法足额认购的风险;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6号》“6-9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对象及其资金来源”的相关规定。(8)明确翼元航空认购股票数量及金额的下限,承诺的最低认购数量应与拟募集的资金金额相匹配。(9)结合翼元航空主营业务、王天重和徐庆华履职经验、发行完成后对发行人管理安排,说明通过本次发行翼元航空成为公司控股股东、王天重和徐庆华成为公司实控人的原因,对发行人的赋能情况,是否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营运能力和盈利能力。(10)结合翼元航空主营业务及实际经营情况说明与公司现有业务是否具备协同性,发行完成后发行人主营业务是否稳定。(11)结合翼元航空及王天重、徐庆华控制的企业的经营及业务开展情况,说明发行人与翼元航空及王天重、徐庆华控制的企业潜在同业竞争情况,本次发行是否导致新增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翼元航空及王天重、徐庆华针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承诺情况。(12)翼元航空及王天重、徐庆华当前是否持有发行人股票,如是,在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内是否减持发行人股票,是否出具“从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13)结合发行人非受限货币资金、利润和现金流情况、项目规划资金需求、银行授信及还款计划、经营性资金需求等,说明本次发行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及规模合理性。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4)(10)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律师对(1)-(7)、(11)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对(7)(13)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本次发行认购对象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情形,本次再融资方案发行人及实控人与发行对象就控制权转让、经营安排、业绩承诺等相关安排,是否存在不当利益输送、变相担保或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是否存在后续控制权不稳定或发行对象无法获取实际控制权的风险
(一)本次发行认购对象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情形
本次发行的对象为翼元航空,翼元航空股权结构图如下:
根据翼元航空的公司章程及其填写的调查表、出具的承诺函,本次发行认购对象为翼元航空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不存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情形。
施卫东与王天重、徐庆华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王天重、徐庆华与中新绿能的股东李志民、刘廷建、何百通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翼元航空及其向上穿透的各级股东填写的调查表以及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反馈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信息查询结果的函》,王天重、徐庆华、李志民、刘廷建、何百通均不属于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及离职人员直系亲属。
(二)本次再融资方案发行人及实控人与发行对象就控制权转让、经营安排、业绩承诺等相关安排
1、控制权转让安排
(1)股份认购方案
2025 年 12 月 23 日,德力股份与翼元航空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翼元航空以现金认购德力股份向其发行不超过 117,585,200 股的股份,占发行完成后德力股份总股本 23.08%。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的数量为准。
德力股份与认购对象翼元航空于 2026 年 6月 2 日签订了《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辽宁翼元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上述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乙方双方确认并同意,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由不超过“88,541.66 万元(含本数)”调整为不超过“81,813.45 万元(含本数)”,股票数量从不超过“117,585,200 股(含本数)”调整为不超过“108,650,000 股(含本数)”。
公司与认购对象翼元航空于 2026 年6月 15 日签订了《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辽宁翼元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上述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乙双方确认并同意,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调整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由“7.53 元/股”调整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从不超过“108,650,000 股(含本数)”调整为“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最高发行股份数量 108,650,000股(含本数)。”
(2)表决权放弃与控制权取得
同日,翼元航空与施卫东签署《合作协议书》。根据该协议,施卫东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上市公司全部股份(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发行前施卫东已持有的股份、和本次发行后通过各种途径新增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使得翼元航空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表决权放弃期限为自翼元航空认购德力股份本次发行的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期限届满后若施卫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低于翼元航空持股比例不足 15%(含 15%),则表决权放弃期限延长至翼元航空持股比例高于施卫东持股比例超过 15%之日止(不含
15%)。
此外,表决权放弃期限内,施卫东承诺不谋求控制权:即施卫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不得以谋求控制权为目的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不会以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单独或共同谋求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不会以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联合其他股东以及其他任何方式以单独或共同谋求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亦不会协助或促使任何其他方通过任何方式谋求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并通过逐步减持等途径巩固翼元航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上述事项实施后,翼元航空及施卫东持有公司股权及表决权情况如下:
| 股东 | 本次发行后 | |
| 持股比例 | 持有表决权 | |
| 施卫东 | 24.80% | 0 |
| 翼元航空 | 21.70% | 21.70% |
注: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81,813.45 万元(含本数),本次发行的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最高发行股份数量 108,650,000 股(含本数)。为便于测算,现按本次发行方案的发行数量上限测算,本次发行后施卫东及翼元航空的持股及表决权情况测算如上(本测算仅基于假设前提,不构成正式发行股份数量,最终发行股份数量待实际发行后确定,下同)。
本次发行完成后,翼元航空最高将持有发行人 108,650,000 股股份,占发行完成后发行人总股本的 21.70%,翼元航空成为发行人控股股东,王天重、徐庆华已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将成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3)持股结构调整与控制权稳固
施卫东已出具承诺,以本次发行成功为前提,本人在上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后,将不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也不会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①《表决权放弃及控制权稳定相关事项之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相关内容
同日,翼元航空与施卫东签署《表决权放弃及控制权稳定相关事项之协议》。为巩固翼元航空控制权地位,在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8 个月内,施卫东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者协议转让等方式调整其持股结构,翼元航空拟通过增持等方式提升其持股比例,使施卫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如有)合计持股比例低于翼元航空,确保翼元航空取得第一大股东地位。2026 年 6月 15日,翼元航空与施卫东签署《表决权放弃及控制权稳定相关事项之补充协议二》,约定在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 个月内,施卫东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者协议转让等方式调整其持股结构,翼元航空拟通过增持等方式提升其持股比例,确保翼元航空持股比例高于施卫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如有)合计持股比例,且双方持股比例差额不低于 6%,以巩固翼元航空第一大股东地位。
此后,施卫东将继续根据市场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调整持股结构,协助翼元航空巩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
②《表决权放弃及控制权稳定相关事项之补充协议》的相关内容
2026 年4月20 日,施卫东与翼元航空签署《表决权放弃及控制权稳定相关事项之补充协议》,主要约定:
A.关于优先受让权机制:施卫东放弃表决权期间,如其拟通过协议转让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则翼元航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施卫东应当提前15 个工作日通知翼元航空,翼元航空应自其收到转让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是否有意愿行使优先受让权及拟购买股份的数量,否则视为放弃优先受让权。
翼元航空未行使优先受让权的,施卫东有权依法将拟减持股份转让给第三方,但施卫东应确保该受让方在股份过户登记前向翼元航空出具书面承诺函,承诺其不会以任何方式单独或与其他方共同谋求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亦不会协助或促使任何其他方通过任何方式谋求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
B.6%持股比例限制:施卫东放弃表决权期间,其减持股份不得导致上市公司任何股东(包括该股东的一致行动人,翼元航空及其控制的企业除外,下同)持股比例超过本次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以下简称“6%限制”)。前述6%限制所约束的情形包括:①该股东在施卫东本次减持前持股比例未超过6%,受让施卫东股份后持股比例超过 6%;②该股东在施卫东本次减持前持股比例已超过6%,受让施卫东股份后持股比例进一步增加。尽管有前述规定,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不受前述6%限制约束:①施卫东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②施卫东已事先取得翼元航空的书面同意;③该股东受让施卫东股份后又以其他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导致其持股比例超过6%。
为免疑义,放弃表决权期间,无论翼元航空是否行使优先受让权,施卫东均应遵守前述6%限制;在任何情况下,施卫东的减持行为均不得导致翼元航空丧失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C.股份赠与的特殊安排:施卫东放弃表决权期间,若其将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赠与任何第三方,不适用前述A、B约定的限制,但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事先获得翼元航空的书面同意;②受赠方应在接受赠与前向翼元航空出具书面承诺函,承诺承继赠与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放弃义务,与施卫东承担同等的表决权放弃义务,继续受原协议及本补充协议的约束;③施卫东的赠与行为不得导致翼元航空丧失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③施卫东先生未来 18 个月内的减持方案
施卫东在未来18 个月内减持的具体方案为:(1)时间窗口:自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8 个月内;(2)减持方式: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合规方式进行;(3)核心目标:通过逐步减持调整施卫东持股结构,确保施卫东持股比例低于翼元航空,使翼元航空成为第一大股东,并协助其巩固控制权地位。
综上,施卫东未来 18 个月内的股份减持行为,将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修正)》及相关监管规则要求,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披露的减持方式、比例、时间区间有序实施,确保减持全过程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2、经营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翼元航空对上市公司董事会改组,改组后上市公司董事会席位调整为7名。其中翼元航空有权提名3名非独立董事和2 名独立董事,施卫东提名 1名非独立董事和1 名独立董事。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由翼元航空提名,施卫东有权提名1名常务副总经理及1名财务副总监负责上市公司原有业务。通过董事会改组及高管提名,完善治理体系,优化经营决策,以满足业务发展需求。
3、业绩承诺
根据《合作协议书》,施卫东与翼元航空业绩承诺安排如下:
施卫东承诺并保证上市公司原有业务(指本协议生效之日上市公司的全部业务,含光伏玻璃板块)在 2026 年、2027 年及 2028 年产生的每年年度经审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不得为负数。且施卫东承诺2026 至2028 三年经审计的日用玻璃业务板块净利润累计不低于4,000 万元。施卫东承诺应维持上市公司原有业务财务指标不触及相关退市风险警示标准。
上市公司原有业务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施卫东应向翼元航空进行现金补偿:
(1)上市公司的原有业务 2026 至2028 年经审计的每年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施卫东应就该负数的绝对值向翼元航空进行现金补偿;
(2)上市公司的 2026 至 2028 年日用玻璃业务板块经审计的净利润累计低于 4,000 万元,施卫东应就该净利润差额的绝对值向翼元航空进行现金补偿;
(3)上市公司的原有业务财务指标触及相关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施卫东应就该财务指标与相关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差额向翼元航空进行现金补偿。
如上市公司原有业务发生一种以上上述情形的,应累计计算施卫东应向翼元航空支付的现金补偿。
施卫东应在上市公司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 60 日内向翼元航空或其指定主体支付补偿款,逾期按每日 0.05%支付违约金;若施卫东对业绩差额有异议,可在15 日内聘请第三方机构复核,复核费用由异议方承担。
(三)是否存在不当利益输送、变相担保或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结合前述情况并经核查,本次发行不存在不当利益输送、变相担保或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1、本次发行认购对象适格,不存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且其认购资金来源于其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出资来源具体情况详见本回复之“第一题/七”相关内容)。
2、结合前述发行人及实控人与发行对象就控制权转让、经营安排、业绩承诺等相关安排,相关安排合法合规。
3、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并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通过,且本次发行价格按照《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定价合法、公允,不存在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4、翼元航空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就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不存在不当利益输送、变相担保或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次发行不存在不当利益输送、变相担保或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四)是否存在后续控制权不稳定或发行对象无法获取实际控制权的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翼元航空不存在后续控制权不稳定或无法获取实际控制权的风险,具体分析如下:
1、股权层面
(1)施卫东已承诺本次发行后放弃全部股份表决权
根据施卫东与翼元航空签署的《合作协议书》《表决权放弃及控制权稳定相关事项之协议》,施卫东承诺股票登记完成后 36 个月内,无条件、不可撤销放弃全部股份表决权,且不得委托第三方行使;若期满后双方持股差距不足 15%(含),放弃期限自动延长至差距超15%。
本次发行后,翼元航空持股比例为21.70%,虽然施卫东仍持有发行人24.80%,但在上述表决权放弃安排生效后,翼元航空将成为发行人拥有单一完整表决权最大股东。
(2)翼元航空内部的一致行动关系与控制权稳固
为确保翼元航空控制权稳定,其内部股东构建了一致行动关系:
①共同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协议
2025 年 12 月 23 日,王天重与徐庆华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双方在行使股东权利时采取一致行动,共同实施对翼元航空的控制,如双方经充分沟通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则以王天重的意见为准。因此,王天重、徐庆华为翼元航空的实际控制人。
②共同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协议的补充与加强
2025 年 12 月 26 日,王天重、徐庆华、中新绿能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中新绿能充分认可王天重、徐庆华对翼元航空股东会及日常经营管理等事项的重大影响,确认王天重、徐庆华为翼元航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且其无意通过任何形式谋求翼元航空的控制权。各方按照达成的一致意见在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如有)中进行表决,对上市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如各方无法就相关决策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各方将无条件同意共同以王天重和徐庆华的意见作为协议各方的最终意见;若王天重和徐庆华意见不一致时,以王天重意见为准。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均不得以委托、信托等任何方式将其所持公司股权的相应股东权利交由其他任何第三人行使。
综上,王天重、徐庆华与中新绿能已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并通过表决权放弃安排及一致行动协议,牢固锁定翼元航空为上市公司单一表决权最大股东,确保了翼元航空对上市公司形成稳定、清晰、持续可控的控制权,上市公司控制权结构稳固可靠。
(3)后续持股调整与控制权巩固
根据《表决权放弃及控制权稳定相关事项之协议》及补充协议,为巩固翼元航空控制权地位,在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8 个月内,施卫东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者协议转让等方式调整其持股结构,翼元航空拟通过增持等方式提升其持股比例,使施卫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如有)合计持股比例低于翼元航空,确保翼元航空取得第一大股东地位。在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施卫东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者协议转让等方式调整其持股结构,翼元航空拟通过增持等方式提升其持股比例,确保翼元航空持股比例高于施卫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如有)合计持股比例,且双方持股比例差额不低于 6%,以巩固翼元航空第一大股东地位。此后,施卫东将继续根据市场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调整持股结构,协助翼元航空巩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
(4)主要股东持股情况及不谋求控制权承诺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直接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为施卫东、锦江集团、德尚投资;本次发行完成后,按本次发行数量上限测算,发行人直接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为翼元航空、施卫东、锦江集团,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 股东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有表决权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有表决权 | |
| 施卫东 | 124,159,350 | 31.68% | 31.68% | 124,159,350 | 24.80% | - |
| 翼元航空 | - | - | - | 108,650,000 | 21.70% | 21.70% |
| 锦江集团 | 41,386,450 | 10.56% | 10.56% | 41,386,450 | 8.27% | 8.27% |
| 德尚投资 | 19,600,000 | 5.00% | 5.00% | 19,600,000 | 3.92% | 3.92% |
由上表可知,本次发行后,其他重要股东的表决权比例均显著低于翼元航空的表决权比例,且该等股东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均无法对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策产生决定性影响。此外,本次发行前后其他直接持股 5%以上的股东均已承诺放弃谋求发行人控制权,具体情况如下:
①施卫东
根据施卫东与翼元航空签署的《表决权放弃及控制权稳定相关事项之协议》,施卫东承诺:“表决权放弃期限内,施卫东不得以谋求控制权为目的直接或间接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不会以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单独或共同谋求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不会以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联合其他股东以及其他任何方式以单独或共同谋求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亦不会协助或促使任何其他方通过任何方式谋求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并通过逐步调整持股结构等途径巩固翼元航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②锦江集团、德尚投资
根据锦江集团、德尚投资出具的《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承诺函》,锦江集团、德尚投资承诺:“不会以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单独或共同谋求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不会以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联合其他股东以及其他任何方式,单独或共同谋求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亦不会协助或促使任何其他方通过任何方式谋求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本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以下任一情形最早发生之日终止:(1)翼元航空认购的本次发行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完成之日起满36 个月;(2)上市公司公告终止本次发行或监管部门作出终止/不予注册决定之日”。
2、治理层面
根据施卫东与翼元航空签署的《合作协议书》,本次发行完成后,施卫东应保证配合翼元航空对公司董事会改组,改组后的董事会席位调整为 7名,翼元航空提名 3名非独立董事(占非独立董事席位的三分之二)及2 名独立董事,占据董事会多数席位,能够主导董事会决策。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核心高管由翼元航空提名,进一步巩固了翼元航空在公司经营层面的控制权。
3、协议约束层面
翼元航空已与施卫东签署《合作协议书》《表决权放弃及控制权稳定相关事项之协议》,该等协议系各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合规,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上述协议明确约定,施卫东作出的表决权放弃承诺不可撤销,放弃权利范围涵盖提案权、表决权等全部非财产性权利,能够在法律层面有效保证控制权稳定。
综上所述,根据施卫东与翼元航空签署的协议,本次发行完成后,翼元航空从股权层面、治理层面及协议约束层面均能保证稳定的控制权,上市公司控制权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翼元航空不存在后续控制权不稳定或无法获取实际控制权的风险。
(五)补充风险提示
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重大事项提示”之“二、特别风险提示”及“第六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因素”之“二、经营风险”补充披露如下:
“(七)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施卫东已承诺无条件、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公司全部股份对应的提案权、表决权、召集权等全部非财产性权利,且承诺在约定期限内通过减持等方式巩固翼元航空的控制权地位,翼元航空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王天重、徐庆华将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但若后续出现其他重大不确定性事项,可能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及表决权结构发生变化。
(六)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对象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公司章程;
2、查阅发行对象及其向上穿透的各级股东填写的调查表,获取发行对象关于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持股情形的承诺函,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公开途径,核查发行对象是否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持股的情形;
3、获取并查阅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6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及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5 年第四次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4、获取德力股份与翼元航空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合作协议书》《表决权放弃及控制权稳定相关事项之协议》《表决权放弃及控制权稳定相关事项之补充协议》《表决权放弃及控制权稳定相关事项之补充协议二》等,核查关于控制权转让、经营安排、业绩承诺等相关安排;
5、获取并查阅王天重、徐庆华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王天重、徐庆华与中新绿能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
6、获取并查阅发行对象就是否存在不当利益输送等情形出具的承诺函;
7、获取锦江集团、德尚投资出具的《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承诺函》。
(七)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人、发行人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对象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情形;本次再融资方案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与发行对象就控制权转让、经营安排、业绩承诺等相关安排合理、清晰,不存在不当利益输送、变相担保或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公司控制权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不存在后续控制权不稳定或无法获取实际控制权的风险。
二、根据发行前后相关安排分别说明:结合股权变动情况、董事和高管提名的选任情况、公司实际经营及日常管理情况、公司其他重要股东是否谋求取得发行人控制权情况等,说明发行完成后王天重、徐庆华是否具备实际控制、经营管理上市公司的能力,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翼元航空,实际控制人变更为王天重、徐庆华的依据及充分性,翼元航空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是否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并结合王天重、徐庆华一致行动协议签署情况、发行完成后对发行人的管理安排等,说明发行后王天重、徐庆华为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依据;请收购方明确其取得控制权后如何规范参与上市公司治理、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增强上市公司回报能力,同时客观揭示相关风险与不确定性
(一)结合股权变动情况、董事和高管提名的选任情况、公司实际经营及日常管理情况、公司其他重要股东是否谋求取得发行人控制权情况等,说明发行完成后王天重、徐庆华是否具备实际控制、经营管理上市公司的能力,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翼元航空,实际控制人变更为王天重、徐庆华的依据及充分性,翼元航空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是否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1、发行前后股权变动情况、董事和高管提名的选任情况、公司实际经营及日常管理情况、公司其他重要股东是否谋求取得发行人控制权情况等
(1)发行前后股权变动情况
根据施卫东与翼元航空签署的《合作协议书》《表决权放弃及控制权稳定相关事项之协议》,本次发行前,翼元航空未持有发行人股份;施卫东持有发行人124,159,350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31.68%。本次发行完成后,按本次发行数量上限测算,翼元航空最高将持有公司 108,650,000 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 21.70%;施卫东持有发行人 124,159,350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24.80%,施卫东将放弃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本次发行前后,施卫东及本次发行对象翼元航空的股权变动情况如下:
| 股东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有表决权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有表决权 | |
| 施卫东 | 124,159,350 | 31.68% | 31.68% | 124,159,350 | 24.80% | - |
| 翼元航空 | - | - | - | 108,650,000 | 21.70% | 21.70% |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选任情况
①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和选任情况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现有董事9名,其中8名董事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核通过并由公司董事会提名,股东大会选举产生;1名职工董事由工会委员会提名,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发行人现有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1 名、副总经理3名、董事会秘书1名、财务总监1 名,其中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全部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
②本次发行后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和选任安排
根据施卫东与翼元航空签署的《合作协议书》,本次发行完成后,在董事会方面,施卫东应保证配合翼元航空对公司董事会改组,改组后的董事会席位调整为 7名,其中翼元航空有权提名3名非独立董事和2 名独立董事,施卫东提名1名非独立董事和1名独立董事;在高级管理人员方面,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由翼元航空提名,施卫东有权提名1 名常务副总经理及1名财务副总监。
(3)公司实际经营及日常管理情况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已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了公司规范运作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建立了由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管理层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及管理层为公司的决策及执行机构,涉及公司经营的重大事项需经股东会及董事会审议通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管理层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及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授权开展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如前所述,本次发行完成后,翼元航空将控制董事会的多数席位,并有权提名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核心管理层,由此实现对发行人日常经营的有效管控。
(4)公司其他重要股东是否谋求取得发行人控制权情况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直接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为施卫东、锦江集团、德尚投资。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直接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为翼元航空、施卫东、锦江集团,其他重要股东的表决权比例均显著低于翼元航空的表决权比例,且该等股东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均无法对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策产生决定性影响。此外,本次发行前后其他直接持股 5%以上的股东均已承诺放弃谋求发行人控制权,具体情况详见本回复问题 1 之“一/(四)是否存在后续控制权不稳定或发行对象无法获取实际控制权的风险”。
2、发行完成后王天重、徐庆华是否具备实际控制、经营管理上市公司的能力
根据王天重、徐庆华填写的调查表,王天重、徐庆华长期深耕航空航天领域,曾先后投资控股沈阳陆胜航空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胜航空”)、辽宁华天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天股份”),并在上述公司担任核心管理职务。其中,王天重担任华天股份董事长;徐庆华历任陆胜航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华天股份董事兼财务总监,二人均全面参与企业经营管理。
华天股份系航空航天、深海装备领域领先企业,专注于航空航天精密零部件及深海装备的研发与批量生产,主导产品钛合金零部件、铝合金零组件、钢零件、复合材料零组件及航空工艺装备,系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和辽宁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在王天重、徐庆华及其核心管理团队的主导下,华天股份积极把握市场发展机遇,持续优化经营模式与管理水平,经营业绩保持稳健,具备良好的盈利能力与持续经营能力。
在华天股份经营过程中,王天重、徐庆华积累了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产业运营经验和深厚的产业资源储备,为其实际控制、经营管理上市公司奠定了基础。此外,华天股份曾于2022 年10 月向辽宁证监局申请上市辅导备案。在筹备及辅导过程中,王天重、徐庆华系统学习并熟悉了资本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上市公司治理规范,其具备相应的资本市场合规意识。
综上,王天重、徐庆华的相关履历与经验能够保障其有效履行职务,依法行使相关决策和管理职能,其具备实际控制、经营管理上市公司的能力。
3、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翼元航空,实际控制人变更为王天重、徐庆华的依据及充分性
(1)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认定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5.1 条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控股股东系依据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能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东。
(2)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翼元航空,实际控制人变更为王天重、徐庆华的相关依据充分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前述股权变动情况、董事和高管提名的选任情况、公司实际经营及日常管理情况、公司其他重要股东是否谋求取得发行人控制权情况等情况,本次发行后,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翼元航空,实际控制人变更为王天重、徐庆华的相关依据充分,具体如下:
股权及股东会层面,如本题前文所述,本次发行完成后,翼元航空最高将持有公司 21.70%的股份及表决权。同时,公司原控股股东已承诺放弃全部表决权,且其他重要股东(锦江集团、德尚投资)持股分散并已承诺不谋求控制权,翼元航空将成为上市公司单一拥有表决权比例最高的股东,其支配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董事会层面,如本题前文所述,翼元航空有权提名上市公司7名董事中的5名(含 3名非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占董事会席位的三分之二以上。翼元航空能够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选任,从而对董事会决议产生实质性影响。
日常经营管理层面,如本题前文所述,本次发行完成后,翼元航空有权提名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核心管理层,由此实现对发行人日常经营的有效管控。
综上,本次发行完成后,翼元航空在股权表决权、董事会决策及日常经营管理等方面均能对公司施加重大决定性影响,能够决定和实质影响公司的经营方针、重大事项决策和日常经营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翼元航空依据充分。此外,王天重、徐庆华为翼元航空的共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能够通过翼元航空实现对发行人的实际控制,具体分析详见本问询回复之“问题1/五、”相关内容。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王天重、徐庆华的依据充分。
4、翼元航空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是否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注册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本次发行完成后,翼元航空最高将持有公司 108,650,000 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21.70%,将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取得公司实际控制权,属于《注册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规定的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因此,翼元航空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符合《注册办
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结合王天重、徐庆华一致行动协议签署情况、发行完成后对发行人的管理安排等,说明发行后王天重、徐庆华为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依据
1、王天重、徐庆华一致行动协议签署情况
2025 年 12 月 23 日,王天重、徐庆华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在行使公司股东权利时采取一致行动,并在公司股东会表决中一致投票,共同实施对翼元航空的控制;如双方无法就相关决策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则以王天重的意见为准。
2025 年 12 月 26 日,王天重、徐庆华与中新绿能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中新绿能充分认可王天重、徐庆华对翼元航空股东会及日常经营管理等事项的重大影响,确认王天重、徐庆华为翼元航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且其无意通过任何形式谋求翼元航空的控制权;在此基础上,约定中新绿能与王天重、徐庆华在翼元航空股东会等决策中采取一致行动,并同意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以王天重和徐庆华的意见作为最终意见,若王天重和徐庆华意见不一致时,以王天重意见为准。
前述一致行动协议及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 条款/事项 | 具体约定 |
| 签署主体 | 王天重、徐庆华与中新绿能 |
| 一致行动的前提及特别声明 | 中新绿能充分认可王天重、徐庆华对翼元航空股东会及日常经营管理等事项的重大影响,确认王天重、徐庆华为翼元航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且其无意通过任何形式谋求翼元航空的控制权。 |
| 一致行动的范围 | 1、各方同意,各方在行使公司股东权利(包括提案、表决权等权利)时采取一致行动,并在公司股东会表决中一致投票。2、各方同意,若后续公司组建董事会,各方(包括各方委派董事)在公司董事会决策中应遵循本协议约定的一致行动原则,在公司董事会表决中一致投票。3、各方同意,在通过翼元航空对上市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委派董事、推荐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其他提案并行使表决权)时,各方应事先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
| 一致行动的决策机制违约责任 | 协议各方应在翼元航空股东会、董事会(如有)相关决策事项表决前、通过翼元航空对上市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前进行协商(可通过书面函件、邮件或现场会议等形式进行),直至达成一致意见。各方确认并同意,如各方无法就相关决策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各方将无条件同意共同以王天重和徐庆华的意见作为协议各方的最终意见;若王天重和徐庆华意见不一致时,以王天重意见为准。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未按一致行动意见行使股东或董事权利,应赔偿由此给公司及其他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诉讼费、律师费等)。2、若因一方违约导致公司决策延误或无效,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公司正常运营。 |
| 有效期 | 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成立并生效,有效期至翼元航空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满36个月时终止。 |
2、发行完成后对发行人的管理安排
根据施卫东与翼元航空签署的《合作协议书》,本次发行完成后,在董事会方面,施卫东应保证配合翼元航空对公司董事会改组,改组后的董事会席位调整为 7名,其中翼元航空有权提名3名非独立董事和2 名独立董事,施卫东提名1名非独立董事和1名独立董事;在高级管理人员方面,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由翼元航空提名,施卫东有权提名1 名常务副总经理及1名财务副总监。
3、发行后王天重、徐庆华为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依据
依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第七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 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 号》”),结合王天重、徐庆华的一致行动协议签署情况及本次发行完成后对发行人的管理安排等实际情况,发行完成后王天重、徐庆华构成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具体分析及依据如下:
|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相关规定 | 发行人实际情况 | |
| 发行人主张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每人都必须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 | 王天重、徐庆华分别持有翼元航空38%、37%的股份,并分别担任翼元航空的董事兼总经理、财务总监。本次发行完成后,按本次发行数量上限测算,王天重、徐庆华将通过翼元航空间接支配发行人21.70%的股份及相应的表决权;此外,公司原控股股东施卫东已承诺放弃全部表决权,且其他重要股东(锦江集团、德尚投资)持股分散并已承诺不谋求控制权,翼元航空将成为公司单一拥有表决权比例最高的股东,王天重、徐庆华将通过翼元航空间接支配的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
| 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 | 如前所述,发行人已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了公司规范运作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建立了由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管理层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 | |
| 3.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一般应当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予以明确。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必须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并对发生意见分歧或者纠纷时的解决机制作出安排。该情况在最近三十六个月(主板)或者二十四个月(科创板、创业板)内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多人没有出现重大变更; | 如前所述,王天重、徐庆华已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并共同与中新绿能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在行使公司股东权利时采取一致行动,并在公司股东会表决中一致投票,共同实施对翼元航空的控制;此外,中新绿能已声明充分认可王天重、徐庆华对翼元航空股东会及日常经营管理等事项的重大影响,确认王天重、徐庆华为翼元航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且其无意通过任何形式谋求翼元航空的控制权,在此基础上,中新绿能与王天重、徐庆华在翼元航空股东会等决策中采取一致行动。前述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经签署后合法有效;各方已明确约定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各方已对发生意见分歧或者纠纷时的解决机制作出安排,明确如各方无法就相关决策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将无条件同意共同以王天重和徐庆华的意见作为协议各方的最终意见,若王天重和徐庆华意见不一致时,以王天重意见为准。该协议至翼元航空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满36个月时终止,王天重、徐庆华二人共同控制发行人的情况在本次发行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 | |
| 4.根据发行人的具体情况认为发行人应当符合的其他条件。 | 如前所述,根据施卫东与翼元航空签署的《合作协议书》关于发行完成后对发行人的管理安排,翼元航空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同时有权提名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核心管理层,其能够决定和实质影响发行人的经营方针、重大事项决策和日常经营管理。王天重、徐庆华分别持有翼元航空38%、37%的股份,并分别担任翼元航空的董事兼总经理、财务总监,通过一致行动的安排,能够通过翼元航空共同决定和实质影响发行人的经营方针、重大事项决策和日常经营管理。 | |
| 法定或者约定形成的一致行动关系并不必然导致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发行人及中介机构不应为扩大履行实际控制人义务的主体范围或者满足发行条件而作出违背事实的认定。主张通过一致行动协议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但无第一大股东为纯财务投资人等合理理由的,一般不能排除第一大股东为共同控制人。共同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发生意见分歧或者纠纷时的解决机制。 | 中新绿能虽与王天重、徐庆华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但协议明确约定:如各方无法就相关决策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将无条件同意共同以王天重和徐庆华的意见为最终意见;同时,中新绿能已明确声明,充分认可王天重、徐庆华对翼元航空股东会及日常经营管理等事项的重大影响,确认王天重、徐庆华为翼元航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且其无意通过任何形式谋求翼元航空的控制权。因此,中新绿能虽与王天重、徐庆华存在约定的一致行动关系,但因其不享有控制权相关核心权利、亦无谋求控制权的意图,其不构成翼元航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亦不构成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 |
(三)请收购方明确其取得控制权后如何规范参与上市公司治理、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增强上市公司回报能力,同时客观揭示相关风险与不确定性
1、规范参与上市公司治理
德力股份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已经按照《公司法》、中国证监会有关法规的要求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其中,股东会是发行人的最高权力机构,对发行人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有权选任和解除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广泛的决定权;董事会负责执行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及对公司经营活动的指挥与管理,同时,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董事会工作情况。董事会下设4个专门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对公司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经营管理层由公司董事会聘任,负责组织实施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事项,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督导各职能部门的工作。
翼元航空会严格遵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有关法规及上市公司现有章程及治理制度,规范参与上市公司治理,不违法干预上市公司日常经营决策,保障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上的独立性,不与上市公司发生违规关联交易,不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
在参与上市公司决策时,翼元航空会严格遵循议事规则,基于上市公司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审慎投票,不强行干预上市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人事任免等日常经营管理事项。
翼元航空会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提供与自身相关的、需披露的信息,保障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2、提升上市公司质量
翼元航空可依托实控人控制的华天股份等资源,为未来德力股份的发展在资金及管理方面进行赋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可进一步提升公司流动性水平,满足公司业务的发展需求,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也可以改善公司资产结构,增强公司抵御风险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3、增强上市公司回报能力的具体安排
通过翼元航空在资金及管理方面的赋能,本次发行有利于推动公司持续发展,提升经营业绩和现金流水平,为股东回报提供坚实的财务基础。同时,督促原控股股东施卫东履行业绩承诺,确保上市公司业绩的实现,保障股东长期回报的稳定性。
此外,为了健全和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稳定、可持续的利润分配机制,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5]5 号)及《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发展规划、行业情况、融资成本等因素,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 年-2027 年)》。翼元航空将会结合上市公司盈利水平和现金流状况,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前提下,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回报股东,合理确定现金分红比例,确保股东能够分享上市公司发展成果。
4、补充风险提示
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重大事项提示”之“二、特别风险提示”及“第六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因素”之“二、经营风险”补充披露如下:
“(八)协同性风险
翼元航空尚未开展实际业务,与上市公司现有业务不存在协同性。但翼元航空可依托实控人控制的华天股份等资源,为未来德力股份的发展在资金及管理方面进行整合赋能。翼元航空会严格遵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有关法规及上市公司现有章程及治理制度参与上市公司管理,致力于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并增强上市公司回报能力。如本次发行所预期的赋能作用无法及时实现,进而影响公司业绩改善进度无法快速扭转持续亏损局面。若整合不当,可能引发内部运营效率下降,影响上市公司质量提升与回报增强。”
(四)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发行对象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合作协议书》《表决权放弃及控制权稳定相关事项之协议》及《募集说明书》等发行人的公开披露文件,并获取发行人的相关说明,了解发行前后股权变动情况、董事和高管提名的选任安排;
2、查阅了《公司章程》等内部治理制度文件,以及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召开的三会会议文件、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董事相关文件;
3、获取锦江集团、德尚投资出具的《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承诺函》;
4、查阅王天重、徐庆华填写的调查表,获取其关于是否具备实际控制、经营管理上市公司的能力的说明,并取得其所投资控股的华天股份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相关资料;
5、获取并查阅王天重、徐庆华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王天重、徐庆华与中新绿能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
6、查阅了《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注册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7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7、取得翼元航空出具的关于取得控制权后规范参与上市公司治理、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增强上市公司回报能力的安排的说明函。
(五)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认为:
结合股权变动情况、董事和高管提名的选任情况、公司实际经营及日常管理情况、公司其他重要股东不谋求取得发行人控制权等情况,本次发行完成后王天重、徐庆华具备实际控制、经营管理上市公司的能力,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翼元航空,实际控制人变更为王天重、徐庆华的相关依据充分,翼元航空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王天重、徐庆华一致行动协议签署情况、发行完成后对发行人的管理安排等,发行后王天重、徐庆华为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充分。翼元航空已明确说明其在取得控制权后规范参与上市公司治理、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增强上市公司回报能力的安排。
三、结合翼元航空、王天重、徐庆华相关情况说明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一)核查内容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二)收购人最近 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三)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根据翼元航空的调查表及王天重、徐庆华的调查表、征信报告和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网站,翼元航空、王天重、徐庆华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列举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符合该条规定,逐项分析如下: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 翼元航空、王天重、徐庆华相关情况 |
| (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翼元航空、王天重、徐庆华均不存在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
| (二)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翼元航空、王天重、徐庆华最近3年均不存在行政处罚或者被立案调查的案件,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
| (三)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翼元航空、王天重、徐庆华均不存在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以及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不诚实信用行为,不存在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的情形。 |
| (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 |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王天重、徐庆华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有关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翼元航空、王天重、徐庆华不存在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
(二)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翼元航空、王天重、徐庆华填写的调查表,并获取其关于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说明;
2、获取王天重、徐庆华的征信报告及无犯罪记录证明;
3、通过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网站检索查询,核查翼元航空、王天重、徐庆华是否存在大额负债、重大违法行为及失信行为等。
(三)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认为,翼元航空、王天重、徐庆华相关情况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四、结合施卫东被质押、冻结股份的最新进展情况说明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是否存在较高被强制处置的风险,如是,其放弃表决权事项是否有效、可行,以及公司原实控人、其他5%以上股东是否存在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其他可能会导致控制权不稳定的安排,并结合上述情况说明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制权是否稳定。
(一)结合施卫东被质押、冻结股份的最新进展情况说明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是否存在较高被强制处置的风险,如是,其放弃表决权事项是否有效、可行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施卫东先生持有发行人 124,159,350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31.68%;其中,为担保其所控制的企业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锦江集团的借款,施卫东先生将所持发行人4,900 万股股份质押给锦江集团,占其持股总数的 39.47%。截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上述股份质押融资项下尚未偿还的借款金额为5,700 万元,其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被司法冻结的情形。以上市公司2026 年3月31 日股票收盘价11.35 元/股计算,尚未偿还的借款金额5,700万元对应公司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为0.99%,占比极低。
施卫东先生具备相应的债务清偿能力,其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较高被强制处置的风险,具体分析如下:
1、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如前所述,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施卫东先生累计质押所持发行人股份数为49,000,000 股,未质押股份数量为 75,159,350 股,以上市公司 2026 年 3 月 31 日股票收盘价 11.35 元/股计算,施卫东持有的质押股份市值约为 55,615.00 万元,未质押股份市值约为 85,305.86 万元,所持股份市值合计约为 140,920.86 万元。施卫东所持股份市值足以覆盖股份质押融资的未偿还金额,具备良好偿债能力。
2、现金流资产情况
施卫东先生个人拥有优质且具备稳定现金流的资产组合,其资产规模及盈利能力足以覆盖潜在的补偿责任,具体资产情况及偿债能力如下:
施卫东家族控制的施普瑞德材料科技(蚌埠)有限公司,经营稳定,2025年末净资产为1.28 亿元(未经审计),未分配利润为6,024 万元(未经审计),具备持续的利润创造能力和现金分红潜力。
施卫东家族控制的南通通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德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拥有多项商铺、土地使用权,年租金收入300 万元以上,能提供稳定的现金流入。根据江苏苏地行土地房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预评估函》(苏地行 NT 房预-2021-07-13A 号),南通通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属的位于南通市通州区张芝山镇德力·新天地共四十六套市场价格为6,554 万元,具备较强的偿债保障.
3、其他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除发行人及施普瑞德材料科技(蚌埠)有限公司、南通通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德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外,施卫东及其妻子蔡祝凤持有多家企业股权,主要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 序号 | 公司名称 | 注册资本/出资总额(万元) | 施卫东及其妻子持股情况 |
| 1 | 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5,000.00 | 施卫东及其妻子蔡祝凤持有100%股权 |
| 2 | 醇萃健康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1,000.00 | 施卫东及其妻子蔡祝凤间接持有100%股权 |
| 3 | 南通敦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50.00 | 施卫东及其妻子蔡祝凤间接持有100%股权 |
| 4 | 上海醇萃酒业发展有限公司 | 50.00 | 施卫东及其妻子蔡祝凤间接持有100%股权 |
| 5 | 凤阳金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00.00 | 施卫东及其妻子蔡祝凤间接持有60%股权 |
| 6 | 上海欧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0,000.00 | 施卫东持有76%股权 |
| 7 | 上海欧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6,200.00 | 施卫东、其妻子蔡祝凤间接合计持有55%财产份额 |
4、个人信用情况
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施卫东不存在被列入被执行人名单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及施卫东出具的相关说明,施卫东信用情况良好,不存在到期未清偿的大额债务,未发生过不良或违约类贷款情形。
综上,施卫东先生财务状况、信用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债务清偿能力,其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较高被强制处置的风险。
(二)公司原实控人、其他 5%以上股东是否存在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其他可能会导致控制权不稳定的安排
根据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及其他 5%以上股东填写的调查表并与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施卫东先生访谈确认,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其他5%以上股东不存在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形,且如前所述,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其他 5%以上股东均已承诺放弃谋求发行人控制权,不存在其他可能会导致控制权不稳定的安排。
(三)结合上述情况说明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制权是否稳定
结合前述股份质押冻结进展、表决权放弃安排、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和其他5%以上股东不存在一致行动约定及公司治理安排等情况,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制权稳定,具体说明如下:
1、本次发行完成后,翼元航空将成为公司单一最大表决权股东,且其内部股东王天重、徐庆华已通过合法有效的一致行动协议及补充协议,形成稳定的共同控制关系,具备明确的分歧解决机制,翼元航空及其实际控制人王天重、徐庆华可主导发行人股东会决策,表决权支配地位清晰且稳固。
2、施卫东先生财务状况、信用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债务清偿能力,其所质押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较高被强制处置的风险;其放弃表决权的安排真实、有效,且其承诺不谋求公司控制权,并将通过逐步调整持股结构等途径巩固翼元航空对公司的控制权,不会对本次发行后的控制权稳定构成不利影响。
3、发行人其他股东持股不高且较为分散,且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均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作出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不稳定的安排,相关股东均承诺不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4、本次发行完成后,翼元航空提名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以及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核心管理层,可主导公司董事会决策与日常经营管理,公司治理结构能够有效保障其共同控制地位持续稳定。
(四)补充风险提示
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重大事项提示”之“二、特别风险提示”及“第六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因素”之“二、经营风险”补充披露如下:
“(九)实际控制人股权质押风险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之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施卫东合计持有公司124,159,35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31.68%;其中,施卫东所持公司 4,900 万股股份质押给锦江集团,占其持股总数的 39.47%。截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本次股份质押融资项下尚未偿还的借款金额为5,700 万元。若公司实际控制人因资金安排不合理、周转不畅等原因,导致无法追加保证金、补充质押物,可能存在其质押的股票被强制执行的风险,进而可能对公司股权结构、日常经营产生影响。”
(五)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并获取施卫东出具的相关说明,取得锦江集团的调查表填写的调查表及其出具的还款对账单,了解施卫东被质押股份的最新进展情况;
2、获取施卫东被质押股份对应的融资协议,以及施卫东家族控制的相关企业财务报表、房产评估函等还款能力相关证明文件;
3、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网站以及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并获取施卫东的《个人信用报告》及其出具的相关说明,了解施卫东及其妻子蔡祝凤的对外投资情况、信用情况及是否存在大额负债情况;
4、查阅公司原实际控制人的访谈笔录及其他 5%以上股东填写的调查表并检索发行人的相关公告,了解其是否存在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其他可能会导致控制权不稳定的安排。
(六)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认为:
结合施卫东被质押、冻结股份的最新进展情况,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较高被强制处置的风险;公司原实控人、其他 5%以上股东不存在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其他可能会导致控制权不稳定的安排,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制权稳定。
五、结合翼元航空股权结构及第三方股东、公司治理、日常经营、是否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及协议具体内容等,说明王天重、徐庆华控制翼元航空的依据,以及是否具备独立有效控制、实际经营管理上市公司的能力。
(一)结合翼元航空股权结构及第三方股东、公司治理、日常经营、是否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及协议具体内容等,说明王天重、徐庆华控制翼元航空的依据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翼元航空股权结构及第三方股东、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及一致行动协议具体内容,王天重、徐庆华能够实际支配翼元航空行为,构成对翼元航空的共同实际控制,具体依据如下:
1、王天重和徐庆华拥有的股权能够决定和实质影响翼元航空的重大事项决策、日常经营管理
在股权结构方面,翼元航空各股东的持股比例分别为王天重持有38%股权、徐庆华持有 37%股权、中新绿能持有 25%股权。王天重、徐庆华合计持有翼元航空75%的股权,该二人持有的股权已足以对翼元航空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治理及日常经营方面,翼元航空建立了由股东会、董事会和管理层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会是翼元航空的权力机构,审议涉及公司经营的重大事项,董事会及管理层为决策及执行机构,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管理层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王天重担任翼元航空的董事兼总经理,徐庆华担任翼元航空的财务负责人,对翼元航空的日常经营管理具有决定性影响。因此,王天重和徐庆华拥有的股权能够决定和实质影响翼元航空的重大事项决策、日常经营管理。
2、王天重和徐庆华已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明确约定采取一致行动,共同实施对翼元航空的控制
如本回复之“第一题/二、/(二)”所述,王天重、徐庆华已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并共同与中新绿能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明确约定:(1)王天重、徐庆华在行使公司股东权利时采取一致行动,并在公司股东会表决中一致投票,共同实施对翼元航空的控制;(2)中新绿能充分认可王天重、徐庆华对翼元航空股东会及日常经营管理等事项的重大影响,确认王天重、徐庆华为翼元航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且其无意通过任何形式谋求翼元航空的控制权;在此基础上,中新绿能与王天重、徐庆华在翼元航空股东会等决策中采取一致行动;(3)王天重、徐庆华与中新绿能应在翼元航空股东会、董事会(如有)相关决策事项表决前、通过翼元航空对上市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前进行协商,直至达成一致意见。如各方无法就相关决策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各方将无条件同意共同以王天重和徐庆华的意见作为协议各方的最终意见;若王天重和徐庆华意见不一致时,以王天重意见为准。
3、第三方股东中新绿能持股比例较小,且其已声明确认王天重、徐庆华的共同实际控制人地位,无意谋求翼元航空的控制权
中新绿能仅持有翼元航空25%股权,持股比例较小,无法单独对公司股东会产生重大影响。此外,如前所述,中新绿能已与王天重和徐庆华已协议约定采取一致行动,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以王天重和徐庆华的意见作为最终意见,且其无意谋求翼元航空的控制权。
综上,王天重、徐庆华持股比例接近,单一个人无法控制翼元航空且已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因此,王天重、徐庆华构成对翼元航空的共同实际控制,相关依据充分。
(二)王天重、徐庆华是否具备独立有效控制、实际经营管理上市公司的能力
结合王天重、徐庆华的相关履历与经营管理企业的经验,其能够有效履行职务,依法行使相关决策和管理职能,具备独立有效控制、实际经营管理上市公司的能力,具体情况详见“第一题/二、/(一)/2、”。
(三)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翼元航空的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档案资料,了解其股权结构及公司治理情况;
2、查阅了王天重、徐庆华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以及与中新绿能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
3、查阅王天重、徐庆华填写的调查表,获取其关于是否具备实际控制、经营管理上市公司的能力的说明,并取得其所投资控股的华天股份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相关资料。
(四)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认为:
王天重、徐庆华构成对翼元航空的共同实际控制,相关依据充分;王天重、徐庆华具备独立有效控制、实际经营管理上市公司的能力。
六、结合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六个月至今翼元航空及其穿透后各层级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及原因、未来拟引入其他股东或现有股东退出计划等,说明是否符合《注册办法》关于发行对象、发行定价、锁定期安排等相关规定。
(一)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六个月至今翼元航空及其穿透后各层级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及原因;
本次发行对象翼元航空成立于 2025 年12 月23 日,自其成立日至本回复出具日,翼元航空及其穿透后各层级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翼元航空的穿透的股权结构如下:
| 层级编号 | 股东名称 | 层级 | 出资比例 | 终止穿透原因 |
| 1 | 王天重 | 第一层 | 38.00% | 自然人 |
| 2 | 徐庆华 | 第一层 | 37.00% | 自然人 |
| 3 | 中新绿能 | 第一层 | 25.00% | - |
| 3-1 | 李志民 | 第二层 | 55% | 自然人 |
| 3-2 | 刘廷建 | 第二层 | 30% | 自然人 |
| 3-3 | 何百通 | 第二层 | 15% | 自然人 |
(二)未来拟引入其他股东或现有股东退出计划等
根据翼元航空的书面确认,翼元航空目前不存在引入股东或股东退出计划。同时,翼元航空承诺,将不会以任何方式从事影响或可能影响翼元航空控制权的行为。
同时,根据翼元航空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翼元航空承诺:翼元航空认购发行人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结束后至限售期届满,翼元航空所取得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份因发行人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说明是否符合《注册办法》关于发行对象、发行定价、锁定期安排等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关于发行对象、发行定价、锁定期安排等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关于发行对象的规定
根据《注册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发行对象应当符合股东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且每次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
根据 2026 年第 1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及其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翼元航空,共1名特定对象,且其符合股东会决议规定的条件,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据此,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关于发行对象的规定。
(2)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关于发行定价的规定
根据《注册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应当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前款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根据《注册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根据发行方案,本次发行是在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发行对象为翼元航空,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股票的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上述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六条及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3)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关于锁定期的规定
根据《注册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该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根据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翼元航空通过认购本次发行股票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其已承诺所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结束后至限售期届满,其由于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所衍生取得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综上,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翼元航空,翼元航空已经承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次所认购的股份,符合《注册办法》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为翼元航空,其锁定期安排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符合当前监管要求,具体分析如下:
| 相关规定 | 基本情况 | 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上市公司应当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 根据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翼元航空通过认购本次发行股票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因此翼元航空承诺,翼元航空认购发行人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 | 是 |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 ||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8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8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 | 是 |
翼元航空已经出具《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具体为: “1、本公司认购发行人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8 个月内不得转让。
1、查阅翼元航空及其穿透后各层级的调查表,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企查查等网站查询,核查翼元航空及其穿透后各层级股权结构情况;
2、本次发行结束后至限售期届满,本公司所取得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份因发行人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3、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对象翼元航空的锁定期安排满足监管要求。
(四)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翼元航空及其穿透后各层级的调查表,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网站查询,核查翼元航空及其穿透后各层级股权结构情况;
2、获取并查阅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2026 年第1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及本次发行方案,核查本次发行对象、发行定价、锁定期等相关安排;
3、获取王天重与徐庆华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王天重、徐庆华、中新绿能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翼元航空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关于特定期间不减持公司股票的承诺及关于不存在引入股东或股东退出计划的相关承诺函,核查其股权安排。
(五)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人、发行人律师认为: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六个月至今翼元航空及其穿透后各层级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截至目前翼元航空无引入其他股东或现有股东退出计划,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关于发行对象、发行定价、锁定期安排等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翼元航空的锁定期安排满足监管要求。
七、结合翼元航空的经营情况、资金实力等,说明本次认购资金的具体来源,后续还款能力和安排,认购资金是否来源于股权质押,是否存在无法足额认购的风险;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6号》“6-9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对象及其资金来源”的相关规定
(一)翼元航空经营情况及资金实力
经核查,翼元航空成立于 2025 年 12 月 23 日,专为本次交易设立,尚未开展实际经营业务,但依托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资产及股东资源,具备充足的资金实力。
翼元航空实际控制人王天重、徐庆华合计持有华天股份 85.50%股权。华天股份为航空航天、深海装备领域领先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和辽宁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华天股份经营良好,盈利能力较强,截至2025 年12 月31 日,华天股份货币资金及交易性金融资产合计约1.44亿元(未经审计),未分配利润约 2.21 亿元(未经审计),具备较强的资金调配能力。此外,王天重、徐庆华拥有大额可支配资产,资金来源包括多年薪酬积
累、华天股份分红收益、房产等。
(二)本次认购资金的具体来源,后续还款能力和安排,认购资金是否来源于股权质押,是否存在无法足额认购的风险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翼元航空本次认购资金不超过 81,813.45 万元(含本数)。根据对发行对象实际控制人王天重、徐庆华及中新绿能股东的访谈和确认,本次认购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具体如下:
| 序号 | 资金类别 | 预计金额 | 具体来源 |
| 1 | 金融机构借款 | 不超过认购金额的70%,暨不超过5.72亿元 | 贷款银行已经出具意向函 |
| 2 | 股东新增出资 | 不低于认购金额的30%,暨不低于2.45亿元 | 翼元航空股东拟向翼元航空出资,用于认购本次发行股份 |
翼元航空股东的增资的资金来源于其股东的薪资、投资累积、分红款及对外投资公司经营所得等自有或自筹资金。
根据王天重、徐庆华等股东及华天股份提供的存款证明、证券投资账户资金等资料,其流动性资产余额约 1.77 亿元;同时,王天重、徐庆华等股东还持有房产、大额股权投资等资产,亦可用于本次认购所需的资金安排;此外,中新绿能与山东金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金岭”)签署《资金合作备忘录》,由山东金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中新绿能提供不超过 2.20 亿元的融资额度,期限为 36 个月,山东金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鲁花道生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该笔资金合作安排系为本次发行提供资金保障。因此,翼元航空及其股东具备出资履约能力。
本次认购中,翼元航空拟通过向金融机构借款方式自筹资金约 5.72 亿元,专项用于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基本情况如下:
1、金融机构借款
根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出具的《贷款意向函》(编号:2226020009),该行拟在符合该函所列条件的前提下为翼元航空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并购贷款项目提供 619,791,620 元整的贷款意向额度(银行最终审批贷款金额以本次发行实际需求为准)。结合与贷款银行的访谈信息,本笔贷款借款期限10 年,贷款利率不低于2.75%左右,上述情况最终以银行审批意见为准。银行放贷的核心为“收回本息”,审批以第一还款来源(直接还款能力)为主,第二还款来源增信措施补充兜底”。目前银行提供了两种并购贷款的实施方案,为并行关系、无先后顺序,具体选择以银行审批结果为准:(1)本次并购贷拟以本次认购股份作为质押,占本次发行股份的比例不超过70%,由华天股份、中新绿能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若不以本次认购的股份作为质押的,则可以由实际控制人王天重、徐庆华个人担保作为替代(保证范围及保证期间覆盖本笔并购贷款)。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出具的《贷款意向函》(编号:2226020009)未约定,且不存在平仓线或预警线。
2、金融机构借款偿还安排及可行性
(1)并购贷款未来还款计划
根据贷款银行访谈,假设 2026 年4 月完成本次发行,并购贷初步还款方式如下,最终审批可能存在细节调整:
| 年份 | 还款时间 | 偿还利息(万元) | 偿还本金(万元) |
| 第1年 | 2026/4/10 | 贷款发放日 | |
| 第1年 | 2026/6/21 | 314.58 | 92.40 |
| 第1年 | 2026/9/21 | 401.32 | |
| 第1年 | 2026/12/21 | 396.96 | 92.40 |
| 第1年 | 2027/3/21 | 391.96 | |
| 第1年还款本息小计 | 1,689.61 | ||
| 第2年 | 2027/6/21 | 400.66 | 92.40 |
| 第2年 | 2027/9/21 | 400.01 | |
| 第2年 | 2027/12/21 | 395.67 | 92.40 |
| 第2年 | 2028/3/21 | 395.02 | |
| 第2年还款本息小计 | 1,776.17 | ||
| 第3年 | 2028/6/21 | 399.37 | 92.40 |
| 第3年 | 2028/9/21 | 398.72 | |
| 第3年 | 2028/12/21 | 394.39 | 92.40 |
| 第3年 | 2029/3/21 | 389.42 | |
| 第3年还款本息小计 | 1,766.69 | ||
| 第4年 | 2029/6/21 | 398.06 | 924.01 |
| 第4年 | 2029/9/21 | 391.58 | |
| 第4年 | 2029/12/21 | 387.32 | 924.01 |
| 第4年 | 2030/3/21 | 376.71 | |
| 第5年 | 2030/6/21 | 385.08 | 924.01 |
| 第5年 | 2030/9/21 | 378.59 | |
| 第5年 | 2030/12/21 | 374.47 | 924.01 |
| 第5年 | 2031/3/21 | 364.00 | |
| 第6年 | 2031/6/21 | 372.09 | 1,848.02 |
| 第6年 | 2031/9/21 | 359.11 | |
| 第6年 | 2031/12/21 | 355.20 | 1,848.02 |
| 第6年 | 2032/3/21 | 342.36 | |
| 第7年 | 2032/6/21 | 346.12 | 1,848.02 |
| 第7年 | 2032/9/21 | 333.13 | |
| 第7年 | 2032/12/21 | 329.51 | 1,848.02 |
| 第7年 | 2033/3/21 | 313.18 | |
| 第8年 | 2033/6/21 | 320.14 | 2,772.03 |
| 第8年 | 2033/9/21 | 300.66 | |
| 第8年 | 2033/12/21 | 297.39 | 2,772.03 |
| 第8年 | 2034/3/21 | 275.07 | |
| 第9年 | 2034/6/21 | 281.18 | 2,772.03 |
| 第9年 | 2034/9/21 | 261.70 | |
| 第9年 | 2034/12/21 | 258.85 | 2,772.03 |
| 第9年 | 2035/3/21 | 236.95 | |
| 第10年 | 2035/6/21 | 242.22 | 4,620.05 |
| 第10年 | 2035/9/21 | 209.75 | |
| 第10年 | 2035/12/21 | 207.47 | 9,240.11 |
| 第10年 | 2036/3/21 | 143.24 | |
| 第10年 | 2036/4/9 | 29.91 | 20,605.44 |
| 合计 | — | 13,549.05 | 57,196.27 |
(2)还款资金来源
并购贷还款来源主要为翼元航空实际控制人的薪资累积、分红款等。本次还款前 3 年偿还本息总额分别为 1,689.61 万元、1,776.17 万元、1,766.69 万元,合计 5,232.47 万元,还本付息压力较小。华天股份作为系航空航天、深海装备领域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和辽宁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经营业绩稳健,历史期间2021 至2023 年,翼元航空实际控制人取得华天股份分红款合计 6,280.19 万元,截至 2025 年 12 月末,华天股份未分配利润约2.21 亿元(未经审计),结合前述华天股份历史分红情况及未分配利润情况,预计完全可覆盖未来三年偿还本息总额。由此可知,前三年翼元航空无法偿还本息的可能性较小。此外,德力股份的未来分红情况可作为本次并购贷的辅助还款资金来源之一。
综上,本次认购资金来源于自有或自筹资金,其中并购贷借款是否需股权质押由银行最终审批决定。预计不存在无法足额认购的风险。
(三)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6号》“6-9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对象及其资金来源”的相关规定
1、本次发行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为保障本次发行的顺利推进,保障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关于本次认购对象翼元航空及其上层股东王天重、徐庆华、中新绿能和山东金岭已出具《关于认购资金来源的承诺函》,确认本次认购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翼元航空及其关联方除外)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综上,本次发行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2、发行对象已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6 号》的相关要求出具承诺函
翼元航空已出具《承诺函》,确认其“(一)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情形;(二)不存在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等违规持股的情形;(三)不存在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上述承诺函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6号》的相关要求。
3、经穿透核查后,发行对象不存在违规持股、不当利益输送等情形,不涉及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的情况
认购对象翼元航空专为本次发行设立,尚未开展实际经营业务,其股东为王天重、徐庆华及中新绿能,中新绿能股东为李志民、刘廷建及何百通。具体情况穿透股权结构表详见本问询回复之“第一题/六、/(一)/1、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六个月至今翼元航空及其穿透后各层级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及原因”。
根据翼元航空及其向上穿透的各级股东填写的调查表以及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反馈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信息查询结果的函》,翼元航空及其向上穿透的各级股东均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不存在违规持股、不当利益输送等情形。翼元航空其向上穿透后的全部自然人股东均不属于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存在离职人员不当入股的情形。
综上,翼元航空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资金来源于自有及自筹资金,具备履行认购义务的能力,认购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号》相关规定。
(四)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人、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获取并查阅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 2026 年第 1次临时股东会决议,核查本次发行对象及认购数量、拟募资金额;
2、获取翼元航空、王天重及徐庆华的存款证明、证券投资账户资金等资金资料;
3、获取并查阅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出具的《贷款意向函》、山东金岭与中新绿能签署的《资金合作备忘录》;
4、访谈翼元航空实际控制人王天重、徐庆华,了解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来源;
5、获取并查阅翼元航空及王天重、徐庆华、中新绿能及山东金岭出具的《关于认购资金来源的承诺函》,以及翼元航空出具的关于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承诺函》,并比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核查资金来源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
6、获取并查阅王天重、徐庆华、李志民、刘廷建及何百通填写的调查问卷;
7、获取并查阅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反馈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信息查询结果的函》,核查相关人员是否属于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
(五)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人、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的来源为自有及自筹资金;相关并购贷借款是否需股权质押由银行最终审批决定;发行对象具备相关借款的还款能力并有可行的偿还安排;预计不存在无法足额认购的风险;认购对象已承诺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号》的相关规定。
八、明确翼元航空认购股票数量及金额的下限,承诺的最低认购数量应与拟募集的资金金额相匹配
(一)本次认购股票数量及金额的下限,承诺的最低认购数量与拟募集的资金金额相匹配
根据翼元航空出具的《关于最低认购数量及金额的承诺函》,翼元航空就认购股票数量下限和认购金额下限等承诺如下:
“1、本公司拟全额认购德力股份 2025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认购金额的下限为本次拟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上限,且不超过 81,813.45 万元(含81,813.45 万元),认购股票数量根据认购价格相应计算而得,且不超过本次发行数量上限(即不超过108,650,000 股)。
2、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若公司股票在本次董事会决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及本次发行价格发生调整的,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综上,翼元航空已明确认购股票数量及金额的下限,且承诺的最低认购数量与拟募集的资金金额相匹配。
(二)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人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获取并查阅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 2026 年第 1次临时股东会决议,核查本次发行对象及认购数量、拟募资金额;
2、获取并查阅翼元航空出具的《关于最低认购数量及金额的承诺函》。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翼元航空已明确认购股票数量及金额的下限,且承诺的最低认购数量与拟募集的资金金额相匹配。
九、结合翼元航空主营业务、王天重和徐庆华履职经验、发行完成后对发行人管理安排,说明通过本次发行翼元航空成为公司控股股东、王天重和徐庆华成为公司实控人的原因,对发行人的赋能情况,是否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营运能力和盈利能力。
(一)结合翼元航空主营业务、王天重和徐庆华履职经验、发行完成后对发行人管理安排,说明通过本次发行翼元航空成为公司控股股东、王天重和徐庆华成为公司实控人的原因
1、翼元航空主营业务
本次收购方翼元航空成立于 2025 年12 月 23 日,尚未开展实际经营,其实际控制人王天重、徐庆华控制的核心资产华天股份具备雄厚的资产实力与丰富的航空航天领域运营经验,为翼元航空赋能德力股份提供了坚实基础。华天股份的基本情况如下所示:
| 企业名称 | 辽宁华天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 |
| 企业住所 |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洪泽路南2-3号 |
| 法定代表人 | 王天重 |
| 注册资本 | 5,847.9536万人民币 |
| 成立日期 | 2015年09月09日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14340680807E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民用航空器零部件设计和生产;民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机械设备研发;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设备租赁;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模具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海洋工程装备制造;海洋工程装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王天重和徐庆华履职经验
王天重先生1978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研究生学历,2007年 5月-2015 年9 月,曾任沈阳陆胜航空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2015 年9月至今为辽宁华天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王天重为沈阳市“兴沈英才计划”高水平技术创新人才,深耕航空航天精密制造领域多年,手握 30 余项国家专利,曾主导多个省市科技计划项目,成功攻克钛合金加工多个行业技术难题,具备深厚的技术积淀与产业洞察力。
徐庆华女士 1964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辽宁大学学士,2006 年 10 月-2015 年9月,曾任沈阳陆胜航空设备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2015年 9月至今为辽宁华天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财务总监,具有充足的管理经验。
王天重、徐庆华控制的华天股份自2022 年起已进入上市辅导阶段,王天重、徐庆华在企业规范化治理、合规运营等方面积累了上市公司治理经验,能够为德力股份后续经营管理优化提供有力支持,具备足够的产业运营经验。
3、发行完成后对发行人管理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翼元航空对上市公司董事会改组,改组后上市公司董事会席位调整为7名。其中翼元航空有权提名3名非独立董事和2 名独立董事,施卫东提名 1名非独立董事和1 名独立董事。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由翼元航空提名,施卫东有权提名1名常务副总经理及1名财务副总监负责上市公司原有业务。
翼元航空通过提名 3名非独立董事(占非独立董事席位的三分之二)及2名独立董事,占据董事会多数席位,能够主导董事会决策。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核心高管由翼元航空提名,进一步巩固了翼元航空在公司经营层面的控制权。
4、通过本次发行翼元航空成为公司控股股东、王天重和徐庆华成为公司实控人的原因
按本次发行数量上限测算,本次交易前后,翼元航空及施卫东拥有的股份及表决权数量变动情况如下:
| 股东名称 | 本次交易变动前(发行前+放弃前) |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表决权数量(股) | 表决权比例 | |
| 翼元航空 | 0 | 0.00% | 0 | 0.00% |
| 施卫东 | 124,159,350 | 31.68% | 124,159,350 | 31.68% |
| 小计 | 124,159,350 | 31.68% | 124,159,350 | 31.68% |
| 股东名称 | 本次交易变动后(发行后+放弃后) |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表决权数量(股) | 表决权比例 | |
| 翼元航空 | 108,650,000 | 21.70% | 108,650,000 | 21.70% |
| 施卫东 | 124,159,350 | 24.80% | 0 | 0.00% |
| 小计 | 232,809,350 | 46.50% | 108,650,000 | 21.70% |
同时,根据协议安排,新增股东翼元航空已明确安排董事会席位及核心管理岗位提名权,具体如下:
(1)董事会席位配置:改组后董事会共 7 名成员,翼元航空有权提名 3名非独立董事和2名独立董事,合计占据5个席位,占比超70%,形成绝对多数优势。
(2)核心管理岗位提名权: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均由翼元航空提名,实现对日常经营管理的控制,确保控制权落地。
通过“董事会绝对多数席位”和“核心高管提名权”的组合,构建了稳固的治理控制体系,保证了翼元航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
综上所述,翼元航空通过本次定增及放弃表决权的方式能实质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王天重、徐庆华为翼元航空的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完成后通过翼元航空间接控制德力股份,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对发行人的赋能情况,是否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营运能力和盈利能力
本次交易将有助于提升发行人未来经营业绩,主要方式和计划如下所示:
1、行业红利及战略落地驱动盈利增长
发行人所属行业为玻璃制品制造业,当前行业中高端产品需求激增,智能化升级空间广阔,公司顺应行业发展趋势将技术研发、产能优化、市场拓展作为核心战略方向。充足的流动资金能为公司持续投入高端器皿生产工艺研发提供资金保障,助力突破手工及机械化生产的良品率瓶颈。此外,流动资金的补充还能增强公司应对市场波动的能力,下游需求增长领域抢占更多市场份额,为实现从传统制造商向高端智能绿色企业的战略转型奠定坚实基础,推动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稳步落地,从根本上提升营收与利润规模。
2、资本结构优化,降低财务费用
2023 年末、2024 年末、2025 年末及 2026 年 3 月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60.12%、68.08%、70.61%及 71.61%。本次募集资金可提升流动性水平、控制财务成本、改善资产结构,降低资金流动性风险,减少财务费用。
3、新股东资源赋能提升盈利预期
翼元航空可依托实控人控制的华天股份等资源,为未来德力股份的发展在资金及管理方面进行赋能,提升盈利预期。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营运能力和盈利能力。
(三)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人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翼元航空、华天股份的工商报告;
2、查阅王天重和徐庆华的调查表,核实履职经历情况;
3、查阅翼元航空和发行人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
4、对本次发行前后表决权变化情况进行测算;
5、查阅王天重与徐庆华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王天重、徐庆华、中新绿能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等文件;
(四)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1、王天重、徐庆华通过其控制的翼元航空认购本次发行股份、原实控人表决权放弃及根据《股份认购协议》约定的管理层调整,翼元航空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王天重、徐庆华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王天重、徐庆华具备足够的公司治理经验,能够为德力股份后续经营管理优化提供有力支持,其控制的核心资产华天股份具备雄厚的资产实力与丰富的航空航天领域运营经验,为翼元航空赋能德力股份提供了坚实基础;
3、本次发行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营运能力和盈利能力。
十、结合翼元航空主营业务及实际经营情况说明与公司现有业务是否具备协同性,发行完成后发行人主营业务是否稳定
(一)结合翼元航空主营业务及实际经营情况说明与公司现有业务是否具备协同性,发行完成后发行人主营业务是否稳定
1、德力股份现有业务
德力股份主要从事日用玻璃器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光伏玻璃的生产、销售业务,日用玻璃业务的主要产品按用途可分为酒具水具类、餐厨用具类和其他用具类。公司经过多年的发展,日用玻璃业务目前拥有“青苹果”、“德力”、“意德丽塔”、“艾格莱雅”等多个系列品牌,拥有代理销售、外贸出口、电子商务、商超销售等多门类的分销渠道及各项器皿工艺制造的产业链过程,能够根据不同的产品类型细化营销渠道和营销模式。
2、翼元航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华天股份业务情况
翼元航空专为本次交易设立,尚未开展实际业务,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协同性。
但翼元航空可依托实控人控制的华天股份等资源,为未来德力股份的发展在资金及管理方面进行赋能。
华天股份成立于 2015 年,是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和辽宁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主营业务聚焦航空航天精密零部件及深海装备的研发与批量生产,主导产品包括钛合金零部件、铝合金零组件、钢零件、复合材料零组件及航空工艺装备,在钛合金高端制造领域具备深厚的产业积淀。
在技术方面,华天股份在钛合金热塑成形技术、钛合金超塑成形技术处于国内领先地位,是国家重点型号主承制单位的供应商,承担了多个型号零部件的生产攻关和批产任务,具备成熟的高端制造技术积累。在人员方面,王天重为沈阳市“兴沈英才计划”高水平技术创新人才,深耕航空航天精密制造领域多年,拥有 30 余项国家专利,曾参与多个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王天重、徐庆华凭借多年行业从业经验,对钛产业链上游原材料供应、中游加工制造、下游终端应用的产业逻辑与行业痛点有着深刻理解;核心团队长期深耕航空航天钛合金零部件领域,熟悉行业技术趋势,具备成熟的技术研发、生产管理与工艺落地能力。在客户及在手订单方面,华天股份作为航空航天领域的供应商,已积累了稳定的优质客户资源,包括国家重点型号主承制单位等国内核心客户,具备成熟的客户开发与维护体系。目前华天股份正承担多个航空航天型号零部件的研发与生产任务,在手订单充足,市场需求稳定,在钛合金高端制造领域具备扎实的市场基础。
综上,本次发行可依托王天重、徐庆华及其控制的华天股份在钛合金高端制造领域的产业积淀,助力上市公司向上游核心原材料环节延伸布局,夯实产业基础,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与持续经营能力。
3、主营业务多元化风险应对措施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主营业务多元化通过各主体开展。日用玻璃业务板块将通过公司及各子公司运营,钛产业布局考虑通过成立子公司等方式开展,这将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的产业布局,提升上市公司整体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
针对面临的现有业务与钛产业多元化经营风险,上市公司制定了相应的战略发展规划,在业务管理及组织结构管理方面制定了相应的计划,并在资产、业务、财务及机构整合方面制定了详细的整合方案。在战略发展规划方面,上市公司在扩大公司在日用玻璃行业中的领先地位的同时考虑通过成立子公司等方式开展钛产业布局,提升公司资产质量、营运能力和盈利能力;在业务管理模式方面,上市公司将构建“统一管控+独立运营”的业务管理模式,实现多元业务的规范化、高效化运营;在组织结构管理方面,上市公司各业务板块将会由独立主体开展,有利于上市公司细化管理,促进上市公司更为全面、有效的组织整合。
通过执行上述计划,上市公司将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在整体上把控上市公司的运营与发展,降低上市公司多元化经营风险。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翼元航空暂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本次发行完成 36 个月后,不排除实施以下事项的可能性:与翼元航空或其他合作方通过合资、合作等方式开展钛产业布局。若未来上市公司与翼元航空或其他合作方合资/合作布局钛产业等相关事项,公司将严格遵循上市公司治理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及外部审批程序(如适用),并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所述,德力股份当前主营业务稳定,暂无主业变更计划,截至目前翼元航空与德力股份不存在协同性,但翼元航空可依托实控人控制的华天股份等资源,为未来德力股份的发展在资金及管理方面进行赋能。
(二)补充风险提示
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重大事项提示”之“二、特别风险提示”及“第六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因素”之“二、经营风险”补充披露如下:
“(八)协同性风险
翼元航空尚未开展实际业务,与上市公司现有业务不存在协同性。但翼元航空可依托实控人控制的华天股份等资源,为未来德力股份的发展在资金及管理方面进行整合赋能。翼元航空会严格遵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有关法规及上市公司现有章程及治理制度参与上市公司管理,致力于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并增强上市公司回报能力。如本次发行所预期的赋能作用无法及时实现,进而影响公司业绩改善进度无法快速扭转持续亏损局面。若整合不当,可能引发内部运营效率下降,影响上市公司质量提升与回报增强。”
(三)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人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翼元航空的工商报告;
2、查阅本次发行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
(四)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1、德力股份当前主营业务稳定,暂无主业变更计划,截至目前翼元航空与德力股份不存在协同性,但翼元航空可依托实控人控制的华天股份等资源,为未来德力股份的发展在资金及管理方面进行赋能。
十一、结合翼元航空及王天重、徐庆华控制的企业的经营及业务开展情况,说明发行人与翼元航空及王天重、徐庆华控制的企业潜在同业竞争情况,本次发行是否导致新增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翼元航空及王天重、徐庆华针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承诺情况。
(一)翼元航空及王天重、徐庆华控制的企业的经营及业务开展情况
经核查,翼元航空无对外投资或控制的企业,王天重、徐庆华控制的企业的经营及业务开展情况如下:
| 序号 | 公司名称 | 成立时间 | 主要股权结构 | 经营范围 | 主营业务/业务开展情况 |
| 1 | 华天股份 | 2015年9月9日 | 王天重持有43.61%股权,徐庆华持有41.90%股权,其他股东持有14.49%股权 | 许可项目:民用航空器零部件设计和生产;民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机械设备研发;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设备租赁;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模具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海洋工程装备制造;海洋工程装备销售。 | 航天航空部件制造 |
| 2 | 天翼星际(辽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2025年12月8日 | 王天重持有59%股权、徐庆华持有41%股权 | 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卫星通信服务;卫星导航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卫星技术综合应用系统集成;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 | 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已注销) |
| 及复合材料销售;通信设备制造;通信设备销售;专业设计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光通信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增材制造;卫星移动通信终端制造;卫星移动通信终端销售;导航终端制造;卫星遥感数据处理;卫星遥感应用系统集成;电子产品销售;光电子器件销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智能机器人销售;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机械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通用零部件制造。 | |||||
| 3 | 辽宁华天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 2023年11月7日 | 华天股份直接持有100%股权,王天重间接持有43.61%股权,徐庆华间接持有41.90%股权 | 一般项目:机械设备研发;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设备租赁;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模具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民用航空器零部件设计和生产;民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生产。 |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
(二)说明发行人与翼元航空及王天重、徐庆华控制的企业潜在同业竞争情况,本次发行是否导致新增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翼元航空及王天重、徐庆华针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承诺情况
1、说明发行人与翼元航空及王天重、徐庆华控制的企业潜在同业竞争情况,本次发行是否导致新增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经核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玻璃制品制造、销售;纸箱、塑料配件加工、销售;房屋机械设备租赁;自营进出口贸易(国家限定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日用玻璃器皿、光伏玻璃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未来发行人拟布局钛产业业务,主要从事上游原材料海绵钛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海绵钛是实现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支撑和保障航空航天、国防军工、舰船装备和海洋工程等领域高端应用的关键核心原材料和重大战略需要的关键保障原材料。
钛产业链整体可划分为上、中、下游三个环节:上游主要为海绵钛的生产与初加工;中游以海绵钛等原料为基础,经熔炼铸锭、锻造、轧制等工艺,制备形成钛合金棒材、板材、型材及各类锻件;下游则通过精密制造、表面处理等深加工工序,将钛合金材料加工为终端零部件产品。
华天股份专注于航空航天精密零部件及深海装备的研发与批量生产,主要从事钛合金零部件、铝合金零组件、钢零件、复合材料零组件及航空工艺装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属于钛产业链下游终端零部件制造环节。从业务流程看,华天股份直接面向中游钛合金材料等进行加工,其生产经营过程不涉及海绵钛的采购、使用与加工,与发行人拟从事的上游海绵钛业务不存在直接供需交易。
综上,未来发行人拟布局的钛产业业务与华天股份所处产业链环节、业务定位、产品形态及功能用途存在明显区分:发行人专注上游海绵钛原材料供应,华天股份聚焦下游精密零部件制造,二者业务不存在相同或类似情形,经营范围不存在实质性重叠,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与华天股份未发生任何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交易,如未来发生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的关联交易,发行人也将严格遵循市场化、公允化原则,参照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定价,确保公允性,并规范履行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以维护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综上,发行人与王天重、徐庆华控制的企业经营范围不存在重叠,业务不存在相同或类似的情况,不存在潜在同业竞争,本次发行不会导致新增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2、翼元航空及王天重、徐庆华针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承诺情况
为规范减少和规范与上市公司未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本次发行后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的翼元航空及其实际控制人王天重、徐庆华已出具书面承诺如下:
“1、本公司/本人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本人或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与发行人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以维护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3、本公司/本人保证不利用在发行人中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公司/本人或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不利用本公司在发行人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发行人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要求发行人违规提供担保。”
为避免与发行人构成直接、间接或潜在的业务竞争给发行人造成损害,本次发行后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的翼元航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王天重、徐庆华已出具书面承诺如下:
“1、本企业/本人目前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1、查阅翼元航空及王天重、徐庆华填写的调查表及其控制的主要企业华天 股份的相关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 查查等公开途径查询,了解翼元航空及王天重、徐庆华控制的企业的经营及业务 开展情况;
2、自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公司/本人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3、不利用发行人控股股东的地位从事任何有损于发行人生产经营的活动;
4、如果因未能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给予全部赔偿。”
(三)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翼元航空及王天重、徐庆华填写的调查表及其控制的主要企业华天股份的相关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公开途径查询,了解翼元航空及王天重、徐庆华控制的企业的经营及业务开展情况;
2、查阅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档案资料,以及报告期内的年度报告等公开披露信息;
3、获取翼元航空及王天重、徐庆华针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四)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认为:
结合翼元航空及王天重、徐庆华控制的企业的经营及业务开展情况,发行人与翼元航空及王天重、徐庆华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况,本次发行不会导致新增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翼元航空及王天重、徐庆华已针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作出相关书面承诺。
十二、翼元航空及王天重、徐庆华当前是否持有发行人股票,如是,在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内是否减持发行人股票,是否出具“从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
(一)翼元航空及王天重、徐庆华当前未持有发行人股票并出具从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
根据翼元航空及王天重、徐庆华承诺函,翼元航空及王天重、徐庆华当前未持有发行人股票。
翼元航空已于 2025 年12 月 23 日出具《关于特定期间不减持公司股票的承诺》,具体如下:“辽宁翼元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德力股份”)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认购对象,针对本次发行承诺:1、本公司于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定价基准日前 6 个月不存在减持所持德力股份股票的情形;2、本公司自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 6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持有的德力股份的股份,亦不存在减持德力股份股份的计划。 ,
综上,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翼元航空已出具“从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发行人的股份”的承诺。
(二)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人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获取并查阅翼元航空及王天重、徐庆华出具的《关于未持有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承诺函》;
2、获取并查阅翼元航空出具的《关于特定期间不减持公司股票的承诺》。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翼元航空及王天重、徐庆华当前未持有发行人股票;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翼元航空已出具“从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发行人的股份”的承诺。
十三、结合发行人非受限货币资金、利润和现金流情况、项目规划资金需求、银行授信及还款计划、经营性资金需求等,说明本次发行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及规模合理性。
(一)非受限货币资金情况
1、非受限货币资金情况
2023年末至2026年3月末,公司货币资金及可自由支配货币资金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6-3-31 | 2025-12-31 | 2024-12-31 | 2023-12-31 |
| 库存现金 | 6.44 | 9.38 | 5.89 | 9.32 |
| 银行存款 | 14,404.84 | 6,766.55 | 5,651.66 | 8,166.13 |
| 其他货币资金 | 10,843.84 | 12,567.93 | 12,488.27 | 10,284.62 |
| 货币资金小计 | 25,255.12 | 19,343.85 | 18,145.82 | 18,460.07 |
| 减:受限货币资金 | 10,838.85 | 12,563.27 | 12,484.25 | 10,284.26 |
| 可自由支配货币资金 | 14,416.27 | 6,780.58 | 5,661.57 | 8,175.81 |
公司货币资金主要为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扣除受限货币资金的部分后,2023 年末至 2026 年 3 月末,公司非受限货币资金余额分别为 8,175.81 万元、5,661.57 万元、6,780.58 万元及 14,416.27 万元。
2、最低现金保有量
最低货币资金保有量为企业为维持其日常营运所需要的最低货币资金(即“最低现金保有量”),根据最低货币资金保有量=年付现成本总额÷货币资金周转次数计算。货币资金周转次数(即“现金周转率”)主要受净营业周期(即“现金周转期”)影响,净营业周期系外购承担付款义务,到收回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产生应收款项的周期,故净营业周期主要受到存货周转期、应收款项周转期及应付款项周转期的影响。净营业周期的长短是决定公司流动资产需要量的重要因素,较短的净营业周期通常表明公司维持现有业务所需货币资金较少。
根据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数据,充分考虑公司日常经营付现成本、费用等,并考虑现金周转效率等因素,公司在现行运营规模下日常经营需要保有的货币资金约为 14,067.05 万元,具体测算过程如下:
| 财务指标 | 计算公式 | 计算结果(万元) |
| 最低货币资金保有量(最低现金保有量)1 | 1=2÷3 | 14,067.05 |
| 最近三年平均付现成本总额2 | 2=4+5-6 | 148,687.84 |
| 最近三年平均营业成本4 | 4 | 136,189.33 |
| 最近三年平均期间费用总额5 | 5 | 27,077.06 |
| 最近三年平均非付现成本总额6 | 6 | 14,578.54 |
| 货币资金周转次数(现金周转率)3(次) | 3=365÷7 | 10.57 |
| 现金周转期7(天) | 7=8+9-10 | 34.53 |
| 存货周转期8(天) | 8 | 158.27 |
| 应收账款(含应收账款融资、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周转期9(天) | 9 | 90.13 |
| 应付账款(含应付票据、合同负债)周转期10(天) | 10 | 213.87 |
注 1: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研发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 注 2:非付现成本总额包括当期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以及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注 3:存货周转期 = 36 5 * 平均存货账面余额/营业成本,公司采用最近三年存货周转期平均值作为测算依据。 注 4:应收账款周转期=365\*(平均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平均应收票据账面余额+平均应收款项融资账面余额+平均预付款项账面余额)/营业收入,公司采用最近三年应收账款周转期平均值作为测算依据。 注 5:应付账款周转期=365\*(平均应付账款账面余额+平均应付票据账面余额+平均合同负债账面余额)/营业成本,公司采用最近三年应付账款周转期平均值作为测算依据。 由上表可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公司可支配货币资金规模,以满足公司日常经营运转及业务发展需求。
(二)利润和现金流情况
2023 年至 2026 年1-3 月,公司利润和现金流量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6年1-3月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 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1,806.74 | -26,008.64 | -17,316.85 | -8,550.94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310.99 | 14,126.65 | 12,434.27 | 13,833.82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078.53 | -5,820.04 | -18,820.12 | -37,751.76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0,084.05 | -7,339.75 | 3,542.29 | 26,362.37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7,635.69 | 1,119.00 | -2,514.24 | 2,823.06 |
2023年至2026年1-3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3,833.82万元、12,434.27 万元、14,126.65 万元和-310.99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8,550.94 万元、-17,316.85 万元、-26,008.64 万元和-1,806.74 万元,公司目前通过经营活动创造现金的能力不强,且各期均有较大的固定资产等投资活动现金流出,现金流入主要通过银行借款等收到筹资活动现金获得。通过本次募集资金,保证公司各项流动资金能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周转需要,降低公司的现金流动性风险。
由于光伏产线停产,基于谨慎性原则,2024 年度及2025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蚌埠光能收入,2024 年度及2025 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扣除蚌埠光能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公司最近三年内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增长率及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 营业收入(注) | 157,184.08 | 159,385.67 | 132,874.59 |
| 营业收入增长率 | -1.38% | 19.95% | 18.25% |
| 2023-2025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含光伏玻璃业务) | 8.76% |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3,657.95 | 11,575.04 | 13,833.82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营业收入 | 15.05% | 7.26% | 10.41% |
| 2023-2025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占营业收入比重平均值 | 10.91% | ||
注:由于光伏产线停产,在测算营业收入增长率时,2024 年度及 2025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光伏玻璃收入,2024 年度及 2025 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扣除蚌埠光能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公司所处行业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支持的领域,且下游消费市场呈逐步复苏的发展趋势,预计公司业务规模将逐步恢复。公司各期营业收入存在较大波动,近 3年复合增长率能够较好地反映公司收入变动的长期趋势,不考虑光伏玻璃业务,基于公司 2025 年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预期,假设 2026 年至 2028 年公司收入增长率为8%,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占收入比重为10%,未来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测算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6 年度 | 2027 年度 | 2028 年度 |
| 营业收入(注) | 169,758.80 | 183,339.51 | 198,006.67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6,975.88 | 18,333.95 | 19,800.67 |
| 未来三年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合计 | 55,110.50 | ||
注:不考虑光伏玻璃业务,基于公司 2025 年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预期测算 2026 年至 2028年营业收入。该数据仅为测算总体资金缺口所用,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年度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
经测算,公司预计未来三年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合计为55,110.50 万元。
(三)银行借款及其他带息债务
截至 2026 年3月末,公司银行借款及其他带息债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序号 | 项目 | 金额 |
| 1 | 短期借款 | 38,507.48 |
| 2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其中:银行借款部分) | 14,633.91 |
| 3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其中:长期应付款部分) | 3,513.03 |
| 4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其中:租赁负债) | 88.63 |
| 5 | 长期借款 | 46,235.99 |
| 6 | 长期应付款 | 306.56 |
| 合计 | 103,285.60 | |
公司带息债务主要为短期借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含银行借款、融资租赁借款、租赁负债)、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等,截至 2026年 3月末,公司带息债务本息合计为103,285.60 万元。
(四)投资项目资金需求
截至 2026 年3月31 日,公司已经审批的投资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总金额 | 已支出金额 | 尚未投入金额 |
| 德力本部能源改造项目 | 17,900.00 | 5,442.18 | 12,457.82 |
| 工业玻璃 G3 窑炉 | 2,000.00 | 2,000.00 | |
| 意德丽塔 F1 改造 | 885.00 | 109.80 | 775.20 |
| 埃及公司项目 | 35,527.50 | 3,673.09 | 31,854.41 |
| 合计 | 56,312.50 | 9,225.06 | 47,087.44 |
(五)经营性资金需求
不考虑光伏玻璃业务,基于公司2025年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预期,假设2026年至2028 年公司收入增长率为8%。同时,假设2026 年至2028 年各项经营性流动资产、经营性流动负债与营业收入保持较稳定的比例关系,与2021 年至2025年过去 5年各项经营性流动资产、经营性流动负债占营业收入的平均比例一致。
公司未来三年新增流动资金缺口具体测算过程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 年 | 过去 5 年各项经营性资产负债占营业收入比例 | 2026 年 | 2027 年 | 2028 年 |
| 营业收入 | 158,394.61 | 100.00% | 169,758.80 | 183,339.51 | 198,006.67 |
| 应收票据 | 4,288.57 | 4.76% | 8,088.85 | 8,735.96 | 9,434.84 |
| 应收账款 | 13,086.85 | 9.86% | 16,731.99 | 18,070.55 | 19,516.20 |
| 应收款项融资 | 15.25 | 0.12% | 212.17 | 229.14 | 247.48 |
| 预付款项 | 1,633.79 | 1.09% | 1,855.30 | 2,003.73 | 2,164.02 |
| 存货 | 43,875.73 | 38.50% | 65,349.93 | 70,577.92 | 76,224.15 |
| 经营性流动资产小计 | 62,900.18 | 54.33% | 92,238.24 | 99,617.30 | 107,586.69 |
| 应付票据 | 12,783.19 | 11.51% | 19,545.50 | 21,109.14 | 22,797.87 |
| 应付账款 | 63,175.92 | 39.47% | 66,997.78 | 72,357.60 | 78,146.21 |
| 预收款项 | - | 0.00% | 0.00 | 0.00 | 0.00 |
| 合同负债 | 4,668.97 | 2.48% | 4,206.97 | 4,543.53 | 4,907.01 |
| 经营性流动负债小计 | 80,628.08 | 53.46% | 90,750.26 | 98,010.28 | 105,851.10 |
| 营运资金占用额 | -17,727.90 | 0.88% | 1,487.99 | 1,607.02 | 1,735.59 |
| 营运资金缺口 | 19,463.48 | ||||
注:不考虑光伏玻璃业务,基于公司 2025 年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预期测算 2026 年至 2028年营业收入。上述预计营业收入主要系公司业务发展规划,基于宏观经济、市场环境等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假设条件下,不构成公司的业绩承诺或业绩预测
以 2028 年末预计营运资金占用额 1,735.59 万元,减去2025 年末实际营运资金占用额-17,727.90 万元,测算得出公司2026 年-2028 年新增营运资金缺口规模为 19,463.48 万元。
综合考虑公司的货币资金余额需偿还有息负债及日常运营资金需求等,公司资金缺口的测算过程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计算公式 | 金额 |
| 截至2026年3月31日可供公司自由支配的货币资金余额 | 1 | 14,416.27 |
| 最低货币资金保有量 | 2 | 14,067.05 |
| 未来三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 3 | 55,110.50 |
| 运营资金追加额 | 4 | 19,463.48 |
| 需归还有息负债 | 5 | 103,285.60 |
| 产线投资项目资金需求 | 6 | 47,087.44 |
| 资金缺口 | 7=6+5+4-3+2-1 | 114,376.80 |
根据上表测算公司未来资金缺口为114,376.80 万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不超过 81,813.45 万元,未超过公司资金缺口,募集资金规模合理。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可以有效缓解公司资金紧张的局面、降低银行信贷的需求以及公司的经营风险,符合公司未来经营发展对流动资金的需要,未超过公司实际需要量。
(六)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人和发行人会计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查阅公司相关财务数据及指标,复核公司未来期间资金需求测算表,分析本次补充流动资金必要性和合理性。
(七)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和发行人会计师认为:
本次发行补充流动资金具有必要性,资金规模具有合理性。
问题2
报告期各期,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6,114.28 万元、-8,122.28 万元、-12,037.12 万元和-7,965.70 万元,持续亏损。2024年度,光伏玻璃毛利率为-24.44%;2025 年1-9 月,光伏玻璃毛利率为-2.88%。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12,053.99 万元、12,380.83万元、16,307.87 万元和 14,870.83 万元。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53,169.27 万元、48,494.19 万元、64,410.98 万元和 57,176.53 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57.22%、51.98%、54.29%和54.88%。报告期内,公司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等长期资产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8.75%、6.75%、4.65%和 7.07%。其中,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 90,936.29 万元、86,027.53 万元、147,934.23 万元及 144,722.99 万元。
报告期内,发行人国际销售占比分别为 24.10%、25.51%、32.43%和 39.67%。报告期内,公司存在 2 家境外子/孙公司,分别为巴基斯坦德力和香港德力,其中公司控股孙公司巴基斯坦德力在巴基斯坦从事海外市场的经营业务,全资子公司香港德力在报告期内未实际开展生产经营业务。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受生态环境局等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截至 2025 年 9 月末,公司财务性投资合计金额为 15,202.63 万元,占公司2025 年 9月30 日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重为 15.57%。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各主营业务经营情况,影响利润的主要因素、主要成本构成、产品定价模式、期间费用变化等,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净利润持续为负的原因及合理性,导致发行人持续亏损的相关影响因素是否消除,未来主营业务经营稳定性情况。(2)说明光伏玻璃报告期毛利率持续为负且的原因及拟改善措施。(3)分行业列示报告期内应收账款结构、账龄、信用政策等情况,是否存在信用政策变长的情形,并结合前述情况、回款情况、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报告期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4)结合报告期内存货构成明细、库龄、备货用途、存货跌价准备计提金额、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存货余额增长与营业收入变化是否匹配,是否存在产品滞销积压的情形;结合公司库存期后价格变化及销售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5)说明各项在建工程的项目名称、具体用途、开工时间、具体建设进展、资金来源、建设进度与原计划是否存在差异,减值准备的计提是否充分、合理,转回或转销的原因及合理性。此外,说明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的具体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规模、开工与竣工时间、转入固定资产内容、依据、时间、金额,并说明结转时点及金额是否准确;结合业务开展与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是否存在产品停售或生产线停产情况、固定资产减值测试的过程等说明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合理性和充分性。(6)结合公司外销收入前五大客户具体情况及报告期内的变动情况、行业竞争情况、公司产品竞争力等,说明公司境外收入可持续性;发行人海外收入确认方法及依据,是否与可比公司一致,最近三年主要客户的函证及回函情况,回函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并说明存在差异的原因。同时,结合海关数据、退税金额与销售额的匹配性等,说明境外收入的真实性。(7)结合主要产品涉及的主要外销国家地区的贸易政策变动情况等,说明相关国家或地区贸易政策变动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其有效性,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其可行性。(8)公司是否存在转贷情形,进行转贷安排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目前规范情况,是否因转贷行为受监管部门处罚。结合公司所受行政处罚金额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据、整改措施及整改进展,说明是否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9)结合公司相关财务科目情况,说明发行人财务性投资认定的谨慎性和合理性,发行人最近一期末是否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的具体情况,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 号》相关规定。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6)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律师对(7)(8)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对(1)-(6)、(9)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各主营业务经营情况,影响利润的主要因素、主要成本构成、产品定价模式、期间费用变化等,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净利润持续为负的原因及合理性,导致发行人持续亏损的相关影响因素是否消除,未来主营业务经营稳定性情况
(一)结合各主营业务经营情况,影响利润的主要因素、主要成本构成、产品定价模式、期间费用变化等,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净利润持续为负的原因及合理性
1、公司主营业务经营情况
公司主营业务涵盖日用玻璃器皿和光伏玻璃两大板块。自 2024 年4 月光伏玻璃项目点火投产后,公司在原有日用玻璃器皿制造的基础上拓展了光伏玻璃的生产与销售业务,形成双轮驱动格局。
(1)日用玻璃器皿板块:稳健增长,产能持续释放
随着西南产业基地玻璃制造项目及巴基斯坦海外项目的陆续投产,公司日用玻璃板块产能和产量稳步提升,带动营业收入持续增长。2023 年至 2026 年 1-3月,该板块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 132,874.59 万元、159,056.71 万元、156,944.19万元和 38,016.52 万元,整体上呈现上升波动趋势。公司作为国内日用玻璃行业大型企业之一,产品覆盖吹制、压制、压吹等多种工艺,应用于家居、酒店、礼品、化妆品包装等多个领域,拥有商超、电商、外贸等多元化销售渠道,市场竞争力较强。
(2)光伏玻璃板块:短期承压,战略调整应对周期波动
自 2024 年4 月公司光伏玻璃项目顺利点火并快速实现工艺达标、良率爬坡,当年实现营收 26,786.15 万元,展现出较强的投产执行能力。然而,受光伏行业整体产能影响、行业供需结构性矛盾的影响,自 2024 年下半年起,光伏玻璃市场价格持续下行,行业普遍陷入亏损。2025 年,该板块仅实现收入 1,450.42 万元,经营压力显著加大。在此背景下,公司在 2025 年 1月已对光伏玻璃窑炉采取停炉措施,以应对市场周期性波动。2026 年1-3 月,该板块结余存货零星销售实现收入 0.43 万元。
公司当前战略重心仍聚焦于日用玻璃器皿板块的产能扩张与市场拓展,依托国内外生产基地布局提升全球供应能力。对于光伏玻璃业务,则采取审慎态度,通过停炉规避市场风险,并积极寻求股权出售机会。
2、公司 2023 年至2026 年 1-3 月主要经营数据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6年1-3月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 营业总收入 | 38,016.96 | 158,394.61 | 185,842.86 | 132,874.59 |
| 营业成本 | 30,902.62 | 130,500.22 | 165,685.91 | 112,381.85 |
| 毛利率 | 18.71% | 17.61% | 10.85% | 15.42% |
| 税金及附加 | 597.75 | 2,519.14 | 2,035.44 | 1,836.05 |
| 销售费用 | 648.10 | 3,198.20 | 3,362.20 | 3,028.96 |
| 管理费用 | 5,052.04 | 22,173.18 | 15,026.30 | 13,488.78 |
| 研发费用 | 161.81 | 1,178.70 | 1,378.31 | 1,728.47 |
| 财务费用 | 1,215.81 | 5,347.10 | 3,965.69 | 7,355.28 |
| 加:其他收益 | 96.93 | 491.32 | 545.4 | 395.92 |
|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5.99 | -1,663.42 | -969.16 | 888.57 |
|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2.43 | -359.32 | -2,925.09 | 55.92 |
| 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 -278.77 | 612.33 | -2,092.67 | -756.74 |
| 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 -615.55 | -14,296.48 | -5,639.59 | -4,392.58 |
| 资产处置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11.62 | -186.37 | -4.23 | |
| 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 -1,350.15 | -21,749.13 | -16,878.46 | -10,757.94 |
| 营业外收支净额 | 38.59 | -2,952.91 | -832.46 | -31.31 |
| 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 -1,311.56 | -24,702.05 | -17,710.92 | -10,789.25 |
| 减:所得税费用 | 11.16 | 66.01 | 268.38 | 140.5 |
| 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1,322.73 | -24,768.06 | -17,979.30 | -10,929.75 |
(1)收入及毛利变动
2023 年至 2026 年 1-3 月,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132,874.59 万元、185,842.86万元、158,394.61 万元和 38,016.96 万元。随着公司境外子公司建成投产以及海外市场的开拓,2024 年光伏玻璃产线投产,公司营业收入规模呈逐年上涨的趋势。2024 年光伏玻璃销售收入26,786.15 万元,综合对收入增长影响较大。2023年至 2026 年 1-3 月,公司境外收入分别为 33,260.49 万元、59,511.03 万元、
63,425.77 万元和16,734.81 万元,从产品定价模式来看,公司的产品定价是采用以成本为基础、市场为导向的综合定价模式。具体而言,定价会综合考虑内部成本因素(如产品设计及生产工艺的复杂程度、耗用原材料品种及精度的要求)与外部市场因素(如产品市场定位、竞争格局等),公司产品定价模式合理。
2023 年至 2026 年1-3 月,公司营业成本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6年1-3月 | 2025年 | 2024年 | 2023年 | ||||
| 金额 | 占营业成本比重 | 金额 | 占营业成本比重 | 金额 | 占营业成本比重 | 金额 | 占营业成本比重 | |
| 原材料 | 11,333.71 | 36.68% | 48,126.58 | 36.88% | 65,861.05 | 39.75% | 42,787.95 | 38.07% |
| 燃料 | 8,919.10 | 28.86% | 37,523.56 | 28.75% | 52,829.39 | 31.89% | 31,499.20 | 28.03% |
| 人工成本 | 4,992.25 | 16.15% | 23,497.79 | 18.01% | 27,056.61 | 16.33% | 19,323.41 | 17.19% |
| 折旧 | 1,630.05 | 5.27% | 7,817.92 | 5.99% | 9,918.89 | 5.99% | 7,828.71 | 6.97% |
| 其他 | 3,356.54 | 10.86% | 12,542.38 | 9.61% | 8,395.64 | 5.07% | 9,029.30 | 8.03% |
| 其他业务 | 670.98 | 2.17% | 991.98 | 0.76% | 1,624.33 | 0.97% | 1,913.28 | 1.71% |
| 合计 | 30,902.62 | 100.00% | 130,500.22 | 100.00% | 165,685.91 | 100.00% | 112,381.85 | 100.00% |
由上表可以看出,公司主营玻璃制品,营业成本主要包括原材料、燃料、人工成本及折旧费。2023年至2026年1-3月,原材料及燃料成本占比分别为66.10%、71.64%、65.63%和 65.54%,2024 年 4 月,公司子公司蚌埠光能光伏玻璃产线点火投产,产能爬坡期内能耗较高,导致当年度原材料及燃料占比有所增长,2025年及 2026 年 1-3 月,原材料及燃料天然气采购价格下降,导致原材料及燃料成本有所下降。
2023 年至 2026 年 1-3 月,公司产品毛利率分别为 15.42%、10.85%、17.61%和 18.71%,毛利率在2024 年下降幅度较大,主要系子公司蚌埠光能于2024 年4月点火投产,产能陆续爬坡,但受光伏行业整体产能过剩、行业供需结构性矛盾的影响,自 2024 年下半年起,光伏玻璃价格持续下行,导致光伏玻璃产品出现售价成本倒挂现象,出现大额亏损。公司根据形势变化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蚌埠光能于 2025 年 1月停产,停产后积极消化前期少量库存。同时,公司加强内部管理及成本管控,导致 2025 年、2026 年1-3 月毛利率较上期有明显改善。
(2)期间费用变动影响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6年1-3月 | 2025年 | 2024年 | 2023年 | |||
| 金额 | 金额 | 变动 | 金额 | 变动 | 金额 | ||
| 销售费用 | 职工薪酬 | 562.06 | 2,260.31 | 4.52% | 2,162.54 | 7.48% | 2,011.98 |
| 其他项目 | 86.03 | 937.90 | -21.82% | 1,199.66 | 17.96% | 1,016.98 | |
| 合计 | 648.10 | 3,198.20 | -4.88% | 3,362.20 | 11.00% | 3,028.96 | |
| 管理费用 | 职工薪酬 | 1,784.35 | 7,265.71 | 9.55% | 6,632.38 | 51.94% | 4,365.06 |
| 折旧费 | 2,307.37 | 9,035.65 | 289.64% | 2,318.97 | -31.67% | 3,393.80 | |
| 其他项目 | 960.32 | 5,871.82 | -3.34% | 6,074.95 | 6.02% | 5,729.92 | |
| 合计 | 5,052.04 | 22,173.18 | 47.56% | 15,026.30 | 11.40% | 13,488.78 | |
| 研发费用 | 直接投入 | 56.41 | 796.84 | 44.03% | 553.25 | -25.44% | 742.03 |
| 其他项目 | 105.40 | 381.86 | -53.72% | 825.06 | -16.36% | 986.44 | |
| 合计 | 161.81 | 1,178.70 | -14.48% | 1,378.31 | -20.26% | 1,728.47 | |
| 财务费用 | 利息支出 | 1,186.67 | 5,277.60 | 15.06% | 4,587.02 | 7.71% | 4,258.54 |
| 汇兑损益 | 39.96 | 26.47 | -103.47% | -763.46 | -125.25% | 3,023.48 | |
| 其他项目 | -10.81 | 43.03 | -69.72% | 142.13 | 94.01% | 73.26 | |
| 合计 | 1,215.81 | 5,347.10 | 34.83% | 3,965.69 | -46.08% | 7,355.28 | |
由上表可以看出,2023 年至 2026 年 1-3 月,公司销售费用分别为 3,028.96万元、3,362.20 万元、3,198.20 万元及 648.10 万元,整体较为稳定。
2023 年至 2026 年 1-3 月,公司管理费用分别为 13,488.78 万元、15,026.30万元,22,173.18 万元及 5,052.04 万元,整体呈上升趋势。其中管理费用中职工薪酬呈上升趋势主要系 2023 年至2026 年1-3 月随着子公司重庆德力、海外孙公司巴基斯坦德力以及子公司蚌埠光能点火投产,公司经营规模增加导致管理人员数量增加,职工薪酬同比增加。管理费用中折旧费主要核算管理用固定资产折旧及闲置资产折旧,2023 年至 2026 年1-3 月,公司窑炉资产停炉检修及环保技改,会产生一些暂时性闲置资产,对管理费用折旧费用占比影响较大,2025 年、2026年 1-3 月管理费用中折旧费大幅增长主要系公司自 2025 年 1 月开始对光伏玻璃产线采取停炉措施,相关资产对应的折旧费用计入管理费用所致。管理费用其他主要包括办公、差旅费、服务费、修理费等,随着公司经营规模增加相关费用亦呈增长趋势。
2023 年至 2026 年 1-3 月,公司研发费用分别为 1,728.47 万元、1,378.31 万元、1,178.70 万元及161.81 万元,根据公司研发项目进展情况,研发费用存在一定波动,对公司期间费用影响较小。
2023 年至 2026 年 1-3 月,公司财务费用分别为 7,355.28 万元、3,965.69 万元、5,347.10 万元及1,215.81 万元,整体规模较大。其中利息支出整体呈上升趋势,主要系近年来公司陆续进行产业布局,包括在海外投资巴基斯坦德力公司,投资建设蚌埠光能公司,导致公司有息负债规模增长,2023 年末至2026 年3月末,公司有息负债金额分别为 95,405.15 万元、105,910.18 万元、99,689.86 万元及 103,285.60 万元,随着公司债务规模增大,财务利息成本亦逐年升高。2023年,受境外孙公司巴基斯坦德力当地币对美元汇率变动影响,导致出现汇兑损失3,357.39 万元。财务费用增长,对净利润影响较大。
(3)金融工具投资估值及投资收益
2023 年至 2026 年 1-3 月,公司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金额分别为 55.92 万元、-2,925.09 万元、-359.32 万元及 2.43 万元。2024 年公允价值变动损失对公司净利润影响较大。2015 年至2017 年期间,公司计划通过对游戏、文化传媒类公司的股权投资以打造泛娱乐平台,发展“双主业”,公司对泛娱乐投资的股权项目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024 年,公司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收益-2,925.09 万元,主要系公司投资游戏类公司成都趣乐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趣乐多”)由于其研发、业务运营与融资情况均发生了重大不利变化,趣乐多及原股东无法按照原协议履约,经专业评估机构估值评估,当年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收益-3,181.64 万元。
2023 年至 2026 年 1-3 月,公司确认投资收益金额分别为 888.57 万元、-969.16万元、-1,663.42 万元及5.99 万元。具体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 投资项目 | 2026 年 1-3 月 | 2025 年 | 2024 年 | 2023 年 |
| 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 | 0.05 | -298.83 | -1,103.56 | 493.42 |
| 其中:滁州中都瑞华矿业发展有限公司 | 411.73 | 986.15 | 1,474.95 | |
| 上海际创赢浩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0.05 | -710.56 | -2,089.71 | -981.53 |
| 其他 | 5.93 | -1,364.59 | 134.41 | 395.15 |
| 合计 | 5.99 | -1,663.42 | -969.15 | 888.57 |
公司对外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包括滁州中都瑞华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际创赢浩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中滁州中都瑞华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是一家石英岩开采及销售公司,2023 年至2025 年,根据滁州中都瑞华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净利润变动,公司按照权益法核算确认的投资收益分别为1,474.95 万元、986.15 万元及 411.73 万元,上海际创赢浩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投资平台公司,其持有上海贝琛网森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贝琛基金”)59.2593%股权,贝琛基金系一家专注于投资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与医疗健康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受市场环境影响,贝琛基金对外投资的项目业务发展不达预期,公允价值大幅下降,导致际创赢浩2023年至2026年1-3月净利润分别为-1,946.70万元、-4,144.61 万元、-1,409.29 万元及 0.10 万元,公司按照权益法核算确认的投资收益金额分别为-981.53 万元、-2,089.71 万元、-710.56 万元及 0.05 万元。
2025 年,因公司经营发展所需,公司将其持有的子公司凤阳德瑞矿业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凤阳县矿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处置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1,570.93 万元。
(4)信用减值损失计提
2023 年至 2026 年 1-3 月,公司信用减值损失金额分别为-756.74 万元、-2,092.67 万元、612.33 万元及-278.77 万元,计提金额较大,对净利润产生一定影响。随着公司经营规模增长,应收账款余额相应增加,公司按照金融资产预期信用风险模型计提的坏账准备相应增加。其中,2022 年信用减值损失增加主要系公司海外客户 LIBERTY PROCUREMENT CO. INC.因经营不善已严重资不抵债,其销售欠款无法收回,公司按照100%单项计提坏账准备所致。2024 年,信用减值损失增加主要系纯碱供应商天津尚奕泽国际经贸有限公司和天津悍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由于长期未发货,公司向其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公司胜诉,并要求两家供应商退回预付款项,经强制执行后公司仍未收到该款项,公司预计该无法收回,故按照100%单项计提坏账准备以及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增加影响所致。信用减值准备计提对净利润影响较大。
(5)资产减值损失计提
2023 年至 2026 年1-3 月,公司资产减值损失计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6 年 1-3 月 | 2025 年 | 2024 年 | 2023 年 |
| 存货减值准备 | -615.55 | -6,701.85 | -4,072.68 | -3,843.21 |
|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 -5,181.97 | -362.28 | -154.51 | |
|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 -2,412.65 | -1,204.63 | -394.86 | |
| 合计 | -615.55 | -14,296.48 | -5,639.59 | -4,392.58 |
2023 年至 2026 年 1-3 月,因公司业务规模增长,存货各期末余额均较大,按照公司存货减值计提政策,新增计提存货减值准备金额分别为3,843.21 万元、4,072.68 万元、6,701.85 万元及 615.55 万元,同时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当年转销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分别为 4,066.07 万元、2,884.92 万元、4,412.17 万元及 1,190.91万元,因存货减值准备计提对净利润影响分别为 222.86 万元、-1,187.76 万元、-2,289.68 万元及 575.36 万元。
2023年至2026年1-3月,公司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损失分别为-154.51万元、-362.28 万元、-5,181.97 万元及 0 万元,计提的在建工程减值损失-394.86 万元、-1,204.63 万元、-2,412.65 万元及 0 万元,公司每年对长期资产计提的减值损失金额较大,主要系因公司生产工艺要求,窑炉产线三至六年必须进行一次中间修理及大修理,因此公司每年均有窑炉产线需要进行停炉检修,导致部分闲置及拆除的资产存在减值迹象。2023 年至2025 年期间,公司对存在减值迹象的长期资产进行减值测试,根据减值测试结果,公司对长期资产合计计提减值准备分别为-549.37 万元、-1,566.91 万元、-7,594.62 万元及 0 万元。因长期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对公司2023 年至 2026 年1-3 月的损益影响较大。
综上,2023 年至 2026 年1-3月,公司营业收入规模较大,但净利润持续为负,主要系因公司早期投资的金融工具产品因被投资方经营不善,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损失金额较大;公司积极进行产业布局,巴基斯坦海外投资建厂、蚌埠光能光伏玻璃项目投资建厂等,公司资金需求量较大,有息债务高居不下,财务利息成本较高,以及受汇率波动影响较大;光伏产线 2024 年投产后,因行业周期性影响,当年产生较大的经营亏损,在 2025 年 1 月停产后,光伏产线折旧对当期损益影响较大;同时,2023 年至 2026 年1-3 月,公司计提信用减值损失以及对闲置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以上因素综合影响2023 年至2026 年1-3 月公司净利润持续为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二)导致发行人持续亏损的相关影响因素是否消除,未来主营业务经营稳定性情况
2023 年至 2026 年 1-3 月,公司净利润持续亏损,主要系因光伏产线亏损、财务费用较高、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投资损失、信用减值损失、资产减值损失等因素综合影响。针对光伏玻璃业务投产后既出现经营亏损的情况,公司已于2025年果断采取停炉停产措施,并积极寻求股权出售机会;2023 年至2026 年1-3 月,公司虽然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损失较多,但公司所持泛娱乐类金融工具品种风险均已释放;公司最近几年持续加强销售端管理,积极开发国内外市场,严格审核各类客户的信用政策,加大回款考核力度,减少因信用风险损失对公司经营利润的影响;同时,公司加强内部成本管控,严控材料采购成本及其他经营费用,提高直供气占比,降低产品成本;另外,公司加强现金管理,随着公司收入规模的持续增长,境外巴基斯坦德力也进入经营稳定期,毛利率稳定,能产生较好的现金流。公司净利润持续亏损的因素,除了蚌埠光能产线停产损失及有息负债利息较高因素影响外,其他因素已基本消除。
目前,我国日用玻璃行业正经历由高速增长阶段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的转变。日用玻璃行业增长的内在核心驱动是居民收入及消费水平的增长。伴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居民消费水平也在稳步提升。随着居民消费水平的提升和消费结构的升级,未来,日用玻璃行业仍呈现长期向好的发展势头。公司未来主营业务经营已趋于稳定:
(1)行业基本面长期向好的趋势未变
虽然行业正从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增速换挡,但其增长的核心驱动逻辑——居民收入及消费水平提升依然稳固。随着消费升级,消费者对产品品质、品牌和设计的要求提高,这有利于具备品牌溢价能力的头部企业出清落后产能。
(2)公司品牌与渠道壁垒高
公司作为日用玻璃行业龙头企业,成立至今一直专注于日用玻璃器皿的研发制造,公司拥有“青苹果”、“艾格莱雅”、“德力”三大主品牌和稳定的技术专家团队,并通过产品、渠道、工艺以及海内外渠道布局建立完善的销售渠道。同时,公司总部所处的安徽省凤阳县靠近玻璃生产的矿物原料所在地,靠近纯碱等主要化工原料所在地,具有独特的区域优势。
(3)公司进行战略布局,创造内外协同的增量空间
公司对内通过自动化产业升级实现降本增效,在巩固市场占有率的同时改善利润率。公司对外进行海外基地布局,不仅能规避贸易摩擦风险,还能开拓增量市场,为公司提供新的利润增长点。
综合来看,公司依托于行业地位、品牌以及内外协同的战略布局,公司主业基础扎实,日用玻璃板块增长动能明确,光伏玻璃虽短期受挫,目前通过停炉规避市场风险,并积极寻求股权出售机会。基于我国未来日用玻璃行业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以及德力股份在日用玻璃行业中的竞争优势,且公司持续亏损的相关影响因素已出现好转迹象,未来主营业务经营具有稳定性。
(三)补充风险提示
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重大事项提示”之“二、特别风险提示”及“第六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因素”之“二、经营风险”补充披露如下:
“(一)报告期内经营业绩波动及最近一期业绩下滑的风险
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度和2026 年1-3 月,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8,550.94 万元、-17,316.85 万元、-26,008.64 万元和-1,806.74 万元,光伏产线 2024 年投产后,因行业周期性影响,当年产生较大的经营亏损,在 2025 年1月停产后,光伏产线折旧对当期损益影响较大;公司经营规模增加,债务规模处于高位,导致期间费用呈上升趋势;部分对外投资公司公允价值下降,引发公允价值变动损失;公司信用减值损失以及资产减值损失计提导致公司持续亏损。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扩大,经营发展受到行业政策与发展趋势、外部竞争环境、主要产品市场价格变动、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汇率波动等多重因素影响,若其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则将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压力,导致公司未来经营业绩持续亏损。”
(四)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人及发行人会计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对公司管理层进行访谈了解公司主营业务情况以及报告期持续亏损的原因,并结合公司利润表分析影响利润的主要因素;
2、对公司管理层访谈了解公司针对持续亏损拟采取的措施以及相关影响因素是否消除并了解公司未来经营稳定性情况。
(五)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人及发行人会计师认为
经核查,2023 年至2026 年1-3 月公司净利润持续为负的原因主要为光伏项目亏损、财务费用较高、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投资损失、信用减值损失、资产减值损失等综合因素影响,具有合理性。随着 2025 年公司对光伏玻璃项目采取停炉措施,2025 年公司毛利率有明显好转迹象且近些年随着公司股权投资风险、信用减值风险、资产减值风险等不利因素的释放,未来上述因素对公司的不利影响预计将逐步减弱,目前导致公司持续亏损的主要因素已基本得到化解。未来随着居民收入及消费水平的逐步提升,公司产品需求量可保持增长,公司作为行业大型企业拥有品牌、技术、区域等竞争优势,未来经营可保持稳定。
二、说明光伏玻璃报告期毛利率持续为负的原因及拟改善措施
(一)光伏玻璃报告期毛利率持续为负的原因及拟改善措施
2024 年至 2026 年1-3 月,公司子公司蚌埠光能光伏玻璃毛利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6 年 1-3 月份 | 2025 年度 | 2024 年度 |
| 收入 | 0.43 | 1,450.42 | 26,786.15 |
| 成本 | - | 1,542.82 | 33,162.24 |
| 毛利 | 0.43 | -92.40 | -6,376.09 |
| 毛利率(%) | 100.00% | -6.37% | -23.80% |
| 净利润 | -2,505.23 | -15,154.33 | -10,461.18 |
公司光伏玻璃业务 2024 年至 2025 年毛利率持续为负,原因主要为自 2024年下半年起,全球光伏行业面临着严重的供需失衡和价格下降压力,光伏玻璃行业整体进入低迷期,产品销售价格快速下降,2024 年至2025 年,光伏玻璃原片单位成本远高于售价,导致毛利均为负数。
随着国家产能调控,未来光伏产品供需平衡将得到一定程度缓解,光伏玻璃原片价格有望触底回升。2025 年,光伏产品价格已经出现回暖迹象。
针对光伏玻璃业务毛利率持续为负以及经营亏损,公司已采取改善措施为:综合当前光伏玻璃行业供需关系、市场竞争格局、产品价格走势及行业盈利现状等因素审慎判断,预计未来两年内,光伏玻璃行业供需格局及盈利水平难以出现实质性好转,基于审慎经营及风险管控原则,公司在上述期间内,不会启动光伏玻璃相关产线的复产、复工及规模化生产安排。同时公司积极寻求对外转让全资子公司蚌埠光能股权的机会,加快资金回笼,优化资源配置,聚焦日用玻璃核心主业,切实提升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与抗风险能力。
(二)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人及发行人会计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检查并分析蚌埠光能的收入、成本、费用结构,了解其报告期内经营亏损的原因及其合理性,
2、对公司管理层进行访谈了解公司光伏玻璃毛利率持续为负的原因以及拟改善措施。
3、现场盘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情况,检查并观察公司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使用和保管情况。
4、检查蚌埠光能员工花名册,了解其目前人员结构及薪酬考核发放情况。
5、查阅光伏行业发展趋势分析报告,调查了解光伏产业宏观经济环境及产业政策,分析光伏玻璃产品价格波动的原因及市场发展趋势,了解国内光伏玻璃产业竞争格局;
6、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了解光伏玻璃未来安排;
7、获取公司关于光伏玻璃未来发展规划的承诺函。
(三)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人及发行人会计师认为:
公司光伏玻璃毛利率持续为负的原因主要为光伏行业供需失衡以及光伏玻璃价格持续下降所致,公司拟通过多举措降低成本等措施及推动战略合作,寻求股权合作等多措施提升光伏玻璃项目综合盈利水平。
三、分行业列示报告期内应收账款结构、账龄、信用政策等情况,是否存在信用政策变长的情形,并结合前述情况、回款情况、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报告期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一)分行业列示报告期内应收账款结构、账龄、信用政策等情况,是否存在信用政策变长的情形
1、2023 年末至 2026 年3月末应收账款结构情况
单位:万元
| 行业 | 客户类型 | 2026 年 3 月 31 日 | 2025 年 12 月 31 日 | 2024 年 12 月 31 日 | 2023 年 12 月 31 日 |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 日用玻璃 | 代理类客户 | 13,128.80 | 46.64% | 12,112.02 | 49.12% | 13,852.23 | 48.10% | 20,298.29 | 66.38% |
| 定制类客户 | 8,964.81 | 31.84% | 7,545.10 | 30.60% | 8,942.73 | 31.06% | 6,301.63 | 20.60% | |
| 国外客户 | 5,263.10 | 18.69% | 4,557.25 | 18.48% | 5,253.39 | 18.24% | 3,515.11 | 11.49% | |
| 商超类客户 | 796.35 | 2.83% | 443.78 | 1.80% | 351.78 | 1.22% | 469.27 | 1.53% | |
| 合计 | 28,153.06 | 100.00% | 24,658.15 | 100.00% | 28,400.13 | 98.62% | 30,584.30 | 100.00% | |
| 光伏玻璃 | 光伏玻璃客户 | 396.27 | 1.38% | - | - | ||||
| 合计 | 28,153.06 | 100.00% | 24,658.15 | 100.00% | 28,796.40 | 100.00% | 30,584.30 | 100.00% | |
2023 年末至2026 年3月末,公司应收账款主要在日用玻璃板块,以代理类客户、定制类客户及国外客户为主。2023 年末至2026 年3 月末,公司日用玻璃板块应收账款分别为 30,584.30 万元、28,796.40 万元、24,658.15 万元及 28,153.06万元,占应收账款余额比例分别为100%、98.62%、100%及100%,占比较高。
2、2023 年末至 2026 年3月末应收账款账龄情况
单位:万元
| 行业 | 客户类型 | 账龄 | 2026年3月3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 日用玻璃 | 代理类客户 | 1年以内 | 4,781.29 | 3,754.68 | 5,541.46 | 7,104.97 |
| 1-2年 | 1,385.71 | 1,780.66 | 1,948.05 | 1,284.75 | ||
| 2-3年 | 1,355.14 | 904.99 | 476.62 | 1,507.93 | ||
| 3年以上 | 5,606.66 | 5,671.69 | 5,886.10 | 10,400.64 | ||
| 小计 | 13,128.80 | 12,112.02 | 13,852.23 | 20,298.29 | ||
| 定制类客户 | 1年以内 | 4,923.80 | 3,633.60 | 5,032.10 | 1,912.24 | |
| 1-2年 | 447.79 | 255.27 | 285.73 | 120.26 | ||
| 2-3年 | 102.07 | 127.8 | 19.52 | 373.41 | ||
| 3年以上 | 3,491.15 | 3,528.43 | 3,605.38 | 3,895.72 | ||
| 小计 | 8,964.81 | 7,545.10 | 8,942.73 | 6,301.63 | ||
| 国外客户 | 1年以内 | 5,072.38 | 4,423.03 | 5,156.77 | 2,627.44 | |
| 1-2年 | 119.57 | 62.19 | 29.61 | 827.00 | ||
| 2-3年 | 5.69 | 7.44 | 9.06 | 3.82 | ||
| 3年以上 | 65.46 | 64.59 | 57.95 | 56.85 | ||
| 小计 | 5,263.10 | 4,557.25 | 5,253.39 | 3,515.11 | ||
| 商超类客户 | 1年以内 | 542.81 | 212.02 | 75.15 | 144.39 | |
| 1-2年 | 39.96 | 18.19 | 41.39 | 24.32 | ||
| 2-3年 | 2.74 | 4.11 | 21.25 | 0.77 | ||
| 3年以上 | 210.84 | 209.46 | 213.99 | 299.79 | ||
| 小计 | 796.35 | 443.78 | 351.78 | 469.27 | ||
| 光伏玻璃 | 光伏玻璃客户 | 1年以内 | 396.27 | |||
| 合计 | 28,153.06 | 24,658.15 | 28,796.40 | 30,584.30 | ||
2023 年末至2026 年3月末,公司代理类客户1年以内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7,104.97 万元、5,541.46 万元、3,754.68 万元及 4,781.29 万元,占代理类客户应收账款余额比例分别为 35.00%、40.00%、31.00%及 36.42%。代理类客户 1 年以上应收账款余额占比分别为 65.00%、60.00%、69.00%及 63.58%,占比较高,原因主要系公司根据销售政策,给予长期合作的代理商一定的信用期限,但部分客户受其经销区域销售渠道及市场开拓的影响出现业务萎缩,导致出现经营不善,公司对部分客户的应收账款无法及时收回。
2023 年末至 2026 年 3 月末,公司定制类客户 1 年以内应收账款余额分别1,912.24 万元、5,032.10 万元、3,633.60 万元及 4,923.80 万元,占定制类客户应收账款余额比例分别为 30.35%、56.27%、48.16%及 54.92%。定制类客户一年以上应收账款余额占比分别为 69.65%、43.73%、51.84%及 45.08%,占比较高,原因主要系公司开发的高门槛的定制类客户在行业中均具有较好的品牌优势及行业地位,该类企业通常议价能力强,公司为争取合作而给予了信用帐期。由于定制类客户的交货地点比较分散,且客户采购人员均不断发生变动,基于日用玻璃产品定制化特征,部分款项存在催收困难无法收回的情况。
2023 年末至 2026 年 3 月末,公司国外客户 1 年以内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2,627.44 万元、5,156.77 万元、4,423.03 万元及 5,072.38 万元,占国外客户应收账款余额比例分别为 74.75%、98.16%、97.05%及 96.38%,占比较高。2023 年末,国外客户 1-2 年金额较大,原因主要为国外客户 LIBERTY PROCUREMENT CO.INC.系美国最大的家居用品连锁商店 Bed Bath & Beyond Inc.子公司,考虑到该客户经营规模和影响力,公司给予了一定的信用期,由于其突发经营不善导致资不抵债,其销售欠款无法收回,公司已按照100%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3、报告期内信用政策情况
2023 年至 2026 年 1-3 月,公司对于代理类客户的信用政策主要根据其经销商综合评级,一般为3-6 个月,小型客户为现款现货;定制及商超类客户由于其多数为上市或集团公司,信用度较高,信用政策一般为5-6个月;国外客户主要为先款后货,对已购买中信保客户给予一定账期。对于光伏玻璃客户,公司信用政策为先款后货。上述政策在2023 年至2026 年1-3 月未发生较大变化,信用政策保持一贯稳定,不存在信用政策变长的情形。
综上,2023 年至2026 年1-3 月公司信用政策不存在变长的情形。
(二)结合前述情况、回款情况、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报告期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1、2023 年末至 2025 年末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
单位:万元
2025 年末:
| 行业 | 客户类型 | 应收账款期末余额 | 期后回款 | 回款比例 |
| 日用玻璃 | 代理类客户 | 12,112.02 | 2,397.78 | 19.80% |
| 定制类客户 | 7,545.10 | 2,710.86 | 35.93% | |
| 国外客户 | 4,557.25 | 3,722.97 | 81.69% | |
| 商超类客户 | 443.78 | 210.46 | 47.42% | |
| 光伏玻璃 | 光伏玻璃客户 | |||
| 合计 | 24,658.15 | 9,042.07 | 36.67% | |
注:2025 年末应收账款期后回款系 2026 年 1-3 月回款金额。
2024 年末:
| 行业 | 客户类型 | 应收账款期末余额 | 期后回款 | 回款比例 |
| 日用玻璃 | 代理类客户 | 13,852.23 | 6,155.36 | 44.44% |
| 定制类客户 | 8,942.73 | 2,602.04 | 29.10% | |
| 国外客户 | 5,253.39 | 5,108.65 | 97.24% | |
| 商超类客户 | 351.78 | 127.47 | 36.24% | |
| 光伏玻璃 | 光伏玻璃客户 | 396.27 | 109.23 | 27.56% |
| 合计 | 28,796.40 | 14,102.75 | 48.97% | |
注:2024 年末应收账款期后回款系 2025 年回款金额。
2023 年末:
| 行业 | 客户类型 | 应收账款期末余额 | 期后回款 | 回款比例 |
| 日用玻璃 | 代理类客户 | 20,298.29 | 6,267.31 | 30.88% |
| 定制类客户 | 6,301.63 | 1,812.53 | 28.76% | |
| 国外客户 | 3,515.11 | 2,528.00 | 71.92% | |
| 商超类客户 | 469.26 | 172.04 | 36.66% | |
| 光伏玻璃 | 光伏玻璃客户 | - | - | - |
| 合计 | 30,584.29 | 10,779.88 | 35.25% | |
注:2023 年末应收账款期后回款系 2024 年度回款金额。
2023 年末至 2025 年,公司应期后回款金额分别为 10,779.88 万元、14,102.75万元及 9,042.07 万元,回款比例分别为 35.25%、48.97%及 36.67%。公司期后回款比例较低,原因主要为公司根据销售政策,给予代理类、定制类客户一定信用期,部分代理商客户受其经销区域销售渠道及市场因素影响,出现经营不善业务萎缩的情况,款项回收困难;定制类客户的交货地点比较分散,且客户采购人员均不断发生变动,基于日用玻璃产品定制化特征,部分款项存在催收困难。
2、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期后回款对比情况
单位:万元
| 同行业可比公司 | 项目 | 2024 年 12 月 31 日 | 2023 年 12 月 31 日 |
| 德力股份 | 期后回款 | 14,102.75 | 10,779.88 |
| 应收账款 | 28,796.40 | 30,584.29 | |
| 回款比例 | 48.97% | 35.25% | |
| ST 华鹏 | 期后回款 | 7,642.36 | 8,217.96 |
| 应收账款 | 22,290.60 | 22,284.59 | |
| 回款比例 | 34.29% | 36.88% |
注 1:同行业可比公司 ST 华鹏期后回款金额按先进先出原则,根据当年末的应收账款余额减去次年末的 1 年以上应收账款余额得出当年回款金额。 注 2:同行业可比公司 ST 华鹏未披露 2025 年末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
同行业可比公司ST华鹏2023年末至2024年末期后回款比例分别为36.88%及 34.29%,期后回款比例与公司基本一致。ST 华鹏期后回款比例较低的原因主要系部分客户近些年受市场环境的影响,经营承压,出现资金周转问题,形成了部分长期未收回的应收账款所致,与公司回款比例较低的原因基本一致,具有合理性。
3、2023 年末至 2026 年3月末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坏账准备计提情况
单位:万元
2026 年 3 月 31 日:
| 客户名称 | 客户类型 | 对应项目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账龄 | 客户情况 |
|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定制类客户 | 日用玻璃器皿 | 855.44 | 855.44 | 100.00% | 3年以上855.44万元 | 系公司定制类客户,在行业中均具有较好的品牌优势及行业地位,公司给予了信用账期。由于客户的交货地点比较分散,且客户采购人员均不断发生变动,基于定制化特征,部分款项存在催收困难无法收回的情况。2023年考虑到该客户系上市公司,资信情况较好,公司计划通过加强沟通和对账的方式减少损失,因此公司按照定制类客户预期信用损失率计提坏账准备。该客户应收账款账龄较长,2023年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分别为95.80%,计提比例较高。2024年,考虑到经过长时间催款工作该应收账款仍无法收回,公司按照100%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计提充分,合理。 |
| 南通明润商贸有限公司 | 代理商客户 | 日用玻璃器皿 | 822.31 | 225.66 | 27.44% | 1年以内405.19万元、1-2年417.12万元 | 系公司长年合作的客户,报告期内与公司保持合作关系。受市场环境的影响出现业务萎缩,资金周转困难,期后回款不及时,部分长账龄应收账款无法及时收回。基于该客户资信情况良好以及长期合作的信任关系,公司根据代理商客户预期信用损失率计提坏账准备,随着应收账款账龄增加,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较高,坏账准备计提充分,合理。 |
| 安徽凤阳亚欧玻璃工艺品有限公司 | 代理商客户 | 日用玻璃器皿 | 685.84 | 496.19 | 72.35% | 1年以内107.8万元、1-2年35.05万元、2-3年39.45万元、3年以上503.54万元 | 系公司长年合作的客户,报告期内与公司保持合作关系。近些年受市场环境的影响出现业务萎缩,转型失败,导致资金周转困难,期后回款不及时,部分长账龄应收账款无法及时收回。基于该客户资信情况良好以及长期合作的信任关系,公司根据代理商客户预期信用损失率计提坏账准备,随着应收账款账龄增加,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较高,坏账准备计提充分,合理。 |
| 宁波前程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 定制类客户 | 日用玻璃器皿 | 611.71 | 9.30 | 1.52% | 1年以内611.71万元 | 系公司定制类客户,资信情况较高,其应收账款在期后均已回款。公司按照定制类客户预期信用损失率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计提充分,合理。 |
| 石家庄市海峰礼品有限公司 | 代理商客户 | 日用玻璃器皿 | 565.81 | 225.51 | 39.86% | 1年以内201.71万元、1-2年225.02万元、2-3年139.08万元 | 系公司长年合作的客户,报告期内与公司保持合作关系。受市场环境的影响出现业务萎缩,资金周转困难,期后回款不及时,部分长账龄应收账款无法及时收回。基于该客户资信情况良好以及长期合作的信任关系,公司根据代理商客户预期信用损失率计提坏账准备,随着应收账款账龄增加,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较高,坏账准备计提充分,合理。 |
| 合计 | - | 3,541.11 | 1,812.10 | —— | |||
2025 年 12 月 31 日:
| 客户名称 | 客户类型 | 对应项目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账龄 | 客户情况 |
|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定制类客户 | 日用玻璃器皿 | 907.51 | 856.23 | 94.35% | 半年以内52.08万元、3年以上855.44万元 | 同上,但2025年度新增订单52.08万元,2026年1月已回款,故该部分根据定制类客户预期信用损失率计提坏账准备。 |
| 南通明润商贸有限公司 | 代理商客户 | 日用玻璃器皿 | 857.79 | 247.92 | 28.90% | 1年以内381.14万元、1-2年476.66万元 | 同上 |
| 安徽凤阳亚欧玻璃工艺品有限公司 | 代理商客户 | 日用玻璃器皿 | 750.14 | 585.23 | 78.02% | 1年以内71.15万元、1-2年25.39万元、2-3年39.45万元、3年以上614.14万元 | 同上 |
| 宁波前程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 定制类客户 | 日用玻璃器皿 | 572.47 | 8.70 | 1.52% | 1年以内572.47万元 | 同上 |
| 石家庄市海峰礼品有限公司 | 代理商客户 | 日用玻璃器皿 | 555.81 | 186.52 | 33.56% | 1年以内227.66万元、1-2年267.5万元、2-3年60.65万元 | 同上 |
| 合计 | - | 3,643.72 | 1,884.60 | —— | |||
2024 年 12 月 31 日:
| 客户名称 | 客户类型 | 对应项目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账龄 | 客户情况 |
|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定制类客户 | 日用玻璃器皿 | 855.44 | 855.44 | 100.00% | 3年以上855.44万元 | 同上 |
| 南通明润商贸有限公司 | 代理商客户 | 日用玻璃器皿 | 835.44 | 152.27 | 18.23% | 1年以内681.78万元、1-2年153.67万元 | 同上 |
| 安徽凤阳亚欧玻璃工艺品有限公司 | 代理商客户 | 日用玻璃器皿 | 750.04 | 667.97 | 89.06% | 1年以内25.39万元、1-2年39.45万元、2-3年 41.42万元、3年以上643.78万元 | 同上 |
| Mohammed Fayez abduallah Al Shehri Est | 国外客户 | 日用玻璃器皿 | 566.27 | 9.40 | 1.66% | 1年以内566.27万元 | 系公司国外客户,资信情况较高,其应收账款在期后均已回款。公司按照国外客户预期信用损失率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计提充分,合理。 |
| MEGA VEST CASA LTDA | 国外客户 | 日用玻璃器皿 | 562.61 | 9.34 | 1.66% | 1年以内562.61万元 | 系公司国外客户,资信情况较高,其应收账款在期后均已回款。公司按照国外客户预期信用损失率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计提充分,合理。 |
| 合计 | 3,569.80 | 1,694.42 | —— | ||||
2023 年 12 月 31 日:
| 客户名称 | 客户类型 | 对应项目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账龄 | 客户情况 |
| 临沂宝利商贸有限公司 | 代理商客户 | 日用玻璃器皿 | 1,710.99 | 1,501.89 | 87.78% | 1-2年50.56万元、2-3年515.11万元、3年以上1,145.32万元 | 系公司长年合作的客户。近些年受市场环境的影响出现业务萎缩,导致资金周转困难,期后回款不及时,部分长账龄应收账款无法及时收回。2024年,该客户通过债务重组方式已偿清长账龄应收款。 |
| 福建冠福实业有限公司 | 代理商客户 | 日用玻璃器皿 | 1,476.51 | 1,402.69 | 95.00% | 3年以上1,476.51万元 | 报告期内公司与该客户已无合作。2018年,公司根据公开信息查询该客户涉及多起金融借款合同、民间借贷纠纷诉讼,基本处于停业状态。公司通过专人催要、发起诉讼等措施来催要货款,以降低损失,通过与客户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沟通后告知无偿还能力,因此公司对其应收账款按照95%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计提充分,合理。 |
| Mohammed Fayez abduallah Al Shehri Est | 国外客户 | 日用玻璃器皿 | 962.45 | 17.90 | 1.86% | 1年以内962.45万元 | 同上 |
| LIBERTY PROCUREMENT CO. INC. | 国外客户 | 日用玻璃器皿 | 892.91 | 892.91 | 100.00% | 1年以内75.16万元、1-2 年817.74万元 | 系美国最大的家居用品连锁商店Bed Bath & Beyond Inc.子公司,考虑到该客户经营规模和影响力,公司给予了一定的信用期,2022年由于其经营不善导致资不抵债,公司通过专人催要、发起诉讼等措施催要货款后,销售欠款仍无法收回,2022年已按照100%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计提充分,合理。 |
|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定制类客户 | 日用玻璃器皿 | 855.44 | 819.51 | 95.80% | 3 年以上855.44万元 | 同上 |
| 合计 | 5,898.30 | 4,634.89 | —— | ||||
2023 年末至 2026 年 3 月末公司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5,898.30 万元、3,569.80 万元、3,643.72 万元及 3,541.11 万元,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分别为 78.58%、47.47%、51.72%及 51.17%,计提比例较高,已充分计提。公司结合前述客户的经营状况、历史回款情况、信用期执行情况以及诉讼、催收等实际进展,综合评估应收账款可回收性,严格按照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足额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4、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
| 公司名称 | 坏账准备计提方法 | 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确定方法 |
| 德力股份 | 预期信用损失模型 | 对于有客观证据表明某项应收账款已经发生信用减值,则公司对该应收账款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并确认预期信用损失;对于组合的应收账款,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账款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的组合及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如下: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账款,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公司对照表以此类应收账款预计存续期的历史违约损失率为基础,并根据前瞻性估计予以调整。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公司都将分析前瞻性估计的变动,并据此对历史违约损失率进行调整。 |
| ST 华鹏 | 预期信用损失模型 | 对于已发生信用减值的以及其他适用于单项评估的应收款项,单项计提减值准备;对于未发生信用减值的应收款项,根据以前年度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组合的历史信用损失率为基础,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前瞻性预测对历史数据进行调整,编制应收款项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模型,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
由上表可以看出,公司和同行业可比公司ST 华鹏均根据应收账款迁徙率以及对前瞻性估计进行调整,测算预期信用损失率,坏账准备计提方法基本一致。
5、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
(1)预期信用损失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情况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
| ST 华鹏 | 德力股份 | ST 华鹏 | 德力股份 | ST 华鹏 | 德力股份 | |
| 1年以内 | 6.80% | 6.75% | 7.10% | 7.88% | 7.25% | 8.94% |
| 1-2年 | 35.96% | 38.33% | 35.31% | 47.75% | 37.04% | 49.43% |
| 2-3年 | 62.18% | 70.88% | 62.43% | 84.29% | 61.64% | 77.11% |
| 3年以上 | 100.00% | 87.43% | 100.00% | 95.74% | 100.00% | 95.28% |
注:同行业可比公司山东华鹏未披露截至 2026 年 3月 31 日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率情况。
由上表可以看出,公司预期信用损失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较大差异。
(2)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情况
单位:万元
| 同行业可比公司 | 应收账款 | 2025年12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 德力股份 | 账面余额 | 24,658.15 | 28,796.39 | 30,584.29 |
| 坏账准备 | 11,571.30 | 12,488.52 | 18,203.46 | |
| 计提比例 | 46.93% | 43.37% | 59.52% | |
| ST华鹏 | 账面余额 | 22,054.62 | 22,290.60 | 22,284.59 |
| 坏账准备 | 13,845.87 | 12,774.47 | 12,288.83 | |
| 计提比例 | 62.78% | 57.31% | 55.14% |
注:同行业可比公司山东华鹏未披露截至 2026 年 3月 31 日末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
由上表可以看出,2023 年末公司的坏账计提比例高于 ST 华鹏,2024 年末及2025年末公司计提比例低于ST华鹏,主要系公司2024年将以前年度已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核销所致。
综上,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三)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人及发行人会计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对公司管理层访谈了解公司报告期内客户信用政策及变化情况;
2、了解并评估公司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设计及运行有效性;
3、对公司管理层访谈了解公司应收账款长账龄形成的原因并获取公司报告期内坏账准备计提明细表,复核坏账准备测算过程是否准确以及单项计提坏账准
备的依据是否充分;
4、将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方法、计提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比较,分析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四)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人及发行人会计师认为:
报告期公司信用政策不存在变动的情形,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四、结合报告期内存货构成明细、库龄、备货用途、存货跌价准备计提金额、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存货余额增长与营业收入变化是否匹配,是否存在产品滞销积压的情形;结合公司库存期后价格变化及销售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一)结合报告期内存货构成明细、库龄、备货用途、存货跌价准备计提金额、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存货余额增长与营业收入变化是否匹配,是否存在产品滞销积压的情形
1、报告期内各类存货余额与营业收入变动情况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6年3月3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
| 金额 | 变动率 | 金额 | 变动率 | 金额 | 变动率 | 金额 | |
| 原材料 | 8,744.29 | 5.89% | 8,258.22 | -15.32% | 9,751.85 | 62.70% | 5,993.87 |
| 在产品 | 369.18 | 4.90% | 351.95 | -58.29% | 843.73 | 112.77% | 396.55 |
| 库存商品 | 35,638.23 | -7.95% | 38,716.11 | -28.15% | 53,888.12 | 31.16% | 41,085.39 |
| 周转材料 | 2,107.36 | -4.83% | 2,214.21 | -23.46% | 2,892.92 | 15.82% | 2,497.88 |
| 发出商品 | 666.70 | 358.69% | 145.35 | 34.04% | 108.44 | -20.25% | 135.96 |
| 委托加工物资 | 500.33 | -35.34% | 773.74 | -37.48% | 1,237.62 | -17.42% | 1,498.65 |
| 存货合计 | 48,026.11 | -4.82% | 50,459.58 | -26.58% | 68,722.68 | 33.16% | 51,608.30 |
| 营业收入 | 38,016.96 | -76.00% | 158,394.61 | -14.77% | 185,842.86 | 39.86% | 132,874.59 |
由上表可以看出,公司存货主要由原材料和库存商品构成,其中原材料包括化工原料、燃料、包装配件及五金备件等,库存商品主要为日用玻璃器皿,包括常规类产品和定制类产品。
(1)原材料
2023 年末至 2026 年 3 月末,公司原材料余额分别为 5,993.87 万元、9,751.85万元、8,258.22 万元和 8,744.29 万元,同比变动率分别为 62.70%、-15.32%和 5.89%。2024 年末,原材料较上期末增长62.70%主要系2024 年光伏玻璃项目、三分厂、八分厂等项目技改完成点火投产导致产能和产量大幅增长,公司对原材料、燃料、五金备件及辅料的需求增加所致,2025 年末和 2026 年1-3 月原材料较2024 年末减少主要系蚌埠光能停产以及部分窑炉技改,生产使用原材料需求量减少,备货量减少所致。
(2)库存商品
2023 年末至 2026 年 3 月末,公司库存商品余额分别为 41,085.39 万元、53,888.12 万元、38,716.11 万元及 35,638.23 万元,同比变动率分别为 31.16%、-28.15%及-7.95%。2024 年末库存商品较 2023 年末增加,主要系 2024 年光伏玻璃项目、三分厂、八分厂等项目技改完成点火投产导致产能和产量大幅增长,但产销率未达预期所致;2025 年末和2026 年1-3 月库存商品较2024 年末减少主要系受窑炉技改的影响,部分窑炉停止生产,产量较上期减少所致。
(3)存货余额变动与营业收入变动匹配情况
2024年末存货余额较2023年末增加33.16%,而营业收入较上期增长39.86%,趋势及变动基本一致。
2025 年末存货余额较2024 年末减少26.58%,营业收入较上期减少14.77%,主要系 2025 年公司光伏玻璃项目采取停炉措施,光伏玻璃业务收入大幅下降以及公司对部分窑炉进行更新改造,该报告期产能较上期减少所致。
2、2023 年末至 2026 年3月末存货库龄情况
公司原材料、在产品、周转材料、发出商品以及委托加工物资具有高周转的特点,库龄主要集中在 1年以内,不存在积压的情形。2023 年末至2026 年3月末公司库存商品库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6年3月3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 1年以内 | 21,969.29 | 61.65% | 27,605.54 | 71.30% | 41,045.39 | 76.17% | 30,444.43 | 74.10% |
| 1年以上 | 13,668.94 | 38.35% | 11,110.57 | 28.70% | 12,842.74 | 23.83% | 10,640.96 | 25.89% |
| 其中:1-2年 | 5,787.52 | 16.24% | 4,470.15 | 11.55% | 6,397.69 | 11.87% | 4,582.42 | 11.15% |
| 2-3年 | 3,255.56 | 9.14% | 2,965.99 | 7.66% | 2,665.64 | 4.95% | 2,869.09 | 6.98% |
| 3年以上 | 4,625.86 | 12.98% | 3,674.44 | 9.49% | 3,779.41 | 7.01% | 3,189.45 | 7.76% |
| 合计 | 35,638.23 | 100.00% | 38,716.11 | 100.00% | 53,888.13 | 100.00% | 41,085.39 | 100.00% |
由上表可以看出,2023 年末至2026 年3月末,公司库存商品1年以内金额分别为 30,444.43 万元、41,045.39 万元、27,605.54 万元及 21,969.29 万元,占期末库存比例分别为 74.10%、76.17%、71.30%及 61.65%,占比较高。由于公司生产连续作业的刚性需要,窑炉是公司的核心生产设备,其启停成本极高(不仅消耗能源,更会物理损伤耐火材料,缩短窑炉寿命),因此一旦点火投产,必须连续生产,无法通过“按需开关机”调节库存;同时公司根据市场调研及客户需求,开发生产不同类型的产品以满足市场需求,公司产品种类丰富,但日用玻璃产品市场需求变化较快,会导致部分产品因市场需求量减少而产生积压。另外,近些年,随着公司产能的增加,产销率未达预期,出现库存商品账龄较长的情况。
3、存货备货用途
公司存货主要由原材料和库存商品构成,其中原材料包括化工原料、燃料、包装配件及五金备件等,主要用于日用玻璃器皿、光伏玻璃产品生产。库存商品主要为日用玻璃器皿,由于公司产品特性及行业销售特性,日用玻璃器皿行业销售商在经销酒具水具的同时也经销餐厨等用具,每批次订货时的品种和规格较多,为了确保常规产品的发货及时,公司在订单式生产模式的同时,对于常规产品采取日常仓库备货的方式,导致期末库存商品余额较高。
4、同行业可比公司营业收入与存货余额变动情况
单位:万元
| 同行业可比公司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2025年度 | 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 | 2023年12月31日/2023年度 |
| ST 华鹏 | 存货 | -16.39% | -4.96% | -39.60% |
| 营业收入 | -13.14% | -24.17% | -2.26% | |
| 德力股份 | 存货 | -26.58% | 33.16% | -8.69% |
| 营业收入 | -14.77% | 39.86% | 18.25% |
注1:2023年12月31日/2023年度存货、营业收入变动情况剔除了专业技术服务业务的影响。
注2:同行业可比公司山东华鹏未披露截至2026年3月31日存货余额情况
由上表可以看出,ST华鹏2023 年至2025 年营业收入呈下降趋势,主要系ST 华鹏的产品以玻璃瓶罐为主,受市场消费水平下降,需求疲软的影响较大所致,而公司随着近些年产能、产量释放、产品丰富度的提升及海外生产基地投产,营业收入呈上升趋势。2023 年ST 华鹏的存货下降比例高于营业收入下降比例主要系 2023 年产销率较高所致,与德力股份基本一致;2024 年 ST 华鹏存货变动趋势与德力股份不一致主要系德力股份光伏玻璃项目、三分厂、八分厂等窑炉项目技改完成点火投产导致产能和产量大幅增长,但产销率未达预期所致;2025年 ST 华鹏存货变动趋势与德力股份基本一致,德力股份存货下降比例高于营业收入下降比例主要系受煤改气的影响,部分窑炉停止生产,产量较上期减少。
综上,公司存货余额变动情况与营业收入变动趋势受产能、产量和产销率的影响较大,变动趋势基本一致。此外,近些年,随着公司产能的释放,但是受到行业景气度的影响,产销率未达预期,部分库存商品存在一定积压的情形。
(二)结合公司库存期后价格变化及销售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1、2023 年末至 2026 年3月末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情况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6年3月3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
| 账面余额 | 存货跌价准备 | 计提比例 | 账面余额 | 存货跌价准备 | 计提比例 | |
| 原材料 | 8,744.29 | 232.12 | 2.65% | 8,258.22 | 86.04 | 1.04% |
| 在产品 | 369.18 | 32.16 | 8.71% | 351.95 | 47.01 | 13.36% |
| 库存商品 | 35,638.23 | 5,445.82 | 15.28% | 38,716.11 | 6,159.55 | 15.91% |
| 周转材料 | 2,107.36 | 252.07 | 11.96% | 2,214.21 | 244.94 | 11.06% |
| 发出商品 | 666.70 | - | - | 145.35 | - | - |
| 委托加工物资 | 500.33 | 46.31 | 9.26% | 773.74 | 46.31 | 5.99% |
| 合计 | 48,026.11 | 6,008.49 | 12.51% | 50,459.58 | 6,583.85 | 13.05% |
| 项目 | 2024年12月3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
| 账面余额 | 存货跌价准备 | 计提比例 | 账面余额 | 存货跌价准备 | 计提比例 | |
| 原材料 | 9,751.85 | 9.36 | 0.10% | 5,993.87 | 24.94 | 0.42% |
| 在产品 | 843.73 | 3.68 | 0.44% | 396.55 | - | - |
| 库存商品 | 53,888.12 | 4,204.38 | 7.80% | 41,085.39 | 2,806.14 | 6.83% |
| 周转材料 | 2,892.92 | 94.27 | 3.26% | 2,497.88 | 61.06 | 2.44% |
| 发出商品 | 108.44 | - | - | 135.96 | 64.59 | 47.50% |
| 委托加工物资 | 1,237.62 | - | - | 1,498.65 | 157.38 | 10.50% |
| 合计 | 68,722.68 | 4,311.69 | 6.27% | 51,608.30 | 3,114.11 | 6.03% |
2023 年末至 2026 年 3 月末,公司存货账面余额分别为 51,608.30 万元、68,722.68 万元、50,459.58 万元及 48,026.11 万元,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分别为3,114.11 万元、4,311.69 万元、6,583.85 万元及 6,008.49 万元,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分别为6.03%、6.27%、13.05%及 12.51%。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变动与存货账面余额变动基本一致,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较为稳定。2025 年12 月31 日、2026年3月31日存货跌价计提比例增加主要系公司化妆品瓶罐项目效益未达预期,计划终止,与化妆品瓶罐项目相关库存商品后续基本无法对外实现销售,公司按照碎玻璃法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以及子公司工业玻璃生产部分定制类产品未满足客户要求,无法对外销售,按照碎玻璃法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所致。
公司存货类别主要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周转材料、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委托加工物资等,其中库存商品账面余额和存货跌价准备计提金额较高,减值原因如下:近年随着公司产能的释放及产品丰富度提升,公司在安排生产计划的时候出于减少换产频次的考虑,部分产品安排了长线生产计划,同时由于近年来公司所处行业处于行业调整周期,致使出现部分长库龄的库存商品。公司常规类长库龄商品不会影响到产品的外观和使用功能,且报告期内公司已加强对长库龄产品的规范管理,加大销售力度,加强对长库龄产品销售考核。公司积极对长库龄产品进行消化,提升了存货的周转,但受到行业整体景气度的影响,公司报告期内部分产品产销率有所下降,致使报告期末公司存货仍存在一定积压,部分库存商品存在减值迹象。
公司对报告期末库存商品进行减值测试,具体政策如下:对期末库存商品计提减值准备区分常规产品和定制化产品(礼品促销品),区分标准为①库龄在3年以上的常规产品和库龄超过1年的定制产品;②库龄未超过3年的常规产品和库龄未超过1年的定制产品。对不同产品采用可变现净值的测算方法如下:
(1)库龄在 3 年以上的常规产品和库龄超过 1 年的定制产品,由于结存年限较长,公司通过分析产品入库、销售等流动性情况,判断未来预计销售情况,对未来无法通过市场变现,只能通过回炉二次利用的库存商品,公司对此部分积压库存,按照碎玻璃的市价来测算应计提的减值准备。可变现净值为库存重量(吨)\*碎玻璃单价(元/吨)的金额。
(2)对库龄未超过 3 年的常规产品及库龄未超过 1年的定制产品,此类产品具有一定的流动性,公司对此类产品按照预计资产负债表日的市场销售价格计算可变现净值,可变现净值的确定方法为:资产负债表日库存商品的售价(不含税)\*库存数量\*(1-销售费用率),销售费用率=(本年税金及附加+本年销售费用)/本年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存货如原材料、周转率材料等,公司结合存货保存状况和使用情况等方面判断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根据其是否具有市场变现价值分别按照存货账面价值全额和市场价值扣除相关处置费用后与账面结存成本比较差额来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2、期后销售及销售价格变化情况
| 项目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 期后销售金额(万元) | 36,158.85 | 156,459.63 | 157,066.23 |
| 期后销售数量(万吨) | 5.86 | 26.67 | 26.09 |
| 期后销售单价(元/吨) | 6,169.59 | 5,867.44 | 6,020.17 |
注 1:2022 年年度期后销售金额及期后销售数量系 2023 年度销售金额及销售数量,2023 年度期后销售金额及期后销售数量系 2024 年度销售金额及销售数量,2024 年度期后销售金额及期后销售数量系 2025 年度销售金额及销售数量,2025 年度期后销售金额及期后销售数量系 2026 年 1-3 月销售金额及销售数量。
由上表可以看出公司日用玻璃器皿业务期后销售价格基本稳定,未发生较大变化。
3、同行业可比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情况
(1)存货跌价计提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情况
| 同行业可比公司 | 存货跌价计提政策 |
| ST 华鹏 | 原材料:按照库存商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作为可变现净值,当原材料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时,按照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库存商品:按照库存商品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当库存商品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时,按照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可变现净值确定过程具体如下:瓶罐产品:为订单式产品,首先按照瓶罐产品的库龄,核对两年及以上连续未发货的库龄产品,按碎玻璃价值作为可变现值测算跌价;其次再按照本期末各项产品近期销售价格,将瓶罐产品按照瓶重将数量折算为加权瓶重计算估计售价,对期末未执行完订单的产品按照已签订订单价格作为估计售价;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与按库龄分析测算跌价部分,二者取大值计算公司瓶罐产品存货跌价准备。器皿产品:为通用产品,非客户定制化产品,库龄对产品销售无实质影响。按照期末各项产品近期销售价格计算估计售价,对期末未执行完订单的产品按照已签订订单价格作为估计售价 |
| 德力股份 |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按照存货类别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资产负债表日,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的,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额。可变现净值确定过程具体如下:1、库龄在3年以上的常规产品和库龄超过1年的定制产品,由于结存年限较长,公司通过分析产品入库、销售等流动性情况,判断未来预计销售情况,对未来无法通过市场变现,只能通过回炉二次利用的库存商品,公司对此部分积压库存,按照碎玻璃的市价来测算应计提的减值准备。可变现净值为库存重量(吨)*碎玻璃单价(元/吨)的金额,碎玻璃单价即资产负债表日的采购单价。2、对库龄未超过3年的常规产品及库龄未超过1年的定制产品,此类产品具有一定的流动性,公司对此类产品按照预计资产负债表日的市场销售价格计算可变现净值,可变现净值的确定方法为:资产负债表日库存商品的售价(不含税)*库存数量*(1-销售费用率),销售费用率=(本年税金及附加+本年销售费用)/本年主营业务收入,售价即该库存商品预计的售价。 |
由上表可以看出,ST 华鹏、德力股份在确定可变现净值过程中均考虑产品流动性,德力股份存货跌价计提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基本一致。
(2)存货减值计提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情况
单位:万元
| 同行业可比公司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 ST华鹏 | 存货跌价准备 | 2,696.64 | 2,011.82 | 2,061.49 |
| 存货账面余额 | 14,453.60 | 17,286.78 | 18,189.52 | |
| 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 | 18.66% | 11.64% | 11.33% | |
| 德力股份 | 存货跌价准备 | 6,583.85 | 4,311.69 | 3,114.11 |
| 存货账面余额 | 50,459.58 | 68,722.68 | 51,608.30 | |
| 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 | 13.05% | 6.27% | 6.03% |
注:同行业可比公司山东华鹏未披露截至 2026 年 3月 31 日存货余额及存货跌价准备情况。
由上表可以看出,德力股份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整体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ST华鹏,主要原因系ST 华鹏主要生产瓶罐产品,为订单式产品,对于瓶罐产品按照两年以上连续未发货的库龄产品,以碎玻璃价值作为可变现值测算跌价,而德力股份主要生产常规类(通用类)产品,常规类产品德力股份按照三年以上连续未发货的库龄产品,以碎玻璃价值作为可变现值测算跌价,二者期末库存产品结构存在差异所致。2025 年德力股份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大幅增长的原因主要系公司化妆品瓶罐项目效益未达预期,计划终止,与化妆品瓶罐项目相关库存商品后续基本无法对外实现销售,公司按照碎玻璃法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以及子公司工业玻璃生产部分定制类产品未满足客户要求,无法对外销售,按照碎玻璃法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所致。
综上,德力股份期后销售价格稳定,且公司存货跌价计提方法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基本一致,存货跌价计提比例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主要系产品结构差异所致,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
(三)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人及发行人会计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获取公司报告期内存货及库龄明细表,了解公司存货用途,结合期末存货构成与营业收入变化情况分析存货余额增长的原因;
2、了解并评估公司与存货减值准备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设计及运行有效性;
3、获取公司报告期存货跌价计算表,对存货跌价减值测试过程进行复核,分析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准确性和充分性;
4、获取公司期后销售明细表,分析公司期后销售价格变化情况;
5、了解同行业可比公司存货跌价计提方法以及计提比例,将公司存货跌价方法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比较分析。
(四)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人及发行人会计师认为:
公司存货余额变动情况与营业收入变动趋势受产能、产量和产销率的影响较大,变动趋势基本一致。此外,近些年,随着公司产能的释放,但是受到行业景气度的影响,产销率未达预期,部分库存商品存在一定积压的情形。公司存货跌价计提方法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基本一致,存货跌价计提比例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主要系产品结构差异所致,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
五、说明各项在建工程的项目名称、具体用途、开工时间、具体建设进展、资金来源、建设进度与原计划是否存在差异,减值准备的计提是否充分、合理,转回或转销的原因及合理性。此外,说明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的具体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规模、开工与竣工时间、转入固定资产内容、依据、时间、金额,并说明结转时点及金额是否准确;结合业务开展与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是否存在产品停售或生产线停产情况、固定资产减值测试的过程等说明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合理性和充分性
(一)说明各项在建工程的项目名称、具体用途、开工时间、具体建设进展、资金来源、建设进度与原计划是否存在差异,减值准备的计提是否充分、合理,转回或转销的原因及合理性
1、公司各项在建工程的项目名称、具体用途、开工时间、具体建设进展、资金来源、建设进度与原计划是否存在差异及原因说明如下:
(1)2026 年 3 月
单位:万元
| 项目名称 | 账面原值 | 减值准备 | 具体用途 | 开工时间 | 建设进展 | 资金来源 | 建设进度与原计划是否存在差异 | 建设进度与原计划差异的原因 |
| 九分厂光伏玻璃生产线 | 5,887.67 | 3,063.52 | 光伏玻璃生产 | 2021年1月 | 已完工,尚未投产,正在拆除 | 自有资金 | 是 | 项目已基本完成,由于光伏行业快速进入调整期,截至目前尚未进行调试并点火投产运营,正在拆除 |
| 蚌埠光能光伏玻璃项目 | 1,619.36 | - | 光伏玻璃生产 | 2022年1月 | 项目一期已投产,二期在筹建 | 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 | 是 | 取得政府部门的相关许可的时间比原计划延迟 |
| F2窑炉改造项目 | 1,197.43 | - | 玻璃器皿生产 | 暂无 | 尚未开工 | 自有资金 | 否 | |
| 意德丽塔F1项目 | 1,150.79 | 385.69 | 玻璃器皿生产 | 2025年6月 | 正在建设 | 自有资金 | 是 | 技改进度不及预期 |
| 巴基斯坦日用玻璃制品项目 | 924.69 | - | 玻璃器皿生产 | 2018年10月 | 已完工投产,剩余零星工程在施工 | 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 | 是 | 因疫情原因延迟 |
| 北海玻璃项目 | 791.54 | 791.54 | 光伏玻璃生产 | 暂无 | 项目终止 | 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 | 是 | 已完成用地的征用及土地部分平整工作,由于该项目行业实际情况发生了较大的改变,目前项目已终止 |
| 一分厂窑炉改造工程 | 746.42 | - | 玻璃器皿生产 | 2025年10月 | 正在建设 | 自有资金 | 否 | |
| 八分厂窑炉改造工程 | 485.72 | - | 玻璃器皿生产 | 2025年11月 | 正在建设 | 自有资金 | 否 | |
| 药用玻璃项目 | 75.76 | 75.76 | 药用玻璃生产 | 暂无 | 项目终止 | 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 | 是 | 截至目前仅完成可研等前期筹建工作。由于公司资金安排有变化,目前项目已终止 |
| 工业玻璃F2窑炉改造工程 | 0.71 | - | 玻璃器皿生产 | 2024年10月 | 已完工,主体工程已转固 | 自有资金 | 否 | |
| 待安装设备 | 1,661.97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14,542.06 | 4,316.51 |
(2)2025 年
单位:万元
| 项目名称 | 账面原值 | 减值准备 | 具体用途 | 开工时间 | 建设进展 | 资金来源 | 建设进度与原计划是否存在差异 | 建设进度与原计划差异的原因 |
| 九分厂光伏玻璃生产线 | 5,886.50 | 3,063.52 | 光伏玻璃生产 | 2021年1月 | 已完工,尚未投产,正在拆除 | 自有资金 | 是 | 项目已基本完成,由于光伏行业快速进入调整期,截至目前尚未进行调试并点火投产运营,正在拆除 |
| 七分厂窑炉改造工程 | 1,804.66 | - | 玻璃器皿生产 | 2025年11月 | 正在施工 | 自有资金 | 否 | |
| 蚌埠光能光伏玻璃项目 | 1,619.36 | - | 光伏玻璃生产 | 2022年1月 | 项目一期已投产,二期在筹建 | 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 | 是 | 取得政府部门的相关许可的时间比原计划延迟 |
| 意德丽塔F1项目 | 1,135.97 | 385.69 | 玻璃器皿生产 | 2025年6月 | 正在建设 | 自有资金 | 是 | 技改进度不及预期 |
| 巴基斯坦日用玻璃制品项目 | 867.32 | - | 玻璃器皿生产 | 2018年10月 | 已完工投产 | 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 | 是 | 因疫情原因延迟; |
| 北海玻璃项目 | 791.54 | 791.54 | 光伏玻璃生产 | 暂无 | 项目终止 | 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 | 是 | 已完成用地的征用及土地部分平整工作,由于该项目行业实际情况发生了较大的改变,目前项目已终止。 |
| 六分厂窑炉改造工程 | 227.09 | - | 玻璃器皿生产 | 2025年11月 | 正在施工 | 自有资金 | 否 | |
| 八分厂窑炉改造工程 | 144.85 | - | 玻璃器皿生产 | 2025年11月 | 正在建设 | 自有资金 | 否 | |
| 一分厂窑炉改造工程 | 138.34 | - | 玻璃器皿生产 | 2025年10月 | 正在建设 | 自有资金 | 否 | |
| 药用玻璃项目 | 75.76 | 75.76 | 药用玻璃生产 | 暂无 | 项目终止 | 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 | 是 | 截至目前仅完成可研等前期筹建工作。由于公司资金安排有变化,目前项目已终止。 |
| 工业玻璃F2窑炉改造工程 | 0.71 | - | 玻璃器皿生产 | 2024年10月 | 已完工,主体工程已转固 | 自有资金 | 否 | |
| 待安装设备 | 2,234.48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14,926.58 | 4,316.51 |
(3)2024 年
单位:万元
| 项目名称 | 账面原值 | 减值准备 | 具体用途 | 开工时间 | 建设进展 | 资金来源 | 建设进度与原计划是否存在差异 | 建设进度与原计划差异的原因 |
| 蚌埠光能光伏玻璃项目道路管网工程 | 5,019.49 | - | 光伏玻璃生产 | 2022年1月 | 项目一期已投产 | 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 | 是 | 取得政府部门的相关许可的时间比原计划延迟 |
| 九分厂光伏玻璃生产线 | 5,711.91 | 1,721.91 | 光伏玻璃生产 | 2021年1月 | 已完工,尚未投产 | 自有资金 | 是 | 项目已基本完成,由于光伏行业快速进入调整期,截至目前尚未进行调试并点火投产运营 |
| 工业玻璃F2窑炉改造工程 | 963.63 | - | 玻璃器皿生产 | 2024年10月 | 已完工,尚未投产 | 自有资金 | 否 | - |
| 工业玻璃F1窑炉改造工程 | 862.69 | - | 玻璃器皿生产 | 2023年5月 | 建设中 | 自有资金 | 否 | - |
| 北海玻璃项目 | 936.07 | 181.95 | 光伏玻璃生产 | 暂无 | 尚未开工 | 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 | 是 | 已完成用地的征用及土地部分平整工作,截至目前尚未开工。由于该项目行业实际情况发生了较大的改变,目前处于停滞状态。 |
| 四分厂窑炉改造工程 | 135.23 | - | 玻璃器皿生产 | 2025年1月 | 尚未开工 | 自有资金 | 否 | - |
| 六分厂窑炉改造工程 | 121.52 | - | 玻璃器皿生产 | 暂无 | 尚未开工 | 自有资金 | 否 | - |
| 二分厂窑炉改造工程 | 270.73 | 189.82 | 玻璃器皿生产 | 暂无 | 尚未开工 | 自有资金 | 否 | - |
| 药用玻璃项目 | 75.76 | - | 药用玻璃生产 | 暂无 | 尚未开工 | 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 | 是 | 截至目前仅完成可研等前期筹建工作。由于公司资金安排有变化,该项目目前处于暂时停滞状态。 |
| 巴基斯坦日用玻璃制品项目 | 1,409.89 | 647.00 | 玻璃器皿生产 | 2018年10月 | 已完工投产 | 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 | 是 | 因硅砂厂项目规划变动以及安全因素,导致项目进度滞后并计划处置。 |
| 待安装设备 | 1,691.03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17,197.95 | 2,740.69 |
(4)2023 年
单位:万元
| 项目名称 | 账面原值 | 减值准备 | 具体用途 | 开工时间 | 建设进展 | 资金来源 | 建设进度与原计划是否存在差异 | 建设进度与原计划差异的原因 |
| 蚌埠光能光伏玻璃项目 | 40,895.25 | - | 光伏玻璃生产 | 2022年1月 | 正在建设 | 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 | 是 | 取得政府部门的相关许可的时间比原计划延迟 |
| 九分厂光伏玻璃生产线 | 5,365.43 | 699.23 | 光伏玻璃生产 | 2021年1月 | 已完工,尚未投产 | 自有资金 | 是 | 项目已基本完成,由于光伏行业快速进入调整期,截至目前尚未进行调试并点火投产运营 |
| 三分厂窑炉改造工程 | 3,132.93 | 207.94 | 玻璃器皿生产 | 2021年8月 | 建设中 | 自有资金 | 否 | - |
| 意德丽塔F1窑炉项目 | 1,411.63 | 301.44 | 玻璃器皿生产 | 2021年11月 | 建设中 | 自有资金 | 否 | - |
| 巴基斯坦日用玻璃制品项目 | 1,102.93 | 629.46 | 玻璃器皿生产 | 2018年10月 | 已完工投产 | 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 | 是 | 因硅砂厂项目规划变动以及安全因素,导致项目进度滞后并计划处置。 |
| 八分厂窑炉改造工程 | 817.00 | - | 玻璃器皿生产 | 2019年1月 | 建设中 | 自有资金 | 否 | - |
| 北海玻璃项目 | 740.37 | - | 光伏玻璃生产 | 暂无 | 尚未开工 | 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 | 是 | 已完成用地的征用及土地部分平整工作,截至目前尚未开工。由于该项目行业实际情况发生了较大的改变,目前处于停滞状态。 |
| 工业玻璃F1窑炉改造工程 | 498.19 | - | 玻璃器皿生产 | 2023年5月 | 建设中 | 自有资金 | 否 | - |
| 二分厂窑炉改造工程 | 270.73 | 189.82 | 玻璃器皿生产 | 暂无 | 尚未开工 | 自有资金 | 否 | - |
| 药用玻璃项目 | 75.76 | - | 药用玻璃生产 | 暂无 | 尚未开工 | 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 | 是 | 截至目前仅完成可研等前期筹建工作。由于公司资金安排有变化,该项目目前处于暂时停滞状态。 |
| 待安装设备 | 348.07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54,658.29 | 2,027.89 |
2、减值准备的计提是否充分、合理,转回或转销的原因及合理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1)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2)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3)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回报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企业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4)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5)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6)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7)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公司2023年末至2026年1-3月末对在建工程计提减值及转回或转销的情况如下:
(1)2026 年 3 月
单位:万元
2026 年3月末公司在建工程未增加减值准备,未减少减值准备。
| 项目名称 | 期初减值准备金额 | 本期增加 | 本期减少 | 期末减值准备金额 |
| 九分厂光伏玻璃生产线 | 3,063.52 | - | - | 3,063.52 |
| 意德丽塔 F1 项目 | 385.69 | - | - | 385.69 |
| 北海玻璃项目 | 791.54 | - | - | 791.54 |
| 药用玻璃项目 | 75.76 | - | - | 75.76 |
(2)2025 年
单位:万元
| 项目名称 | 期初减值准备金额 | 本期增加 | 本期减少 | 期末减值准备金额 |
| 二分厂窑炉改造工程 | 189.82 | - | 189.82 | - |
| 九分厂光伏玻璃生产线 | 1,721.91 | 1,341.61 | - | 3,063.52 |
| 意德丽塔 F1 项目 | - | 385.69 | - | 385.69 |
| 巴基斯坦日用玻璃制品项目 | 647.00 | - | 647.00 | - |
| 北海玻璃项目 | 181.95 | 609.60 | - | 791.54 |
| 药用玻璃项目 | - | 75.76 | - | 75.76 |
2025 年末公司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增加 2,412.66 万元,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减少 836.82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①二分厂窑炉改造工程项目终止,相关工程已拆除,相应减少对应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189.82 万元。
②由于光伏玻璃市场行情仍较为低迷,公司正在对九分厂光伏玻璃窑炉进行拆除,公司将其窑炉部分无法回收的资产计提减值准备,金额为 919.74 万元,设备部分确定计提减值准备421.87 万元,合计1,341.61 万元。
③由于意德丽塔 F1 项目技改进度不及预期,且原产线产能利用率不足,导致产品毛利率较低,相关资产存在减值迹象,公司对其进行减值测试,减值金额为 385.69 万元。
④巴基斯坦日用玻璃制品项目涉及减值的硅砂厂项目已进行处置,相应减少对应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647.00 万元。
⑤公司已正式终止北海玻璃项目,预计前期发生的相关费用无法收回,全额
计提减值准备609.60 万元。
⑥公司已正式终止药用玻璃项目,预计前期发生的相关费用无法收回,全额计提减值准备75.76 万元。
(3)2024 年
单位:万元
| 项目名称 | 期初减值准备金额 | 本期增加 | 本期减少 | 期末减值准备金额 |
| 二分厂窑炉改造工程 | 189.82 | - | - | 189.82 |
| 三分厂窑炉改造工程 | 207.94 | - | 207.94 | - |
| 九分厂光伏玻璃生产线 | 699.23 | 1,022.68 | - | 1,721.91 |
| 意德丽塔 F1 窑炉项目 | 301.44 | - | 301.44 | - |
| 巴基斯坦日用玻璃制品项目 | 629.46 | 17.54 | - | 647.00 |
| 北海玻璃项目 | - | 181.95 | - | 181.95 |
2024 年末公司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增加 1,222.17 万元,减少 509.38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①公司结合光伏玻璃市场实际行情,对九分厂光伏生产线未来经济效益的预测,由于九分厂为日产 140 吨的小型光伏玻璃窑炉成本高、效率低、抗风险能力弱正加速退出市场,相关资产存在减值迹象,对其执行减值测试。经测试,相关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是 3,990.43 万元,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为3,925.85 万元,最终确定减值测试资产可收回金额是3,990.43 万元,减值金额为1,022.68 万元。上述资产可收回金额经由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沃克森评报字(2025)第0724 号确定。
②2024 年,公司计划终止北海玻璃项目,并与当地政府协商项目的善后处置事宜,相关资产存在减值迹象,对其执行减值测试。经测试,相关资产可收回金额为 754.12 万元,减值金额181.95 万元。
③巴基斯坦日用玻璃制品项目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增加主要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9 号——外币折算》第十二条“企业对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进行折算时,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该报告期末公司将境外孙公司巴基斯坦德力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按照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进行折算所致。
④三分厂窑炉改造工程和意德丽塔 F1 窑炉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转入固定资产,相应的减值转入固定资产。
(4)2023 年
单位:万元
| 项目名称 | 期初减值准备金额 | 本期增加 | 本期减少 | 期末减值准备金额 |
| 二分厂窑炉改造工程 | 189.82 | - | - | 189.82 |
| 三分厂窑炉改造工程 | 216.93 | - | 8.99 | 207.94 |
| 九分厂光伏玻璃生产线 | 699.23 | - | - | 699.23 |
| 意德丽塔 F1 窑炉项目 | 301.44 | - | - | 301.44 |
| 巴基斯坦日用玻璃制品项目 | 331.51 | 297.95 | - | 629.46 |
| 待安装设备 | 646.36 | - | 646.36 | - |
2023 年末公司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增加297.95 万元,减少655.3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①巴基斯坦日用玻璃制品项目-白沙瓦项目原计划进行石英砂清洗,后公司考虑到安全因素将该项目终止,计划将一台除铁设备运回M3 厂房用于石英砂酸洗,其他设备由于长期闲置保管不善已无法继续使用。故除了尚能使用的除铁设备外,其他设备均全额计提减值,减值金额为 14,290.54 万巴基斯坦卢比,期末折合人民币 297.95 万元。上述金额由当地评估机构 MYK ASSOCIATES PRIVATELIMITED 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
②三分厂窑炉改造工程项目该报告期部分工程转固导致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转入固定资产。
③待安装设备中部分设备报废、部分设备转固导致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减少,其中报废影响的金额为 378.97 万元,转固影响的金额为267.38 万元。
除了上述在建工程,其他在建工程由于市场价值不存在大幅下跌、所属行业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资产不存在陈旧过时或实体损坏以及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等情形,不存在减值迹象。
综上,公司结合资产未来使用计划以及当前状态判断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并对存在减值迹象的在建工程计提减值测试,公司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计提充分、合理且减值准备的转销具有合理性。
(二)说明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的具体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规模、开工与竣工时间、转入固定资产内容、依据、时间、金额,并说明结转时点及金额是否准确;
1、公司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的具体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规模、开工与竣工时间、转入固定资产内容、依据、时间、金额
2023 年至 2026 年1-3 月公司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的具体情况如下:
(1)2026 年 3 月
单位:万元
| 项目名称 | 项目明细 | 投资规模 | 开工时间 |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 | 转固金额 | 转固时间 |
| 七分厂窑炉改造工程 | 七分厂窑炉改造工程 | 3,280.00 | 2025年11月 | 2026年3月 | 2,516.45 | 2026年3月 |
| 六分厂窑炉改造工程 | 六分厂窑炉改造工程 | 370.10 | 2025年11月 | 2026年1月 | 312.21 | 2026年1月 |
| 待安装设备 | 机械手、捞料机等 | - | - | - | 281.60 | - |
| 合计 | 3,650.10 | 3,110.26 |
①七分厂窑炉改造工程点火后于 2026 年 3月达到其要求的良品率,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转固。
②六分厂窑炉改造工程点火后于 2026 年 1月达到其要求的良品率,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转固。
③机械手、捞料机等待安装设备在安装调试完成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转固。
(2)2025 年
单位:万元
| 项目名称 | 项目明细 | 投资规模 | 开工时间 |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 | 转固金额 | 转固时间 |
| 四分厂窑炉改造工程 | 四分厂窑炉改造工程 | 3,605.00 | 2025年4月 | 2025年10月 | 2,504.30 | 2025年10月 |
| 工业玻璃F2窑炉改造工程 | 工业玻璃F2窑炉改造工程 | 571.10 | 2024年10月 | 2025年1月 | 947.13 | 2025年1月 |
| 工业玻璃F1窑炉改造工程 | 工业玻璃F1窑炉改造工程 | 581.19 | 2023年5月 | 2025年4月 | 1,040.97 | 2025年4月 |
| 蚌埠光伏玻璃项目 | 1期道路管网 | 77,548.28 | 2022年1月 | 2025年4月 | 3,223.19 | 2025年4 月 |
| 待安装设备 | 拉伸机、真空变压吸附制氧设备等 | - | - | - | 1,264.34 | - |
| 合计 | 82,305.57 | 8,979.92 |
①工业玻璃F2窑炉改造工程点火后于2025 年1月达到其要求的良品率,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转固。
②工业玻璃F1窑炉改造工程点火后于2025 年4月达到其要求的良品率,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转固。
③蚌埠光伏玻璃项目 1 期道路管网于 2025 年 4 月完成竣工决算,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转固。
④四分厂窑炉改造工程点火后于2025 年 10 月达到其要求的良品率,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转固。
⑤拉伸机、真空变压吸附制氧设备等待安装设备在安装调试完成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转固。
(3)2024 年
单位:万元
| 项目名称 | 项目明细 | 投资规模 | 开工时间 |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 | 转固金额 | 转固时间 |
| 蚌埠光伏玻璃项目 | 房屋及建筑物 | 77,548.28 | 2022年1月 | 2024年4月 | 25,562.79 | 2024年4月 |
| 机器设备 | 2022年1月 | 2024年6月 | 12,201.31 | 2024年6月 | ||
| 窑炉 | 2022年1月 | 2024年9月 | 16,650.30 | 2024年9月 | ||
| 深加工机器设备 | 2022年1月 | 2024年10月 | 14,241.73 | 2024年10月 | ||
| 三分厂窑炉改造工程 | 三分厂窑炉改造工程 | 6,589.76 | 2021年8月 | 2024年1月 | 2,502.94 | 2024年1月 |
| 八分厂窑炉改造工程 | 八分厂窑炉改造工程 | 3,200.00 | 2019年1月 | 2024年4月 | 1,708.18 | 2024年4月 |
| 意德丽塔F1窑炉项目 | 意德丽塔F1窑炉项目 | 1,300.00 | 2021年11月 | 2024年4月 | 1,166.51 | 2024年4月 |
| 巴基斯坦日用玻璃制品项目 | 磁选等待安装设备 | 1,200.00 | 2024年8月 | 2024年10月 | 1,102.93 | 2024年10月 |
| 待安装设备 | 柴油叉车 | - | - | - | 6.73 | - |
| 合计 | - | 89,838.04 | - | - | 75,143.42 | - |
①蚌埠光伏玻璃项目2024 年4月点火投产,自2024 年4 月开始逐步转固,其中房屋及建筑物于 2024 年4 月取得竣工验收报告,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转固;机器设备经过两个月左右的试生产运行,于 2024 年6 月形成量产能力,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转固;窑炉于 2024 年 9月达到预计的产能及良品率要求,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转固;深加工机器设备和辅助设施于2024 年10 月份完成调试工作,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转固。
②三分厂窑炉改造工程点火后于 2024 年 1月达到其要求的良品率,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转固。
③八分厂窑炉改造工程点火后于 2024 年 4月达到其要求的良品率,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转固。
④意德丽塔F1窑炉项目点火后2024 年4 月达到其要求的良品率,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转固。
⑤巴基斯坦日用玻璃制品项目中磁选等待安装设备和柴油叉车系外购的机器设备,在安装调试完成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转固。
(4)2023 年
单位:万元
| 项目名称 | 项目明细 | 投资规模 | 开工时间 |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 | 转固金额 | 转固时间 |
| 一分厂窑炉改造工程 | 一分厂窑炉改造工程 | 1,102.70 | 2023年8月 | 2023年11月 | 860.61 | 2023年11月 |
| 三分厂窑炉改造工程 | 三分厂厂房 | 6,589.76 | 2021年8月 | 2023年4月 | 320.19 | 2023年4月 |
| 九分厂光伏玻璃生产线 | 九分厂光伏玻璃生产线厂房 | 5,100.00 | 2021年1月 | 2023年4月 | 1,775.92 | 2023年4月 |
| 七分厂窑炉改造工程 | 七分厂窑炉改造工程 | 1,800.00 | 2022年9月 | 2023年7月 | 1,699.08 | 2023年7月 |
| 意德丽塔F2窑炉项目 | 意德丽塔F2窑炉项目 | 6,450.00 | 2021年11月 | 2023年9月 | 330.41 | 2023年9月 |
| 巴基斯坦日用玻璃项目 | 巴基斯坦日用玻璃项目 | 30,983.68 | 2018年10月 | 2023年11月 | 6,443.15 | 2023年11月 |
| 西南产业基地玻璃制造项目 | 西南产业基地玻璃制造项目 | 18,455.87 | 2020年4月 | 2023年4月 | 47.54 | 2023年4月 |
| 待安装设备 | 退火炉、焊接机等 | - | - | - | 602.11 | - |
| 合计 | - | 70,482.01 | - | - | 12,079.01 | - |
①一分厂窑炉改造工程点火后于2023 年 11 月达到其要求的良品率,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转固。
②三分厂窑炉改造工程厂房于 2023 年4 月建造完成,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转固。
③九分厂光伏玻璃生产线厂房于 2023 年 4月建造完成,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转固。
④七分厂窑炉改造工程点火后于 2023 年 7月达到其要求的良品率,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转固。
⑤意德丽塔F2窑炉项目有部分设备于2023年9月安装调试完成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转固。
⑥巴基斯坦日用玻璃项目于2023 年10 月开始点火投产,于2023 年11 月达到其要求的良品率,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转固。
⑦西南产业基地玻璃制造项目部分设备于 2023 年4 月安装调试完成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转固。
⑧待安装设备中退火炉、焊接机等安装调试完成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转固。
综上,公司在建工程均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转入固定资产,转入固定资产时点准确。
2、公司在建工程项目转固金额的准确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在建工程应按照实际发生的必要支出确定转固金额。公司在建工程成本主要包括厂房建设、窑炉建设、外购需安装设备、人工成本以及其他必要支出,其中厂房建设、窑炉建设公司按照供应商发生的工作量与对方确认后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外购需安装设备、人工成本以及其他必要支出按照实际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公司对在建工程项目建立完善的工程台账并对各个项目实施独立核算,在建工程成本入账均附有明确的核算单据,入账金额准确,并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转固。因此公司在建工程项目转入固定资产金额具有准确性。
(三)结合业务开展与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是否存在产品停售或生产线停产情况、固定资产减值测试的过程等说明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合理性和充分性
1、结合业务开展与固定资产使用情况、说明是否存在产品停售或生产线停产情况
2023 年末至2026 年3月末公司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是否存在产品停售或生产线停产情况及原因如下:
| 期间 | 项目名称 | 停产原因 |
| 2026年1-3月 | 日用玻璃器皿生产线(国内) | 受窑炉煤改气、煤改电和更新改造的影响有11条生产线暂时停止生产,受市场行情影响有9条产线暂停生产 |
| 日用玻璃器皿生产线(国外) | 不存在停产、停售情况 | |
| 光伏玻璃生产线 | 由于光伏行业快速进入调整期,九分厂光伏玻璃生产线尚未点火投产,受市场行情影响有6条产线暂停生产 | |
| 2025年 | 日用玻璃器皿生产线(国内) | 受窑炉煤改气、煤改电和更新改造的影响有19条生产线暂时停止生产,受市场行情影响有9条产线暂停生产 |
| 日用玻璃器皿生产线(国外) | 不存在停产、停售情况 | |
| 光伏玻璃生产线 | 由于光伏行业快速进入调整期,九分厂光伏玻璃生产线尚未点火投产,受市场行情影响有6条产线暂停生产 | |
| 2024年 | 日用玻璃器皿生产线(国内) | 受窑炉煤改气和更新改造的影响有11条生产暂时停止生产 |
| 日用玻璃器皿生产线(国外) | 不存在停产,停售情况 | |
| 光伏玻璃生产线 | 由于光伏行业快速进入调整期,九分厂光伏玻璃生产线尚未点火投产 | |
| 2023年 | 日用玻璃器皿生产线(国内) | 受窑炉更新改造的影响有2条产线暂停生产,受市场行情影响有3条产线暂停生产 |
| 日用玻璃器皿生产线(国外) | 不存在停产,停售情况 | |
| 光伏玻璃生产线 | 由于光伏行业快速进入调整期,九分厂光伏玻璃生产线尚未点火投产 |
2、固定资产减值测试的过程等说明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合理性和充分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
(1)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2)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3)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回报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企业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4)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5)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6)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7)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2023 年末至2026 年3月末公司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类别 | 2026年1-3月计提金额 | 2025年计提金额 | 2024年计提金额 | 2023年计提金额 |
| 房屋及建筑物 | - | 355.61 | - | - |
| 熔炉、退火炉、煤气发生炉 | - | 867.48 | 302.80 | - |
| 机器设备 | - | 3,953.09 | 59.49 | 153.90 |
| 其他设备 | - | 5.80 | - | 0.61 |
| 合计 | - | 5,181.98 | 362.29 | 154.51 |
(1)2026 年1-3 月固定资产未新增减值准备。
(2)2025 年公司对存在减值迹象的闲置固定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包括蚌埠光能项目、意德丽塔项目和拟报废资产等。经测试,蚌埠光能项目预计未来可回收金额 36,051.74 万元,计提减值金额 3,528.45 万元,意德丽塔项目预计未来可收回金额 4,128.54 万元,计提减值 776.60 万元。另公司拟对两段式煤气站等闲置或报废设备进行处置,以资产期末净值减去预计净残值的部分计提减值准备,金额为 876.93 万元。
(3)2024 年公司对存在减值迹象的闲置固定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包括奶瓶生产线和蚌埠光能光伏玻璃生产线。经测试,奶瓶生产线可收回金额0元,计提减值金额 362.29万元;蚌埠光能光伏玻璃生产线预计未来可收回金额34,750.00万元,高于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无需计提减值准备。蚌埠光能光伏玻璃生产线资产减值测试经由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出具沃克森评报字(2025)第0723 号评估报告。
(4)2023 年公司对烤花炉、钢化炉等闲置或报废设备拟进行处置,以资产期末净值减去预计净残值的部分计提减值准备,金额为154.51 万元。
综上,公司于资产负债表日对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进行判断并对存在减值迹象的固定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公司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具有充分性和合理性。
(四)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人及发行人会计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获取公司报告期在建工程台账,了解各项目具体用途、开工时间、具体建设进展、资金来源、建设进度与原计划是否存在差异;
2、对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进行监盘,包括厂房及主要设备,观察资产的现状,查看设备的运行情况,结合公司经营情况核实是否存在减值迹象;
3、获取公司报告期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增加、减少明细表,对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减值计提测算过程执行分析性复核以及检查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减少的依据,判断减值准备计提和减少的充分性、合理性;
4、获取公司报告期在建工程明细表,了解各项目投资规模、开工与竣工时间、转入固定资产内容、依据、时间和金额,核查在建工程归集内容的真实性、必要性及准确性并获取验收单检查转固依据充分性,合理性。
(五)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人及发行人会计师认为:
公司部分项目建设进度与原计划存在差异,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充分、合理,减值准备减少的原因具有合理性。此外,公司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时间和金额准确。
六、结合公司外销收入前五大客户具体情况及报告期内的变动情况、行业竞争情况、公司产品竞争力等,说明公司境外收入可持续性;发行人海外收入确认方法及依据,是否与可比公司一致,最近三年主要客户的函证及回函情况,回函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并说明存在差异的原因。同时,结合海关数据、退税金额与销售额的匹配性等,说明境外收入的真实性。
(一)结合公司外销收入前五大客户具体情况及报告期内的变动情况、行业竞争情况、公司产品竞争力等,说明公司境外收入可持续性
1、公司外销收入前五大客户具体情况及报告期内的变动情况
2026 年 1-3 月:
| 序号 | 客户名称 | 销售金额(万元) | 销售金额占外销主营业务收入比例 |
| 1 | 印度 H.R 公司 | 793.43 | 4.74% |
| 2 | ALLIANCE IMPEX INC | 611.48 | 3.65% |
| 3 | BIGAZINE | 448.17 | 2.68% |
| 4 | M/S Zubaida Associates | 440.16 | 2.63% |
| 5 | RAJ AGENCIES | 422.25 | 2.52% |
| 合计 | 2,715.49 | 16.23% | |
2025 年度:
| 序号 | 客户名称 | 销售金额(万元) | 销售金额占外销主营业务收入比例 |
| 1 | Mohammed Fayez abduallah Al Shehri Est | 3,722.79 | 5.87% |
| 2 | ALLIANCE IMPEX INC | 2,109.51 | 3.33% |
| 3 | IKEA Supply AG | 2,097.56 | 3.31% |
| 4 | M/S Zubaida Associates | 1,968.60 | 3.10% |
| 5 | Sultan Trading Co. | 1,462.08 | 2.31% |
| 合计 | 11,360.54 | 17.92% | |
2024 年度:
| 序号 | 客户名称 | 销售金额(万元) | 销售金额占外销主营业务收入比例 |
| 1 | Mohammed Fayez abduallah Al Shehri Est | 4,166.84 | 7.00% |
| 2 | BIGREY TRADING LIMITED | 3,248.60 | 5.46% |
| 3 | Sultan Trading Co. | 2,357.16 | 3.96% |
| 4 | ALLIANCE IMPEX INC | 2,145.71 | 3.61% |
| 5 | 印度 H.R 公司 | 1,900.67 | 3.19% |
| 合计 | 13,818.98 | 23.22% | |
2023 年度:
| 序号 | 客户名称 | 销售金额(万元) | 销售金额占外销主营业务收入比例 |
| 1 | Mohammed Fayez abduallah Al Shehri Est | 3,540.83 | 10.65% |
| 2 | ALLIANCE IMPEX INC | 2,510.44 | 7.55% |
| 3 | RAJ AGENCIES | 1,446.29 | 4.35% |
| 4 | BIGREY TRADING LIMITED | 1,201.57 | 3.61% |
| 5 | 印度 H.R 公司 | 1,077.50 | 3.24% |
| 合计 | 9,776.63 | 29.39% | |
由上表可知,发行人主要外销客户分别为 Mohammed Fayez abduallah AlShehri Est 、 M/S Zubaida Associates 、 Sultan Trading Co. 、 Rauf Trading Co. 、ALLIANCE IMPEX INC、印度 H.R 公司、BIGREY TRADING LIMITED、IKEASupply AG等,各主要客户具体情况如下:
Mohammed Fayez abduallah Al Shehri Est 为沙特阿拉伯地区核心客户,该客户主要采购商品为小把杯、咖啡杯套具等。该客户在2023 年至2025 年的销售额稳居第一,且呈现逐年增长态势,主要系公司成立国际贸易部门,专门聚焦该区域客户需求,同时通过调整产品结构,精准匹配了中东市场对高性价比日用玻璃器皿的旺盛需求。
M/S Zubaida Associates、Sultan Trading Co.、Rauf Trading Co.均为巴基斯坦地区重要客户,该客户主要采购公司品牌代理类产品。该客户销售额于 2025 年明显增加,跃居公司主要客户前列。该增长主要系公司巴基斯坦建厂投产后,利用本地化产能优势,迅速响应当地市场需求,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具有较强的持续增长动力。
ALLIANCE IMPEX INC 为印度地区长期合作客户,主要采购公司品牌代理类产品。该客户在报告期内保持了高度的稳定性,年销售额维持基本持平态势,客户合作粘性高。
印度 H.R 公司为印度地区客户,主要采购把杯、机吹杯等产品。该客户在2024 年销售额突增至 1,900.67 万元,主要系公司针对该客户进行了深度的产品结构调整,满足了其特定的市场升级需求。
BIGREYTRADING LIMITED 为巴西地区客户,主要采购高脚压制酒杯。该客户在 2023 年至2024 年销售额大幅增长,主要系公司优化了南美市场的销售策略。
RAJAGENCIES 为印度地区客户,主要采购吹杯压杯产品。该客户在报告期内销售额呈年度递减趋势,主要系客户自身经营范围调整所致。尽管如此,该客户仍保持了每年较高金额的采购规模,是公司稳定的收入来源之一。
BIGAZINE 为巴西地区客户,主要采购压杯、高脚杯、水具等产品。26 年一季度销售额较高,主要是客户担心贸易政策,同时受退税率的影响,所以执行了屯货策略。
IKEASupplyAG 为瑞典客户,主要采购定制类产品,如吹杯压杯产品。子公司工业玻璃于2022 年开始与其合作,2025 年度销售额较高进入前五,主要系2025 年新品 GPG31-2300 以及 GPG31-1800 新品储物罐订单量可观,带动该年度销售额上升。
2、公司行业竞争情况
公司作为日用玻璃行业的大型供应商,拥有极高的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在全球玻璃器皿市场中,公司凭借规模化生产能力和完善的供应链体系,始终占据主导地位,能够有效抵御中小企业的价格竞争。公司已构建了全球化营销网络,产品远销全球100 多个国家和地区。广泛的市场布局降低了对单一市场的依赖风险。面对单一海外市场的波动,公司迅速通过海外生产基地建设产能策略,利用地缘优势辐射南亚市场,展现了极强的市场应变能力。公司具备国内产能最大及海外产能布局的双重优势。不同于仅依赖国内生产的竞争对手,公司通过在巴基斯坦等地的海外建厂,成功实现了“中国技术+海外制造”的全球化产能布局,大幅降低了物流成本,提升了交货时效,增强了在特定区域市场的竞争力,为境外收入的可持续性提供了保障。
3、公司产品竞争力情况
公司拥有吹制、压制、机吹等全品类生产线,产品涵盖酒杯、水杯、把杯、厨房用品等数万种规格。齐全的产品结构能够满足全球不同地区客户的一站式采购需求,无论是欧美市场的高端酒具,还是中东、南亚市场的日常餐饮具,公司均能提供完整解决方案。依托国内成熟的产业链和规模效应,公司产品具备高性价比。在当前全球经济复苏乏力、消费降级趋势显现的背景下,公司产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价格优势尤为突出,深受海外终端及大众消费市场的青睐。公司具备行业较高水平的产品研发能力,拥有专业的设计团队。公司能够紧跟国际家居潮流,快速响应客户对产品外观、功能的定制化需求,快速迭代和定制能力,使得公司能够长期绑定核心大客户,保持订单的持续性。因此,公司产品在海外市场构建极强的竞争能力。
综上,公司外销收入前五大客户基本稳定,且公司具有较强的行业竞争力以及产品竞争力,外销收入具有可持续性。
(二)发行人海外收入确认方法及依据,是否与可比公司一致,最近三年主要客户的函证及回函情况,回函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并说明存在差异的原因
1、公司海外收入确认方法及依据
公司海外收入确认方法:外销出口产品在运送至指定港口,完成报关手续时确认收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收入确认依据为报关单。
2、同行业可比公司海外收入确认方法及依据
ST华鹏海外收入确认方法:ST 华鹏与客户根据合同在货物离岸报关时由购货方取得货物控制权,ST华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综上,公司海外收入确认方法与可比公司基本一致。
3、最近三年主要客户的函证及回函情况
(1)函证选取标准及函证比例情况
会计师根据重要性原则按照大额优先将各期销售金额排序,选取各期销售金额重大客户全部发函,使各期函证销售收入合计金额均达到当期营业收入的 60%以上,保荐人选取当期主要客户进行发函并对会计师函证进行复核。保荐人已独立发函或复核函证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 外销营业收入(a) | 63,425.77 | 59,511.03 | 33,260.49 |
| 发函覆盖金额(b) | 53,035.81 | 36,444.61 | 21,213.51 |
| 发函数量(c) | 107 | 53 | 32 |
| 发函覆盖比例(d=b/a) | 83.62% | 61.24% | 63.78% |
其中已回函部分: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 直接回函相符金额(e) | 25,223.92 | 14,780.33 | 10,537.86 |
| 调节后回函相符金额(f) | - | 674.51 | 354.33 |
| 回函确认金额(g=e+f) | 25,223.92 | 15,454.84 | 10,892.19 |
| 回函确认金额占发函比例(m=g/b) | 47.56% | 42.41% | 51.35% |
| 回函确认金额可确认比例(h=g/a) | 39.77% | 25.97% | 32.75% |
其中未回函部分: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 未回函金额(i) | 27,811.89 | 20,989.77 | 10,321.32 |
| 未回函经替代测试确认金额(j) | 27,811.89 | 20,989.77 | 10,321.32 |
| 未回函确认比例(k=j/a) | 43.85% | 35.27% | 31.03% |
| 累计收入确认比例(l=h+k) | 83.62% | 61.24% | 63.78% |
由上表可知,2023 年至2025 年,累计收入确认比例分别为63.78%、61.24%及 83.62%,占比相对较高。
(2)函证差异情况及原因
单位:万元
2023 年至 2025 年,公司直接回函相符金额分别为 10,537.86 万元、14,780.33
| 项目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 回函不符调节后相符函证对应收入金额 | - | 674.51 | 354.33 |
| 回函差异金额 | - | 12.03 | 10.58 |
| 其中:时间性差异金额 | - | 12.03 | 10.58 |
万元及 25,223.92 万元,占外销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31.68%、24.84%及 39.77%。回函不符经调节后相符金额分别为 354.33 万元、674.51 万元及 0.00 万元,占外销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07%、1.13%及0.00%。各期回函差异金额分别为10.58万元、12.03 万元及 0.00 万元。
回函不符的函证主要为以下原因:部分客户与公司入账时点存在时间性差异或核算方式不同导致的差异,被归类为“时间性差异”。
时间性差异系双方入账时间差或核算方式不同产生的。发行人根据收入确认政策,在控制权转移时确认收入,而部分客户在收到发行人开具的发票后或者在收到存货后录入应付账款系统并作为其应付账款的确认时点,从而导致存在时间性差异。
针对上述所有回函不相符的收入函证,申报会计师主要实施了以下替代程序:
A.核查差异原因,获取了回函差异调节表,对差异调节情况进行复核,分析回函差异合理性。
B.核查各项差异对应的销售订单、报关单或对账单、发票以及银行流水等支持性文件。
保荐人取得并复核会计师函证替代程序底稿。
经核查,公司的销售收入无异常情况,经调节后回函相符函证对应的收入金额可以确认。
(3)未回函情况、所实施的替代程序及充分性
2023 年至 2025 年,发行人营业收入未回函金额分别为 10,321.32 万元、20,989.77 万元及 27,811.89 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31.03%、35.27%及43.85%,未回函率未见明显异常。
对于未回函的客户,会计师了解其原因及合理性,并实施了以下替代程序:
A.针对收入确认金额,检查相关客户的销售订单、报关单、提单及形式发票等支持性文件;
B.针对收入相关回款金额,检查客户回款的回款凭证,核对付款方与客户名称是否一致、回款金额是否与公司入账金额一致,进一步验证收入的真实性。
保荐人取得并复核会计师函证替代程序底稿。
因此,保荐人及发行人会计师认为,对未回函的情况采取了充分的替代程序。经替代性测试核查,发行人对未回函客户的销售收入真实、准确。
(三)结合海关数据、退税金额与销售额的匹配性等,说明境外收入的真实性
2023 年至 2026 年 1-3 月,公司海关数据、退税金额与销售额的匹配性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6年1-3月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 境外销售收入(a) | 16,734.81 | 63,425.77 | 59,511.03 | 33,260.49 |
| 海关报关金额(b) | 10,072.44 | 44,355.26 | 45,828.71 | 31,981.19 |
| 差异(c=b-a) | -6,662.37 | -19,070.51 | -13,682.32 | -1,279.30 |
| 其中:因合并主体母子公司内部交易导致形成差异金额 | 51.92 | 1,286.82 | 1,877.18 | 299.47 |
| 巴基斯坦德力销售额 | -6,187.34 | -20,743.91 | -16,157.24 | -1,564.33 |
| 其他差异金额 | -526.95 | 386.58 | 597.74 | -14.44 |
| 增值税免抵退税金额(d) | 929.63 | 3,589.57 | 5,464.15 | 3,964.23 |
由上表可见,2023 年度至2026 年 1-3 月公司海关报关金额与境外销售收入差异分别为-1,279.30 万元、-13,682.32 万元、-19,070.51 万元及-6,662.37 万元,差异原因如下:
①因合并主体母子公司内部交易导致形成差异:国内公司销售产品至巴基斯坦德力,海关报关金额包含该部分销售收入而由于合并抵消境外销售收入未包含该部分收入;
②巴基斯坦德力海外销售形成的差异:海关报关金额未包含巴基斯坦德力于巴基斯坦当地的销售收入,而境外销售收入包含该部分;
③时间性差异:公司境外业务以报关单申报日期确认收入,海关年度数据以产品出口日期统计汇总,由于申报日期与出口日期存在时间性差异导致公司外销收入与海关年度数据存在差异;
④汇率差异公司境外收入按照收入确认时点相关汇率折算成记账本位币计算,海关报关金额按照公司海关电子口岸出口明细统计原币金额,使用相应货币全年平均汇率折算,导致存在汇率折算差异。
2023 年度至2026 年1-3 月,公司退税率(增值税免抵退税金额/境外销售收入(不考虑巴基斯坦德力销售金额))分别为12.51%、12.60%、8.41%及8.81%,公司退税率变化原因主要为国家于2024 年12 月将日用玻璃行业玻璃仪器、玻璃瓶罐、玻璃器皿等相关 26 种产品出口退税将从13%下降至9%所致。
综上,公司境外销售收入真实、准确,海关数据、退税金额与销售额匹配性良好,差异原因合理。
(四)补充风险提示
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重大事项提示”之“二、特别风险提示”及“第六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因素”之“二、经营风险”补充披露如下补充披露如下:
“(五)境外收入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收入分别为 33,260.49 万元、59,511.03 万元及 63,425.77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5.51%、32.43%及40.54%,公司境外收入及占比持续提升,相关境外销售主要集中在巴基斯坦、印度、巴西等地区,公司凭借极高的品牌知名度、规模化生产能力和完善的供应链体系,建立海外市场竞争力。
若公司境外客户的经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客户对公司产品的需求不及预期、境外贸易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境外业务竞争加剧、境外其他客户及区域拓展不及预期,则可能导致公司境外收入下滑,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五)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人及发行人会计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获取公司外销收入明细表,了解公司报告期外销售收入前五大客户变化及基本情况;
2、了解并评估公司海外收入确认方法及依据,评价公司海外收入确认政策的合理性及一贯性;
3、向主要外销客户函证外销售收入情况,对未回函的客户实施替代审计程序;
4、获取公司海关数据并结合退税金额分析与外销售收入的匹配性。
(六)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人及发行人会计师认为:
公司外销售收入前五大客户基本稳定,外销收入确认方法合理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公司外销售收入与海关数据和退税金额匹配,外销收入具有真实性。
七、结合主要产品涉及的主要外销国家地区的贸易政策变动情况等,说明相关国家或地区贸易政策变动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其有效性,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其可行性。
(一)报告期主要外销国家地区的销售情况,主要外销国家地区贸易政策变动情况及相关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外销国家(地区)为巴基斯坦、印度、巴西、沙特阿拉伯、美国等。就前述主要外销国家(地区)政治格局及贸易政策而言,近期相关政策变动主要分为二类:一是 2026 年2月底以来,中东地缘冲突对巴基斯坦、印度、沙特阿拉伯的间接传导影响;二是美国贸易与关税政策的阶段性调整。上述政治变动及贸易政策调整情形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1、巴基斯坦
政治层面,受中东地区局势影响,国际能源市场出现一定波动,巴基斯坦能源进口较多依赖沙特、阿联酋等中东国家,其国内能源进口成本及通胀水平可能受到一定影响。2026 年 2 月份,巴基斯坦与阿富汗发生较为明显的军事冲突,但经过相关方的外交斡旋形势已经趋缓,爆发全面战争的可能性降低。
贸易政策层面,公司的孙公司巴基斯坦德力已在当地建设投产多年,自2022年起在当地产品销量逐年稳步增长,已完成本地化生产与市场运营布局,能够依托本地供应链规避中国出口至巴基斯坦的跨境物流、关税波动风险,不受当地贸易政策的直接影响。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在巴基斯坦的业务整体运营稳定,上述政治及经济间接影响未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印度
政治层面,印度国内政治局势整体保持稳定,执政党长期推行“印度制造”政策导向,贸易政策呈现本土保护倾向,但暂未针对公司主营的钠钙玻璃器皿出台限制措施。2026 年 2 月以来,受中东地缘冲突影响,印度原油进口成本有所上升,国内通胀压力有所加剧,不排除其未来进一步强化进口管控、出台贸易救济措施的可能性。此外,中东冲突导致印度物流成本上升,因公司对印度出口规模较小,对公司的经营不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贸易政策层面,2025 年9月30 日,印度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硼硅玻璃餐具器皿发起反倾销调查,公司已积极配合调查并按要求提交调查问卷回复文件。截至本回复出具日,该调查尚未形成最终裁定结果。若未来相关调查结果认定不利,由于公司产能以钠钙玻璃器皿为主,硼硅玻璃餐具器皿产能仅占公司整体产能的4%左右,且硼硅玻璃产能中向印度出口比例也较低,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有限。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对印度出口业务整体运营态势稳定,上述政治变动未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沙特阿拉伯
政治层面,2026 年以来中东地区局势趋于复杂,沙特阿拉伯为区域核心国家,其能源出口与地区经贸往来受到一定波及。受地区局势变动影响,霍尔木兹海峡航运通行受到一定影响,中东航线物流周期出现阶段性波动,可能对公司面向沙特的出口业务造成物流成本上升、交付周期延长的潜在影响。针对该等风险,公司已通过灵活调整物流航线、优化运输组织方案等措施,有效对冲了物流环节的潜在风险。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对沙特出口业务整体运营态势稳定,且公司对沙特销售占海外销售总额比例低(2025 年9 月末比例为 5.66%)。
贸易政策方面,沙特阿拉伯未针对公司外销产品(日用玻璃)发起反倾销调查,也无针对该类产品的生效反倾销措施,亦未颁布针对中国日用玻璃的重要不利关税政策。
上述政治事件未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4、美国
政治及贸易政策层面,美国近年来对华经贸政策受其国内政治周期和大国竞争等因素影响,2018 年至2024 年,中美贸易时有摩擦,美国主要通过加征关税的方式施加影响,其对华加征关税清单未包含日用玻璃器皿。2025 年初特朗普就职后,分别于 2025 年 2 月、3 月签署行政令对所有中国进口商品加征 10%关税(累计 20%);2025 年 4 月,特朗普宣布对全球 180 多个国家地区加征对等关税,对中国的对等关税税率为 34%,后逐渐增至 125%;2025 年 5 月14 日,取消 91%的对华关税,并暂停 24%的对华关税 90 天;2025 年 8 月,将对中国24%的关税暂停措施再延长 90 天;2025 年 10 月30 日,中美吉隆坡经贸磋商达成共识,美国取消 10%的对华关税,并将对中国 24%的关税暂停措施再延长一年。2026 年2月初,美国最高法院裁定特朗普政府依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实施的相关大规模关税措施缺乏明确法律授权。2026 年2月24 日,美国海关停止征收该法案项下加征的关税,但同时依据《1974 年贸易法》第 122 条对所有贸易伙伴征收进口附加费,该调整导致美国对华关税政策呈现阶段性波动,未来关税政策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对美国出口业务的核心影响因素是关税政策的波动,美国进口附加费已正式实施,但公司主营的日用玻璃器皿未被纳入特殊关税加征清单,且截至2025年 9月末,公司对美销售占海外销售总额比例为 2.5%,因此该关税调整对公司对美出口业务的影响小。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对美国出口业务整体运营态势稳定,上述关税政策变动未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5、巴西
政治层面,巴西国内政治格局相对稳定;贸易政策层面,巴西曾于 2009 年对原产于中国的餐桌用玻璃器皿发起反倾销调查,2022 年6月30 日,巴西终止本次反倾销调查,不再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巴西未对中国出口的日用玻璃器皿发起新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或采取其他贸易限制措施,公司对巴西出口业务处于正常贸易状态,无最新政治及贸易政策变动对公司对巴西出口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综上,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主要外销国家(地区)的政治及贸易政策层面的变动未对公司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应对措施及其有效性
发行人基于行业洞察和多年积累的国内外丰富实践经验,能够快速响应境外市场需求。针对潜在的境外经营风险,公司已制定并执行多维度的风险防范与应对措施:
一是加强对境外业务所在国家与地区的综合风险监测,不仅关注贸易政策变动,更将政治稳定性、宏观经济指标、外汇波动、行业监管趋势、社会文化环境以及地缘政治动态等多元因素纳入常态化跟踪范围,确保能够提前预判潜在风险,并做好充分的应对预案与准备工作;
二是与客户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若贸易政策发生变化,公司可与客户进行友好磋商最大程度地维护自身利益;
三是逐步推进海外产能布局、市场多元化战略,公司已在巴基斯坦设立海外生产基地,并规划在埃及投资建设生产基地,构建海外本土化供应能力,规避单一产地贸易政策波动风险。
上述措施有效保障了发行人境外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因境外贸易政策变动遭受重大行政处罚或货物退运,未发生因贸易政策波动导致的重大不利影响。
(三)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其可行性
鉴于境外政治变动、贸易政策等风险仍存在不确定性,为持续防范、化解境外经营相关风险,保障公司境外业务合规、稳定开展,公司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及自身经营实际,拟定以下后续应对措施:
一是公司持续强化境外重点国家与地区的政治、贸易政策、地缘风险的常态化跟踪与预判机制,拟组建专项业务与合规团队,及时掌握目标市场的政策变动,提前制定风险应对预案,确保风险事项发生时能够快速响应、有效处置;
二是公司在维护与现有境外客户合作关系的基础上,积极开拓全球客户资源,进一步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并分散单一国家或地区贸易政策变动的风险;
三是持续推进海外产能布局、市场多元化战略,公司规划在埃及投资建设生产基地,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埃及孙公司已于 2026 年3 月4 日完成注册登记手续,进一步强化海外本土化供应能力,有效规避单一产地贸易政策波动风险。
综上,上述措施与公司境外业务发展规划相适应,其中埃及生产基地布局已完成注册登记等前期工作,其余措施均具备明确的实施路径与落地条件,整体具有可行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境外销售所涉及国家、地区政治变动带来的不利影响。
(四)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取公司外销收入明细表;
2、通过商务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等网站检索查询主要外销国家地区的贸易政策变动情况,并向发行人获取印度反倾销调查的相关资料;
3、对公司管理层访谈了解报告期公司主要外销国家地区的贸易政策及变动情况,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措施及可行性、有效性。
4、获取公司巴基斯坦、埃及孙公司的注册资料,核查海外产能布局的进展情况。
(五)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认为: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外销国家(地区)的政治及贸易政策变动未对公司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针对潜在的境外经营风险,公司已制定了应对措且具有有效性,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具有可行性。
八、公司是否存在转贷情形,进行转贷安排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目前规范情况,是否因转贷行为受监管部门处罚。结合公司所受行政处罚金额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据、整改措施及整改进展,说明是否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一)公司转贷具体情况,以及进行转贷安排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
2023 年至 2026 年 1-3 月发行人存在转贷情形。2023 年至 2026 年 1-3 月,随着公司业务发展,市场竞争激烈,资金需求随之增长,公司需要通过银行贷款补充营运资金,而银行对于贷款资金发放及使用有较多限制。目前大部分贷款银行根据监管要求或出于风险管控需要,均要求借款人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由于受托支付通常以单笔大额资金支付方式为主,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采购过程中多笔小额的付款需求存在较大差异。为满足银行贷款受托支付的要求,公司在办理上述流动资金贷款过程中存在转贷的情形,即贷款银行向公司发放贷款后,将该笔款项直接支付给供应商,供应商在收到银行贷款后于短时间内再转回给公司。
因此,发行人为满足银行受托支付等合规要求及解决银行单笔大额贷款资金与公司日常采购付款需求的错配,而发生转贷行为,具备正常的商业理由和一定的合理性。
2023 年至 2026 年 1-3 月,公司存在通过受托支付取得贷款的情形,各期受托支付金额分别为 32,741.69 万元、25,295.00 万元、37,350.00 万元及 16,400.00万元。2023 年度至 2026 年1-3月,公司受托支付相关资金均按照银行贷款合同的要求付息及偿还本金,不存在逾期还款的情形,2023 年至2026 年1-3 月贷款合同均正常履行。
(二)各期转贷金额、受托支付金额与期间采购总额分析
1、2023 年至 2026 年 1-3 月,受托支付金额与向供应商采购金额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期间 | 借款主体 | 供应商名称 | 期间受托支付金额 | 期间采购金额(不含税) | 受托支付占采购金额的比例 | 是否属于转贷 |
| 2023年度 | 发行人 | 安徽凤阳鹏程能源有限公司 | 1,300.00 | 1,393.70 | 93.28% | 否 |
| 安徽省恒达硅砂科技有限公司 | 3,000.00 | 1,964.08 | 152.74% | 受托支付大于采购金额,存在转贷情况 | ||
| 常熟市伟恒模具铸造有限公司 | 1,300.00 | 429.14 | 302.93% | 受托支付大于采购金额,存在转贷情况 | ||
| 凤阳德顺能源商贸有限公司 | 8,000.00 | 1,394.49 | 573.69% | 受托支付大于采购金额,存在转贷情况 | ||
| 凤阳涵德科技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 1,400.00 | 1,626.58 | 86.07% | 否 | ||
| 凤阳启德包装有限公司 | 3,500.00 | 103.85 | 3370.25% | 受托支付大于采购金额,存在转贷情况 | ||
| 凤阳县和盛包装厂 | 1,846.69 | 0.91 | 202932.97% | 受托支付大于采购金额,存在转贷情况 | ||
| 凤阳县龙腾石英砂有限公司 | 3,000.00 | 372.37 | 805.65% | 受托支付大于采购金额,存在转贷情况 | ||
| 凤阳县袁豪纸品包装厂 | 4,500.00 | 677.67 | 664.04% | 受托支付大于采购金额,存在转贷情况 | ||
| 意德丽塔 | 蚌埠市建诚化工有限公司 | 700.00 | 55.84 | 1253.58% | 受托支付大于采购金额,存在转贷情况 | |
| 凤阳德祥硅砂材料有限公司 | 700.00 | 854.32 | 81.94% | 否 | ||
| 工业玻璃 | 蚌埠市建诚化工有限公司 | 3,495.00 | 848.32 | 411.99% | 受托支付大于采购金额,存在转贷情况 | |
| 2024年度 | 发行人 | 安徽省恒达硅砂科技有限公司 | 8,600.00 | 2,493.83 | 344.85% | 受托支付大于采购金额,存在转贷情况 |
| 凤阳德顺能源商贸有限公司 | 1,000.00 | 2,251.43 | 44.42% | 否 | ||
| 凤阳县龙腾石英砂有限公司 | 3,000.00 | - | - | 受托支付大于采购金额,存在转贷情况 | ||
| 意德丽塔 | 蚌埠市建诚化工有限公司 | 500.00 | 85.02 | 588.10% | 受托支付大于采购金额,存在转贷情况 | |
| 凤阳德祥硅砂材料有限公司 | 2,000.00 | 848.37 | 235.75% | 受托支付大于采购金额,存在转贷情况 | ||
| 工业玻璃 | 蚌埠市建诚化工有限公司 | 2,995.00 | 581.88 | 514.71% | 受托支付大于采购金额,存在转贷情况 | |
| 蚌埠光能 | 安徽省恒达硅砂科技有限公司 | 4,600.00 | 2,374.26 | 193.74% | 受托支付大于采购金额,存在转贷情况 | |
| 重庆德力 | 蚌埠市建诚化工有限公司 | 1,600.00 | 16.88 | 9478.67% | 受托支付大于采购金额,存在转贷情况 | |
| 重庆创越印务有限公司 | 600.00 | 755.69 | 79.40% | 否 | ||
| 广西正鸿矿业有限公司 | 400.00 | 1,363.66 | 29.33% | 否 | ||
| 2025年度 | 发行人 | 安徽凤阳鹏程能源有限公司 | 15,750.00 | 59.09 | 26654.26% | 受托支付大于采购金额,存在转贷情况 |
| 安徽省恒达硅砂科技有限公司 | 8,900.00 | 2,911.00 | 305.74% | 受托支付大于采购金额,存在转贷情况 | ||
| 凤阳荣城硅砂有限公司 | 3,000.00 | 517.31 | 579.92% | 受托支付大于采购金额,存在转贷情况 | ||
| 重庆德力 | 北海市富洲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150.00 | 388.65 | 38.60% | 否 | |
| 赣州戦斡新材料有限公司 | 200.00 | 281.42 | 71.07% | 否 | ||
| 广西正鸿矿业有限公司 | 1,300.00 | 738.74 | 175.98% | 受托支付大于采购金额,存在转贷情况 | ||
| 上海晨洋化工有限公司 | 150.00 | 163.34 | 91.83% | 受托支付大于采购金额,存在转贷情况 | ||
| 苏州东海玻璃模具有限公司 | 3,200.00 | 248.54 | 1287.52% | 受托支付大于采购金额,存在转贷情况 | ||
| 重庆创越印务有限公司 | 2,200.00 | 579.70 | 379.51% | 受托支付大于采购金额,存在转贷情况 | ||
| 重庆林氏印务设计有限公司 | 500.00 | 206.02 | 242.69% | 受托支付大于采购金额,存在转贷情况 | ||
| 工业玻璃 | 安徽省恒达硅砂科技有限公司 | 2,000.00 | 3.72 | 53763.44% | 受托支付大于采购金额,存在转贷情况 | |
| 2026年1-3月 | 发行人 | 安徽省恒达硅砂科技有限公司 | 6,000.00 | 660.35 | 908.61% | 受托支付大于采购金额,存在转贷情况 |
| 安徽省德益包装有限公司 | 1,200.00 | 476.79 | 251.68% | 受托支付大于采购金额,存在转贷情况 | ||
| 重庆德力 | 北海市富洲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200.00 | - | - | 受托支付大于采购金额,存在转贷情况 | |
| 广西正鸿矿业有限公司 | 1,200.00 | 277.32 | 432.71% | 受托支付大于采购金额,存在转贷情况 | ||
| 上海晨洋化工有限公司 | 200.00 | 46.73 | 427.99% | 受托支付大于采购金额,存在转贷情况 | ||
| 苏州东海玻璃模具有限公司 | 2,200.00 | 49.15 | 4476.09% | 受托支付大于采购金额,存在转贷情况 | ||
| 重庆创越印务有限公司 | 1,400.00 | 80.41 | 1741.08% | 受托支付大于采购金额,存在转贷情况 | ||
| 重庆林氏印务设计有限公司 | 300.00 | 17.94 | 1672.24% | 受托支付大于采购金额,存在转贷情况 | ||
| 意德丽塔 | 凤阳德祥硅砂材料有限公司 | 3,700.00 | - | - | 受托支付大于采购金额,存在转贷情况 |
2023 年至 2026 年 1-3 月,公司存在转贷行为,主要系相关贷款银行为限制贷款资金流向,要求发行人取得贷款后直接付给供应商,由于受托支付通常以单笔大额资金支付方式为主,存在受托支付金额大于向供应商采购金额情形。2023年至 2026 年 1-3 月,公司转贷相关资金均按照银行贷款合同的要求付息及偿还本金,不存在逾期还款的情形。
(三)结合发行人资金状况、运营资金需求、订单执行情况等分析发行人通过转贷方式获取资金的必要性,相关转贷资金的具体流向,是否实际用于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
1、资金情况
2023年末至2026年3月末,公司货币资金及可自由支配货币资金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6-3-31 | 2025-12-31 | 2024-12-31 | 2023-12-31 |
| 库存现金 | 6.44 | 9.38 | 5.89 | 9.32 |
| 银行存款 | 14,404.84 | 6,766.55 | 5,651.66 | 8,166.13 |
| 其他货币资金 | 10,843.84 | 12,567.93 | 12,488.27 | 10,284.62 |
| 货币资金小计 | 25,255.12 | 19,343.85 | 18,145.82 | 18,460.07 |
| 减:受限货币资金 | 10,838.85 | 12,563.27 | 12,484.25 | 10,284.26 |
| 可自由支配货币资金 | 14,416.27 | 6,780.58 | 5,661.57 | 8,175.81 |
公司货币资金主要为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扣除受限货币资金的部分后,2023 年末至 2026 年 3 月末,公司非受限货币资金余额分别为 8,175.81 万元、5,661.57 万元、6,780.58 万元和 14,416.27 万元,可自由支配货币资金较少。
2、营运资金需求
2023 年至 2026 年1-3 月,公司营运资金需求分析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6年1-3月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 货币资金 | 25,255.12 | 19,343.85 | 18,145.82 | 18,460.07 |
| 应收票据 | 4,017.45 | 4,288.57 | 13,010.34 | 5,801.31 |
| 应收账款 | 16,252.77 | 13,086.85 | 16,307.87 | 12,380.83 |
| 应收款项融资 | - | 15.25 | 644.83 | 328.76 |
| 预付账款 | 1,665.05 | 1,633.79 | 1,916.50 | 1,869.85 |
| 存货 | 42,017.62 | 43,875.73 | 64,410.98 | 48,494.19 |
| 各项经营性资产合计 | 89,208.00 | 82,244.03 | 114,436.34 | 87,335.01 |
| 应付票据 | 11,736.93 | 12,783.19 | 12,417.40 | 13,078.19 |
| 应付账款 | 59,874.73 | 63,175.92 | 78,261.62 | 53,979.05 |
| 应付职工薪酬 | 2,276.34 | 2,740.52 | 3,092.30 | 2,613.48 |
| 应交税金 | 1,762.32 | 1,480.90 | 1,288.20 | 855.39 |
| 其他流动负债 | 4,298.93 | 4,399.76 | 10,118.06 | 5,671.96 |
| 各项经营性负债合计 | 79,949.25 | 84,580.30 | 105,177.58 | 76,198.07 |
| 营运资金(各项经营性资产-各项经营性负债) | 9,258.75 | -2,336.27 | 9,258.76 | 11,136.94 |
| 2026年1-3月资金缺口(当期营运资金-上一期营运资金) | 11,595.02 | |||
由上表可知,发行人2026 年1-3 月营运资金缺口为11,595.02 万元。
3、订单执行情况
2023 年至 2026 年 1-3 月,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130,406.58 万元、183,523.42 万元、156,459.63 万元和 36,158.85 万元。随着公司境外子公司建成投产以及海外市场的开拓,2024 年光伏玻璃产线投产,公司订单呈增长趋势,使得公司收入规模持续稳步增长,营运资金需求量增加,为补充流动资金,采用银行贷款的方式筹措营运资金,使得2023 年至2026 年1-3 月有息负债规模和资产负债率呈现整体上升的趋势。
由于部分银行为限制贷款资金流向,要求公司取得贷款后直接付给供应商,为满足银行受托支付等合规要求,公司委托银行将贷款付给供应商,供应商在收到贷款后退还给公司,公司取得贷款后主要用于支付原材料和设备采购款、支付各项税费等生产经营支出。
综上,公司通过转贷方式获取资金具有必要性。
4、转贷资金的具体流向
单位:万元
| 贷款主体 | 贷款金额 | 受托支付方 | 转回日期 | 转回金额 |
|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 1,000.00 | 凤阳启德包装有限公司 | 2023.02.10 | 1,000.00 |
|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 1,846.69 | 凤阳县和盛包装厂 | 2023.03.31 | 1,846.69 |
|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 1,300.00 | 常熟市伟恒模具铸造有限公司 | 2023.02.13 | 1,300.00 |
|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 1,300.00 | 安徽凤阳鹏程能源有限公司 | 2023.02.13 | 1,300.00 |
|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 1,400.00 | 凤阳涵德科技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 2023.02.13/2023.02.14/2023.02.15 | 1,400.00 |
|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 2,000.00 | 安徽省恒达硅砂科技有限公司 | 2023.03.16 | 2,000.00 |
|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 2,000.00 | 凤阳县龙腾石英砂有限公司 | 2023.03.16 | 2,000.00 |
|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 5,000.00 | 凤阳德顺能源商贸有限公司 | 2023.04.04 | 5,000.00 |
|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 2,500.00 | 凤阳启德包装有限公司 | 2023.04.04/2023.04.06 | 2,500.00 |
|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 1,900.00 | 凤阳县袁豪纸品包装厂 | 2023.04.17 | 1,900.00 |
|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 1,000.00 | 凤阳县龙腾石英砂有限公司 | 2023.05.12 | 1,000.00 |
|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 1,000.00 | 安徽省恒达硅砂科技有限公司 | 2023.05.15/2023.05.16 | 1,000.00 |
|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 2,000.00 | 凤阳德顺能源商贸有限公司 | 2023.07.13 | 2,000.00 |
|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 1,000.00 | 凤阳德顺能源商贸有限公司 | 2023.08.30/2023.08.31/2023.09.01 | 1,000.00 |
|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 2,600.00 | 凤阳县袁豪纸品包装厂 | 2023.09.26 | 2,600.00 |
| 意德丽塔(滁州)水晶玻璃有限公司 | 700.00 | 蚌埠市建诚化工有限公司 | 2023.02.17/2023.02.21 | 700.00 |
| 意德丽塔(滁州)水晶玻璃有限公司 | 700.00 | 凤阳德祥硅砂材料有限公司 | 2023.08.29 | 700.00 |
| 安徽德力工业玻璃有限公司 | 380.00 | 蚌埠市建诚化工有限公司 | 2023.02.13 | 380.00 |
| 安徽德力工业玻璃有限公司 | 400.00 | 蚌埠市建诚化工有限公司 | 2023.02.14 | 400.00 |
| 安徽德力工业玻璃有限公司 | 220.00 | 蚌埠市建诚化工有限公司 | 2023.02.15 | 220.00 |
| 安徽德力工业玻璃有限公司 | 100.00 | 蚌埠市建诚化工有限公司 | 2023.05.18 | 100.00 |
| 安徽德力工业玻璃有限公司 | 400.00 | 蚌埠市建诚化工有限公司 | 2023.05.19 | 400.00 |
| 安徽德力工业玻璃有限公司 | 200.00 | 蚌埠市建诚化工有限公司 | 2023.05.29 | 200.00 |
| 安徽德力工业玻璃有限公司 | 300.00 | 蚌埠市建诚化工有限公司 | 2023.05.30 | 300.00 |
| 安徽德力工业玻璃有限公司 | 300.00 | 蚌埠市建诚化工有限公司 | 2023.06.16 | 300.00 |
| 安徽德力工业玻璃有限公司 | 200.00 | 蚌埠市建诚化工有限公司 | 2023.06.19 | 200.00 |
| 安徽德力工业玻璃有限公司 | 400.00 | 蚌埠市建诚化工有限公司 | 2023.08.30 | 400.00 |
| 安徽德力工业玻璃有限公司 | 400.00 | 蚌埠市建诚化工有限公司 | 2023.08.31 | 400.00 |
| 安徽德力工业玻璃有限公司 | 195.00 | 蚌埠市建诚化工有限公司 | 2023.09.01 | 195.00 |
|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 1,000.00 | 凤阳县龙腾石英砂有限公司 | 2024.02.08 | 1,000.00 |
|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 3,000.00 | 安徽省恒达硅砂科技有限公司 | 2024.02.08 | 3,000.00 |
|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 3,000.00 | 安徽省恒达硅砂科技有限公司 | 2024.03.18 | 3,000.00 |
|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 1,000.00 | 凤阳县龙腾石英砂有限公司 | 2024.03.18 | 1,000.00 |
|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 1,000.00 | 凤阳县龙腾石英砂有限公司 | 2024.05.06 | 1,000.00 |
|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 1,000.00 | 安徽省恒达硅砂科技有限公司 | 2024.05.06 | 1,000.00 |
|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 1,000.00 | 凤阳德顺能源商贸有限公司 | 2024.06.17/2024.06.18 | 1,000.00 |
|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 600.00 | 安徽省恒达硅砂科技有限公司 | 2024.09.02/2024.09.04/2024.09.05 | 600.00 |
|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 1,000.00 | 安徽省恒达硅砂科技有限公司 | 2024.09.10/2024.09.11/2024.09.12/2024.09.14 | 1,000.00 |
| 意德丽塔(滁州)水晶玻璃有限公司 | 500.00 | 蚌埠市建诚化工有限公司 | 2024.03.07/2024.03.08 | 500.00 |
| 意德丽塔(滁州)水晶玻璃有限公司 | 2,000.00 | 凤阳德祥硅砂材料有限公司 | 2024.03.13/2024.03.14 | 2,000.00 |
| 安徽德力工业玻璃有限公司 | 300.00 | 蚌埠市建诚化工有限公司 | 2024.05.17 | 300.00 |
| 安徽德力工业玻璃有限公司 | 200.00 | 蚌埠市建诚化工有限公司 | 2024.05.18 | 200.00 |
| 安徽德力工业玻璃有限公司 | 300.00 | 蚌埠市建诚化工有限公司 | 2024.05.28 | 300.00 |
| 安徽德力工业玻璃有限公司 | 200.00 | 蚌埠市建诚化工有限公司 | 2024.05.29 | 200.00 |
| 安徽德力工业玻璃有限公司 | 300.00 | 蚌埠市建诚化工有限公司 | 2024.05.30 | 300.00 |
| 安徽德力工业玻璃有限公司 | 200.00 | 蚌埠市建诚化工有限公司 | 2024.05.31 | 200.00 |
| 安徽德力工业玻璃有限公司 | 300.00 | 蚌埠市建诚化工有限公司 | 2024.06.21 | 300.00 |
| 安徽德力工业玻璃有限公司 | 200.00 | 蚌埠市建诚化工有限公司 | 2024.06.22 | 200.00 |
| 安徽德力工业玻璃有限公司 | 595.00 | 蚌埠市建诚化工有限公司 | 2024.09.13 | 595.00 |
| 安徽德力工业玻璃有限公司 | 400.00 | 蚌埠市建诚化工有限公司 | 2024.09.14 | 400.00 |
| 蚌埠德力光能材料有限公司 | 1,600.00 | 安徽省恒达硅砂科技有限公司 | 2024.05.31/2024.06.03 | 1,600.00 |
| 蚌埠德力光能材料有限公司 | 1,000.00 | 安徽省恒达硅砂科技有限公司 | 2024.07.30 | 1,000.00 |
| 蚌埠德力光能材料有限公司 | 1,500.00 | 安徽省恒达硅砂科技有限公司 | 2024.10.28/2024.10.29/2024.10.30 | 1,500.00 |
| 蚌埠德力光能材料有限公司 | 500.00 | 安徽省恒达硅砂科技有限公司 | 2024.11.01 | 500.00 |
| 德力玻璃(重庆)有限公司 | 400.00 | 蚌埠市建诚化工有限公司 | 2024.04.17 | 400.00 |
| 德力玻璃(重庆)有限公司 | 100.00 | 蚌埠市建诚化工有限公司 | 2024.04.18 | 100.00 |
| 德力玻璃(重庆)有限公司 | 250.00 | 蚌埠市建诚化工有限公司 | 2024.07.01 | 250.00 |
| 德力玻璃(重庆)有限公司 | 250.00 | 蚌埠市建诚化工有限公司 | 2024.07.02 | 250.00 |
| 德力玻璃(重庆)有限公司 | 300.00 | 蚌埠市建诚化工有限公司 | 2024.09.04 | 300.00 |
| 德力玻璃(重庆)有限公司 | 300.00 | 蚌埠市建诚化工有限公司 | 2024.09.05 | 300.00 |
| 德力玻璃(重庆)有限公司 | 300.00 | 重庆创越印务有限公司 | 2024.09.13 | 300.00 |
| 德力玻璃(重庆)有限公司 | 300.00 | 重庆创越印务有限公司 | 2024.09.14 | 300.00 |
| 德力玻璃(重庆)有限公司 | 400.00 | 广西正鸿矿业有限公司 | 2024.09.13 | 400.00 |
|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 6,650.00 | 安徽凤阳鹏程能源有限公司 | 2025.04.01 | 6,650.00 |
|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 2,500.00 | 安徽凤阳鹏程能源有限公司 | 2025.04.01 | 2,500.00 |
|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 2,300.00 | 安徽省恒达硅砂科技有限公司 | 2025.04.01/2025.04.03 | 2,300.00 |
|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 2,500.00 | 凤阳荣城硅砂有限公司 | 2025.04.01 | 2,500.00 |
|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 6,600.00 | 安徽凤阳鹏程能源有限公司 | 2025.04.09 | 6,600.00 |
|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 1,500.00 | 安徽省恒达硅砂科技有限公司 | 2025.05.07/2025.05.08 | 1,500.00 |
|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 500.00 | 凤阳荣城硅砂有限公司 | 2025.05.06 | 500.00 |
|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 700.00 | 安徽省恒达硅砂科技有限公司 | 2025.06.03 | 700.00 |
|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 800.00 | 安徽省恒达硅砂科技有限公司 | 2025.07.23 | 800.00 |
|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 1,000.00 | 安徽省恒达硅砂科技有限公司 | 2025.07.24 | 1,000.00 |
|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 1,000.00 | 安徽省恒达硅砂科技有限公司 | 2025.07.30 | 1,000.00 |
|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 1,600.00 | 安徽省恒达硅砂科技有限公司 | 2025.09.28 | 1,600.00 |
| 德力玻璃(重庆)有限公司 | 1,200.00 | 苏州东海玻璃模具有限公司 | 2025.01.03 | 1,200.00 |
| 德力玻璃(重庆)有限公司 | 400.00 | 重庆创越印务有限公司 | 2025.01.03 | 400.00 |
| 德力玻璃(重庆)有限公司 | 300.00 | 重庆林氏印务设计有限公司 | 2025.01.03 | 300.00 |
| 德力玻璃(重庆)有限公司 | 500.00 | 广西正鸿矿业有限公司 | 2025.01.03 | 500.00 |
| 德力玻璃(重庆)有限公司 | 400.00 | 重庆创越印务有限公司 | 2025.01.06 | 400.00 |
| 德力玻璃(重庆)有限公司 | 200.00 | 广西正鸿矿业有限公司 | 2025.01.06 | 200.00 |
| 德力玻璃(重庆)有限公司 | 500.00 | 苏州东海玻璃模具有限公司 | 2025.03.14 | 500.00 |
| 德力玻璃(重庆)有限公司 | 200.00 | 广西正鸿矿业有限公司 | 2025.03.17 | 200.00 |
| 德力玻璃(重庆)有限公司 | 100.00 | 广西正鸿矿业有限公司 | 2025.03.17 | 100.00 |
| 德力玻璃(重庆)有限公司 | 100.00 | 重庆创越印务有限公司 | 2025.03.17 | 100.00 |
| 德力玻璃(重庆)有限公司 | 100.00 | 重庆创越印务有限公司 | 2025.03.17 | 100.00 |
| 德力玻璃(重庆)有限公司 | 100.00 | 重庆创越印务有限公司 | 2025.03.18 | 100.00 |
| 德力玻璃(重庆)有限公司 | 100.00 | 重庆创越印务有限公司 | 2025.03.19 | 100.00 |
| 德力玻璃(重庆)有限公司 | 500.00 | 苏州东海玻璃模具有限公司 | 2025.09.01 | 500.00 |
| 德力玻璃(重庆)有限公司 | 1,000.00 | 苏州东海玻璃模具有限公司 | 2025.09.02 | 1,000.00 |
| 德力玻璃(重庆)有限公司 | 200.00 | 赣州戯斡新材料有限公司 | 2025.09.02 | 200.00 |
| 德力玻璃(重庆)有限公司 | 150.00 | 上海晨洋化工有限公司 | 2025.09.02 | 150.00 |
| 德力玻璃(重庆)有限公司 | 300.00 | 广西正鸿矿业有限公司 | 2025.09.02 | 300.00 |
| 德力玻璃(重庆)有限公司 | 200.00 | 重庆林氏印务设计有限公司 | 2025.09.02 | 200.00 |
| 德力玻璃(重庆)有限公司 | 150.00 | 北海市富洲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2025.09.02 | 150.00 |
| 德力玻璃(重庆)有限公司 | 100.00 | 重庆创越印务有限公司 | 2025.09.02 | 100.00 |
| 德力玻璃(重庆)有限公司 | 100.00 | 重庆创越印务有限公司 | 2025.09.03 | 100.00 |
| 德力玻璃(重庆)有限公司 | 100.00 | 重庆创越印务有限公司 | 2025.09.04 | 100.00 |
| 德力玻璃(重庆)有限公司 | 100.00 | 重庆创越印务有限公司 | 2025.09.05 | 100.00 |
| 德力玻璃(重庆)有限公司 | 100.00 | 重庆创越印务有限公司 | 2025.09.08 | 100.00 |
| 德力玻璃(重庆)有限公司 | 300.00 | 重庆创越印务有限公司 | 2025.11.20 | 300.00 |
| 德力玻璃(重庆)有限公司 | 200.00 | 重庆创越印务有限公司 | 2025.11.21 | 200.00 |
| 安徽德力工业玻璃有限公司 | 500.00 | 安徽省恒达硅砂科技有限公司 | 2025.05.26 | 500.00 |
| 安徽德力工业玻璃有限公司 | 1,000.00 | 安徽省恒达硅砂科技有限公司 | 2025.06.05 | 1000.00 |
| 安徽德力工业玻璃有限公司 | 500.00 | 安徽省恒达硅砂科技有限公司 | 2025.06.30 | 500.00 |
|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 3,000.00 | 安徽省恒达硅砂科技有限公司 | 2026.01.28 | 3,000.00 |
|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 3,000.00 | 安徽省恒达硅砂科技有限公司 | 2026.01.29 | 3,000.00 |
|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 1,200.00 | 安徽省德益包装有限公司 | 2026.02.24/2026.02.25 | 1,200.00 |
| 德力玻璃(重庆)有限公司 | 400.00 | 重庆创越印务有限公司 | 2026.01.06 | 400.00 |
| 德力玻璃(重庆)有限公司 | 400.00 | 广西正鸿矿业有限公司 | 2026.01.06 | 400.00 |
| 德力玻璃(重庆)有限公司 | 500.00 | 苏州东海玻璃模具有限公司 | 2026.01.06 | 500.00 |
| 德力玻璃(重庆)有限公司 | 600.00 | 重庆创越印务有限公司 | 2026.01.12 | 600.00 |
| 德力玻璃(重庆)有限公司 | 500.00 | 广西正鸿矿业有限公司 | 2026.01.12 | 500.00 |
| 德力玻璃(重庆)有限公司 | 1,200.00 | 苏州东海玻璃模具有限公司 | 2026.01.12 | 1,200.00 |
| 德力玻璃(重庆)有限公司 | 300.00 | 重庆林氏印务设计有限公司 | 2026.01.12 | 300.00 |
| 德力玻璃(重庆)有限公司 | 200.00 | 北海市富洲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2026.01.12 | 200.00 |
| 德力玻璃(重庆)有限公司 | 200.00 | 上海晨洋化工有限公司 | 2026.01.12 | 200.00 |
| 德力玻璃(重庆)有限公司 | 400.00 | 重庆创越印务有限公司 | 2026.03.10 | 400.00 |
| 德力玻璃(重庆)有限公司 | 300.00 | 广西正鸿矿业有限公司 | 2026.03.10 | 300.00 |
| 德力玻璃(重庆)有限公司 | 500.00 | 苏州东海玻璃模具有限公司 | 2026.03.10 | 500.00 |
| 意德丽塔(滁州)水晶玻璃有限公司 | 500.00 | 凤阳德祥硅砂材料有限公司 | 2026.03.26 | 500.00 |
| 意德丽塔(滁州)水晶玻璃有限公司 | 1,500.00 | 凤阳德祥硅砂材料有限公司 | 2026.03.18/2026.03.25 | 1,500.00 |
| 意德丽塔(滁州)水晶玻璃有限公司 | 1,700.00 | 凤阳德祥硅砂材料有限公司 | 2026.03.19/2026.03.20 | 1,700.00 |
由上表可以看出,公司委托银行将贷款支付给供应商,供应商在收到贷款后将资金退还给公司,公司上述贷款均实际用于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
经查阅近期上市公司再融资案例中也存在“转贷”行为,相关案例如下:
| 公司名称 | 融资品类 | 公告日期 | 转贷金额(万元) | 是否受到行政处罚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
| 中超控股 |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 2025/12/17 | 51,777.19 | 否 | 否 |
| 华瓷股份 |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 2025/9/19 | 9,000.00 | 否 | 否 |
| 银邦股份 |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 | 2024/9/14 | 120,800.00 | 否 | 否 |
| 洛凯股份 |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 | 2023/12/2 | 104,070.00 | 否 | 否 |
| 山东章鼓 |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 | 2023/6/13 | 31,232.01 | 否 | 否 |
| 浙江世宝 |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 2023/5/24 | 69,503.03 | 否 | 否 |
(四)发行人的转贷行为未符合《贷款通则》“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规定是否合法合规
发行人2023 年至2026 年1-3 月存在的转贷行为,与《贷款通则》中关于“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相关规定不符,就该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分析如下:
| 序号 | 相关规定 | 合法合规性分析 |
| 1 |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借款人股东分红,以及金融资产、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 发行人通过供应商周转贷款主要系为了满足企业日常经营所需的资金需求,未用于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领域和用途,且发行人已按期足额偿还了上述贷款的本金及利息,亦未因此遭受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因此上述转贷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公司取得的贷款资金均用于日常生产经营,未损害贷款银行利益,其转贷行为不存在骗取银行贷款的意图或将该等贷款非法占有之目的,不具有主观故意或恶意,亦未造成金融机构的任何损失。 |
| 3 | 《贷款通则》第六十九条规定:“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条(修订后调整为八十二条)等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并追究刑事责任。” |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5 | 《贷款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特别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一、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二、用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的。三、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的。四、未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的;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的。五、不按借款合同规定清偿贷款本息的。六、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 | 公司不存在因违反该规定而被加收利息或提前收回贷款的情形。 |
| 6 | 《贷款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贷款人责令改正。情节特别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一、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的;二、不如实向贷款人提供所有开户行、帐号及存贷款余额等资料的;三、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监督的。” | 公司不存在因违反该规定而被提前收回贷款的情形。 |
如上表所示,2023 年至2026 年1-3月,公司的转贷行为与《贷款通则》“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规定不符,存在合规性瑕疵,但不存在因违反《贷款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情节严重而被贷款人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的情形,亦不属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根据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及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并登录发行人所在地金融监管部门网站查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转贷行为受监管部门处罚或被收取罚息的记录。
针对上述转贷行为,公司已取得主要转贷相关的贷款银行的证明:自 2022年 1 月 1 日至说明出具之日,德力股份/德力股份子公司在相关银行办理贷款业务期间,均能按照双方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还本付息,未发生逾期、未归还贷款等违约情形。截至说明出具之日,德力股份/德力股份子公司与相关银行业务合作一切正常,不存在任何合作纠纷或争议,相关银行对德力股份/德力股份子公司不存在任何收取罚息或采取其他惩罚性法律措施的情形。
综上,公司的转贷行为虽与《贷款通则》“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规定不符,但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亦不存在因违反《贷款通则》之相关规定而被提前收回贷款,或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五)是否取得银行说明文件
截至 2026 年3 月末公司转贷涉及的贷款银行及相关银行出具的说明获取情况如下:
| 序号 | 银行 | 是否取得证明 |
| 1 | 兴业银行蚌埠分行 | √ |
| 2 | 浦发银行蚌埠分行 | √ |
| 3 | 凤阳农商行营业部 | √ |
| 4 | 徽商银行凤阳支行 | √ |
| 5 | 浙商银行合肥分行 | √ |
| 6 | 徽商银行滁州丰乐路支行 | √ |
| 7 | 皖东农村商业银行扬子支行 | √ |
| 8 | 中国银行滁州分行凤阳支行 | √ |
| 9 | 马鞍山农商行凤阳支行 | √ |
| 10 |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荣昌支行 | - |
| 11 | 中信银行重庆沙坪坝支行 | √ |
| 12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城支行 | - |
| 13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 | √ |
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荣昌支行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城支行未出具说明,主要原因系当地支行公章流程繁琐无法开具,重庆当地的经营主体为重庆德力,中介机构获取了由信用中国(重庆)出具的企业专项信用报告,确认重庆德力在金融管理领域不存在处罚信息。2025 年,重庆德力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荣昌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城支行涉及转贷金额分别为 3,000.00 万元和 1,200.00 万元,占 2025 年总转贷金额比分别为 8.03%和3.21%,金额和占比较小。且报告期内公司按时还款,不存在逾期还款的情况。
(六)发行人关于转贷行为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且有效执行
2023 年至 2026 年 1-3 月,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定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相关要求,建立了涵盖治理结构、财务管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等关键环节的、系统化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持续推动治理机制的完善与优化。公司已制定并实施《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独立董事制度》《对外担保决策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审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评价制度》等重大规章制度,为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防范提供了制度保障。
针对资金管理及贷款使用环节,公司制定了财务付款管理制度、银行账户管理制度、大额资金使用及资金拆借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制度等内部规章制度,健全了资金管理相关的内控制度及管理机制,完善贷款管理及资金使用内控流程,加强公司在贷款预算、审批、制定资金使用计划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力度与规范运
作程度。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涉及转贷行为的对应贷款尚有存量余额未结清。针对该等存量未完结转贷事项,发行人已专项落实全流程资金监管机制,通过事前资金用途审核、事中资金支付全流程监控、事后资金流向全链条追溯等管控措施,有效防范存量转贷资金被违规挪用、滥用的风险。
为保障内控制度落地执行,公司组织相关责任部门、人员开展集中培训,进一步学习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梳理公司的业务及财务管理流程,在提升业务效率的同时,将合规性要求提高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公司进一步加强内控制度的执行监督与检查,不断健全内部控制的监督和检查机制,跟进内控制度的落实情况及执行效果,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审计、审核、监督和管理等职能,以进一步落实公司相关内控制度要求,确保公司相关内控制度及内部控制流程得以有效执行。
公司承诺未来将持续强化转贷行为的内部控制与管理,优先压降存量未结清贷款余额,规范存量资金后续使用,逐步降低转贷规模及转贷发生的情形,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有效防范并控制相关财务及合规风险。
(七)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获取公司转贷明细表,梳理公司转贷涉及金额
2、获取并查阅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内部规章制度;
3、获取贷款银行出具的证明;
4、获取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及企业信用报告;
5、通过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在金融监管部门网站检索是否存在相关行政处罚信息;
6、梳理发行人全部行政处罚情况,分析是否和转贷相关;
7、查阅《贷款通则》等相关法规;
8、获取公司出具的关于转贷行为的承诺、说明。
(八)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认为:
报告期内,为满足贷款银行的要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存在转贷情形,具有商业合理性。公司的转贷行为与《贷款通则》中“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规定不符,但该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公司未因转贷行为受到任何行政处罚,且已取得相关贷款银行的书面说明;公司已对转贷行为进行规范,相关内部控制运行有效。
九、结合公司相关财务科目情况,说明发行人财务性投资认定的谨慎性和合理性,发行人最近一期末是否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的具体情况,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 号》相关规定
(一)结合公司相关财务科目情况,说明发行人财务性投资认定的谨慎性和合理性,发行人最近一期末是否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1、关于财务性投资和类金融业务的认定标准及相关规定
(1)财务性投资认定标准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23 年2 月公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财务性投资的相关规定如下:
1)财务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类金融业务;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不包括投资前后持股比例未增加的对集团财务公司的投资);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等。
2)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者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以收购或者整合为目的的并购投资,以拓展客户、渠道为目的的拆借资金、委托贷款,如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界定为财务性投资。
3)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参股类金融公司的,适用本条要求;经营类金融业
务的不适用本条,经营类金融业务是指将类金融业务收入纳入合并报表。
4)基于历史原因,通过发起设立、政策性重组等形成且短期难以清退的财务性投资,不纳入财务性投资计算口径。
5)金额较大是指,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不包括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类金融业务的投资金额)。
(2)类金融业务认定标准
根据中国证监会2023 年2月公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 号》的规定,除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为金融机构外,其他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均为类金融机构。类金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商业保理、典当及小额贷款等业务。
2、公司最近一期末未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截至 2026 年3月31 日,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可能与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相关的财务报表科目如下:
单位:万元
| 科目 | 账面价值 | 主要构成内容 | 是否财务性投资 | 财务性投资金额 |
| 其他应收款 | 1,881.06 | 备用金、保证金及其他等 | 否 | - |
| 其他流动资产 | 4,346.49 | 待抵扣进项税、预交企业所得税、待摊保险费等 | 否 | - |
| 长期股权投资 | 652.69 | 对合营企业的投资 | 是 | 652.69 |
|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9,414.28 | 对安徽凤阳利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 | 是 | 9,414.28 |
|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 4,615.92 | 对深圳墨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鹿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都趣乐多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唯道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鼎恒博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六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奥立讯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的投资 | 是 | 4,615.92 |
| 投资性房地产 | 1,175.09 | 厂房出租 | 否 | -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5,496.28 | 预付工程款、预付设备款、预付土地款 | 否 | - |
| 财务性投资总额 | 14,682.89 | |||
|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 | 79,570.05 | |||
| 财务性投资总额/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 | 18.45% | |||
(1)其他应收款
截至 2026 年3月31 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为1,881.06 万元,主要由备用金、保证金等构成,不存在财务性投资的情况。
(2)其他流动资产
截至 2026 年3月31 日,发行人其他流动资产账面价值为4,346.49 万元,主要由待抵扣进项税、预交企业所得税、待摊保险费等构成,不存在财务性投资的情况。
(3)长期股权投资
截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 652.69 万元,系投资的合营企业。
单位:万元
| 序号 | 项目 | 账面价值 | 是否为财务性投资 | 财务性投资金额 |
| 1 | 上海际创赢浩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652.69 | 是 | 652.69 |
| 合计 | 652.69 | - | 652.69 | |
上海际创赢浩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际创赢浩”)为上海贝琛网森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贝琛网森基金”)的有限合伙人,占 59.26%的认缴出资比例。贝琛网森基金为一家专注于投资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与医疗健康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于2014 年12 月设立。
公司于 2016 年 7 月通过受让上海国际创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际创赢浩50.42%的认缴出资额,成为贝琛网森基金的间接有限合伙人。公司通过与其他专业投资机构共同参与投资事项的管理与决策的机会,为公司的资本运作积累管理人才和经验;同时,贝琛网森基金的投资方向为国家政策鼓励的新兴产业,公司投资际创赢浩亦可在获得财务投资收益的同时,为公司战略转型进行相应的优质项目孵化和储备。
际创赢浩属于《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规定的投资产业基金、并
购基金,属于财务性投资。
(4)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截至 2026 年3月31 日,发行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账面价值为9,414.28万元,系对安徽凤阳利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系财务性投资。
单位:万元
| 序号 | 项目 | 账面价值 | 是否为财务性投资 | 财务性投资金额 |
| 1 | 安徽凤阳利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572.41 | 是 | 572.41 |
| 2 | 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8,841.86 | 是 | 8,841.86 |
| 合计 | 9,414.28 | - | 9,414.28 | |
安徽凤阳利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凤阳利民银行”)是经原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批准,于2008 年4月 28 日成立的村镇银行,主营存贷款、结算、票据承兑等业务,该行以服务“三农”及小微客户为核心,推行小额贷款与普惠金融服务。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阳农商行”)成立于 2014 年1月 8日,是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股份制金融机构,该行以"支农支小支实"为市场定位,开展存贷款、票据承兑、同业拆借等 16 项金融业务,持续推进乡村振兴与实体经济发展。
凤阳利民银行、凤阳农商行投资均属于《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规定的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属于财务性投资。
(5)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截至2026年3月31日,发行人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投资账面价值为4,615.92万元,系对深圳墨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鹿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都趣乐多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唯道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鼎恒博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六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奥立讯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的投资,系财务性投资。
单位:万元
| 序号 | 项目 | 账面价值 | 是否为财务性投资 | 财务性投资金额 |
| 1 | 深圳墨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50.28 | 是 | 50.28 |
| 2 | 上海鹿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3,737.35 | 是 | 3,737.35 |
| 3 | 成都趣乐多科技有限公司 | - | 是 | - |
| 4 | 武汉唯道科技有限公司 | - | 是 | - |
| 5 | 北京鼎恒博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750.00 | 是 | 750.00 |
| 6 | 北京六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78.29 | 是 | 78.29 |
| 7 | 江苏奥立讯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 - | 是 | - |
| 合计 | 4,615.92 | - | 4,615.92 | |
截至 2026 年3 月末,公司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中的被投资单位主要从事游戏类业务、文化传媒类业务、电子通信类业务等,具体情况如下:
1)游戏类
深圳墨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墨麟科技”)成立于2011 年7 月,并于2015 年12 月在新三板挂牌,主营业务是网络游戏的研发和授权运营,主要产品是网页游戏产品。上海鹿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鹿游科技”)成立于 2014 年3 月,主要从事网络技术及计算机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网络游戏研发及动漫设计,主要产品是手机游戏;成都趣乐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趣乐多”)成立于2013 年12 月,主要从事游戏的研发、发行、运营业务。
2)文化传媒类
武汉唯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道科技”)成立于 2015 年9 月,是一家以打造精品 IP 为核心理念的文化企业,主营业务涵盖作家经纪、IP 交易及产业联动;北京鼎恒博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恒博源”)成立于2014 年 5 月,主要从事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承办展览展示活动、影视制作等;北京六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趣网络”)成立于 2012 年 5月,主要从事工艺美术设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互联网文化活动,出版物零售等业务。
3)电子通信类
江苏奥立讯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立讯通信”)成立于2016 年6 月,主要从事电子通信产品(不含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计算机软硬件研发、销售,计算机系统集成服务。
上述主要从事游戏类业务的墨麟科技、鹿游科技、趣乐多,主要从事文化传媒类业务的唯道科技、鼎恒博源、六趣网络及主要从事电子通信类奥立讯通信相关投资均属于《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规定的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属于财务性投资。
(6)投资性房地产
截至 2026 年3 月末,发行人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为 1,175.09 万元,系发行人对外出租的闲置厂房,采用成本法核算,该部分投资性房地产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7)其他非流动资产
截至 2026 年3月31 日,发行人其他非流动资产账面价值为5,496.28 万元,主要由预付工程款、预付设备款等构成,不构成财务性投资。
综上所述,发行人对于财务性投资的认定具有谨慎性和合理性。截至 2026年 3 月末,公司财务性投资金额为 14,682.89 万元,占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 18.45%,未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故公司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二)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的具体情况,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相关规定。
截至 2026 年3月31 日,公司财务性投资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科目 | 账面价值 | 主要构成内容 | 是否财务性投资 | 财务性投资金额 |
| 长期股权投资 | 652.69 | 对合营企业的投资 | 是 | 652.69 |
|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9,414.28 | 对安徽凤阳利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 | 是 | 9,414.28 |
|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 4,615.92 | 对深圳墨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鹿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都趣乐多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唯道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鼎恒博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六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奥立讯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的投资 | 是 | 4,615.92 |
| 投资性房地产 | 1,175.09 | 厂房出租 | 否 | -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5,496.28 | 预付工程款、预付设备款、预付土地款 | 否 | - |
| 财务性投资总额 | 14,682.89 | |||
|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 | 79,570.05 | |||
| 财务性投资总额/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 | 18.45% | |||
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问询回复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新投入或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情形。截至 2026 年3 月末,公司财务性投资金额为 14,682.89 万元,占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18.45%,未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 号》相关规定。
(三)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人和发行人会计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关于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相关规定,并逐条核查发行人是否满足相关要求;
2、查阅发行人对外投资公司的基本情况,了解发行人与对外投资公司在报告期内的业务往来及产业合作等情况,分析被投资公司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之间的关系,判断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
3、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三会文件、参股公司财务报告。
(四)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和发行人会计师认为:
1、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问询回复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新投入或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情形。截至 2026 年3 月末,公司财务性投资金额为14,682.89 万元,占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18.45%,未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之签字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
施卫东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行人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关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的全部内容,确认本回复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本回复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施卫东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之签字盖章页)
陈佳红
杨光远
陈佳红
杨光远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高稼祥
高稼祥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26年6月22日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关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的全部内容,了解本回复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本回复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高稼祥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26年6月22日
股票
板块
用户
资讯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