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2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3 号》”)及《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关联董事在对相关议案进行表决时履行了回避表决的义务。董事会召开前,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已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沈福俊、杨勇、庄远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就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出具了核查意见,同意实施本激励计划。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9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www.bse.cn)披露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2024-017)《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2024-018)《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编号:2024-020)等相关公告。
2、2024年4月 9日至2024年4月19日,公司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及公司内部信息公示栏对拟认定核心员工和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核心员工和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对拟认定核心员工的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4-026)和《监事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4-027)。
3、公司于2024年 4月24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www.bse.cn)上披露了《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4-029)。
4、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次会议,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就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24 年 6 月 19 日,公司披露了《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公告》,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4 年 4 月 25 日,登记日为 2024 年 6 月 18日,向 73 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 125.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9.00 元/股。
6、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五次会议,2024 年 9 月 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24 年 9 月 20 日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1名因个人原因离职的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限售的5,000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回购价格由 9 元/股调整为 8.67 元/股。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就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已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办理完毕回购注销手续。
7、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该议案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就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公司于2025年 12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六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 3 名因个人原因离职的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限售的 24,500 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回购价格由8.67元/股调整为8.33元/股。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就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已于 2026 年 2 月 6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办理完毕回购注销手续。
9、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2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该议案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就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届满情况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个月、36 个月。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相应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 30%。本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完成日为 2024 年 6 月 18 日,第二个限售期已于 2026 年 6 月 18 日届满。
2、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各项解除限售条件:
| 序号 | 解除限售条件 | 成就情况 | |
| 1 |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其中任一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
| 2 |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激励对象未发生其中任一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
| 3 |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为: | 根据公司2025年年度 | |
| 报告,公司2025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846.99万元,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 |||
| 解除限售期 | 公司业绩考核指标 |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2025年净利润不低于4800万元 | ||
| 注:1、上述指标均以公司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所揭示的合并报表数据为准。2、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 |||
| 4 |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指标:在公司业绩达标的情况下,公司将根据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对激励对象进行个人年度考核。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时才能100%解锁当期限制性股票。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激励对象,则视为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不达标。 | 1、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其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已由公司回购注销;2、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办理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有69名。69名激励对象在2025年度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 | |
综上所述,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拟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69 名激励对象共计 363,000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具体情况
1、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基本情况
(1)授予日:2024年4月25日
(2)登记日:2024年6月18日
(3)授予价格:9.00元/股
(4)解除限售数量:限制性股票363,000 股
(5)解除限售人数:69人
2、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明细表
|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本期符合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本期符合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占已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 本期符合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 |
| 周豪良 | 董事长、总经理 | 10 | 3 | 30.00% | 0.0372% |
| 周威迪 |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22.70 | 6.81 | 30.00% | 0.0844% |
| 朱萍 | 财务总监 | 12.00 | 3.60 | 30.00% | 0.0446% |
| 核心员工66人 | 76.30 | 22.89 | 30.00% | 0.2838% | |
| 合计 | 121.00 | 36.30 | 30.00% | 0.4501% | |
注:1、上表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其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超出其持股总数 25%的部分将计入高管锁定股,同时还须遵守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作的公开承诺。
1、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公司 未发生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均不存在《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公司业 绩考核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均达到要求,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一致认为:公司《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2、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四、相关审核意见
1、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公司未发生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公司业绩考核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均达到要求,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一致认为:公司《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2、律师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威贸电子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对象、数量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五、备查文件
《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八次会议决议》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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