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 年)
为进一步健全本行利润分配内部约束机制,推动形成科学、连续、稳定的分红安排,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理回报,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 年修订)》及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 年)》(以下简称“股东回报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主要考量因素
本行统筹兼顾长期可持续发展、全体股东合理诉求、自身所处发展阶段、宏观经济及行业环境、银行业监管资本约束、外部融资环境等多重因素,制定本股东回报规划。
本行将立足“支农支小、服务实体”的战略定位,平衡好资本积累补充、业务拓展投入与股东投资回报三者之间的关系,建立持续、稳定、科学、可预期的投资者回报工作机制,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化、明晰化安排,保障本行利润分配政策连续性、稳定性与可执行性。具体考量维度包括:
1.本行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信贷投放、数字化转型、网点建设等经营发展资金需求;
2.监管部门对资本充足率、一般风险准备计提等硬性监管指标要求,满足风险抵御能力建设需要;
3.当期盈利水平、可供分配利润、经营活动现金流状况;
4.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诉求;
5.宏观经济形势、银行业行业周期、外部资本市场与融资环境。
同时,本行着重遵循以下要求:
(一)依法合规
按照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 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监管规则的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切实增强回报股东意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及本行《章程》的相关规定,持续完善现金分红制度,确保现金分红政策保持一致性、合理性与稳定性,并保证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二)兼顾发展与回报
坚持股东合理回报与本行可持续经营并重。在满足资本监管、风险抵御、主业经营资金需求的基础上,优先实施现金分红,兼顾企业留存积累,夯实本行长期经营根基。
(三)政策连续稳定
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利润分配方案综合匹配本行所处发展阶段,分红方案科学务实,为投资者提供清晰稳定预期。
(四)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
利润分配方案审议过程中,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知情权、参与权,通过投资者互动平台、网络投票等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股东回报规划应当遵循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以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为前提,并与本行《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的条款相衔接。
本行执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在重视投资者合理回报的同时,兼顾本行长远的可持续发展,充分听取并吸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与诉求。
本行可采取现金分红、股票股利或者两者相结合的利润分配形式,与股票股利相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股利分配。本行可结合经营与资金安排情况实施中期现金分红。采取股票股利实施利润分配的,应当充分评估本行成长性以及股本扩张对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影响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程序与监督安排
(一)决策程序
本行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由董事会提请股东会审议,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董事会应当在综合分析具体经营数据的基础上,结合本行盈利水平、业务规模、所处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拟定或者修订股东回报规划。董事会应当对股东回报事项开展专项研究论证,既要形成清晰、明确的股东回报规划,也要就规划安排的具体理由作出详细说明。拟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还应当深入研究并论证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最低比例,以及调整条件与相应决策程序要求等事项。
2.股东回报规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股东会审议该事项前,本行应当通过电话、传真、本行网站、公众信箱、来访接待等多种渠道,主动加强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沟通与交流,充分了解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就其关注的问题及时作出答复。
(二)监督安排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应由本行在年度报告中予以详细披露,同时对以下事项逐项作出专项说明:
1.与本行《章程》的规定以及股东会决议的相关要求是否相符;
2.现金分红的判断标准与分配比例是否清晰、明确;
3.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及相关机制是否健全完备;
4.中小股东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渠道是否畅通,其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切实维护等。
本行如需调整或者变更现金分红政策,还应当就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透明等情况逐项作出详细说明。
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预案中未包含现金分红安排的,
本行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以及留存资金的用途与使用安排,并由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本行审计委员会负责对董事会及管理层落实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和相关决策程序实施监督。
四、2026-2028 年本行股东回报安排
本行新一届董事会将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紧扣“融通天下、丰裕万家”企业使命,锚定“创建价值领先的精益银行”企业愿景,坚持“服务‘三农’、中小微企业、市民百姓”战略定力,加快打造“产业振兴、普惠小微、社区生活、财富管理、幸福奋斗”五大银行,推动“五篇大文章”落地见效,切实把金融举措转化为服务实体经济的实绩实效。同时严守风险底线保障盈利可持续增长,以扎实业绩回报投资者。
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 年修订)》的规定,董事会应当结合行业特征、发展阶段、经营模式、盈利能力以及有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情况,分阶段实行差异化的股东回报安排:
(一)本行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当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低于 80% ;
(二)本行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当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低于 40% ;
(三)本行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当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低于 20% 。
本行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存在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参照前款第三项规定执行。
现金分红在当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2026-2028 年期间,本行在资本充足率符合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值,且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年度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经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及一般准备后仍有可供分配利润的,即可实施分红;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低于该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
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由董事会拟订分红方案,并按照前述股东回报规划决策程序及本行《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审批程序。
五、股东回报规划变更的情形与程序
如外部经营环境或本行自身经营状况出现较大变化,或者基于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需要确有必要的,可以对股东回报规划作出调整。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规划,仍须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银行业监管机构的各项规定。
如需修订股东回报规划,相关议案应当获得出席股东会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六、本规划的生效与解释
本规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即行生效;本规划进行修订的,修订文本同样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规划的解释权由本行董事会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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