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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岭南: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民事一审判决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3、涉案的金额:37,754.24万元(利息暂计至2026年8月11日,不含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申请费)。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为民事一审判决,判决尚未生效,后续案件的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实际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岭南转债”受托管理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原告”或“申请人”)因“岭南转债”到期无法兑付本息,其接受“岭南转债”债券持有人的委托,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分别为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岭南股份”或“被告一”)、岭南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二)、邻水县岭南生态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三)和乳山市岭南生态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被告四)。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付债券本金345,057,600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31,945,641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488,311,941元为基数按 6% 年的标准自2024年8月15日计算至2025年1月27日,以442,666,941元为基数按 6% 年的标准自2025年1月28日计算至2025年7月31日,以410,986,141元为基数按 6% 年的标准自2025年8月1日计算至2026年2月10日,以390,943,841元为基数按 6% 年的标准自2026年2月11

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3、请求判令原告在第一、二、五、六项诉讼请求的范围内对被告一持有的被告三80% 股权(出资额为1.2亿元)及其孳息、被告一持有的被告四 80% 股权(出资额为13,314万元)及其孳息、被告一持有的岭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76.48 55% 股权(出资额为9,000万元)及其孳息、被告二持有的被告四 10% 股权(出资额为1,664.25万元)及其孳息享有质权,并就前述股权通过折价、拍卖、变卖及其他方式处置后取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请求判令原告在第一、二、五、六项诉讼请求的范围内对被告三出质的应收账款【包括初始和新增的全部应收账款及其孳息以及现在和将来产生于应收账款的所有权利、利益和收益,具体以《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合同编号:GFZQ[2024]150719)的约定为准】、被告四出质的应收账款【包括初始和新增的全部应收账款及其孳息以及现在和将来产生于应收账款的所有权利、利益和收益,具体以《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合同编号:CFZQ[2024]149628)的约定为准】享有优先受偿权。

5、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共同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450,000元及保全担保保险费损失100,478.93元。

6、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共同承担本案保全申请费5,000元及全部案件受理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2月12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0)、2026年7月7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69)。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5)粤20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本息376,991,941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具体计算方式为:以488,311,941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22日起计至2025年1月27日,以442,664,841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28日起计至2025年7月31日,以410,982,341元为基数自2025年8月1日起计至2026年2月10日,以390,939,041元为基数自2026年2月11日起计至2026年8月11日,以376,991,941元为基数自2026年8月1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债券本息及资金占用利息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向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交回相应的债券,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债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注销相应的债券。

2、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岭南设计集团有限公司、邻水县岭南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乳山市岭南生态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50,000元、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100,478.93元。

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第二判项确定的债券本息、资金占用利息、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以及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须承担的诉讼保全申请费范围对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邻水县岭南生态工程有限公司 80% (出资额12,000万元)股权及孳息、乳山市岭南生态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80% 股权(出资额13,314万元)及孳息、岭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76.48 55% 股权(出资额9,000万元)及孳息享有担保质权,并就上述质押股权通过折价、拍卖、变卖及其他方式处置后取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第二判项确定的债券本息、资金占用利息、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以及岭南设计集团有限公司须承担的诉讼保全申请费范围对岭南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乳山市岭南生态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10% 股权(出资额1,664.25万元)及孳息享有担保质权,并就上述质押股权通过折价、拍卖、变卖及其他方式处置后取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第二判项确定的债券本息、资金占用利息、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以及邻水县岭南生态工程有限公司须承担的诉讼保全申请费范围对邻水县岭南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出质的应收账款【包括初始和新增的全部应收账款及其孳息以及现在和将来产生于应收账款的所有权利、利益和收益,具体以《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合同编号:GFZQ[2024]150719)约定为准,金额以103,201,445.57元为限】享有质押担保优先受偿权。

6、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第二判项确定的债券本息、资金占用利息、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以及乳山市岭南生态文化旅游有限公司须承担的诉讼保全申请费范围对乳山市岭南生态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出质的应收账款【包括初始和新增的全部应收账款及其孳息以及现在和将来产生于应收账款的所有权利、利益和收益,具体以《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合同编号:GFZQ[2024]149628)约定为准,金额以

260,175,412.47元为限】享有质押担保优先受偿权。

7、驳回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为民事一审判决,判决尚未生效,后续案件的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进展,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实际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规则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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