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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达资源:社会责任管理制度

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社会责任管理制度

(202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对国家和社会的全面发展、自然环境和资源,以及股东、债权人、职工、客户、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方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公司应当在追求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积极保护债权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诚信对待供应商、客户,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积极从事环境保护、社区建设等公益事业,从而促进公司本身与全社会的协调、和谐发展。

第四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依靠夸大宣传、虚假广告等不当方式牟利,不得通过贿赂、走私等非法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 公司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定期评估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

第二章 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

第六条 公司应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确保股东充分享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会时应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并尽可能采取合适方式,促使更多的股东参加会议,行使其权利。

第八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积

极进行自愿性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制定切实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积极回报股东。

第十条 公司应确保公司财务稳健,保障公司资产、资金安全,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债权人的利益,不得为了股东的利益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向债权人通报与其债权权益相关的重大信息;当债权人为维护自身利益需要了解公司有关财务、经营和管理等情况时,公司应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三章 职工权益保护

第十二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包括薪酬体系、激励机制等在内的用人制度,保障职工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应尊重职工人格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关爱职工,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非法强迫职工进行劳动,不得对职工进行体罚、精神或者肉体胁迫、言语侮辱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虐待。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健康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职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最大限度地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

第十五条 公司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不得采取变相试用等形式降低对职工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

企业应当建立高级管理人员与员工薪酬的正常增长机制,切实保持合理水平,维护社会公平。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干涉职工信仰自由,不得因民族、种族、国籍、宗教信仰、性别、年龄等对职工在聘用、报酬、培训机会、升迁、解职或退休等方面采取歧视行为。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组织建设,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积极开展员工职业教育培训,创造平等发展机会。

第四章 供应商和客户权益保护

第十八条 公司应对供应商和客户诚实守信,不得依靠虚假宣传和广告牟利,不得侵犯供应商、客户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第十九条 公司应敦促客户和供应商遵守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对拒不改进的客户或者供应商应拒绝向其出售产品或者使用其产品。

第二十条 公司应建立相应程序,严格监控和防范公司或职工与客户和供应商进行的各类商业贿赂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妥善保管供应商和客户的个人信息,未经授权许可,不得使用或者转售上述个人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妥善处理供应商和客户提出的投诉和建议。

第五章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将生态环保要求融入发展战略和公司治理过程,并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实际情况,履行下列环境保护责任:

(一)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与行业标准;

(二)制订执行公司环境保护计划;

(三)高效使用能源、水资源、原材料等自然资源;

(四)合规处置污染物;

(五)建设运行有效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足额缴纳环境保护相关税费;

(七)保障供应链环境安全;

(八)及时开展生态修复;

(九)其他应当履行的环境保护责任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尽量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应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排放污染物应当依照政府环保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或者办理排污许可证。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并负责治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指派专人检查环保政策的实施情况,对不符合公司环境保护政策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公司出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时,应当及时披露环境污染的产生原因、对公司业绩的影响、环境污染的影响情况、公司拟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第六章 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充分考虑社区的利益,鼓励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协调公司与社区的关系。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教育、文化、科学、卫生、社区建设、扶贫济困等社会公益活动,促进公司所在地区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监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关注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对公司的评论。

第七章 安全生产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模式,履行下列生产及产品安全保障责任:

(一)遵守产品安全法律法规与行业标准;

(二)建立安全可靠的生产环境和生产流程;

(三)建立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机制与产品安全事故应急方案;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生产与产品安全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操作规范和应急预案,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做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设立安全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重视安全生产投入,在资金、人力、技术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健全检查监督机制,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不得随意降低保障

标准和要求。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采用多种形式增强员工安全意识,重视岗位培训,对于特殊岗位实行资格认证制度。

公司应当加强生产设备的经常性维护管理,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建立专门的应急指挥部门,配备专业队伍和必要的专业器材等。

公司如果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妥善处理,排除故障,减轻损失,追究责任。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严禁迟报、谎报和瞒报。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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