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bullet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bullet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10 月 27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10 月 27 日的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27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现场会议地点: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165号广汇能源大厦39楼);
5、会议召集人: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马伟华先生。
7、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提示性公告及相关文件已分别于 2026 年 10 月 10 日、2026 年 10 月 23 日 刊 登 在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 券 时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www.cninfo.com.cn)。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8、出席会议股东情况:
⑴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69 人,代表股份 3,871,681,2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03 02% 。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人,代表股份 2,657,311,2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4 68%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63 人,代表股份 1,214,370,0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8 33% 。
⑵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63人,代表股份 1,214,370,0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8 33% 。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人,代表股份 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00% 。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63人,代表股份 1,214,370,0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8 33% 。
9、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和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北京浩天(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㈠审议《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Avolon Holdings Limited向空中客车公司购买飞机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总表决情况:
同意3,868,796,6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 55% ;反对2,784,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 19% ;弃权9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26% 。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11,485,4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 25% ;
反对2,784,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 93% ;弃权9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82% 。
议案表决结果:此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审议通过。
㈡审议《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Avolon Holdings Limited向波音公司购买飞机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总表决情况:
同意3,868,466,1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 70% ;反对3,143,4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 12% ;弃权7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19% 。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11,154,9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 52% ;反对3,143,4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 89% ;弃权7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59% 。
议案表决结果:此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㈠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浩天(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㈡律师姓名:聂晓江、王曦瓴;
㈢结论性意见: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㈠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left( overset - - right)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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