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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租赁:北京浩天(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关于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浩天(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关于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浩天(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结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资料,并保证该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所必须的法定文件,随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起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亦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公告。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 2026 年 10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载、发布《2026年第七次临时董事会决议公告》及《关于召开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在法定期限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股东有关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内容等相关事项;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还对网络投票的系统、时间、规则及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详细说明。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于2026 年10 月23 日在前述媒体刊载、发布。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27 日 14:30,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165 号广汇能源大厦39楼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因工作原因,公司董事长刘璐先生,副董事长金川先生、张灿先生不能主持本次会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马伟华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10月 2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10月2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东6名,共持有公司股份2,657,311,2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94 68% 。经查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

列席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的董事、董事会秘书。此外,本所经办律师亦出席、见证了本次会议。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663名,代表股份1,214,370,0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0.08 33% 。

三、本次股东会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议案一致,没有发生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结果

本次会议没有发生对议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的情况。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在表决前,推举了一名股东代表,与经办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在收到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及本次会议投票结果统计后,股东代表与经办律师共同复核了本次会议投票结果。

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均获得了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非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 Avolon HoldingsLimited 向空中客车公司购买飞机的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3,868,796,68299.92552,784,8020.071999,8000.0026

2.《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 Avolon HoldingsLimited 向波音公司购买飞机的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3,868,466,18299.91703,143,4020.081271,7000.0019

五、结论意见

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交公司三份,本所留存一份。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浩天(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关于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经办律师:聂晓江经办律师:王曦瓴北京浩天(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主任:张伊军北京浩天(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2026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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