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6 年10月2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 6票;反对票数为 0票;弃权票数为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6 年10 月2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6 票;反对票数为0 票;弃 权票数为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或者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包括以下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企业或独立投资经营项目;
(二)公司与其他境内(外)法人、自然人合资新设企业或合作开发新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法人实体;
(四)固定资产改建、扩建;
(五)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股权投资或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
(六)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上述投资类型中,如已制定专项管理制度,则按专项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及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对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对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1,000 万元;
(三)对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万元;
(四)对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五)对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万元;
(三)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万元;
(四)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五)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7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制度中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第十条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对外投资,除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公司的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的,应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对外投资未达到上述审议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负责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股东会及时对投资做出调整决策。
第十三条 公司有关归口部门为对外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项目建议书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申报立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协调以及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以委托投资方式进行的对外投资,应当对受托企业的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进行调查,签订委托投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共同操作。
第十七条 公司不得使用信贷资金、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公司购入的有价证券必须记入公司名下。
第十八条 投资管理部门对适时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并负责对其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起草有关合作意向书,同时提出投资建议,根据审批权限提交总经理、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九条 经审批通过的对外投资方案,如发生实施方案变更的,必须根据审批权限提交总经理、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对外投资计划、签订投资合同等活动。在签订投资合同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出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证。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协同被授权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建立对外投资档案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协议、可行性研究报告、政府部门批复、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工商登记文件等档案资料,由公司指定的责任部门负责整理、归档和保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的子公司,应结合实际需要派出经法定程序
选举产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参与并监督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派出的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的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二十六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拒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二十七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转让投资的法律、法规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三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每年度末对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对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投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子公司应至少每季度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三十四条 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财实的一致性。
第七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7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对子公司所有信息享有知情权。
第三十七条 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三十八条 子公司发生以下涉及对外投资的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
(一)收购和出售资产行为;
(二)对外投资行为;
(三)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重要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五)大额银行退票;
(六)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七)遭受重大损失;
(八)重大行政处罚;
(九)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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