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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办暗访:2家化工企业重大事故隐患被曝光

2026年10月5日,国务院安委办暗访组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到园区浏阳市**助剂有限公司、湖南**药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调阅资料,共发现3条重大事故隐患,园区应急管理部门已依法对上述两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实施“一案双罚”。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案例一:浏阳市**助剂有限公司

动火等特殊作业严重违规。2026年7月2日至5日,该企业甲醇罐区拆除管道未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维护储罐护栏、爬梯等"动火作业仅有一处气体分析数据,未对储罐内开展气体分析;涉及加装盲板,未办理盲板抽堵作业审批手续。上述行为依据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文件第十八项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相关规定。

内浮顶储罐浮盘落底。 2026年10月3日至4日,该企业甲醇储罐(5#)液位仅61厘米,低于浮盘支腿高度(170厘米),浮盘落底且未采取措施。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准则》(AQ 3067-2026)第5.5.12条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不符合《化工企业可燃液体常压储罐区安全管理规范》(AQ3063—2025)相关规定。

经调查,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周**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违法行为的发生存在失职责任。

以上情形涉嫌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园区应急管理部门已依法对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周自然实施“一案双罚”。

案例二:湖南**药业有限公司

特殊作业未履行审批手续。2026年10月4日,该企业在乙类车间进行二级动火作业,存在未履行审批手续开展特殊作业、动火作业未按GB30871要求进行升级管理的行为。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准则》(AQ 3067-2026)第5.6.1条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第5.1.1条规定。

经调查,该企业主要负责人金**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违法行为的发生存在失职责任。

以上情形涉嫌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园区应急管理部门已依法对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金海霞实施“一案双罚”。

安全警示

上述两起案件暴露出部分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隐患自查流于形式,特殊作业管理缺失,安全设施管理混乱等突出问题。园区各企业务必引以为戒,切实做到:强化全流程安全管理,提升隐患自查质效,严格落实特殊作业管理制度,保证安全设施正常运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履职尽责,加强安全生产业务知识学习。园区应急管理部门将持续加大执法力度,对重大事故隐患依法严处、公开曝光,坚决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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